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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婚姻家庭法》課件目錄第一章婚姻家庭原理第二章婚姻家庭法原理第三章親屬關系原理第四章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第五章結婚第六章婚姻的效力第九章其他家庭成員關系第七章父母子女關系第八章收養第十一章離婚效力第十章離婚第十二章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婚姻家庭法教學《婚姻家庭法》課程要求1.考勤2.作業(課程實踐)3.預習4.復習婚姻家庭法教學1.史尚寬.親屬法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2.巫昌禎.婚姻家庭法新論—比較研究與展望[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3.陳葦.外國婚姻家庭法比較研究[M].北京:群眾出版社,2006.4.宋豫;陳葦.中國大陸與港、澳、臺婚姻家庭法比較研究[M].重慶:重慶出版社,2002.5.顧希坡.中國婚姻立法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6.夏吟蘭.美國現代婚姻家庭制度[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7.[日]利谷信義.離婚法社會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1.《婚姻家庭法》閱讀書目婚姻家庭法教學第一節婚姻家庭概述一、婚姻二、家庭三、婚姻家庭的屬性四、婚姻家庭的職能第二節婚姻家庭制度及其歷史類型一、婚姻家庭制度二、婚姻家庭制度的歷史類型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婚姻家庭法教學第一節婚姻與家庭一、婚姻1、我國古代社會婚姻的含義2、現代意義上的婚姻3、婚姻的性質4、婚姻的種類婚姻家庭法教學1、我國古代社會婚姻的含義我國古代社會最初將婚姻稱為“昏因”、“昏姻”,其含義有三:(1)創設夫妻關系的行為

《白虎通》解釋:“婚姻者何謂,昏時行禮,故曰婚。婦人因夫而成,故曰姻。”

《禮記.昏義》孔穎達注:“娶妻之禮,以昏為期,因名焉。必以婚者,取其陽來陰往之義,日入二刻半為昏。”

《詩.鄭風》:“婚姻之道,謂嫁娶之禮。”在這里,婚姻指男女在昏時舉行結婚儀式。婚姻家庭法教學(2)指夫妻關系

《禮記.經解》:“男曰婚,女曰姻”、“此據男女之身”。在這里,婚姻指男女結婚后所產生的夫妻身份關系。婚姻家庭法教學(3)指姻親關系

《爾雅.釋親》:“婿之父為姻,婦之父為婚,……婦之父母、婿之父母相謂為婚姻。”

《禮記.昏義》鄭玄注:“婦黨稱婚,婿黨稱姻。”在這里,婚姻指男女結婚后,夫妻雙方的親屬之間所發生的姻親關系。婚姻家庭法教學2、現代意義上的婚姻概念:婚姻,是為當時社會制度所確認的,男女兩性互為配偶的結合。男女兩性結婚婚姻家庭法教學解析:(1)婚姻是男女兩性的結合兩性的性差別、性吸引、性本能是產生婚姻的原始動力,是婚姻成立的自然條件。我國目前不認可同性婚姻2012年02月15日:北京同性情侶情人節登記結婚遭登記處婉拒婚姻家庭法教學各國立法對同性結合的態度2001年4月:荷蘭成為第一個法律認可同性婚姻的國家,同性婚姻家庭享有傳統家庭所享有的一切待遇。2003年1月30日:比利時繼荷蘭之后,成為世界上第二個承認同性婚姻合法的國家。但這部法律禁止同性家庭收養孩子。丹麥,注冊了的同性伴侶享有婚姻的全部權利。2005年7月20日,加拿大宣布同性婚姻合法。新法律賦予同性夫婦與傳統婚姻中男女同等法律權利。其實,在加拿大10省和3地區中,8個省和2個地區早已將同性婚姻合法化。婚姻家庭法教學法國、葡萄牙,同性伴侶享有繼承權,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德國,注冊同性伴侶享有財產繼承權,沒有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險。2002年:挪威、瑞典、冰島、德國、法國和瑞士認可同性結合登記注冊,賦予其傳統家庭所享受的大部分權利。王麗萍:《同性婚姻:否定、接受還是對話》(來源:中國民商法律網)婚姻家庭法教學婚姻家庭法教學婚姻家庭法教學婚姻家庭法教學(2)男女兩性的結合為當時的社會制度所認可原始社會以原始道德、習慣、氏族習慣確認婚姻。現代的結婚程序:登記制、儀式制(宗教儀式、世俗儀式、法律儀式)、登記與儀式結合制重婚(封建社會實行一夫一妻多妾制)、非婚同居、事實婚姻(如甲乙離婚后復婚時未登記,甲死亡后的遺產分割)、通奸、姘居婚姻家庭法教學(3)以互為配偶、長期共同生活為目的具有配偶身份:夫妻間的權利義務法定長期共同生活區別于通奸、姘居太監與宮女的“對食”、“菜戶”婚姻家庭法教學3、婚姻的性質契約說:從法律的觀點看,婚姻是一男一女為了共同的利益而自愿終身結合、互為伴侶、彼此提供性的滿足和經濟上的幫助以及生兒育女的契約。

(資本主義國家盛行)婚姻倫理說:婚姻是“精神的統一”,“實質是倫理關系”。這種自我意識與對方的統一就是愛,而這種愛是“具有法的意義的倫理性的愛”。

(新黑格爾派)信托關系說:是國家與個人之間的信托關系,如同信托關系中的委托人與受托人一樣,國家自己作為委托人,而將配偶置于受托人的地位,給予他們在處理家庭問題上的一系列權利,同時又保留了婚姻利益中一些對社會有潛在影響的權利。(英美國家)

制度說:婚姻當事人僅有制度上的權能,故婚姻當事人結婚后,制度上的效力立即發生,而與婚姻當事人的意思如何無任何關系(大陸國家)身份關系說:婚姻法律關系本質上是一種身份關系,婚姻雙方在財產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是附隨于人身上的權利義務的。(我國通說)婚姻家庭法教學4、婚姻的種類(1)初婚與再婚初婚指從未結過婚的男女,第一次締結的婚姻。再婚指已婚的人,在喪偶或離婚后,再次與他人結成的婚姻。其中,已離婚的原夫妻雙方自愿按照法定程序重新恢復婚姻關系的,稱為復婚。例:甲女因與丈夫鬧離婚而分居,后隱瞞實情稱其未婚與乙男結婚,一年后死亡。甲女死后半年,乙男始知甲之前婚,遂訴至法院請求確認甲乙之婚姻無效。支持→未婚駁回→喪偶婚姻家庭法教學(2)單婚與重婚單婚指一男一女結成的婚姻。(一夫一妻)重婚,指有配偶的男女,又與他人締結的婚姻。當前有少數穆斯林國家法律按宗教教義的要求允許男子可以同時擁有四個合法妻子。婚姻家庭法教學(3)要式婚與事實婚要式婚指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結婚,得到社會認可并受法律保護所形成的婚姻。法定的方式:登記制、儀式制、結合制事實婚指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未按法定方式結婚,而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所形成的婚姻。王某與劉某1989年舉行儀式后申領結婚證,第二天王某去領。2004年劉某起訴離婚,王某說出了制造假結婚證的真相。則王、李之間是否可以離婚?婚姻家庭法教學二、家庭1、家庭的概念2、社會學上家庭的類型3、家庭的職能婚姻家庭法教學1、家庭的概念家庭是指由一定范圍內的親屬所構成的社會生活單位。其含義有二:(1)家庭是一個社會生活單位。共同生活、共同居住、共同生產、共同消費(2)家庭由一定范圍的親屬組成。家庭成員一般以相互間的親屬關系為條件,有固定的身份、稱謂,有法定的權利義務。婚姻家庭法教學2、社會學上家庭的類型按照社會學的分類,現代家庭結構主有要六種類型:(1)單身家庭:終身不婚,或喪偶、離異后獨居生活者的家庭。(2)單親家庭:即未婚、喪偶、離異后單獨與子女組成的家庭。(3)丁克家庭:僅有一對夫妻而無子女者(不愿意要孩子)組成的家庭。

DINK:DoubleIncomeandNoKids婚姻家庭法教學(4)核心家庭:由一對夫妻和未婚子女組成的家庭。(5)直系家庭:由一對夫妻或夫妻中的一方與已婚子女組成的家庭。(6)聯合家庭:由一對夫妻或夫妻中的一方與已婚子女及其第三代、第四代組成的家庭。現代家庭的趨勢:規模變小有一男,家有妻、女。一日,友問:你在家里地位如何啊?男答:我排第四。友驚:你家不是只有三口人嗎?男答:她倆新養了一條狗。婚姻家庭法教學3、家庭的職能(1)經濟職能:組織生產和消費古代家庭:自然經濟為主,家庭是自給自足的生產單位。近代社會中,從事社會化生產和工作的工人以及職員家庭已基本喪失了生產職能,只有農村承包經營戶、城鄉個體、私營工商業者家庭仍起著物質資料生產的補充作用。一家三口如此生活,合適嗎?婚姻家庭法教學(2)生育職能:人口再生產,實現種的繁衍。(3)教育職能家庭教育為主向社會教育(學校教育)為主轉化,但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教育模式爭議:“孟母堂”之爭(4)扶養職能:扶助沒有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家庭成員,滿足人的精神、情感交流的需求。養老:中國“反哺模式”,西方國家“接力模式”(例如瑞典,社會保障十分發達)。婚姻家庭法教學三、婚姻家庭的屬性1、婚姻家庭的自然屬性2、婚姻家庭的社會屬性婚姻家庭法教學1、婚姻家庭的自然屬性婚姻家庭的自然屬性是婚姻家庭賴以形成的自然因素,自然因素體現了生物學和生理學的自然規律在人類婚姻家庭方面的作用,主要體現為三個方面:(1)男女兩性的差別和固有的性本能,是男女結合的生理基礎,(2)通過生育而實現的種的繁衍是家庭在生物學上的自然功能,(3)家庭成員間的血緣聯系及因而產生的親屬團體,是客觀自然形成的生物聯系。任何國家在進行婚姻家庭立法時都必須考慮婚姻家庭的自然屬性。如法定婚齡的確定、禁止一定范圍的親屬結婚、扶養權利義務的主體范圍及順序。婚姻家庭法教學2、婚姻家庭的社會屬性婚姻家庭的社會屬性是社會制度賦予婚姻家庭的屬性,是婚姻家庭制度的決定因素。(1)社會性是人類的根本屬性。(2)社會性是人類婚姻家庭從低級走向高級的根本動因。(3)婚姻家庭是一定社會的物質社會關系和思想社會關系的統一。舉例:法定婚齡的確定在人類歷史發展中從低齡到高齡的轉變。(生產力水平、社會發展的需要、文明程度)婚姻家庭法教學以法定婚齡的歷史演變、各國之間的橫向差異為例,說明:自然屬性是婚姻家庭的特點與形成的前提條件,而社會屬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質屬性,決定著婚姻家庭演進的發展方向。今日說法:苦果法定婚齡的確定要考慮各方面的因素,體現了婚姻家庭的雙重屬性的考慮和要求。婚姻家庭法教學第二節婚姻家庭制度及其歷史類型一、婚姻家庭制度概念: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會中占統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態在上層建筑領域的集中反映,并以行為規范的形式對其予以確認和保護。1、婚姻家庭制度與經濟基礎的關系2、上層建筑諸部門對婚姻家庭的影響和制約:政治、法律制度,宗教,道德、風俗習慣等。婚姻家庭法教學二、婚姻家庭制度的歷史類型1、群婚制2、對偶婚制3、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法教學1、群婚制蒙昧時代早期(前婚姻時代)的婚姻家庭形態:亂婚雜亂性交關系,沒有任何禁忌蒙昧時代晚期婚姻家庭的形態:群婚制例:解放前的西藏:一個壩子的青年男子與臨近另一個壩子的青年女子群體為婚,男子晚來早歸。群婚制是原始社會中一定范圍的一群男子與一群女子互為夫妻的婚姻形態,它是人類社會最早的婚姻家庭形態。婚姻家庭法教學群婚制的兩個階段1、血緣群婚人類婚姻史上第一個性禁忌:禁止直系血親之間的兩性關系。我國考古中發現的“長陽人”、“馬壩人”、“丁村人”。2、亞血緣群婚(普那路亞婚)第二個性禁忌:排除了兄弟姐妹之間的兩性關系。我國發現的“資陽人”、“山頂洞人”。婚姻家庭法教學2、對偶婚制野蠻時代的婚姻家庭形態:對偶婚制對偶婚制指一男一女在或長或短的時間內保持相對穩定的偶居關系的婚姻形式。婚姻禁忌越來越多,通婚范圍縮小婚姻關系相對穩定,但可自由解除描述:一男子晚至女子住處與其同居,并于女子住處門上掛一物為標志,表明有人,其他男子見而勿往。第二天早上男子回歸其本氏族。夫從婦居,女娶男嫁,所生子女從母。此時仍為母權制社會。婚姻家庭法教學3、一夫一妻制文明時代的婚姻家庭形態: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又稱個體婚制,指一男一女結為夫妻的婚姻制度。生產力的發展、私有制的產生使社會由母權制社會演進為父權制社會,一夫一妻制形成。婚姻家庭法教學古代社會的一夫一妻制:片面的對女性的要求,實質上的一夫多妻制。公開的多妻或者一夫一妻多妾。如我國奴隸社會貴族中的“媵嫁”制度、“諸侯一聚九女”之說。資本主義社會:以通奸、賣淫為補充的一夫一妻制,隱蔽的一夫多妻制。社會主義社會: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以愛情為基礎的真正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法教學第二章婚姻家庭法原理第一節概述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及特征二、婚姻家庭法的淵源三、婚姻家庭法的地位第二節婚姻家庭立法演進一、古代型的婚姻家庭法二、近現代型的婚姻家庭法三、我國婚姻家庭立法的回顧與展望婚姻家庭法教學第一節概述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及特征1、婚姻家庭法的概念2、婚姻家庭法的特征婚姻家庭法教學1、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婚姻家庭法是規定和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1)調整對象:婚姻家庭關系婚姻關系、家庭關系;人身關系、財產關系(2)法律規范的總和各種立法層次的規范:憲法、法律、法規、規章等。一般法與特別法,如收養法、婦女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婚姻家庭法教學(3)種類狹義的婚姻法和廣義的婚姻法狹義的婚姻法:只調整婚姻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如《英國婚姻法》、美國《統一結婚離婚法》廣義的婚姻法:調整婚姻關系和家庭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形式意義上的婚姻法和實質意義上的婚姻法(4)名稱:“婚姻法”相沿成習另有:婚姻家庭法、親屬法、FamilyLaw婚姻家庭法教學2、婚姻家庭法的特征(1)適用范圍的廣泛性(2)調整對象的身份性(3)強烈的倫理性(4)鮮明的強制性(5)習俗性婚前婚后兩個樣婚姻家庭法教學(1)適用范圍的廣泛性每個自然人,從出生到死亡毛澤東在1950年4月14日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起草經過和起草理由的報告》中指出:“婚姻法是有關一切男女利害的普遍性僅次于憲法的國家的根本大法之一。”婚姻家庭法教學(2)調整對象的身份性主體之間具有特定的身份關系財產關系依附于身份關系婚姻家庭法教學(3)強烈的倫理性道德規范對婚姻家庭關系的調整道德規范對法律規范的影響:來源、確認、補充。如:尊老愛幼←→扶養,禁止婚外性關系←→夫妻應當互相忠實、離婚損害賠償(某個朝代)翁壯叔大,應否改嫁?兒死有孫,公公與兒媳結婚,應否準許?婚姻家庭法教學特寫鏡頭應當注意,法律和道德是有區別的。婚姻家庭法的倫理性使得它必須面對那些具有道德方面復雜問題的領域進行法律控制時所必然面臨的困惑。這就是,在何種條件下,在多大的程度里,國家(或社會)可以透過法律的制裁作用來保障實現道德。這里必然存在維護社會道德與保障公民個人自由之間的沖突。這也正是婚姻家庭法在制定或修正時所面臨的最大難題。(王洪:《婚姻家庭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7頁。)例如:第三者插足引發的損害賠償問題、侵害配偶權爭議等。婚姻家庭法教學(4)鮮明的強制性婚姻法中的規定多為強制性規范,條文中大量使用“禁止”、“應當”、“必須”等詞語,不允許當事人協議或約定變更、廢除。例如:婚姻的成立條件、扶養義務、收養的效力、違法責任等。婚姻家庭法教學(5)習俗性民族傳統、風俗習慣如:搶婚、結婚后是否冠以夫姓婚姻家庭法教學二、婚姻家庭法的淵源1、憲法第49條: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婚姻家庭法教學第4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婚姻家庭法是憲法的原則性規定的具體化和系統化。婚姻家庭法教學2、法律狹義,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婚姻法》、《收養法》、《民法通則》、《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母嬰保健法》刑法、訴訟法、行政法等方面的法律規范。婚姻家庭法教學3、行政法規2003年7月30日國務院第16次常務會議通過,8月8日第387號國務院令予以公布,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記條例》取消婚姻狀況證明、強制婚前檢查等。1994年1月12日國務院批準、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同時廢止4、地方性法規婚姻家庭法教學5、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民族自治地方對婚姻法的變通、補充規定:對法定婚齡、旁系血親禁止結婚、實行計劃生育的變通,對民族通婚問題、禁止宗教干涉婚姻家庭的補充。6、規章民政部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民政部2004年5月13日《關于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婚姻家庭法教學7、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8、我國締結和參加的國際條約如《兒童權利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婚姻家庭法教學三、婚姻家庭法的地位1、婚姻家庭法的立法體例2、婚姻家庭法與其他法律的關系婚姻家庭法教學1、婚姻家庭法的立法體例(1)諸法合體的古代婚姻家庭法刑民不分,諸法合體古巴比倫《漢謨拉比法典》、古羅馬帝國《十二銅表法》、古《希伯來法》隋《開皇律》、唐《永徽律》、《永徽律疏》中的《戶律》、《戶婚律》(與戶籍、土地、稅收等事項規定在一起)婚姻家庭法教學(2)屬于民法組成部分的近代婚姻家庭法依據:調整對象(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調整手段(事前提供行為模式,事后予以同質救濟)婚姻家庭法教學立法體例:羅馬式:1804年《法國民法典》分三編人、財產及對所有權的各種限制、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有關婚姻家庭的人身關系規定在第一編,財產關系規定在第三編。德國式:1900年《德國民法典》五編制:總則、債權、物權、親屬、繼承。英美法系:判例法、習慣法、單行的制定法如結婚法、離婚法、夫妻財產法、養子法等。婚姻家庭法教學(3)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的社會主義婚姻家庭法1918年9月16日《俄羅斯聯邦戶籍登記、婚姻、家庭和監護法典》頒布,從此,蘇俄婚姻家庭法從民法中完全獨立出來,成為獨立的法律部門。其他社會主義國家建立后,都采用了蘇俄模式,將婚姻家庭法與民法并列。新中國成立后也采取了該種模式,但現在多數主張應回歸民法,作為未來民法典的一編。婚姻家庭法教學2、婚姻家庭法與其他法律的關系(1)婚姻家庭法與憲法(2)婚姻家庭法與民法(3)婚姻家庭法與訴訟法(4)婚姻家庭法與刑法(5)婚姻家庭法與行政法婚姻家庭法教學第二節婚姻家庭立法演進一、古代型的婚姻家庭法1、中國古代的婚姻家庭法2、外國古代的婚姻家庭法六禮: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七出:不順父母、無子、淫、妒、有惡疾、口多言、盜竊三不去:有所取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后富貴婚姻家庭法教學二、近現代型的婚姻家庭法1、資產階級國家婚姻家庭法2、社會主義國家的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教學三、我國婚姻家庭立法的回顧與展望1、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婚姻家庭立法

193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國民政府《民法親屬編》,經1985年修訂后在臺灣地區施行至今。2、解放前革命根據地的婚姻家庭立法3、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婚姻家庭立法

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婚姻家庭法教學第一節概述一、親屬的概念與特征二、親屬的種類第二節親屬關系遠近計算法一、我國古代的喪服制計算法二、我國現代婚姻法的“代”計算法三、羅馬法的親等計算法四、寺院法的親等計算法第三節親屬關系的發生、終止和法律效力一、親屬關系的發生二、親屬關系的終止三、親屬關系的法律效力第三章親屬關系原理

婚姻家庭法教學第一節概述一、親屬的概念與特征

1、親屬的概念

2、親屬的特征婚姻家庭法教學1、親屬的概念廣義(社會學意義上)的親屬:指一切具有婚姻、血緣或法律擬制血親關系的人。其中,既有受法律調整的,也有不受法律調整的。狹義(法律意義上)的親屬:指具有婚姻、血緣或擬制血親關系,同時彼此具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成員。婚姻家庭法教學2、親屬的特征親屬有特定的產生原因:婚姻、血緣、法律擬制婚姻——→配偶、姻親血緣——→自然血親法律擬制——→擬制血親(養、繼)親屬具有固定的身份和稱謂長期性永久性親屬體現為權利義務關系婚姻家庭法教學二、親屬的種類1、我國古代親屬分類宗親、妻親、外親2、現代各國親屬的分類配偶、血親、姻親婚姻家庭法教學(1)配偶:即夫妻。配偶是血親的源泉,姻親的基礎。(2)血親:指有血緣關系的親屬。分類:自然血親、擬制血親直系血親、旁系血親長輩親、晚輩親、同輩親(3)姻親:以婚姻關系為中介而產生的親屬,但配偶除外。姻親包括三類: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配偶的血親的配偶婚姻家庭法教學問1:“親家”是否法律意義上的親屬?問2:甲之父、乙之母在各自離婚后經登記結婚,甲、乙二人與其共同生活。請判斷:甲、乙二人之間可能是什么關系?KEY:形成事實撫養關系的為擬制血親,否則為非親屬(血親的配偶的血親)。問3:甲之生父再婚后生乙,則甲、乙之間為何種親屬關系?KEY:半血緣的自然血親(同父異母)婚姻家庭法教學一、我國古代的喪服制計算法斬衰(三年之服)齊衰(三年至三月之服)大功(九月之服)小功(五月之服)緦麻(三月之服)第二節親屬關系遠近計算法婚姻家庭法教學二、我國現代婚姻法的“代”計算法直系血親的計算方法父母子女、祖孫旁系血親的計算方法兄弟姐妹、堂(表)兄弟姐妹、叔侄我國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婚姻家庭法教學婚姻家庭法教學三、羅馬法的親等計算法直系血親的親等計算法父母子女、祖孫旁系血親的親等計算法:兩數相加兄弟姐妹、堂(表)兄弟姐妹、叔侄婚姻家庭法教學四、寺院法的親等計算法直系血親的親等計算法:與羅馬法的相同父母子女、祖孫旁系血親的親等計算法:兩數取大兄弟姐妹、堂(表)兄弟姐妹、叔侄婚姻家庭法教學第三節親屬關系的發生、終止和法律效力一、親屬關系的發生1、自然血親關系的發生:出生2、擬制血親關系的發生:收養法律行為、生父(母)與繼母(父)結婚和撫養事實3、配偶關系的發生:結婚法律行為4、姻親關系的發生:婚姻的成立婚姻家庭法教學二、親屬關系的終止1、自然血親關系的終止:死亡、(送養)2、擬制血親關系的終止:死亡、解除等行為3、配偶關系的終止:死亡、離婚4、姻親關系的終止:死亡、離婚婚姻家庭法教學三、親屬關系的法律效力1、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2、在民法上的效力3、在刑法上的效力4、在訴訟法上的效力5、在勞動法上的效力6、在國籍法上的效力婚姻家庭法教學親屬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1)扶養效力: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孫之間扶養的權利義務(2)共同財產效力:夫妻共同財產(法定、約定)、家庭共同財產(3)禁婚效力:一定范圍的血親之間禁止結婚(4)繼承效力: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孫之間的繼承權婚姻家庭法教學(5)監護效力:一定范圍內親屬的監護人(6)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權:當事人的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例如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人包括婚姻當事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婚姻法解釋一第七條第一項)婚姻家庭法教學第一節婚姻自由原則第二節一夫一妻制原則第三節男女平等原則第四節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原則第五節實行計劃生育原則第六節對夫妻關系和家庭成員關系的倡導性規定第四章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婚姻家庭法教學第一節婚姻自由原則一、婚姻自由的意義二、婚姻自由的內容三、保障婚姻自由原則貫徹實施的禁止性規定這是自由戀愛嗎?婚姻家庭法教學一、婚姻自由的意義1、婚姻自由原則的概念2、婚姻自由的由來二、婚姻自由的內容1、結婚自由2、離婚自由3、結婚自由與離婚自由的關系婚姻家庭法教學三、保障婚姻自由原則貫徹實施的禁止性規定1、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1)包辦婚姻表現形式為:父母包辦為子女直接選擇對象。換親、轉親、轉房、訂小親或童養媳等。(2)買賣婚姻表現形式為:以彩禮、辛苦費、養育費為名索要高額聘金、聘禮。婚姻家庭法教學(3)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表現形式為:父母干涉子女結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親屬干涉寡婦再婚(孩子、財產)、干涉非近親的同姓男女結婚及干涉他人離婚、復婚等。2、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認定借婚姻索取財物與自愿贈與借婚姻索取財物與彩禮婚姻家庭法教學第二節一夫一妻制原則一、一夫一妻的意義二、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則貫徹實施的禁止性規定

1、禁止重婚

2、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婚姻家庭法教學重婚,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為。1、禁止重婚婚姻家庭法教學

構成重婚的前提條件有配偶,即前婚仍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具體來說,可以包括以下2種情況:(1)依法登記結婚后未依法定程序離婚且配偶未死亡(2)未經結婚登記但于1994年2月1日前雙方均符合結婚條件而形成事實婚姻,未依法定程序離婚且配偶未死亡婚姻家庭法教學

重婚的種類(1)法律重婚前婚未終止,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事實重婚前婚未終止,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公開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姻家庭法教學

請問:劉某的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精神外遇)

對辛某的訴訟請求,法院應如何處理?都市現代人劉某(男)與辛某(女)登記結婚已3年,未生育子女。后來劉某找了個網絡情人并在網上“結婚生子”。辛某不堪忍受劉某這種“一夫多妻”的行為,以劉某重婚為由訴請離婚,并要求賠償自己的精神損失。網戀新“第三者”影響傳統家庭?婚姻家庭法教學重婚的法律后果(1)重婚在婚姻法上的后果重婚關系無效認定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理由之一因重婚引起的離婚,無過錯一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2)重婚在刑法上的后果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258條)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259條)婚姻家庭法教學2、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第三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vs.事實重婚相同點:主體一方或雙方有配偶;共同居住;關系持續穩定一段時間不同點:是否對外公開以夫妻名義婚姻家庭法教學判斷: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or事實重婚?

楊成文(男)與施某(女)于1986年結婚,生有一子一女。1994年楊某認識了向某(女)并將其帶回家中,從此楊、施、向三人同床共眠。施某常與向某發生沖突,楊某就經常辱罵、毆打施某,施某被迫離家出走。此后,楊、向一直在一起共同生活。

2004年,施某自訴楊某重婚。楊某辯稱:多年來向某只是“保姆”、“幫工”的角色,楊與向彼此從來沒有叫過對方一聲“老公”、“老婆”,二人不是重婚,頂多也就是個非法同居。婚姻家庭法教學法院查明:向某之父證言“我女兒已在崇州結婚,我女婿叫楊成文,他們結婚已十多年了”;楊某的6個鄰居證實“向某是楊成文的妻子”,同時提出反問“在楊成文這個并不富裕的農村家庭,他有條件或合情合理的請保姆嗎?”法院判決:楊成文重婚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8個月,解除楊成文與向某之間的同居關系。婚姻家庭法教學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法律后果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婚姻法解釋二第1條)法定的離婚理由之一因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引起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的,構成破壞軍人婚姻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婚姻家庭法教學王芳律師為您講解事實重婚

法律講堂之丈夫的重婚27分鐘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證據婚姻家庭法教學第三節男女平等原則一、男女平等的意義1、男女平等的概念2、男女不平等是私有制的產物3、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建立,為實現男女平等提供了物質保證和法律保障婚姻家庭法教學二、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男女平等的主要內容

1、在婚姻關系方面權利義務平等男女在結婚、離婚方面的權利是平等的在夫妻關系上男女地位是平等的2、在家庭關系上地位平等,不同性別的家庭成員之間權利義務是平等的。如姓名權、生育權、扶養權利義務、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繼承權等等。婚姻家庭法教學一、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二、保護兒童合法權益三、保護老人的合法權益四、保障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原則貫徹實施的禁止性規定第四節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

合法權益原則婚姻家庭法教學一、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1、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必要性社會原因:舊中國幾千年男尊女卑,歧視婦女,侵犯婦女合法權益生理原因:婦女負擔懷孕、生育、哺育子女任務,身心負擔重充分發揮婦女在革命和建設中作用的需要習慣了!!!婚姻家庭法教學2、規定婦女的人身權不受侵犯:姓名權、社會活動權、人身自由權、婚姻自由權、生育權婦女的財產權不受侵犯:扶養請求權、共有財產權、遺產繼承權、離婚救濟權婚姻家庭法教學如此夫妻生活能幸福嗎?婚姻家庭法教學二、保護兒童合法權益1、保護兒童合法權益的意義嬰兒<1歲1≤幼兒<6歲不滿18周歲的人為兒童(《兒童權利公約》)也稱為未成年人(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保護兒童合法權益的規定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人身權:生命健康權、人身自由權和人格權、受教育權財產權:受撫養權、財產所有權、繼承權和接受贈與的權利婚姻家庭法教學《未成年人保護法》部分規定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

第三條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權,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第六條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婚姻家庭法教學三、保護老人的合法權益

1、保護老人合法權益的意義2、保護老人合法權益的規定受贍養權、婚姻自由權、夫妻共同財產和遺產繼承權婚姻家庭法教學老年人再婚存在五大難處當前子女干涉父母再婚已經是日益突出的家庭問題,老年人再婚存在五大難處。一是我國從一而終的封建思想比較普遍,子女對老人無伴兒的孤獨缺乏理解,把老人的正當再婚要求理解為“老不正經”;二是老人再婚一般牽涉到贍養和財產繼承問題,子女不愿父母的財產通過“再婚”而讓外人繼承;三是再婚夫婦死后的安葬問題也是干擾老人再婚的原因,有的地方出現雙方的子女拒絕安葬或雙方的子女爭著安葬而吵架、打架的事件;四是父(母)的再婚對象不符合子女們標準,子女就以斷絕往來和不照顧相威脅,老人只能在親情和愛情之間做殘酷的選擇;五是世俗的偏見,觀念的滯后也是影響老年人再婚的重要因素。

——曾小平、王宏:《當今婚戀法律適用精選》,中國人事出版社2004年6月版,第56頁。婚姻家庭法教學四、保障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原則貫徹實施的禁止性規定家庭暴力也包括妻子對丈夫施暴1、禁止家庭暴力2、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婚姻家庭法教學1、家庭暴力武漢市洪山區法院曾經受理過這樣一個案件:周某(男)訴稱:妻子蘇某(女)稍不合意,即用揪耳朵、擰臉、罰跪搓板跪一夜等方式對待周某,周某身上經常是青一塊、紫一塊,于是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法院查明事實后,經調解無效,判決準予離婚據該區法院統計,在涉嫌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中,男士狀告老婆施暴者占1/5,趨勢上,越來越多的男士選擇法律來對待河東獅吼的悍妻。婚姻家庭法教學據統計,20世紀全世界有25%—50%的婦女曾受到過與其關系密切者的身體虐待。全國婦聯的一項調查表明,中國2.7億個家庭中有30%存在家庭暴力,有16%的女性承認遭受過配偶的暴力。中國每年因離婚而解體的家庭中,1/4源于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法教學家庭暴力的概念根據1993年《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宣言》,國際社會的界定:家庭暴力是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造成其中一方身心上或性方面的傷害,包括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三種。婚姻法解釋(一)第一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婚姻家庭法教學家庭暴力的特點主體具有特定性:家庭成員之間范圍上限定于身體暴力和因身體暴力引起的精神傷害行為方式表現為作為的行為:故意的積極行為,如毆打、捆綁等。消極的不作為不構成家庭暴力,如不給吃飯、不給治病等要求有傷害后果。排除日常的爭吵、打鬧另:隱蔽性(發生場所為家庭內)、短暫性和突發性婚姻家庭法教學家庭暴力的社會救助和法律責任社會救助:居委會、村委會和所在單位的勸阻、調解行政處罰:公安機關的制止、行政處罰民事救濟:離婚理由之一、離婚時的損害賠償刑事責任:傷害罪、殺人罪等婚姻家庭法教學2、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虐待: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婚姻法解釋一第一條)婚姻家庭法教學遺棄: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一方,對需要贍養、撫養、扶養的另一方,不履行義務的違法行為。遺棄的構成條件:行為人對受害人負有扶養義務受害人需要扶養行為人有扶養能力但故意不履行扶養義務新娘與老娘婚姻家庭法教學遺棄的情況經濟上拒絕供養:義務人拒絕支付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必要費用生活上拒絕照料:行為人對因年老、年幼、患病而生活不能自理的家庭成員,生活上既不給予照料,又不作妥善安置。人身遺棄:行為人將家庭成員中的嬰、幼兒或生活不能自理的重癥病人、老人丟棄或趕出家門,以達到推卸扶養義務的目的婚姻家庭法教學虐待、遺棄的社會救助和法律責任社會救助:居委會、村委會和所在單位的勸阻、調解行政處罰:公安機關的制止、行政處罰民事救濟:離婚理由之一、離婚時的損害賠償、喪失繼承權刑事責任:虐待罪、遺棄罪

視頻精選孩子到底該歸誰:遺棄他將媽媽告上法庭(遺棄罪)婚姻家庭法教學第五節實行計劃生育原則一、實行計劃生育的意義2001.12.29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自2002.9.1起生效施行。基本要求:有計劃地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提倡晚婚、晚育(24-30最佳生育年齡)、少生、優生。婚姻家庭法教學二、計劃生育的內容提倡和獎勵生育一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獎勵和優待等合理安排和嚴格控制生育二胎禁止計劃外生育和生育多胎:社會撫養費、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問題聚焦人口老齡化加速養老問題性別比例失衡116.86﹕100婚姻家庭法教學第六節對夫妻關系和家庭成員關系的

倡導性規定一、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二、含義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三、意義及其立法背景婚姻家庭法教學法律適用婚姻法解釋(一)第三條: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道德原則:不具有單獨的適用效力婚姻家庭法教學案件精選王某(男)與韓某(女)于1990年結婚,1996年王某承包了一家木器廠。隨著工廠盈利的增加,王某逐漸染上了一些不良的生活習慣,并與一有夫之婦羅某關系密切,自2000年起經常發生兩性關系,此事木器廠人人皆知。韓某多次勸丈夫潔身自愛,斷絕與羅某的交往,但王某執意不聽。

2001年12月韓某以王某違反新《婚姻法》第4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的規定和羅某侵犯其配偶權為由起訴,要求責令王某停止與羅某的不正當關系、賠禮道歉,判令羅某停止侵害、賠償精神損失費1萬元。婚姻家庭法教學參考處理意見:該縣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受理了韓某的起訴,經審查,于2002年1月裁定駁回起訴。分析:(1)婚姻法第4條只是原則性規定而不是具體的規則,只發揮導向作用而不具有可操作性。(2)對配偶權和第三者的民事法律責任,我國現行法律尚無明文規定,學術界也存有爭議。婚姻家庭法教學課堂討論“夫妻忠誠協議”是否受法律保護?于某(男)與王某(女)1999年認識并登記結婚,雙方均為再婚。2000年6月雙方簽署了一份協議書,主要內容為:婚前、婚后財產歸各自所有,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間互敬互愛,對家庭、配偶、子女有道德觀和責任感。在違約責任部分專門強調:“若一方在婚期內由于道德品質上的問題,出現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為(婚外情,并要以事實為依據),將受到法律制裁和經濟賠償。作為一方對另一方名譽損失及精神損失等賠償,雙方商定金額為三十萬元整人民幣。”婚姻家庭法教學從2000年10月份開始,王某發現于某與其前妻存在著不正當關系,并收集了充分的證據。王某與于某之間的關系也逐漸惡化。2002年5月,王某起訴要求離婚,并以于某違反夫妻間的“忠誠協議”為由要求法院判令于某支付違約金30萬元。一審法院判決二人離婚。請問:該“忠誠協議”是否有效?該案應如何處理?婚姻家庭法教學一審法院認定:(1)協議合法有效(2)于某存在著違反雙方協議約定的行為(不道德行為,婚外情)。法院根據婚姻法第四條,判令于某向王某支付人民幣30萬元。于某提起上訴。在上訴審過程中,于某和王某達成了和解協議:于某向王某支付人民幣25萬元。并即時履行完畢。法院準許于某撤回上訴。婚姻家庭法教學第一節結婚制度概述第二節結婚實質條件第三節結婚形式要件第四節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度第五節與結婚制度相關的規定第五章結婚婚姻家庭法教學第一節結婚制度概述一、結婚的概念與特征二、結婚制度的歷史沿革婚姻家庭法教學一、結婚的概念與特征1、結婚的概念結婚,又稱婚姻的成立,指男女雙方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建立夫妻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2、結婚的特征

結婚行為的主體必須是男女兩性結婚行為是一種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雙方合意)OR行政法律行為(結婚登記)?結婚行為的結果是確立夫妻關系婚姻家庭法教學二、結婚制度的歷史沿革1、掠奪婚(搶婚)2、有償婚3、聘娶婚4、宗教婚5、自由婚(共諾婚、契約婚)婚姻家庭法教學一、結婚的必備條件

1、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二、結婚的禁止條件

1、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2、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結婚第二節結婚實質條件婚姻家庭法教學一、結婚的必備條件1、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愿意的條件:當事人本人、雙方、完全婚姻家庭法教學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1950年婚姻法:男年滿20周歲、女年滿18周歲

1980年婚姻法: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民族自治地方的變通規定:男20/女18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

《婚姻登記條例》第6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婚姻家庭法教學特殊法定婚齡問題特殊部門行業: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武裝警察部隊的義務兵在未服滿現役期間,均不準結婚;民航空勤人員(飛行、領航、通訊、機務、乘務等)須男26/女24才允許結婚;運動員在國家隊期間不許結婚(?)。在校大學生結婚婚姻家庭法教學世界各主要國家法定結婚年齡現代各國的法定婚齡以18歲為中界,大致可分為高、中、低三個婚齡層次:高層次為男20女18中層次為男女各18左右低層次為男女均在16以下(很少)。法國法定結婚年齡15歲菲律賓法定婚齡16歲韓國法定結婚年齡:男18歲、女16歲以上。未滿20歲者,要申請結婚時必須有父母的同意。日本男18歲、女16歲巴西16歲婚姻家庭法教學中國香港16歲。16—21歲者結婚須父親/母親/監護人書面同意中國澳門18周歲(充分婚齡),16歲(最低婚齡)者須親權人、監護人、法院的“結婚授權”中國臺灣18/16歲。成年(20歲)之前結婚者須法定代理人同意。美國部分州規定,如雙方未滿成年年齡,須經父母同意方可結婚;有的州規定男子不滿18歲、女子不滿16歲者,即使父母同意也不能結婚;愛達荷、密西西比、新澤西和華盛頓等州則允許年滿14歲的男孩、年滿12歲的女孩結婚婚姻家庭法教學二、結婚的禁止條件

1、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2、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結婚婚姻家庭法教學1、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立法理由:優生學、遺傳學上的原因;倫理道德上的要求我國的立法規定: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之間結婚。婚姻家庭法教學(1)甲的父親和乙的母親是堂兄妹關系。KEY:可以。他們屬于四代旁系血親。(2)某甲的外公和他女友乙的爺爺是親兄弟,問甲和乙能否結婚?KEY:如果沒有其它情況,可以結婚。屬四代旁系血親。(3)表叔與表侄女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嗎?案例探討婚姻家庭法教學(4)四川雙流縣東升鎮的許濤(男)17歲時母親因癌癥去世,在他23歲時,父親與一個離異的女人認識并于同年8月登記結婚。后媽帶來了一個女兒,名叫黃婷,21歲。許濤與黃婷半年后正式開始談戀愛,但父母及鄰居都強烈反對。請問:二人可以結婚嗎?KEY:可以。未形成撫養關系,他們屬于血親的配偶的血親,非法律上的親屬關系。婚姻家庭法教學(5)2004年8月18日《成都商報》:四川新津縣23歲的小趙(男)和21歲的小玲(女)到民政局申請辦理結婚登記。10年前,小趙的母親和小玲的父親與各自的配偶離婚后走到了一起。于是,小趙、小玲與其父母在同一個家庭里生活了10年。問:民政局可以給他們辦理結婚登記嗎?KEY:可以。民政部答復:同一家庭中沒有真實血緣聯系的擬制旁系血親可以結婚。注意:擬制直系血親不能結婚,如養父與養女。婚姻家庭法教學

2、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結婚我國立法沿革:1950年婚姻法: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者,患花柳病、性病或精神失常未經治愈,患麻風病或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之疾病者,均禁止結婚。1980年婚姻法:患麻風病未經治愈或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禁止結婚。2001年修正案:新婚姻法第7條第2款“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禁止結婚。婚姻家庭法教學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1)重型精神病: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癥、癡呆癥患者等(2)重大的傳染病:艾滋病、梅毒、乙型肝炎、開放性肺結核等(3)嚴重遺傳性疾病關于婚前醫學檢查問題:強制婚檢→自愿婚姻家庭法教學外國立法的婚姻禁例禁止相奸者結婚:通奸者禁止女性在待婚期內結婚:女子在離婚或喪偶后須等待法定期間屆滿始能再婚。待婚期的長度,日本、韓國為6個月,德國、丹麥為10個月,法國、瑞士為300天。禁止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結婚。如德國、秘魯。臺灣“民法”第984條:“監護人與受監護人,于監護關系存續中,不得結婚。但經受監護人父母之同意者,不在此限。”婚姻家庭法教學第三節結婚形式要件一、結婚程序的概念及類型二、我國法律關于結婚程序的規定婚姻家庭法教學一、結婚程序的概念及類型1、結婚程序的概念結婚的形式要件,指法律規定的結婚必須采取的方式。2、結婚程序的類型登記制、儀式制、登記與儀式結合制結婚儀式婚姻家庭法教學二、我國法律關于結婚程序的規定1、結婚登記的目的和意義2、結婚登記的機關《婚姻登記條例》第二條第一款: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第一款: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婚姻家庭法教學3、結婚登記程序申請審查登記婚姻家庭法教學申請: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出具戶口本、身份證(及結婚合影照片、結婚證工本費每對9元)。填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樣式見下頁)。審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注:要求男女雙方親自辦理,不適用代理。婚姻家庭法教學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本人申請結婚登記,謹此聲明:本人姓名:__________性別:_____國籍:___出生日期:___年___月___日民族:___職業:___文化程度:____

身份證件號:_________________常住戶口所在地: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婚姻狀況:_______(未婚/離婚/喪偶)對方姓名:__________性別:____國籍:____出生日期:___年___月___日民族:__職業:__文化程度:____身份證件號:_________________常住戶口所在地: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婚姻狀況:_______(未婚/離婚/喪偶)婚姻家庭法教學

本人與對方均無配偶,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了解對方的身體健康狀況。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自愿結為夫妻。本人上述聲明完全真實,如有虛假,愿承擔法律責任。聲明人:___________監誓人:_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年___月___日(注:聲明人簽名須在監誓人面前完成)婚姻家庭法教學民國時期的結婚證書婚姻家庭法教學民國時期的婚姻家庭法教學1949年的婚姻家庭法教學文革時期的婚姻家庭法教學1957年的婚姻家庭法教學1968年的婚姻家庭法教學1971年的婚姻家庭法教學1983年的婚姻家庭法教學婚姻家庭法教學外國的結婚公告一些國家要求在結婚登記之前應進行結婚公告,以便達到公示和社會監督的目的。《法國民法典》第63—75條、第165、166條規定:“結婚應當公告。公告的地點可以在結婚結婚地的市政府、雙方各自住所地的市政府,沒有住所地的,也可以在各自居所地的市政府。公告期為10天,10天屆滿后,無人提出異議的,應在夫妻一方的住所地或居所地的市鎮行政區的戶籍官員面前舉行公開儀式。”婚姻家庭法教學實例辨析1990年12月5日阿強(男,20周歲)、阿娥(女,19周歲)按照當地習俗舉行了婚禮。雙方在各自所在的村委會開了結婚證明,12月10日到鄉政府申請辦理結婚登記,當日鄉政府接受了他們的證明和結婚申請書,并告知二人第二天領取結婚證。第二天,阿娥就讓阿強自己去領。但是阿強實際上并沒有去鄉政府領取結婚證,而是買了一對假結婚證,回到家里讓阿娥看了。阿娥不懂,以為是真的結婚證。村里所有的人都認為他們是辦了結婚手續的夫妻。他們就這樣共同生活了十幾年。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阿強和阿娥之間是什么關系(經登記的合法婚姻/事實婚姻/無效婚姻/同居)?婚姻家庭法教學KEY:事實婚姻關系。婚姻登記程序未完成,沒有領取結婚證,不構成登記婚;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結婚條件。視頻空間:

講述之離奇婚事婚姻家庭法教學第四節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度一、無效婚姻二、可撤銷婚姻三、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后果四、我國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比較婚姻家庭法教學一、無效婚姻

1、婚姻無效的原因

2、確認婚姻無效的機關和程序

3、請求權人

4、請求權行使期間婚姻家庭法教學1、婚姻無效的原因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家庭法教學解釋(三)第一條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婚姻家庭法教學2、確認婚姻無效的機關由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依法宣告婚姻無效婚姻無效為宣告無效,不是當然無效。宣告機關為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法教學婚姻法解釋(一)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一審終局,不可上訴)婚姻法解釋(二)第二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后,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不準撤訴)婚姻法解釋(二)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后,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婚姻家庭法教學3、請求權人解釋(一)第七條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婚姻家庭法教學4、請求權行使期間解釋(一)第八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解釋(二)第五條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后一年內,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婚姻家庭法教學甲與乙登記結婚3年后,乙向法院請求確認該婚姻無效。乙提出的下列哪一理由可以成立?(2011卷三N22)A.乙登記結婚的實際年齡離法定婚齡相差2年B.甲婚前謊稱是海歸博士且有車有房,乙婚后發現上當受騙C.甲與乙是表兄妹關系D.甲以揭發乙父受賄為由脅迫乙結婚

KEY:C司法考試真題精選婚姻家庭法教學甲(男,22周歲)為達到與乙(女,19周歲)結婚的目的,故意隱瞞乙的真實年齡辦理了結婚登記。兩年后,因雙方經常吵架,乙以辦理結婚登記時未達到法定婚齡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宣告婚姻無效。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A.以辦理結婚登記時未達到法定婚齡為由宣告婚姻無效B.對乙的請求不予支持C.宣告婚姻無效,確認為非法同居關系,并予以解除D.認定為可撤銷婚姻,乙可行使撤銷權婚姻家庭法教學KEY:B今日說法:無奈的結婚證婚姻家庭法教學二、可撤銷婚姻

1、婚姻可撤銷的原因

2、婚姻撤銷的機關和程序

3、請求權人

4、請求權行使期間婚姻家庭法教學1、婚姻可撤銷的原因婚姻法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解釋(一)第十條:婚姻法第十一條所稱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婚姻家庭法教學“脅迫”婚姻

2002年6月,女青年王麗在某大酒店打工期間,與比她大5歲的某公司職工李威相識并相戀。在經過一段時間的深入了解后,王麗認兩人性格不合,遂提出終止戀愛關系。李威對此堅決反對,并多次揚言:王麗如果不與他結婚,就殺死她一家老小。同時,李威多次去大酒店糾纏王麗,要求與其結婚。王麗懾于李威的淫威,2004年1月,王麗在極不情愿的情況下違心與李威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在共同生活期間,李威經常因生活瑣事對王麗大打出手,無奈的王麗忍氣吞聲。隨著矛盾的加劇,王麗決定通過法律手段解除這段不幸的婚姻關系,遂于2004年12月訴至法院,請求依法撤銷與李威的婚姻關系。婚姻家庭法教學2、婚姻撤銷的機關和程序(1)人民法院:訴訟程序解釋(一)第十四條: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并將生效的判決書寄送當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婚姻家庭法教學(2)婚姻登記機關:行政程序“婚姻登記條例”第9條第2款: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第四十四條:婚姻登記處應當將《關于撤銷×××與×××婚姻的決定》送達當事人雙方,并在婚姻登記公告欄公告30日。婚姻家庭法教學3、請求權人婚姻法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解釋(一)第十條第二款: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婚姻家庭法教學4、請求權行使期間婚姻法第十一條: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解釋(一)第十二條: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不變期間、除斥期間)婚姻家庭法教學社會觀察家住江西的李霞(女),在廣州打工時被人販子賣給了廣西一山區農民趙某,在趙某強迫下,兩人于2004年5月去民政部門登記結了婚。李霞不想留在當地,可覺得趙某人不錯,對她好,又舍不得丟下孩子,想來想去一直沒有走。2006年3月,李霞與趙某因故吵架,李霞一氣之下就離開了趙某,在他人的幫助下回到了老家。回老家后,李霞下定決心不再跟著趙某過了,就想到法院起訴,以受脅迫為由請求撤銷該婚姻。請問:李霞的想法能實現嗎?她怎樣才能達到“不再跟著趙某過了”的目的?

婚姻家庭法教學三、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后果婚姻法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家庭法教學1、具有溯及力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解釋(一)第十三條:婚姻法第十二條所規定的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宣告無效,并非當然無效。在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前,婚姻被推定為具有法律效力。婚姻家庭法教學2、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當事人之間不是配偶關系,在人身關系、財產關系方面都不適用夫妻關系的規定。例如: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沒有扶養權利義務、沒有繼承權等等。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婚姻家庭法教學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人民法院審理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準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婚姻家庭法教學案例精析(1)某公司經理張某(男)喜歡上了女秘書鄭某,鄭某明明知道張某有妻子,但經不住張某的誘惑而與之同居。兩人在鄭某的家鄉又進行了結婚登記。爾后,張某用自己的工資獎金等收入以自己的名義購買了一套價值50萬元的商品房,供自己和鄭某居住。后來,張某的合法妻子王某發現了張某與鄭某的重婚事實,憤然向法院提出離婚,并控告兩人的重婚罪。在關于財產的處理中,鄭某提出:商品房是張某與她同居期間買下并供兩人用的,她至少可以分得一半的產權。婚姻家庭法教學請問:張某與鄭某是否構成重婚?該商品房應如何分割?法院判決:以重婚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一年,判處鄭某有期徒刑6個月;駁回鄭某要求分割商品房產權的請求,把商品房作為張某與王某的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確認后婚無效,保護前婚配偶利益)婚姻家庭法教學案例分析(2)新華和秀麗經過登記結婚,原本是一對恩愛夫妻。后來新華被年輕漂亮的芙蓉迷上了,二人開始在外租房同居,有時新華還把芙蓉帶回家中,被秀麗發現后,新華就低頭認罪,但是沒過幾天就又變回了原狀。后來,新華與芙蓉登記結了婚,新華又用與秀麗的共同財產購買了商品房一套贈與給芙蓉,商品房產權登記為新華和芙蓉共有。2005年8月,秀麗得知后就去法院控告新華犯重婚罪,人民法院以重婚罪判處新華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芙蓉見新華被判刑,就與新華分了手。婚姻家庭法教學2005年10月,芙蓉以新華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商品房。秀麗得知后,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請求確認新華贈與商品房的行為無效,駁回芙蓉的訴訟請求。問:人民法院應該作出什么判決?KEY:該商品房應為新華與秀麗的夫妻共同財產,贈與行為無效,駁回芙蓉的訴訟請求。婚姻家庭法教學3、當事人與所生子女之間為父母子女關系婚姻法第十二條: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即:有關子女的撫養歸屬、撫養費的負擔、探望權等問題,按照婚姻法有關離婚后子女撫養的規定處理。子女地位:(1)非婚生子女:婚姻關系自始無效,不存在合法的婚姻關系(2)婚生子女:英美法根據“婚姻無效,子女合法”原則,對子女利益予以特別保護我國: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相同的權利婚姻家庭法教學四、我國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比較

1、兩者的共同點

2、兩者的區別婚姻家庭法教學1、兩者的共同點

形式相同:都履行了結婚登記手續,具有合法婚姻的形式。

性質相同:都是違法婚姻,欠缺婚姻成立的條件(即實質要件)。

法律后果相同:自始無效、宣告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義務;當事人與所生子女之間是父母子女關系。婚姻家庭法教學2、兩者的區別形成原因不同確認機關和程序不同請求權主體不同請求權行使期間不同婚姻家庭法教學司法考試真題訓練網名"我心飛飛"的21歲女子甲與網名"我行我素"的25歲男子乙在網上聊天后產生好感,乙秘密將甲裸聊的鏡頭復制保存。后乙要求與甲結婚,甲不同意。乙威脅要公布其裸聊鏡頭,甲只好同意結婚并辦理了登記。下列哪些說法是錯誤的?

A.甲可以自婚姻登記之日起1年內請求撤銷該婚姻

B.甲可以在婚姻登記后以沒有感情基礎為由起訴要求離婚

C.甲有權主張該婚姻無效

D.乙侵犯了甲的隱私權KEY:BCD婚姻家庭法教學甲男與乙女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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