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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13.340
C69
團體標準
T/CCSAS015-2022
氣體檢測報警儀安全使用及維護規程
Codeforsafeuseandmaintenanceofgasdetector
2022-02-14發布2022-02-14實施
中國化學品安全協會發布
T/CCSAS015—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
草。
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
本文件由中國化學品安全協會提出并歸口。
本文件起草單位:中石化安全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勝利油田分公司石
油化工總廠、中國石化工程建設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張賀、邱敬敏、胡緒堯、李少鵬、姜鳴、孫健、李智平、王振、劉闖。
II
T/CCSAS015—2022
引??言
氣體檢測報警儀作為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氣體泄漏、無序釋放檢測報警系統的主要組成部分,正確
使用、維護并保證檢測結果的準確性是預防事故的必要條件。本文件將推薦氣體檢測報警儀安全使用和
維護的常用做法。通過正確使用和維護,延長氣體檢測報警儀使用壽命,提高可靠性的同時,可有效防
范安全事故的發生。
III
T/CCSAS015—2022
氣體檢測報警儀安全使用及維護規程
1范圍
本文件給出了氣體檢測報警儀的基本規定、使用和維護、人員培訓方面的管理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可能存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氣體(蒸氣)泄漏,以及作業過程中可能無序釋放危險
氣體的企業。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
文件。
GB3836.1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3836.2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第2部分:隔爆型“d”
GB3836.4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第4部分:本質安全型“i”
GB3836.14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第14部分:危險場所分類
GB3836.15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第15部分:危險場所電氣安裝(煤礦除外)
GB12358作業環境氣體檢測報警儀通用技術要求
GB15322.1可燃氣體探測器第1部分:工業及商業用途點型可燃氣體探測器
GB15322.3可燃氣體探測器第3部分:工業及商業用途便攜式可燃氣體探測器
GB16808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
GB30077危險化學品單位應急救援物資配備要求
GB/T50493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標準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探測器detector
將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或氧氣的濃度轉換為電信號的電子設備,又稱檢測器。
[來源:GB/T50493-2019,2.0.4]
3.2
報警控制器alarmcontrolunit
接收探測器的輸出信號、顯示和記錄被檢測氣體的濃度、發出聲光報警信號,并能向控制室圖形顯
示裝置等設備發送氣體濃度報警信號和報警控制單元故障信息的電子設備。
[來源:GB/T50493-2019,2.0.7,有修改]
3.3
1
T/CCSAS015—2022
報警設定值alarmsettingvalue
預先設定的報警濃度值。報警設定值分為一級報警設定值和二級報警設定值。
[來源:GB/T50493-2019,2.0.9]
3.4
受限空間confinedspace
進出口受限,通風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或缺氧,對進入或探入人員的身體健康
和生命安全構成威脅的封閉、半封閉設施及場所,如反應器、塔、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以及
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半封閉場所。
[來源:GB30871-2014,3.4]
3.5
使用中檢驗inspectioninuse
為查明儀器的檢定/校準標記或檢定/校準證書是否有效、保護標記是否損壞、檢定/校準后儀器是否
有明顯改動,以及其誤差是否超過使用中最大允許誤差所進行的一種檢查。
3.6
檢定verification
查明和確認測量儀器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動,它包括檢查、加標記和(或)出具檢定證書。
[來源:JJF1001-2011,9.17]
3.7
校準calibration
在規定條件下的一組操作,其第一步是確定由測量標準提供的量值與相應示值之間的關系,第二步
則是用此信息確定由示值獲得測量結果的關系,這里測量標準提供的量值與相應示值都具有測量不確定
度。
[來源:JJF1001-2011,4.10]
4基本規定
4.1氣體檢測報警儀的設置、選型、安裝應符合GB/T50493等標準的要求。
4.2氣體檢測報警儀的功能、結構、性能和質量應符合GB12358、GB16808、GB15322.1和GB15322.3
的技術要求,用于易燃易爆環境的儀器防爆性能應符合GB3836.1、GB3836.2、GB3836.4、GB3836.14
和GB3836.15的要求,并經國家指定或授權的檢驗單位認證。
4.3應根據以下用途確定使用氣體檢測報警儀的類型:
a)需長期、連續監測可燃、有毒及窒息性氣體的位置或場所,應選擇固定式儀器;
b)不具備設置固定式儀器或需要臨時監測的場所或位置,宜選擇移動式或便攜式儀器;
c)用于泄漏檢測、安全檢查及個體防護的,應選擇便攜式儀器。
4.4既屬于可燃氣體又屬于有毒氣體的單組分氣體介質,優先按照防中毒要求設定。
4.5應建立健全氣體檢測報警儀的檔案資料,并對變更情況進行及時更新。檔案資料應至少包括以下內
容:
a)儀器臺賬;
b)檢定/校準周期計劃表;
c)固定式儀器平面布置圖;
d)維護、維修記錄;
2
T/CCSAS015—2022
e)檢驗記錄;
f)檢定/校準證書;
g)產品使用說明書。
4.6應建立規范、統一的報警信息記錄和處理程序,根據報警級別制定相應的應急處置方案。
4.7應制定氣體檢測報警儀使用維護操作程序(包括驗收、檢查、報廢、更新、拆除、停用和臨時停用
等),定期維護氣體檢測報警儀,發現問題立即整改,做好維護、檢測記錄,并由有關責任人簽字確認。
4.8應將檢定/校準與使用中檢驗相結合,定期檢定/校準氣體檢測報警儀,按要求開展使用中檢驗,保
證氣體檢測報警系統的準確、可靠。
5使用要求
5.1固定式儀器
5.1.1配置
5.1.1.1在可能發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氣體泄漏及無序釋放的場所,應設置固定式儀器。
5.1.1.2現場探測器應配置儀表位號牌。當采用電子屏或報警控制器顯示報警信號時,應顯示報警點位
置、通道對應關系一覽表、平面布置圖等,便于操作值守人員迅速判明報警探測器位置。
5.1.1.3系統投用前,應確認報警控制器(二次表)與現場探測器的數據傳輸正常,數值顯示一致。
5.1.1.4報警控制器接收到探測器的報警信號時,應發出聲、光報警信號,指示報警部位,記錄報警時
間,并予以保持。經確認、處置后才可人工停止報警,并保證可隨時接收及顯示報警信號。當多臺儀器
同時報警時,應能區分最先報警的儀器。
5.1.1.5當有報警、故障、屏蔽等信號輸入時,報警控制器應顯示輸入信號的名稱、時間、部位、類別
等信息,并具有傳輸狀態指示,具備連續記錄、事故預警、信息存儲等功能。
5.1.1.6儀器應適用現場溫度、氣壓、濕度、粉塵等的變化,具備符合條件的防護性能。
5.1.2測量范圍及報警值設定
5.1.2.1測量范圍及報警值設定應符合GB/T50493的要求。
5.1.2.2報警值設定應以設計資料為準,不應隨意改動。確需修改報警值,應執行變更管理程序并重新
進行檢驗。
5.1.3使用
5.1.3.1固定式儀器聯動控制功能的啟/停,應由經過授權的人員進行。
5.1.3.2探測器設置在露天場所時,應對蒸汽、雨、雪、冰、塵等的不利影響采取防護措施,保證探測
器正常工作。在保證探測器探頭氣流流通的前提下,應對探測器及電纜連接保護管采取防水措施。
5.1.3.3探測器處于高溫環境時,應按以下要求使用:
a)探測器運行溫度不高于儀器說明書給定的運行溫度;
b)探測器應避免直接安裝在熱源上方,宜選擇離開熱源一定距離的相同高度位置安裝;
c)在炎熱地區使用時,露天探測器應加防護罩避免受太陽直射。
5.1.3.4對強電磁場干擾的場合,應采取屏蔽措施,確保探測器不受電磁干擾。
5.1.3.5探測器設置在不易接近的位置時,宜采用專用操作平臺、爬梯、滑輪、搖臂等方式,進行檢測
和維護。檢測維護后探測器應恢復到原狀態。
5.1.3.6探測器的傳感器應避免與易對其造成損害的有害物質接觸。
5.1.3.7探測器維修更換后,應確保量程與報警控制器(二次表)設置的量程一致。
5.1.3.8需要儲存傳感器備件時,應確認傳感器儲存條件和失效期限。
5.1.4報警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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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CSAS015—2022
5.1.4.1固定式儀器發出報警信號時,應及時確認信號的真實性,分析報警原因,不應隨意消除報警。
現場確認報警信號時應不少于2人且須佩戴相應的個體防護用品。
5.1.4.2確認報警后,應迅速確定氣體積聚位置或區域,通過工藝條件和控制儀表變化及現場環境,判
斷泄漏或釋放情況,評估危險程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5.1.4.3報警信息處置實行閉環管理,操作人員和管理人員要對報警及處置情況做好記錄并定期進行分
析,記錄數據應真實、完整、準確,并采取技術與管理措施消除泄漏源。
5.2便攜式儀器
5.2.1配備
5.2.1.1企業應以滿足安全生產為前提,合理配備便攜式儀器,配備應符合GB30077的要求。
5.2.1.2便攜式儀器的配備應遵循“有毒優先”的原則,當生產作業場所同時存在多種有毒氣體泄漏或
風險時,應選用便攜式多氣體檢測報警儀或同時選擇多種單一氣體便攜式儀器。
5.2.1.3便攜式儀器選用應結合企業實際,宜選擇具備無線傳輸、人員定位等功能的儀器。
5.2.2測量范圍及報警值設定
5.2.2.1便攜式儀器的測量范圍及報警值設定應符合GB/T50493的要求。
5.2.2.2動火作業、受限空間作業等特殊作業便攜式儀器的測量范圍及報警值的設定應按相應的管理要
求執行。
5.2.2.3便攜式儀器的報警值不應隨意改動,確需改動報警值時,應執行變更管理程序,變更后應重新
檢驗。
5.2.3使用
5.2.3.1人員在進入生產現場或工作場所時應按要求佩戴便攜式儀器。
5.2.3.2便攜式儀器每次使用之前應進行檢查,基本內容如下:
a)在檢定/校準有效期內;
b)外觀清潔、無損壞;
c)電池電量正常;
d)開機自檢正常;
e)顯示正常;
f)報警功能正常;
g)延長取樣管及過濾裝置正確連接并無泄漏或堵塞。
5.2.3.3便攜式氧氣、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的佩戴應接近口、鼻呼吸區域,如衣服前領口等,不得放置
于口袋內等位置。
5.2.3.4在可能出現欠氧或過氧的環境中使用時,可燃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應與氧氣檢測報警儀器同
時使用。
5.2.3.5檢測可燃氣體時,應選用檢測與被測氣體一致的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儀,用一臺儀器檢測多種可
燃氣體時,應參照儀器生產廠提供的與檢測可燃性氣體相對應的校正曲線,保證正確檢測被測氣體的濃
度值。
5.2.3.6在缺氧(<10%,體積分數)或高于爆炸下限的可燃氣體環境中,不應使用催化燃燒原理的儀器
進行直接檢測。
5.2.3.7便攜式儀器用于泄漏檢測時,確定泄漏點后,應減少高濃度氣體對儀器的沖擊,防止損壞儀器;
顯示超量程時,應及時對儀器進行校準或檢驗。
5.2.3.8便攜式儀器充電或更換電池的操作應在非防爆區域進行。
5.2.4報警處置
便攜式儀器發生報警時應立即撤離至安全區域。如確認是儀器故障,應更換儀器后再進行作業;確
屬可燃、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或釋放的,相關人員應佩戴好個體防護器材,執行現場處置方案。
4
T/CCSAS015—2022
5.3移動式儀器
5.3.1配備
5.3.1.1對于不具備設置固定式儀器的場所,如環境濕度過高、環境溫度過低、正常情況下視為非爆炸
或無毒區,但在檢修、清理(污水池)、受限空間作業等過程中,可能為爆炸或有毒危險區時,應配備
移動式儀器。
5.3.1.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時,應在現場配備吸入式移動式儀器,同時配備氧氣檢測報警儀器,對受限
空間內的氣體環境進行連續在線監測,儀器宜具備數據儲存和遠傳功能。
5.3.1.3在可能存在燃爆風險的環境動火作業時,應在現場配備移動式儀器進行連續在線監測,儀器應
具備現場聲光報警功能。
5.3.1.4在可能存在中毒風險的環境作業時(如清理污水池),應在現場配備移動式儀器進行連續在線
監測,儀器應具備現場聲光報警功能。
5.3.1.5移動式儀器的測量范圍及報警值設定應符合5.2.2的規定。
5.3.2使用
5.3.2.1移動式儀器每次使用之前應進行檢查,確保儀器處于良好狀態。檢查的基本步驟遵循5.2.3.2
的規定并確保數據傳輸正常。
5.3.2.2其他方面的使用要求應符合5.2.3.4~5.2.3.8的規定。
5.3.3報警處置
5.3.3.1移動式儀器作為替代固定式儀器使用時,報警處置應符合5.1.4的規定。
5.3.3.2移動式儀器用于受限空間作業等過程環境監測時,報警處置應符合5.2.4的規定。
6維護要求
6.1常規檢查
6.1.1固定式儀器
6.1.1.1應對固定式儀器進行常規檢查,檢查周期不超過一個月,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a)外觀是否完好;
b)探測器防雨罩功能是否完善;
c)指示是否正常;
d)連接部件是否松動;
e)探測器部件是否堵塞;
f)二次儀表和專用控制系統運行是否正常。
6.1.1.2應對固定式儀器的控制和報警單元進行檢查,確保其燈光、報警和電路正常運行,檢查周期不
超過3個月。
6.1.1.3每次檢查都應記錄并歸檔,發現問題應立即處理。
6.1.1.4固定式儀器的位置變更應經過設計單位和使用單位審查核準,變更后應及時更新相關布置圖
表,并通知相關人員。
6.1.1.5固定式儀器出現故障時應立即安排人員到現場確認,故障期間應做好替代方案和安全防護措
施。
6.1.2便攜式儀器
6.1.2.1便攜式儀器的常規檢查包括以下內容:
a)儀器有無不正常的情況,例如故障、報警、零點超差讀數等;
b)傳感器部件有無堵塞或包覆現象,避免待測氣體到達儀器傳感器時受阻礙,確保通過延長取樣
裝置能正確取樣;
5
T/CCSAS015—2022
c)延長取樣裝置的管線和裝配部件是否有破裂、凹陷、彎曲或其他損壞,損壞的部件應按原部件
的性能要求進行更換;
d)電池電力情況,必要時及時充電或更換電池;
e)儀器背夾是否完好,避免佩戴后掉落損壞儀器;
f)其他功能性檢查;
g)有無線傳輸功能的儀器,應檢查無線傳輸功能是否正常。
6.1.2.2便攜式儀器的日常檢查周期應根據實際使用情況和環境確定,連續使用的儀器應每周檢查一
次;使用頻率較低的儀器應每月檢查一次,并在使用前進行檢查;儲備的儀器應每季度檢查一次,并在
使用前進行檢查。
6.1.3移動式儀器
應符合6.1.2的規定。
6.2使用中檢驗
6.2.1應參照檢定規程/校準規范的相關要求,定期對氣體檢測報警儀和報警系統進行使用中檢驗。檢
驗內容及周期包括:
a)零點檢驗,至少六個月一次或常規檢查零點不正常時;
b)示值誤差檢驗,至少六個月一次或超量程檢測后;
c)響應時間檢驗,至少六個月一次或超量程檢測后;
d)氣體報警系統各項功能全面檢驗,至少六個月一次。
6.2.2用于受限空間、動火等特殊作業的儀器,使用前應進行使用中檢驗。
6.2.3使用中檢驗周期應根據不同氣體的傳感器、氣候變化、作業環境條件和檢驗合格率確定,長期使
用并已出現老化現象的儀器、在惡劣環境中使用的儀器等,應適當縮短檢驗周期。
6.2.4對檢驗不合格的儀器應按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要求進行標定或校準確認,仍不合格的儀器不應繼
續使用。
6.2.5應將每次檢驗結果、檢驗人員、檢驗日期等記錄在案。
6.3檢定/校準
6.3.1在用氣體檢測報警儀應按周期進行檢定/校準,檢定的應取得檢定證書,校準的應對校準結果進
行符合性確認,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6.3.2新采購或安裝的氣體檢測報警儀在投入使用前應經過檢定/校準,并取得相應檢定合格證書或經
校準確認合格,否則不應投入使用。
6.3.3對計量性能有疑問或儀器維修更換重要部件(主要包括傳感器、主板、吸氣泵等會對儀器的性能
產生影響的部件)后應進行重新檢定/校準,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6.3.4負責氣體檢測報警儀或系統檢定/校準的機構和人員應取得國家和行業規定的相應資質。檢定/
校準用標準氣體、設備、方法等應符合規范要求,量值傳遞應滿足溯源要求。
6.3.5檢定/校準周期不超過12個月,氣候變化大、作業環境條件惡劣的關鍵崗位應縮短檢定/校準周
期,不得使用超過檢定/校準周期的儀器。
6.3.6所有檢定/校準都應由檢定/校準單位出具結果報告并存檔。
6.3.7每臺氣體檢測報警儀應有唯一性標識及檢定/校準狀態標識。
6.3.8對于缺少現行檢定/校準方法的氣體檢測報警儀,使用單位(企業)應委托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
機構制定測試方法進行測試,并明確測試周期,確保儀器正常可靠。
6.4報廢
6.4.1氣體檢測報警儀的電子元器件出現故障后,可送維修部門進行維護維修,維修后經檢驗合格時,
可重復使用,不合格時應作報廢處理。
6
T/CCSAS015—2022
6.4.2列入《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目錄》的電子產品應送交有資質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處理,
并按規定辦理資產核銷。
7人員培訓
7.1應制定和落實氣體檢測報警儀相關人員培訓計劃,確保培訓效果。
7.2工藝操作人員應掌握氣體檢測報警儀的基本操作、發生報警時應采取的措施、懷疑儀器故障時處理
方法、待檢測氣體的危險性和防護方法等。
7.3進入特定環境的作業人員(如受限空間等)應接受專項培訓。
7.4儀器操作人員應掌握對儀器進行直觀檢查和功能檢查的方法。
7.5儀器檢驗人員應了解計量法規,熟悉國家計量檢定規程和相關校準規范,并經計量專業知識技能培
訓。
7.6儀器維修人員應掌握儀器的基本原理和結構、安裝規范、常見故障原因及其維修方法。
7
T/CCSAS015—2022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范圍.......................................................................................................................................................................1
2規范性引用文件...................................................................................................................................................1
3術語和定義...........................................................................................................................................................1
4基本規定...............................................................................................................................................................2
5使用要求...............................................................................................................................................................3
5.1固定式儀器.......................................................................................................................................................3
5.2便攜式儀器.......................................................................................................................................................4
5.3移動式儀器.......................................................................................................................................................5
6維護要求...............................................................................................................................................................5
6.1常規檢查...........................................................................................................................................................5
6.2使用中檢驗.......................................................................................................................................................6
6.3檢定/校準..........................................................................................................................................................6
6.4報廢...................................................................................................................................................................6
7人員培訓...............................................................................................................................................................7
I
T/CCSAS015—2022
氣體檢測報警儀安全使用及維護規程
1范圍
本文件給出了氣體檢測報警儀的基本規定、使用和維護、人員培訓方面的管理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可能存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氣體(蒸氣)泄漏,以及作業過程中可能無序釋放危險
氣體的企業。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
文件。
GB3836.1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3836.2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第2部分:隔爆型“d”
GB3836.4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第4部分:本質安全型“i”
GB3836.14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第14部分:危險場所分類
GB3836.15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第15部分:危險場所電氣安裝(煤礦除外)
GB12358作業環境氣體檢測報警儀通用技術要求
GB15322.1可燃氣體探測器第1部分:工業及商業用途點型可燃氣體探測器
GB15322.3可燃氣體探測器第3部分:工業及商業用途便攜式可燃氣體探測器
GB16808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
GB30077危險化學品單位應急救援物資配備要求
GB/T50493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標準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探測器detector
將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或氧氣的濃度轉換為電信號的電子設備,又稱檢測器。
[來源:GB/T50493-2019,2.0.4]
3.2
報警控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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