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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代理詞怎么寫概念代理詞是訴訟代理人(律師、法律工作者、公民)在庭審過程中獨自使用的非正式文書,代理詞最重要的部分是質證和辯論,質證和辯論是訴訟代理人多年的心得。一宗案件的代理詞通常需要數小時甚至數天的時間來完成。格式相對于其他訴訟文書,代理詞的寫法比較靈活,并沒有統一的格式,大體上仍然是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組成。首部、尾部的寫法與辯護詞大體相同。下面主要介紹代理詞正文的寫作要求。注意事項撰寫代理詞正文,應當著重注意下列問題第一,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抓住爭執點,鮮明地提出代理意見,并圍繞這一觀點從多角度、多側面展開論證。要從事實、證據、法理、邏輯等多方面進行分析。第二,立足于事實和法律,針對實質性委托,進行準確、詳盡而深入的剖析,支持其訴訟請求。第三,代理詞應當隨著訴訟進程不斷修改、充實和完善,注意及時吸收新出現的情況,彌補庭審過程中的漏洞。第四,代理詞的語言應當生動、簡練、論點明確,邏輯性強;客觀、全面,重點突出;通俗易懂,用詞恰當,又留有余地。組成部分代理詞無法定的固定格式,但有大體通用的文章結構,一般的代理詞由以下幾個部分組成。一、首部每一份代理詞都應有一個確切的標題,標題應反映案件性質和所代理的當事人在案中的地位,例如“民事原告訴訟代理詞”等,使聽眾一開始就了解代理詞的性質。因為代理詞是一種講演辭,主要向合議庭陳述,因此開頭的習慣稱呼語是“審判長、審判員”二、序言序言亦即開場白,要盡量簡潔,重點在代理意見部分。序言包括⒈說明代理人出庭的合法性,概述接受委托和受指派,擔任本案當事人哪一方面的代理人;⒉說明代理人接受代理后進行工作的情況,即在出庭前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如查閱案卷、調查了解案情等;⒊表明代理人對本案的基本看法,也可以不說。如系上訴案件,則要說明對一審判決的看法和意見。三、正文正文是代理詞的核心內容。這一部分應根據具體案情、被代理人所處的訴訟地位、訴訟目的和請求以及被代理人與對方當事人的關系等因素來確定其內容。代理人應當在代理權限內,依據事實和法律,陳述并論證被代理人提供的事實與理由成立,從而支持其主張和請求,同時揭示、駁斥對方的錯誤。代理意見通常從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和訴訟程序等幾方面或其中一、兩個方面展開論述。一般地講,代理意見的內容主要應從以下方面進行闡述⒈陳述糾紛事實,提出有關證據,反駁對方不實之處;⒉對糾紛的主要情節,形成糾紛的原因以及雙方當事人爭執的焦點進行分析,以分清是非,明確責任,認定性質;⒊闡明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促使當事人彼此之間互相諒解,把權利和義務有機地統一起來;⒋提出對糾紛解決的辦法和意見。這部分內容既要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要考慮有利于糾紛的解決;⒌如系二審,還應對原判決進行評論,提出要求和意見。這部分內容,要從具體案情出發,抓住本案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闡明幾個問題,為解決糾紛提出切實可行的主張、意見、辦法和要求,使案件得到正確、合法、及時的處理。四、結束語本部分是歸納全文的結論性見解和具體主張,為被代理人提出明確的訴訟請求。要求要言不煩、簡潔明了,使聽眾對整個代理詞留下深刻、鮮明的印象。代理人具名和注明日期。代理詞在寫法上應注意以下問題⒈代理詞主要用證明的方法來寫,對錯誤的觀點有時也可以進行必要的駁斥,用反駁的方法來寫,但通常是把正面說理與反面駁斥有機地結合起來,以正面說理為主,或兩種方法兼而有之。⒉代理詞必須在熟悉案情,了解真相,掌握材料基礎上動筆制作,這樣才能對案件了如指掌,才能在法庭上立于不敗之地。⒊代理記號要尊重事實、忠于法律,對糾紛事實和證據進行透徹的分析論證。不能歪曲事實和法律,強詞奪理,向法庭提出無理要求。⒋代理詞所提意見要切合實際,掌握分寸;要以理服人,體現出解決問題誠意;要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措詞懇切,語氣平和,這樣才能為對方當事人和法庭所接受。代理詞(一)我受黑龍江鐵兵律師事物所指派,受被告委托出席今天庭審,通過庭審調查,結合本案事實及適用的有關法律,現發表如下代理意見代理人認為本案焦點問題主要有以下三個1、原告是否構成財產損害行為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2、原告主張經營種畜禽孵化損失的訴訟請求是否受法律保護?3、法院是否應裁定駁回起訴或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現就以上三個焦點問題做如下闡述一、被告不構成財產損害侵權行為,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民法理論中,財產損害是指由于侵權行為侵害了受害人的財產權而致其經濟利益之損失。對財產權利的損害也叫財物損害,它與人身損害相對應,這種損害的直接對象是財物,而人身損害的直接對象是人身。一般的侵權損害賠償案件,其構成要件應為四個,即加害行為的違法性(侵害行為)、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加害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行為人的主觀過錯。原告與丁亞麗是因為人身損害發生的糾紛,在該糾紛中原告沒有實施損害丁亞麗在訴狀中提及的財物的侵害行為,不符合財產損害賠償構成要件,原告訴訟主張財產損害賠償不能成立。二、原告起訴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訴訟請求不能成立1、首先,本案件應與人身損害賠償為同一案件審理,屬于人身損害賠償中的誤工損失部分,而并非財產損失,案件事實不清。2、原告證據不足。原告提交黑龍江林區公證處公證書應是無效的保全證據。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第十條公證事務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法律行為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處管轄。《黑龍江省公證條例》第五條農墾、森工的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系統的公證工作,并接受省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指導。第十八條公證機關和公證員辦理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超越管轄權限辦理業務;因此,原告戶籍所在地、法律行為或者事實發生地均屬于鎮轄區,應屬于虎林市公證處的管轄范圍,迎春林區公證處無權對本案作出保全公證,原告提交的該保全的證言及物證是違法的公證,對該證據法院不應給予采納。3、原告沒有《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不能證明原告具有從事生產經營種畜禽的合法資格。4、原告主張199枚毛蛋損失,沒有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死因,原告在舉證期限內也沒有提供有效證據和鑒定結論加以證明自己的主張。而該些造成毛蛋的死亡原因是多種多樣的,如種蛋、溫度、技術等等原因,不能由此認定是被告所造成的。原告主張形成毛蛋的原因是被告直接造成的是沒有根據的。因此,原告訴訟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其訴訟主張不能成立。三、原告違法經營種畜禽訴訟主張損失不受法律保護《種畜禽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生產經營種畜禽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門申領《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憑此證依法辦理登記注冊。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違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罰款(一)未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種畜禽的;《種畜禽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憑許可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領取營業熱照后,方可營業。第二十五條單純從事種畜禽經營和卵孵化的單位和個人的許可證,由縣級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黑龍江省種畜禽管理條例》第十三條未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不準生產經營種畜禽。本案原告沒有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及領取營業熱照的情況下經營種畜禽生產經營孵化是違法的,其主張經營損失與收入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四、原告起訴違背一事不再審原則本案原告起訴違反我國法律規定的“一事不再審”原則。人身損害與本案件系同一法律關系,應合并為一案件審理。所謂一事不再理原則是指法院的判決書(包括調解書)生效后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實、同一訴訟標的再行起訴。其含義包括兩個方面,第一,當事人不得就已經向法院起訴的案件,再重新起訴。第二,判決生效之后,就產生既判力,當事人不得就雙方爭議的法律關系,向本法院和其他法院再行起訴。因為同一事件已在法院起訴,原告當然就不得再起訴,法院也不再受理,目的是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當事人糾纏不清和造成訟累。四、請法院依法從程序上駁回原告的起訴,或從實體上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基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本案所涉及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的內容,因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已經在法院處理,原告對人身損害賠償中的賠償項目中不再具有原告資格,對原告基于同一法律關系另行提起訴訟,依據《民事訴訟法》一事不再審原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立案后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之規定,從程序上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應當依法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同時,本案從實體上原告訴訟主張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對原告訴訟請求依法不予保護,應判決予以駁回訴訟請求。原告閆國利訴被告宋澤云等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一案,經法庭在21年和24年開庭三次審理的事實和證據提出如下代理意見,請合議庭法官認真研究采納。一、本案的訴訟主體原告起訴的有墊江縣桂溪拉絲廠、陳祥權、黃增述、宋澤云等四個被告,在第一次開庭時由被告宋澤云提供證據并在法庭上申請追加童武和羅先權為被告,而后法院要求原告提出申請追加了兩被告并向兩被告發出了傳票,在通知開庭時沒有到庭參加訴訟。現在原告撤銷對黃增述、童武和羅先全的訴訟,但沒有撤銷對宋澤云的訴訟請求,被告宋澤云在法庭上已書面申請追加黃增述、童武、羅先權為被告。因為宋澤云是這次連環購車中的中間的一個人,他既不是車輛的所有者和肇事者,也不是車輛的使用者和收益者。所以被告宋澤云不是本案的適格主體。二、原告的訴權原告對法院的兩份判決書確定的賠償金額沒有訴權。原告在21年立案時原告的損失沒有發生,到現在法院的兩份判決書確定的賠償金額除原告已支付的部分款項外,大部分沒有賠償損失的發生。九龍坡法院的判決書確認“因他人的責任致原告受傷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由被告(指閆國利)先予賠償后,有權向事故責任人追償”,這里法院確認的賠償后有權利追償,如果不是這樣的話,法院為什么沒有受理將本案的所有被告追加為“運輸合同法律關系賠償案”的第三人?根據民事法學理論,追償權是實際發生的損失,而不是預期發生的損失,所以原告對法院的判決確定的將要發生的預期損失沒有訴權。所以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三、購買車輛所有權轉移的問題國家法律規定所有權是所有權人對所有權物進行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按動產的所有權理論,所有權物的實際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所有權人對所有權物享有絕對的權利,他人無權干涉。從本案的買賣狀態看,原車所有權墊江桂溪拉絲廠是該車的登記所有權人,但是它將該車買給了童武,由童武將車買給了羅先權,被告宋澤云是從羅先權的手里買得該車,被告宋澤云將車買給了黃增述,在買賣協議里都表明了過戶手續由實際車輛的占有人辦理,并且車輛的實際占有人持有車輛過戶的一切手續。與閆國利的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牌照是連環買賣車輛的牌照,但是車輛的`發電機都不是連環買賣車輛的發電機,過后了解到,是黃增述將連環買賣車輛的牌照買給了陳祥權,陳祥權將該車牌照掛于自己的車上造成交通事故。按法律法規的規定車牌照是不得買賣和轉讓,黃增述出賣車的行為具有違法性,所以不受法律保護,所以,違法行為產生的后果由行為違法人承擔。2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給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報復(21)民一他字第32號《關于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復函》規定“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由車輛已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國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的規定,被告宋澤云對陳祥權在自己報廢的車上掛上非法購買的車牌照發生的交通事故不承擔任何責任。四、非法行為的問題在本案中有兩個非法行為,一是黃增述將已經報廢車的牌照進行買賣,違反了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二是陳祥權將已經報廢的車輛,用非法購買的車牌照進行上路運營,違反了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所以本案的責任由違法行為人承擔責任。在連環購買車輛中的被告宋澤云沒有違法行為,所以不承擔法律責任。五、法律適用問題本案從訴訟程序上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按原來法律的規定,在法庭審理時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故也可以追加應當參加的訴訟主體,所以被告宋澤云的代理人申請追加訴訟主體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依法采納。但被告宋澤云不承擔責任的除外。綜上所述,原告對沒有發生的損失沒有追償的訴權,被告宋澤云既不是該車的所有權人,也不是該車的實際占有使用和從該車取得收益的人,更不是該車交通事故的行為人,宋澤云是一個普通的農民,他不承擔賠償責任,也無法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從物權的運營支配和運營利益的理念已經作出了指導性司法解釋性判例,故請求合議庭認真研究采納代理人的代理意見。代理詞(二)尊敬的法官作為貴州天河賽鴿中心委托代理人,就原告貴州天河賽鴿中心訴被告貴陽供電局相鄰糾紛(“相鄰損害防免關系糾紛”;貴院定為“排除妨害”)一案,根據事實和法律,現就本案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發表以下代理意見一、原告關于對被告2份書證的認定。對被告“證據交換”時提交的2份書證的“質證意見”,代理人書面《質證意見書》已表達,這里不贅述。其認證,請法庭根據事實和法律予以認定。二、本糾紛系因被告在我公棚旁挖坑立電塔引起,即公棚在出于無奈的情況下,迫使原告狀告法院。天河公棚于2**年經貴州省體育局、民政廳批準成立。中國信鴿協會制定公布后、于21年1月1日執行的《中國信鴿公棚競賽管理暫行規定》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公棚“設立在四周5米左右范圍無高大建筑物、無高壓電線(塔)等障礙物、視線開闊、環境適宜、交通便利的鄉村或城郊,遠離機場(不少于1公里范圍)、家禽養殖廠和居民區。”自26年至今已舉辦九屆公棚賽。今年是舉辦第十屆公棚賽,總獎金為538萬元。因被告行為的原因收鴿后,退了交我公棚的參賽鴿。去年五月,被告為在天河公棚墻外架設高壓電線,挖坑擬立電塔,當即被我方制止(見照片)。今年,包括3月(3月21日;星期六)又在在天河公棚墻外挖坑擬立電塔(見照片)。但貴陽供電局未向有關批準單位報告其線路基塔在天河公棚墻外。貴陽供電局未在《線路路徑方案圖》中標明和報告該工程“沿貴安大道與貴昆鐵路之間”、天河潭景區大門旁存在貴州天河賽鴿中心。設計和文字上報時,均未提及其塔桿(塔基)在天河賽鴿中心墻外!而繪制《線路路徑方案圖》的貴州能達電力設計有限公司也是有意不標出“貴安大道與貴昆鐵路之間走線”附近存在“貴州天河賽鴿中心”。因為他們認為“高壓電力線路對信鴿無影響”。這有貴州能達電力設計有限公司214年8月1日出具的《關于高壓電力線路對信鴿無影響的說明》為證。這是貴陽供電局故意侵犯天河公棚民事權益的行為。因為,在天河公棚四周5米左右范圍之高大建筑物、高壓電線(塔)等障礙物,將傷害賽鴿家飛和訓賽必然導致撞傷、撞死賽鴿。正因為如此,才規定公棚必須“設立在四周5米左右范圍無高大建筑物、無高壓電線(塔)等障礙物”的鄉村或城郊。順便說明被告在《線路路徑方案圖》中寫“機場凈空區”是何意?在交換證據時被告還質疑原告違反了機場凈空保護區的規定。因此,有必要在法庭上說明天河賽鴿中心的存在和訓、賽并不違背機場凈空保護區的規定。2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貴陽龍洞堡國際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管理規定》(政府令第11號)第七條規定貴陽機場凈空保護區,是指貴陽機場遠期規劃跑道中心線兩側各1公里、跑道端外2公里的區域,主要包括凈空障礙物限制面和外水平面,其范圍和限高要求具體標示在貴陽機場遠期凈空保護區圖中。天河賽鴿中心不是凈空障礙物,且距龍洞堡國際機場2公里,不違反機場凈空保護區的規定。而機場與天河賽鴿中心之間是另一種法律關系,與被告無關。政府令第二十二條規定貴陽機場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和協調貴陽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的飼養、放飛鳥類管理工作。貴陽機場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和社區應當按照職責,監督和管理飼養、放飛鳥類工作。也未禁止“凈空保護區域內的飼養、放飛鳥類”。第二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在貴陽機場凈空保護區域以外放飛鴿子等鳥類動物時,其放飛線路不得穿越貴陽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天河賽鴿中心訓、賽線路均避開貴陽機場凈空保護區域。自26年來至今,機場與天河賽鴿中心相處也平安無任何糾紛。國際鴿聯啟動了一個計劃,名稱是賽鴿是一項體育運動。過去賽鴿是作為個人愛好,國際鴿聯希望把這個個人愛好與奧林匹克運動相結合,成為一項體育運動,簡稱為“賽鴿體育化”。現在中國賽鴿就是體育化的。發展信鴿運動既是黨和國家表達的人民群眾的意愿和意志,同時也是時代發展的趨勢與要求。在212年貴州省信鴿協會召開的年會上,貴州省信鴿協會主席唐文政說天河是貴州公棚的一塊牌子。貴州天河賽鴿中心在中國信鴿協會三十周年榮獲由中國信鴿協會頒發的《貢獻獎》之際提起訴訟,此案將引起全國關注。這一糾紛無疑對類似公棚有借鑒、參考作用。希慎重對待。三、原告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條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天河公棚是民辦非企業單位,屬“非公有制經濟”范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平等保護非公有制經濟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意見》(法發〔214〕27號)指出“人民法院在依法保障公有制經濟發展,不斷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控制力和影響力的同時,要依法平等保護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權益,堅持各類市場主體的訴訟地位平等、法律適用平等、法律責任平等,為各種所有制經濟提供平等司法保障。”“各級人民法院要深入學習貫徹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依法支持、保障、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的健康發展。”故原告合法的民事權益依法應受法律保護。就被告在天河公棚墻外挖坑,立電塔,架設高壓電線一事,我們向被告聯系,告之電塔應距天河公棚四周5米外。否則我們將向法院起訴(見214年7月19日《希責成貴安大道施工部門在天河公棚5米外架設高壓線的報告》)。但被告不理不睬,從去年到今年3月堅持要在墻外挖坑,擬立電塔、架設高壓電線。而被告在證據交換時,向法院提交的所有2份證據中,卻提不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的證據、無“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的證據。雖然被告挖坑處原告無土地所有權、使用權。但即使無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地帶的空間,合法組織仍享有不受侵犯的權利。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在距離航路邊界3公里以內的地帶,禁止修建靶場和其他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設施;但是,平射輕武器靶場除外。”這距離航路兩側邊界各3公里內的地帶,機場并無土地所有權、使用權,但其地面和空中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同理,在公棚“四周5米左右范圍”內也不應立電塔,架設高壓電線。否則,屬于侵犯原告合法民事權益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一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第三十五條規定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面造成妨礙或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為此,請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規定,依法判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特別要說明如立電塔,架設高壓電線,公棚賽將不能正常運行,須另在他處建公棚。如造成此結果,被告還應依法賠償損失。四、被告不能以有關單位批復作為侵權的根據。在被告出示的《貴陽供電局提交的證據清單》從序號4至14中稱“證明涉案線路工程已經環保、林業、國土、規劃等11個單位批復同意”。但被告不能以他們批復作為侵權的根據。因其批復與相鄰糾紛是性質不同的法律關系。被告還用《關于高壓電力線路對信鴿無影響的說明》作為根據,隱瞞涉案線路工程塔基在天河公棚墻外,架設高壓電線的事實,才釀成本案。如果有關審批單位了解塔基具體位置在天河公棚墻外,知曉公棚“設立在四周5米左右范圍無高大建筑物、無高壓電線(塔)等障礙物”的規定,定然不會同意塔基位置在天河公棚墻外!因此,被告不能以他們批復作為侵權的根據。五、此案有兩種結果高壓輸電線改道架線(屬排除妨礙);如不改道架線,被告將賠償原告損失。在法定答辯期限屆滿直至證據交換時,被告未提出書面答辯狀,實質是理虧、無法律依據反駁、無法律依據抗辯的體現。其委托代理人(律師)口頭答辯稱中國信鴿協會“是民間組織”、《中國信鴿公棚競賽管理暫行規定》是“內部文件”,“不是規范性文件”,“沒有效力”。中國信鴿協會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全國群眾性體育社會團體,是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的團體會員,是國家體育行政部門承認的代表中國參加國際信鴿組織并參加國際信鴿活動的唯一合法組織。國家體育總局社會體育指導中心主管全國信鴿活動,委托中國信鴿協會負責組織實施。中國信鴿協會根據國家的體育方針、政策,協調推動全國信鴿運動的發展,全面負責本項目的業務管理,研究制定信鴿運動的發展規劃、計劃及相關政策。《中國信鴿公棚競賽管理暫行規定》(社體字〔29〕734號)是“為加強中國信鴿公棚賽的管理,促進公棚賽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切實維護公棚賽參與各方的合法權益”而制定,國家體育總局認可的規范性文件。顯然,被告之“內部文仔”等辯解是站不住腳的。至于被告代理人在證據交換時,提出什么反訴。聲稱原告阻止他們施工,致工程推遲、給他們造成損失。要原告賠償損失,實系荒唐。被告全部舉證中,無“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的證據、無“辦理土地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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