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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Q/LB.□XXXXX-XXXXICSFORMTEXT點擊此處添加ICS號CCSFORMTEXT點擊此處添加CCS號FORMTEXTFORMTEXT山西省地方標準DBFORMTEXTXX/TFORMTEXTXXXX—FORMTEXTXXXXFORMTEXTFORMTEXT曳引驅動電梯自檢規范FORMTEXT點擊此處添加標準名稱的英文譯名FORMDROPDOWNFORMTEXTFORMDROPDOWNFORMTEXTXXXX-FORMTEXTXX-FORMTEXTXX發布FORMTEXTXXXX-FORMTEXTXX-FORMTEXTXX實施FORMTEXT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目次TOC\o"1-1"\h前言 II1范圍 32規范性引用文件 33術語和定義 34基本要求 45自檢前的準備工作 46自檢過程的安全要求 57自檢記錄和報告 58自檢工作的持續改進 6附錄A(規范性)附錄A的修改 7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本文件由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標準的組織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本文件由山西省特種設備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本文件起草單位:山西省檢驗檢測中心(山西省標準計量技術研究院)特種設備檢驗技術研究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張志成、趙廣立、趙世軍、沙風全、李宇杰、王嘉祥、李雪勤、姜勇、紀林曳引驅動電梯自檢規范范圍本標準規定了曳引驅動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和維護保養年度自檢的術語和定義、基本要求、安全要求、自檢記錄和自檢報告要求、自檢工作的持續改進。本標準適用于曳引驅動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后的自行檢查和維護保養年度自行檢查。本標準不適用于斜行電梯、強制驅動電梯、液壓電梯、防爆電梯及消防員電梯。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TTSGTSG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曳引驅動電梯曳引驅動電梯:依靠摩擦力驅動的電梯。(引用自GB/T7024-2008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術語)安裝采用組裝、固定、調試等一系列作業方法,將電梯部件組合為具有使用價值的電梯整機的活動;包括移裝。改造改變電梯的額定(名義)速度、額定載重量、提升高度、轎廂自重(制造單位明確的預留裝飾重量或累計增加/減少質量不超過額定載重量的5%除外)、防爆等級、驅動方式、懸掛方式、調速方式或控制方式。改變轎門的類型、增加或減少轎門。改變轎架受力結構、更換轎架或更換無轎架式轎廂。(引用自電梯施工類別劃分表(修訂版)國市監特設函﹝2019﹞64號)重大修理加裝或更換不同規格的驅動主機或其主要部件、控制柜或其控制主板或調速裝置、限速器、安全鉗、緩沖器、門鎖裝置、轎廂上行超速保護裝置、轎廂意外移動保護裝置、含有電子元件的安全電路、可編程電子安全相關系統、夾緊裝置、棘爪裝置、限速切斷閥(或節流閥)、液壓缸、梯級、踏板、扶手帶、附加制動器。更換不同規格的懸掛及端接裝置、高壓軟管、防爆電氣部件。改變層門的類型、增加層門。加裝自動救援操作(停電自動平層)裝置、能量回饋節能裝置等,改變電梯原控制線路的。采用在電梯轎廂操縱箱、層站召喚箱或其按鈕的外圍接線以外的方式加裝電梯IC卡系統等身份認證方式。維護保養為保證電梯符合相應安全技術規范以及標準的要求,對電梯進行的清潔、潤滑、檢查、調整以及更換易損件的活動;包括裁剪、調整懸掛鋼絲繩,不包括上述安裝、改造、修理規定的內容。更換同規格、同型號的門鎖裝置、控制柜的控制主板或調速裝置,修理或更換同規格的緩沖器、梯級、踏板、扶手帶,修理或更換圍裙板等實施的作業視為維護保養。施工單位指從事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和日常維護保養的單位(以下統稱施工單位)。自檢施工單位按照本標準的要求,對施工的電梯質量進行符合性檢查的過程,包括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后的自行檢查和維護保養年度自行檢查。基本要求施工單位應按照本標準附錄A的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包括自檢程序、自檢內容、自檢方法和自檢流程圖等在內的作業指導文件。施工單位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自檢應在監督檢驗前完成,維護保養年度自檢應在《特種設備使用標志》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內完成。自檢人員應取得與電梯施工相應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或者電梯檢驗員證,并且是施工單位任命的質量檢驗人員。自檢儀器應符合以下要求:施工單位應當配備滿足自檢項目要求和方法需要的計量器具和檢驗檢測的儀器。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和檢驗檢測儀器應在計量檢定合格有效期內;非強制檢定的,應按規定的時間間隔或在使用前進行校準;無法檢定或校準的,可采取比對等方式對其性能和精度進行確認并記錄。質量、力、長度、時間和速度的檢測精度應在±1%范圍內;電壓、電流檢測精度應在±5%范圍內;溫度、濕度檢測精度應在±5%范圍內。自檢前的準備工作進入自檢現場前應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品。對自檢工具、儀器進行檢查,確認其安全有效。現場環境條件應符合以下要求:進行整機自檢時,供電電壓及溫度、濕度等環境條件符合相關規定;相關區域沒有與電梯運行無關的物品和設備,進行了必要的封閉和防護,放置表明正在進行自檢的警示標志。自檢過程的安全要求自檢人員應遵守施工現場、使用單位及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規定。現場自檢工作應當至少由2名自檢人員進行。自檢人員應注意現場的警示標志,嚴禁跨越危險區,嚴禁攀登吊運中的物件及在吊物下通過或停留。使用的電源應具有漏電保護功能或使用2P+PE電源。自檢人員應根據距離的遠近及現場的情況確定聯絡方式,保證聯絡有效。凡需要對方配合或影響到另一方工作的,應先聯絡后操作,被聯絡人對聯絡人發出的聯絡信號應先復述,聯絡人對復述確認并得到對方的同意后再開始作業。需要對有關控制回路進行短接時,應使用專用短接線,短接操作應符合相關規定,短接操作結束后應立即復原,所使用的短接線,應如數拆除、清點,并由自檢人員確認。自檢時,應注意運動或旋轉部件,防止受到傷害。轎頂作業的安全注意事項進入轎頂前,應確認轎廂與層樓的位置,確保門鎖回路、安全回路及檢修裝置有效后方可進入轎頂。在轎頂作業時,應保持檢修/正常轉換開關在檢修位置。禁止站在轎架橫梁上,應防止被頭頂上方和井道四周的突出物及對重碰撞造成傷害。多臺電梯共用井道時,應采取措施防止相鄰電梯運行可能發生的危險。禁止在層門與轎廂之間停留。底坑自檢時,應按下底坑停止開關,如需電梯運行時,只允許以檢修速度運行。自檢結束后,應收集、整理工具儀器,清理與電梯無關的物品,并且確認電梯恢復正常。自檢記錄和報告自檢自檢過程中,應及時填寫自檢記錄。自檢記錄和自檢報告的填寫應真實、清晰、齊全。自檢記錄和自檢報告不允許涂改,確屬誤填,應用劃改,并由劃改人簽名并注明劃改日期。施工單位對自檢結論負責。安裝、改造、重大修理自檢報告的內容,不應少于本標準規定的內容。施工單位可依照設計、制造單位的具體技術要求增加自檢項目或內容。年度自檢報告的項目應至少包括TSGT7001中要求的項目以及TSGT5002中的年度維保項目。自檢報告中要求測試數據的項目必須填寫實測數據;未要求測試數據但有需要說明情況的項目,應當用簡單的文字予以說明。在施工過程中遇有在施工過程結束后不可追溯或不方便重復試驗的檢驗項目,施工單位應及時、準確地填寫施工過程記錄。施工單位應在自檢過程中應如實記錄,不允許有漏檢項目或者漏記情況。如施工自檢有不合格項目,施工單位應及時整改并填寫整改記錄。自檢記錄應由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自檢人員簽字。安裝、改造、重大修理自檢報告應由施工單位自檢人員、審核人員簽字,由施工單位和制造單位蓋章確認。年度自檢報告由維護保養單位自檢人員、審核人員及使用單位電梯安全管理人員簽字,由維護保養單位以及使用單位蓋章確認。自檢結束后(包括整改確認),應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自檢報告自檢報告一式2份,由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分別保存。自檢工作的持續改進自檢單位應采取措施,持續改進自檢工作質量。自檢單位對制造單位確認自檢報告時提出的問題,以及監察機構和檢驗機構提出的自檢報告問題,應及時分析、查找原因、持續改進。鼓勵施工單位采用先進的技術和科學的方法進行自檢。
(規范性)
附錄A的修改自檢項目自檢內容與要求自檢方法1技術資料審查1.1制造資料查驗制造單位是否提供以下適用于受檢電梯的資料,其中第(1)和第(2)項資料應當在申請安裝監督檢驗時提交監檢機構,第(6)項資料在安裝竣工后提交監檢機構:(1)配置說明,按照電梯的實際配置,列明其產品編號、型號、主要技術參數[包括提升高度、轎廂有效面積、轎廂設計自重及范圍、額定載重量、額定速度、層站數、控制方式、平衡系數范圍,主要部件和安全保護裝置的產品名稱、型號、編號[繩頭組合、層門、玻璃轎門、前置轎門(適用于斜行電梯)、玻璃轎壁、門鎖裝置、含有電子元件的安全電路、可編程電子安全相關系統,可以不標注編號而標注制造批次號;非金屬材質非線性蓄能型緩沖器除編號外還需要標注制造批次號]、制造單位名稱、型式試驗證書編號、制造日期,懸掛裝置的名稱、型號、主要參數(如直徑、數量),其他制動裝置的型式(適用于以驅動主機機電式制動器作為轎廂上行超速保護裝置減速部件或者轎廂意外移動保護裝置制停部件的曳引驅動非斜行電梯);配置說明加蓋整機制造單位(或者進口電梯的國內代理商)公章或者檢驗專用章,并且注明簽發日期;(2)《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適用于境內制造單位);(3)型式試驗證書,包括整機、主要部件和安全保護裝置的型式試驗證書;檢驗專用章,并且注明簽發日期。限速器、漸進式安全鉗的調試證書;(5)安裝使用維護保養說明書,包括安裝、使用、維護保養說明(含制動器維護保養內容,如拆解、清潔、潤滑、更換等),應急救援說明,以及符合本附件表A1-1的相關聲明(配置適用時);(6)整機質量證明文件,包括整機制造單位的《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編號,電梯的設備品種、產品編號、型號、主要技術參數,安裝單位的《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編號、安裝竣工日期、安裝地點,電梯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聲明;整機質量證明文件加蓋整機制造單位(或者進口電梯的國內代理商)公章或者檢驗專用章,并且注明簽發日期。注A1-1:提供的制造資料為復印件時,應當加蓋整機制造單位(或者進口電梯的國內代理商)公章或者檢驗專用章。注A1-2:本附件A1節所稱主要部件包括繩頭組合、控制柜、層門、玻璃轎門、前置轎門(適用于斜行電梯)、玻璃壁、驅動主機(適用于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安全保護裝置包括限速器、安全鉗、緩沖器、門鎖裝置、轎廂(運載裝置)上行超速保護裝置(以下簡稱轎廂上行超速保護裝置,適用于曳引驅動電梯)、含有電子元件的安全電路、可編程電子安全相關系統、轎廂意外移動保護裝置。在電梯施工前自檢人員根據隨機文件目錄對所有文件進行核對查驗相應資料并做好記(對(4還應根據證書內容確認安全部件的型號規格是否滿足該電梯的要求)核查整機質量證明文件中是否有與《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一致的編號;是否有受檢電梯的設備品種、產品編號、型號、主要技術參數;是否包括了安裝單位的《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編號、安裝竣工日期、安裝地點;是否有電梯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聲明;是否有電梯整機制造單位的公章或者檢驗專用章以及簽發日期且簽發日期是否在制造許可證明文件的有效期之內。自檢項目自檢內容與要求自檢方法1技術資料審查1.2安裝資料查驗以下適用于受檢電梯的資料,其中第(1)~(3)項資料應當在申請監督檢驗時提交監檢機構,如果在安裝過程中發生設計變更,在實施變更前向監檢機構提交第(4)項資料,第(5)項資料在安裝竣工后提交監檢機構:(1)安裝單位的《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1)查驗安裝單位的《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許可范圍是否覆蓋受檢電梯;(2)安裝告知證明資料;(2)查驗告知文件的告知內容是否與擬施工項目內容一致;(3)電梯相關建筑接口符合性聲明,表明用于安裝該電梯的機器空間、井道、層站以及通道、井道下方人員可以到達的空間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了土建交接,并且滿足相關要求,加蓋安裝單位公章或者檢驗專用章;(3)查驗電梯相關建筑接口符合性聲明內容與實物的一致性,并加蓋安裝單位公章或者檢驗專用章;(4)變更設計證明文件(適用于發生設計變更時),有由使用單位提出、經整機制造單位同意的見證;(4)變更設計證明文件(適用于發生設計變更時),有由使用單位提出、經整機制造單位同意的見證;(5)安裝自檢報告,由整機制造單位(或者進口電梯的國內代理商)出具或者蓋章確認。注A1-3:提供的安裝資料為復印件時,應當加蓋安裝單位公章或者檢驗專用章。(5)自檢報告可以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進口電梯的國內代理商)出具,也可以由電梯制造單位授權的電梯施工單位出具,但應經電梯制造單位確認。所謂“確認”,即至少有確認單位公章或檢驗用章。1.3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資料查驗改造或者修理單位是否具有以下適用于受檢電梯的資料,其中第(1)~(4)項資料應當在申請監督檢驗時提交監檢機構,第(8)和第(9)項資料在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竣工后提交監檢機構:(1)改造或者重大修理電梯的使用登記證;(2)改造或者修理單位的《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3)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告知證明資料;(4)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方案,如果擬加裝自動救援操作裝置、能量回饋節能裝置或者IC卡系統等,并且屬于重大修理時,還應當提供其加裝方案(含電氣原理圖和接線圖);(5)加裝或者更換的各主要部件和安全保護裝置的型式試驗證書;(6)加裝或者更換的限速器、漸進式安全鉗、破裂閥的調試證書;(7)安裝使用維護保養說明書(補充件),根據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情況增補的相關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說明(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涉及制動器的,有制動器的維護保養內容,如拆解、清潔、潤滑、更換等),應急救援說明,以及符合本附件表A1-1的相關聲明(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涉及時);(8)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自檢報告;(9)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質量證明文件,包括電梯的設備品種、使用登記證編號、型號、主要技術參數,改造或者修理單位的《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編號、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竣工日期,電梯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聲明;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質量證明文件加蓋改造或者修理單位公章或者檢驗專用章,并且注明簽發日期。注A1-4:提供的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資料為復印件時,應當加蓋改造或者修理單位公章或者檢驗專用章。審查告知文件的告知內容是否與擬施工項目內容一致。審查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方案中是否有本次施工作業的內容以及與此內容相關聯的其它項目,審查施工方案的編制、審核、批準人員手續是否完整、齊全,同時是否有批準日期和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單位的公章;審查擬加裝的自動救援操作裝置、能量回饋節能裝置、IC卡系統的加裝方案(屬于重大修理時)是否有本次加裝作業的內容以及與此內容相關聯的其它項目(含電氣原理圖和接線圖);審查加裝方案的編制、審核、批準人員手續是否完整、齊全,同時是否有批準日期和施工單位的公章。自檢報告應由施工單位出具,其上應有自檢及審核人員簽名。對于擬加裝自動救援操作裝置、能量回饋節能裝置、IC卡系統的重大修理施工,審查加裝方案、產品質量證明文件等。自檢項目自檢內容與要求自檢方法1技術資料審查1.4使用資料查驗使用單位是否具有以下適用于受檢電梯的資料:(1)使用登記證,其內容與實物相符;(1)核對《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上使用單位名稱、設備使用地點、設備種類、設備類別、設備品種、單位內編號、設備代碼、產品編號等信息是否與受檢設備相符。受檢電梯未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且提供了監《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本項可作為無此項處理。(2)日常維護保養合同,由使用單位與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簽訂;(2)查驗使用單位是否簽訂了日常維護保養合同,且合同是否在有效期內;(3)應急救援管理制度和專用鑰匙管理制度。(3)查驗相關制度,發現有問題的地方應幫助使用單位修改完善。1.5技術資料與銘牌(可識別標志)的一致性查驗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主要部件(繩頭組合、玻璃轎門和玻璃轎壁除外)和安全保護裝置的銘牌或者可識別標志(含有電子元件的安全電路、可編程電子安全相關系統、層門、前置轎門可以采用可識別標志)上標注的產品型號、編號(制造批次號)、制造單位名稱或者商標、型式試驗證書編號(含有電子元件的安全電路、可編程電子安全相關系統、層門、前置轎門可以不標注型式試驗證書編號)、制造日期與配置說明[見本附件1.1條第(1)項]一致;審查相關主要部件和安全保護裝置的銘牌或者可識別標志上標注的內容與配置說明、型式試驗證書內容的一致性。(2)主要部件和安全保護裝置的銘牌或者可識別標志上標注的內容與相應的型式試驗證書內容相符。改造、重大修理自檢時,應當對加裝或者更換的主要部件和安全保護裝置的銘牌或者可識別標志上標注的內容與相應型式試驗證書的一致性進行審查。2機器空間目測必要時測量相關數據2.2機房通道門及警示標志2.3機器空間專用機房、滑輪間環境,選層器(1)檢查機器空間是否未用于電梯以外的其他用途;目測檢查,機器空間內不得設有非電梯用的線槽、電纜、設備等物品或者用于其他用途。(2)(3)選層器動靜觸點自檢項目自檢內容與要求自檢方法2機器空間2.4活動區域(1)活動區域的凈高度不小于1.80m;測量相關數據(2)機房地面高度不一并且相差大于0.50m時,設有樓梯或者高度不大于4.0m的固定的梯子,并且設有護欄。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在控制柜、緊急和測試操作屏前有一塊凈空間,其深度不小于0.70m,寬度不小于0.50m與控制柜、緊急和測試操作屏全寬的較大者,其凈高度不小于2.00m;目測,必要時測量相關數據(2)對運動部件進行維護和檢查以及緊急操作的地方有一塊不小于0.50m×0.60m的水平凈空間,其凈高度不小于2.00m。2.6轎廂工作區域對于設在轎廂內或者轎頂上用于維護和檢查驅動主機、控制柜的工作區域,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設有機械鎖定裝置,防止轎廂(運載裝置)產生危險移動;目測檢查相關裝置的位置,操作驗證相關裝置的有效性(2)設置檢查機械鎖定裝置位置的電氣安全裝置,當該機械鎖定裝置處于非停放位置時,能夠防止轎廂(運載裝置)的所有運行;(3)轎壁上設置的檢修門不能向轎廂外打開,并且裝有用鑰匙開啟的鎖,不用鑰匙能夠關閉和鎖住;檢查該門鎖住位置的電氣安全裝置功能有效。2.7對于設在底坑內用于維護和檢查驅動主機、控制柜的工作區域,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設置停止轎廂(運載裝置)運動的機械制停裝置,使工作區域可站人平面與轎廂最低部件或者運載裝置最前端部件之間的距離不小于2.00m;目測檢查相關裝置的位置,操作驗證相關裝置的有效性,測量相關數據(2)設置檢查機械制停裝置位置的電氣安全裝置,當機械制停裝置處于非停放位置并且未進入工作位置時,能夠防止轎廂(運載裝置)的所有運行,當機械制停裝置進人工作位置后,僅能通過檢修運行控制裝置來控制轎廂(運載裝置)運行;(3)在井道外設置電氣復位裝置,只有通過操縱該裝置才能使電梯恢復到正常工作狀態,該裝置只能由被授權人員接近和操作。2.8平臺工作區域2.8.1平臺設置當用于維護和檢查驅動主機、控制柜的工作區域或者斜行電梯的其他工作區域設置在平臺上時,檢查該平臺是否為永久性裝置,并且設有護欄。目測檢查相關裝置的位置,操作驗證相關裝置的有效性,測量相關數據2.8.2轎廂(運載裝置)或者對重運行通道中的平臺工作區域當用于維護和檢查驅動主機、控制柜的工作區域或者斜行電梯的其他工作區域設置在平臺上,并且該平臺位于轎廂(運載裝置)或者對重運行通道中時,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設有可以使平臺進入(退出)工作位置的裝置,該裝置只能由被授權人員在底坑或者在井道外接近和操作,由電氣安全裝置確認平臺完全縮回后電梯才能運行;目測檢查相關裝置的位置,操作驗證相關裝置的有效性,測量相關數據(2)維護和檢查不需要移動轎廂(運載裝置)時,設置防止轎廂(運載裝置)移動的機械鎖定裝置和檢查該裝置位置的電氣安全裝置,當該裝置處于非停放位置時,能夠防止轎廂(運載裝置)的所有運行;(3)維護和檢查需要移動轎廂(運載裝置)時,設置可移動止停裝置來限制轎廂(運載裝置)的運行區間,當轎廂(運載裝置)位于平臺上方時,該裝置能夠使轎廂(運載裝置)停在上方距平臺至少2.00m處,當轎廂(運載裝置)位于平臺下方時,該裝置能夠使轎廂(運載裝置)停在平臺下方符合本附件A1.2.2.11條要求的位置;(4)設置檢查止停裝置工作位置的電氣安全裝置,只有止停裝置處于完全縮回位置時才允許轎廂(運載裝置)移動,只有止停裝置處于完全伸出位置時才允許轎廂(運載裝置)在本條第(3)項所限定的區域內移動。自檢項目自檢內容與要求自檢方法2機器空間2.9目測檢查相關裝置的位置,操作驗證相關裝置的有效性,測量相關數據3井道3.1井道照明目測檢查,必要時使用照度計測量照度。3.2井道封閉措施3.33.4自檢項目自檢內容與要求自檢方法3井道3.5到達和離開轎頂的安全措施相鄰兩層門地坎間的距離大于11m的,檢查是否采取了本附件3.5.1~3.5.3條所述措施之一。3.5.1中間安全門(1)設有中間安全門,其地坎與層門(或者安全門)地坎間的距離均不大于11m(對于消防員電梯,不大于7m);(1)使用卷尺測量相關距離與尺寸。(2)安全門不能向井道內開啟,其高度不小于1.80m,寬度不小0.35m;門上裝有用鑰匙開啟的鎖,門開啟后不用鑰匙能夠將其關閉和鎖住,門鎖住后不用鑰匙能夠從井道內將門打開;驗證門關閉狀態的電氣安全裝置功能有效;(2)測量安全門高度、寬度,操作驗證其開啟方向、門鎖設置、電氣安全裝置是否符合要求。(3)在井道外,安全門附近設有包含“電梯井道——危險未經允許禁止入內”文字的警示標志。(3)目測檢查。3.5.2消防用防墜落裝備相鄰層門(或者安全門)地坎間的距離不大于18m的,具有在現場可以獲得的消防用防墜落裝備,并且在上部層門(或者安全門)附近的井道外建筑結構上設有安全固定點,其上標明的承載能力值不小于22kN。目測檢查。3.5.3鋼斜梯和鋼直梯在井道內設有固定式鋼斜梯或者具有安全護籠的固定式鋼直梯,并且具有在緊鄰的上部層門(或者安全門)、鋼斜梯(或者鋼直梯)以及轎頂之間安全進出的措施。注:相鄰的轎廂正對側均設置了符合本附件7.4條要求的轎廂安全門時,可以不設置本條所述措施。目測檢查。3.6運行路徑下方防護措施對重(平衡重)運行路徑下端部的下方存在人員能夠到達空間的,檢查對重(平衡重)上是否設有安全鉗。3.7對重(平衡重)運行區域防護措施檢查對重(平衡重)的運行區域是否設有剛性隔障,并且該隔障符合以下要求:(1)從底坑地面到隔障的最低部分不大于0.30m;目測,必要時使用卷尺測量相關尺寸。(2)從對重完全壓縮緩沖器的位置起或者平衡重位于最低位置起,延伸到底坑地面以上至少2.00m處;(3)寬度至少等于對重(平衡重)寬度;對于斜行電梯,該隔障能夠防護對重(平衡重)運行區域的所有易接近面。3.8運動部件防護措施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在裝有多臺電梯的井道中,不同電梯的運動部件之間設有剛性隔障,該隔障從底坑地面不大于0.30m處向上延伸至底層端站樓面以上至少2.50m高度,并且有足夠的寬度防止人員從一個底坑通往另一個底坑;目測,必要時使用卷尺測量相關尺寸。(2)任一電梯的護欄內側邊緣和相鄰電梯的運動部件之間的水平距離小于0.50m時,設置貫穿整個井道的隔障,并且其寬度不小于運動部件的寬度每邊各加0.10m;自檢項目自檢內容與要求自檢方法3井道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當轎廂或者對重位于本附件表A1-2規定的最高位置時,其導軌能夠提供不小于0.10m的進一步制導行程。表A1-2轎廂、對重的極限位置位置曳引驅動電梯轎廂最高位置對重完全壓縮緩沖器+0.035υ2;轎廂最低位置轎廂(運載裝置)完全壓縮緩沖器對重最高位置轎廂完全壓縮緩沖器+0.035υ2對重最低位置對重完全壓縮緩沖器注:(1)υ——額定速度,m/s;(2)當曳引驅動電梯驅動主機的減速是按照規定被監控時,0.035υ2的值可以按轎廂或者對重觸及緩沖器時的速度減小;(4)對于具有補償繩及補償繩張緊輪和防跳裝置的曳引驅動電梯,0.035υ2的值可以用張緊輪可能的移動量再加上轎廂行程的1/500或者0.20m(取兩者中的較大值)代替。測量并計算相關數據。①將轎廂運行至上端站平層位置,進入底坑,用卷尺測量對重撞板與其緩沖器頂面間的距離(S1),查看對重緩沖器壓縮行程(H1),計算轎廂最高位置高于頂層平層位置的距離(N1)=S1+H1+0.035υ2;②進入轎頂,將轎廂運行至上端站平層位置,測量轎廂導靴以上的轎廂導軌的長度(L1)。L1-N1的值為轎廂導軌的進一步制導行程;③進入轎頂,將轎廂運行至頂層附近,在對重導軌上涂上黃油或其他粉末。④進入底坑,將轎廂運行至下端站平層位置,用卷尺測量轎廂撞板與其緩沖器頂面間的距離(S2),查看轎廂緩沖器壓縮行程(H2),計算對重最高位置與轎廂位于底層平層位置時對重位置距離(N2)=S2+H2+0.035υ2;⑤進入轎頂,將轎廂運行至頂層,用卷尺測量對重導軌上導靴最高位置痕跡以上的對重導軌長度(L2)。L2-N2的值為對重導軌進一步制導行程。對于通過轎頂進入井道頂部的電梯,當轎廂位于本附件表A1-2中規定的最高位置時,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見本附件圖A1-2):(1)ha≥1.00m,hb≥0.10m,hc≥0.30m;(2)轎頂上方有一個不小于0.50m×0.60m×0.80m的空間(任意平面朝下均可)。1——導靴或滾輪、懸掛裝置端接裝置、垂直滑動門的橫梁或者部件以及液壓驅動電梯上行柱塞頂部組件的最高部件;2——不小于0.50m×0.60m×0.80m的空間;3——安裝在轎頂的最高部件;4——轎頂最高可站人面積水平面;ha——位于轎廂投影部分的井道頂最低部件的水平面與轎頂最高可站人面積水平面之間的垂直距離;hb——井道頂最低部件與導靴或者滾輪、懸掛裝置端接裝置附件、垂直滑動門的橫梁或者部件的最高部分之間的自由垂直距離;hc——井道頂最低部件與固定在轎頂部件最高部分之間的自由垂直距離。圖A1-2頂部空間示意圖對于通過轎頂進入井道頂部的電梯,按照3.9計算轎廂最高位置高于頂層平層位置的距離(N1),各具體位置見圖2.頂部空間示意圖。進入轎頂,將轎廂運行至上端站平層位置,在轎頂用卷尺測量:①轎頂最高可站人面積水平面至井道頂投影面的最小垂直距離(C1);②導靴或滾輪、懸掛裝置端接裝置、垂直滑動門的橫梁或者部件以及液壓驅動電梯上行柱塞頂部組件的最高部件至井道頂部件的最小垂直距離(C2);③安裝在轎頂的最高部件至井道頂部件的最小垂直距離(C3);④轎頂空間的尺寸;(1)利用ha=C1-N1,hb=C2-N1,hc=C3-N1分別確定是否滿足≥1.00m、0.10m和0.30m。(2)利用ha和轎頂空間的長度和寬度確定是否符合最小0.50m×0.60m×0.8m的要求。自檢項目自檢內容與要求自檢方法3井道3.11底坑空間當轎廂位于本附件表A1-2規定的最低位置時,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底坑中有一個不小于0.50m×0.60m×1.00m的空間(任一平面朝下均可;按照3.9計算轎廂最低位置低于底層平層位置的距離(N2);進入底坑,將轎廂運行至下端站平層位置,用卷尺測量:①轎廂最低部件與底坑地面之間的距離(D1);②夾緊裝置鉗塊、棘爪裝置、垂直滑動門的部件、護腳板和相鄰井道壁之間,轎廂最低部件和導軌之間的水平距離(D2);③底坑中固定的最高部件和轎廂最低部件(夾緊裝置鉗塊、棘爪裝置、垂直滑動門的部件、護腳板)之間的自由垂直距離(D3);④底坑中自由空間的尺寸。(1)利用自由空間尺寸的高度-S2-H2,以及底坑中自由空間尺寸寬度和長度確定是否符合最小0.50m×0.60m×1.0m的要求(2)底坑地面與轎廂最低部件之間的自由垂直距離不小于0.50m,當垂直滑動門的部件、護腳板、夾緊裝置鉗塊或者棘爪裝置和相鄰井道壁之間,轎廂最低部件和導軌之間的水平距離在0.15m之內時,此垂直距離允許減少到0.10m;當轎廂最低部件和導軌之間的水平距離大于0.15m但不大于0.50m時,此垂直距離可按線性關系增加至0.50m;(2)利用D1-N2與D2的關系,確定距離是否符合要求;(3)底坑中固定的最高部件和轎廂最低部件(垂直滑動門的部件、護腳板、夾緊裝置鉗塊或者棘爪裝置除外)之間的自由垂直距離不小于0.30m。(3)利用D3-N2確定距離是否符合0.30m的要求。3.12進入底坑的措施檢查其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之一:(1)供人員從層門進入底坑的梯子為永久設置的固定式梯子,并且不凸入電梯的運行空間;(1)目測檢查;(2)供人員從層門進入底坑的梯子為永久設置的非固定式梯子,如果該梯子在展開位置可能與運動部件發生碰撞,當其不在存放位置時,能夠通過電氣安全裝置防止電梯運行;(2)目測并操作驗證電氣安全裝置的有效性;(3)供人員進入底坑的通道門不向底坑內開啟,其高度不小于1.80m,寬度不小于0.60m(對于斜行電梯,可以采用尺寸不小于0.80m×0.80m的活板門);門上裝有帶鑰匙的鎖,門開啟后不用鑰匙能夠將其關閉和鎖住,門鎖住后不用鑰匙能夠從底坑內將門打開;在井道外,通道門附近設有包含“電梯井道——危險﹐未經允許禁止入內”文字的警示標志。(3)目測通道門的開啟方向、門標識的設置,測量門的尺寸,并操作驗證門鎖的設置是否符合要求。自檢項目自檢內容與要求自檢方法3井道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底坑內設有在進入底坑時以及在底坑地面上均能夠方便操作的停止裝置和進入底坑時方便操作的井道照明操作裝置,并且功能有效;目測并模擬操作驗證相關裝置功能。(2)底坑地面平整,無滲水、積水;(1)每根導軌至少有2個導軌支架,安裝于井道上、下端部的非標準長度導軌的支架數量符合設計要求;目測檢查。(2)導軌支架安裝牢固,錨栓(如膨脹螺栓)固定只能在井道壁的混凝土構件上使用。3.15緩沖器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緩沖器無松動、明顯傾斜、斷裂、塑性變形、剝落、破損、嚴重銹蝕等現象;目測檢查,操作驗證相關裝置有效性。(2)耗能型緩沖器液位正確,驗證柱塞復位的電氣安全裝置功能有效;(3)對重緩沖器附近設有清晰的對重越程距離標識;3.164電氣設備(裝置)及控制檢查每臺電梯是否單獨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主開關:(1)從機器空間入口處易于直接接近,并且在斷開位置上能夠被鎖住;(2)有機房時設置在機房內,沒有機房時設置在控制柜內(控制柜未設置在井道內時)或者緊急和測試操作屏上(控制柜設置在井道內時),如果緊急操作屏和動態測試屏是分立的,設置在緊急操作屏上;(3)如果從控制柜、驅動主機處不易直接接近主開關,則在該處設有能夠有效切斷控制柜、驅動主機供電的斷電(隔離)開關;(4)不能切斷轎廂照明和通風、機器空間照明、井道照明以及轎頂、滑輪間和底坑電源插座的電源;(5)機房為多臺電梯共用時,各主開關的操作機構易于識別。(1)控制柜接觸器、繼電器觸點接觸良好;(2)控制柜內各接線端子(3)控制柜各儀表顯示正確斷相錯相保護功能檢查斷相、錯相保護功能是否有效;電梯運行與相序無關時,可以不設錯相保護。斷開主開關,在其輸出端,分別斷開三相交流電源的任意一根導線后,閉合主開關,檢查電梯能否啟動;斷開主開關,在其輸出端,調換三相交流電源的兩根導線的相互位置后,閉合主開關,檢查電梯能否啟動。試驗前應檢查斷錯相保護裝置是否有被短接的情況;每次斷電后應用電筆或萬用表測試,確認電源已斷開后才開始相應的操作,防止因為大容量電容、劣質斷路器失效等產生觸電傷害;完成試驗后,須檢查是否已恢復原狀自檢項目自檢內容與要求自檢方法4電氣設備(裝置)及控制4.4接地保護措施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供電電源自進入機器空間起,中性導體(N,零線)與保護導體(PE,地線)始終分開;(1)查閱電氣原理圖,確認供電電源自進入主開關起,中性導體(N,零線)與保護導體(PE,地線)是否始終分開。現場檢驗時,斷開主開關并驗電,斷開照明和插座開關(如果有),將零干線和接地干線斷開,用萬用表檢查中性導體(N,零線)接線端子和保護導體(PE,地線)接線端子間是否導通,如果不能導通,則兩線是分開的。(2)機器空間的電氣設備及線管、線槽的外露可導電部分與保護導體(PE,地線)可靠連接;(2)目測電氣設備及線管、線槽的外漏可以導電部分與保護導體的連接情況,檢查各接地支線是否分別接至接地干線上,必要時測量驗證。(3)含有電氣安全裝置的電路發生接地故障時,驅動主機立即停止運轉,或者在第一次正常停止運轉后,能夠防止驅動主機再啟動,恢復電梯運行只能通過手動復位。(3)模擬接地故障,驗證接地保護措施的有效性。4.5門旁路裝置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層門和轎門旁路裝置上或者附近標明“旁路”字樣;(1)目測旁路裝置設置及標識,觀察是否有“旁路”字樣和標明“旁路”狀態或者“關”狀態的標識。(2)處于旁路狀態時,能夠旁路層門關閉觸點、層門門鎖觸點、轎門關閉觸點、轎門門鎖觸點,但不能同時旁路層門和轎門的觸點;對于手動層門,不能同時旁路層門關閉觸點和層門門鎖觸點;(2)①將旁路裝置切換到“旁路層門”狀態,采取措施(如絕緣法)分別讓層門關閉觸點和層門門鎖觸點不接通,此時保持轎門觸點正常接通,關閉層門,若電梯在檢修或緊急狀態下可以運行,則證明“可以旁路層門關閉觸點和門鎖觸點”;②將旁路裝置切換到“旁路轎門”狀態,保持層門觸點不接通,轎門觸點正常接通,關閉轎門,若電梯在檢修或緊急狀態下不能運行,則證明“旁路轎門狀態下不可以旁路層門觸點”;③將旁路裝置切換到“旁路轎門”狀態,采取措施(如絕緣法)分別讓轎門關閉觸點和轎門門鎖觸點(如果有)不接通,此時保持層門觸點正常接通,關閉轎門,若電梯在檢修或緊急狀態下可以運行,則證明“可以旁路轎門關閉觸點和門鎖觸點”;④將旁路裝置切換到“旁路層門”狀態,保持轎門觸點不接通,層門觸點正常接通,關閉轎門,若電梯在檢修或緊急狀態下不能運行,則證明“旁路層門狀態下不可以旁路轎門觸點”;(3)處于旁路狀態時,取消正常運行(包括自動門的任何運行),并且只有在檢修運行控制或者緊急電動運行控制下電梯能夠運行,轎廂上的聽覺信號和轎底的閃爍燈在運行期間起作用。(3)操作驗證。(4)提供獨立的監控信號證實轎門處于關閉位置。注:如果本條未按照《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等4個安全技術規范(TSGT7001~TSGT7004,含第2、第3號修改單)或者本規則進行過監督檢驗,定期檢驗時可以不檢驗。(4)采取措施(如絕緣法)僅將轎門關閉觸點處于不接通狀態,轎門及層門其余觸點均處于接通狀態,關閉轎門,若電梯在檢修或緊急狀態下不能運行,則證明“提供獨立的監控信號證實轎門處于關閉位置”符合要求。自檢項目自檢內容與要求自檢方法4電氣設備(裝置)及控制4.6門回路監測功能檢查當轎廂停在開鎖區域內、轎門開啟且層門鎖釋放時,門回路監測系統是否對檢查轎門關閉位置的電氣安全裝置、檢查層門鎖緊裝置鎖緊位置的電氣安全裝置,或者轎門電氣安全裝置和層門電氣安全裝置所構成的電路,以及監控信號的正確動作進行監測,監測到故障時能夠防止電梯的正常運行。①查閱門回路原理圖,找出控制柜內門回路對應的線號;②分別短接(前/后)層門回路、(前/后)轎門回路,將電梯呼至任一樓層,檢驗當轎廂開門后,能否防止電梯的正常運行;③僅屏蔽轎門監控信號,將電梯呼至任一樓層,檢驗當轎廂開門后,能否防止電梯的正常運行;④若短接(前/后)層門回路、(前/后)轎門回路以及屏蔽轎門監控信號后,電梯均不能正常運行,則說明門回路檢測功能有效。4.7制動器狀態監測功能檢查其是否能夠監測制動器的每組制動力或者每次動作時每組機械部件的正確動作(松開或者制動),當監測到失效時,是否能夠防止電梯的正常運行。注:如果本條未按照《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等4個安全技術規范(TSGT7001~TSGT7004,含第2、第3號修改單)或者本規則進行過監督檢驗,定期檢驗時可以不檢驗。模擬制動器的每組機械部件松開或制動故障,查看能否防止電梯正常運行;或者模擬制動器單組制動力不足,查看能否防止電梯正常運行。4.8自動救援操作裝置如果配置自動救援操作裝置,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裝置上設有銘牌,標明產品名稱、型號、編號、制造單位名稱、技術參數;加裝的自動救援操作裝置的銘牌和該裝置的產品質量證明文件相符;(1)核對自動救援裝置銘牌信息。(2)當電網電源中斷時,至少等待3s該裝置才能自動投入救援運行;完成自動救援運行后,維持自動門的開門狀態不小于10s再退出自動救援狀態,關閉層門和轎門,恢復主電源回路;(2)操作驗證相關功能有效性。(3)處在檢修運行、緊急電動運行狀態,以及主開關斷開、電氣安全裝置動作時,不能投入救援運行。(3)將電梯置于檢修運行、緊急電動運行,以及主開關斷開、電氣安全裝置動作狀態,查看自動救援操作裝置是否不能投入使用4.9檢修運行控制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轎頂設有一個檢修運行控制裝置,如果在底坑、平臺、轎廂內的工作區域對驅動主機、控制柜進行維護和檢查時需要移動轎廂,也設有檢修運行控制裝置,并且功能有效;(1)檢查檢修控制裝置的設置,操作驗證其功能;(2)如果多個檢修運行控制裝置切換到“檢修”狀態,則操作任一檢修運行控制裝置時均不能使轎廂運行,除非同時操作所有切換到“檢修”狀態的檢修運行控制裝置上的運行按鈕和相同方向按鈕;(2)如設置有多個檢修控制裝置,模擬操作驗證其保護功能;(3)電梯運行仍然依靠電氣安全裝置;如果檢修門開啟時需要從轎廂內移動轎廂,當檢修門附近檢修運行控制裝置切換到“檢修”狀態時,能夠使本附件A1.2.1.6條第(3)項所述的電氣安全裝置失效。(3)操作驗證。4.10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緊急電動運行控制功能有效。操作驗證。(2)操作緊急電動運行開關后,依靠持續按壓的按鈕來控制轎廂運行,按鈕上或者其附近清晰地標明運行方向;進行緊急電動運行操作時,易于觀察轎廂是否在開鎖區域。自檢項目自檢內容與要求自檢方法4電氣設備(裝置)及控制4.11緊急和測試操作屏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緊急操作和動態測試功能有效。操作驗證緊急操作和動態測試裝置的功能。(2)設有顯示裝置或者直接觀察,以獲得轎廂運行方向、速度以及是否到達開鎖區域的信息。(2)操作緊急操作和動態測試裝置,目測檢查。能否觀察到轎廂的運動方向、速度以及是否位于開鎖區。(3)設有停止裝置,除非在其附近1m之內有可以直接接近的主開關或者其他停止裝置。(3)目測檢查。自檢項目自檢內容與要求自檢方法制動器各銷軸部位4)目測檢查;制動器鐵芯(柱塞)(5)按照制造單位要求檢查;制動器制動彈簧壓縮量(6)按照制造單位要求檢查;制動襯(7)目測檢查;8)制動器作為轎廂意外移動保護裝置制停子系統時,制動力人工方式檢測符合使用維護說明書要求;制動力自監測系統有記錄。注:如果本條第(1)項未按照TSGT7001-2023進行過監督檢驗,年度自檢時可以不檢驗。(8)按照制造單位要求檢查。編碼器清潔,安裝牢固。5.8位置脈沖發生器。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自檢項目自檢內容與要求自檢方法6懸掛裝置、補償裝置及旋轉部件6.1鋼絲繩檢查懸掛鋼絲繩、補償鋼絲繩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無籠狀畸變、繩股擠出、扭結、部分壓扁、彎折、嚴重銹蝕、鐵銹填滿繩股間隙、直徑小于其公稱直徑的90%等達到報廢條件的現象;(2)一個捻距內的斷絲數(注A1-11)不超過表A1-3所列數值。表A1-3一個捻距斷絲數量斷絲的形式鋼絲繩類型6×198×199×19均布在外層繩股上243034集中在一或者兩根外層繩股上81011一根外層繩股上相鄰的斷絲444股谷(縫)斷絲111注:斷絲數的參考長度為一個捻距,約為6d[d表示鋼絲繩的公稱直徑,單位為毫米(mm)]在檢修運行下,宏觀檢查鋼絲繩狀態,觀察是否出現籠狀畸變、繩股擠出、扭結、部分壓扁、彎折等現象;用鋼絲繩探傷儀或者放大鏡微觀檢查鋼絲繩的斷絲情況,判斷一個捻距內出現的斷絲數量是否達到報廢條件。測量并判斷鋼絲繩直徑變化情況。測量位置如圖2所示,測量時,選取鋼絲繩合適位置,在相距至少1m的兩點進行測量,測量時應在每點相互垂直方向上各測量兩次,四次測量值的平均值即為鋼絲繩的實測直徑。目測鋼絲繩的銹蝕情況,鐵銹填滿繩股間隙時應報廢。6.2包覆帶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無包覆層變形(如鼓包、壓痕、折痕、凹陷等)、包覆帶承載體外露或者刺出、承載體斷裂等達到報廢條件的現象;(1)目測檢查;(2)設有監測每根包覆帶承載體強度的裝置,當檢測到任一根承載體破斷時,能夠防止電梯的下一次正常啟動;(2)模擬操作驗證;(3)用于查看包覆帶使用時間或者電梯啟動次數的裝置完好。(3)目測檢查。6.3懸掛裝置端部固定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懸掛裝置的端部固定部件無裂紋、松動等現象,端接裝置的彈簧、螺母、開口銷等連接部件無缺損。目測檢查。6.4補償裝置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補償裝置的端部固定部件無裂紋、松動等現象;(1)目測補償繩(鏈)端固定情況;(2)使用電氣安全裝置來檢查補償繩的最小張緊位置(對于斜行電梯,當不采用重力張緊裝置時,設置電氣安全裝置檢查補償繩的最大張緊位置);當電梯的額定速度大于3.5m/s(對于斜行電梯,大于2.5m/s)時,設有防跳裝置,該裝置動作時由電氣安全裝置使電梯停止運行;(2)模擬斷繩或者防跳裝置動作時的狀態觀察電氣安全裝置動作和電梯運行情況。6.5異常伸長保護措施如果轎廂懸掛在包覆帶或者兩根鋼絲繩上,檢查當任意一根懸掛裝置發生異常相對伸長時,能夠通過電氣安全裝置防止電梯的正常運行。自檢項目自檢內容與要求自檢方法6懸掛裝置、補償裝置及旋轉部件6.6非金屬材質反繩輪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電梯的額定速度不大于1.75m/s;對采用非金屬材質反繩輪的電梯,核對其額定速度;目測檢查。反繩輪的標識;查驗維護保養的見證材料;目測檢查。懸掛裝置的狀況。(2)反繩輪上或者附近設有永久固定和清晰的標識,標明反繩輪制造單位名稱或者商標、制造日期、維護保養要求(如潤滑方法與周期)及報廢條件;(3)維護保養單位按照要求進行了維護保養,并且提供了維護保養過程的視頻或者照片等見證材料;(4)在進行本附件第A1.3條所述的各項試驗前、后,均未出現懸掛裝置脫離輪槽(帶槽)、輪及輪軸偏轉、固定結構變形等現象。對于未按照前款第(1)和第(2)項對非金屬材質反繩輪進行過監督檢驗的電梯,應當至少符合前款第(3)和第(4)項的要求。6.7旋轉部件防護裝置檢查曳引輪、滑輪、限速器和張緊輪是否按照表A1-4設置防護裝置,以避免人身傷害、鋼絲繩(包覆帶)因松弛而脫離繩槽(帶槽)、異物進入鋼絲繩(包覆帶)與繩槽(帶槽)之間,并且防護裝置與運動部件無碰擦。表A1-4旋轉部件防護裝置設置要求曳引輪、滑輪、限速器和張緊輪的位置可能的危險人身傷害鋼絲繩(包覆帶)因松弛而脫離繩槽(帶槽)異物進入鋼絲繩(包覆帶)與繩槽(帶槽)之間轎廂上轎頂上√(注A1-12)√√轎底下√√對重或平衡重上√機房和滑輪間內√(注A1-13)√√(注A1-14)井道內頂層轎廂上方√轎廂側面底坑與頂層之間√(注A1-14)底坑液壓缸向上頂升√(注A1-13)向下頂升√(注A1-14)具有機械同步裝置√檢查是否在鋼絲繩(包覆帶)入槽和出槽位置附近各設有一個防脫槽裝置:鋼絲繩(包覆帶)在輪軸水平以下的包角大于60°并且整個包角大于120°的,檢查是否至少還設有一個中間防脫槽裝置。注A1-12:“√”表示應當考慮該項危險。注A1-13:至少應當進行卷入防護,以防止意外進入鋼絲繩(包覆帶)進出曳引輪、滑輪、限速器或者張緊輪的區域。注A1-14:僅在鋼絲繩(包覆帶)以水平方向或者與水平線的上夾角不超過90°的方向進入曳引輪、滑輪時,才需要防護該項危險。目測查驗旋轉部件防護裝置的設置。自檢項目自檢內容與要求自檢方法7轎廂與對重7.1轎頂停止裝置檢查轎頂上距入口不大于1m處是否設有易于接近的停止裝置,并且功能有效;該裝置也可以是距入口不大于1m的檢修控制裝置上的
停止裝置。目測并模擬操作驗證,必要時測量數據。7.2轎頂、轎廂架、轎門及其附件安裝螺栓各螺栓緊固無松動。目測檢查,發現松動時使用對應尺寸的扳手緊固。7.3井道、對重、轎頂各反繩輪軸承部無異常聲,無振動,潤滑良好。電梯檢修運行,觀察各反繩輪的運行情況,聽軸承部是否有異常響聲。7.4轎廂和對重的導軌導軌工作面清潔干凈,壓板牢固;(2)導靴上油杯吸油毛氈齊全,油量適宜,油杯無泄漏;(3)靴襯、滾輪清潔無污,磨損量不超過制造單位要求。目測檢查。7.5轎廂平層準確度與保持精度符合GB7588.1-2020的要求目測或用鋼直尺測量驗證。7.6轎廂稱重裝準確有效使用向轎廂加載標準砝碼或模擬重物等方法驗證轎廂稱重裝置在滿載、超載等各種工況下對應的功能是否有效。7.7安全鉗鉗座固定,無松動目測檢查,發現松動時使用對應尺寸的扳手緊固。7.8轎底各安裝螺栓緊固目測檢查,發現松動時使用對應尺寸的扳手緊固。7.9隨行電纜無損傷目測檢查7.10轎頂護欄轎頂外側邊緣與井道壁之間的水平方向凈距離大于0.30m時,檢查轎頂是否設有符合以下要求的護欄:(1)由扶手、高度不小于0.10m的踢腳板和位于護欄高度1/2處的中間欄桿組成;當井道壁離轎頂外側水平方向自由距離不超過0.3m時,轎頂可以不裝設護欄,本項目為“無此項”。井道壁離轎頂外側水平方向自由距離大于0.3m時,轎頂應裝設護欄,檢驗時,目測檢查轎頂護欄及警示符號或須知的設置情況;測量有關尺寸數據,驗證護欄的組成、高度及裝設是否符合要求。(2)當護欄扶手外側邊緣與井道壁之間的自由距離不大于0.85m時,扶手高度不小于0.70m;當自由距離大于0.85m時,扶手高度不小于1.10m;(3)護欄裝設在距轎頂邊緣最大為0.15m之內,并且扶手外側邊緣與井道中的任何部件之間的水平距離不小于0.10m。自檢項目自檢內容與要求自檢方法7轎廂與對重7.11轎廂安全窗(1)設有手動鎖緊裝置,能夠不用鑰匙從轎廂外開啟,用規定的三角鑰匙從轎廂內開啟;操作驗證安全窗的設置及電氣安全裝置的有效性。(2)不能向轎廂內開啟,并且開啟位置不超出轎廂的邊緣;(3)安全窗的鎖緊由電氣安全裝置驗證,該裝置動作后能夠使電梯停止運行7.12轎廂安全門如果設有轎廂安全門,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設有手動鎖緊裝置,能夠不用鑰匙從轎廂外開啟,用規定的三角鑰匙從轎廂內開啟;操作驗證相關功能有效性。(2)不能向轎廂外開啟,并且出入路徑沒有對重(平衡重)或者固定障礙物;(3)安全門的鎖緊由電氣安全裝置予以驗證;(4)當相鄰轎廂之間的水平距離大于0.35m時,提供一個連接到轎廂或者設置在轎廂上的具有扶手的過橋;對于斜行電梯,設置檢查過橋工作位置的電氣安全裝置,當過橋處于非停放位置并且未進入工作位置時,能夠防止任一轎廂的所有運行。7.13轎廂和對重間距檢查轎廂及其附聯部件與對重及其附聯部件之間的距離是否不小于50mm。使用卷尺或鋼直尺測量該距離。7.14對重塊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對重(平衡重)塊無松動、移位等現象;目測檢查。(2)具有能夠快速識別對重(平衡重)塊數量的措施(例如標明數量或者總高度),并且該措施不會被混淆;(3)非金屬材質對重(平衡重)塊(架)上、轎頂上或者底坑內有清晰的標識,標明對重(平衡重)塊制造單位名稱或者商標和報廢條件;(4)在進行本附件各項試驗前、后,對重(平衡重)塊及其包覆物均無影響產品性能的開裂、破碎、剝落、嚴重腐蝕等現象。對于未按照前款第(3)項對非金屬材質對重(平衡重)塊進行過監督檢驗的電梯,應當至少符合前款第(1)、第(2)、第(4)項的要求。7.15轎廂內銘牌及標識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轎廂內設有銘牌,標明額定載重量及乘客人數、產品編號、制造單位名稱或者商標、;改造后的電梯,加貼銘牌上標明額定載重量及乘客人數(載貨電梯可以只標額定載重量)、改造單位名稱或者商標、改造竣工日期;目測檢查。(2)轎廂內設有IC卡系統的電梯,轎廂內出口層按鈕采用凸起的星形圖案予以標識,或者采用與其他按鈕顏色明顯不同的綠色按鈕;7.16轎廂照明及通風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轎廂正常照明和通風有效;(1)目測檢查。(2)在正常照明電源發生故障的情況下,由緊急電源供電的應急照明能夠自動投入工作。(2)斷開正常照明電源,驗證應急照明是否能夠自動投入工作。自檢項目自檢內容與要求自檢方法7轎廂與對7.17轎廂語音播報系統檢查在停電、故障停梯、轎廂位置校正(再平層除外)、自動救援操作裝置啟動以及接收火災信號退出正常服務時,轎廂語音播報系統是否進行語音播報,提示、安撫轎廂內乘客。注:如果本條未按照本規則進行過監督檢驗,定期檢驗時可以不檢驗。模擬各種情況驗證其功能是否有效。7.18轎廂護腳板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從層站處,在護腳板垂直部分下邊沿5cm2的圓形或者方形面積上施加300N的靜力,其彈性變形不大于35mm;(1)使用推力計測量驗證。(2)對于非斜行電梯,轎廂護腳板的垂直部分高度不小于0.75m,寬度不小于層站入口寬度;對于斜行電梯,轎廂護腳板的寬度至少等于運載裝置位于開鎖區域內時相應層站人口可能暴露的整個凈寬度;設有側置轎門時,其垂直部分的尺寸能夠保護所有可能暴露的表面;設有前置轎門時,面對較低的層站側,垂直部分的高度不小于0.30m。(2)使用卷尺測量相關尺寸8層門和轎門8.1門地坎距離測量轎廂地坎與層門地坎的水平距離是否不大于35mm。平層時使用卷尺或鋼直尺測量該距離。8.2門間隙測量門關閉后的間隙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門扇之間及門扇與立柱、門楣和地坎之間的間隙,對于乘客電梯不大于6mm;對于載貨電梯不大于10mm。(1)使用斜塞尺測量相關間隙尺寸。(2)在水平滑動層門和折疊層門最快門扇的開啟方向,以150N的力施加在一個最不利的點,本條第(1)項所述的間隙對于旁開門不大于30mm,對于中分門其總和不大于45mm。(2)使用拉力計以150N的力拉開層門,使用鋼直尺測量門間隙尺寸。8.3玻璃門防拖曳措施檢查防止兒童的手被玻璃門拖曳的措施是否有效。目測檢查防拖曳措施的設置,操作驗證其有效性。8.4門再開啟保護裝置檢查自動水平滑動門關閉過程中人員通過入口時,保護裝置是否能夠自動使門重新開啟。對于未按照前款要求對門再開啟保護裝置進行過監督檢驗的電梯,檢查當人員通過入口被正在關閉的門扇撞擊或者將被撞擊時,保護裝置是否能夠自動使門重新開啟。操作驗證。自檢項目自檢內容與要求自檢方法8層門和轎門8.5門的運行與導向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層門和轎門正常運行時無脫軌、機械卡阻或者錯位現象;(1)現場觀察層門轎門運行情況(2)層門導向裝置失效時,層門保持裝置能夠使層門保持在原有位置;(2)結合圖紙或型式試驗報告檢查層門保持裝置設(3)在層門底部的保持裝置上或者其附近設有識別保持裝置最小嚙合深度的標記,并且層門底部保持裝置的嚙合深度不小于標記所示的最小嚙合深度。(3)目測標記的設置,測量嚙合深度并與標記所示的最小嚙合深度對比。8.6自動關閉層門裝置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在8.7緊急開鎖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每個層門均能夠被專用鑰匙從外面開啟;緊急開鎖后,在層門閉合時門鎖裝置未保持在開鎖位置。用鑰匙操作緊急開鎖裝置,驗證其功能(2)如果只能通過層門進入底坑,則從底坑爬梯并且在高度1.80m內和最大水平距離0.80m范圍內能夠安全地觸及門鎖,或者能夠通過永久設置的裝置從底坑中打開層門。8.8門的鎖緊與閉合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鎖緊動作由重力、永久磁鐵或者彈簧來產生和保持,即使永久磁鐵或者彈簧失效,重力也不能導致開鎖;目測檢查鎖的設置并模擬操作驗證,必要時測量數據,不符合時應記錄數值。使電梯以檢修速度運行,打開層門,檢查電梯是否停止;將電梯置于檢修狀態,層門關閉,打開轎門,觀察電梯能否運行;對于由數個間接機械連接的門扇組成的滑動門,短接被鎖住門扇上的電氣安全裝置,使各門扇均打開,觀察電梯能否運行(2)轎廂(運載裝置)在鎖緊元件嚙合不小于7mm時才能啟動;(3)檢查層門、轎門鎖緊狀態的電氣安全裝置功能有效;(4)每個層門和轎門的閉合均由電氣安全裝置來驗證;如果滑動門是由數個間接機械連接的門扇組成,則未被鎖住的門扇上設有電氣安全裝置以驗證其閉合狀態;與門的驅動部件直接機械連接的轎門門扇可以不設置電氣安全裝置。8.9轎門開門限制裝置及轎門的開啟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轎廂停在開鎖區域外時,轎門開門限制裝置能夠防止轎廂內的人員打開轎門離開轎廂;模擬試驗,操作驗證相關裝置的有效性。(2)在轎廂意外移動保護裝置允許的最大制停距離范圍內,打開對應的層門后,能夠不用工具(三角鑰匙或者永久性設置在現場的工具除外)從層站處打開轎門。8.10門刀、門鎖滾輪與地坎間隙檢查轎門門刀與層門地坎、層門門鎖鎖滾輪與轎廂地坎的間隙是否不小于5mm,并且電梯運行時不互相碰擦。目測檢查,必要時使用鋼直尺或斜塞尺測量相關距離。8.11層門、轎廂系統中傳動鋼絲繩、鏈條、膠帶各傳動鋼絲繩、鏈條、膠帶清潔無污,無斷裂、嚴重磨損、銹蝕、變形等情況。目測檢查,按照制造單位要求進行清潔、調整或更換。自檢項目自檢內容與要求自檢方法8層門和轎門8.12層門門導靴8.13層門門鎖電氣觸點8.14層門裝置和地坎發現螺栓松動時使用對應尺寸的扳手緊固。8.15轎門門鎖電氣觸點9試驗(1)檢查機房內或者緊急和測試操作屏上是否設有清晰的應急救援程序;目測檢查;(2)檢查建筑物內的救援通道是否保持通暢,應急救援人員是否能夠無阻礙地抵達實施緊急操作的位置,以及各層站處;目測檢測;(3)在各種載荷工況下,按照本條第(1)項所述的應急救援程序實施操作,觀察是否能夠安全、及時地解救被困人員。注:對于《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史引與強制驅動電梯》(TSGT7001—2009,含第1、第2號修改單)、《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消防員電梯》(TSGT7002—2011,含第1、第2號修改單)實施前監督檢驗合格的和在現有建筑物中增設的曳引驅動乘客電梯和消防員電梯、曳引與強制驅動載貨電梯,因建筑結構等原因而難以達到本條中有關無阻礙地抵達各層站處這一要求時,如果使用單位采取了有效措施(例如:保證救援人員可以通過鑰匙或者強制手段打開通往電梯層站的門窗等阻隔,及時到達實施救援的層站,并且按規定開展了應急救援演練)并且征得了相關利益方的同意,同時符合本條中的其他要求,可以判定本條的檢驗結果為符合要求。(9.2平衡系數測試(1)新安裝電梯自檢時,以及對于當次年度自檢需要進行本附件A1.3.12.2條所述試驗的電梯,在轎廂內裝載30%、40%、45%、50%、60%額定載重量的載荷運行,當轎廂與對重運行到同一水平位置時,測量電動機的電流值(對于直流電動機同時測量電壓值),繪制電流(或者電壓)——載荷曲線,以向上、向下運行曲線的交點確定平衡系數,確認平衡系數是否在0.40~0.50之間,并且符合制造(改造)單位的設計值;對于斜行電梯和未按照上述要求對平衡系數進行過監督檢驗的電梯,確認平衡系數是否在0.40~0.50之間,或者符合制造(改造)單位的設計值;同自檢要求。(2)進行本條第(1)項所述之外的自檢時,對平衡系數進行確認或者測試,判定其是否在0.40~0.50之間,并且符合制造(改造)單位的設計值;對于斜行電梯和未按照本條第(1)項對平衡系數進行過監督檢驗的電梯,判定其是否在0.40~0.50之間,或者符合制造(改造)單位的設計值。注:只有當本條檢驗結果為符合時方可以進行后續各項試驗。年度自檢時,發現轎廂、對重或者其他部件(如補償裝置)的重量發生變化,并且可能導致平衡系數發生變化的,應當測試平衡系數。自檢項目自檢內容與要求自檢方法9試驗9.3轎廂超載保護裝置試驗新安裝電梯自檢時,以及對于當次年度自檢需要進行本附件9.12.2條所述試驗的電梯,或者發現轎廂自重發生變化等可能影響轎廂超載保護裝置有效性的情況,采用在轎廂內施加載荷的方式進行轎廂超載保護裝置試驗,觀察是否最遲在轎廂內載荷達到110%額定載重量時能夠檢測出超載,防止電梯正常啟動及再平層(對于液壓驅動電梯,防止電梯正常啟動),并且轎廂內有聽覺和視覺信號提示,自動門完全開啟,手動門保持在未鎖緊狀態。對于未按照前款要求對轎廂超載保護裝置進行過監督檢驗的電梯,允許轎廂內只提供聽覺信號或者視覺信號。注:非本條所述的其他情況下,可以采用模擬超載狀態的方式進行驗證。同自檢要求。9.4轎廂限速器-安全鉗試驗9.4.1限速器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各調節部位封記完好,運轉時無碰擦、卡阻、轉動不靈活等現象,動作正常;(1)目測檢查;(2)動作速度符合要求;(2)限速器在監督檢驗后每2年做1次動作速度校驗。如發現調節部位封記缺損等可能影響限速器動作速度的情況,自檢人員也應當進行限速器動作速度校驗并記錄。(3)限速器輪槽限速器、鋼絲繩(3)目測檢查。9.4.2電氣安全裝置檢查以下電氣安全裝置功能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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