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官懲戒制度的完善制度探究11000字(論文)】_第1頁
【我國法官懲戒制度的完善制度探究11000字(論文)】_第2頁
【我國法官懲戒制度的完善制度探究11000字(論文)】_第3頁
【我國法官懲戒制度的完善制度探究11000字(論文)】_第4頁
【我國法官懲戒制度的完善制度探究11000字(論文)】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9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PAGEPAGEPAGE1我國法官懲戒制度的完善制度探究目錄TOC\o"1-2"\h\u16329關鍵詞:法官懲戒制度懲戒主體懲戒事由懲戒程序 15465一、法官懲戒制度的界定 332493二、法官懲戒制度的一般要求 413654(一)懲戒程序的啟動——外部化、客觀化 425309(二)實施懲戒措施的主體——獨立化、專門化 410610(三)懲戒程序——司法化 425571三、我國的法官懲戒的實踐 522260(一)懲戒主體 528612(二)懲戒事由 6955(三)懲戒程序 620301(四)懲戒措施 711816四、我國法官懲戒制度存在的問題 71301(一)懲戒事由不明確 715680(二)懲戒主體不合理 822424(三)懲戒程序不完善 84855(四)懲戒措施不合理 92259五、完善我國的法官懲戒制度 106599(一)規定符合司法規律的懲戒事由 104099(二)設立具有監督實效的懲戒主體 1128666(三)構建保障法官權利的懲戒程序 113649(四)完善懲戒措施 129813參考文獻 13內容提要:提高對法官的管理水平,保證法官在司法工作中做到公平公正,樹立司法權威,維護司法形象,提高全體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任,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尤為重要。實現這些目標,需要加強對法官的管理,而法官管理中相十分重要的一部分,就是對有不當行為的法官進行懲戒。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已經認識到了法官懲戒的重要性,并已經建成了專門機構。但是法官懲戒制度面臨一個相當大的難題就是,如何建立科學的法官懲戒制度,以實現既能夠保障司法獨立制度不受侵犯,又能夠保證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擁有高度獨立性。根據科學的法官懲戒標準,目前我國的法官懲戒確實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懲戒事由中目前包括錯案追究制,但是因為錯案的界定比較模糊,所以應該采取更加客觀的判斷標準,就是以法官是否實施特定的行為來作為判斷標準。關鍵詞:法官懲戒制度懲戒主體懲戒事由懲戒程序為了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司法工作必須獨立進行,而法官代表國家對案件進行裁判,所以在審理案件過程擁有相對較大的自由裁量權。被賦予了極大的自由裁量權,社會希望法官能夠不受任何外界干擾,根據其自身對有關案件事實的理解和已經形成的內心確信去做出裁判。為此,社會大眾通常會給予法官充分的肯定和支持,法官也因此在公眾中擁有極大的權威度。但是在給予這些權力的同時,法官又要相應地承擔必要的責任,以防法官在裁判時做出不恰當的行為。也就是說法官的行為一旦脫離公眾的期待,濫用其獨立權力,就必須受到相應的懲戒。但是法官懲戒面臨一個極大的難題就是,司法獨立要求法官在審判時必須是獨立進行,不受外界的干擾。所以司法獨立是否因為法官懲戒制度而受到了侵害?追究法官的責任是否會束縛法官的裁判行為?必須明確的是,通過法官懲戒以實現司法公正和為了實現司法公正要求司法獨立,雖然目的相同,但是二者之間仍然存在矛盾,但是這種矛盾是有調和的空間的。即,保障司法獨立性是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決不可動搖,即使是對法官的懲戒也不能違背這一原則,所以為了實現司法獨立,必須容忍司法審判中的一些小的瑕疵和錯誤。準確定位的法官懲戒實際是對司法獨立的有效的保障措施,一旦懲戒措施危及司法獨立,則該措施就不應被采用,因為只有司法獨立才能帶來普遍公正。十八大以來,因為司法改革和我國法治建設的重要性逐步顯現,黨中央高度關注,并且從全局出發,對司法改革做出了全面的戰略部署,同時明確了此次改革的目標就是建立既能夠充分體現公平價值又能夠表現科學價值的司法體制。根據十八屆三中全會所作出的指示,我們認為真正能夠體現社會主義司法體制,并且能夠有效督促法官認真辦案的要義是“讓負責審理案件的人來負責對案件的審理工作,同時要求其承擔因審理案件所承受的責任。”我國對于司法責任的認定標準要符合相應的要求,即應當既能夠體現行為標準又能夠充分結合結果標準。一直以來,我國的司法責任都更加表現為一種結果上的責任,也就是以裁判結果作為追究責任的依據,在這種模式下,裁判結果正確與否,一般是由下一個程序的處理結果決定的。具體來說,裁判結果是否正確不是做出就確定的,通常要看上級法院或者是再審法院是否認可該裁判結果。一旦這個裁判結果被做出改變,該案件就會被認定為錯誤判決,而有關的法官也會因此負有相應責任,受到相應的懲戒。雖然這個判斷標準有相當的合理性,因為二審和再審的設立就是為了可以做到更正不當裁判,達到審判監督的目的,但是其也存在相當多的問題。例如,如果過于注重實體結果是否公正,就很有可能導致出現對程序正義的重視度不夠,而在司法審判活動中,遵守法定程序是實現裁判結果公正、維護司法公信力的根本保證,司法工作人員只有遵守法定程序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審查判斷、聽取雙方意見,然后做出真正符合公平公正的價值要求的裁判,才可以進一步維護公眾對我國的司法的信任。因此,司法責任所采取的判斷標準應該既能夠體現結果標準,又能夠體現行為標準。

一、法官懲戒制度的界定 從字面看,法官懲戒是說,要對法官施加一定的懲罰,起到警醒法官的作用。進一步說,就是,法官如果沒有按照規定履行義務或者沒有有效地承擔其職責,就要給予法官相應的懲罰措施,以使法官不再犯此類錯誤。然而這種做法無法將對法官的懲戒和對其他的職業的懲戒區分開來,所以說,我們必須要明確的是:有權實施懲戒措施的主體是?施加懲戒措施的事由是?又是以什么樣的方式和程序?根據法律規定,我國的法官都是通過相應的程序得以任命的,所以雖然對外是法官在行使審判權,但是實際的實施主體是國家。基于審判權的國家性,國家應當采取措施維護法官職業的穩定性。因此對法官的懲戒應當由國家公權力機關或者經相關法律授權的法定機關來實施。因為我國一直堅持司法獨立原則,所以法官在司法審判或者其他的私人活動中都享有較大的自由決定,但是因為沒有絕對自由,所以對法官的自由決定權應當有所限制,避免因為法官的司法不公行為,給司法公信力帶來不良影響。又由于法官職業的特殊性,法官的任何行為都有可能被視為是司法行為,所以只要法官實施的行為可能給司法公信力造成不好的影響,不論該行為是私人行為還是職務行為,都可以成為法官受到懲戒的理由。為了減輕法官辦案的心理負擔,消除法官辦案的后顧之憂,必須明確只有經過法定程序才能夠進行懲戒,同時也只采取法律明確規定的懲戒措施,避免法官懲戒的隨意性。由此可見,法官懲戒通常是指,法定的組織機構對于法官沒有嚴格履行相關法律所規定的的權利義務,依照法定程序追究其責任,并對其實施有關懲罰的行為。具體而言,所謂的法定機構就是說,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通過有關的程序授權成為可以對法官實施懲罰措施的機構;法定義務是,法官要履行的保證司法公正,確保公眾維持對司法機關的信任的職責。法定程序是指,為法官建立的、不同于一般刑事程序的違法懲罰方法。二、法官懲戒制度的一般要求(一)懲戒程序的啟動——外部化、客觀化啟動法官懲戒程序,必須要依據法官的行為,這種行為必須是能夠被外部識別,而不是一種思想或者預謀行為。其次,對法官懲戒的理由應當是法官實施的不正當司法行為,比如徇私舞弊、收受賄賂,而不是這些行為造成的后果。因為法官本身實施這種不正當行為就已經違背了職業道德,損害了司法公信力。基于這些不當行為而作出的判決結果,即使判決結果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也不能免除對法官的懲戒。因為法官判案是依據內心決斷,即使是面對一樣的法條和一樣案件,擁有的辦案經驗和人生經歷不一樣的法官,很有可能會有不一樣的認識,所以不能要求每個法官對同一案件做出相同判決。所以只要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沒有違反審判職責,裁判也不違反公正的要求,該判決就不能被認定為錯案,法官也不能因此受到懲戒。但是當法官實施了不正當司法行為,此時法官的內心就不再獨立,其自由裁量權就理應受到限制。此時其行為就已經損害了公眾對普遍公正的信賴,降低了司法公信力,自然就應當受到司法懲戒。(二)實施懲戒措施的主體——獨立化、專門化實施懲戒措施的主體專門化就是指,由法定部門同行使懲戒的權力。對法官的懲戒,往往會觸及多方利益,如果出現多方懲戒主體,不同主體做出不同的懲戒措施,法官既無法得到公正的處罰,也會削弱懲戒措施的威嚴性。同時,為了避免統一機構既負責法官任免,又負責法官懲戒,擾亂法官的獨立性,所以法官懲戒機構必須獨立化,專門化,與其他相關機構沒有利益牽連。同時,司法行為的正確與否有自己的判斷標準,所以懲戒主體在專門化同時還要具備相應的專業性,提高懲戒決定的專業水準。(三)懲戒程序——司法化法官的主要職責在于維護公平正義,所以當法官受到處分時,法官有權要求自己得到公正的對待。而目前,公眾普遍認為,現代司法程序能夠最大程度上實現公平。所以法官懲戒程序應當逐步實現司法化。司法化的前提要求,由兩個獨立的部門分別承擔對有關法官的追訴和審判職能,同時保證有關法官享有相應的知情權、辯護權、申訴權。在審判過程中,要嚴格聽取被告和控辯雙方當事人的建議和意見,要能夠讓被告和控辯雙方的當事人在審判中能夠受到平等的對待,對于被告和控辯雙方所提供的證據,要按照相關證據規則進行取舍,做出真正公平的判斷和裁決。三、我國的法官懲戒的實踐懲戒主體懲戒主體是,對于行為不當的法官,有權進行調查,同時還可以進行審理,并且根據調查審理的結果,決定是否對當事法官懲戒的主體。總體而言,法官懲戒主體具有非常鮮明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幾點:第一,位階高,所以其做出的決定和懲戒措施,權威性和可信度很高;第二,獨立于司法,與法官審案牽涉小;第三,組成人員既要體現出較高的的專業素養,體現司法職業特點,又表現出很明顯的民主性,所以組成人員包括專業人員外,還有一般人員參與其中。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于從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關于從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明確提出建立專門化的法官懲戒委員會,院調查并經懲戒委員會審議,認為法官存在違法審判行為的,由法院在主體責任范圍內作出懲戒決定。察機關調查后,移送人民法院建議由人民法院對當事法官作出紀律處分的,應當適用懲戒的相關規定。《關于從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明確提出建立專門化的法官懲戒委員會,院調查并經懲戒委員會審議,認為法官存在違法審判行為的,由法院在主體責任范圍內作出懲戒決定。察機關調查后,移送人民法院建議由人民法院對當事法官作出紀律處分的,應當適用懲戒的相關規定。應該從三個方面對法官懲戒委員所處的法律地位進行認定,第一,從其性質來看,其是為了改正錯誤判決而設立的;第二,從職責范圍看,其主要是從專業視角出發,對法官的審判行為進行審查,以判定其是否有故意違法審案或重大過失導致裁判錯誤等行為,然后提出審查意見作為法官懲戒的依據,實際上其作出的審查意見是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對判斷法官是否構成違法審判具有決定作用。第三,從其機構組成看,法律規定,其日常工作由法院內部負責,但是這不意味著,其是法院的內部機構,這只是為了保證其做出的審議決定更加公平公正。第四,在人員配置方面,因為是對司法事業進行審議,所以必須體現出專業性,但是,也要體現出民主性,所以人員組成既要包括法官等專業人員,也要包括其他一般人員。(二)懲戒事由懲戒事由,指法官受到懲戒措施的理由,也就是,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導致判決結果出現錯誤或者發生公眾對司法公信力不信任等結果的,根據法律規定,懲戒事由既包括對司法公信力造成極大損害的行為,也包括對司法公信力造成影響較小的行為。法官受到懲戒的一個重要理由是因為法官有不正當的司法行為,出現了違法違紀的現象。比如,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對此我國《法官法》46條明確規定,法官出于故意心理違法違規處理案件,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錯誤判決,同時造成了嚴重的后果的,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給予該法官相應的處分。筆者認為,法官雖然可以主張工作時間之外是自己的私事,但是由于法官職業的特殊性,法官的一舉一動都時刻影響著當事人以及公眾對法院和司法權的看法,所以法官必須保持良好的職業道德。所以對我國法官進行懲戒理由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一是,法官因為自身行為失職,導致出現了錯誤判決,二是,法官的行為違反了職業道德。(三)懲戒程序懲戒程序是指,有權主體在給予當事法官相關的懲戒措施時應該遵守的法律規定的方法和步驟。在法官懲戒中,我國一直忽略了程序部分,更加注重實體結果,所以在實踐中,對于法官的懲戒通常是參照一般行政人員的處分方法,但是,法官職業的特殊性就注定,對法官的懲戒措施和程序,必須區別于一般的行政人員的處分。我國的很多法律都對法官懲戒的程序作出了規定,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48條就明確規定了法官懲戒的程序,先由法院對法官的行為進行調查,法官懲戒委員會經過討論,提出有關意見,然后法院按照法定程序,依據法律規定,對該意見進行審查,然后做出懲罰與否的決定。雖然分為了三個環節,其中有兩個環節由法院內部完成的,但是這種懲戒程序仍然沒有擺脫行政性。(四)懲戒措施懲戒措施,指當事法官確實存在不當行為時,有權主體可以對其采取相應的處罰措施。懲戒措施須具有階層性,使得懲戒事由是違法行為也好,是失檢行為也罷,都能夠有相應的懲戒措施進行匹配,滿足罪罰適應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的《關于建立法官、檢察官懲戒制度的意見(試行)》第10條規定,法官檢察官有失職行為,懲戒委員會認為是因為當時法官的重大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的案件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作出懲戒決定,給予相應處理。同時《法官法》《法官法》第46條規定,法官有相應失職行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法官進行處分。第47條規定,如果法官因為不當行為,不應當繼續履職的,應暫停其履職行為。第46條規定,法官有相應失職行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法官進行處分。第47條規定,如果法官因為不當行為,不應當繼續履職的,應暫停其履職行為。但是對于一些雖然違反規定,但是情節輕微,不需要正式處分的行為,我國還專門采取了一寫不太正式的措施,比如“責令檢查”等。《法官法》第46條規定,法官有相應失職行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法官進行處分。第47條規定,如果法官因為不當行為,不應當繼續履職的,應暫停其履職行為。四、我國法官懲戒制度存在的問題(一)懲戒事由不明確為了維護司法獨立于公正,必須明確法官懲戒事由,懲戒事由不明確會帶諸多弊端,一方面,會導致難以查清法官的失職行為,另一方面,懲戒事由不明確,會導致法官判決時會多有猶豫,難以實現內心獨立,普遍公正也就無從談起了。但是相比于程序我國更加注重實體結果,即在出現冤假錯案時才對法官進行懲戒,但什么是錯案呢?如果一個判決被認為是錯誤的判決,就應當有唯一并且正確的判決存在,但是事實上,法官審理案件,不僅僅是對事實的認定,也包括對法律的認定。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化的逐漸加快,法律并不能預見所有情況,并且不同的法官由于自身經歷不同,對法律規定和案件事實會形成自己的看法,所以最高法規定,僅因為在法律和事實認定上的個人理解偏差,而導致案件判決不同的,法官對此不承擔責任。所以筆者認為,法官裁決結果受多種因素影響,所以會導致就算是一個案子,但是不同法官因為各種因素,也有可能會做出不同的裁決。當然不可能所有的判決都是高質量的,可是也不能夠就因為這些判決這些判決沒有達到高質量標準,就判定它是錯誤判決,所以就會導致很難以此理由追究當事法官的責任。另一方面,在確定對法官進行懲戒的事由的時候,我國往往會忽視“不當行為”的重要性。我們往往認為“錯案”是法官沒有公正判決的有力證明,然而實際上,法官是否公正判案,只需要證明法官曾經有不當行為即可。因為我們應當通過約束法官行為公正來實現判案結果公正,而不是以結果公正來督促實現法官行為公正。一個法官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違法法律規定的行為時,就足以動搖公眾對法官信任,自然也就應當認為該法官的行為不當,應當受到懲戒,而不需要證明該法官的判決結果存在不公正的地方。(二)懲戒主體不合理首先,法官懲戒委員會的專業性不夠強,不少省的法官懲戒委員會成員分為專家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和法官代表。專家委員會,有的省建立了包含了眾多領域的法學優秀人才,然后從中抽取組成專家委員會;專門委員會一般都是由各個單位的領導組成;雖然參與的大多是各個部門的領導成員,開展工作工作更加方便,但是在做出決議是,專家委員和專門委員共同做出,區分不大,而專門委員會的領導未必是法律領域的,自然也不一定精通法律,所以法官承接委員會的專業性值得商榷。其次,就是對委員會的范圍實踐中與法律規定存在出入,早在《法官法》修訂以前,就有相關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已經明確了,即由其對涉嫌違法審判的法官是否存在故意違法審判或存在重大過失的違反審判職責的行為進行審議,并提供專業意見。這是以如何確定司法責任制度為基礎設立的,所以它的重點在于對法官的審判行為進行判斷,然后從專業角度做出其是否違法審判的意見。但是,有的省份,將法官懲戒委員會的職責擴大,將法官的違紀或不符合職業倫理的行為也規定到懲戒委員會的職能之中,對于法官懲戒制度的統一性造成了極大的損害。(三)懲戒程序不完善我國對于法官懲戒程序的具體流程規定十分模糊,《法官法》《法官法》51條,法官懲戒委員會對有不當行為的法官進行懲戒的事項和有關程序,都由最高法和有關的部門協商決定。51條,法官懲戒委員會對有不當行為的法官進行懲戒的事項和有關程序,都由最高法和有關的部門協商決定。所以到目前為止,在對法官懲戒過程中,負責調查、負責取證、負責立案、負責審議和負責決定的部門都尚未明確,導致懲戒程序的進行遭遇了很多困難。《法官法》51條,法官懲戒委員會對有不當行為的法官進行懲戒的事項和有關程序,都由最高法和有關的部門協商決定。其次,筆者認為,我國的法官懲戒程序仍然具有很強的行政性,因為,我國并沒有將對法官的處分和對普通行政人員的處分區分開來,所以對法官的懲戒自然是借鑒對普通公務員的處分,但是這樣太容易受到行政力量的干擾,無法保證法官懲戒的公正性,反而可能更多的是體現一種利益的抗衡。(四)懲戒措施不合理法官這個職業本身就具有很強的特殊性,但是我國的法官懲戒并沒有考慮到這一點。一味搬用普通公務員懲戒措施的做法,必然會導致很大的弊端。例如,我國法官懲戒措施中包括對法官的“記大過”,被記過的法官仍然主要是面子罰,對法官的實質影響不大,此時法官仍然可以審案,這種做法頗有讓法官戴罪立功的意味。雖然從職務分配來看,這種做法無可厚非,畢竟我國法官的辦案壓力較大,動輒停職的話,只會增加其他法官的辦案壓力,降低辦案效率。但是從當事人角度分析,如果審判法官是有被“記大過”的不良記錄的話,當事人對法官的自然是心存疑慮,很難信任該法官,這對司法的公信力是極大的挑戰。另外,在實踐中,我國擁有大量的不太正式的懲戒措施,通常包括通報批評等措施,更有甚者,還包括克發當事法官的收入以及勒令當事法官停職待崗。“責令檢查”和“通報批評”都是具有說服教育性的非正式處分,在我國法院內部具有具有相當大的影響力和強制力,對法官不僅是一種說服教育,而是對法官形成了一種極大的外部壓力,但是如果對法官實施這種非正式處分時,理由不夠充分或者僅是領導為了樹立威信,那么就必然會給法官增加極大的心理負擔。并且在實踐中,法官們的一些不正當行為,通常都是這些以受到這些不正式措施收尾的,法官沒有真正認識到自身行為的嚴重性,也就不會多加注意并進行改正,于是積小弊成大患。另外,必須明確的是,法官首先是我國的公民,其次才是法官,而憲法規定,公民財產不受侵犯。因此,法官的收入只有在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下才能夠扣除,而不能任意為之。另一方面,根據司法獨立原則,法官應當受到職業安全保障,對此,法官法第11條都有明確規定。所以這些非正式措施實質上與法官法是相違背的。為了保護法官權利,應當減少所謂的內部的非正式處分,保證法官的獨立地位,因為法官的工作十分需要獨立思考和判斷的空間。五、完善我國的法官懲戒制度(一)規定符合司法規律的懲戒事由我國的法官懲戒事由包括“錯案追究制度”,這種做法存在極大缺陷,所以在懲戒事由方面,我們應當做出相應的改變,即設定一種新的標準,既可以幫助認定法官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又能夠體現社會主義司法活動的內在規律。在司法實踐中,法官承擔責任的理由是自己的行為違法或是法官的行為本身就是不正當的,但是法官不會因為其曾經所做判決出現錯誤而承擔責任。所以到底應該如何去認定法官的行為是違法的?筆者認為,應該從行為化的角度去理解,也就是從客觀行為出發,而不只是論裁判結果,因為只從結果角度考慮,會使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思慮較多,沒用辦法做到真正獨立思考,也無法完全形成內心確信,而且實踐中,從行為角度出發相比較于從結果出發,更加便捷高效,因為行為相對于結果而言,更具有客觀性和外在性。如果法官的判決出現錯誤,而該法官明顯是因為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話,那么該法官一定實施了有關的行為,因為人的行為都是其主觀意識的體現,例如,法官通常情形下會枉法裁判,都是因為私自收取當事人的財物。并且如果光論審判結果是否正確,不僅難以對法官的主觀心理進行判斷,并且很容易讓法官滋生僥幸心理,因為其只會擔心其審判結果是否符合公正要求,而對于其自身行為是否適當不甚在意。另一方面,主觀雖然會影響當事人的行為,但是行為結果卻是由多重因素導致的,因而審判結果雖然受到法官內在心理的影響,但是這種影響并不是絕對的,所以將審判結果僅僅歸責于當事法官的主觀因素是十分不明智的。再者而言,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社會公眾遍認為法官的行為本身就可以視為司法機關的行為,與司法公信力密不可分,所以法官必須深刻意思到自身的不正當行為到底會對其所在的甚至于整個的我國的司法公正產生多大的不利影響。從本質上講,法官自身和其所做出的判決能夠獲得公眾的認可的主要原因有很多,首先,人們認為,法是公正,而法諺有云,法官是會說話的法律,所以法官自然是公正的。另一方面,西方國家相比于實體結果更加注重程序正義的原因是,他們認為,如果一個法官違反了程序,即使其所做的判決符合實體結果,但是該判決仍然是不正義的。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們可以借鑒一下這種程序正義。因為公正不僅是客觀上的結果,還會受到人的主觀評價,不同的人對于一個審判結果是否符合公平公正是有不同的認識,很難有統一的標準,但是程序正義不同的是,程序本身就是客觀的,它不受人的主觀認識影響,十分明確。所以行為化的一個很大的好處就是,法官的私人行為也會受到約束。我國對法官的要求很高,不僅專業素質要十分優秀,而且在道德層面,也要法官做到品德素質良好,以滿足人們對法官公正的期待,所以將法官懲戒事由行為化,能夠合理的判斷法官的行為是夠合法,適時給予法官懲戒,督促法官公正審案,又能夠維護司法公信力。(二)設立具有監督實效的懲戒主體針對上述問題,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完善,首先,針對委員會專業性不夠的問題,應從源頭抓起,完善委員會選任的方法以提高委員會本應具有的專業性。應當限定專門委員會的人數,擴大專業委員會的范圍,使得由更多的專業人員來做出決議。同時,為例兼顧決策的效率,委員會的人數不因太多。其次,對于職能范圍問題,筆者認為,凡法律規定有權對法官是否涉嫌違法審判進行調查和責任追究的主體,均應有權向法官懲戒委員會提出審議要求,即經法官懲戒委員會審議是對法官進行違法審判責任追究的前置程序。筆者認為這種做法,一方面可以防止對法官違法行為啟動追責程序的隨意性,進而對司法權威和法官權益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另一方面,有利于對法官追責的準確性,對法官是否構成違法審判的判斷,監督部門無足夠的專業能力作出,因此提交法官懲戒委員會予以審議后再決定是否啟動追責程序,可確保責任認定的準確性。(三)構建保障法官權利的懲戒程序目前,我國在對法官懲戒的程序方面,仍然沒有實現司法化,反而是行政性較強,對當事法官作為當事人所擁有的權利保障不足。所以應當建立具有司法化的懲戒程序。盡快脫離對一般行政人員的處理程序,建立以追求公正為目的、符合法官職業特點的司法程序。有人提出就可以適用法官紀律懲戒庭。

一般的法官懲戒程序主要包括:立案——調查、審查——處理——復議申訴。任何人認為法官的行為違法違紀都可以向法院的監察部門進行檢舉,檢舉人應當提供初步證據,接到檢舉后應當進行初步調查,然后決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可以按照現行法院監察部門的正式調查程序展開,可以傳喚當事法官及相關證人接受詢問,但不能夠對該法官采取強制措施。調查終結后,如果認為當事法官的行為應當受到懲戒,則通知人民法院紀律懲戒庭,提出正式指控,反之,就按照規定撤銷案件并將理由告知投訴人和檢舉人。紀律庭在收到正式指控后,需將指控書副本以及傳票送達被指控法官,確定何時開庭審理,可以考慮在送達后7天內開庭。在正式的指控提交紀律庭后,當事法官贏被暫時停職直到紀律法庭做出最終判決。開庭后,法官有權委托代理人出庭應訴,庭審按照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以保證程序的公正和當事法官的陳述權和申訴權等。法官對于人民法院紀律庭的裁決不服,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的法院紀律庭提出申訴上訴,上一級人民法院紀律庭所做的判決為終審判決,不得再訴。同時筆者的觀點是,當前最重要的是,要盡快完善立法,建立起完整的法官懲戒程序,使得法官懲戒程序有法可依,提高法官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