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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六章收養制度

第一節收養制度概述第二節收養的成立第三節收養的效力第四節收養的解除第一節收養制度概述一、收養的概念及特征二、我國收養法的原則一、收養的概念及特征收養是指公民依法領養他人子女為自己子女,從而使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建立擬制親子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三方主體:收養人;送養人;被收養人。收養關系圖生父母生子女養子女養父母被收養人權利送養人收養人收養行為義務特征:1、

收養是一種法律行為。2、

收養是身份上的行為。案例3、收養是變更親屬身份和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4、收養不能發生于直系血親關系之間。5、收養關系是一種擬制血親關系。

二、我國收養法的原則1、有利于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撫養和成長原則

2、平等自愿原則3、不得違背社會公德的原則4、不得違背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的原則第二節收養的成立思考案例一、收養成立的法定條件二、收養成立的法定程序三、事實收養一、收養成立的法定條件一般收養應具備的條件(一)被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第4條):(1)不滿十四周歲的喪失父母的孤兒;(2)不滿十四周歲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3)不滿十四周歲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二)送養人應具備的條件(第5條)(1)孤兒的監護人(2)社會福利機構(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如重疾、高殘、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等情況(三)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第6條)

(1)收養人必須年滿30周歲(2)收養人無子女(3)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品德;經濟(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5)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雙方共同收養(6)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放寬收養條件的特別規定1、無配偶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相差40周歲以上。2、年滿30周歲的無子女的公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4條第3項、第5條第3項、第9條和被收養人不滿14周歲的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3、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收養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4、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的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二、收養成立的法定程序

(一)收養登記--收養關系成立的必經程序

申請審查登記(二)訂立收養協議--不是收養成立的必經程序(三)收養公證--不是收養成立的必經程序三、事實收養思考案例1、對1992年4月1日《收養法》施行之前形成的收養,符合收養條件的,為事實收養,具有收養效力,但宜補辦收養手續。2、對1992年4月1日《收養法》施行之后形成的,不承認事實收養。

第三節收養的效力一、收養成立的效力二、收養的無效一、收養成立的效力1、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產生擬制直系血親關系。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形成法律擬制的直系或旁系血親關系。3、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權利義務關系消除。4、關于養子女的姓氏。《收養法》第24條規定:“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姓,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二、收養的無效根據《民法通則》和《收養法》的有關規定,導致收養行為無效的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1、行為人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如正處發病期間的精神病、癡呆癥等。2、成立收養的意思表示不真實:即他人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所作出的表示。3、違反法律(包括違反有關收養條件和收養程序的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如當事人弄虛作假、欺騙收養登記或公證機關第四節收養的解除一、收養關系解除的條件二、收養關系解除的程序一、收養關系解除的條件(一)收養人與送養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二)收養人不履行收養義務,侵害被收養子女合法權益,送養人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三)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二、收養關系解除的程序(一)收養關系的行政解除程序(二)收養關系的訴訟解除程序適用情形:第一,在當事人就收養關系的解除不能自愿達成協議時;第二,雖然雙方同意解除收養關系,但對財產或生活存有爭議。

第八章思考題1、什么是收養?收養有哪些法律特征?2、《收養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3、收養關系成立時,當事人應具備什么條件?4、收養成立的法定程序是什么?5、收養成立后,會產生怎樣的法律效力?6、收養關系解除會產生哪些法律后果?成為他人的養子,還能繼承生父的遺產嗎?

林金的同胞弟弟張寧于4歲時送給鄰村張某作養子,現已20余年。木金父親最近去世,留有6間房屋,張寧認為自己也有權繼承生父的遺產,為此事與木金發生糾紛。評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0條第2款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的權利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根據法律規定,張寧已經送養他人20年有余,在事實上收養關系早已確立,為此與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消除。張寧不再享有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所以,如果張寧糾纏非要繼承生父遺產不可,林金可以向張寧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保護自己的財產繼承權。陳某送養子女是否有效?1994年1月,阮某與陳某登記結婚,同年8月生一男孩,后因性格不合于1996年10月,雙方辦理了離婚手續,并協議婚生子女由被告陳某撫養教育,原告承擔撫養費。1998年12月,被告在未經原告同意的情況下,委托他人把小孩送養給某村村民葉某。原告得知后,即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變更撫養權,并確認送養無效。周某、舒某夫婦能否解除與周強的收養關系?[案情]周某某、舒某某夫婦于1963年結婚,舒某因生病喪失了生育能力。1969年,周某鄰居一家,父親去世,母親改嫁,剩下一個6歲的孩子周強,二人將周強收為養子,將其撫養成人,并以父母子女關系相稱,但未辦理收養手續。1985年,周某夫婦為周強取妻,然自從周強取妻后,與周某夫婦經常為生活瑣事爭吵,周強夫婦對周某夫婦不僅不照顧,還對其非打則罵,百般刁難為此,周某某夫婦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與周某強解除收養關系。案例評析

事實收養,是指雙方以父母子女相待,共同生活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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