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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嘉善縣新居民積分制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嘉善縣新居民服務與管理,提高新居民融入城市生活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住證暫行條例》、《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嘉善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在嘉善縣范圍內居住、工作、學習的新居民。

第三條(積分制管理)

新居民積分制管理是指通過設置積分指標體系,對新居民在嘉善縣的生活、工作、學習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根據積分結果享受相應的公共服務和優惠政策。

第二章:積分指標體系

第四條(積分指標)

積分指標體系包括基礎分、附加分和扣減分。

第五條(基礎分)

基礎分主要包括年齡、受教育程度、職業資格、在嘉善縣的居住年限等。

第六條(附加分)

附加分主要包括社會保險、住房條件、納稅記錄、志愿服務、表彰獎勵等。

第七條(扣減分)

扣減分主要包括違法行為、不履行法定義務等。

第三章:積分申請與認定

第八條(積分申請)

新居民向所在地的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窗口提出積分申請。

第九條(積分認定)

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窗口收到申請后,根據本辦法的積分指標體系,對新居民的積分進行認定。

第十條(積分查詢與異議處理)

新居民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查詢積分認定結果,如有異議,可以向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窗口提出書面復議。

第四章:積分應用

第十一條(積分應用范圍)

積分結果應用于新居民在嘉善縣享受子女教育、住房保障、醫療保健、就業創業等方面的公共服務和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積分優惠政策)

根據積分結果,新居民可享受相應的積分優惠政策,具體政策由縣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制定。

第五章:管理與監督

第十三條(部門職責)

縣政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各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新居民積分制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信息保密)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對新居民個人信息嚴格保密,不得泄露、買賣或者非法使用。

第十五條(監督管理)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應及時查處。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六條(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第十七條(解釋權)

本辦法由嘉善縣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積分周期)

積分周期為一年,新居民每年可申請積分認定一次。積分結果有效期為兩年,逾期作廢。

第十九條(積分認定程序)

積分認定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審核、公示和發證等環節。

第二十條(申請材料)

新居民申請積分認定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

2.嘉善縣居住證;

3.相關證明材料,包括學歷證明、職業資格證書、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

第二十一條(受理與審核)

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窗口在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公示)

積分認定結果應在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窗口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三條(積分證書)

積分認定結果無異議的,新居民可獲得積分證書,作為享受相應公共服務和優惠政策的憑證。

第二十四條(積分調整)

新居民在積分有效期內,如有基礎信息變更或取得新的附加分、扣減分項目,可申請積分調整。

第二十五條(積分轉移)

新居民在嘉善縣內轉移居住地,積分結果可隨居住證轉移。

第二十六條(積分優惠政策實施)

積分優惠政策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縣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積分認定費用)

新居民積分認定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八條(宣傳與培訓)

縣政府及相關部門應加強新居民積分制管理的宣傳和培訓,提高新居民對積分制管理的認識和參與度。

第二十九條(數據共享)

縣政府應建立新居民積分制管理信息系統,實現部門間數據共享,提高管理效率。

第三十條(評估與完善)

縣政府定期對新居民積分制管理進行評估,根據實際運行情況,及時調整和完善積分指標體系。

第三十一條(積分認定標準的動態調整)

縣政府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積分認定標準,確保積分制管理的科學性和公平性。

第三十二條(積分認定結果的運用)

積分認定結果作為新居民享受公共服務和優惠政策的重要依據,各相關部門應嚴格執行,確保新居民合法權益的實現。

第三十三條(積分認定異議的處理)

新居民對積分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窗口提出書面復議,鎮(街道)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議,并將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四條(積分認定欺詐行為的處理)

新居民在積分認定過程中,如有欺詐行為,一經查實,取消其積分認定結果,并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積分認定與戶籍制度的銜接)

新居民積分認定與戶籍制度改革相銜接,積分達到一定標準的新居民,可按相關政策規定,享受戶籍遷移的優惠條件。

第三十六條(特殊群體的積分認定)

對于特殊群體,如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可根據實際情況在積分認定時給予適當傾斜。

第三十七條(積分認定與社區融入)

鼓勵新居民通過參與社區活動、志愿服務等方式,增強社區融入感,提高積分認定結果。

第三十八條(積分認定與就業服務)

積分認定結果應作為新居民在嘉善縣就業服務的重要參考,提高新居民就業質量和就業機會。

第三十九條(積分認定與住房保障)

積分認定結果應作為新居民申請住房保障的依據之一,保障新居民在嘉善縣的住房需求。

第四十條(積分認定與子女教育)

新居民的積分認定結果,應作為其子女在嘉善縣接受義務教育的參考,確保新居民子女平等接受教育。

第四十一條(積分認定與醫療保健)

積分認定結果應作為新居民在嘉善縣享受醫療保健服務的參考,提高新居民的醫療保障水平。

第四十二條(積分認定與社會保障)

積分認定結果應作為新居民參加嘉善縣社會保障的依據之一,保障新居民享有相應的社會保障權益。

第四十三條(積分認定與公共文化服務)

新居民的積分認定結果,應作為享受公共文化服務的參考,促進新居民的文化融入。

第四十四條(積分認定與交通出行)

積分認定結果應作為新居民在嘉善縣享受公共交通優惠政策的參考,便利新居民的日常出行。

第四十五條(積分認定與法律援助)

新居民的積分認定結果,應作為申請法律援助的參考,保障新居民的法律權益。

第四十六條(積分認定與政府部門協作)

縣政府應加強各部門間的協作,形成合力,確保新居民積分制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四十七條(積分認定與信息化建設)

縣政府應加強新居民積分制管理的信息化建設,提高數據收集、處理和分析能力,確保積分認定工作的效率和準確性。

第四十八條(積分認定與隱私保護)

在積分認定過程中,相關部門應嚴格遵守個人信息保護法律法規,切實保護新居民的隱私權。

第四十九條(積分認定與公平競爭)

新居民積分制管理應確保公平競爭,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視行為,保障新居民在積分認定過程中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條(積分認定與宣傳教育)

縣政府及相關部門應通過多種渠道和形式,加強對新居民積分制管理的宣傳教育,提高新居民的政策知曉率和參與度。

第五十一條(積分認定與監督檢查)

縣政府應建立健全新居民積分制管理的監督檢查機制,及時發現和糾正積分認定工作中的問題,確保政策執行到位。

第五十二條(積分認定與政策反饋)

鼓勵新居民就積分認定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縣政府及相關部門應及時回應,不斷優化積分認定流程。

第五十三條(積分認定與區域協調發展)

新居民積分制管理應與區域協調發展相結合,促進新居民在嘉善縣內均衡分布,優化人口結構。

第五十四條(積分認定與應急處理)

在突發事件或緊急情況下,縣政府應制定應急預案,保障新居民積分認定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五十五條(積分認定與跨區域合作)

縣政府應積極探索與周邊地區的積分認定互認機制,促進新居民在更大范圍內的便利化。

第五十六條(積分認定與持續改進)

縣政府應定期對新居民積分制管理工作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持續改進積分認定體系,提升管理效能。

第五十七條(積分認定與政策效果評價)

新居民積分制管理的政策效果應定期進行評價,評價結果作為政策調整和完善的依據。

第五十八條(積分認定與公眾參與)

縣政府應通過公開透明的方式,鼓勵公眾參與新居民積分制管理的監督和評價,提高政策的社會認同度。

第五十九條(積分認定與責任追究)

在積分認定工作中,如有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應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六十條(積分認定與法律適用)

新居民積分制管理應遵循國家法律法規,本辦法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第六十一條(積分認定與實施期限)

本辦法實施期限為三年,實施期滿后,縣政府應根據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決定是否繼續實施或予以修訂。

第六十二條(積分認定與生效時間)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之前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六十三條(積分認定與過渡措施)

本辦法實施前已取得積分認定結果的新居民,其積分認定結果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并可按本辦法享受相應的公共服務和優惠政策。

第六十四條(積分認定與政策透明度)

縣政府及相關部門應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渠道,公開新居民積分制管理的相關政策、流程和結果,提高政策透明度。

第六十五條(積分認定與投訴舉報)

新居民對積分認定工作中的不當行為,可向相關部門投訴舉報,縣政府及相關部門應及時處理,保護新居民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六條(積分認定與檔案管理)

相關部門應建立健全新居民積分認定檔案管理制度,確保檔案的完整性、真實性和安全性。

第六十七條(積分認定與政策宣傳)

縣政府及相關部門應加大新居民積分制管理政策的宣傳力度,通過各種形式和渠道,讓新居民充分了解政策內容和實施情況。

第六十八條(積分認定與政策培訓)

縣政府及相關部門應定期對新居民積分認定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工作人員的業務能力和服務水平。

第六十九條(積分認定與績效評價)

新居民積分制管理應納入縣政府及相關部門的績效評價體系,作為評價政府工作效能的重要指標。

第七十條(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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