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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編號:時間:2021年x月x日天涯浪子頁碼:第頁開辦費的會計處理
開辦費的會計處理篇一:企業開辦費的會計與稅務處理總結作者前言:最近的參加過事務所的幾個項目都涉及到開辦費問題,各家的處理也不盡相同,因此想整理相關資料以期對此問題有個更為深入的了解。由于大多是對現有各家觀點的整理和歸納,難免有矛盾之處,請大家批評指正。一、開辦費的基本概念(一)開辦費的概念開辦費(OrganizationcostOrganizationexpenseorganizationcosts)指企業在企業批準籌建之日起,到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止的期間(即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支出。包括籌建期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支出。對于開辦費的理解至少需要從兩個維度去分析和和理解。(二)籌建期間的界定對于籌辦期,新稅法并未明確規定,一般參照《外商投資企業及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進行界定和分析。1、籌建期起點的界定開辦費的起點為“被批準籌辦之日”,實務中一般選擇工商營業執照上的成立日期。其中房地產企業另有規定:國稅發[1995]153號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征收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二、關于實際經營期起始日期的確定問題專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應以其首次取得房地產開發經營項目之日,確定為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四條法規的實際開始生產、經營之日。如其首次取得房地產開發經營項目的日期是在營業執照簽發日之前,則應以其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確定為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四條法規的實際開始生產、經營之日。【堅持首次取得房地產開發經營項目之日和營業執照簽發之日孰晚原則】但是新的所得稅法實施以后國稅發[1995]153號實質上已經被廢止,稅法中并沒有對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的籌建期起點問題作出進一步解釋。2、籌建期終點的確定開辦費的終點為“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一般是指企業取得第一筆主營業務收入(包括試生產、試營業收入)的之日,稅法本身對于結束之日的理解卻不同,主要有:提法一:《關于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執行口徑的批復》國稅函[2003]1239號規定:對新辦企業、單位開業之日的執行口徑統一為納稅人取得營業執照上標明的設立日期。提法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新辦企業減免稅執行起始時間的生產經營之日是指納稅人取得第一筆收入之日。提法三:國稅總局2010年04月27日回復: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應是指企業的各項資產投入使用開始的年度,或者對外經營活動開始年度。一種可以接受的總結性觀點:國稅發〔2005〕129號將新辦企業生產經營之日重新定義了一次,但不具有溯及力,在沒有新的正式文件下發以前,2005年10月1日之后設立企業生產經營之日判定執行標準就應該是納稅人取得第一筆收入之日,而國稅函〔2003〕1239號對新辦企業生產經營之日的認定依然有效,但只針對200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企業。至于“國稅總局2010年04月27日回復: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應是指企業的各項資產投入使用開始的年度,或者對外經營活動開始年度。”由于不是正式文件,不能作為執法依據,而且總局的咨詢回復與正式下發執行公文不完全一致的情況是有可能發生的,在實務中如果對此不確定,可以咨詢當地稅務機關。(三)開辦費的內容開辦費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籌建人員開支的費用(1)籌建人員的職工薪酬性質的費用:具體包括籌辦人員的工資、獎金等工資性支出,以及應交納的各種社會保險。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如醫療費等福利性費用,如果籌建期較短可據實列支,籌建期較長的,可按工資總額的14%計提職工福利費予以解決。(2)差旅費:包括籌建期間籌辦人員的市內交通費和外埠差旅費。(3)董事會費和聯合委員會費2、企業登記、公證的費用:主要包括登記費、驗資費、稅務登記費、公證費等。3、籌措資本的費用:主要是指籌資支付的手續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4、人員培訓費: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1)引進設備和技術需要消化吸收,選派一些職工在籌建期間外出進修學習的費用;(2)聘請專家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的勞務費及相關費用費用。5、企業資產的攤銷、報廢和毀損6、其他費用:(1)籌建期間發生的辦公費、廣告費、交際應酬費;(2)印花稅;(3)經投資人確認由企業負擔的進行可行性研究所發生的費用;(4)其他與籌建有關的費用,例如資訊調查費、訴訟費、文件印刷費、通訊費以及慶典禮品費等支出。不列入開辦費范圍的支出1、取得各項資產所發生的費用。包括購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2、規定應由投資各方負擔的費用。如投資各方為籌建企業進行了調查、洽談發生的差旅費、咨詢費、招待費等支出。我國政府還規定,中外合資進行談判時,要求外商洽談業務所發生的招待費用不得列作企業開辦費,由提出邀請的企業負擔。3、為培訓職工而購建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支出不得列作開辦費。4、投資方因投入資本自行籌措款項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計入開辦費,應由出資方自行負擔。5、以外幣現金存入銀行而支付的手續費,該費用應由投資者負擔。【小結】需要從以下幾個維度去把握一項費用是否屬于開辦費:(1)區分費用化支出和資本化支出:費用化支出可以在籌建期間進入當期損益,也就是可以作為開辦費核算,但是資本化支出由于其收益期間不局限于籌建期間,所以不可以將其全部作為費用化支出(哪怕是間接性支出)。(2)正確區別籌建期間相關支出的主體,只要公司本身實際發生的相關支出方可作為開辦費支出,不能將股東(或者其他投資主體)的投資過程或者其個別性支出作為公司籌建期間的支出。(3)籌建期間的在所得稅的稅前列示同樣需要受相應的比例上限限制(如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第512號)的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因此,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應當按照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與發生額的60%進行比較,按照孰低原則進行扣除。)。二、開辦費的會計處理(一)企業會計制度的開辦費會計處理《企業會計制度》第五十條規定:“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如果企業長期待攤的費用項目不能使以后會計期間受益的,應當將尚未攤銷的該項目的攤余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二)企業會計準則的開辦費會計處理從2007年1月1日開始,新會計準則體系(以下簡稱新準則)在我國的上市公司執行,許多企業(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中央國營企業、深圳市的企業等)也執行了新準則。新準則對開辦費的會計處理相對于行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制度而言,發生了一定的變化。從《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與主要帳務處理”(“財會[2006]18號”)中關于“管理費用”會計科目的核算內容與主要帳務處理中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等在實際發生時,借記本科目(開辦費),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開辦費的會計處理有以下特點:1、改變了過去將開辦費作為資產處理的作法。開辦費不再是“長期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而是在實際發生時直接將其費用化。2、新的資產負債表沒有反映“開辦費”的項目,也就是說不再披露開辦費信息。3、明確規定,開辦費在“管理費用”會計科目核算。4、統一了開辦費的核算范圍,即開辦費包括籌辦人員職工薪酬、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等。5、規范了開辦費的帳務處理程序,即開辦費首先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然后計入當期損益,不再按照攤銷處理。實際上來說,很多專業人士認為,執行新準則后的實企業已經沒有開辦費的概念,不能資本化的支出一律在發生當期直接費用化處理,不能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原先界定的開辦期的概念其處理方法實質上已經跟經營期趨于一致,這也是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要求。三、開辦費的稅務處理(一)開辦費的稅務處理的可選擇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新稅法)從2008年1月1日開始在我國實施。新稅法不僅統一了內外資均適用的所得稅法、降低了所得稅稅率,而且在資產處理、稅前扣除等與會計核算密切相關的諸多方面有了重大變化與突破。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而新企業所得稅稅法并沒有關于開辦費稅前扣除的相關規定,我們只能在扣稅項目和相關規定上推測開辦費的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一)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明確規定該項攤銷期限不少于三年)從上述可以看出,長期待攤費用不包括開辦費,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和第六十九條是對《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的解釋與說明的,從中也沒有看出關于開辦費稅前扣除的任何表述。由此可見,新稅法對開辦費的稅前扣除至少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企業所得稅法》中不再有限制規定。為此,可以認為新稅法沒有將開辦費列為長期待攤費用,是為了和會計準則及會計制度的處理一致,即企業可以從生產經營當期一次性扣除。新所得稅法雖然沒有關于開辦費稅前扣除相關政策的表述,但并不表明對開辦費沒有稅前扣除限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明確,新稅法中開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也就是說,新稅法下企業開辦費既可以一次性扣除也可以分期攤銷。當然,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以根據上述規定處理。即如果企業以前將開辦費列入長期待攤費用的,未攤銷的部分可以一次攤入2008年的費用中,也可以根據企業需要選擇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要注意,《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開辦費的規定:如果采用分期攤銷則應不低于5年攤銷,請注意二者之間的對比。)【小結】因為新企業會計準則下開辦費一次性進入當期損益,在管理費用中核算,而不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核算。新企業所得稅法沒有明確要求開辦費作為長期待攤費用進行攤銷,也即可以選擇按照與會計準則一致的處理方法,使得會計和稅法在開辦費的處理問題上可以沒有所得稅暫時性差異。此外,由于可選擇性問題的存在,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可以通過兩種不同方式的選擇進行稅收籌劃。(二)籌建期間所得稅的處理1、籌辦期是否作為計算損益的年度國稅函〔2010〕79號《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第七條中明確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因此,籌辦期不作為計算損益的年度。舉例來說,如果公司2011年至2012屬于籌建期,2013年1月開始正式生產并取得收入但是未盈利,計算虧損可抵扣年限應該從2013年開始,而非從2011年開始起算。2、籌辦期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調整事項按照籌辦期和生產經營期的跨期不同需要區別對待。(1)純籌建年度的納稅調整。由于純籌建年度一般不存在收入,因此會計上必然因支出開辦費而發生虧損,但稅收上規定支出開辦費不得計算為當期虧損(國稅函〔2010〕79號)。這樣.在純籌建年度納稅申報時,必須在企業賬面虧損的基礎上進行納稅調增,使調整后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以下簡稱應稅所得額或所得額)為0。(2)純生產經營年度涉及開辦費的納稅調整。在純生產經營年度。按規定對籌建期間的開辦費進行攤銷,即“進行稅前扣除”時,由于此時原開辦費已計入籌建期間損益。這樣不論是一次性攤銷或者是分期攤銷,當年會計利潤總額中都不反映稅收上的攤銷額,因此納稅申報時應按攤銷的開辦費調減應稅所得,直至稅收上將可扣除的開辦費全部攤銷完畢為止。(3)在既有開辦費支出,又在后期開始生產經營活動的年度,應比照以上會計處理時的方法,按照當年支出開辦費與當年應攤銷開辦費的差額確定調增或調減。當年成立、當年投產經營的企業,除存在因特殊需要分期攤銷開辦費的情況外,無須因開辦費作納稅調整。如果在籌辦期被核定所得稅稅種而且要申報企業所得稅,如何才能保證籌辦期開辦費造成的虧損不計入虧損年度?這個問題也討論了很多,不贅述:如采用企業會計制度,開辦費計入長期待攤費用,開始經營年度之日起不低于3年攤銷;如果采用會計準則,開辦費計入管理費用,開始經營之日一次性計入損益!相關申報表填寫,新辦企業籌辦期由開辦費造成的虧損不計入虧損年度在申報上最主要是要注意申報表“應納稅所得額”應該為0,計入長期待攤費用的,利潤表全部為零,對應所得稅零申報;采用準則計入管理費用的,利潤表為負數,申報表應納稅所得額為負數,此時調增應稅稅所得額(類似虛擬進項)保證為0,待開始經營年度匯繳時以管理費用歸集的開辦費一次性調減!各地處理方法可能不一致,殊途同歸!3、籌辦期的業務招待費、廣告及業務宣傳費如何進行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四十四條: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0.5%。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業務招待費需要按照營業收入比例進行限額扣除,但是由于籌建期未取得營業收入,且不能遞延到以后年度扣除,故無法計算可扣除限額。因此,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性質的支出不允許稅前列支。具體可以參見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2011年09月26日的答復。但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五、關于籌辦期業務招待費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在2012年第15號文的出臺對于之后對于籌辦期的業務招待費的爭論可謂塵埃落定,則可以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并且不受營業務收入的限制而直接計入開辦費并按照開辦費的處理方法(一次性扣除或者計入長攤在以后年度扣除)。而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則應歸集,由于其可以在以后年度扣除,待企業生產經營后,按規定扣除。四、開辦費的審計要點開辦費的審計主要是相關稅務風險的關注,實務中一般并不是審計重點關注對象,除非企業存在開辦期間的盈余管理或者其他不良操作動機,否則只要實施一般性的審計程序予以關注即可。(一)籌建期開辦費期間的審計由于開辦費的期間界定具有一定的規定,因此,審計時需要關注企業在開辦期間列支的相關費用是否存在跨期問題,在審計程序中我們可以采用截止測試對開辦費的歸屬期間核算問題進行分析,如果存在大額跨期,可以進行調整(但是目前由于直接費用化,也就是說開辦期前后的歸屬科目是一致的,調整的必要性不是很大,除非涉及到開辦期之后的試運行期費用資本化問題的區分)。(二)籌建期開辦費的內容的審計需要從以下幾個維度去把握一項費用是否屬于開辦費:(1)區分費用化支出和資本化支出:費用化支出可以在籌建期間進入當期損益,也就是可以作為開辦費核算,但是資本化支出由于其收益期間不局限于籌建期間,所以不可以將其全部作為費用化支出(哪怕是間接性支出)。(2)正確區別籌建期間相關支出的主體,只要公司本身實際發生的相關支出方可作為開辦費支出,不能將股東(或者其他投資主體)的投資過程或者其個別性支出作為公司籌建期間的支出。(3)籌建期間的在所得稅的稅前列示同樣需要受相應的比例上限限制(如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第512號)的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因此,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應當按照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與發生額的60%進行比較,按照孰低原則進行扣除。)。五、常見的開辦費疑難問題(1)籌建之前費用是否可以作為開辦費列支可以參考國稅發(1991)165號《關于貫徹執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若干業務處理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在其所簽訂的合資、合作協議、合同被批準之前,合資、合作各方為進行可行性研究而共同發生的費用,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準予列為企業的籌辦費。”此外,法釋【2011】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規定:“發起人在企業籌建期間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的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由設立后的企業承繼”。因此,開具給發起人的發票可以在企業設立后作為開辦費扣除。但設立后的企業發生的成本費用必須開具給企業,而不是開具給發起人。(2)舊準則下,分公司的籌建期費用是否可以入長期待攤費用不可以,舊準則下的開辦費概念是針對法人主體的,一個法人的開辦費概念只能使用一次。
開辦費的會計處理篇二:關于開辦費的賬務處理問題關于開辦費的賬務處理問題新辦企業開辦費的賬務處理問題,由于從2007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企業會計準則(下稱準則)與最新的稅收政策(下稱稅政)在規定和解釋上的不同,使得很多會計人員對此認識比較模糊,從而在實務操作中有無所適從的困惑感。筆者現就自己的學習和理解,給大家談一點認識,供參考。一、準則和稅政對賬務處理的不同規定和解釋。1、開辦費的定義。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籌建期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支出等。籌建期是指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前的這段期間。2、準則對開辦費的規定與解釋。在新會計準則里的正文中,找不到對于開辦費的具體表述,只是在《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2006》—《會計科目與主要賬務處理10》里,對科目編號為6602的管理費用的解釋上可以看到:本科目核算“(一)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的借款費用等,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由此可見,在新的會計準則里,開辦費是放在管理費用這個科目里的。因為管理費用轉入了當期損益,所以也就不需要分期攤銷了。準則中只規定了這一種做法。
3、稅政的規定與解釋。“兩法”合并前,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實施細則》都規定,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舊的企業會計準則中,與舊稅政一致,也是如此解釋的。國稅函[2009]98號《新所得稅法實施前已發生的若干稅務事項的銜接問題》中,關于開辦費的處理是這樣規定與解釋的:“新稅法中開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的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根據上述規定處理。”98號文件實際上是對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和分期攤銷這兩種方法都予以認可了,并將具體處理的選擇權留給了企業。根據以上規定,企業的開辦費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的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與稅政不同,準則沒有分期攤銷的規定,這可能也就是不少財務人員在對開辦費進行賬務處理上的困惑所在。
二、對實務操作的幾點認識。1、企業年尾成立,當年沒有營業收入,第二年才開始經營的賬務處理建議。稅政規定,企業的開辦費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因此,對于年尾比如四季度成立,當年沒有營業收入,第二年才開始經營的新辦企業來說,無論是準備采用一次性扣除辦法或分期攤銷的的辦法,成立當年籌建期間的開辦費可不必按準則直接在發生時列入管理費用中,最好先在待攤費用歸集掛賬,等到第二年企業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再一次性扣除。這樣做的意義是,在目前稅務部門對企業所得稅大規模、大范圍、多行業采用核定征收辦法的關口上,如果新辦企業只是在年尾成立,并沒有開始經營,卻因為財務人員將開辦費列入管理費用,從而白白造成了一個會計年度的虧損,如果第二年還是不盈利,就會使得連續兩年虧損成為事實,給稅務對本企業核定征收留下了口實,則未免太不劃算了。當然,如果預期第二年企業一定會盈利,則照列不妨。2、實操要稅政重于準則;簡約先于繁瑣。按照準則的規定,發生開辦費時,應將其列入管理費用中,并在當期損益中予以體現;但是稅法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不得產生損益,這樣,就使兩者之間產生了抵觸。在年終所得稅匯算時,需分別在相關附表中,填列“賬面金額”和“稅收金額”,做調增處理。當準則與稅政的要求產生不一致時,財務人員應該做的就是執行稅政的規定,以避免飽受年終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大面積調整應納稅所得額之苦。準則規定開辦費屬于管理費用的一個子科目,但是稅政要求,實行一次性扣除辦法的企業,只有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才可以一次性扣除。因此建議企業盡量選用一次性扣除辦法,不要在開辦費發生的即期,將其列入管理費用。在待攤費用中先歸集;待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再將籌建期間的所有開辦費,一次性列入管理費用中。3、選用不低于三年攤銷開辦費做法的賬務處理。選用該種辦法的企業,成立當年的開辦費應該從成立時間算起,用成立月份至12月的累計月數-1/12×當年開辦費總額的1/3。第二年如果仍然沒有進入正式經營期,則繼續攤銷當年度開辦費總額的1/3+上一年度攤余開辦費總額本年度應攤銷部分。第三年以此類推。全部開辦費從發生的次月起按照不低于三年的期限,攤完為止。4、如何選用對企業有利的賬務處理方法。一個好的財務人員,同時也應該是一個好的節稅籌劃師。能否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選用對企業最有利的賬務處理辦法,做好納稅籌劃,合理地節稅并使企業資金周轉的效率最大化,是一個很重要的課題,也是衡量一個財務人員優劣的標志之一。稅政既然將開辦費具體處理的兩種選擇權留給了企業,就沒必要千篇一律地按照準則用一次性攤銷這一種方法來處理開辦費的賬務。比如企業開始經營之初效益良好,紅紅火火,則不妨選用當年一次性攤銷的辦法,以最大限度地抵消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劇增幅度,減少納稅風險;如果企業在開業的后幾年才可能蒸蒸日上、日進斗金,則不妨對較大金額的開辦費選用不低于三年分期攤銷的辦法來處理,均衡地攤銷開辦費。從而通過財務報表顯示企業略虧的正常經營狀態,對于企業成立伊始樹立良好的出場形象和市場信譽都會產生一定的正面影響。這兩種做法,雖然從稅政規定的三年攤銷期來看,對于企業總的應納稅所得額的影響是一致的,但是合理地選用開辦費的賬務處理辦法,可以更有效地滯后納稅、均衡納稅、也有利于資金的周轉、節省納稅資金的時間成本和利息成本。
5、最后一點認識。準則和稅政只是規定了開辦費的賬務處理的選用辦法,并沒有對其金額提出要求,因此發生的籌建期間開辦費無論金額大小,均可以選用以上兩種辦法之一予以處理。三、開辦費的賬務處理。1、按照準則規定的賬務處理。
開辦費發生的當月: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或應付賬款等科目
2、一次性扣除的賬務處理。1)籌建期開辦費發生時:借:待攤費用—開辦費—各明細科目貸:銀行存款、現金或應付賬款等科目
2)開始經營之日當年攤銷時: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攤銷
貸:待攤費用—開辦費這里要明確一個誤解,新準則并沒有說不再使用“待攤費用”這個科目,只是不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也就是說,有些待攤性質的費用,如果沒有其他合適的科目計入,還可以計入待攤費用科目,只是在編制資產負債表時,將其列入“其他流動資產”,而不再單獨以“待攤費用”項目列示。況且,準則應用指南中也說明了,“在不違反統一規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據本企業的實際情況自行增設、分拆、合并會計科目。”3、分期攤銷的賬務處理。1)籌建期發生開辦費時:
借: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各明細科目
貸:銀行存款、現金和應付帳款等相關科目2)在開辦費發生的次月進項攤銷時: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攤銷
貸: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四、開辦費在財務報表中的填列。1、按照準則當月入管理費用的填列方法。
開辦費在利潤表—管理費用中填列,資產負債表無金額。2、一次性扣除的報表填列辦法。開辦費在攤銷前,可在資產負債表—其他流動資產中填列;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攤銷后,在利潤表—管理費用中填列,此時期末資產負債表中再無此余額。3、分期攤銷的報表填列辦法。開辦費每期攤銷后的余額在資產負債表的長期待攤費用里面填列;已攤銷部分在利潤表—管理費用中填列。
開辦費的會計處理篇三:開辦費的會計分錄開辦費的會計分錄例:ABC公司股東2004年5月1日簽署協議籌辦一家加工企業,2004年9月開始建廠,同年11月取得法人營業執照,2005年9月1日部分廠房開始使用,試生產產品并銷售,但仍有部分廠房在建,而且已使用廠房與在建廠房是一個整體,屬同一項工程。2006年4月廠房全部建造完畢,正式開始生產銷售。從2004年5月1日至2005年9月1日期間發生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等共計600萬元整。假設該企業未來所得稅稅率保持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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