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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卷一刑法分類模擬22一、單項選擇題1.
關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認定,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______A.獵戶(江南博哥)甲合法持有獵槍,獵槍被盜后沒有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甲構成丟失槍支不報罪B.乙故意破壞旅游景點的纜車的關鍵設備,致數名游客從空中摔下。乙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C.丙吸毒后駕車將行人撞成重傷(負主要責任),但毫無覺察,駕車離去。丙構成交通肇事罪D.丁被空姐告知“不得打開安全門”,仍擰開安全門,致飛機不能正點起飛。丁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正確答案:C[考點]危害公共安全罪
[解析]《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該罪的主體為“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屬于真正身份犯。甲屬于“配置”槍支的人員,不構成本罪。因此A項錯誤。《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對交通工具采用了明確列舉的方式,本案中“旅游景點的纜車”屬于“電車”,屬于交通工具,故認定為破壞交通工具罪。因此B項錯誤。交通肇事罪要求造成實害結果才構成犯罪。常見的實害結果有:死亡1人;重傷3人;重傷1人,但有嚴重情節(酒駕、吸毒駕駛、無照駕駛、嚴重超載、肇事后逃逸等)。因此C項正確。丁雖然形式上實施了“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為——擰開安全門,但并沒有導致《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所規定的“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只是“致飛機不能正點起飛”,不應認定為破壞交通工具罪。因此D項錯誤。
2.
李某乘正在遛狗的老婦人王某不備,搶下王某裝有4000元現金的手包就跑。王某讓名貴的寵物狗追咬李某。李某見狀在距王某50米處轉身將狗踢死后逃離。王某眼見一切,因激憤致心臟病發作而亡。關于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______A.李某將狗踢死,屬事后搶劫中的暴力行為B.李某將狗踢死,屬對王某以暴力相威脅C.李某的行為滿足事后搶劫的當場性要件D.對李某的行為應整體上評價為搶劫罪正確答案:C[考點]侵犯財產罪
[解析]李某搶奪王某手包后,將追趕自己的狗踢死,不屬于事后搶劫中的暴力行為,因為事后搶劫中的暴力行為只能針對人實施。因此A項錯誤。李某搶奪財物后為了逃跑,將追趕自己的狗踢死,并非對王某以實施暴力相威脅的行為。因此B項錯誤。李某搶奪財物后雖然逃跑,但王某指示其狗追趕李某,仍屬于事后搶劫中的“當場”,即實施犯罪的現場及其隨后追趕的整個過程之中。因此C項正確。李某雖然實施了搶奪行為,也在被追趕的現場,但并未對人實施足以壓制其反抗的暴力、脅迫行為,故其行為不符合事后搶劫的條件,不成立搶劫罪。因此D項錯誤。
3.
關于非法持有毒品罪,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______A.非法持有毒品的,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B.持有毒品不限于本人持有,包括通過他人持有C.持有毒品者而非所有者時,必須知道誰是所有者D.因販賣而持有毒品的,應當實行數罪并罰正確答案:B[考點]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解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構成要求數量較大,起刑點為鴉片200克、海洛因、冰毒10克以上。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無論毒品的數量多少,都可以構成犯罪。因此A項錯誤。非法持有毒品罪,不以本人實際占有為必要,也不以本人“所有”為必要。本人擁有而交他人保管或為他人保管,都屬于非法持有。因此B項正確。非法持有是一種事實狀態,在通過他人持有的情況下,不必要求知道毒品的所有者。因此C項錯誤。因實施其他毒品犯罪而持有毒品的,按所實施的毒品犯罪定罪處罰。行為人因為販賣毒品而持有的,僅需以一個販賣毒品罪處罰。因此D項錯誤。
4.
趙某、錢某、孫某、李某四人合謀加害劉某,但四人未商議具體分工和計劃,劉某最終死亡。經查明,趙某和錢某使用木棒毆打劉某,孫某使用拳頭毆打劉某,李某手持鐵棒在旁助威。劉某因頭部受致命傷而死亡,但無法確認何人所為。以下哪一項說法是正確的?______A.因無法確認何人所致致命傷,故四人無需對劉某死亡負刑事責任B.根據共同犯罪的原則,四人均需對劉某死亡負刑事責任C.孫某使用拳頭毆打劉某,不足以致死,故不對劉某死亡負刑事責任D.李某手持鐵棒在旁助威,故不對劉某死亡負刑事責任正確答案:B[考點]共同犯罪
[解析]四人合謀加害劉某,表明四人是共同犯罪,在違法性上具有連帶性。趙某、錢某、孫某屬于共同實行犯,根據“部分實行、全部負責”的原則,即使無法查明具體是誰的行為導致死亡結果,也無需查明,三人對死亡結果均需負責。李某屬于幫助犯,在旁邊助威,表明提供了心理性的幫助作用,基于此,其與實行犯制造的結果具有違法上的連帶性,對于實行犯的結果也需要負責,所以,四個人均需對死亡結果負責。因此B項正確。
5.
甲與乙共謀盜竊汽車,甲將盜車所需的鑰匙交給乙。但甲后來向乙表明放棄犯罪之意,讓乙還回鑰匙。乙對甲說:“你等幾分鐘,我用你的鑰匙配制一把鑰匙后再還給你”,甲要回了自己原來提供的鑰匙。后乙利用自己配制的鑰匙盜竊了汽車(價值5萬元)。關于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______A.甲的行為屬于盜竊中止B.甲的行為屬于盜竊預備C.甲的行為屬于盜竊未遂D.甲與乙構成盜竊罪(既遂)的共犯正確答案:D[考點]共同犯罪
[解析]在認定共犯的犯罪形態時應注意:(一)共犯的犯罪行為是一個整體,其犯罪階段都取決于整個犯罪實際到達的階段;(二)如果只有部分共犯主動停止犯罪的,這些主動停止犯罪的人只有有效阻止了其他共犯人繼續犯罪或防止犯罪既遂結果發生,才成立犯罪中止,即采用“部分實行、全部責任”的原則,行為人不僅要對自己的行為及結果負責,還要對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為及結果負責;(三)共犯的中止只及于自己;(四)不存在部分共犯人中止、部分共犯人既遂的犯罪形態。甲乙共謀盜竊汽車,甲表明放棄犯罪之意且向乙要回鑰匙,甲有了中止的意圖與行為,但乙在將甲的鑰匙還給甲之前配制了一把并且盜竊了汽車,即甲的中止行為并沒有有效阻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故甲與乙構成盜竊罪(既遂)的共犯。因此D項正確。
6.
王某欠趙某50萬元貨款,王某一直借故不還。趙某無奈之下,打聽到王某隔日將會攜帶大量現金到A地進行買賣交易。第二天,趙某喊了幾個朋友一起在王某去A地的路上將王某攔截,強行奪走王某隨身攜帶的現金并現場清點共45萬元。接著,趙某等人逼王某寫下大致內容為王某已還趙某貨款45萬元,尚欠趙某5萬元的欠款字據。之后,趙某和朋友拿著錢走了。事后王某到派出所報案,經醫院鑒定,其僅受輕微傷。關于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______A.趙某不構成犯罪B.趙某構成搶劫罪C.趙某構成故意傷害罪D.趙某構成搶劫罪和故意傷害罪正確答案:A[考點]犯罪概說
[解析]趙某沒有非法占有王某錢財的目的。因此,其不構成搶劫罪。構成故意傷害罪,需要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因此,趙某等人也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7.
張某因盜竊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期2年執行。緩刑考驗期滿不久,司法機關查獲張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又曾盜竊價值6000余元的財物。對張某的處理,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______A.撤銷原判宣告的緩刑,將新罪和前罪都從重處罰后再進行數罪并罰B.撤銷原判宣告的緩刑,將新罪判處的刑罰和前罪已經判處的刑罰實行數罪并罰C.不撤銷原判宣告的緩刑,以盜竊罪從重處罰D.不撤銷原判宣告的緩刑,以累犯從重從罰正確答案:B[考點]刑罰裁量
[解析]發現在緩刑期間再犯新罪的,應當撤銷緩刑,將新罪判處的刑罰和前罪已判處的刑罰實行數罪并罰。
8.
關于危害結果,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______A.危害結果是所有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要素B.抽象危險是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危害結果C.以殺死被害人的方法當場劫取財物的,構成搶劫罪的結果加重犯D.騙取他人財物致使被害人自殺身亡的,成立詐騙罪的結果加重犯正確答案:C[考點]犯罪構成
[解析]法益侵害事實包含危害結果與危險。危害結果,也稱侵害結果、實害結果,是指行為對法益造成的現實侵害事實。危險,是指行為對法益造成的現實危險狀態。其中危險又包括抽象危險與具體危險:(一)抽象危險,指對法益的威脅僅達到抽象緩和程度的危險;(二)具體危險,指對法益的威脅達到具體現實程度的危險。危害結果并不是所有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要素,即不是所有具體犯罪的成立條件。例如,故意殺人罪的成立并不都要求有危害結果,只是故意殺人罪的既遂要求有危害結果。但所有的過失犯罪的成立都要求有危害結果。因此A項錯誤。抽象危險與危害結果是兩種不同的法益侵害事實。因此B項錯誤。結果加重犯強調必須是為了實施基本犯罪行為而造成了加重結果,基本犯罪與加重結果之間具有較為直接的因果關系。C項中,行為人是為了“搶劫”(獲取財物)而將被害人殺害,基本犯罪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并且《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對該加重結果規定了加重刑,當然成立結果加重犯。因此C項正確。詐騙行為與財產損失有直接因果關系,但與被害人的自殺身亡沒有直接因果關系,被害人“自殺”而死亡的后果應歸責于被害人本人。并且,刑法條文也沒有將“致使被害人死亡”作為詐騙罪的法定刑升格條件。因此D項錯誤。
9.
關于假釋,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______A.甲系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即便其在假釋考驗期內再犯新罪,也不構成累犯B.乙系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對乙不能假釋C.丙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緩刑考驗期滿后,發現丙在緩刑考驗期內的第7個月犯有搶劫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8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9年。丙服刑6年時,因有悔罪表現而被裁定假釋D.丁犯搶劫罪被判有期徒刑9年,犯尋釁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數罪并罰后,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對丁可以假釋正確答案:B[考點]刑罰執行
[解析]《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因此被假釋的犯罪人在假釋考驗期內再犯新罪的,不成立累犯。因此A項正確。《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符合假釋條件即可假釋。因此B項錯誤。被判緩刑的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滿后再犯新罪的,不成立累犯。因此丙若有悔罪表現,是可以假釋的。因此C項正確。如果犯罪人所實施的不是暴力性犯罪,或者雖然是暴力性犯罪但所判處的刑罰低于10年有期徒刑的,仍然可以假釋。丁的搶劫罪只判處9年有期徒刑,且所犯尋釁滋事罪與搶劫罪是數罪并罰為13年,對丁可以假釋。因此D項正確。
10.
關于追訴時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______A.《刑法》規定,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不再追訴。危險駕駛罪的法定刑為拘役,不能適用該規定計算危險駕駛罪的追訴時效B.在共同犯罪中,對主犯與從犯適用不同的法定刑時,應分別計算各自的追訴時效,不得按照主犯適用的法定刑計算從犯的追訴期限C.追訴時效實際上屬于刑事訴訟的內容,刑事訴訟采取從新原則,故對刑法所規定的追訴時效,不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D.劉某故意殺人后逃往國外18年,在國外因偽造私人印章(在我國不構成犯罪)被通緝時潛回國內。4年后,其殺人案件被公安機關發現。因追訴時效中斷,應追訴劉某故意殺人的罪行正確答案:B[考點]刑罰消滅
[解析]刑法中的所有犯罪,均存在追訴時效。危險駕駛罪的法定最高刑為拘役,屬于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情形,追訴時效為5年。因此A項錯誤。在共同犯罪中,不同主體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是不一樣的,主犯和從犯的法定最高刑不同,追訴時效應當分別計算。因此B項正確。追訴時效屬于刑法規定的內容,應受罪刑法定原則的制約,應當適用從舊兼從輕的原則而非從新原則。因此C項錯誤。《刑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又犯罪是指實施了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劉某在國外偽造私人印章的行為在我國不構成犯罪,因此其行為不導致追訴時效中斷,此時距離犯罪之日已經過22年(故意殺人罪的追訴時效為20年),不應繼續追訴劉某故意殺人的罪行。因此D項錯誤。
11.
下列關于因果關系的說法哪一選項是正確的?______A.甲駕車行駛在高速公路上,一直在自己的車道上正常行駛。乙突然駕車從旁邊車道擠過來,導致兩車相撞,乙因事故受重傷。乙的重傷結果與甲的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B.甲在沙灘上將乙打昏,乙昏倒時面朝沙灘,甲以為乙已經死亡,遂離開,實際上乙是由于吸入沙子窒息而亡。甲的行為和乙的死亡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C.甲帶小孩小甲去公園玩,鄰居奶奶帶孫子出去玩,甲臨時有事委托鄰居奶奶照看小甲。在玩耍中,小甲準備從高處跳下來,鄰居奶奶沒有阻止,小甲摔成重傷。鄰居奶奶不阻止的行為與小甲摔成重傷之間具有因果關系D.甲乙系男女朋友,甲開車在高速路上行駛時兩人吵架,乙要下車,要求甲停車。甲不停車,乙跳車摔成重傷,甲的行為與乙受傷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正確答案:C[考點]犯罪構成
[解析]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指“危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甲在自己的車道上正常駕駛車輛的行為屬于日常生活行為,并不屬于危害行為。最終兩車相撞的結果是由于乙突然從旁邊車道擠過來的行為導致。乙的這一介入行為對于甲的正常駕駛行為來說是異常的、出乎意料的,可以中斷甲的行為與重傷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因此,甲正常駕駛車輛的行為與乙的重傷結果之間不具有相當因果關系。因此A項錯誤。甲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毆打行為,將乙打昏在沙灘上,導致乙昏倒時面朝沙灘。乙之后因面朝沙灘吸入沙子窒息而亡,這屬于正常的因果流程,介入的因素(吸入沙子導致窒息)也不異常,因此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從因果關系錯誤的角度來看,本案符合因果關系錯誤中的“事前的故意”,即行為人誤以為第一個行為已經造成結果,出于其他目的實施第二個行為,實際上是第二個行為才導致預期的結果的情況。此種情形下,雖然因果關系存在錯誤,但這種錯誤是正常范圍內的錯誤,而不是異常的錯誤,不中斷前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因此,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結果之間仍然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甲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因此B項錯誤。在不作為犯的情況下,行為人沒有履行特定的法律義務,因而造成危害結果的發生,作為義務之不履行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若無前者,即無后者”的條件關系,從法律上來說,存在因果關系。C項中,鄰居奶奶受甲的委托照看小甲,因此其對小甲具有監管、照顧的義務。在小甲準備從高處跳下來時,鄰居奶奶對于小甲的這一危險行為具有阻止的義務。鄰居奶奶能阻止而不阻止的行為與小甲摔成重傷之間具有“若無前者,即無后者”的條件關系,存在因果關系。因此C項正確。甲乙二人之間的吵架行為屬于情侶之間日常中正常的交往行為,并沒有創設刑法所禁止的危險。換言之,情侶之間的吵架行為屬于日常生活行為,而非刑法上的危害行為。并且,乙在高速公路上從正在行駛的車上跳出,屬于異常行為。因此乙因跳車摔成重傷與甲的行為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因此D項錯誤。
12.
關于犯罪主體,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______A.單位分支機構或內設機構不是獨立法人單位,不能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B.犯罪集團和聚眾犯罪的首要分子是一種特殊的身份犯C.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綁架殺人的,對殺人行為有責任能力,對綁架行為無責任能力D.單位犯罪本質上是單位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的特殊的共同犯罪正確答案:C[考點]單位犯罪
[解析]單位分支機構或內設機構可以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指出,以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的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亦歸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所有的,應認定為單位犯罪。不能因為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沒有可供執行罰金的財產,就不將其認定為單位犯罪,而按照個人犯罪處理。該司法解釋將單位的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作為單位犯罪的主體,主要是考慮到其相對的獨立性。沒有相對獨立性的單位如工廠的車間、國家機關中的處室、學會中的分會等,不能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單位是否具有相對獨立性,不能僅看有無自己的名稱、機構與場所,更重要的是看其有無獨立的財產與經費,有無獨立的行為能力,能否以自己的名義承擔責任。因此A項錯誤。首先,特殊身份是指行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資格,以及其他與一定的犯罪行為有關的在社會關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狀態,沒有這一身份就不能單獨構成相關犯罪。其次,特殊身份必須是在行為主體開始實施犯罪行為時就已經具備。最后,行為主體在實施犯罪后才形成的特殊地位,不屬于特殊身份。因此,在犯罪集團和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首要分子,不屬于特殊身份。類似首要分子、主犯、從犯這樣的身份,不屬于身份犯所要求的特殊身份,其主要理由還在于任何人只要在共同犯罪、聚眾犯罪中表現突出均可以構成主犯或首要分子,就此意義而言,首要分子、主犯并不具有“特殊性”,不能認定為特殊身份。因此B項錯誤。《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實施此外的行為的,不成立犯罪。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綁架殺人的,只對殺人行為有責任能力,對綁架行為無責任能力,即只追究其故意殺人罪。因此C項正確。單位犯罪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犯罪,即是單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單位的各個成員的犯罪之集合,不是指單位中的所有成員共同犯罪。單位犯罪的本質是基于單位意志、為了單位利益,必須依托、服務于“單位”這一載體。另外,單位犯罪也不一定必須是由多人共同實施,有的單位決策層只有領導一人,其為了單位利益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單位全體成員享有的,當然可以認定為是單位犯罪。因此D項錯誤。
13.
甲因父仇欲重傷乙,將乙推倒在地舉刀便砍,乙慌忙抵擋喊著說:“是丙逼我把你家老漢推下糞池的,不信去問丁。”甲信以為真,遂松開乙,乙趁機逃走。關于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______A.甲不成立故意傷害罪B.甲成立故意傷害罪中止C.甲的行為具有正當性D.甲成立故意傷害罪未遂(不能犯)正確答案:B[考點]犯罪未完成形態
[解析]甲欲重傷乙,將乙推倒在地舉刀便砍,該行為具有侵犯乙身體健康的緊迫危險,屬于故意傷害罪的實行行為,即甲“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甲不成立故意傷害罪的說法錯誤。因此A項錯誤。甲對乙的傷害結果并未實現(犯罪未得逞),其原因在于甲自動放棄了犯罪行為。本案中甲之所以放棄犯罪,是因為相信了乙的話,以為是丙將其父親推下糞池。但是在中止的自動性認定中,放棄犯罪的原因本身并不重要,只要行為人認為還能繼續實施犯罪行為或者能夠達到既遂但不愿既遂的,就能認定中止的自動性。因此B項正確。甲的行為不具有正當性。因為乙將甲的父親推下糞池的行為已經結束,整個過程不存在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或者緊急危險,甲的行為不可能具有正當性。因此C項錯誤。判斷犯罪中止形態是否具有法益侵犯的可能性,不是以中止行為本身為標準來判斷,而是以中止行為之前的犯罪行為為標準。因為中止行為本身是法律所鼓勵的行為,而非犯罪行為,這是對犯罪中止形態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根據;但中止行為之前的行為屬于犯罪行為,這也是行為人負刑事責任的事實根據。甲將乙推倒在地,舉刀便砍,該行為對乙的身體健康具有侵犯的緊迫危險,但甲隨后自動放棄了犯罪行為,屬于犯罪中止,而非犯罪未遂。因此D項錯誤。
14.
甲因在學校飯堂投毒被判處8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間,甲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關于甲的假釋,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______A.可否假釋,由檢察機關決定B.可否假釋,由執行機關決定C.服刑4年以上才可假釋D.不得假釋正確答案:C[考點]刑罰執行
[解析]《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本題中,甲的行為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但并未因此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不屬于禁止假釋的范圍。由于其被判8年有期徒刑,按照該條文規定須執行二分之一刑期即4年以上才能假釋。按照法律規定犯罪分子能否假釋應由人民法院裁定。因此C項正確,ABD三項錯誤。
15.
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甲借到M國探親的機會滯留不歸。一年后甲受雇于M國的一個專門收集有關中國軍事情報的間諜組織,隨后受該組織的指派潛回中國,找到其在某軍區參謀部工作的戰友乙,以1萬美元的價格從乙手中購買了3份軍事機密材料。對甲的行為應如何處理?______A.以叛逃罪論處B.以叛逃罪和間諜罪論處C.以間諜罪論處D.以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論處正確答案:C[考點]危害國家安全罪
[解析]根據《刑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叛逃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為。本題中,甲是在國外探親時滯留不歸,不屬于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因此不屬于在境外叛逃,不構成叛逃罪。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間諜罪的行為方式包括:(一)參加間諜組織;(二)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三)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本題中,甲接受間諜組織的任務,構成間諜罪。根據《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條的規定,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是指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的行為。甲以1萬美元從乙手中購買軍事機密材料,構成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綜上,甲接受間諜組織的任務是非法獲取軍事秘密,因此屬于一個行為同時觸犯間諜罪和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想象競合,應擇一重罪論處。間諜罪更重,故應以間諜罪論處。本題C項當選。
16.
下列哪一因素不能決定社會危害性的輕重與程度?______A.行為侵犯的客體B.行為的方式、手段與后果C.行為人的犯罪動機、目的D.行為人的年齡、精神狀態正確答案:D[考點]犯罪概說
[解析]按照通說,社會危害性的輕重與程度取決于行為侵犯的客體、行為的方式、手段與后果和行為人的犯罪動機、目的,行為人的年齡、精神狀態不影響社會危害性的輕重與程度。因此D項正確。
17.
下列哪一案件不能適用中國刑法?______A.中國的火車駛入中亞某國時,一外國乘客故意傷害另一外國乘客,致其死亡B.在美國留學的中國留學生,被某國的留學生殺害C.日本的毒梟,租用飛機走私毒品到中亞,其中一段飛行路線經過中國上空D.國際恐怖組織的頭目,在美國實施恐怖活動(未侵害任何中國公民)后,進入我國正確答案:A[考點]刑法概說
[解析]在我國的火車駛入中亞某國時,一外國乘客故意傷害另一外國乘客,已經不屬于在我國領域內犯罪,對該案不能適用中國刑法。根據保護管轄原則,在美國留學的中國留學生,被某國的留學生殺害,應適用中國刑法。日本的毒梟,租用飛機走私毒品到中亞,其中一段飛行路線經過中國上空,屬于走私行為(的一部分)發生在我國,根據屬地管轄原則,應適用中國刑法。國際恐怖組織的頭目,在美國實施恐怖活動(未侵害任何中國公民)后,進入我國的,根據普遍管轄原則,應當適用中國刑法。
18.
甲因貪污行為被撤銷公司經理職務,對揭發人乙(公司副經理)一直懷恨在心。一日,甲、乙一同陪三個客戶就餐。其間,甲趁乙出去解手而客戶又未注意時,往乙的酒杯內投放了毒藥。散席后不久,乙毒性發作,經搶救無效死亡。為混淆視聽,甲自己也服了少量毒藥,出現輕微中毒癥狀。關于甲的行為定性,下列選項正確的是?______A.甲的行為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B.甲的行為構成投毒罪C.甲的行為構成報復陷害罪D.甲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正確答案:D[考點]危害公共安全罪
[解析]甲將毒藥投入乙的酒杯,只可能導致乙死亡,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故不能認為其實施了投放危險物質罪所要求的投毒行為,而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19.
甲患抑郁癥欲自殺,但無自殺勇氣。某晚,甲用事前準備的刀猛刺路人乙胸部,致乙當場死亡。隨后,甲向司法機關自首,要求司法機關判處其死刑立即執行。對于甲責任能力的認定,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______A.抑郁癥屬于嚴重精神病,甲沒有責任能力,不承擔故意殺人罪的責任B.抑郁癥不是嚴重精神病,但甲的想法表明其沒有責任能力,不承擔故意殺人罪的責任C.甲雖患有抑郁癥,但具有責任能力,應當承擔故意殺人罪的責任D.甲具有責任能力,但患有抑郁癥,應當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正確答案:C[考點]犯罪排除事由
[解析]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人,具有這種辨認能力f認識因素)與控制能力(意志因素),是令其對自己故意或過失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的前提。在判斷甲的刑事責任能力時,應同時采用醫學標準與法學標準。首先,判斷甲是否患有精神病。本題中,甲患有抑郁癥,抑郁癥是一種情感性精神障礙疾病,屬于醫學上的精神病,但不屬于刑法上的精神病。其次,判斷是否因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甲患有的抑郁癥在精神病中程度較輕,從其所想、所為可以看出,甲為了自殺,故意將路人乙殺死,其并未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AB項錯誤,C項正確。《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上,抑郁癥并不屬于刑法上的精神病范圍,因此也不屬于“應當”從寬的情節,而只作為酌情量刑的情節考慮。因此D項錯誤。
20.
某小區五樓劉某家的抽油煙機發生故障,王某與李某上門檢測后,決定拆下搬回維修站修理。劉某同意。王某與李某搬運抽油煙機至四樓時,王某發現其中藏有一包金飾,遂暗自將之塞入衣兜。關于上述內容的分析,下列選項正確的是?______A.王某從抽油煙機中竊走金飾,破除劉某對金飾的占有,構成盜竊罪B.王某未經李某同意,竊取李某與其共同占有的金飾,應構成盜竊罪C.劉某客觀上已將抽油煙機及機內金飾交給王某代為保管,王某取走金飾的行為構成侵占罪D.劉某將金飾遺忘在抽油煙機內,王某將其據為己有,是非法侵占他人遺忘物,構成侵占罪正確答案:A[考點]侵犯財產罪
[解析]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據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行為。本案中,劉某將抽油煙機交給王某和李某帶回修理,其委托物是抽油煙機,抽油煙機在性質上屬于封緘物,同時金飾并非委托保管的財物或遺忘物,且事實一中,由于劉某住在5樓,王某竊走金飾時剛剛行至4樓,此時劉某對于金飾仍具有緊密的占有狀態。王某將金飾取出據為己有,屬于將劉某占有的財物通過和平的手段轉移為自己占有,因此構成盜竊罪。因此A項正確,BCD項錯誤。
二、多項選擇題1.
關于“戰時”自傷罪,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______A.在我國,自殺行為都不是犯罪行為,任何傷害自己的行為更不構成犯罪B.行為人傷害自己的身體,以逃避戰時的軍事任務,其行為構成戰時自傷罪C.戰時自傷罪與故意傷害罪是牽連犯D.戰時自傷身體,逃避軍事義務的行為當然也構成故意傷害罪正確答案:ACD[考點]軍人違反職責罪
[解析]根據《刑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戰時自傷身體,逃避軍事義務的行為構成戰時自傷罪。該罪要求自傷行為發生在“戰時”,與故意傷害罪并沒有必然的關系。
2.
關于法定刑,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______A.法定刑就是刑法規定的刑度B.法定刑是立法時已經確定的,是立法的規定;宣告刑是法院針對具體案件判決時作出的C.我國刑法沒有絕對不確定的法定刑,但是仍然存在絕對確定的法定刑D.法院在任何情況下都絕不允許在法定刑之外適用刑罰正確答案:BCD[考點]罪刑各論概說
[解析]A項錯誤,法定刑不僅包括刑度,還包括了刑法明文規定的刑種。
3.
下列哪些選項中的行為構成犯罪?______A.甲見有人掉入深井,找來繩子救人,在即將救出時發現是仇人乙,遂松手使乙再次墜入深井,造成乙受傷,后無人救助而死B.甲帶朋友的兒子乙外出釣魚,當其忙于整理漁具時,看到朋友的兒子乙(8周歲)正掐住丙(3周歲)的脖子,未予理會。等整理好漁具后,甲發現丙已窒息死亡C.甲將他人遺棄的女嬰乙抱回家中撫養,后因發現乙有殘疾,即將乙置之不理。后乙因天氣寒冷而死D.小偷入院行竊被護院的藏獒圍攻,主人甲認為小偷活該,放任藏獒將小偷咬死正確答案:ABCD[考點]犯罪概說
[解析]A項甲將乙摔入深坑的行為有傷害的故意,構成故意傷害罪。B項乙不能承擔刑事責任,而甲基于法律行為對其負有監督、監護義務,對其危險行為有予以阻止的義務。C項甲某基于自愿將他人遺棄的女嬰抱回家中而產生保護義務,其置之不理的行為已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D項藏獒圍攻小偷是合法的,是正當防衛。但是在小偷被嚇住后,甲并無權利殺死小偷,其行為已不是防衛過當,而是構成了獨立的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因此ABCD正確。
4.
甲搶劫出租車,將被害司機尸體藏入后備箱后打電話給堂兄乙,請其幫忙。乙幫助甲把尸體埋掉,并把被害司機的證件、衣物等燒掉。兩天后,甲把搶來的出租車送給乙。乙的行為構成何罪?______A.搶劫罪B.包庇罪C.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D.幫助毀滅證據罪正確答案:CD[考點]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解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并處罰金。”甲搶劫出租車后將此車送給乙,乙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因此C項正確。依據《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乙幫助甲把尸體埋掉并燒掉被害司機的證件、衣物等行為,構成幫助毀滅證據罪,不成立包庇罪。因此B項錯誤,D項正確。另外,乙并不構成搶劫罪的共犯。因為乙的毀滅罪證行為是在甲搶劫行為已經全部結束后作出的,并未事先通謀或事中參與或者提供幫助。因此A項錯誤。
5.
張某是一流浪漢,某日碰巧拾得一包裹,發現里面裝著軍官證、武警部隊服裝等物,遂心生假扮軍人念頭。關于本案,下列分析正確的是?______A.如張某僅是為了好玩而冒充軍人,沒有為牟取非法利益進行招搖撞騙的,不構成犯罪B.如假冒軍人身份行騙,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構成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C.如張某冒充軍人詐騙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屬于想象競合,應以詐騙罪定罪從重處罰,不實行數罪并罰D.如軍官證、武警部隊服裝等物是張某偷來的,則還構成盜竊武裝部隊證件罪正確答案:ABCD[考點]危害國防利益罪
[解析]ABD項正確。在詐騙財物的場合,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存在想象競合關系(不存在法條競合關系,因為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的保護法益不同),應以詐騙罪追究張某的刑事責任。因此C項正確。
6.
甲被綁匪綁架,綁匪向甲妻子乙索要贖金,乙平日對甲心生不滿,欲借綁匪除掉甲,于是故意不交贖金,且沒有報警。綁匪惱羞成怒將甲殺害。針對此案,下列說法正確的是?______A.若承認成立片面的共同正犯,則乙與綁匪均適用“綁架并故意殺害被綁架人”的條款B.若不承認乙構成綁架罪共犯,則乙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C.綁架罪是繼續犯,乙不對綁架行為負責,只對故意殺人行為承擔責任D.根據主客觀相適應,綁匪屬于“綁架并故意殺害被綁架人”的加重情形,乙成立故意殺人罪正確答案:BCD[考點]共同犯罪
[解析]即使成立片面的共同正犯,乙也沒有實施綁架行為,乙只是參與殺人行為,所以不適用“綁架并故意殺害被綁架人”的條款。妻子乙對丈夫具有救助義務,其不實施救助行為可成立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因此A項錯誤,BC項正確。綁架并故意殺害被綁架人的,成立綁架罪一罪,法定刑升格處罰。因此D項正確。
7.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數罪中有判處(1)和(2)的,執行(3);數罪中所判處的(4),仍須執行。將下列哪些選項內容填入以上相應括號內是正確的?______A.(1)死刑(2)有期徒刑(3)死刑(4)罰金B.(1)無期徒刑(2)拘役(3)無期徒刑(4)沒收財產C.(1)有期徒刑(2)拘役(3)有期徒刑(4)附加刑D.(1)拘役(2)管制(3)拘役(4)剝奪政治權利正確答案:ABC[考點]刑罰裁量
[解析]《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因此,主刑中有死刑的,只執行死刑。無期徒刑可以吸收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可以吸收拘役,但拘役不能吸收管制,而且主刑不能吸收附加刑。因此ABC項正確,D項錯誤。
8.
關于罪名,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______A.在適用選擇性罪名定罪時,如行為人實施了該罪名能夠包含的若干個行為或者行為指向若干個對象的,只定一罪B.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行為是選擇的,對象是單一的C.拐賣婦女、兒童罪,行為是單一的,對象是選擇的D.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行為和對象均是選擇的正確答案:ABCD[考點]罪刑各論概說
[解析]A項為學理上對選擇性罪名的定義,BCD項描述了我國刑法中規定的選擇性罪名的三種情況。
9.
關于侵占罪的認定(不考慮數額),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______A.甲將他人停放在車棚內未上鎖的自行車騎走賣掉。甲行為構成侵占罪B.乙下車取自己行李時將后備廂內乘客遺忘的行李箱一并拿走變賣。乙行為構成侵占罪C.丙在某大學食堂將學生用于占座的手機拿走賣掉。丙行為成立侵占罪D.丁受托為外出鄰居看房,將鄰居鎖在柜里的手提電腦拿走變賣。丁行為成立侵占罪正確答案:ABCD[考點]侵犯財產罪
[解析]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雖然處于他人支配領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實上支配的狀態時,也屬于他人占有的財物。如停放在車棚內的自行車f無論是否上鎖)和特定場所用于占座的手機均屬于可以推知的他人占有的財物,甲、丙將其拿走的行為成立盜竊罪。因此AC項錯誤。即使原占有者喪失了占有,但當該財物轉移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時,也應認定為他人占有的財物。雖然前乘客遺忘在后備廂的財物相對于其本人屬于遺忘物,但相對于該車的司機而言,則是已經轉由司機占有的財物。所以第三者從后備廂取走此財物,據為己有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因此B項錯誤。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實支配領域內的財物,即使他人沒有現實地握有或監視,也屬于他人占有。丁受托看管的房屋內鎖在柜里的手提電腦,仍屬于鄰居占有的財物,丁將其拿走的行為成立盜竊罪。因此D項錯誤。
10.
關于刑事責任認定,下列選項哪些是正確的?______A.甲被乙欺騙而吸食面粉(實為毒品),甲吸食后出現幻覺認為乙是“惡魔”,為了“保命”打死了乙。甲對乙的死亡結果不負刑事責任B.間歇性精神病人甲能夠辨認但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的,不負刑事責任C.76周歲的老人甲因生活瑣事不滿老伴許久,遂在老伴熟睡過程中擰開煤氣罐致使老伴中毒身亡。甲雖然有責任能力,但不適用死刑D.14周歲的甲搶劫槍支、彈藥、炸彈、危險物品的,不構成犯罪正確答案:ABC[考點]犯罪排除事由
[解析]首先,甲陷入無責任能力狀態是乙的欺騙行為導致,并非甲的自由意志選擇的結果。其次,甲本人并無犯罪的故意,而是產生幻覺后實施的行為,并且陷入幻覺狀態與甲本人的意愿相左。因此,甲不需要對乙的死亡結果負責任。因此A項正確。刑法上的責任能力要求行為人同時具備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只具有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其中一種能力的,屬于沒有責任能力。間歇性精神病人甲雖然能夠辨認但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而導致被害人死亡的,亦為無責任能力人,不負刑事責任。因此B項正確。《刑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C項中,甲擰開煤氣罐致使老伴中毒身亡的行為,并不屬于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因此對甲不適用死刑。因此C項正確。《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甲搶劫槍支、彈藥、炸彈、危險物品,該類物品既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屬性,亦具有財產權利的屬性,甲的行為既觸犯了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亦觸犯了搶劫罪。根據刑法的規定,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甲對此不負刑事責任,對甲應認定為搶劫罪。因此D項錯誤。
11.
甲開車正常行駛,避讓不及而將快速跑過馬路的乙撞成重傷。事后查明,當時乙正在追趕前面的女青年丙,準備實施強奸行為。對甲的行為定性,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______A.正當防衛B.交通肇事罪C.一般的交通事故D.不構成犯罪正確答案:AB[考點]犯罪排除事由
[解析]甲不具有正當防衛意圖,按照我國正當防衛的通說,甲的行為不是正當防衛。甲正常駕車行駛,避讓不及撞傷乙的行為也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只屬于一般的交通事故。
12.
關于減刑、假釋的適用,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______A.對所有未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均可減刑B.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被執行之日起計算C.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符合“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的減刑要件,不能減刑D.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假釋考驗期滿后才發現的,不得撤銷假釋正確答案:ABCD[考點]刑罰執行
[解析]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而非必須減刑。減刑適用對象是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適用減刑,除非在緩刑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同時,如果只判處附加刑的,不存在減刑的問題。因此A項錯誤。根據《刑法》第八十條的規定,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而不是從裁定算。因此B項錯誤。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在監所執行,不能以“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作為減刑要件,但滿足特殊條件時也可以減刑。因此C項錯誤。在假釋考驗期內犯新罪,假釋考驗期滿后才發現的,只要沒有超過追訴時效,就應當撤銷假釋,并依法實行數罪并罰。因此D項錯誤。
13.
關于緩刑的適用,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______A.甲犯搶劫罪,所適用的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緩刑只適用于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故對甲不得判處緩刑B.乙犯故意傷害罪與代替考試罪,分別被判處6個月拘役與1年管制。由于管制不適用緩刑,對乙所判處的拘役也不得適用緩刑C.丙犯境外非法提供情報罪,被單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完畢后又犯幫助恐怖活動罪,被判處拘役6個月。對丙不得宣告緩刑D.丁17周歲時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刑滿釋放后的第4年又犯盜竊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2年。對丁不得適用緩刑正確答案:ABD[考點]刑罰裁量
[解析]《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緩刑的適用對象包含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第九十九條規定:“本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甲所適用的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可以適用緩刑。因此A項錯誤。拘役和管制的并罰采取分別執行原則,若故意傷害罪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應當適用緩刑。因此B項錯誤。《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丙前罪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后罪是幫助恐怖活動罪,符合《刑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成立特別累犯。因此C項正確。《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丁實施搶劫罪時未滿十八周歲,刑滿釋放后的第四年又犯盜竊罪不構成累犯,可以適用緩刑。因此D項錯誤。
14.
下列哪些情形屬于吸收犯?______A.制造槍支、彈藥后又持有、私藏所制造的槍支、彈藥的B.盜竊他人汽車后,謊稱所盜汽車為自己的汽車出賣他人的C.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后又高利轉貸他人的D.制造毒品后又持有該毒品的正確答案:AD[考點]罪數形態
[解析]吸收犯的認定中最重要的內容就是吸收關系的判斷。所謂吸收關系,是指前行為是后行為發展的所經階段,或者后行為是前行為發展的當然結果。盡管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行為單獨成立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但行為人制造槍支、彈藥的當然結果就是繼續持有、私藏該槍支、彈藥的行為,所以屬于吸收犯。因此A項當選。本犯出售贓物的行為缺乏期待可能性,所以行為人盜竊財物后又出售的行為屬于不可罰的事后行為,僅成立盜竊罪,不是吸收犯。因此B項不當選。行為人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后又高利轉貸他人的,屬于高利轉貸罪的行為,本身不成立數罪,不可能是吸收犯。因此C項不當選。盡管持有毒品的行為單獨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但行為人制造毒品之后繼續持有該毒品的行為,屬于制造毒品行為的當然結果,屬于吸收犯。因此D項當選。
15.
對于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的緩刑條件,因而應當宣告緩刑的對象是?______A.不滿18周歲的人B.已滿75周歲的人C.懷孕的婦女D.又聾又啞的人正確答案:ABC[考點]刑罰種類
[解析]請注意《刑法修正案(八)》的相應修改。參照我國《刑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對符合該條規定的緩刑條件的,不滿18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75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對于又聾又啞的人和盲人沒有規定。
16.
乙成立恐怖組織并開展培訓活動,甲為其提供資助。受培訓的丙、丁為實施恐怖活動準備兇器。因案件被及時偵破,乙、丙、丁未能實施恐怖活動。關于本案,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______A.甲構成幫助恐怖活動罪,不再適用《刑法》總則關于從犯的規定B.乙構成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罪C.丙、丁構成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D.對丙、丁定罪量刑時,不再適用《刑法》總則關于預備犯的規定正確答案:ABCD[考點]危害公共安全罪
[解析]刑法對幫助恐怖活動作了專門規定,將幫助行為正犯化,即《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一,不再適用總則關于從犯的規定。因此A項正確。乙成立恐怖組織并開展培訓活動,其行為構成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罪。因此B項正確。《刑法修正案(九)》新增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即將為實施恐怖活動準備兇器、危險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組織恐怖活動培訓者積極參加恐怖活動培訓,為實施恐怖活動與境外恐怖活動組織或者人員聯系,以及為實施恐怖活動進行策劃或者其他準備等行為明確規定為犯罪。丙、丁實施的行為原本屬于犯罪預備行為,立法上將預備行為實行行為化,故對為實施恐怖活動準備兇器的行為,不再適用刑法總則關于預備犯的規定。因此CD項正確。
17.
關于罪數的認定,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______A.引誘幼女賣淫后,又容留該幼女賣淫的,應認定為引誘、容留賣淫罪B.既然對綁架他人后故意殺害他人的不實行數罪并罰,那么對綁架他人后傷害他人的就更不能實行數罪并罰C.發現盜得的汽車質量有問題而將汽車推下山崖的,成立盜竊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應當實行并罰D.明知在押犯脫逃后去殺害證人而私放,該犯果真將證人殺害的,成立私放在押人員罪與故意殺人罪,應當實行并罰正確答案:ABCD[考點]罪數形態
[解析]《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了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第二款規定了引誘幼女賣淫罪,即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中引誘賣淫的對象不包括幼女,如果引誘幼女賣淫的,則成立引誘幼女賣淫罪。當然,容留、介紹幼女賣淫的,還是成立容留、介紹賣淫罪。所以,引誘幼女賣淫后又容留該幼女賣淫的,成立引誘幼女賣淫罪與容留賣淫罪,數罪并罰。因此A項錯誤。《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綁架被害人,又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使被綁架人重傷、死亡的,成立綁架罪一罪,屬于結合犯。按照這一規定,如果只是導致被綁架人輕傷的,還是應數罪并罰。因此B項錯誤。盜竊汽車既遂意味著法益侵犯的實害結果已經發生,之后將該汽車推下山崖摔壞的行為沒有侵犯新的法益,該行為屬于不可罰的事后行為。所謂不可罰的事后行為,是指在狀態犯的場合,利用該犯罪行為的結果的行為,如果孤立地看,符合其他犯罪的構成要件,具有可罰性,但由于被綜合評價在該狀態犯中,因而沒有必要另外認定為其他犯罪。所以該案只成立盜竊罪一罪。因此C項錯誤。明知在押犯脫逃后去殺害證人而私放,該犯果真將證人殺害的,從法益侵犯結果的法律評價上說,成立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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