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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問題研究摘要:近年來,隨著社會的逐步發展,我國未成年人的犯罪逐漸呈現出低齡化、暴力化、團伙化的趨勢。不久前,大連十三歲男孩殘忍殺害十歲女童的新聞,再次引發了社會各界人士對我國未成年人承擔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是否需要調整的問題產生了熱議。關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年齡起點,學術界也有三種觀點:降低理論、維持理論和彈性理論。而這也恰恰反映出了我國該制度確實存在著一定的缺陷。本文首先對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制度的背景進行研究,分別介紹了刑事責任年齡的概念、劃分及劃分的意義。然后闡述了學術界對刑事責任年齡起點的不同爭議,對不同爭議的觀點進行分析后認為應當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至12歲。最后,為了應對降低該起點可能出現的問題,筆者提出相應的完善措施,如擴大工讀教育制度的適用、放寬未成年人適用緩刑假釋制度、不適用無期徒刑、建立社會服務制度等。關鍵詞: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責任年齡,立法缺陷,完善措施

OntheageofcriminalresponsibilityofminorsAbstract:Nowadays,associetykeepsgrowing,thejuveniledelinquencyinChinatendstowardsbeingviolent,gang-alikeaswellaslow-ageing.Notlongago,thenewsofthecruelkillingofaten-year-oldgirlbya13-year-oldboyinDalianonceagainraisedtheissueofwhetherpeoplefromallwalksoflifeneedtoadjustthestartingpointoftheageofcriminalresponsibilityofminorsinChina.Inregardtotheminimumageofminorcriminalliability,thereappearthreeviewsinacademia,whichare:'lowering-theory,maintaining-theoryandflex-theory.Andthisalsojustreflectsthatthesystemofourcountrydoeshavecertaindefects.Thisthesiswillbeginwiththeresearchesrelatedtotheminorcriminalliabilitywhichdiscusstheconceptofcriminalliabilityageing,howshoulditbedividedandwhatarethesignificance'sofdoingso.Thenitwillmovetothedisputeregardingtheminimumageofcriminalliabilityinacademia.Afteranalyzingtheviewsofdifferentdisputes,itisconsideredthattheageofcriminalresponsibilityofminorsshouldbeloweredto12yearsold.Finally,inordertocopewiththeproblemsthatmayariseatthisstartingpoint,correspondingimprovementmeasuresareproposed,suchasexpandingtheapplicationofthework-studyeducationsystem,relaxingtheapplicationofprobationandparolesystemsforminors,notapplyinglifeimprisonment,andestablishingsocialservicesystems.Keywords:Juveniledelinquency,Ageofcriminalresponsibility,Legislativedefects,Improvementmeasures

目錄第1章緒論 11.1研究背景和意義 11.1.1我國刑事責任年齡制度的背景 11.1.2本課題的研究意義 21.2文獻綜述 21.2.1國內研究 21.2.2國外研究 31.3課題研究方法和內容 41.3.1研究方法 41.3.2研究內容 4第2章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制度的概況 62.1刑事責任年齡的含義 62.2刑事責任年齡的劃分 62.2.1二分法 72.2.2三分法 72.2.3四分法 72.3劃分刑事責任年齡的意義 8第3章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起點的爭論 93.1降低論 93.2維持論 103.3彈性論 103.4對不同觀點的評價 11第4章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制度的完善 124.1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 124.2完善相應的配套措施 134.2.1擴大工讀教育制度的適用 134.2.2不適用無期徒刑 144.2.3放寬未成年人適用緩刑、假釋制度 144.2.4建立社會服務制度 15參考文獻: 16致謝 17PAGEPAGE17第1章緒論1.1研究背景和意義1.1.1未成年刑事責任年齡制度的背景早在我國奴隸制時期,便存在了刑事責任年齡的劃分。當時的統治者規定了懲罰罪犯的年齡以穩定統治。西周時代的立法受“以德配天,明德慎罰”的影響。他們把違法者的年齡作為懲罰與否、輕懲罰與重懲罰的理由。《周禮》中就有“赦免年幼、年老、愚鈍的人”的規定。林尹.周禮今注今譯[M].北京:書目文獻出版社,1985.380-381.這正是當時統治者出臺的關于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到了秦朝時期,雖然當時沒有把年齡作為懲治犯罪的依據,但是秦朝的統治者們將身高作為標準。這本質上與將年齡作為標準有異曲同工之妙。在《法律答問》中,它說:“甲的身高不到六尺,他養的馬吃了別人的莊稼。現在他被抓了,問他是否有罪。答曰無罪,只需要賠償農作物損失。”由此可見,秦朝人將身高作為界線,身高不夠六尺的人無責任,身高六尺以上的人則需要承擔責任。到了唐朝,關于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更加詳細。《唐律疏議》中記載“未滿七歲的兒童及九十歲以上的老人不承擔刑事責任,除非觸犯‘十惡’大罪”。長孫無忌等.唐律疏議[M].北京:中華書局,1983.80-83.同時,唐朝的法律還創造性地規定了非常具有現代化的刑事責任劃分。年齡在七至十周歲、八十至九十周歲的人犯罪,一般不會受到刑罰的處罰。但是,如果犯了偷竊罪或傷害他人罪,則需要經上請程序,才能決定是否需要處罰。這些內容都與現代許多國家的劃分非常相似。自唐代以后,歷代王朝都深受唐代的影響,對于刑事責任年齡制度的規定與唐朝時期的規定有很大程度上的相似性。林尹.周禮今注今譯[M].北京:書目文獻出版社,1985.380-381.長孫無忌等.唐律疏議[M].北京:中華書局,1983.80-83.新中國成立以后,出于各種原因,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并沒有形成完整的刑事責任年齡制度體系,更多的是以司法部、最高院等政府機關的指導文件作為依據。直到79年刑法才規定年滿14歲的人開始負相對刑事責任,年滿16歲的人則要負完全刑事責任。總體而言,不同時代所制定的刑事責任年齡制度,皆是為了適應當時時代的需要。然而從刑法制定至今已有四十年了,其間雖有數次修改,但刑事責任年齡的劃分卻一直沒修改過。立法時期我國正處于改革開放的初期,當時的社會發展滯后,國民經濟發展水平低,未成年人能夠接觸到的事物相對甚少,犯罪率也較低。因此,當時刑法所制定的刑事責任年齡劃分是符合當時時代背景的。但是,這一制度的背景早已發生了巨大變化,不符合我國的現狀,存在一定的滯后性。當前未成年人犯罪呈現出許多新的問題,如低齡化、智能化、暴力化等。在實踐中,因行為人未滿14歲而免責的案件數不勝數,其中就包括許多社會影響大,民眾廣泛討論的案件。為了保護未成年人而一味容忍他們犯罪,不僅無法真正實現保護的目的,還會讓更多未成年人效仿,導致越來越多的人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也會失去刑法的威懾和警示功能。因此,筆者認為需要將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降低至12周歲配以其他相關措施,以解決當前出現的問題。1.1.2本課題的研究意義在上述背景下,對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制度進行研究,分析該制度在實踐中所出現的問題,并提出能夠解決這些問題,完善我國刑事責任制度的建議及相關措施,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從理論上來說,刑事責任年齡研究對于加強法制建設,深化刑法理論研究,促進刑事責任年齡制度的不斷完善,彌補當前法律的空白及其自身的滯后性,都是十分重要的。而在實踐中,通過對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制度的研究與完善,能夠使其充分發揮法律理論對社會實踐的指導作用,減少實踐中可能出現的各種問題。同時,通過研究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制度,能夠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及他人的合法權益,實現刑法的目的。1.2文獻綜述1.2.1國內研究隨著社會時代的不斷發展,未成年人犯罪問題不斷涌現,我國刑法學界針對刑事責任年齡是否需要調整的問題展開了新一輪的研究,許多學者都曾提出過自己的想法。對于刑事責任年齡調整問題,筆者認為應當調整。這與國內許多學者提出的見解是相似的,例如學者姜兆偉提出擴大適用管制刑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范圍;學者劉芳真便曾提出借鑒適用“惡意補足年齡”原則;學者張拓提出應當采取漸進的方式逐步降低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制度。除了這些提出要對刑事責任年齡進行修改的學者之外,也有部分學者認為當前的刑事責任年齡不能調整,應當維持。因為當前犯罪頻發的根源不僅是青少年自身,更是需要社會承擔更多的責任。同樣,調整刑事責任年齡也會影響刑法的穩定性,不利于發揮刑罰作用。例如學者林清紅提出,我國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源在于我國社會經濟發展與文化發展不平衡,未成年人難以在現有文化氛圍中形成正確的價值觀。林淸紅.未成年人刑事貴任年齡起點不宜降低[J].青少年犯罪問題,2016(1).28-34.上述學者皆是從不同角度針對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為筆者研究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提供了一定的基礎。在此基礎上筆者認為對待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應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為了適應犯罪低齡化及未成年人身心發育成熟提前等客觀形勢,法律在保護遵紀守法的青少年的同時,對那些施暴者也要有相應的制裁。特別是實施了暴力犯罪且擁有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更應讓其接受制裁。將刑事責任年齡適當下調的同時,還要有各類相關制度支持,例如責令其社會服務等。1.2.2國外研究國外未成年犯罪現象同樣十分嚴重,預防和減少青少年犯罪,是世界各國都十分重視的一個社會問題。而在不同法系國家,刑事責任年齡起點的規定也有所區別。英美法系國家,例如印度規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為7歲,7至12歲為相對刑事責任年齡階段,12歲以上為完全刑事責任年齡階段。美國因為沒有統一的刑法典,各州的規定皆有不同。在對此有規定的地區,規定的年齡起點最高也不會超過10歲。大陸法系國家,例如德國便規定14歲為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受而到德國影響較大的國家,例如奧地利、日本同樣是以14歲為界線;受到法國影響較大的國家一般為13歲,例如法國、尼日利亞等。總體而言,英美法系對該起點的規定較低,大陸法系國家則偏高。很多國家在面臨未成年人犯罪的新問題時,都會引發關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起刑點是否需要降低的討論。例如德國警察工會一直要求將未成年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下調至12歲。但該觀點卻受到了德國法官聯合會和兒童保護聯合會的反對。還有人提出要將刑事責任年齡提高1到2歲,以滿足保護兒童的需要。筆者認為對未成年人保護必須要有一定的限度,不能對其過分保護,最后像無事發生一樣回歸社會。要讓未成年人充分認識到違法犯罪的代價,更要讓那些實施暴力極端行為抑或利用法律漏洞的未成年人接受審判。因而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便是很好的措施,很多國家在處理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時都選擇了這一措施。例如日本政府在2000年和2007年兩次調整了刑事責任年齡;2019年菲律賓將最低刑責年齡調整為12歲。同時,聯合國的《兒童權利公約》也建議將12周歲作為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標準。世界各國在面未成年人犯罪出現的新問題時皆是根據國內做出了不同的改革,結果都很好地控制了國內的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我國對未成年人犯罪后的感化救濟措施本身并不完善,很多時候都是靠家庭、學校,這實在是杯水車薪。因而,調整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是有必要的,發達國家對刑事責任年齡制度的立法較早,法律規定比較成熟,許多制度都比較先進,我國在改革時可以根據我國的情況,借鑒外來的先進經驗與制度。1.3課題研究方法和內容1.3.1研究方法本論文在撰寫過程中主要運用了以下研究方法:文獻研究法:根據研究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制度的目的以及課題需要,查閱與該研究課題相關的論文、期刊雜志等文獻,從而獲取所需的相關信息,以便客觀全面地認識該該題的本質。比較分析法:本文在合理性和可行性的基礎上,以中國現行法律所制定的最低法定刑事責任年齡為參照,對比了中國與其他國家對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界定,以期為中國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綜合研究提供有價值的經驗。1.3.2研究內容本論文一共分為四個部分,具體內容安排如下:第1章:緒論。主要介紹本論文的研究背景,分析中國當前時代背景下未成年犯罪的現狀。同時,對有關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國內外相關文獻資料進行綜述。闡述本論文的研究意義。第2章: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制度的概況。本章首先介紹了刑事責任年齡的含義。接著闡述了劃分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所采用的不同方法,即二分法、三分法和四分法,以及劃分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意義。第3章: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爭論。介紹了我國學術界對刑事責任年齡起點劃分的不同學說,即降低論、維持論和彈性論。然后闡述了筆者贊同降低論,反對維持論與彈性論的理由。第4章:未成年刑事責任年齡制度的完善。對于未成年人形式責任年齡制度的完善,筆者認為應當將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降低至12周歲。同時需要完善相應的配套措施予以支撐,即擴大工讀教育制度的適用、不適用無期徒刑、放寬未成年人適用緩刑和假釋制度、建立社會服務制度等。

第2章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制度的概況在對未成年人進行特殊的保護方面,古今中外的立法者總是不謀而合。我國同樣在不同法律不同領域對未成年人的保護進行了特殊規定。同時,我國政府一貫實行“教育為主,感化為輔”的政策,而這一政策也深深影響了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制度的制定。2.1刑事責任年齡的含義刑事責任年齡是指行為人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時,需要滿足一定的年齡。換句話說,如果行為人在違法犯罪時并沒有達到這一規定的年齡,那么其行為就不會構成犯罪。張明楷.刑法學(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289.根據我國現行的刑法規定,我國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不負刑事責任,14至16歲的未成年人負相對刑事責任,16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承擔完全刑事責任。同時,未成年人犯罪在定罪量刑時,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司法機關不進行刑事處罰,且年齡不足16歲的未成年人,則要求其監護人對其嚴加管教,抑或是送往少年管教所、工讀學校等機構進行教育改造。司法機關在處理未成年人案件時,往往需要先調查清楚該未成年人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即能夠認識到自己實施了犯罪和控制自己的行為。如果該未成年人并不具備以上兩點,那么也就沒有能力承擔刑事責任。即使其犯下了滔天大罪,造成了難以彌補的后果,司法機關也不能要求其承擔刑事責任。而對于正常參與社會生活的人來說,只要身心發育正常,達到一定年齡的時候,就可以被認為其具備了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因此,要將刑事責任能力的大小有無區分開來,作為參考的依據與標準,便需要立法者們對刑事責任年齡進行劃分。2.2刑事責任年齡的劃分世界不同國家和地區關于刑事責任年齡的階段劃分深受各自政治、經濟、文化等因素的影響,對刑事責任年齡的階段劃分也不盡相同。綜合而言,大致有以下幾種分類:2.2.1二分法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在采用二分法劃分刑事責任年齡時,所規定的制度有所不同。根據制度的差異,二分法可以分為相對二分法與絕對二分法。這兩種劃分方法都是將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兩個階段,即無刑事責任年齡階段與完全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唯一的不同點是相對二分法國家對無刑事責任年齡階段進行了限制,相對承擔刑事責任,而絕對二分法國家則完全無刑事責任。例如荷蘭便采用了絕對二分法,規定以18周歲為界線區分無刑事責任年齡與完全刑事責任年齡;而比利時和盧森堡便是采用的相對二分法,規定以16歲為界線,16歲以下的人為相對承擔刑事責任,16歲以上的人完全承擔刑事責任。相比較這兩種劃分方法,相對二分法國家的法官則會擁有更多的裁量權。2.2.2三分法采用三分法劃分刑事責任年齡的國家是把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三個階段。與二分法類似,因各國各地區規定的不同,三分法同樣可以分為兩種。以我國為例,我國香港地區將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無刑事責任年齡、相對刑事責任年齡以及完全刑事責任年齡三個階段。根據其法律規定,年齡未到10歲的未成年人無刑事責任,10至14歲的人相對承擔刑事責任,14歲以上的人犯罪需要對其犯罪行為承擔完全的刑事責任。而在我國臺灣地區,雖然也是采用的三分法,但是與香港地區略有不同。臺灣將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無刑事責任年齡、減輕刑事責任年齡、完全刑事責任年齡三個階段。臺灣刑法規定14歲以下的人無刑事責任,14到18歲的人減輕刑事責任,18歲以上的人完全承擔刑事責任。承擔減輕刑事責任的人在接受刑罰處罰時可以適當減輕其處罰。2.2.3四分法采用四分法劃分刑事責任年齡的國家,劃分刑事責任年齡時,充分考慮了刑事責任能力的大小有無等因素,將其劃分為無刑事責任年齡、相對刑事責任年齡、減輕刑事責任年齡和完全刑事責任年齡四個階段。采用四分法的國家,例如西班牙刑法規定,年齡未到7歲的未成年人不承擔刑事責任;7至15歲的未成年人只需要對部分罪行承擔刑事責任;15到18歲的人雖然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在對其進行處罰時,應當對其從輕處罰;滿18周歲的人則需要對其行為承擔完全的刑事責任。與二分法、三分法相比較,四分法規定更為具體詳細。我國學術界對刑事責任年齡的劃分存在著一定的爭議。部分學者認為我國是“三分法”,部分學者認為我國是“四分法”。爭議的焦點就在于如何定性“14歲到18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這一條文。若認為這只是未成年人量刑時的依據之一,則我國是“三分法”國家,但若認為這是減輕刑事責任年齡階段,為獨立的刑事責任年齡階段,那么我國采用的是“四分法”。筆者對此理解偏向于后者,應將其認為是一個獨立的階段,完善的制度體系可以更好地實現保護未成年人的目的。2.3劃分刑事責任年齡的意義對刑事責任年齡進行劃分,是刑事立法中非常重要的一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其一,劃分刑事責任年齡能夠確定罪與非罪的界限。若行為人實施犯罪時沒有達到刑法所規定的年齡,則不構成犯罪。我國刑法規定16歲以上的人承擔完全刑事責任,14到16歲的人承擔相對刑事責任,14歲以下的人無刑事責任。其二,這是判斷是否擁有刑事責任能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刑事責任能力即行為人的控制能力與辨認能力,是一種難以確定的抽象概念。一般情況下認為,處在不同年齡段的人所擁有的刑事責任能力是不同的。其三,影響量刑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定罪的基礎上,刑事責任年齡是法院對行為人量刑的重要考量之一。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未成年人及75周歲以上的人犯罪時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第3章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起點的爭論近些年來,我國頻繁發生低齡犯罪的案件行為人因年齡問題而免于刑事處罰,這在社會上不斷引發各界人士對我國刑事責任年齡是否需要進行調整的討論。而對于我國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是否需要調整,學術界一直存在著許多爭議,主要有著降低論、維持論、彈性論。3.1降低論提出降低論的學者們認為我國當前關于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已然無法適應時代的發展,應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這部分學者提出的理由有:第一,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當前的制度已經無法適應社會時代的需要,其滯后性對我國社會的和諧穩定造成嚴重的影響。尤其是互聯網的發展使得未成年人更容易接觸到各種信息,本就單純的他們受到不良因素的誘惑從而走向歧途。第二,未成年人犯罪呈現出低齡化、暴力化、團伙化等特征。犯罪時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大有人在,甚至清楚自己不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從而知法犯法。2018年,山東淄博一中學生因嫉妒其同學成績第一名將其同學殺害;2015年,湖南省邵陽市三名不滿14歲的學生殘忍殺害了學校的老師,搶劫一部手機和2000余元現金。第三,未成年人犯罪的對象往往也是同齡人,對未成年人一味地采取寬容的態度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改造。張建軍.我國刑事責任年齡之檢視[J].政法學刊,2007(4).75-76.根據相關數據顯示,在我國東部沿海省份中校園霸凌現象的發生率為33.36%,其中經常被霸凌的比例為4.7%,偶爾被霸凌的比例為28.66%。郭微微,程紅艷.校園欺凌現象的原因及防治[J].湖北教育,2017(04).62-63.張建軍.我國刑事責任年齡之檢視[J].政法學刊,2007(4).75-76.郭微微,程紅艷.校園欺凌現象的原因及防治[J].湖北教育,2017(04).62-63.國家體育總局.2014年全國學生體質健康調研結果[J].青少年體育,2015(12).07.3.2維持論提出維持論的學者們認為未成年人犯罪僅是個例,對刑事責任年齡無需調整。這部分學者所提出的理由有:第一,我國政府一直對未成年人犯罪主張“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解決未成年人犯罪問題需要家庭、學校、社會、政府多方聯手解決,僅靠嚴苛的法律是無法徹底根治的。第二,我國國情復雜,東西部發展不平衡,教育水平、貧富差距仍然較大,我國當前未成年犯罪所出現的問題在可控范圍內,一旦對年齡起點進行修改容易出現更多的不可控因素,影響社會的繁榮穩定。第三,我國未成年人犯罪有很大誘因是社會上的各種不良因素,他們很多時候往往只是覺得好奇、刺激又或者無法控制好自己的情緒一時沖動而鑄成大錯。未成年人涉世未深,其價值觀并未完全建立,更容易教育和改造,引導其回歸正途。若是苛責以刑罰,留下犯罪記錄,會使得未成年人難以再次回歸社會,融入社會。而當他們走投無路的時候,又會再次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第四,維持責任年齡起點,同時符合當代世界刑法寬緩化的大勢所趨。黃丁生.刑事責任能力研究[M].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00.263.3.3彈性論彈性論是學者在結合降低論、維持論的基礎上提出的折中方案。這部分學者認為將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不做具體的規定,例如規定大約十四周歲,允許其存在一定的彈性空間,又或者引入“惡意補足年齡原則”,給予法官更大的裁量權。張忠斌.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責任[M].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08.17-19.這部分學者提出的理由有:第一,這一措施可以更好地解決由我國東西部發展不平衡,導致的不同地區的未成年人認知水平和控制能力不均衡問題。第二,通過賦予法官更大的裁量權,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可以充分調查與案件有關的各種因素。同時還能通過心理測試、骨齡鑒定等方法對未成年人的認知能力和控制能力進行判斷,對于造成嚴重后果的未成年人犯罪即使其未滿十四周歲,距離十四周歲還有幾個月幾天,但綜合各種因素認為其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仍然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對于那些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則可以“網開一面”張忠斌.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責任[M].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08.17-19.3.4對不同觀點的評價對于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調整的爭議,筆者對降低論持支持態度,不認同維持論與彈性論。首先,相較于維持論,降低論在社會上得到民眾的普遍支持,在學術界亦有大量的學者持有該觀點。其次,根據我國義務教育法的規定,兒童年滿6歲應當開始接受義務教育,12歲的未成年人便完成了小學學業開始接受初中教育。這意味著該年齡段的未成年人開始形成或已經初步形成自己的是非觀、道德觀,能夠清楚地認識及控制自己的行為,擁有了刑事責任能力。再加上我國當下的未成年人較早較易接觸到網路,而互聯網上存在大量的不良信息容易誘導未成年人步入歧途。因而需要對刑事責任年齡進行適當的調整,不能一直維持不變。未成年人犯罪所出現的新問題客觀存在,需要有效的措施進行控制,否則將會導致問題更為嚴重。彈性論亦不可取。彈性論對刑事責任年齡不做具體的規定,模糊了刑事責任年齡的界線。這不僅與罪刑法定原則相違背,還會損害法律的穩定性與權威性。不同的法官對“大約”一詞的理解或對“惡意補足年齡原則”的理解會有所不同,有的認為相差一個月是“大約”,有的認為相差一年也是“大約”。對此沒有統一的認識,就容易產生同案不同判的問題,損害到社會的公平正義。同時,給予法官過大的自由裁量權,也容易導致徇私舞弊、貪污腐敗等問題。最后,我國關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起點的規定與我國當前社會發展水平、未成年人犯罪的趨勢、低齡犯罪的特征抑或是未成年人的身心發育情況皆不大相適。因而需要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同時,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意味著法律的調整范圍擴大,容易導致更多新問題的出現。因此,在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起點的同時還需要建立和完善相應的配套措施。

第4章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制度的完善在前文中,本文分析闡述了我國學術界對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不同爭議。這些爭議,反映出因法律存在滯后性,導致當前我國未成年人低齡犯罪嚴峻的形勢無法得到有效的控制。因此,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本文將在這一部分提出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制度的具體完善措施,以此實現刑法的最終目的。4.1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通過對未成年人犯罪背景的分析,筆者認為將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降低到12歲較為合適。主要有以下幾個理由:中國自1979年刑法規定刑事責任年齡以來,并未對年齡的起點進行過修改。即便法律允許存在一定的滯后性,但是改革開放以來社會經歷40多年的高速發展。這40年來,社會變化日新月異,新事物不斷涌現的同時,新的社會問題也隨之出現。而我國的立法者也有注意到這個問題,并曾在1988年《刑法》的修改稿中將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規定為13歲,雖然最后沒有被采納。許多發達國家所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也都在12歲甚至更低,尤其是在面臨新時代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的時候。例如,美國很多地區對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年齡規定的起點較低,俄克拉荷馬地區將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定為7歲,內華達地區定為8歲,路易絲地區定為10歲,阿坎達地區定為12歲殷淑娟.論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制度的完善[D].遼寧:遼寧大學.2015年5月.8.殷淑娟.論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制度的完善[D].遼寧:遼寧大學.2015年5月.8.在我國大部分地區,小學入學年齡為6周歲,經過6年的義務教育為12歲,此時的未成年人已經能夠有了基本的善惡是非觀念。雖然在身體、思想上可能還不太成熟,但也對殺人、強奸、故意傷害等危害行為有了最基本的認識。受過小學教育的未成年人可以充分認識到這種行為的嚴重性,能夠意識到自身的危害行為所帶來的危害后果。同時,有數據顯示,未成年人輕微侵害合法權益的平均年齡為12.2歲,因此減至12歲也符合當今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性,從整體上保證公平。我國對其他法律中關于年齡的規定進行了修改。例如,民法已經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起點由10周歲改為8周歲;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修改意見稿中,治安拘留的年齡起點由16歲改為14歲。刑法對起點也進行修改有利于維持不同法律之間的相對一致性。許多學者認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至12周歲,幅度過大容易引發更多社會問題,尤其是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未成年人的身心發育水平不平衡,刑事責任能力難以確定。然而事實上根據我國刑法規定,12歲的未成年人依舊為相對刑事責任人,只需要對規定中的八大重罪承擔刑事責任。這八大重罪主觀惡性大、社會危險性高。正常情況下12歲的未成年人應當對此有一定的認知水平與控制能力。對于仍然實施此類犯罪的未成年人,法律可以對其進行懲戒而不至于束手無策。將刑事責任年齡降低到12周歲符合當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水平,能夠彌補法律的滯后性,使刑法更加適應當今社會的發展。對于潛在的犯罪份子能夠起到一定的威懾作用,而對實施惡性案件的未成年人來說,他們能夠得到其應有的懲罰。同時,要想通過此舉實現刑罰的目的,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還需要完善其他相應的配套措施。4.2完善相應的配套措施4.2.1擴大工讀教育制度的適用工讀教育是我國針對未成年人實施了不良行為,不適合在普通學校就讀而設置的一種特殊教育。在工讀學校接受教育期間,如果未成年人學習成績合格、轉變錯誤思想、態度端正則可以畢業,否則將繼續留校學習。通過工讀教育的形式能夠使得未成年人不僅可以學到科學知識和生產技能,還能充分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改邪歸正,回歸正途。這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及犯罪后的教育拯救有者十分積極的意義。然而,我國關于工讀教育的規定少之又少,僅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有相關規定。同時,司法機關并沒有權利將未成年人送至工讀學校,僅能由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或學校提出申請。因此,筆者認為應將未成年人送往工讀學校接受教育的權利擴大至司法機關。司法機關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于低齡惡性案件的未成年行為人采取附條件不起訴、管制、緩刑等措施,在對其進行綜合評定之后,認為其繼續待在普通學校會嚴重影響正常教學活動,無法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教育改造,卻有必要送至工讀學校接受教育改造的,可以無需經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的同意,直接將其送至工讀學校就讀。4.2.2不適用無期徒刑國際上《兒童權利公約》便明確規定了對未成年人不應當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我國刑法雖然規定對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但是并沒有規定對其不適用無期徒刑。一旦將刑事責任年齡降低到12歲,法律調整范圍擴大,意味著將會有更多的未成年人接受法院的審判。而且該年齡段的未成年人只對刑法規定八大重罪承擔刑事責任,會有很大的可能性會被判處無期徒刑。即便通過減刑可以出獄,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也不會少于十年。因此,筆者認為對未成年人判處無期徒刑過于嚴苛,不符合我國“教育為主,懲戒為輔”的政策。相對刑事責任年齡階段的未成年人擁有無限的可能,對其判罰不僅僅是要懲戒其行為,更要讓未成年人重新樹立正確的價值觀,改邪歸正,重新做人。未成年人最重要成長階段在監獄中渡過,長期受到教員的管教,很容易使而成年人的心理產生扭曲,出獄后也無法適應時代的生活,不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教育改造。通過明確規定對未成年人不適用無期徒刑,既能夠體現出與成年人區別對待,又能體現出我國嚴寬相濟的政策,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4.2.3放寬未成年人適用緩刑、假釋制度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緩刑、假釋并沒有與成年人嚴格區分開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在刑法第72條規定緩刑適用條件的基礎上增加“家庭有監護條件或社會幫教措施能夠落實”,相當于略微擴大了未成年人適用緩刑的條件。然而與德日等國相比,我國對未成年人判處緩刑的比例是較低的。對情節輕微,社會危險性不大的未成年人擴大適用緩刑的條件,能夠避免在監獄服刑可能導致的交叉感染,同時又能維護未成年人的自尊心。另一方面,我國刑法對實施了特定犯罪且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無期徒刑的犯罪人,禁止假釋。對于相對刑事責任年齡段的未成年人來說,他們需要對刑法規定八大重罪承擔責任并且很有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無期徒刑。這就導致了未成年人要獲得假釋的機會非常少。因此,筆者認為應當放寬對未成年人適用緩刑、假釋制度的條件。第一,未成年人犯罪很多時候只是處于好奇而一時起意犯下大錯,因而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在明確悔罪,放其在社會上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適用緩刑。第二,未成年人在假釋的時候可以不受罪行及刑期的限制。對未成年人實行更為寬容的適用條件,能夠更好地實現教育、感化未成年犯的目的。4.2.4建立社會服務制度我國一直秉承對未成年人犯實行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政策。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之后會有更多人承擔刑事責任,對其中判處管制、緩刑等非監禁性矯正的刑罰,進行社區矯正的未成年人,要求其在矯正期間必須為社會提供一定期限的無償服務。例如在福利院、義工組織等機構提供志愿服務。在我國香港地區便有“社會服務令”制度,未成年犯必須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從事指定的社會服務;臺灣地區同樣有類似的制度要求未成年犯從事社區服務,這些都值得大陸借鑒。在通過為社會服務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不斷培養未成年人的奉獻精神,提高其社會責任感,使其能夠意識到自己所實施的侵害行為的錯誤性,重新做人,回歸社會。這樣能更好地貫徹我國對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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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謝四年的學習生活即將結束,四年的每一個日日夜夜,老師的教誨與指導,師兄師姐和同學的幫助都歷歷在目,父母的支持與鼓勵總使我的步伐不斷向前邁進。我是幸運的,能結識這么多的良師益友,能順利、愉快地完成學業。

畢業設計(論文)開題報告怎么寫開題報告是畢業設計(論文)選題后進行文獻資料檢索、歸納與利用、可行性評估、方案制定、進度安排等工作的一個階段性考核,是中期篩選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是對畢業設計(論文)質量進行管理和監控的重要環節,是監督和保證學生畢業設計(論文)質量的重要措施。下面我們就為大家介紹一下開題報告怎么寫?1、畢業設計(論文)開題報告目的與作用開題報告是畢業設計(論文)選題確定后,學生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撰寫的報請指導教師批準的任務實施計劃。開題報告的作用是學生向指導教師匯報畢業設計(論文)課題的先期準備情況,指導教師對開題報告中所陳述的研究內容、思路、方案等給予評價;在文獻和研究方法等方面。給予指導和幫助;在實施過程、實施細節等提出建議,從而達到進一步明確研究目標,理清研究思路。2、畢業設計(論文)開題報告內容與要求開題報告根據畢業設計(論文)選題,簡明扼要地說明該選題的目的、目前相關課題研究的現狀、課題的研究背景、研究方法、必要的數據等。由于開題報告是用文字體現的課題總構想,因而篇幅不宜過長,但需把課題研究的主要內容、研究方法、研究思路等主要問題說清楚。開題報告的撰寫提綱主要包含內容與要求、前言、方案比較與評價、開展預期效果及指標、實施進度安排、參考文獻等六個方面。(1)開題報告內容與要求根據畢業設計(論文)任務書的具體要求,學生在指導教師的引導下查閱資料,進行材料收集、歸納、總結、提煉和運用,完成課題開題報告。①明確內容及要求開題報告中要簡要介紹畢業設計(論文)研究的主要內容,包括主要研究對象、主要方法和最終實現形式等,突出研究的核心或重點,強調研究的新意或亮點。開題報告中要提出畢業設計(論文)研究的具體要求,包括課題整體要求、技術參數要求、評價指標要求、課題研究成果形式要求、撰寫格式要求、學生知識能力與素質提升要求等,突出畢業設計(論文)工作的科學性、正確性、規范性與全面性特點。②提出研究方案根據任務書要求,靈活運用檢索的文獻資料,根據選題研究現狀及階段性成果,充分利用現有實驗實訓設備及條件,提出初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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