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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一卷第一章招標公告 第二章投標人須知 第三章評標辦法(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 第五章工程量清單(另冊) 第二卷第六章圖紙(另冊,由招標人提供) 第三卷第七章技術標準和要求 第四卷第八章投標文件格式 第一卷第一章招標公告1.招標條件1.1本招標項目樂山市中心城區XX路XX棚戶區改造工程項目(項目名稱)來自政府投資(資金來源),項目出資比例為100%,招標人為樂山XX投資有限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機關名稱)核準(招標事項核準文號為樂發改政策XX)2.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2.2建設規模:總建筑面積66048.51平方米,安置608戶。2.4工程預算控制價:12124.0178萬元。理招標。3.投標人資格要求:完成兩個類似項目業績(類似工程業績是指:60000平方米32層加地下2層的3.2本次招標不接受聯合體投標。4.招標文件的獲取4.1凡有意參加投標者,請于2011年3月21日00時00分(北京時間,下同)4.2網上招標服務費(試行期)150元。4.3招標人不提供郵購招標文件服務。5.投標文件的遞交5.1投標文件遞交的截止時間(投標截止時間,下同)為2011年4月12日9區鳳凰路中段548號)本項目開標室。7.聯系方式聯系人:第二章投標人須知條款號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項目名稱樂山市中心城區XX路XX棚戶區改造工程項目建設地點樂山市中心城區XX路資金來源政府投資出資比例資金落實情況已落實招標范圍本工程設計施工圖及工程量清單所示全部內容計劃工期計劃工期:720日歷天計劃竣工日期:2012年4月質量要求一次性達到國家現行《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合格標準投標人資質條件、房屋建筑施工總承包一級及以上資質財務要求:近3年無虧損(2007年、2008年、2信譽要求:沒有處于投標禁入期內(投標人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資格:須具備高級及以上職稱(建筑工(1)主要人員(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其他主要人員)應是投標(4)投標人若是四川省省外企業的,須按川建發[2006]101號文、川建發[2008]24號文、川建建發[2009]126號文的相關規定提供《四國家規定的規定:格預審文件)備案部門和同級招監辦同意。”損企業投標的,在財務要求欄填,“近0年以內無虧損(4)“業績要求”中的選擇為單項選擇。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6)第八章“投標文件格式”應與本項的要求內容相銜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不接受限制投標的情形除投標人不得存在的12種情形之一外,投標人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3)四川省國家投資建設項目的第一中標候選人以資金、技術、工期等非正當理由放棄中標的,在3年內不接受其投標;(14)在四川省地震災后重建工程中違法違規的企業和個人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在5年內不接受其投標;(15)近半年內在所有招投標和合同履行過程中被監督部門行政處罰認定為犯罪的;(17)近3年內,在招標人(包括與本項目招標人有股權或隸屬關系撤換的;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在同一項目(標段)中同時(1)法定代表人為同一人;(2)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3)母公司與其控股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不低于30%)(5)具有投資參股關系的關聯企業;踏勘現場不組織投標預備會不召開投標人提出問題的截止時間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16天前招標人書面澄清的時間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15天前分包不允許偏離不允許構成招標文件的其他材料修改、澄清、補遺書、通知等(若有時)投標人要求澄清招標文件的截止時間投標截止時間2011年4月12日9時30分投標人確認收到招標文件澄清的時間/投標人確認收到招標文件修改的時間/構成投標文件的其他材料(1)投標文件真實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標情形的聲明(2)近3年向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提起的投訴情況投標有效期60日歷天(從投標截止之日算起)投標保證金開戶單位:四川建設網有限責任公司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樂山嘉興路支行賬號:51001690042052500511投標保證金的退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的情形(1)投標人在規定的投標有效期內撤銷或修改其投標文件;按招標文件規定足額提交履約擔保保證金的;標人的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要求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4)投標人在投標活動中串通投標、弄虛作假的。近年財務狀況的年份要求近3年(2007年、2008年、2009年)近年完成的類似項目的年份要求近3年(2008年、2009年、2010年)近年發生的訴訟及仲裁情況的年份要求近3年(2008年、2009年、2010年)是否允許遞交備選投標方案不允許投標文件格式(1)投標人不得對招標文件格式中的內容進行刪減或修件格式在空格(下劃線)由投標人填寫的內容,不得與招標文件的(5)投標文件應內容完整,字跡清晰可辨。投標文件(附證明材料)字跡或印章模糊導致無法確認關鍵技術方案、關鍵工件核驗。核驗按第三章“評標辦法”注(2)的簽字或蓋章要求(1)所有要求簽字的地方都應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簽字筆由本人親筆手寫簽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蓋章(如簽名章、簽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簽。(2)所有要求蓋章的地方都應加蓋投標人單位(法定名稱)章(鮮章),不得使用專用印章(如經濟合同章、投標專用章等)或下屬單位印章代替。(3)投標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投標文件副本份數貳份(中標人應另行提供貳份),電子文檔U盤壹投標文件副本由其正本復制(復印)而成(包括證明文件)。當副標差錯由投標人自行承擔。裝訂要求投標文件的正本和副本一律用A4復印紙(圖、表及證件可以除外)編制和復制。投標文件的正本和副本應采用粘貼內容較多,可裝訂成若干分冊,并在封面標明次序及冊數。文內容后面,并盡量與前面正文部分的順序相對修改的投標文件的裝訂也應按本要求辦理。投標文件的包裝和密封裝,當副本超過一份時,投標人可以每一份副本一個包裝。加蓋投標人單位章(鮮章)。封套上寫明招標人地址:招標人全稱:(項目名稱)施工投標文件遞交投標文件地點樂山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辦公樓四樓招投標中心(樂山市市中區鳳凰路中段548號)本項目開標室是否退還投標文件否開標時間和地點開標時間:同投標截止時間開標地點:同遞交投標文件地點開標程序(4)密封情況檢查:由各投標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檢查本投標單位的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并簽字確認,并由招標人和現場監(5)開標順序:代理機構現場隨機開啟各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報價、工期等并加以記錄,由各投標人代表簽評標委員會的組建人。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和評標專家的確定方式按川辦發[2003]13號第九條、川府發[2007]14號第(二十一)條和川發改政策[2007]666號第十五條規定執行。(川辦發[2003]13號)“第九條在四川省內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且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必須從四川省評標專家庫中確國務院部委直接管理招投標的項目,國家另有規定金提供方對確定評標專家有不同規定的,可以評標專家。”見》(川府發(2007)14號)“(二十一)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所需經濟技術評標專家從省評標專家政府全額投資或政府投資額占控股地位的工程其他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業主所派評標代表不得擔任評標監督部門認為業主代表參加評標可能影響公正的,可建議項目業主從省評標專家庫中抽取評標專家代表業主參與評標,項目業主無正當理項目主管部門和行政監督部門(包括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得作為評標專家或業主代表參與評標,否則評標無效。”《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四川省監察廳關于(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嚴格規范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意見》實施中有關具體問題解釋的通知》(川發改政策[2007]666號)“十五、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實施的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國有企事業單位),不論其審批和隸屬關系,其評標所需的經濟技術專家都應從四川省評標專家庫中抽取,否則評標無效。省評標專家庫不能滿足需要并經項目審批部門同意的除外。評標辦法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是否授權評標委員會確定中標人否,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數:1—3人履約擔保履約保證金包括基本履約保證金和差額履約保證金。(1)履約保證金=基本履約保證金+差額履約保證(3)差額履約保證金=2×【(投標最高限價×85%)-中標價凈價】投標最高限價12124.0178萬元(其中含暫列金8250000元履約擔保的形式:現金擔保或銀行現金保函擔保。現金擔保必須通過中標人的基需要補充的其他內容編頁碼和小簽(1)投標文件從目錄第一頁開始連續、逐頁編頁碼(包括無任何內容的頁,但不包括封三、封四[封底]),位置:頁面底端(正文以下空白處)。(2)投標人應在編有頁碼的頁面底端小簽。小簽可簽全名,也可只簽(3)小簽可由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進行,也可由法定代表人委托親筆手寫簽字,不得用蓋章(如簽名章、簽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簽。招標代理服務費價格〔2002〕1980號”規定的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標準,以及招標人和的規范文本)中確定的下浮動幅度(20%),計算出招標代理服務支付給招標代理機構。報價唯一只能有一個有效報價。即:不予接受。價(大寫)和報價匯總表中的總價金額,三者應完全一致(按要求四低于成本報價按評標辦法前附表2.2詳細評審標準進行認定。中標價以中標的投標人在投標函中的投標總報價為準。按第三章“評標辦法”3.1.3對投標報價進行修正的,以投標人接受的修正價格為中標價。評標價不作為中標價;無論是采用綜合評估法還是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都不保證報價最低的投標人中標,也不解釋原確定中標人招標人(或招標人授權的評標委員會)按照評標委員會推薦中標候選人的順序確定中標人。但當投標人被推薦為中標候選人的合同段數量多于可以中標的合同數量時,按如下方式確定中標人:■由招標人選擇中標的合同段招標人選擇該投標人中標的合同段的原則是:該投標人在該合同段的中標價在中標候選人中最低。注:(1)本項為單項選擇。交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定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第一、第二中標候選人報價差額的,招標人建設資金撥付項目業主的建設資金只能撥付給中標人在項目實施地銀行開設、留有投標文件承諾的項目經理印鑒的企業法人賬招標人支付給中標人的預付款一般不少于建設項目當年投資額的10%;進度款按規定支付,額度一般不少于已完工程造價的80%。如招標人不按要求支付預付款和進度款的,按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具體由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合同履行過程中物價波動引起的價格調整■可以調整。按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第二節“專用合同條款”16.1款處理。注:(1)本項為單項選擇。(2)價格調整相關規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原國家計委等7部委令第30號)指數體系、價格調整因素和調整方法。”承擔相應的責任。(5)招標人和投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約定價格調整的具體辦壓證施工制度實行項目經理、項目主要技術負責人壓證施工制度。項目業主須在中標人提供投標文件承諾的上述人員的執業資格證書原件后才能簽訂合同,至合同標的的主體工程完工后才能退還。項目業主對擬派人員實行指紋考勤,未經項目業主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變更擬派人員的,每人罰款2萬。未經許可,不假不到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每人每次1000元;其他擬派人員不假不到每人每次500嚴禁轉包和違法分包中標人派駐施工現場的項目經理、項目總監、主要技術負責人與投增加工程量的管理增加的工程量超過該單項工程合同價10%的,必須經施工單位申報、合同備案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產生糾紛時,以備案的中標合招標文件內容沖突的解決及優先適用次序(1)招標人編制的內容與國家發改委等9部委令2007年第56號規定“不加修改地引用”部分和《省進一步要求》不相抵觸。如不一致或抵觸,不一致或抵觸的內容無效,以“不加修改地引用”和《省進一步要求》的內容為準。(2)招標人發出的招標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補遺文件)與招投標行政監督備案的招標文件不一致的,以備案的招標文件為準,并對不一致的地方進行修改。沒有備案的招標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補遺文件)不作為評標的依據。(3)招標文件中招標人編制的內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時間先后順序的,以時間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補正文件為準;沒有時間先后順序的,以公平的原則進行處理,或參照10.14(3)的原則處理。招標文件的解釋(2)《省進一步要求》由制定部門按職責分工作出解釋。(3)招標人自行編寫的內容由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解釋。對招標人自行編寫的內容理解有爭議的,由備案的行政監督部門按照招標文件所使用的詞句、招標文件的有關條款、招標的目的、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作出不利于招標人一方的解釋。招標文件中的注五號字體,統稱為注),本招標文件因編制體例需要,未全部標注或引投標文件的真實性要求投標人所遞交的投標文件(包括有關資料、澄清)應真實可信,不存在虛假(包括隱瞞)。可以取消其中標候選人或中標資格。實際情況編制。全部工作內容的價格體現,具體包括投標人部分(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費用、措施項目清單費用、規費、稅金、其它項目)和招標人部分的技術服務及其它服務項目的相應費用以及本工程涉及各項檢測費、(3)綜合單價是指完成規定一個計量單位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費與利潤,以及一定范圍(內)的風險費用。目單價或合價中或視為承包人承諾向發包人免費,承作內容,但不能得到結算與支付。收技術規范中對材料選用等級的要求以及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中規定的材料要求,保證材料質量。(7)投標報價文件(投標函除外)應由造價人員簽字并加蓋執業專用價工程師編制的,還應附造價咨詢單位與投標人簽定(10)投標人應對工程量清單列出的所有措施項目及投標施工方案中考慮至其它的報價中,中標后不能得到結算和支付。(11)規費:投標人投標報價時按其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業工程規(12)安全施工費、文明施工費、臨時設施費和環境保護費投標人投計算,結算時按省有關規定執行。1.總則1.1項目概況1.2資金來源和落實情況1.3招標范圍、計劃工期和質量要求1.4.1投標人應具備承擔本標段施工的資質條1.1.4.1投標人應具備承擔本標段施工的資質條(1)資質條件: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2)財務要求: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3)業績要求: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4)信譽要求: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6)其他要求: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1)為招標人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3)為本標段的監理人;(4)為本標段的代建人;(5)為本標段提供招標代理服務的;(9)被責令停業的;(10)被暫停或取消投標資格的;(11)財產被接管或凍結的;1.5費用承擔1.6保密1.7語言文字1.8計量單位1.9踏勘現場1.10投標預備會1.11分包1.12偏離2.1招標文件的組成(1)招標公告;(2)投標人須知;(3)評標辦法;(4)合同條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單;(6)圖紙;(7)技術標準和要求;(8)投標文件格式;根據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對招標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構成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2.2招標文件的澄清2.3招標文件的修改文件發售系統》中發布。如果修改招標文件的時間距投標截止時間不足15天,相應延長投標截止時間。3.1投標文件的組成(1)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3)投標保證金;(4)已標價工程量清單;(5)施工組織設計;(6)項目管理機構;(7)資格審查資料;(8)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其他材料。3.2投標總價及投標報價3.2.1投標人應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單”相應報價。此修改須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關要求。3.3投標有效期3.4投標保證金3.4.2投標人不按本章第3.4.1項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其投標文件作廢標處理。(2)中標人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后,無正當理由拒簽合同協議書或未按招標文件規定足額提交履約擔(3)明示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或沒有明示但不按照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要(4)投標人在投標活動中串通投標、弄虛作假的。3.5資格審查資料3.5.3“近年完成的類似項目情況表”應附中標通知書和合同協議書、工程接收證書(工程竣工驗收3.6備選投標方案3.7投標文件的編制4.1投標文件的密封和標記4.1.3未按本章第4.1.1項或第4.1.2項要求密封和加寫標記的投標文件,招標人不予受理。4.2投標文件的遞交4.3投標文件的修改與撤回5.1開標時間和地點5.2開標程序(1)宣布開標紀律;(6)公布本工程的最高限價;(7)按照宣布的開標順序當眾開標,公布投標人名稱、投標保證金的遞交情況、投標報價、質量目(9)開標結束。6.評標6.1評標委員會(1)招標人或投標人的主要負責人的近親(2)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人6.2評標原則6.3評標7.合同授予7.1定標方式7.2中標通知7.2.1在本章第3.3款規定的投標有效期內,招標人以書面形式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7.3履約擔保7.3.2中標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項要求提交履約擔保的,視為放棄中標,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7.4簽訂合同8.重新招標和不再招標8.1重新招標(1)投標截止時間止,投標人少于3個的;(2)經評標委員會評審后否決所有投標的。8.2不再招標9.紀律和監督9.5投標 (項目名稱)施工開標記錄表投標人密封情況投標保證金投標報價(元)質量目標工期備注簽名最高限價 問題澄清通知(由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代為發出) (項目名稱)標段施工招標的評標委員會,對你方的投標文件進行了仔細的審查,現需你方對下列問題以書面形式予以澄清:請將上述問題的澄清于年月日時前遞交至(詳細地址)評標委員會負責人:(簽字) 問題的澄清 施工招標文件附表四:中標通知書中標通知書 (中標人名稱):你方于(投標日期)所遞交的(項目名稱)標段施工投標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確定為中標人。工期:日歷天。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請你方在接到本通知書后的日內到(指定地點)與我方簽訂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標文件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7.3款規定向我方提交履約擔保。特此通知。招標人:(蓋單位章)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招標代理機構(蓋單位章) 我方已接受(中標人名稱)于(投標日期)所遞交的(項目名稱)標段施工投標文件,確定(中標人名稱)為中標人。招標人:(蓋單位章)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招標人名稱):我方已接到你方年月日發出的(項目名稱)標段施工招標關于的通知,我方 第三章評標辦法政府關于嚴格規范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意見》(川府發〔2007)14號〕第(1)按第3.1.3項規定進行算術修正;(2)按“2.2詳細評審標準”規定的量化因素和量化標準進行價格折算;(3)經投標人簽字接受的算術修正價格(以下簡稱修正價)加(減)按第2.2款折算(4)第2.2款規定的量化因素(加或減)不得超過投標人報價(有修正的,以修正價為準)上下10%的幅度。對某投標人的報價量化折算時,超過10%上下幅度的,以正負10%計不再評審該投標文件,直到評審出第二章“投標人須知”7.1中確定的應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數為止(所有投標都不滿足,應否決所有投評標辦法前附表條款號評審因素評審標準形式評審標準投標人名稱與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一致簽字、蓋章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3.7.3項規定副本份數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3.7.4項規定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3.7.5項規定編頁碼和小簽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0.1項規定投標文件格式標人須知”第3.7.1項規定報價唯一資格評審標準營業執照具備有效的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具備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園林綠化、電梯安裝除資質等級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1項規定財務狀況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1項規定類似項目業績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1項規定項目經理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1項規定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1項規定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1項規定投標要求不存在“評標辦法”正文第3.1.2項任何一種情形之響應性評審標準投標內容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3.1項規定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3.2項規定工程質量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3.3項規定投標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3.3.1項規定投標保證金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3.4.1項規定權利義務符合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規定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明”中對投標人的要求技術標準和要求符合第七章“技術標準和要求”規定進行認定最高限價投標報價(修正價)不得超過第二章“投標人須知”7.3.1項規定的最高限價條款號評審因素評審標準準施工方案與技術措施方案與技術措施是否詳盡、合理,與其它工種配合措施是否明確質量管理體系與措施是否有質量認證證明資料,且質量措施完善、可行安全管理體系與措施安全施工措施完善、可行、有保障環境保護管理體系與措施環境保護措施完善、可行、有保障工程進度計劃與措施工期滿足招標文件要求,進度計劃橫道圖和網絡圖編制合理完善、詳盡資源配備計劃滿足招標文件要求技術負責人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1項規定其他主要人員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1項規定施工設備滿足工程要求試驗、檢測儀器設備滿足工程要求條款號量化因素量化標準詳細評審標準單價遺漏到其他項目中。付款條件投標文件承諾滿足專用合同條款要求低于成本報價按川建發[2009]60號《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一、報價評審組只對無重大偏差且通過細微偏差處理修正后的投標報價進行是否低于成本的評審。二、報價評審組應對投標報價是否低于成本進行評審、確認。90%,或未低于有效投標人評標價算術平均值的95%時,報價評審組可不對該投標報價是否低于成本進行當投標人的評標價低于招標控制價相應價格的90%并且低于有效投標人評標價算術平均值的95%(一)投標總價的評審;(三)措施項目清單報價的評審;(四)材料單價的評審;(五)總承包服務費的評審(本項目無分包,對本項不進行評審)。(一)評審及詢問投標人的評標價低于招標控制價相應價格的90%并且低于有效投標人評標價算術平均值的95%(二)評估及判斷價相應價格的90%并且低于有效投標人評標價算術(一)評審及詢問程量清單項目中隨機抽取50項的綜合單價作為必須目綜合單價算術平均值的90%時,報價評審組必須就詢問,并對綜合單價的合理性進行評審。(二)評估及判斷單價中有5項以上(不含5項)的綜合單價,或當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少于50項時,有3項以上(不含3項)的綜合單價低于各投標人相應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綜合單價算術平均值的90%,同時投標人的評標價低于招標控制價相應價格的90%并且低于有效投標人評標價算術平均值的95%,投標人對報價說明理由。(一)評審及詢問(二)評估及判斷項目清單報價算術平均值的85%,同時投標人的評標價低于招標控制價相應價格的90%并且低于有效投標人評標價算術平均值的95%,投標人對報價評審組(一)評審及詢問隨機抽取25種材料的單價(不包括暫估價材料)作為料)少于25種時,所有材料的單價均作為必須評審的應材料單價算術平均值的90%時,報價評審組必須就(二)評估及判斷當投標人經評審的材料單價中有5項以上(不含5項)的材料單價,或當材料種類少于25項時,有3項以上(不含3項)的材料單價低于各投標人相應材料單價算術平均值90%,同時投標人的評標價低于招標控制價相應價格的90%并且低于有效投標人評標價算術平均值的95%,投標人對報價評審組提出的詢問不能說明理由或報價評審組經評審確定其理由不成立的,按投標報價低于成本處理。若報價評審組確認其投標報價不低于成本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報價評審組的詢問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投標人對詢問的答復、澄清、解釋均應采用書面形式,并由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有效。投標人對報價評審組的詢問不作答復的,報價評審組在評審時將按不利于投標人的情形認定。報價評審組只能對投標報價中的相關問題向投標人提出詢問并要求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說明,但澄清或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八、評估及判斷原則:報價評審組應對投標人作出的答復、澄清、說明及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進行認真的分析、論證、評估和判斷。報價評審組在判定低于成本競標發生分歧時,以超過半數以上的報價評審組的意見作出投標報價是否低于成本競標的判斷依據。當報價評審組為偶數,對判定投標報價是否低于成本競標發生分歧且均未超過半數時,應將不同評審意見提交評標委員會全體評標專家進行審議,由評標委員會全體評標專家表決,按三分之二以上的表決意見作為判定投標報價是否低于成本競標的依據。評標委員會以經評審的評標價(評標價=算術修正后的投標總價±折算價格-規費-安全文明施工費。價格折算只適用于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由低到高的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須知”前附表第10.1款。(2)評標委員會如要求投標人提交第二章“投于60分鐘。根據本章第2.2款規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標準進行價格折算,按照經評審的評標價由低到2.1初步評審標準2.1.1形式評審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2.1.2資格評審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2.1.3響應性評審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2.1.4施工組織設計和項目管理機構評審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2.2詳細評審標準3.1初步評審3.1.1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提交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3.5.1項至第3.5.5項規定的有關證明和證件的原件,以便核驗。評標委員會依據本章第2.1款規定的標準對投標3.1.2投標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標作廢標處理:(1)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3項規定的任何一種情形的;3.1.3投標報價有算術錯誤的,評標委員會按以下原則對投標報價進行修正,修正的價(2)總價金額與依據單價計算出的結果不一3.2詳細評審3.2.2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或者在設有標底時明顯低3.3投標文件的澄清和補正3.4評標結果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1.一般約定1.1詞語定義1.1.1合同1.1.2合同當事人和人員1.1.3工程和設備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臨時工程。1.1.3.9施工場地(或稱工地、現場):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為施工場1.1.4日期1.1.4.1開工通知:指監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開工的函件。1.1.4.2開工日期:指監理人按第11.1款發出的開工通知中寫明的開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標函中承諾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1.1.4.5缺陷責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約定的缺陷責任的期限,具體期限由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包括根據第19.3款約定所作的延長。1.1.4.6基準日期:指投標截止時間前28天的日期。1.1.5合同價格和費用1.1.5.7質量保證金(或稱保留金):指按第17.4.1項約定用于保證在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陷修復義1.1.6其他1.2語言文字1.4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1)合同協議書;(2)中標通知書;(3)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4)專用合同條款;(5)通用合同條款;(6)技術標準和要求;(7)圖紙;(8)已標價工程量清單;(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協議書1.6圖紙和承包人文件監理人和承包人均應在施工場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項、第1.6.2項、第1.6.3項約定內1.7聯絡1.8轉讓1.9嚴禁賄賂1.10化石、文物求采取妥善保護措施,由此導致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由發包人承擔。1.12圖紙和文件的保密2.1遵守法律2.2發出開工通知2.3提供施工場地2.4協助承包人辦理證件和批件2.5組織設計交底2.6支付合同價款2.7組織竣工驗收2.8其他義務3.1監理人的職責和權力3.2總監理工程師發包人應在發出開工通知前將總監理工程師的任命通知承包人。總監理工程師更換時,應在調離143.3.3承包人對總監理工程師授權的監理人員發出的指示有疑問的,可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書面異3.3.4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總監理工程師不應將第3.5款約定應由總監理工程師作出確定的3.4監理人的指示3.4.1監理人應按第3.1款的約定向承包人發出指示,監理人的指示應蓋有監理人授權的施工場地機3.4.2承包人收到監理人按第3.4.1項作出的指示后應遵照執行。指示構成變更的,應按第15條處執行。承包人應在收到上述臨時書面指示后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書面確認函。監理人在收到書面確3.4.4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只從總監理工程師或按第3.3.1項被授權的監理人員處取得指示。3.4.5由于監理人未能按合同約定發出指示、指示延誤或指示錯誤而導致承包人費用增加和(或)工3.5商定或確定4.1承包人的一般義務4.1.1遵守法律4.1.2依法納稅4.1.3完成各項承包工作4.1.4對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性負責4.1.5保證工程施工和人員的安全4.1.6負責施工場地及其周邊環境與生態的保護工作4.1.7避免施工對公眾與他人的利益造成損害4.1.8為他人提供方便4.1.9工程的維護和照管4.1.10其他義務4.2履約擔保4.3.3分包人的資格能力應與其分包工4.5承包人項目經理發包人同意,并應在更換14天前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承包人項目經理短期離開施工場地,應事先征得4.5.2承包人項目經理應按合同約定以及監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負責組織合同工程的實施。后24小時內向監理人提交書面報告。4.6承包人人員的管理4.6.1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后28天內,向監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場地的管理機構以及人員安(2)具有相應施工經驗的技術人員;(3)具有相應崗位資格的各級管理人員。4.7撤換承包人項目經理和其他人員4.8保障承包人人員的合法權益4.9工程價款應專款專用4.10承包人現場查勘4.10.2承包人應對施工場地和周圍環境進行查勘,并收集有關地質、水文、氣象條件、交通條件、4.11不利物質條件4.11.1不利物質條件,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場地遇到的不可預見的自然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質條件時,應采取適應不利物質條件的合理措施繼續施工,并及時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應當及時發出指示,指示構成變更的,按第15條約定辦理。監理人沒有發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發包人承擔。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5.2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5.2.3發包人應在材料和工程設備到貨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會同監理人在約定的時間內,赴地點所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貨日期延誤及交貨地點變更等情況的,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向承包人支付5.3材料和工程設備專用于合同工程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在更換后再次進行檢查和檢驗,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發包人承擔。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6.2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設備不能滿足合同進度計劃和(或)質量要求時,監理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承包人應及時增加或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6.4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專用于合同工程7.1道路通行權和場外設施7.2場內施工道路7.3場外交通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7.5道路和橋梁的損壞責任7.6水路和航空運輸8.1施工控制網范,按上述基準點(線)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8.2施工測量8.3基準資料錯誤的責任8.4監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網9.1發包人的施工安全責任(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對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財產損失;(2)由于發包人原因在施工場地及其毗鄰地帶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責任9.2.3承包人應嚴格按照國家安全標準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規程,配備必要的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設9.3治安保衛9.4環境保護9.5事故處理10.2合同進度計劃的修訂不論何種原因造成工程的實際進度與第10.1款的合同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11.1.1監理人應在開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監理人在發出開工通知前應獲得發包人11.1.2承包人應按第10.1款約定的合同進度計劃,向監理人提交工程開工報審表,經監理人審批后11.2竣工11.3發包人的工期延誤(1)增加合同工作內容;(4)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暫停施工;(5)提供圖紙延誤;(7)發包人造成工期延誤的其他原因。11.4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由于出現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異常惡劣氣候的條件導致工期延誤的,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延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誤11.6工期提前12.1承包人暫停施工的責任因下列暫停施工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1)承包人違約引起的暫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暫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5)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由承包人承擔的其他暫停施12.2發包人暫停施工的責任12.3監理人暫停施工指示12.3.1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向承包人作出暫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12.3.2由于發包人的原因發生暫停施工的緊急情況,且監理人未及時下達暫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12.4暫停施工后的復工12.4.1暫停施工后,監理人應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消除暫停施工的影響。當12.4.2承包人無故拖延和拒絕復工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因發包人原因無法按時復工的,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延長工期和(或)增加費用,并支付合理利潤。12.5暫停施工持續56天以上12.5.1監理人發出暫停施工指示后56天內未向承包人發出復工通知,除了該項停工屬于第12.1款的情況外,承包人可向監理人提交書面通知,要求監理人在收到書面通知后28天內準許已暫停施工的工視為按第15.1(1)項的可取消工作。如暫停施工影響到整個工程,可視為發包人違約,應按第22.2款的12.5.2由于承包人責任引起的暫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監理人暫停施工指示后56天內不認真采取13.工程質量13.1工程質量要求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驗收標準的,監理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為止,由此造成的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13.1.3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驗收標準的,發包人應承擔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13.2承包人的質量管理13.2.1承包人應在施工場地設置專門的質量檢查機構,配備專職質量檢查人員,建立完善的質量檢13.2.2承包人應加強對施工人員的質量教育和技術培訓,定期考核施工人員的勞動技能,嚴格執行13.3承包人的質量檢查13.4監理人的質量檢查13.5工程隱蔽部位覆蓋前的檢查13.5.1通知監理人檢查13.5.2監理人未到場檢查并作相應記錄報送監理人,監理人應簽字確認。監理人事后對檢查記錄有疑問的,可按第13.5.3項的約13.5.3監理人重新檢查承包人按第13.5.1項或第13.5.2項覆蓋工程隱蔽部位后,監理人對質量有疑問的,可要求承包人對經檢驗證明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13.5.4承包人私自覆蓋檢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13.6清除不合格工程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設備,或采用不適當的施工工藝,或施工不當,造成工程不合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14.1.1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進行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試驗和檢驗,并為監理人對上述材料、工14.1.2監理人未按合同約定派員參加試驗和檢驗的,除監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試驗和檢14.1.3監理人對承包人的試驗和檢驗結果有疑問的,或為查清承包人試驗和檢驗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料、工程設備或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重新試驗和檢驗結果證明該項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14.2現場材料試驗14.2.1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或監理人指示進行的現場材料試驗,應由承包人提供試驗場所、試驗人14.2.2監理人在必要時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試驗場所、試驗設備器材以及其他試驗條件,進行以工程14.3現場工藝試驗15.1變更的范圍和內容(5)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額外工作。15.2變更權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發包人同意,監理人可按第1515.3變更程序15.3.1變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發生第15.1款約定情形的,監理人可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意向書。變更(2)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第15.1款約定情形的,監理人應按照第15.3.3項約定向承包人發出(3)承包人收到監理人按合同約定發出的圖紙和文件,經檢查認為其中存在第15.1款約定情形的,包人書面建議后,應與發包人共同研究,確認存在變更的,應在收到(4)若承包人收到監理人的變更意向書后認為難以實施此項變更,應立即通知監理人,說明原因并15.3.2變更估價(1)除專用合同條款對期限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收到變更指示或變更意向書后的14天內,向監理人提交變更報價書,報價內容應根據第15.4款約定的估價原則,詳細開列變更工作的價格組成及其依(2)變更工作影響工期的,承包人應提出調整工期的具體細節。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要求承包(3)除專用合同條款對期限另有約定外,監理人收到承包人變更報價書后的14天內,根據第15.4款約定的估價原則,按照第3.5款商定或15.3.3變更指示(1)變更指示只能由監理人發出。(2)變更指示應說明變更的目的、范圍、變更內容以及變更的工程量及其進度和技術要求,并附有15.4變更的估價原則15.4.2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于變更工作的子目,但有類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圍內參照類似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應按第15.3.3項約定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指示。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降低了合同價格、縮短了工期15.6暫列金額15.7計日工15.7.1發包人認為有必要時,由監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計日工方式實施變更的零星工作。其價款按列15.7.2采用計日工計價的任何一項變更工作,應從暫列金額中支付,承包人應在該項變更的實施過(1)工作名稱、內容和數量;(3)投入該工作的材料類別和數量;(5)監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和憑證。15.7.3計日工由承包人匯總后,按第17.3.2項的約定列入進度付款申請單,由監理人復核并經發包15.8暫估價15.8.2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范圍或未達到規15.8.3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專業工程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范圍或未達到規定的規模標準的,由監理人按照第15.4款進行估價,但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的除外。經估價的專業工程與工程量清單中所列的暫估價的金額差以及相應的稅金等其他費用列入合同價格。16.1物價波動引起的價格調整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因物價波動引起的價格調整按照本款約定處理。16.1.1采用價格指數調整價格差額16.1.1.1價格調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設備等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格時,根據投標函附錄中的價格指數和權重表約定的數據,按以下公式計算差額并調整合同價格。P?--第17.3.3項、第17.5.2項和第17.6.2項約定的付款證書中承包人應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額。此項金額應不包括價格調整、不計質量保證金的扣留和支付、預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條約定的變更及其他金額已按現行價格計價的,也不計在內;A--定值權重(即不調部分的權重);B:B?;B……B。一各可調因子的變值權重(即可調部分的權重)為各可調因子在投標函投標總報價中所占的比例;Fu;F?;F?……Fm-一各可調因子的現行價格指數,指第17.3.3項、第17.5.2項和第17.6.2項約定的付款證書相關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調因子的價格指數;Fa;F??;Fo?……Fon--各可調因子的基本價格指數,指基準日期的各可調因子的價格指數。以上價格調整公式中的各可調因子、定值和變值權重,以及基本價格指數及其來源在投標函附錄價格指數和權重表中約定。價格指數應首先采用有關部門提供的價格指數,缺乏上述價格指數時,可采用有關部門提供的價格代替。16.1.1.2暫時確定調整差額在計算調整差額時得不到現行價格指數的,可暫用上一次價格指數計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實際價格指數進行調整。16.1.1.3權重的調整按第15.1款約定的變更導致原定合同中的權重不合理時,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和發包人協商后進行調16.1.1.4承包人工期延誤后的價格調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約定的工期內竣工的,則對原約定竣工日期后繼續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價格調整公式時,應采用原約定竣工日期與實際竣工日期的兩個價格指數中較低的一個作為現行價格指數。16.1.2采用造價信息調整價格差額施工期內,因人工、材料、設備和機械臺班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格時,人工、機械使用費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行業建設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人工成本16.2法律變化引起的價格調整在基準日后,因法律變化導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費用發生除第16.1款約定以外的增17.1.1計量單位17.1.2計量方法17.1.3計量周期17.1.4單價子目的計量(1)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的單價子目工程量為估算工程量。結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并按(2)承包人對已完成的工程進行計量,向監理人提交進度付款申請單、已完成工程量報表和有關計(3)監理人對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表進行復核,以確定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對數量有異議的,可(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單中每個子目的工程量后,監理人應要求承包人派員共同對每個子目的歷17.1.5總價子目的計量(1)總價子目的計量和支付應以總價為基礎,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進行調整。承包人實際完成(2)承包人在合同約定的每個計量周期內,對已完成的工程進行計量,并向監理人提交進度付款申(3)監理人對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資料進行復核,(4)除按照第15條約定的變更外,總價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結算的最終工程量。17.2預付款17.2.1預付款17.2.2預付款保函17.2.3預付款的扣回與還清17.3工程進度付款17.3.1付款周期17.3.2進度付款申請單(2)根據第15條應增加和扣減的變更金額;(3)根據第23條應增加和扣減的索賠金額;(4)根據第17.2款約定應支付的預付款和扣減的返還預付款;(5)根據第17.4.1項約定應扣減的質量保證金;(6)根據合同應增加和扣減的其他金額。17.3.3進度付款證書和支付時間(1)監理人在收到承包人進度付款申請單以及相應的支持性證明文件后的14天內完成核查,提出經發包人簽認的進度付款證書。監理人有權扣發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義務的相應金(2)發包人應在監理人收到進度付款申請單后的28天內,將進度應付款支付給承包人。發包人不按17.3.4工程進度付款的修正17.4質量保證金17.4.1監理人應從第一個付款周期開始,在發包人的進度付款中,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扣留質量17.4.2在第1.1.4.5目約定的缺陷責任期滿時,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到期應返還承包人剩余的質量保證金金額,發包人應在14天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核實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責任。如無異17.4.3在第1.1.4.5目約定的缺陷責任期滿時,承包人沒有完成缺陷責任的,發包人有權扣留與未履行責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額相應的質量保證金余額,并有權根據第19.3款約定要求延長缺陷責任期,直17.5竣工結算(1)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后,承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份數和期限向監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請(2)監理人對竣工付款申請單有異議的,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修正和提供補充資料。經監理人和承17.5.2竣工付款證書及支付時間(1)監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請單后的14天內完成核查,提出發包人到期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價款送發包人審核并抄送承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后14天內(2)發包人應在監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證書后的14天內,將應支付款支付給承包人。發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約定,將逾期付款違約金支付給承包人。(3)承包人對發包人簽認的竣工付款證書有異議的,發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請單中承包人已同意(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資資金的,按第17.3.3(4)目的約定辦理。17.6最終結清17.6.1最終結清申請單(1)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簽發后,承包人可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份數和期限向監理人提交最終結(2)發包人對最終結清申請單內容有異議的,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修正和提供補充資料,由承包人17.6.2最終結清證書和支付時間(1)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單后的14天內,提出發包人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價款送發包人審核并抄送承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后14天內審核完畢,由監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簽認的最(2)發包人應在監理人出具最終結清證書后的14天內,將應支付款支付給承包人。發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約定,將逾期付款違約金支付給承包人。(3)承包人對發包人簽認的最終結清證書有異議的,按第24條的約定辦理。(4)最終結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資資金的,按第17.3.3(4)目的約定辦理。18.竣工驗收18.1竣工驗收的含義18.1.2國家驗收是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法律、規范、規程和政策要求,針對發包人全面組織實施的整18.1.3需要進行國家驗收的,竣工驗收是國家驗收的一部分。竣工驗收所采用的各項驗收和評定標18.2竣工驗收申請報告(1)除監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責任期內完成的尾工(甩項)工程和缺陷修補工作外,合同范圍內的全部(3)已按監理人的要求編制了在缺陷責任期內完成的尾工(甩項)工程和缺陷修補工作清單以及相應(4)監理人要求在竣工驗收前應完成的其他工作;(5)監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驗收資料清單。18.3驗收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約定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應審查申請報告的各項內容,并按18.3.1監理人審查后認為尚不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應在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的28天內通知承18.3.2監理人審查后認為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應在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的28天內提請發包18.3.3發包人經過驗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應在監理人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的56天內,由監理18.3.4發包人驗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監理人應按照發包人的驗收意見發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對或補救工作后,應重新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按第18.3.1項、第18.3.2項和第18.3.3項的約定進行。18.3.5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經驗收合格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18.3.6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申請報告56天后未進行驗收的,視為驗收合格,實際竣工日期18.4單位工程驗收人提出經發包人同意時,可進行單位工程驗收。驗收的程序可參照第18.2款與第18.3款的約定進行。驗18.4.2發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單位工程導致承包人費用增加的,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18.5施工期運行根據專用合同條款約定,需要投入施工期運行的,經發包人按第18.4款的約定驗收合格,證明能確保安18.6試運行18.7竣工清場18.7.1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后,承包人應按以下要求對施工場地進行清理,直至(5)監理人指示的其他場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18.8施工隊伍的撤離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后的56天內,除了經監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責任期內繼續工作和使用的人員、施工19.缺陷責任與保修責任19.1缺陷責任期的起算時間19.2缺陷責任19.3缺陷責任期的延長19.4進一步試驗和試運行19.5承包人的進入權19.6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19.7保修責任20.1工程保險20.2人員工傷事故的保險20.3人身意外傷害險20.4第三者責任險20.4.1第三者責任系指在保險期內,對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的工地上及毗鄰地區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險人因此而支付的訴訟費用和事20.4.2在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頒發前,承包人應以承包人和發包人的共同名義,投保第20.4.1項約20.5其他保險20.6對各項保險的一般要求20.6.2保險合同條款的變動20.6.3持續保險20.6.4保險金不足的補償保險金不足以補償損失的,應由承包人和(或)發包人按合同約定負責補償。20.6.5未按約定投保的補救(1)由于負有投保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按合同約定辦理保險,或未能使保險持續有效的,另一方當(2)由于負有投保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按合同約定辦理某項保險,導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險人的賠20.6.6報告義務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確認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發包人在訂立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不可避免發生并不21.1.2不可抗力發生后,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及時認真統計所造成的損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21.2不可抗力的通知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處理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22.違約22.1承包人違約22.1.1承包人違約的情形(1)承包人違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約定,私自將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權利轉讓給其他(5)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未能對工程接收證書所列的缺陷清單的內容或缺陷責任期內發生的缺(7)承包人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22.1.2對承包人違約的處理(1)承包人發生第22.1.1(6)目約定的違約情況時,發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關(2)承包人發生除第22.1.1(6)目約定以外的其他違約情況時,監理人可向承包人發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改正。承包人應承擔其違約所引起的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3)經檢查證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糾正違約行為,具備復工條件的,可由監理人簽發復工通22.1.3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監理人發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糾正違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價、付款和結清(1)合同解除后,監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確定承包人實際完成工作的價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2)合同解除后,發包人應暫停對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項付款和已扣款金額,包括承包人應(3)合同解除后,發包人應按第23.4款的約定向承包人索賠由于解除合同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5)發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結清達成一致而形成爭議的,按第24條的約定辦理。22.1.5協議利益的轉讓22.1.6緊急情況下無能力或不愿進行搶救由此發生的金額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22.2發包人違約22.2.1發包人違約的情形(1)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預付款或合同價款,或拖延、拒絕批準付款申請和支付憑證,導致(2)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5)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約定其他義務的。22.2.2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發包人發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違約情況時,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通知,要求發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糾正違約行為。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內仍不履行合同義務,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并通知監理人,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22.2.3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1)發生第22.2.1(4)目的違約情況時,承包人可書面通知發包人解除合同。(2)承包人按22.2.2項暫停施工28天后,發包人仍不糾正違約行為的,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解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的,發包人應在解除合同后28天內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額,承包人應在此期(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價款;(2)承包人為該工程施工訂購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的金額。發包人付還后,該材(5)由于解除合同應賠償的承包人損失;22.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離發包人要求將承包人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場地應遵守第18.7.1項的約定,發包人22.3第三人造成的違約23.1承包人索賠的提出(1)承包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監理人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并說明發生索賠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內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的,喪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2)承包人應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后28天內,向監理人正式遞交索賠通知書。索賠通知書應詳細說明索賠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額和(或)延長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3)索賠事件具有連續影響的,承包人應按合理時間間隔繼續遞交延續索賠通知,說明連續影響的實際情況和記錄,列出累計的追加付款金額和(或)工期延長天數;(4)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后的28天內,承包人應向監理人遞交最終索賠通知書,說明最終要求索賠23.2承包人索賠處理程序(1)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賠通知書后,應及時審查索賠通知書的內容、查驗承包人的記錄和(2)監理人應按第3.5款商定或確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長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賠通知書或(3)承包人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發包人應在作出索賠處理結果答復后28天內完成賠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按第24條的約定辦理。23.3承包人提出索賠的期限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約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證書后,應被認為已無權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證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約定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單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后發生的23.4發包人的索賠延長缺陷責任期的細節和依據。發包人提出索賠的期限和要求與第23.3款的約定相同,延長缺陷責任期23.4.2監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確定發包人從承包人處得到賠付的金額和(或)缺陷責任期的延長24.爭議的解決(1)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4.2友好解決24.3爭議評審24.3.1采用爭議評審的,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開工日后的28天內或在爭議發生后,協商成立爭議評24.3.3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評審申請報告副本后的28天內,向爭議評審組提交一份答辯報告,并附證明材料。被申請人應將答辯報告的副本同時提交給申請人和監理人。24.3.4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爭議評審組在收到合同雙方報告后的14天內,邀請雙方代表和有關人員舉行調查會,向雙方調查爭議細節;必要時爭議評審組可要求雙方進一步提供補充材料。24.3.6發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評審意見的,由監理人根據評審意見擬定執行協議,經爭議雙方簽字后作為合同的補充文件,并遵照執行。24.3.7發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評審意見,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訴訟的,應在收到評審意見后的14天內將仲裁或起訴意向書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監理人,但在仲裁或訴訟結束前應暫按總監理工程師的確條款號原條款修改后的條款1.1詞語定義1.1.2.2發包人:1.1.2.3承包人:1.1.4日期1.1.4.5缺陷責任期:約定為1年。解釋合同的優先順序如下:(1)本合同協議書及補充合同;(2)中標通知書;(3)本合同專用條款;(4)本合同通用條款;(5)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6)招標文件(含圖紙、工程量清單及招標文件補遺書中與此有關的部分);(7)投標書及其附件(含工程報價單);(8)其他合同文件。1.6圖紙和承包人文件2.發包人義務2.3提供施工場地2.8其他義務3.監理人3.1.3工程師的委派指令(1)總監理工程師代表:(2)書面指令(2)承包人代理發包人辦理各項手續如:規劃、質監、安監、施工許可證等報建手續(按照相關政府文件規定需要建設單位承擔的費用如報建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在發包人提供相關完整資料后,承包承包人按合同價款(招標人部分除外)的10%向發包人提交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通過投標人的基擔保的同時,必須額外提交中標價(算術性修正后投標總報價)與評標基準價之差額2倍(額外履約擔保4.5承包人項目經理本工程中的所有文件經承包人工地總代表(項目經理)簽署后視為承包人已確認的事實。承包人的要求、4.6.5其他技術人員處合同價款10%的違約金。(1)若投標人派駐的項目經理(建造師)及相關技術人員與投標時不符或未經發包人同意跟換項目經理(建造師)及相關技術人員的,發包人將視為轉包,發包人有權終止合同并處合同價款10%的違約委派的項目經理(建造師)及相關技術人員的工作能力的新的項目經理(建造師)及相關技術人員。單位參保的證明及社保卡,并在投標人公司擔任一個以上項目的項目經理(建造師)及相關技術人員。4.10承包人現場踏勘5.4承包人材料和工程設備的管理5.5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檢查和檢驗5.5.5重新檢驗5.6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處理5.7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無8.測量放線并對本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標高、尺寸及線形的正確性負責。(b)承包人施工進場后必須結合施工圖紙對周圍市政管網工程(雨水、污水)、道路標高、坐標進行承包人協商并經發包人批準后確定合同價格的增加采用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說明,該計劃應滿足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施工組織計劃(施工方案)和同規定應承擔的任何責任或義務。10.3進度計劃工程進度過慢規定的承包人責任和義務的同時,承包人應承擔因此所增加的費用。拖延損失償金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照協議第三條規定的工期內完成合同工程,則必須向發包人支付投標報價千分之一天的拖期損失賠償金。發包人可從應付或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任何款項中扣除此賠償金,且不排除其它扣款方法。扣除拖欠損失賠償金,并不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人對完成本工程的義務和責任。10.4統計報表的提交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按年、季、月向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財評提交合同完成情況的“工程進度情況月報表”及其它統計報表,報表內容應包括發包人先行要求的相關內容,統計報表須經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代表簽字,否則發包人視為無效,并將影響相關工程款項的支付。逾期發包人將處以500元/天的罰款,該工程款中扣除。11.開工和竣工11.3發包人的工期延誤:因發包人未能提供施工作業面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誤,則工期順延后,但發包人不再為此支付任何費用給承包人,承包人的承包綜合單位也不予調整。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誤: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誤,每延誤一天罰款3000元,總罰款不超過結算價的10%。發包人直接從承包人的結算價款中扣除。13.工程質量質量要求:發包人要求承包人精心施工,工程施工必須符合國家施工規范和驗收規范,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強制性標準條文要求,確保工程質量達到合格標準。15.變更15.1變更的范圍和內容:除按《通用條款》15.1條執行外,發包人如認為有必要時,可對本合同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結構形式、質量、等級或數量作出變更。變更內容在遵循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前提下合同雙方約定為:15.1.1工程設計變更15.1.1.1發包人或監理工程師如認為有必要時,發包人或監理工程師有權指令承包人進行下述變更增加或取消:(a)增加或減少本合同中的任何工程的數量;(b)增加或取消本合同中的任何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改變合同中任何工作的性質、質量或種類:(c)改變合同中任何工作的性質、質量或種類;(d)改變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標高、線形、位置和尺寸;(e)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任何種類的附加工作;(f)改變本工程任何分項工程規定的施工順序或時間安排。上述變更不應使本合同作廢或無效。所以這類變更(如有)的結果應該根據第16條規定予以作價。但是,如果發出本工程變更指令是因承包人過錯、承包人違反合同或承包人造成的,則這種違約引起的任何額外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15.1.1.2變更的指令沒有發包人的審核、監理工程師的指令,承包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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