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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山東省產品碳足跡評價通則
1適用范圍
本文件適用于山東省任何組織基于生命周期方法學的產品碳足
跡評價。
2參考標準及文件
GB/T24040-2008:環境管理生命周期評價原則與框架
GB/T24044-2008:環境管理生命周期評價要求與指南
ISO14064-3:2019對溫室氣體聲明進行審定和評價的指南性規
范
ISO/TS14067:2018溫室氣體-產品碳足跡-量化要求和指南
PAS2050:2011商品和服務的生命周期二氧化碳排放評價規范
國家或省級主管部門規定的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指南
其他適用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
3術語和定義
3.1溫室氣體:大氣層中自然存在的和由于人類活動產生的能夠
吸收和散發由地球表面、大氣層和云層所產生的、波長在紅外光譜內
的輻射的氣態成分。
注:本標準中的溫室氣體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
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
六氟化硫(SF6)與三氟化氮(NF3)。
3.2二氧化碳當量:不同溫室氣體對地球溫室效應貢獻度有所不
同,為統一度量溫室效應結果,規定二氧化碳當量為度量溫室效應的
基本單位。一種氣體的二氧化碳當量為這種氣體的質量乘以其全球增
1
溫潛勢(GWP)。
3.3全球增溫潛勢值(GWP):將單位質量的某種溫室氣體在給
定時間段內對地球溫室效應的影響與等量二氧化碳對地球溫室效應
影響相關聯的系數。通常基于100年的時間跨度計算GWP,記作
GWP100。例如,甲烷的全球增溫潛勢是25,即1噸甲烷的二氧化碳
當量是25噸。
3.4溫室氣體排放量:排放到大氣中的溫室氣體的量。
3.5溫室氣體清除量:從大氣中清除的溫室氣體的量。
3.6溫室氣體排放或清除因子:將活動水平數據與溫室氣體排放
量或清除量相關聯的系數。
3.7產品碳足跡:某一產品在其整個生命周期內以二氧化碳當量
為單位表示的所有溫室氣體排放量與溫室氣體清除量之和。
3.8產品部分碳足跡:某一產品在其生命周期內一個或多個選定
過程中以二氧化碳當量為單位表示的所有溫室氣體排放量與溫室氣
體清除量之和。
3.9產品:任何商品。例如鋼材、水泥、化肥等。
3.10產品種類:具有同等功能的產品組群。
3.11產品系統:某種產品的直接生產過程和上下游相關生產加
工過程(包含但不限于原材料的獲取過程、下游產品的加工等)的總
稱。
3.12共生產品:同一個單元過程或產品系統中產出兩種或兩種
以上的產品。
3.13過程:一組將輸入轉化為輸出的相互關聯或相互作用的活
動。
3.14單元過程:生命周期評價中為量化輸入和輸出數據而確定
2
的最基本部分。
3.15功能單位:基于產品系統性能用來量化的基準單位。功能
單位可以是質量、數量單位,如1噸鋼材,1噸水泥等。
3.16輸入:進入一個單元過程的產品、物質、能量流。
3.17輸出:離開一個單元過程的產品、物質、能量流。
3.18生命周期:產品生產過程中前后銜接的一系列階段,包括
從自然界或自然資源中獲取原材料,直至生命末期回收利用的所有或
部分階段。
3.19生命周期評價:對一個產品生產系統在其生命周期內的投
入、產出和潛在環境影響的評價。
3.20實質性貢獻:任何排放量或清除量大于所評價產品碳足跡
預測值1%(此1%稱為“實質性門檻值”)的溫室氣體排放或清除的
貢獻。
3.21取舍準則:對與單元過程或產品系統相關的物質或能量流
的數量或環境影響重要性程度是否被排除在評價范圍之外所作的規
定。
3.22分配:將過程或產品系統中的輸入和輸出流劃分到所研究
的產品系統以及一個或更多的其他產品系統中。
3.23初級數據:通過直接測量或基于直接測量的計算而得到的
過程或活動的量化值,又稱一手數據。
3.24次級數據:通過在原始源直接測量或基于直接測量的計算
以外的方式獲得的單元過程或活動的量化值,次級數據可以包括數據
庫和公開文獻中的數據、國家清單中的缺省排放因子、計算數據、估
計值或其他經主管部門驗證的代表性數據。
3.25數據質量:數據在滿足所聲明的要求方面的能力特性。
3
3.26不確定性分析:指對可能發生偏差的數據進行精準度估計,
及對可能引起偏差的原因進行定性描述。
3.27生物碳:源自生物質的碳。
3.28化石碳:化石材料中的碳。
3.29從搖籃到大門:指產品從原材料獲取到產品生產完成的過
程。
3.30從搖籃到墳墓:指產品從原料開采、加工、制造、使用、
維護等直到最終處理或再生利用的過程。
3.31活動水平數據:導致了某種溫室氣體排放的人為活動量,例
如各種燃料的消耗量、原料的使用量、產品產量、外購電量、外購蒸
汽量等。
3.32碳存儲:從大氣層中清除并儲存在產品中的碳。
3.33廢物:處置的或打算予以處置的物質或物品。
4原則
4.1生命周期視角
產品碳足跡的評價應考慮產品生命周期的所有階段或某些主要
階段。
4.2完整性
產品碳足跡評價應包括對產品碳足跡有實質性貢獻的所有溫室
氣體的排放與清除。
4.3一致性
在產品碳足跡評價的整個過程中應采用相同的假設、方法和數據,
以得到與評價目標和內容相一致的結論。
4
4.4準確性
確保產品碳足跡評價過程是準確的、可核證的、相關的、無誤導
的,并盡可能減少偏差和不確定性。
4.5透明性
以開放的、易懂的方式記錄所有相關問題。在評價報告中要清楚
的闡述評價過程相關內容。
4.6避免重復計算
避免在產品系統內重復計算溫室氣體的排放量和清除量。
5排放與清除
5.1溫室氣體排放與清除的范圍
進行碳足跡評價時,應記錄排放到大氣中和從大氣中清除的溫室
氣體量。產品生命周期過程中溫室氣體排放和清除的評價來自各種過
程,這些過程可包括但不限于:
1)能源利用;
2)化學反應;
3)廢棄物處置。
5.2化石碳和生物碳的處理
化石碳等非生物碳所引起的二氧化碳排放應包含到產品的生命
周期碳足跡評價中。
生物碳所引起的二氧化碳排放應排除在產品生命周期二氧化碳
排放的計算之外。
備注:化石碳及生物碳等所引起的非二氧化碳溫室氣體排放應包
含到產品碳足跡評價中。
5
6產品碳足跡評價方法
6.1概述
在產品碳足跡評價中,組成產品系統的單元過程,應歸入不同生
命周期階段,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獲取、運輸、生產等階段。
產品生命周期中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與清除量應被分配到發生溫
室氣體排放與清除的生命周期階段。每個階段的產品碳足跡相加得到
整個生命周期的產品碳足跡,前提是它們是采用相同的量化方法學且
不存在間隙和重疊。
6.2評價目標與內容
6.2.1評價目標
產品碳足跡評價的目標是通過量化產品生命周期內所有顯著的
排放與清除,來計算該產品對全球暖化的潛在貢獻(以二氧化碳排放
當量表示)。確定產品碳足跡評價的具體目標時,應明確陳述評價用
途及開展評價原因。
6.2.2評價內容
產品碳足跡評價內容應與評價目標相一致。在確定評價內容時,
應考慮并清晰描述以下項目:
1)產品系統及其功能;
2)功能單位;
3)系統邊界,包括產品系統的地理范圍;
4)數據與數據質量要求;
5)數據的時間邊界;
6)分配原則;
7)計算。
6
在某些情況下,因未預見到的局限性、制約或額外信息,可對評
價內容作修改。應記錄這些修改并附上解釋說明。
6.2.3功能單位
產品碳足跡評價應明確所評價產品系統的功能單位。功能單位應
與評價目標和內容相一致。功能單位的主要目的是為輸出和輸入提供
有關參考,因此,功能單位應清楚定義且可測量。
產品碳足跡評價報告中應以每功能單位的二氧化碳當量來記錄
產品碳足跡量化的結果。
6.2.4系統邊界
1)原則
系統邊界決定產品碳足跡評價所涵蓋的單元過程。系統邊界應與
產品碳足跡評價目標和范圍相一致。應確定和解釋用于設定系統邊界
的準則,例如取舍準則。應確定納入產品碳足跡評價的單元過程,以
及對這些單元過程的評價應達到的詳細程度。在不會顯著改變產品碳
足跡評價總體結論的前提下,允許不考慮部分生命周期階段、單元過
程、輸入或輸出。但應清晰闡述忽略的具體情況,并說明忽略的原因
及其影響。
2)系統邊界設定
系統邊界一般包括兩種形式:
7
--涵蓋整個生命周期階段(從搖籃到墳墓)的產品碳足跡評價;
--從原材料獲取到產品離開生產組織(從搖籃到大門)的產品碳
足跡評價。
2023年碳足跡評價僅針對產品從搖籃到大門過程,后續根據實
際情況動態調整評價邊界。
3)系統邊界準則
產品碳足跡評價應包括所界定的系統邊界內單元過程中可能對
產品碳足跡有實質性貢獻的所有溫室氣體排放與清除。在評價目標和
內容確定階段,對一致準則應確定以下方面:
-哪些單元過程因預計其對產品碳足跡有實質性貢獻而須被詳細
評價;
-哪些單元過程的排放與清除是可基于次級數據來進行量化的
(原因是這些單元過程對產品碳足跡預期貢獻較小或其相關初級數
據的收集是不可能或不可行的);
-哪些單元過程可被合并,例如工廠內部的所有運輸過程。
4)取舍準則
應在評價目標和內容確定階段確定關于允許省略哪些次要過程
的取舍準則,并描述選定的取舍準則對評價結果產生的影響。
對于產品生命周期內的排放與清除,設定以下取舍準則:
a)預計對產品碳足跡有實質性貢獻的所有溫室氣體源/匯及其
對應的排放/清除單元過程;
b)至少95%與功能單位有關的生命周期內預計會產生的排放與
清除。
5)產品系統的要素
a)原材料及添加劑
8
主要原材料(比如鋼材的主要原材料為鐵礦石(粉)等,添加劑、
溶劑等材料及不包含在內)的形成、提取或轉化中的所有過程引起的
直接或間接排放與清除都應被納入產品碳足跡評價,此排放與清除包
括來自能源的排放以及與原材料的形成、提取或轉化有關的溫室氣體
排放。包含但不限于催化劑、溶劑、還原劑等產品生產過程中使用的
添加劑,其生產過程產生的排放與清除不應被納入產品碳足跡評價,
使用過程產生的直接排放與清除應被納入產品碳足跡評價。
b)能源
與產品生命周期內能源使用相關的直接或間接排放與清除均應
納入產品碳足跡評價;若能源同時參與非燃燒化學反應(比如能源還
有還原劑功能),其生產過程中的排放與清除應納入產品碳足跡評價。
c)生產與服務提供
產品生命周期中,由產品生產所產生的排放與清除,應納入產品
碳足跡評價。
注:若某一過程是用于制作產品的原型,則應將與原型制作活動有關的排放與清除
分配到該過程的最終產品和共生產品中。
d)設施運營
設施運營產生的排放與清除,包括生產車間、倉庫等所產生的排
放與清除,均應納入產品碳足跡評價;但辦公室、食堂、澡堂等生產
相關服務設施所產生的排放與清除,不納入產品碳足跡評價。
注1:運營包括設施的照明、供暖、制冷、通風或濕度控制和其他環境控制。設施
(如倉庫)運營產生的排放與清除的分配宜以產品在該設施內的停留時間及產品所占空
間作為分配依據。
注2:各設施內由于儲存產品而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歸入下面f)闡述的“產品儲存”
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
e)運輸
9
原材料或中間產品等生命周期中由公路運輸、空運、水運、鐵路
運輸或其它運輸所產生的排放與清除,應納入產品碳足跡評價。
注1:產品運輸中與環境控制有關的溫室氣體排放(如:冷藏運輸中所產生的溫室
氣體排放)應計入產品儲存的溫室氣體排放,應注意避免重復計算;
注2:運輸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應包括產品運輸所用燃料(如管道運輸、傳輸網
或其它燃料運輸活動)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
注3:運輸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包括與個別過程有關的運輸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排
放,如輸入物料、產品和共生產品在工廠內的移動(如通過傳送帶或其他廠內運輸方式
而被移動)。
f)儲存
儲存期間所產生的排放與清除,應納入產品碳足跡評價。產品儲
存包括:
--產品生命周期各階段輸入物料(包括原材料)的儲存;
--產品生命周期各階段與產品有關的環境控制(如制冷、供暖、
濕度控制和其他環境控制);
--使用階段產品的儲存;
--再利用、回收利用等生命末期階段之前的儲存。
--使用階段
產品使用階段所產生的排放與清除,應納入產品碳足跡評價。
注:除非能夠證明另一排放因子更能代表產品能源使用的特點,否則能源使用所產
生的溫室氣體排放的計算應采用針對區域的能源年平均排放因子。例如,若使用階段包
括電力消耗,則可使用全省電力年平均排放因子;若同一產品供應多個國際市場,則產
品使用階段所用能源的排放因子,可為該產品所供應國家的平均排放因子(以該產品在
不同國家的銷量比重為權重進行加權計算得到)。
若產品在使用階段內能源使用產生溫室氣體排放,則使用概要應記錄產品所用的每
一種能源的排放因子和排放因子的來源。對單個國家而言,若排放因子不是年平均排放
因子,則應在使用概要記錄中闡述排放因子的確定。
此外,若所評價產品的運行或使用,引起其他產品使用階段的溫室氣體排放改變(增
10
加或減少),則此改變應不納入產品碳足跡評價。
--生命末期階段
當生產階段和回收處置階段產生的廢物經過回收不用于該產品
的生產時,此回收過程應排除在產品碳足跡評價的系統邊界外;當回
收的材料作為該產品系統任何單元過程中的材料時,則此回收過程應
包括在系統邊界內;當焚燒過程產生的熱量回用于該產品系統時,回
用部分的熱量應作相應抵消。
6)系統邊界排除
與以下方面有關的溫室氣體排放不應納入系統邊界:
a)各個過程和/或預處理過程中的人力輸入(如:水果由人而
不是由機械采摘);
b)消費者往返零售點的交通;
c)員工通勤;
d)人、畜力提供的運輸。
6.3數據
6.3.1數據收集
應收集系統邊界內所有單元過程的定性資料和定量數據。通過測
量、計算或估算而收集到的數據,均可用于量化單元過程的輸入和輸
出。
6.3.2數據質量要求
產品碳足跡評價宜使用能盡可能降低偏向性和不確定性的具有
最高質量的數據。應選取能滿足評價目標和內容的初級數據和次級數
據。數據的質量應從定量和定性兩個方面來衡量,衡量時宜涉及數據
的以下方面:
1)時間覆蓋面:即數據的年份和最短的數據收集時間段。應優
11
先選擇對所評價產品而言具有時間針對性的數據。
2)地理覆蓋面:即為滿足評價目標而收集數據的地理范圍,應
優先選擇對所評價產品而言具有地理針對性的數據。若無法獲取具有
地理針對性的數據,則可使用通用數據或類似產品(或過程)的數據,
并對數據差異的原因和正確性進行分析和記錄。
6.4分配與計算
6.4.1分配
對于產品生產過程,所評價產品和其他產品(包含但不限于共生
產品、廢物等)溫室氣體排放或清除可基于產品重量或體積進行分配。
對于各類產品生產的輔助性過程(如污水/廢物處理過程),所評價
產品和其他產品溫室氣體排放或清除應基于產量進行分配(如產品重
量或產品數量)。若所評價產品和其它產品一起被運輸,則應基于產
品重量或體積來對運輸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進或清除行分配。若以上
分配規則不可行,所評價產品和其他產品的溫室氣體排放可按不同產
品的經濟價值比例進行分配。
6.4.2計算
在計算產品碳足跡時,要考慮溫室氣體排放到大氣中的量以及從
大氣中清除的量。應使用下列方法計算產品的碳足跡:
1)將每個功能單位系統邊界內每個活動的排放活動數據與清除
活動數據確定為初級數據或次級數據,排放為正值,清除為負值。
2)依據數據質量要求,排放因子可以使用特征數據或通用數據,
特征數據指來源于測量或質量平衡、供應商提供;通用數據包括地區
公開發布的排放因子、行業平均數據、各類數據庫、評價軟件自帶數
據庫等。
12
排放因子選用的優先次序為:
a)測量或質量平衡獲得的排放因子;
b)供應商提供的排放因子;
c)區域排放因子;
d)國內排放因子1;
e)國際排放因子2。
3)用各排放量或清除量數據乘以相應的全球增溫潛勢值(GWP),
將排放量與清除量數據換算為二氧化碳當量數據;
4)將所評價產品生命周期內以二氧化碳當量表示的排放量與清
除量數據相加,得到每個功能單位的碳足跡數據。
6.5記錄和保存
產品碳足跡評價的支撐資料,包括(但不限于)系統邊界、單元
過程、排放因子、活動數據來源、原材料的識別、碳存儲、分配的依
據、關于排除的說明等。支撐資料應以適于分析和核證的格式被記錄
和保存。記錄應該至少保存三年。
1例如,CLCD數據庫(中國生命周期基礎數據庫),CPCD數據庫(中國產品全生命周期溫室氣體排放系數
庫)等;
2例如,瑞士Ecoinvent數據庫,ELCD數據庫(歐洲生命周期文獻數據庫),GaBi數據庫(德國GaBi擴
展數據庫),Defra數據庫(英國環境、食品與農村事務處數據庫)等
13
附表1電力熱力排放因子參數推薦值
參數名稱單位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山東省電力消費排放因子tCO2/MWh0.6205
熱力消費排放因子tCO2/GJ0.11
附表2溫室氣體全球增溫潛勢
工業名稱或通用名化學分子式全球增溫潛勢(100年)
二氧化碳CO21
甲烷CH425
氧化亞氮N2O298
六氟化硫SF622800
氫氟碳化物HFCs124—14800
全氟化碳PFCs7390—12200
三氟化氮NF317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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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產品碳足跡評價通則
1適用范圍
本文件適用于山東省任何組織基于生命周期方法學的產品碳足
跡評價。
2參考標準及文件
GB/T24040-2008:環境管理生命周期評價原則與框架
GB/T24044-2008:環境管理生命周期評價要求與指南
ISO14064-3:2019對溫室氣體聲明進行審定和評價的指南性規
范
ISO/TS14067:2018溫室氣體-產品碳足跡-量化要求和指南
PAS2050:2011商品和服務的生命周期二氧化碳排放評價規范
國家或省級主管部門規定的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指南
其他適用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
3術語和定義
3.1溫室氣體:大氣層中自然存在的和由于人類活動產生的能夠
吸收和散發由地球表面、大氣層和云層所產生的、波長在紅外光譜內
的輻射的氣態成分。
注:本標準中的溫室氣體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
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
六氟化硫(SF6)與三氟化氮(NF3)。
3.2二氧化碳當量:不同溫室氣體對地球溫室效應貢獻度有所不
同,為統一度量溫室效應結果,規定二氧化碳當量為度量溫室效應的
基本單位。一種氣體的二氧化碳當量為這種氣體的質量乘以其全球增
1
溫潛勢(GWP)。
3.3全球增溫潛勢值(GWP):將單位質量的某種溫室氣體在給
定時間段內對地球溫室效應的影響與等量二氧化碳對地球溫室效應
影響相關聯的系數。通常基于100年的時間跨度計算GWP,記作
GWP100。例如,甲烷的全球增溫潛勢是25,即1噸甲烷的二氧化碳
當量是25噸。
3.4溫室氣體排放量:排放到大氣中的溫室氣體的量。
3.5溫室氣體清除量:從大氣中清除的溫室氣體的量。
3.6溫室氣體排放或清除因子:將活動水平數據與溫室氣體排放
量或清除量相關聯的系數。
3.7產品碳足跡:某一產品在其整個生命周期內以二氧化碳當量
為單位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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