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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十章國際投資的國內法制第一節外國投資的管理與保護制度第二節對外投資的管理和保護制度本章導語

本章教學目的:通過本章學習,使學生對國際投資的國內法制有基本的了解和認識。本章教學要求:簡要地介紹外資準入的一般審查制度、外資并購的反壟斷審查與國家安全審查、對外投資的管理、對外投資的鼓勵與保護,重點闡釋資本輸入國對外資的鼓勵和保護制度以及資本輸出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本章教學重點:我國的外資準入制度、國家安全審查制度、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本章教學難點:我國的負面清單管理模式、資本輸入國對外資的鼓勵和保護制度第一節

外國投資的管理與保護制度一、外資準入的一般審查制度二、外資并購的反壟斷審查與國家安全審查三、對外資的鼓勵與保護

第一節

外國投資的管理與保護制度一、外資準入的一般審查制度(一)發展中國家的外資準入審查制度(二)發達國家的外資準入審查制度(三)我國的外資準入制度一、外資準入的一般審查制度

(一)發展中國家的外資準入審查制度

發展中國家外資法均規定了較嚴格的外資審批制度,使國家能有目的、有甄別地利用外資,最大限度地發揮外資對本國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防止外資對東道國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消極影響。

目前,隨著投資自由化趨勢加強,發展中國家逐步放寬了對外資準入的限制。

(二)發達國家的外資準入審查制度

發達國家既是資本輸入國,也是資本輸出國,除了在特定領域,如國防、金融、保險、廣播、交通運輸等行業對外資有一定限制外,大多數國家對外資準入給予國民待遇,適用于內國投資的法律制度一般也適用于境內的外國投資。

(三)我國的外資準入制度

現行外資準入審查法律制度主要體現為外資準入行業政策和外資準入行政審批程序兩方面的法律規定。

外資準入行業政策包括《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2002年公布)、《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以及特殊行業的外資審批單行條例,而外資準入審批程序主要規定于《外商投資企業法》與《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中》。

負面清單管理模式

是在投資范圍和領域方面,只列明禁止或限制外資進入的產業目錄清單,凡清單未列入的均對外資開放。

——2015年1月19日商務部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投資法(草案征求意見稿)》——2015年10月2日國務院發布《關于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的意見》高等教育出版社(一)外資并購的反壟斷審查

1、建立外資并購反壟斷審查制度的必要性

防止外資并購產生經濟力量的過度集中,形成壟斷化的市場結構,限制或損害市場公平競爭,對國內產業安全和經濟安全造成嚴重威脅

二、外資并購的反壟斷審查與國家安全審查2、我國的外資并購反壟斷規則體系(1)主管機關: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2)申報門檻:構成經營者集中&達到申報標準(3)審查程序:事前申報和兩階段審查制度

(二)外資并購的國家安全審查

1、美國關于外資并購的國家安全審查制度(1)審查機構:外國投資委員會(CommitteeonForeignInvestmentintheUnitedStates,簡稱CFIUS)(2)審查對象(3)審查標準(4)審查程序2、我國關于外資并購的國家安全審查制度(1)審查機構: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部際聯席會議(2)審查范圍: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軍工及軍工配套企業,重點、敏感軍事設施周邊企業,以及關系國防安全的其他單位;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關系國家安全的重要農產品、重要能源和資源、重要基礎設施、重要運輸服務、關鍵技術、重大裝備制造等企業,且實際控制權可能被外國投資者取得。

(3)審查內容:第一,并購交易對國防安全,包括對國防需要的國內產品生產能力、國內服務提供能力和有關設備設施的影響;第二,并購交易對國家經濟穩定運行的影響;第三,并購交易對社會基本生活秩序的影響;第四,并購交易對涉及國家安全關鍵技術研發能力的影響。(4)審查程序的啟動:第一,并購方申請審查。第二,商務部強制審查。第三,事后強制申請審查。第四,建議性審查。(5)審查程序:形式審查階段;實質審查階段;部際聯席會議的一般性審查和特別審查階段。

三、對外資的鼓勵與保護

對外資的鼓勵與保護國有化和征收方面的保證外資利潤及原本匯出的保證稅收優惠及其他優惠

三、對外資的鼓勵與保護(一)關于國有化和征收方面的保證

國有化(nationalization)和征收(expropriation)是指國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將私人企業全部或部分資產收歸國有。資本輸入國一般會通過不同方式,包括在國內法中進行規定,為外國投資者提供關于國有化及其補償的法律保證。我國現行外商投資企業法規定:國家不實行國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征收,并給予相應的補償。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關于外資利潤及原本匯出的保證

發展中國家為了吸引投資,在保留外匯管理制度的同時,常常在外資法中就外資利潤及原本匯出提供法律保證。對投資利潤匯出的管理,主要體現為在允許匯出的前提下附有一定限制。附加的條件主要包括:(1)審批制。(2)時間或金額限制。(3)按投資的行業部門規定匯出比例。(4)出口創匯。(三)稅收優惠及其他優惠稅收優惠指資本輸入國依法對外資給予稅收減免和從低稅率征稅。

第二節對外投資的管理和保護制度一、對外投資的管理二、對外投資的鼓勵與保護

三、海外投資保險制度

第二節對外投資的管理和保護制度一、對外投資的管理

對外投資的管理要求海外投資企業披露信息防止海外企業逃避稅其他法律措施一、對外投資的管理(一)要求海外投資企業披露信息我國《公司法》、《證券法》、商務部2014年頒布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以及2012年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的《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都有相關規定。(二)防止海外企業逃避稅

國家稅務總局于2014年6月30日發布了《關于居民企業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有關問題的報告》(三)其他法律措施例:反壟斷法的域外效力;進出口管理法的管制作用等。

我國對境外投資主要采取以下管理措施:(1)境外投資的核準制度(2)外匯管理制度(3)境外投資國有資產管理財政性金融支持稅收鼓勵措施信息和技術援助二、對外投資的鼓勵與保護

(一)稅收鼓勵措施

免稅法,即承認東道國的獨占征稅權,資本輸出國放棄征稅權,海外投資者的所得在東道國已納稅款者,在資本輸出國免于征稅。稅收抵免,是對于私人投資者已向外國政府繳納的所得稅,允許直接在本國應納稅額中抵免。

(二)財政性金融支持例:為從事海外投資的企業提供貸款;海外直接投資調查輔助制度;境外投資信貸支持機制;補助和貼息等等。

(三)信息和技術援助資本輸出國政府通過國家行政機關、國內特別機構或駐外使領館所設的經濟情報中心,向本國私人投資者提供東道國經濟情況和投資機會的信息,以便他們做出投資抉擇。

三、海外投資保險制度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資本輸出國政府或公營機構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國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保證或保險,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使投資者遭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補償其損失的一種制度。(一)承保機構

政府公司、政府機構、政府與國營公司合作

(二)保險范圍主要包括征收險、外匯險(禁兌險)和戰爭內亂險(三)保險對象合格的投資&合格的東道國

(四)合格的投保者

我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香港、澳門、臺灣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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