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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4上海上海市工程建設規范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和停放場所設計標準DesignstandardforcentralizedchargingandparkingplacesofelectricbicyclesDG/TJ08—2451—2024J17528—2024主編單位:華東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批準部門: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施行日期:2024年10月1日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文件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關于批準《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和停放場所設計標準》為上海市工程建設規范的通知各有關單位:由華東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主編的《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和停放場所設計標準》,經我委審核,現批準為上海市工程建設規范,統一編號為DG/TJ08—2451—2024,自2024年10月1日起實施。本標準由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華東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負責解釋。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2024年4月11日—1—為貫徹落實《關于開展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綜合治理工作的要求,進一步加強本市非機動車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安全事故,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2022年上海市工程建設規范、建筑標準設計編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任主編單位,會同相關單位共同編制本標準。本標準的主要內容有:總則;術語;基本規定;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分隔和建筑構造;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通風和排煙;電氣。各單位及相關人員在本標準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及建議,請反饋至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地址:上海市世博村路300號;郵編:200125),上海市消防救援總隊(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229號;郵編:200051),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地址:上海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799號世博濱江大廈北座;郵編:200011;E-mail:info@ecadi.com),上海市建筑建材業市場管理總站(地址:上海市小木橋路683號;郵編:200032;E-mail:shgcbz@163.com),以供今后修訂時參考。主編單位:華東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參編單位:上海市消防救援總隊應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同濟大學城市風險管理研究院上海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事務中心—2—建研防火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漢海信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閃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鐵塔能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維岳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劉嘯楊波黃昊王薇王朔張永豐陳杰家王劍峰張瓊芳徐平張偉偉曹曉晨林素紅何俊霞孟嵐宓榕榕朱昊賾袁靜曹晴燁朱小彤顧金龍周敏莉汪健君李宏旭許芃趙華亮齊秀生李祖才劉其海吳征棟唐建文主要審查人:章迎爾朱蕾徐鳳黃文強壽煒煒高小平李旻上海市建筑建材業市場管理總站—1—1總則 12術語 23基本規定 44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54.1總平面布局 54.2平面布置 65防火分隔和建筑構造 86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 107通風和排煙 127.1通風設施 127.2排煙設施 128電氣 148.1供配電 148.2電氣防火 158.3充電設施 158.4智能化 168.5節能環保 17本標準用詞說明 18引用標準名錄 19條文說明 21—2—Contents1Generalprovisions 12Terms 23Basicrequirements 44Generallayoutandfloorplanlayout 54.1Generallayout 54.2Floorplanlayout 65Fireseparationandbuildingconstruction 86Firewatersupplyandfireextinguishingfacilities 107Ventilationandsmokeexhaust 127.1Ventilationfacilities 127.2Smokeexhaustfacilities 128Electricsystem 148.1Powersupplyanddistribution 148.2Electricalfireprevention 158.3Chargingfacilities 158.4Intelligent 168.5Energyconservationandenvironmentalprotection 17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 18Listofquotedstandards 19Explanationofprovisions 21—1—1總則1.0.1為加強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和停放場所的安全,預防和減少火災危險和危害,使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和停放場所建筑設1.0.2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的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和停放場所的建筑設計。1.0.3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和停放場所的等級應按照停放數量劃分為大型、中型和小型,各等級停放場所的停車數應符合表1.0.3的規定。表1.0.3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和停放場所的等級及停車數等級大型小型電動自行車數(輛)>400201~40011~2001.0.4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和停放場所的設計除執行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行業和本市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2—2術語2.0.1電動自行車electricbicycle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或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2.0.2電動輪椅車electricwheelchair以蓄電池為能源、電子裝置控制驅動的動力輪椅車,作為殘疾人移動的設備。2.0.3充電設施chargingfacility為電動自行車或蓄電池組集中提供電能的相關設施的總稱,包括交流充電控制器、充電柜、換電柜和充電插座等。2.0.4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和停放場所centralizedchargingandparkingplacesofelectricbicycles供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或同時具備兩種使用功能的場所,分為停車場(棚)與停車庫。2.0.5電動自行車停車場(棚)electricbicycleparkinglot(shed)用于停放電動自行車和安裝配套充電設施的露天場地和構筑物。2.0.6電動自行車停車庫electricbicyclegarage用于停放電動自行車和在停車庫內安裝配套充電設施的建筑物。包括地下電動自行車停車庫、半地下電動自行車停車庫、封閉式地面電動自行車停車庫、敞開式地面電動自行車停車庫。2.0.7地下電動自行車停車庫undergroundelectricbicycle室內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高度超過該層凈高1/2的電動自行車停車庫。—3—2.0.8半地下電動自行車停車庫semi-undergroundelectricbicyclegarage地下室內地坪面與室外地坪面的高度之差大于該層凈高1/3且不大于1/2的電動自行車停車庫。單獨建造的,具有獨立完整的建筑主體結構與設備系統及配套充電設施的電動自行車停車庫。electricbicyclegarage電動自行車停車的區域的圍護部分,敞開面積超過四周外圍護總面積的25%,敞開部分均勻布置在外圍護上且其長度不小于圍護周長的50%的停放電動自行車的建筑物。—4—3基本規定3.0.1電動自行車車型的外廓尺寸可按表3.0.1的規定取值。表3.0.1電動自行車車型外廓尺寸車型車輛幾何尺寸(m)長度寬度高度電動自行車2.000.801.20電動輪椅車2.001.001.203.0.2新建建筑非機動車停車指標中,電動自行車與非電動自行車之比不宜低于4∶1。充電插座數量不宜小于電動自行車總車位數量的50%。3.0.3電動自行車停車庫設在地面層以外的其他樓層時,宜設置踏步式出入口或坡道式出入口。踏步式出入口推車斜坡的坡度不宜大于20%,中間雙向坡道凈寬不應小于1.00m,踏步式出入口總凈寬度不應小于2.10m;坡道式出入口的斜坡坡度不宜大于15%,坡道凈寬度不應小于1.80m。坡道應采取防滑措施,并設置排水設施。3.0.4出入口宜采用直線形坡道,當坡道長度超過6.80m或轉換方向時,應設休息平臺,平臺水平段長度不應小于2.10m,并應能保持電動自行車推行的連續性。3.0.5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設施第1部分:技術規范》GB/T42236.1及現行上海市工程建設規范《低壓用戶配電裝置規程》DG/TJ08—100的相關規定。—5—4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總平面布局4.1.1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和停放場所在規劃用地的總體布局4.1.2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和停放場所與廠房、倉庫、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1.2的規定。表4.1.2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和停放場所與廠房、倉庫、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m)一、一、一一一(棚)—121012134683.5684一、121012134683.568414121415681068106注:與電動自行車停車棚、電動自行車停車庫相鄰的建筑相鄰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或建筑相鄰高出一、二級耐火等級的電動自行車停車棚、電動自行車停車庫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圍內的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4.1.3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和停放場所不應與托兒所、幼兒園、—6—老年人照料設施等組合建造,也不應貼鄰建造。4.1.4室外充電柜、換電柜與相鄰建(構)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0m。當充電柜、換電柜相鄰建筑外墻2.0m范圍內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時,充電柜、換電柜與相鄰建(構)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不限。4.1.5充電柜、換電柜宜在室外場地獨立設置。確需設在建筑物內時,應設置在建筑地面層直通室外的場所,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1.00h的不燃性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墻上確需設置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乙級防火窗。4.1.6既有住宅小區新增室外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和停放場所確有困難時,可在小區樓棟的山墻、巷尾等適當位置分散布置停放和充電點,電動自行車停放和充電點應有防止火災煙氣蔓延的消防安全措施。4.2平面布置4.2.1電動自行車停車庫出入口應分散設置。中、小型電動自行車停車庫,可設置1個直通室外的帶坡道的車輛出入口。4.2.2當建筑內設置電動自行車停車庫時,其設置要求如下:1宜設置在地面層、半地下室或地下一層,不宜設在地下二層,不應設在地下三層及以下。2不應設置在高溫、易積水和易燃易爆場所。3不應設置在多塵或有腐蝕氣體的場所。4.2.3電動輪椅車宜停放在地面層,受條件限制需停放在其他樓層時,應設坡道式出入口或設置機械提升裝置,并應滿足第4.2.2條的相關規定。4.2.4電動自行車的充電插座之間間距不應小于0.8m,電動輪椅車充電插座之間間距不應小于1.0m,電動輪椅車與電動自行車充電插座之間間距不應小于0.9m。—7—4.2.5充電設施的安裝位置離安全出口應大于5.0m。4.2.6電動自行車停車庫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30m;該場所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室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離可增加25%。—8—5防火分隔和建筑構造5.0.1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和停放場所設置在建筑物內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分完全分隔,防火隔墻上不宜開設門、窗、洞口;當確需開設時,應設置乙級防火門、乙級防火窗。建筑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應設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實體墻或設置挑出寬度不小于1.0m、長度不小于開口寬度的防火挑檐。5.0.2新建電動自行車停車庫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室內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和停放場所應獨立設置防火分區。地面電動2000m2;地下電動自行車庫、半地下電動自行車庫的每個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超過500m2。當設有自動滅火設施時,防火分區最大允許面積可增加1.0倍。5.0.3電動自行車停車庫內的車輛應成組停放,每組長度不應大于20m,每組停車數量不宜超過25輛。組與組之間應設置高度大于或等于1.5m的防火隔墻分隔,隔墻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5.0.4與建筑貼鄰建造的電動自行車停車棚,貼鄰部位應為不開設門、窗、洞口的墻體,墻體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5.0.5電動自行車停車棚內的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應落地安裝或安裝在依靠車棚支撐而建的橫向支撐物上,敞開部位1.6m范圍內不應安裝充電插座。5.0.6電動自行車停車庫內裝修材料應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材料。5.0.7既有住宅小區非機動車庫內新增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和—9—停放場所,場所內如設有值班室,值班室應靠外墻設置,并設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值班室與電動自行車充電和停車區域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分隔;確需在隔墻上設置門、窗時,應采用甲級防火門、甲級防火窗。5.0.8既有住宅小區新增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和停放場所時,不應設置在與內天井連通的架空層內。當確需在與內天井不連通的架空層內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和停放場所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和1.50h的不燃性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其他防火設計要求應滿足本標準的相關規定。6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6.0.1電動自行車停車庫應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不應小于表6.0.1的規定。表6.0.1電動自行車停車庫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規模大型小型水量(L/s)2015156.0.2電動自行車停車庫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室內消火栓的布置應滿足同一平面有2支消防水槍的2股充實水柱同時到達任何部位的要求。室內消火栓設計流量不應小于表6.0.2的規定。表6.0.2電動自行車停車庫室內消火栓設計流量建筑物名稱規模消火栓設計流量(L/s)同時使用消防水槍數(支)每根豎管最小流量(L/s)電動自行車停車庫10210大型204156.0.3電動自行車停車庫應設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消防軟管卷盤和輕便消防水龍應滿足下列要求:1應保證1股水流能到達室內任何部位,其安裝高度應便于取用。2消防軟管卷盤應配置內徑不小于19mm的消防軟管,輕便消防水龍應配置公稱直徑25mm有內襯里的消防水帶,長度宜為30m。3應配置當量噴嘴直徑6mm的消防水槍。6.0.4電動自行車停車庫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火災危險等級按照中危Ⅱ級進行設計,系統的設計噴水強度不應小于8.0L/(min·m2),作用面積不應小于160m2,持續噴水時間不應低于1.0h,最不利點處灑水噴頭的工作壓力不應低于0.05MPa,并應采用快速響應灑水噴頭。6.0.5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和停放場所應配置滅火器。滅火器配置場所的等級應按照中危險級,火災種類應按照E類火災,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的相關規定。6.0.6電動自行車停車場(棚)應按照本標準第6.0.1條設置室外消防設施。大、中型電動自行車停車棚應按照本標準第6.0.1~6.0.5條相關規定設置消防設施。小型電動自行車停車棚應按照本標準第6.0.5條配置滅火器。6.0.7既有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停車庫應設置室外消火栓,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不應小于本標準第6.0.1條的規定。室外消火栓設置受到現場條件限制時,可按照現行上海市工程建設規范《老舊住宅小區消防改造技術標準》DG/TJ08—2049的相關規定執行。6.0.8既有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停車庫應設置室內消火栓,并應符合本標準第6.0.2條的有關規定。6.0.9電動自行車停車庫所在既有建筑僅設有室內消火栓系統的,除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外,同時應設置局部應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由室內消火栓系統供水,系統的設計噴水強度不應小于6.0L/(min·m2),作用面積不應小于160m2,持續噴水時間不應低于0.5h,最不利點處灑水噴頭的工作壓力不應低于0.05MPa,并應采用快速響應灑水噴頭。6.0.10既有住宅小區非機動車庫內新增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和停放場所,當場所無室內水滅火消防系統時,應設置消防軟管卷盤、局部應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或簡易噴淋系統。7通風和排煙7.1通風設施7.1.1電動自行車停車庫應設置通風設施,可采用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7.1.2采用自然通風的電動自行車停車庫,自然通風窗(百葉)的有效面積不應小于地面面積的2%。7.1.3采用機械通風的電動自行車停車庫,其通風系統宜獨立設置,且通風換氣次數不小于3次/h。7.2排煙設施7.2.1地下或半地下單個建筑面積超過50m2或總建筑面積超過200m2和地上建筑面積超過100m2的電動自行車停車庫應設置排煙設施。7.2.2電動自行車停車庫的排煙設施包括自然排煙和機械排煙兩種方式,排煙設施可結合通風設施進行設計,宜采用自然排煙方式。7.2.3電動自行車停車庫采用自然排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建筑面積小于等于300m2時,自然排煙窗(口)的有效面積不應小于地面面積的2%。2當建筑面積大于300m2時,自然排煙窗(口)的有效面積應根據火災熱釋放速率計算確定,有噴淋時熱釋放速率取值為1MW,無噴淋時熱釋放速率取值為2MW。3自然排煙窗(口)應遠離主要疏散口且不應朝向建筑的陽臺和門窗。4自然排煙窗(口)與建筑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應設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實體墻或挑出寬度不小于1.0m且長度不小于開口寬度的防火挑檐。7.2.4電動自行車停車庫采用機械排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建筑面積小于等于300m2時,其排煙量按60m3/(h·m2)計算,且最小排煙量不應小于15000m3/h。2當建筑面積大于300m2時,其排煙量應根據火災熱釋放速率計算確定,有噴淋時熱釋放速率取值為1MW,無噴淋時熱釋放速率取值為2MW。3機械排煙的排出口(百葉)應遠離主要疏散口且不應朝向建筑的陽臺和門窗。7.2.5除地上建筑面積小于500m2的電動自行車停車庫外,設置排煙設施的電動自行車停車庫應設置消防補風設施,且自然排煙系統應采用自然補風方式。7.2.6電動自行車停車庫的防煙分區長邊最大允許長度應符合表7.2.6的規定。表7.2.6電動自行車停車庫防煙分區長邊最大允許長度空間凈高H(m)長邊最大允許長度(m)H≤3.0363.0<H≤6.0607.2.7既有住宅小區改建的電動自行車停車庫宜采用自然排煙系統,自然排煙窗(口)的有效面積不小于建筑地面面積的2%;不滿足自然排煙條件的,應設置機械排煙系統,其排煙量應按60m3/(h·m2)計算,且取值不小于15000m3/h。7.2.8既有住宅小區改建的電動自行車停車庫不具備設置排煙設施的條件時,應采取下列消防加強措施:1應劃分為小于50m2的防火單元。2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8電氣8.1供配電8.1.1地下及半地下電動自行車停車庫的消防設備、信息系統、安保系統的供電負荷等級應和主體建筑保持一致。獨立建造的大、中型封閉式地面電動自行車停車庫、敞開式地面電動自行車停車庫及電動自行車停車棚,其消防設備、信息系統及安保系統應按二級負荷供電。充電柜、換電柜內的消防裝置,應采用獨立消防電源,供電時間不少于60min。8.1.2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和停放場所的配電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的相關規定,并滿足下列要求:1配電容量應滿足區域內全部負荷的正常用電要求,并應預留20%余量。2應采用專用回路供電并設置專用電表計量。3每個電動自行車充電區域應設置專用配電箱,每個輸出回路除應設置過載、短路、過電壓保護功能外,還應設置剩余電流保護功能,動作閾值不應超過30mA,室外安裝的配電箱應設置電涌保護器。4配電回路接地制式應為TN-S制。5每個充電車位應設置1個充電插座,充電插座應采用二孔加三孔10A插座,插座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家用和類似用途插頭插座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2099.1的要求。8.1.3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和停放場所的線纜選擇及敷設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標準》GB51348及《電纜及光纜燃燒性能分級》GB31247的有關規定,且線纜的中性線截面不應小于相線截面。8.1.4封閉式地面電動自行車庫及敞開式地面電動自行車庫的防雷等級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計算后確定,并采取相應防雷措施。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和停放場所內的所有固定金屬設備均應可靠接地。8.1.5電動自行車停車場(棚)和露天使用的充電設施防水要求應不低于IP54。8.2電氣防火8.2.1電動自行車停車庫應設置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51309的規定。8.2.2電動自行車停車庫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并滿足下列要求:1大、中型電動自行車停車庫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2小型電動自行車停車庫宜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或獨立式感煙火災報警探測器和手動報警按鈕。3報警信號應反饋至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守的值班室。8.2.3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和停放場所應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并反饋至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守的值班室。8.2.4充電區域設置的配電箱及其輸入、輸出電源管線應安裝在不燃材料上,配電箱應設置在充電區外的主出入口附近。8.3充電設施8.3.1充電柜、換電柜內應設置感煙火災探測器并具有聲光報警功能。8.3.2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的各項性能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設施第1部分:技術規范》GB/T42236.1的要求,并應具備充電監測、自動斷開、輸出回路過流及短路保護、輸出回路電量監測、刷卡或移動端充電付費、聯網等功能。8.3.3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應預留檢修及操作空間,其檢修操作面與建(構)筑物之間的距離不小于0.8m;落地安裝的充電設施應設安裝底座,室內不低于0.1m,室外不低于0.2m。8.4智能化8.4.1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和停放場所應安裝24h視頻監控系統。視頻監控系統應滿足下列要求:1每個充電區域應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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