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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金個稅范文四篇同一,讀音是tóngyī,漢語詞語,意思是共一,合?,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金個稅4篇,供大家參考選擇。
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金個稅4篇
【篇一】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金個稅
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獲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應當怎樣繳納個稅
網友提問:
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律師解答:
您好,依據《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xx]157號)文件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退職費、安置費等所得要遵照以下方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1.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局部,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局部遵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101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即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必須期限內進展平均。詳細平均方法: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遵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2.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遵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根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3.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4.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后又再次任職、受雇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雇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
【篇二】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金個稅
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
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局部,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局部遵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101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該文件相關內容:對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工程計征個人所得稅。
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必須期限內進展平均。
詳細平均方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遵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例題】甲在某單位工作了8年,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101000元,當地年平均工資12000元。
免征額=120003=36000(元)
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01000-36000)8-2000]稅率-速算扣除數}8
【篇三】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金個稅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計算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計算】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工資標準計算及依據
(一)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療補助費(不低于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癥加101%)
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觀改變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
(二)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總和×n=工作年限×月工資×(1+50%)×n(1
(三)因用人單位不訂合同或合同無效賠償金,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1=應得工資收入×25%賠償金2=醫療費用×25%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工資標準計算及依據
(一)違法解除賠償金=錄用費用+培訓費用+干脆經濟損失+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二)勞動者違反保密條款賠償金=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潤)+合理的調查費用
連帶賠償責任
賠償金總額=干脆經濟損失+因獲得商業隱私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用人單位擔當70%以上)
(一)用人單位拖欠或克扣勞動者工資以及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酬報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與依據。
1、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應發勞動者工資x25%
2、此種情形下可以主見的權利數額:應發勞動者工資+應發勞動者工資x25%
3、計算依據:用人單位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酬報,用人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酬報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酬報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二)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及依據。
1、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低于當地最低工資局部x25%
2、當事人可以主見的權利數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局部+低于當地最低工資局部x25%
計算依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局部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局部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三)經協商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與依據。
1、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在本單位工作年限x月工資(最多不能超過12個月,未滿一年按一年標準計算)
計算依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相同,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依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四)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確定不能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可主見工程及計算依據。
1、經濟補償金計算: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x月工資
2、可主見工程:
⑴一般情形: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月工資x6個月)
⑵患重病: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增加醫療補助費(月工資x6個月x50%)
⑶患絕癥: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增加醫療補助費(月工資x6個月x101%)
3、計算依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支配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或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局部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局部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五)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及計算依據。
1、經濟補償金:本單位的工作年限x月工資(未滿一年,按一年計算,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2、計算依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的,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據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六)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改變,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及計算依據。
1、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年限x月工資。
2、計算依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改變,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七)用人單位經營困難,裁減人員的經濟補償金及計算依據。
1、經濟補償金:本單位工作年限x月工資
2、計算依據:用人單位面臨破產進展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緊要困難,必需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八)額外經濟補償金計算及依據
1、計算:經濟補償金x50%
2、依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賜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九)工資的認定標準:本方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狀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用人單位依據本方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篇四】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金個稅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n與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個人所得稅合集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n
許多HR及勞動者由于受到媒體關于解除勞動合同“n+1”的經濟補償模式誤導,認為只要是被用人單位辭退,用人單位均應當在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再加一個月的“代通知金”,結果導致了一些不必要的勞動爭議發生。什么是“代通知金”?最初我國勞動法中并無“代通知金”的相應規定。所謂的“代通知金”源自于香港雇傭條例,意思是雇主或雇員只要賜予對方通知期內雇員本應計算的工資額,就可無需賜予通知而隨時終止合約。后來深圳將該制度引進,在11014年公布的《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在原單位工作的;〔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改變,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按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員工的,應當支付該員工當年一個月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由于“代通知金”在深圳的適用,漸漸也影響了其他省市,司法實踐中也漸漸適用了起來。20**年,《勞動合同法》公布,在法律中確立了“代通知金”的制度。《勞動合同法》中“代通知金”可以簡潔的理解為“代替通知期的金額”,因此,有些媒體把“代通知金”寫成“待通知金”是不對的。《勞動合同法》中對于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共有六條,即第三十六條關于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第三十七條關于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第三十八條關于勞動者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第三十九條關于過錯性辭退的規定,第四十條關于非過錯性辭退的規定,第四十一條關于裁員的規定。法律并未規定每種解除合同行為均適用“代通知金”的規定。《勞動合同法》只在第四十條中對“代通知金”進展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支配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改變,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因此,“代通知金”僅在用人單位以上述三種理由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時才能夠適用,假如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不是上述三個理由的,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代通知金”是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持的。有人認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關于裁員有“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狀況”的規定,假如用人單位未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狀況,是不是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代通知金”?筆者認為,《勞動合同法》規定可用一個月工資代替通知期的僅限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三種情形,用人單位依據第四十一條規定裁員但未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狀況的,屬于違法解除合同行為,用人單位應當擔當違法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勞動者要求支付“代通知金”無法律依據。那么,“代通知金”的標準如何確定呢?《勞動合同法》規定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這里的“工資”是指勞動者被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嗎?對此《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進展了明確。《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其次十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遵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精確定。
篇二:經濟補償中的N、2n、n+1。
經濟補償中的N、N+1、2N、2N+1、2〔N+1〕20**-08-28周六,和某銀行人力資源部總經理面談,聊到銀行因組織架構調整,某部門幾個員工的勞動關系將不再保存,其中有一個員工向銀行提出要求支付9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我問總經理該員工在公司已工作多長時間,總經理說將近3年,那我們就視為3年吧。我問,9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是怎么計算出來的,總經理說不清晰,但通過溝通協商,該員工說7個月不能少了,且說這個7個月是有依據了,詢問過專業人士。總經理問我,從法律角度分析,最壞的結果是什么?銀行是補償本錢最多是多少個月?盼望給他一個法律上的判定,銀行盼望在法律的框架內進展處理,便于和這個員工協商。這樣的例子,作為HR來說應當經常會遇到,HR經常會聽到經濟補償中的一些約定俗成的表述方式,比方,N、N+1、2N,此時此刻也有一些員工提出了2N+1、2〔N+1〕的計算方式。首先來說說最壞的結果,最壞的結果當然是被認定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接著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接著履行;勞動者不要求接著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接著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兩個選擇權:可以選擇要求接著履行勞動合同,也可以選擇要求支付賠償金〔即2N〕。從實踐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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