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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最后陳述范文第1篇被告人最后陳述范文第1篇原告起訴后被告一定要交答辯狀嗎

被告去法院領取訴狀后,往往都會有一個問題,答辯狀怎么寫,是否一定要寫?打電話問律師,說法不一,有的說不用寫,口頭答辯即可。有的說你拿材料過來我幫你寫。答辯狀到底是不是一定需要寫,這個問題要因案而異,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首先必需明確,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沒有一條規定被告必需寫答辯狀,不寫答辯狀就影響案件審理。從法律規定的角度分析,寫答辯狀不是一個強制性義務。

其次,為什么有些律師認為不需要寫答辯狀。有些律師不愿意寫答辯狀是因為他們想把自己的觀點放在開庭時口頭展開,不愿意過早將自己的觀點暴露給對方。

再次。因案而異,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絕對的說一定不要寫或一定要寫答辯狀。如果原告在訴狀中長篇大論,極盡毀謗造謠之能事,針對這種情況,被告還是應該請律師寫一份有力的反駁性答辯狀,否則對方長篇大論謊言有可能對法官形成先入為主的'錯誤判斷;如果原告在訴狀中輕描淡寫籠統敘述,那么被告也最好不要長篇大論,避免言多有失。也可能原告寫的很簡單,答辯狀需要長篇大論痛快淋漓的駁斥,以“嚇退’對方的進攻。總之,不能絕對的機械孤立決定寫還是不寫。一定要根據案情。根據對方訴狀的特點,更要對原告的心態要有所分析。

被告人最后陳述范文第2篇?原告李娟訴被告林國貴、福州佳通第一塑料有限公司、中國平安財

?原告李娟訴被告林國貴、福州佳通第一塑料有限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

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涵民初字第3009號

民事裁判書

原告李娟,女。

被告林國貴,男。

被告福州佳通第一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連江北路253號。

法定代表人吳慶瑞。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樓區華大街道北環中路131號時代金典大廈第三層北面區域及第四整層。

負責人石敏熙。

委托代理人林洪龍(特別代理),男。

委托代理人戴其生(特別代理),男。

原告李娟訴被告林國貴、福州佳通第一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通塑料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娟,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洪龍、戴其生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林國貴、佳通塑料公司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娟訴稱:2009年2月9日23時10分許,被告福州佳通第一塑料有限公司所有的閩A3J096號小型普通客車,由駕駛員曾衛斌駕駛,從涵江建成酒店往工業路方向行駛,

途經涵江新涵街教育中心路段時,與原告乘坐的被告林國貴駕駛的無牌號二輪摩托車相碰,造成兩車損壞及原告受傷的后果。本起交通事故經莆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涵江大隊作出莆涵交警公交認字(2009)第00102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駕駛員曾衛斌及被告林國貴各負本事故同等責任,原告李娟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當即被送往涵江醫院救治,住院11天。本起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如下:1、醫療費元,2、誤工費元?天×11天=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50元?天×11天=550元,4、交通費800元,

5、住宿費500元,6、護理費元?天×11天×2人=元,7、營養費3000元,

8、二次手術費用5000元,9、精神損失費3000元,以上損失共計元。因閩A3J096號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中國平安財產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處投保強制險和商業險。故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林國貴、福州佳通第一塑料有限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元。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原告應提供肇事車輛及駕駛員經年審合格有效的駕駛證、行駛證及交強險、商業險的保險單原件,以證明肇事車輛已存在保險關系,符合保險理賠條件,保險公司才能予以賠償。否則,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同時,原告主張的部分賠償項目及數額偏高,沒有事實依據,應不予認定。本案交強險理賠應由兩名第三者均等分配。對原告超出交強部分的經濟損失,應按負事故同等責任,與被告林國貴各按50%承擔賠償責任。總之,請求依法認定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

被告佳通塑料公司、林國貴未作答辯。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供了以下證據:1、交通事故認定書1份,以此證明肇事車輛駕駛員曾衛斌與被告林國貴各負本事故同等責任,原告無責任的事實。2、莆田市涵江醫院門診病歷、出院小結、用藥清單、證明書、醫療發票(7張)各1組,以此證明原告住院10天,花去醫藥費元,醫院建議出院后休息3個月,

一年后取出內固定物,費用需5000元的事實。經庭審質證,被告保險公司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無異議。對證據2認為,二次手術費用尚未發生,應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三被告均沒有證據提供。

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客觀真實,內容符合法律規定,予以認定并采信。根據上述采信的證據,并經審理查明,2009年2月9日23時10分許,駕駛員曾衛斌駕駛被告佳通塑料公司所有的閩A3J096號小型普通客車,從涵江建成酒店往工業路方向行駛,途經涵江新涵街教育中心路段時,與原告乘坐的被告林國貴駕駛的無牌號二輪摩托車相碰,造成兩車損壞及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本起交通事故經莆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涵江大隊作出(2009)第00102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駕駛員曾衛斌及被告林國貴各負本事故同等責任,原告李娟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當即被送往莆田市涵江醫院救治,于2009年2月20日出院,住院治療10天。原告李娟傷情經涵江醫院診斷為:右踝關節開放性骨折。當日涵江醫院出具證明書,建議原告門診隨診,定期復查,休息3個月。漸進功能鍛煉,一年后返院取內固定物約需人民幣5000元。本起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如下:1、醫療費元{住院發票(1張)元、門診發票(6張)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15元/天×10天=150元,3、誤工費46元/天×11天=506元,4、護理費46元/天×10天=460元,5、交通費200元(酌定),6、營養費1000元(酌定),7、二次手術費用5000元,合計人民幣元。事故發生后,被告林國貴已付給原告人民幣2000元;被告佳通塑料公司經涵江交警大隊已付給原告人民幣8000元。還查明,被告佳通塑料公司所有的閩A3J096號小型普通客車已向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期限一年,即自2008年7月25日起至2009年7月24日止。強制保險限額為人民幣12萬元,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為人民幣20萬元。雙方約定附加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被告佳通塑料公司為肇事車輛的登記車主、被保險人及實際

管理使用人。肇事車輛駕駛員曾衛斌系被告佳通塑料公司的職工。原告經濟賠償向被告索賠未果,致引起訴訟。訴訟期間,原告已撤回對駕駛員曾衛斌的起訴。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法律保護。

被告人最后陳述范文第3篇;

1、法庭最后陳述是每個被告人的權利,其實說來也很簡單,有點像學生時代的檢討書,總得說來無非就是“悔過+保證+請求”

2、作為法庭審理過程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有助于法官發現案件真實。

3、最后陳述程序可以突顯對被告人人格尊嚴的尊重。

4、被告人的最后陳述還具有一定的教育功能,即以個案的形式向旁聽民眾宣示法律以及勸誡民眾切勿違法犯罪。

5、另外,最后陳述權又不完全是一種辯護權。

1.法庭最后陳述是每個被告人的權利,其實說來也很簡單,有點像學生時代的檢討書,總得說來無非就是“悔過+保證+請求”。具體說來就是結合自己的違法行為,說說自己認識到錯誤了,然后保證以后遵紀守法,再說明自己的從輕處罰情節(比如初犯、沒有犯罪前科、從犯、案件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等等),請求法庭給你從輕處罰、改過自新的機會等等就可以了。

2.作為法庭審理過程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有助于法官發現案件真實。在具體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往往是最了解案情者,因此其陳述對案件的審理有著舉足輕重的價值。而被告人的最后陳述,又常常能夠最集中、最明顯地表現出被告人的主觀個性特點。通過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被告人的最后陳述較之其以前的各種陳述,往往有新的內容。因此,被告人的最后陳述對于法官作出正確的判決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如果在被告人的最后陳述中發現了新的證據或者其他新的情況,法官應當進一步采取措施而不是徑行休庭。最高人民法院在其所作的司法解釋中就規定:“被告人在最后陳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實、證據,合議庭認為可能影響正確裁判的,應當恢復法庭調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辯解理由,合議庭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恢復法庭辯論

3.最后陳述程序可以突顯對被告人人格尊嚴的尊重。如果說前述一方面是出于能夠準確地懲罰犯罪的考慮的話,那么這里可以認為是出于保障被告人人權的考慮。隨著法治進程的不斷推進,人們對程序的關注也日漸強烈,過去那種程序法是實體法的附庸的觀點已經不再是學術界甚或實務界的主流觀點。人們意識到程序有其自身的內在價值,并且這種價值又是多元的。其中程序能夠體現當事人做人之尊嚴的價值引起了充分注意。“訴訟法規定的程序保障體制強調了當事人的人格尊嚴和法律關系主體地位,體現了公正、民主和法制的觀念,使訴訟具有理性活動的形象?!辈还鼙桓嫒说淖詈箨愂鰧ψ罱K的裁判結果有無實質的影響,最后陳述程序還是可以讓被告人內心壓抑已久的情感得到一定的釋放。雖然被告人的主體地位已得到確立,但誰也不能否認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被告人是處于一種比較尷尬的境地,這種境地難免會對其心理產生一些負面影響。因此,為被告人設置一個釋放情感的平臺并非毫無必要。當然,在最后陳述中被告人并非可以毫無邊際、言無不盡,還是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對此下文將作專門論述。

4.被告人的最后陳述還具有一定的教育功能,即以個案的形式向旁聽民眾宣示法律以及勸誡民眾切勿違法犯罪。本來,教育功能應當說是整個庭審乃至整個刑事訴訟的一個功能。但是,被告人最后陳述往往會帶有更為濃烈更為直接的教育色彩。被告人會從自己的切身體驗出發,情感豐富地向人們展示其內心感受,具有一種“最后的臨別贈言”的性質。有一些陳述可能與認定案件事實毫無關系,所以在其他程序中可能并無機會做出。而各國立法對被告人最后陳述的限制一般都是“與本案有關”或者“不離題”,這類陳述雖說與認定事實無關,但應當說是還是“與本案有關”的,也是“不離題”的。況且這類陳述還會關系到量刑時所考慮的認罪態度問題。最后陳述較之于其他庭審的過程可能更會打動旁聽民眾,體現出勸誡教育的功能。當然,法官也不能因于此而將被告人的最后陳述向這方面引導,畢竟最后陳述是被告人的權利,它還承擔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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