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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頁共13頁2024年工傷保險實施細則范本勞動者在從事承包業務過程中因工傷亡的,其工傷保險責任應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依法承擔,履行用人單位應盡的義務。十、工傷認定與勞動能力鑒定職工遭遇事故傷害后,用人單位應在事故發生后第一時間,且不超過規定的小時數內,迅速向工程項目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簡稱“人社行政部門”)進行報告。同時,用人單位應自事故發生之日起的法定天數內,向當地人社行政部門正式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若用人單位未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為職工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職工、其近親屬或工會組織可在規定年限內作為申請人,直接向人社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若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此期間內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等相關費用,應由該用人單位自行承擔。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若存在殘疾或勞動能力受限情況,應依法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我市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由六安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統一負責并管理。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時,需提交工傷認定決定書、醫療診斷證明等必要材料。各級人社行政部門應嚴格按照《工傷認定辦法》等相關規定,不斷優化工作流程,簡化辦事手續,力求縮短工傷認定與鑒定的時間周期。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的法定天數內,作出明確的工傷認定決定。十一、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已依法辦理工傷保險登記,并自參保登記次月起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對于登記次日起發生的工傷事故,其相關工傷保險待遇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既定規定進行支付。對于在參保項目施工期間發生工傷,但項目竣工時仍未完成工傷認定或勞動能力鑒定的建筑業職工,其所在用人單位應繼續保障其醫療救治和停工期間的法定待遇。待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程序完成后,該職工將依法享受參保職工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其中,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待遇部分,工傷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應確保按時足額支付,或根據職工意愿選擇一次性支付方式。在核定職工工傷保險待遇時,若難以直接以職工本人工資作為計發基數,可參照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進行計算。若職工本人工資高于此標準且在法定上限以內,其超出部分的差額應由用人單位負責補足。對于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建設項目,若發生職工工傷事故,其工傷保險待遇應由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同時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建設單位需承擔連帶責任。十二、宣傳與培訓施工總承包單位應按照人社部門統一規定的標準與要求,制作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情況的公示牌,并在施工現場的顯著位置進行公示。還應組織相關培訓課程,重點講解工傷預防及工傷保險政策,確保廣大職工充分了解其依法享有的工傷保險權益及相關辦事流程。同時,應建立健全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建筑施工企業等多層次的培訓體系,不斷提升建筑業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工傷預防意識以及崗位技能水平,從源頭上控制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十三、爭議處理職工與用人單位因工傷待遇問題發生爭議的,應按照國家處理勞動爭議的相關規定和程序進行處理。十四、法律責任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等應如實申報工傷認定情況。對于偽造工傷事故現場、提供虛假陳述等手段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行為,人社行政部門將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責令退還騙取金額,并處以騙取金額一定倍數(具體倍數根據法規規定)的罰款。情節嚴重者,若構成犯罪,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和負責人必須嚴格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規要求,及時、如實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以及其他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并做好工傷保險相關工作。若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或變化,應及時進行補報。對于謊報、瞞報事故以及遲報、漏報的相關單位和人員,將依法予以嚴厲查處。十五、管理與監督為加強基層工會建設,應通過建設項目工會、托管工會、聯合工會等多種形式,努力將建筑施工一線職工納入工會組織范圍,為其提供堅實的組織依托。同時,應提升基層工會在職工工傷預防與保障方面的業務能力和服務水平。鼓勵具備條件的企業工會設立工傷保障專員崗位,負責學習掌握工傷保險政策、介入工傷事故處理全過程、了解工傷職工需求、跟蹤工傷待遇支付進程以及監督工傷職工各項權益的落實情況。各地人社、住建、安監和工會等部門應認真履行各自職責,依法查處違法施工、非法轉包、違法用工以及不參加工傷保險等違法行為,以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并保障建筑業職工的工傷保險權益。同時應定期組織開展建筑業職工工傷保障工作情況的聯合督查行動。有關部門和工會組織之間應建立信息共享機制以實現項目開工、項目用工、參加工傷保險以及安全生產監管等信息的及時溝通與互聯互通從而為維護建筑業職工的工傷權益提供有效保障。此外交通運輸、鐵路、水利等相關行業的職工工傷權益保障工作也可參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2024年工傷保險實施細則范本(二)地區人民政府承擔墊付責任。第十一條在以下所列情形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有權決定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一、當申請人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書面通知,明確要求補正全部所需材料后,若在規定時限內未能按要求補正完整材料;二、涉及無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已被依法吊銷的用人單位,或涉及非法使用童工導致的傷殘、死亡事故;三、工傷認定申請已超出法定時效;四、其他依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受理的情形。第十二條若工傷認定申請人與對方之間的勞動關系不明確,應首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待勞動關系確認后再行申請工傷認定。第十三條本市特設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其成員構成包括勞動保障、人事、衛生等相關部門代表,以及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和用人單位代表。第十四條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在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設立辦公室,負責委員會的日常運營與管理。第十五條為滿足工作需要,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在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或委托相關機構,負責接收并處理當地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第十六條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程序,確保鑒定過程的客觀性與公正性。第十七條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滿一定年限后,若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有所變化,可按規定程序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若復查鑒定結論與初次鑒定一致,則鑒定費用由申請方承擔;若不一致,則由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第十八條在國家尚未頒布《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及《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之前,對工傷職工的治療將參照《基本醫療診療項目目錄》、《基本醫療藥品目錄》及《基本醫療住院服務標準》執行。第十九條對于因工死亡的職工,其直系親屬可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具體標準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一定月數。若死亡職工年齡不滿規定年限,則每減少一歲將增發一定月數的工亡補助金,但總額不超過上限。第二十條當用人單位發生改組(包括但不限于破產、關閉、兼并聯合、租賃、出售及公司制改造等)時,在資產清算過程中應依法妥善安排包括工傷保險費用在內的社會保險費用。關于工傷保險費用及待遇支付的具體處理辦法如下:一、對于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其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一次性劃撥給經辦機構。自劃撥款項到賬次月起,工傷保險待遇將由經辦機構負責支付。劃撥款項應包含:以改組時數額為基數的傷殘津貼,計算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齡;以傷殘津貼為基數計算的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同樣計算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齡,并每年按一定比例遞增。傷殘職工需繼續繳納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個人部分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齡,且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應不少于規定年限。二、對于五至十級傷殘職工,按照《條例》和《辦法》的相關規定,由用人單位發給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并終止工傷保險關系。三、對于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用人單位應按照《條例》和《辦法》的規定一次性支付撫恤金,或將其應支付的撫恤金一次性劃撥給經辦機構,由經辦機構負責定期繼續發放。第二十一條工傷保險基金主要用于以下項目的支出:一、工傷保險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工傷醫療費、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評殘后的生活護理費、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輔助器具費、康復性治療費等;二、工傷認定調查費;三、工傷預防費(主要用于獎勵在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方面取得顯著成效的用人單位);四、工傷勞動能力鑒定費;五、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前款所列(二)至(五)項支出總額應控制在當年繳費總額的規定比例以內。各項支出的具體比例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與市財政部門共同確定。第二十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情況和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同時,財政和審計部門也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第二十三條關于本市工傷醫療管理及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的具體實施細則,將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衛生等相關部門共同制定。第二十四條在本細則實施前已發生的工傷事故中,受傷職工的工傷醫療費、舊傷復發的醫療費以及安裝假肢等輔助器具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原規定進行支付。第二十五條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若已參加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的,則應按照本細則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第二十六條本細則自指定日期起正式施行。《宜昌市企業職工養老、工傷、生育保險暫行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某號)中有關工傷保險的條款同時廢止。2024年工傷保險實施細則范本(三)在涉及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所雇用的勞動者,在從事承包業務時遭遇工傷或傷亡的情況下,明確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這是確保勞動者權益的必要措施。關于工傷認定與勞動能力鑒定的流程,規定明確:職工遭遇事故傷害后,用人單位須在限定時間內向人社行政部門報告,并隨后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若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請,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在規定期限內代為申請。同時,強調用人單位若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申請,則需承擔此期間的相關費用。對于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且此過程需遵循統一規范,確保公正與效率。各級人社行政部門應優化流程,縮短認定與鑒定時間,特別是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申請,應迅速作出決定。工傷保險待遇方面,已辦理工傷保險登記的用人單位,其職工在參保后發生的工傷,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待遇。對于特定情況下的建筑業職工,如項目竣工時工傷認定或勞動能力鑒定尚未完成的,用人單位需繼續保障其醫療救治與停工待遇,并在后續依法享受相應工傷保險待遇。對于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建設項目,工傷事故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施工總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強調宣傳與培訓的重要性,要求施工總承包單位公示項目工傷保險情況,并開展工傷預防及政策講解培訓,提升職工安全意識與維權能力。同時,建立健全多層次培訓體系,減少安全事故發生。在爭議處理上,遵循國家勞動爭議處理規定,確保公正解決。對于偽造工傷事故現場、提供虛假證言等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行為,將依法嚴厲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管理與監督方面,加強基層工會組織建設,提升其在工傷維權方面的能力與服務水平。同時,各部門需認真履行職責查處違法行為,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保障職工工傷保險權益。通過聯合督查與信息共享機制,實現建筑業職工參保等信息的互聯互通,為工傷權益保障提供有力支持。本辦法的相關規定亦適用于交通運輸、鐵路、水利等相關行業職工工傷權益保障工作。2024年工傷保險實施細則范本(四)工傷保險實施細則第一條為確保工傷保險工作的有效實施,依據《工傷保險條例》(____令第3____號,以下簡稱《條例》)及《陜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____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細則。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簡稱“職工”),應嚴格按照《條例》與《實施辦法》的規定參與工傷保險,為全體職工或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并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登記實行參保職工實名制,每年度審核一次,且用人單位需將工傷保險參保情況在內部公示。本細則所涉工傷范疇,包含工傷保險認定的工傷及視同工傷情形。第三條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各自轄區內的工傷保險管理工作。同時,該部門設立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工傷保險業務的承辦,其工作經費已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四條工傷保險基金統籌實行市、縣區統一政策,統籌基金則采取分級管理的方式。第五條職工若遭遇事故傷害,職工本人或現場人員應立即向用人單位報告。用人單位須在____小時內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并向經辦機構備案。第六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中央、省屬用人單位職工及在市及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且已在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登記參保的用人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工作。同時,該部門可委托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其轄區內其他各類用人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第七條申請人需依據《條例》、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工傷認定辦法》及《實施辦法》的規定,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除上述規定所需材料外,申請人還需提交以下材料:1.本人居民身份證;2.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需提供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或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查詢證明等相關材料;3.認定職業病時,應提交從事有毒有害工種的原始資料和健康檔案。第八條若用人單位與職工就勞動關系發生爭議,應先由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勞動關系爭議處理時間不計入工傷認定時限。第九條若職工或其直系親屬認為屬工傷,而用人單位持不同意見,則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并在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時限內提交證據。第十條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及用人單位代表共同組成,其辦事機構設于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該委員會負責全市(含縣區)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第十一條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應在職工醫療終結期滿____日內,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并提交相應資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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