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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Technicalstandards 2條文說明.................................................................................3111.0.1為規范全省城鎮排水系統源頭雨污合流管道和排水系統錯接混接管道的排查與改造工作,有效解決城鎮源頭雨污合流管道和分流制排水系統雨污混接問題,實現雨水、污水“各行其道”,削減雨水排水口溢流污染,改善城市水環境質量,實現城市污水系統提質增效,制定本標準。1.0.2本標準適用于指導山西省城鎮排水源頭合流管網和錯接混接點、存留的市政雨污合流管網、市政雨污分流管網錯接混接點的排查與評估、設計、施工、驗收、運行維護和評價全過程。1.0.3城鎮雨污分流治理工作應以城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城鎮排水專項規劃、城鎮排水防澇專項規劃、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為依據,與城市防洪、水環境治理污水提質增效、海綿城市建設等專項規劃和排水系統總體設計相協調。1.0.4城鎮雨污分流治理工程應符合安全文明和綠色施工要求,宜采用有利于建設管理和環境保護的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1.0.5城鎮雨污分流治理技術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和山西省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22.0.1排水體制seweragesystem排水體制是指污(廢)水和雨水等的收集、輸送和處置的系統方式。2.0.2合流制combinedsystem用同一管渠系統收集和輸送城鎮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2.0.3分流制separatesystem用不同管渠系統分別收集和輸送城鎮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2.0.4排水源頭seweragesource排水管網中,在排入市政管網前的排水區域,一般包括庭院、背街小巷和單一排水戶。2.0.5庭院courtyard庭院是指有室外排水管網的獨立片區,如機關單位、學校、醫院、商場、車站、工廠、企業、居住小區、城中村等場所。2.0.6背街小巷backalley連接庭院與市政道路之間的小街道。2.0.7單一排水戶singledrainer雨污水從建筑內部排水管網排出后直接接入市政排水管網的排水戶,如公共廁所、沿街商鋪等。2.0.8雨污錯接incorrectconnection在分流制排水系統中,雨水管接入污水管或污水管接入雨水2.0.9雨污混接illicitconnection合流制管道接入分流制雨、污水管道,或分流制雨、污水管接入合流制管道等。2.0.10排放口outlet雨水系統和污水處理廠達標排放的尾水在水體岸邊,或者水下3的出水設施。2.0.11電視檢測closedcircuittelevisioninspection采用閉路電視系統進行管道檢測的方法,簡稱CCTV檢測。2.0.12管道潛望鏡檢測(QV)采用管道潛望鏡在檢查井內對管道進行檢測的方法,簡稱QV檢測。2.0.13功能性缺陷functionaldefect由于污物沉積、障礙物存在,導致過水斷面發生變化,影響暢通性能的缺陷。2.0.14結構性缺陷structuraldefects管道結構損傷,影響管道強度、剛度和使用壽命的缺陷。43.0.1雨污分流治理應在調查的基礎上,科學合理制定方案,有序實施改造工程,并嚴格執行國家、行業相關安全和質量規定,確保安全和質量達標。3.0.2雨污分流治理全過程管理應包括排查與評估、工程設計、施工與驗收、運行維護與評價。3.0.3雨污分流治理應在對原有排水設施全面調查基礎上進行梳理、核查和系統設計,并處理好與原有管線的銜接,且不應降低管網的排水能力。3.0.4雨污分流治理應結合海綿城市建設理念,遵循慢排緩釋和源頭分散的原則實施。3.0.5雨污分流治理宜逐步推廣流量、液位和水質等智能化監測,并建立水位、流量和水質等實時信息記錄、查詢、分析和控制等功能的智慧化管理平臺。3.0.6嚴格組織項目竣工驗收,將安全質量作為竣工驗收的重要內容,存在隱患的要及時整改。3.0.7排水設施管理單位應建立巡查、養護機制,定期對雨水、污水管網進行檢查和維護,發現問題應及時整改,保障排水系統正常運行。54.1一般規定4.1.1采用“收集資料、普查、檢測、評估”四位一體的排查方法,對市政排水設施、庭院排水設施進行排查評估。1通過收集資料,查清已掌握資料,初步了解管網信息。2通過普查,查清排水設施的平面位置、高程、尺寸等基本信息,以及存在的污水直排、雨污錯混接、溢流污染、地表水倒灌、外水入滲等問題。3通過檢測,查清管道及檢查井結構性缺陷和功能性缺陷。4通過評估,梳理排水系統存在的問題,形成問題清單,為后續整改工作提供依據。4.1.2排查評估工作應在可行性研究報告開展前完成,條件具備的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完成。4.1.3測繪、檢測單位應具備相應資質,從業人員應具備相應資格;測繪和檢測所用的儀器和設備應有產品合格證、檢定機構的有效檢定(校準)的證書,新購置的、經過大修或長期停用后重新啟用的設備,投入使用前應進行檢定和校準;測繪和檢測成果資料歸檔應按國家和當地現行的檔案管理的相關標準執行。4.2收集資料4.2.1排水管網前期準備需要收集的資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排水規劃資料;2管線圖資料、排水管網地理信息平臺(GIS)數據資料;3排水管網相關資料,包括施工圖、竣工圖等;4既有雨水管渠和污水管道檢測評價、日常養護、維修資料、建設年代、運行年份等;65既有污水相關水質、水量資料;6泵站旱天、雨天的運行資料,包括水位、水量、水質等;7水文地質資料。4.2.2污水處理廠前期準備需要收集的資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污水處理廠名稱、進水井位置信息;2進水井旱天、雨天的運行資料,包括水位、水量、水質等。4.3普查4.3.1排查區域內,現狀排水管渠及附屬設施無基本資料或資料不完整的,應進行測繪普查;基本資料有偏差的,應進行修測。4.3.2應對埋地管渠的屬性、排水方式(壓力流或重力流)、平面位置、走向、連接關系、材質、管徑、地面高程、管內底高程等基本情況,進行測繪普查。4.3.3應對建筑的雨水、污水立管的數量、平面位置等基本情況,進行測繪普查。4.3.4應對檢查井、雨水口、化糞池、沉淀池、隔油池及泵站等附屬設施的位置、尺寸、規模、高程、結構形式、截流方式等進行測繪普查。4.3.5排水管道測繪應在收集、分析已有的控制點和地形圖資料的基礎上進行。4.3.6排水管道控制測量應在城市等級控制網的基礎上布設圖根控制點。城市等級控制點密度不足時,應按現行行業標準《城市測量規范》CJJ/T8和《衛星定位城市測量技術標準》CJJ/T73的要求加密等級控制點。4.3.7排水管道測量方法、精度、成果及質量檢查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市地下管線探測技術規程》CJJ61的規定。74.3.8數據處理宜形成管線圖、管線成果表、管線數據文件。數據處理使用的軟件應具有數據輸入、數據查錯、圖形編輯、屬性編輯、管線圖生成、查詢統計、成果輸出等基本功能。4.3.9城鎮排水管道測繪數據處理方法、管線圖編繪、管線成果表編制及數據庫建立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市地下管線探測技術規程》CJJ61的規定。4.3.10宜采用人工目視、儀器探查、水質水量檢測等多種手段確定混接點和水質水量情況,排查工作過程中應規范記錄、攝錄影像資料,形成原始記錄資料。4.3.11錯混接點位置探查,宜采用實地開井調查和儀器探查相結合的方法,優先采用實地開井調查的方法。查明混接位置和混接情況,并做好記錄,作為錯混接狀況評估的依據。4.3.12錯混接點調查人員的安全防護應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程的要求,采用的儀器探查和檢測方法要符合相關規程的要求。4.3.13對所要調查區域內的管道逐個進行開井目視調查,記錄管道屬性、連接關系、材質、管徑等信息,當發現下列現象之一的可判定為錯混接點:1旱天雨水管或雨水口中有污水流入;2雨天污水管中水位明顯增加;3污水檢查井中有雨水管接入;4雨水檢查井中有污水管接入。4.3.14發現管道有支管暗接的,應調查暗接管道的性質,判斷是否屬于錯混接點。當根據管道屬性判斷是不同管道時,則可判定該處支管暗接為錯混接點。4.4檢測4.4.1應根據現場情況和檢測設備的適應性,選擇閉路電視、聲納或管道潛望鏡等設備進行檢測。84.4.2重點檢測管道1過河、河底及沿河敷設管道。2近兩年出現過污水漫溢或地面下沉的排水管道。3軌道交通、人防設施或其他大型建筑工地周邊排水管道。4城市主干道路、商業中心、城市地標或其他重要地段排水管道。5管齡超過十年的排水管道。6塑料管、玻璃鋼夾砂管等排水管道。7埋設于淤泥土、淤泥質土和粉砂等地質條件較差土層的排水管道。8沿程水位、水量變化異常的管道。4.4.3管道附屬設施(物)檢測的檢測內容、檢測方法宜按照表4.4.3的規定選擇。檢測類別檢測項目檢查井外部狀況內部狀況9雨水口外部狀況內部狀況排放口外部狀況水量測量4.4.4塑料檢查井檢測的內容應符合本標準4.4.3的規定,同時還應對井筒變形、接口密封狀況進行檢測。4.5評估4.5.1基本情況評估。排水許可證辦理情況,管網分布、密度、管道材質、連接情況,超標排放等。4.5.2運行狀況評估。對管網水位、淤積程度和泵站的運行狀況進行分析評估。4.5.3雨污錯混接狀況評估。結合管網水質檢測,分析錯混接點的數量、位置、類型和程度。4.5.4管道缺陷及滲漏評估。分析缺陷管道的分布情況、占比、缺陷類別和等級,并列出缺陷清單。重點對過河、河底及沿河敷設管道等入滲的位置、入滲量和滲漏等級進行分析。4.5.5附屬設施缺陷評估。分析缺陷檢查井和雨水口的分布情況、占比、缺陷類別和等級;對化糞池、隔油池或沉淀池等預處理設施的設置及運行情況進行評估。5.1一般規定5.1.1城鎮雨污分流治理工作應在前期調查與評估結果的基礎上,科學合理制定改造方案,有序開展雨污分流源頭治理及錯接混接改造工作。5.1.2污水主次干管設計應在相關規劃指導下,統籌考慮上游道路周邊地塊污水的接入及與下游污水系統標高銜接的要求,強化污水管網的系統性。5.1.3經檢測質量完好的排水管道應進行排水能力核算、不能滿足排水要求的應予以更新改造。5.1.4管材應綜合比選,確保安全、適用、經濟,便于運行管理,同時有利于加快工程進度,縮短工期。盡可能利用現有的排水設施,降低工程造價。5.1.5結合城市地下管線信息化建設,采用現代化技術手段,實現系統控制及管理。5.1.6排水設施的雨污分流改造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室外排水設計標準》GB50014及《城鄉排水工程項目規范》GB55027的規定;建筑內部和立管的雨污分流改造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標準》GB50015、《建筑給水排水與節水通用規范》GB55020的規定。5.2源頭排水管分流治理5.2.1源頭實施基礎類改造時,應將雨污分流改造納入改造范圍,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實施。5.2.2新建雨、污水管道時,重力排水最小覆土不能滿足《室外排水設計標準》GB50014的規定時,管道應采用結構加強管材或采用結構加強措施,確保排水管道安全運行。5.2.3合流制庭院排水管道分流制改造中,原有合流管道基本完好的宜保留作為污水管道,另外新建庭院雨水系統。保留的管道應符合下列規定:1對管道進行檢測、評估排水能力,宜保留排水能力滿足排水要求且結構性缺陷不影響正常排水的管道;2對于保留利用的合流管道應按需修復。5.2.4庭院排水管道的布置應按照管線長度最短、埋深最小、優先重力排放的原則,根據庭院周邊市政管網布置、地形標高、排水流向等條件確定。當排水管道不能以重力自流形式排入市政排水管道時,應設置提升泵站。5.2.5庭院新建雨水系統設計重現期宜≥2a。5.2.6庭院進行雨污分流改造時,雨污水管線交叉、場地不滿足避讓要求時,可采用交匯井連接,應確保交匯井內穿越管線不影響交匯井的排水能力,與其他專業管線交叉時,應會同其他專業管線主管部門協商確定解決措施。5.2.7對于地勢高差較大,具有較好地面排水條件且規模較小的庭院和背景小巷,可采用不完全分流制,即污水管道排放,雨水通過地面徑流或明溝排放;對于無法靠地面坡度排水的庭院和背街小巷,應同時敷設雨、污水管。5.2.8海綿化改造5.2.8.1在庭院雨污分流改造中,宜因地制宜設置海綿設施,增加雨水在源頭的減量。5.2.8.2宜結合庭院雨污分流改造,對破損的道路和綠地進行海綿化修復,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按照地塊原有場地標高,結合土方平衡,確定綠地標高或室外建筑明溝/散水標高;2庭院內道路、廣場、露天停車場和庭院步道等排水宜坡向綠地,宜將雨水口設置在綠地的低洼處,采用溢流式雨水口,并根據需要設置雨水導引設施;3場地有坡度時,綠地應結合場地坡度等高線,分塊設計不同標高的綠地;4非機動車道可結合道路路面修復改造為透水鋪裝。當透水鋪裝設置在地下室頂板上時,頂板覆土厚度不應小于600mm,并應設置排水板層或滲排水管。5.2.8.3含滲透功能的雨水減排設施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設施邊界與建筑物基礎的距離應大于或等于5m,小于5m的應設置防滲膜;2設施底部與當地的地下水季節性高水位的距離應大于或等于1m,小于1m的應設置防滲膜;3與道路相鄰的設施應在道路路基外設置防滲設施。5.2.8.4宜充分利用現狀水系、池塘、集中綠地進行雨水調蓄。5.2.9對于確實無法實施雨污源頭分流改造的組團,應采取設置截留、調蓄等措施,防止污水進入市政雨水管道,并報備排水主管部門。5.2.10單一排水戶的污水排出管應接入市政污水管。5.2.11工廠企業園區雨污分流改造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工業污水、生活污水和雨水應實行清污分流、分質分流、分質處理;2有一類污染物排放的,應在車間出口設置污水處理設施;3列入水污染源重點排污單位清單的企業,應在雨水、污水出廠區處設置在線監測設施,并將數據傳輸至地方環保部門;4企業生活污水應統一收集,經處理后達標排放或納入園區內獨立的污水處理設施;5化工、電鍍、造紙、印染、制革和石油化工等重污染企業生產污水應單獨處理或送園區污水廠處理,污水輸送管道應實現明管化和地面化;6污水排水口應設置規范,并應設置標志標牌;7企業的事故排水應排入事故水池,事故水池應滿足3天的事故排水不產生溢流。5.2.12理發店、洗浴場所、游泳場館等的洗滌廢水應經室外毛發收集池后再接入相應的市政污水管道。室外毛發收集池構造參照《小型排水構筑物》(國家建筑標準設計07S906)。5.2.13酒樓、餐飲店餐廚廢水在接入污水管網前,應設置隔油設施,隔油池構造參照《小型排水構筑物》(國家建筑標準設計07S906)。對于無條件設置隔油池的,可在餐飲企業廚房排水管道總口處安裝一體化油水分離器。對于沿街餐飲等小型且相對集中餐飲區域,可設置集中隔油設施。水質達到水質標準GB/T31962后方可排放。5.2.14修配廠(場)、洗車場、汽車加油站、加氣站的廢水應經隔油沉砂池后再接入相應的市政污水管網。5.2.15已列入拆遷計劃的城中村,其合流制管道可不實施雨污分流,采用出口實施截污改造方式,截流倍數不小于2。5.3市政排水管分流治理5.3.1雨污分流改造應符合下列規定:1對排水管渠進行排水能力評估和檢測,排水能力滿足排水要求且結構性缺陷不影響正常排水的管道,宜利舊,改造為污水管道或雨水管道;不能滿足排水要求的應予以更新改造;2利舊的排水管渠及附屬構筑物,應根據調查成果,對其進行清通和修復改造。5.3.2雨污分流改造宜與道路建設或改造同步進行,不宜重復開挖。對交通影響較大、地下現狀管線較多、不具備開挖條件的主干道排水管,在探明地質、地下管線情況下,宜采用頂管或水平鉆進等非開挖施工方式。5.3.3新建排水管網沿線根據具體情況應為周邊地塊預留排水接入支管,且排水支管末端檢查井應伸出道路紅線外。5.3.4現狀合流泵站服務范圍內雨污分流改造完成后,對原合流泵站參數進行復核,當末端需提升排放時,合流泵站可作為雨水或污水泵站;雨污水均需提升時,按排水規模契合程度,優先作為雨水泵站使用。5.3.5當道路斷面較窄、地下管線復雜、不具備同時敷設雨污水管道條件時,雨水可采用雨水邊溝排放或者結合海綿城市方式解5.3.6截流干管經檢測與評估確認滿足功能、高程、管徑要求,宜改造為污水管。5.4錯接改造5.4.1陽臺與屋面雨落管共用立管且存在用戶污水錯接,實施改造應符合下列規定:1建筑高度不高于14層且建筑外墻有足夠空間,原有立管宜作為污水管道,新增屋面雨水立管;2新增雨落水管的排水能力應滿足層面排水需要;3新增屋面雨水立管時,應獨立設置并采用斷接方式,不宜直接接入室外雨水系統;4雨落管改為污水立管后,一樓的出戶管要根據設計標準GB50015的相關條文要求執行;5對于無法新增立管的建筑,可在現有雨落管宜接入污水管道。5.4.2庭院、背街小巷雨水管道接入市政污水管道的,應將其改接入市政雨水系統,并對與市政污水管道的連通段進行封堵所封堵的管道應填實處理;庭院、背街小巷污水管道接入市政雨水管道的,應將其接入市政污水系統,并將與市政雨水管道的連通段進行封堵,封堵的管道應填實處理。5.4.3污水管道接入雨水管道的,應將其改接入市政污水系統,并封堵與市政雨水管道的連通段,所封堵的管道應填實處理;雨水管道接入污水管道的,應將其改接入市政雨水系統,并封堵與市政污水系統連通入管道,封堵的管道應填實處理。5.5混接改造5.5.1對于市政合流管道接入市政雨、污水管道或市政雨、污水管道接入市政合流管道,應對合流管道實施雨污分流改造。5.5.2對于庭院、背街小巷合流管道接入市政雨水管道或污水管道,應對庭院、背街小巷進行雨污分流改造,分別接入市政雨水和污水管道。5.5.3對于分流制庭院、背街小巷管道接入市政合流制管道,暫不實施改造,待與市政道路雨污分流改造同步進行。6.1一般規定6.1.1施工應選擇選擇工藝先進、施工方便、開挖量小的工藝和方法,減少施工對城市環境造成的影響,推行標準化設計和施工。6.1.2對于現狀管線復雜、交通量大等無法采用明挖方式進行施工的區域,可采用非開挖方式施工。6.1.3雨污分流的管道施工與驗收應符合《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68的規定,管道非開挖修復的施工、驗收及相關試驗應符合《城鎮排水管道非開挖修復更新工程技術規程》CJJ/T210的規定,其他道路等工程驗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的規定。6.1.4施工應符合現行相關施工安全管理規范以及當地安全文明施工的規定。6.1.5新建的雨污水管道應將其接口、軸線、高程和質量作為重點項目進行驗收記錄。6.1.6工程驗收時建設單位應提供雨污分流工程管網分布總圖、標明驗收范圍、驗收設施明細量、排水流向、節點井位置。6.1.7驗收應對照調查問題清單、整改方案,檢查問題點位的整改情況。6.1.8對于末端截流設施或者改造后的合流泵站,應檢測水泵運行、液位控制和閘門開閉動作是否正常。6.1.9對新建管道宜進行CCTV影像檢測并進行資料存檔,管道檢測須在啟用前實施。6.1.10CCTV影像驗收可在管道回填完畢后,及時進行檢測,若發現有淤泥、垃圾、管道損壞等情況,應清理、修復后再次檢測,并將最終的檢測資料存檔。6.1.11驗收時發現雨污分流設施存在施工質量問題的,應當場出具整改意見并在限定期限內整改完成。6.2施工6.2.1為保證施工安全,施工現場應符合下列規定:1施工現場應配備安全帽、安全網和安全帶等安全設施。2施工現場豎向安全防護宜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網,建筑物外立面豎向安全防護不應采用安全平網或安全立網。3施工工地四周宜設置不低于1.8m高度的硬質圍擋,圍擋下方設置0.2m高度的防溢座,施工工地進出口應設置硬化道路。4施工現場應有安全標志平面布置圖、主要施工部位、作業點和危險區域及主要通道口均應掛設相關的安全標志等,安全標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2894的規定。6.2.2施工場地內應設置排水溝及沉淀池,出口處設置清洗槽和過濾網,施工及清洗車輛污水進入沉淀池,未經沉淀處理的污水不應直接進入城市排水系統。6.2.3施工區域路面應進行灑水處理,抑制揚塵,降低施工對周邊環境的影響。6.2.4雨污分流施工前,施工單位應做下列準備:1發布施工通知,對周邊居民用戶先行告知。2落實現狀管線情況,嚴禁對現狀管線造成破壞,必要時可請產權單位旁站施工。3復核下游接入點管道標高,避免改造后雨污水管道無法接入。4做好施工測量及現場放線工作,施工材料、機械需提前做好施工組織,分批分期組織進場。6.2.5雨污分流施工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管道間應滿足《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GB50289中最小凈距要求,且按照有壓管道避讓無壓管道、支管避讓主管道、小管徑管道避讓大管徑管道的原則實施,如不滿足凈距要求時,需出具管線保護方案。2嚴禁出現嗆水、倒坡等情況,嚴禁將雨水與污水管道混接。3宜避開雨季施工,同時做好臨時排水措施,保證施工期間排水管道暢通。4應做好道路調流方案,必要時需經交警審核,避免對周邊百姓出行及市政交通造成影響。6.2.6雨污分流改造各分項工程、相關各分項工程之間必須進行檢驗,所有隱蔽分項工程必須進行隱蔽驗收,未經檢驗或驗收不合格不得進行下道分項工程或工序。6.2.7建筑立管施工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進行立管分流工程改造的居住小區居民住宅應統一規劃,按組團分步實施,未實施工程區域應特別說明留檔。2幢間道路較為寬敞且存在高空機械作業施工面時應采用登高車作業對立管進行施工。3幢間道路較窄或綠化較多,建筑周圍大型喬木較多無法機械施工時應采用腳手架作業方式對立管進行施工。4建筑立管在滿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應進行整合,減少建筑立管數量和管線的占用空間。6.2.8雨污分流施工遇到重要構筑物時應制定保護方案,不應對現有設施造成結構損壞。6.2.9沉淀池、隔油池、毛發收集井、毛發收集器和格柵等污水處理設施的設置應符合相關現行國家標準的規定。6.2.10新舊排水管線銜接施工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對井內空氣質量進行檢測,空氣質量檢測合格后方可施工;施工時需佩戴防毒用具,并隨時監測空氣質量,確保工作環境無毒氣,并在井口安排安全監護人員。2對需接入的檢查井上下游進行封堵后,應采取臨排措施保證污水排放通暢。6.2.11智能雨污分流裝置的設置應綜合考慮安裝位置、設備節點要求、雨量計和智能控制柜的安裝等因素。智能雨污分流裝置以及20智慧排水系統應按照廠家及相關產品的要求進行安裝。6.2.12對保留下的管道進行排水管網清疏、溝通和改造,并進行井下CCTV影像檢測,確保原管道能滿足雨水(或污水)的使用功能需求。當原管道存在可修復性缺陷時,優先進行非開挖修復;無法修復時,對原管道進行更換。6.2.13應對施工期間被破壞的路面及綠化區域進行恢復。6.2.14雨污分流改造后,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對管材的質量、接頭進行檢查,并進行CCTV檢測和閉水試驗。2排水管網無漏接、錯接和混流現象,污水支管與市政道路污水管接口應正確。3排水設施應進行系統化標識,推進排水設施系統智能化管4對新增雨水立管噴繪“雨水立管嚴禁污水接入”的字樣。其他雨污水立管應分別噴繪“雨水”“污水”字樣;地面雨污水檢查井邊應分別標注“雨、污”或“Y、W”及走向標志。5應確保排放口排水通暢,避免排放口的溢流現象。6檢查井內防墜落設施齊全,并確保承載力滿足防墜落要求。7施工區域應盡快完成土方回填,并恢復地面原狀。6.3驗收6.3.1工程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1符合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要求;2效果驗收合格;3符合本標準和相關專業標準驗收規范的規定;4驗收內容及標準應符合附錄A的要求。6.3.2工程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將有關設計、施工、內窺檢測及驗收的文件和技術資料按照國家和地方相關要求立卷歸檔。6.3.3居民小區雨污分流改造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1涉及陽臺立管改造的,立管連接件應設置齊全、位置正確、21安裝牢固美觀,連接部位無扭曲、變形;2居民小區及配套公建單位相關油水分離器、隔油池、毛發收集井和毛發收集器等污水預處理設施應設置到位;3雨污水立管及地面管網標識應走向清晰,與實際相符;4晴天時,居民小區排水口不應有污水排出。6.3.4智慧排水系統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1智慧排水系統的液位、流量、水質等檢測數據宜與人工現場采樣采集的數據、便攜式等設備數據進行校驗后,作為驗收檢驗的數據。2在線監測設備的安裝、校驗和維護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鎮排水管渠與泵站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CJJ68的有關規定。設備在單獨驗收完畢后,須根據片區管網排水情況對智慧排水系統整體進行數據驗證和驗收。3宜利用污水處理廠、泵站、排水管網的水量水質監測數據,系統分析雨污分流改造的實施效果并保證數據的有效性。227.1運行維護7.1.1排水管網、泵站等日常養護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鎮排水管渠與泵站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CJJ68的規定。7.1.2排水系統養護應保持良好的水力功能和結構狀況,排水系統的運行維護應包括下列內容:1排水設施巡視;2排水設施養護;3管渠污泥運輸與處理處置;4管渠檢查與評估;5排水設施修復;6納管處理。7.1.3排水設施運行與維護工作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鎮排水管道維護安全技術規程》CJJ6及其他有關規定。7.1.4排水管理及養護單位應建立排水管渠及其設施的運行、巡視、養護、維修以及突發事件的記錄檔案,留存影像資料,并應進行統計分析。7.1.5排水設施巡視對象應包括管渠、檢查井、雨水口和排放口及泵站、倒虹吸井、閘槽井、監測井等附屬設施內容,應包括下列內容:1污水管道冒溢;2雨水管道旱季流水情況;3雨水口排水及孔眼淤堵情況;4河水倒灌情況;5管道及檢查井淤堵情況;6管口和流槽破損情況;7管道浮渣情況;238井蓋、雨水箅、防墜網的破損及缺失;9井周病害;10管道塌陷;11違章排放;12違章占壓;13私自接管;14爬梯松動、銹蝕或缺損情況;15井內水位和流向是否正常;16閘門、泵站、倒虹吸管段、閘槽井、監測井等設施運行狀17影響管道排水的工程施工等。7.1.6排水管渠、明渠及檢查井、雨水口、排放口外部巡視每周不應少于1次,檢查井內部檢查每年不應少于2次。7.1.7排水設施養護內容應包括下列內容:1管渠和倒虹吸管道的清淤、疏通;2檢查井和雨水口的清撈;3井蓋和雨水箅、防墜網的更換;4爬梯的加固或更換;5檢查井和雨水口的清撈;6閘門、泵站等設施的日常檢修、除銹、防腐等。7.1.8檢查井和雨水口內應及時清理,不應有石塊等阻礙排水的雜物,允許積泥深度及養護頻率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鎮排水管渠與泵站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CJJ68的規定。7.1.9檢查井和雨水口的清掏宜采用吸泥車、抓泥車等機械設備,管道疏通養護宜采用推桿疏通、轉桿疏通、射水疏通、水力疏通或人工挖鏟等方法,日常養護作業過程中需注意做好養護人員及周邊群眾的人身安全防護工作。各種管渠疏通方法及適用范圍宜符合表7.1.9的規定。24表7.1.9排水管渠疏通方法及適用范圍疏通方法~DN600~DN1000~DN1000~DN1500>DN1500倒虹管壓力管蓋板溝射水疏通√√√—√—√絞車疏通√√√ √ √推桿疏通√——————轉桿疏通√ 水力疏通√√√√√√√人工鏟挖——√√——√7.1.10管渠污泥的運輸應符合下列規定:1管渠污泥可采用污泥運輸車輛運輸,也可采用水陸聯運;2運輸車輛駛出裝載現場前,應將車輛槽幫和車輪沖洗干凈;3管渠污泥運輸過程宜保持密閉狀態,并按照報備的指定路線運輸,在指定地點卸倒;4管渠污泥長距離運輸宜進行脫水處理。7.1.11管渠污泥的處理、處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根據城市排水專項規劃布局設置污泥中轉站或處理站;2管渠污泥中轉站應對污泥進行脫水處理,管渠污泥處理站應進行泥沙分離處理;管渠污泥填埋處置應符合填埋場接收要求;3管渠污泥處置運營單位應建立完善的檢測、記錄、存檔和報告制度;4排水行業主管部門應對處置過程進行跟蹤和監督。7.1.12管道檢查與評估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鎮排水管道檢測與評估技術規程》CJJ181的有關規定。功能狀況檢查的普查周期應為1年~2年進行1次,易積水點應每年汛期前進行功能狀況檢查。結構狀況檢查的普查周期應為5年~10年進行1次;流砂易發地區、濕陷性黃土地區等地質結構不穩定地區的管道、管齡30年以上的管道及施工質量差的管道普查周期可縮短。7.1.13排水戶排入城鎮污水系統的污水水質應符合現行行業標25準《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31962的有關規定。醫療機構廢水排放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466的有關規定。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7.1.14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應根據智慧排水框架構建總體要求,逐步安裝智慧化設備感知元件,并有專業人員對智慧化設備進行養護管理,確保智慧設備感知元件能夠及時、準確地向平臺中心反饋相關數據。7.1.15排水智慧化平臺應與所在地智慧城市云腦等智慧平臺聯動,關聯數據可實現共享,在智慧平臺運行過程中,充分利用大數據分析技術,實現調度全流程閉環管理,實現內澇快速預測及動態模擬,提高應急事項處置能力。7.2.1應對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完成后的基礎資料、設施運維、改造效果進行評價,評價內容應符合表7.2.1的規定。表7.2.1雨污分流改造評價內容項目驗收內容驗收方法驗收標準1基礎調查報告查閱資料資料齊全、完整設計、施工及竣工驗收資料查閱資料竣工驗收等一系列材料證明齊全、完整2運維排水管渠及附屬構筑物、泵站等運行維護情況現場檢查與查閱資料設施運行正常、維護及時26雨污水管網管理維護機制及工作查閱資料建立并實施雨污水管網定期巡清淤和維修等管理制度,切實落實日常養護、管理責任與整改機制。3雨水排放口排水情況,污水管道運行水位情況現場檢查雨水排放口晴天無水流出流,污水管道運行水位較改造前有明顯降低7.2.2雨污分流改造完畢后,應包含匯總相關調查、設計、施工、驗收及運行維護資料,并整理成冊。7.2.3庭院排水管網檢測合格后,應對其進行評價,并符合下列規定:1對庭院整個范圍內所有污水管道進行效果評價,當日天氣應為晴天,若雨水管渠內無污水流出、效果評價結果為合格;2檢查井等附屬構筑物在評價期間排水正常;3效果評價合格后,分析排水管網監測數據,雨水管渠晴天應無水流出流,污水管道雨天排水量、水質較晴天時無明顯變化。7.2.4市政排水管網檢測合格后,應對其效果進行評價,應符合下列規定:1分流制雨水排放口晴天無水流出流;2分流制雨水排放口出流污染物濃度較改造前有大幅度降低;3分流制污水管道運行水位較改造前有明顯降低。7.2.5對整區(縣)雨污分流改造效果評價時,還應對污水處理廠/站或污水泵站進水污染物濃度和進水水量進行評價。7.2.6評估過程中不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室外排水設計標準》GB50014、《建筑給水排水設計標準》GB50015等相關規定的應限期整改。7.2.7評價過程中,應留存相關影像資料并編寫評價報告。27表A雨污分流改造驗收表料設題清單和項目清料料造料料料說明本標準用詞規則,如:1為便于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2條文中指明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1《室外排水設計標準》GB500142《建筑給水排水設計標準》GB500153《室外給水排水和燃氣熱力工程抗震設計規范》GB500324《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685《建筑與小區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術規范》GB504006《建筑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范》GB509817《城鎮雨水調蓄工程技術規范》GB511748《城鎮內澇防治技術規范》GB512229《建筑與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規范》GB5500210《建筑給水排水與節水通用規范》GB5502011《城鄉排水工程項目規范》GB5502712《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標準名稱不準確)GB1846613《爆炸性環境(系列)》GB/T383614《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3196215《智慧城市技術參考模型》GB/T3467816《信息安全技術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安全管理中心技術要求》GB/T3695817《城鎮排水管道維護安全技術規程》CJJ618《城市地下管線探測技術規程》CJJ6119《城鎮排水管渠與泵站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CJJ6820《城鎮排水管道檢測與評估技術規程》CJJ18121《游泳池給水排水工程技術規程》CJJ12222《飲食建筑設計標準》JGJ6423《城鎮排水管道非開挖修復更新工程技術規程》CJJ/T21024《城鎮排水水質水量在線監測系統技術要求》CJ/T25225《餐飲廢水隔油器》CJ/T29526《管線要素分類代碼與符號表達》CH/T1036《地下管線探測技術規程》DB37/T5088 1.0.1目前我國城鎮排水系統已基本構建完成,但大部分城市分流制排水系統存在雨污水源頭合流和錯接混接問題。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要求,按照《城市黑臭水體整治——排水口、管道及檢查井治理技術指南(試行)》及相關技術規程,開展雨污分流治理工作,對于有效解決排水系統源頭雨污合流和錯接混接問題,實現分流制排水區域雨水、污水“各行其道”,提升城市水環境質量、提升污水收集系統效率和污水處理廠運行穩定性,具有重大意義。1.0.2目前機關單位、學校、醫院、商場、車站、工廠、企業、居住小區等場所的合流制庭院排水管網較為普遍,為典型的源頭雨污合流現象。另外,排查發現仍然存留市政雨污合流管道以及分流管網錯接混接問題,必須進行相應的調查與改造工作。因此,將其納入本標準適用范圍。1.0.5公共排水設施的雨污分流改造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室外排水設計標準》GB50014及《城鄉排水工程項目規范》GB55027的規定;此外,雨水管渠設計還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城鎮內澇防治技術規范》GB51222和《城鎮雨水調蓄工程技術規范》GB51174的有關規定。排水管渠和附屬設施的連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室外給水排水和燃氣熱力工程抗震設計規范》GB50032的有關規定。建筑內部和立管的雨污分流改造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標準》GB50015、《建筑給水排水與節水通用規范》GB55020的規定。3.0.1城鎮雨污分流治理工作是一項專業性較強、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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