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被告最后陳述范文_第1頁
法庭被告最后陳述范文_第2頁
法庭被告最后陳述范文_第3頁
法庭被告最后陳述范文_第4頁
法庭被告最后陳述范文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90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法庭被告最后陳述范文第1篇法庭被告最后陳述范文第1篇1、原告有權要求看答辯狀,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2、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精選民事答辯狀【2】

答辯人楊______,女,___歲,漢族,______市人,本市_________廠工人,現住本市______區______路___號。

因原告李______訴我繼承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一、我對公婆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依法有權繼承遺產。

原告在起訴書中誣告我對公婆未盡贍養義務,長期婆媳不和,事實恰恰相反。

我自______年嫁到李家,______年后丈夫、公公相繼謝世。

家人去世,我的精神受到嚴重打擊,眼見婆婆年老體弱,小姑李___尚小,我不忍置老少于不顧,一直未再婚。

此后3口之家全靠我料理,關系很觸洽。

______年底原告出嫁,也是我一手操辦。

來,我與婆姿相依為命,對婆婆照顧周到,我守寡伴在婆婆身邊,給了她極大的安慰,從未發生大的爭執。

家里的主要家務由我料理,房屋也是我請人修繕。

由于我有工作要上班,婆婆有時主動干點家務也是正常的。

______年姿婆去世,我一人料理后事,原告在起訴中誣告我只顧自己快活,要婆姿為我操持家務,以此證明我未盡贍養義務,實屬居心叵側。

倒是原告未對自己的母親盡應盡的`義務,長大結婚都是我與婆婆一手操辦,婚后專顧經營自己的小家庭、對其母親的生老病死漠不關心,人一死就吵著要房子,是十分不道德的。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2條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應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我有權繼承公婆的房產。

二、關于遺產的分割,原告在起訴前曾要求旁屋由她繼承,我可以繼續住在東屋,對此我堅決反對。

我與原告同屬第一順序繼承人,但在考慮繼承份額時,應根據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考慮繼承人對死者在生前所盡的義務。

我負擔全部贍養責任,盡了應盡的義務,理所當然應繼承較大的份額我要求繼承堂屋與東屋〔86平米)。

總之,第一,原告父兄死后,我擔負了養家的重擔;第二,我對婆姿盡了全部贍養義務:第三,我負責對房進行了必要的修繕。

請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并根據《繼承法》第12條規定之精神和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對我的繼承權加以確認和保護,并駁回原告的無理請求。

______市_____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楊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代書:本市____律師事務所

律師:__________________

法庭被告最后陳述范文第2篇××××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一審公訴案件適用普通程序用)

(××××)×刑初字第××號

公訴機關××××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強制措施情況等,現在何處)。

辯護人……(寫明姓名、性別、工作單位和職務)。

××××人民檢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或依法由審判員×××獨任審判),公開(或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證人×××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首先概述檢察院指控的基本內容,其次寫明被告人的供述、辯解和辯護人辯護的要點)。

經審理查明,……(詳寫法院認定的事實、情節和證據。如果控、辯雙方對事實、情節、證據有異議,應予分析否定。在這里,不僅要列舉證據,而且要通過對主要證據的分析論證,來說明本判決認定的事實是正確無誤的。必須堅決改變用空洞的“證據確鑿”幾個字來代替認定犯罪事實的具體證據的公式化的寫法)。

本院認為,……〔根據查證屬實的事實、情節和法律規定,論證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還應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責任),應否從寬或從嚴處理。對于控、辯雙方關于適用法律方面的意見和理由,應當有分析地表示采納或予以批駁〕。依照……(寫明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款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寫明判決結果。分三種情況: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為:

“一、被告人×××犯××罪,判處……(寫明主刑、附加刑);

二、被告人×××……(寫明追繳、退賠或沒收財物的決定,以及這些財物的種類和數額。沒有的不寫此項)。”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為:

“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處分(如有追繳、退賠或沒收財物的,續寫為第二項)。”

第三、宣告無罪的,表述為:

“被告人×××無罪。”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份。

審判長×××

審判員×××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審判員×××

××××年××月××日

(院印)

書記員×××

法庭被告最后陳述范文第3篇民事上訴狀(公民提起上訴用)

上訴人(原審原告或被告):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或原告):

上訴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號民事判決(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上訴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月日

附:本上訴狀副本份

民事上訴狀的注意事項

時效性。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7條之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針對性。應當針對一審裁判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

闡述的完整性。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之規定:上訴人在一審中未能完全闡明的事實進行全面論證,避免由于論述不完整而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庭被告最后陳述范文第4篇答辯人(本案被告二):××公交公司

被答辯人(本案原告):劉××

因劉××訴廖××(本案被告一,公交公司員工)及答辯人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一案,答辯人現根據事實與法律,對劉××的起訴作以下答辯:

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對本案事故作出的(第××[重]號)《交通事故認定書》故意忽略了劉××具有重大過錯的客觀事實,并作出了錯誤的事故責任劃分,該認定書不應作為法庭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理由如下:

1、根據廣西×司法鑒定中心[]痕鑒字第3號《交通事故痕跡鑒定意見書》[見答辯人證據1]及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第××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見答辯人證據3],可以清楚地知道,劉××在駕駛電動自行車橫過馬路時為騎行狀態,然而交警部門在重新作出的第××[重]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卻忽略該重要的客觀事實。

劉××的行為違反了《_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的規定,因此,該第××[重]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劉××的交通行為合法不承擔事故責任”是明顯錯誤的。

2、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不僅僅是因為廖××的超速駕駛,劉××在未確保安全通行的情況下,違規駕駛電動自行車強行搶過人行橫道,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雙方應承擔同等責任。

從《事故現場圖》[見答辯人證據2]和《交通事故痕跡鑒定意見書》反映的客觀事實有:①公交車與劉××相撞時,劉××是騎在車上的,②公交車右前輪的最長制動印跡長為米,③雙方相撞的部位是在公交車右邊。

據此充分表明,當廖××發現劉××駕駛自行車意圖搶過人行橫道時,已經采取了緊急制動措施,然而在劉××駕駛電動自行車將要越過公交車的時刻,還是相撞了。

假如劉××讓直行的公交車先行,就不會發生本次事故,或者劉××是按規定下車推行或慢速通過,那么,公交車司機廖××就更加有足夠的時間和機會提前減速或避讓,從而避免本次事故的發生。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的規定,劉××也應對事故負同等的責任,交警部門在認定雙方責任時,應該適用本條款的規定。

因此,1月28日交警支隊第一次作出的(第××號)《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正確的。

3、根據現行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5月1日施行),并沒有規定:在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時,上級部門可以發回原單位要求重新作出認定。

退一步講,即使發回原單位重新調查和認定,也不應由原來的經辦人參加,否則難以保障認定結論的公正性。

本案中,同一交警部門前后出具了兩份《交通事故認定書》,其經辦民警均為施春陽、唐文軍。

并且,在基本事實沒有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卻在前后兩份認定書對雙方的違規行為致事故發生所起的作用力大小的確定,作出了根本性的變更。

他們在重新作出的認定書中,他們有意回避了劉××違法騎行通過人行橫道的客觀事實,從而將原來“廖××、劉××負該事故的同等責任”的認定改變為“由廖××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這樣的改變明顯難以自圓其說,也是沒有依據的,并直接導致了對答辯人一方不公正的結果。

4、基于(第××[重]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的情況,懇請法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_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

”的規定,對該認定書不予采信,而是根據查明的事實準確認定本案劉××應當對本案事故承擔同等的責任,或直接采信201月28日交警支隊作出的(第××號)《交通事故認定書》對責任的劃分。

二、劉××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減輕答辯人的賠償責任,根據本案的事實與法律,答辯人只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

如前所述,劉××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著明顯及重大的過錯,廖××在發現劉××突然快速橫過路口時已立即采取了緊急制動措施,因此,根據《_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的規定,相應減輕答辯人一方的賠償責任。

答辯人認為,本案中,根據劉××和廖××在事故中的過錯及其過錯對事故發生所造成的影響,答辯人只應承擔50%的損失賠償責任,劉××應自行承擔50%的損失。

三、劉××主張的'損失金額及賠償金額不合理,法庭應當駁回劉××不合理部分的賠償請求。

詳述如下:

1、對劉××主張的元醫療費,無異議。

2、對劉××主張的26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無異議。

3、劉××主張的8720元營養費不合理,應予駁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營養費應嚴格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及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本案中,劉××沒有證據證明因本次事故需要進行的營養治療,或者需要為劉××補充額外的營養,因此,劉××的該主張無依據。

4、劉××主張的5250元雇傭陪護護理費不合理,其中不合理的元部分應予駁回。

劉××主張的陪護費,其中包括在民族醫院治療期間支付周××2000元和支付楊××2000元,在醫大一附院治療期間,支付李××1250元,均為50元/天.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本案中,無證據顯示同時需要多名護理人員,另外,劉××在非住院治療期間均具有生活自理能力,因此,按劉××的兩次住院時間合計為65天,需要1人陪護,其護理費應為3250元(50元/日.人×65日)。

5、劉××主張的誤工費損失元無事實依據,應予駁回。

按照劉××提供的××小學出具的《證明》,劉××的月均收入為1907元。

另,12月19日為星期三,并且時值學校上課期間,劉××于該日上班途中的7點30分發生事故應為工傷,因此學校不會扣發其任何的工資,劉××也沒有證據證明學校實際扣發了其工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之規定,誤工費是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本案中,劉××的實際收入并未減少,故無須賠償。

6、劉××主張的其母親的誤工費元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按照劉××提供的廣西××公司出具的《證明》,不能表明其母親的請假是必須或必要的,特別注意的是,在劉××的非住院期間及傷殘鑒定后,均表明劉××無醫療依賴,生活能夠自理,因此,劉××母親自愿請事假導致的損失不能轉嫁給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承擔該部分損失沒有法律依據。

另外,劉××治療期間實際上已有專門的護理人員,如果劉××母親請事假是作為陪護人員,那么該費用系重復計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之規定,劉××的本項請求,也不應得到支持。

7、對劉××主張的殘疾補償金24400元,無異議。

8、劉××主張的配鏡費元不合理。

該項費用表現為“特殊材料”,劉××自己注明為“眼鏡費”,明顯過高,應以普通的眼鏡市場價格作為確定依據,認定為500元為宜。

9、對劉××主張的傷殘評定費600元、自行車維修費150元、車輛保管費84元,無異議。

10、劉××主張其交通費損失元不合理。

對不合理的部分應予駁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交通費應為劉××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并且,交通費的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劉××提供的交通費票據中出租車票為160元,公交車票為元,均未說明支出時具體的時間、人數等,另外,交通工具選擇應以乘坐公共汽車為主,而不是乘坐出租車,劉××也未能證明其乘坐出租車的合理性。

因此,劉××的交通費應綜合認定為100元較為合適。

11、關于后續治療費的問題。

根據劉××提供的廣西金桂司法鑒定中心《關于劉××交通事故傷殘程序評定意見書》[2008]法鑒字第416號結論為十級傷殘,即表明劉××雖然頭部有部分缺損,形態異常,但屬于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完全自理。

另外,也無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所必然要發生的費用,因此,答辯人至此不存在支付后續治療費的事實和依據。

通過上述分析,劉××合理的損失應為元(醫療費元+營養費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600元+護理費3250元+誤工費0元+殘疾補償金24400元+配鏡費500元+傷殘評定費600元+自行車維修費150元+車輛保管費84元+交通費100元)。

按照雙方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計算,答辯人應承擔元。

醫療期間,答辯人向廣西民族醫院支付元[見答辯人證據4],向醫大一附院支付了2萬元[見銀行支付憑證],共計支付元。

由于劉××也應承擔事故損失50%的責任,因此答辯人因處理事故而支付的2000元痕跡檢驗費、200元車輛檢測費、260元的車輛停車費等損失合計2460元[見答辯人證據5、6、7],劉××應承擔50%即1230元。

綜上,答辯人還應賠償劉××的損失為元(元元-1230元),即答辯人已經超額支付元。

四、答辯人無須向劉××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如前所述,本案事故的發生客觀上與劉××的過錯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劉××違章駕駛電動自行車橫過馬路,未下車推行,存在著明顯的交通違法行為與過錯;另外,劉××經治療后,得到了很好的康復,經傷殘鑒定僅為十級,事故造成的損害后果并不嚴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7號)第八條“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和第十一條“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后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答辯人無須賠償劉××精神撫慰金。

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劉××主張賠償精神撫慰金15萬元的訴訟請求。

懇請人民法院查明客觀事實,依法對本案作出公正判決。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公交公司

訴訟代理人:××律師

20××年××月××日

法庭被告最后陳述范文第5篇答辯人:張云清,男,漢族,39歲,住樂山市峨邊縣沙坪鎮郭凡村。

被答辯人:

陳思云,女,漢族,70歲,住樂山市市中區濱江路南段王友全,男,漢族,74歲,住樂山市市中區濱江路南段答辯人因陳思云、王友全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答辯人不同意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原告訴求的賠償額部分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事實和理由: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對答辯人的責任認定錯誤

1.交通事故基本事實

12月21日,答辯人張云清駕駛川Z06106號貨車由峨眉往峨邊方向行駛,11時50分,當車行至省道306線61KM+300M彎道處,在超車過程中與對向由陳文君駕駛川LP6239號小客相撞,致川LP6239號小客側翻于其車行方向公路右側路坎下,造成兩車及路旁青苗受損,川LP6239號小客乘車人王永芳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但在事故現場未見到川LP6239小客剎

車痕跡,具體事實見: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技術鑒定意見書,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現場勘察筆錄。]

2.交通事故現場勘察及調查情況

事故認定書查證核實,答辯人具有合法的駕駛資格,川Z06106號貨車已按規定定期檢驗,經人工檢驗,該車整車制動有效,答辯人所駕車輛不存在任何事故隱患。

3.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認定錯誤

交通事故認定書在事故原因及責任認定中認定:“張云清在駕駛機動車在彎道、有會車可能的情況下強行超車,違反《_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是發生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駕駛人陳文君在駕駛川LP6239號小客時未確保安全,違反了《_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的規定;同時違反了《_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的規定,和事故發生有因果關系,應當負有責任。

事故認定書對駕駛人陳文君的過錯視而不見,認定其無責任是錯誤的。

4.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認定法律依據錯誤

事故認定書依據《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規則》(試行)第九條:“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確定事故責任是錯誤的。而是應依據《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規則》(試行)

第八條:“當事人未履行注意義務;當事人在危險出現時,未采取適當的避險措施;”及第十條確定雙方當事人責任。

二、被答辯人一的賠償額部分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1.受害人王永芳乘坐非法私營小客,發生交通事故搶救無效死亡。原告訴訟請求一、3、精神撫慰金金額過高,缺乏法律依據。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后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應減輕或者免除答辯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2.被答辯人王友全為東風航運公司退休職工,陳思云為樂山市建筑公司退休工人,都具生活來源。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弟二十八條:“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

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的解釋。王友全、陳思云兩夫婦不屬于被撫養人,答辯人不應賠償訴訟請求一、5、被撫養人生活費金額。

3.因為賠償金額較大,第三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營業部在三者商業保險和三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承保范圍內承擔原告的賠償費。

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公民的合法權益,請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決。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月日

法庭被告最后陳述范文第6篇這次庭審除了帶給我法律及具體制度上理性的思考之外,另一方面也通過親身觀看法官審案,看到了一名法官應具備的素質及自己在諸多方面的欠缺。首先,作為一名合格的法官要具備很強的控制法庭審理節奏的能力。法官作為法庭上的主持者,需要將整個庭審的速度控制在一定范圍內。要將有限的法庭審理時間合理的分配到庭審的各個階段,根據案情事實的復雜程度,案件爭議點的多少及解決的難易程度,將時間分配到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階段。不要在調查階段花費大量時間最后導致辯論階段倉促進行雙方對爭點沒有發表足夠的意見。這次庭審給我的感覺似乎就有些前松后緊,調查階段法官給了原被告充分的發言時間來闡述他們的觀點。但有時則會出現雙方不停的重復述說自己的觀點或者對本不重要的事實爭論過多,導致后來的辯論階段,法官需要不得已的打斷原被告的發言以節省庭審時間。另外,作為一名法官在整個庭審中要保證自己的頭腦一直處于集中且清晰的狀態。因為只有這樣才會在庭審之初找到案件的各種爭點,并通過庭審的進行不斷縮小爭點的范圍已使法庭審理集中在對案件處理起決定性作用的問題上。在這個過程中法官不但要組織法庭審理,還要密切關注當事人雙方對于爭論問題所抱態度的變化,不斷調整法庭審理的內容,已使法庭能在有限的時間內解決最主要的問題以盡快解決案件。在將近五個小時的庭審中,我會不停的開小差,開始注意力會比較集中,但隨著時間一分一秒地過去,注意力會慢慢的松懈下來,到最后甚至一點都聽不進去。回來后想想,假如我是這個案件的法官,我的這種庭審狀態真是有點可怕,我可能會把整個庭審弄得一團糟。我開始意識到自己在這方面的欠缺,這其實與平時課堂上注意力的松懈有關。在自己累時,很容易就懈怠自己,雖然在學校這不會造成太大的后果,但一旦這種狀態形成了一種習慣或者一種做事的態度,那就不再是小事了。所以,在以后的學習過程中一定要約束自己,在課程還沒有結束時,無論自己有多累,都要要求自己堅持下去,要注重在點滴小事上培養自己辦事嚴謹認真的態度,訓練自己的長時間高度集中注意力的能力。

法庭被告最后陳述范文第7篇刑事附帶民事原告人:李某(系被害人張某的母親),女,1956年9月25日生,漢族,住郯城縣廟山鎮某莊。

刑事附帶民事原告人:張小某(系被害人張某的女兒),女,10月11日生,漢族,住郯城縣廟山鎮某莊。

刑事附帶民事被告人:王某,男,1985年10月24日生,漢族,原住址:郯城縣郯東路**號二號樓三單元201室,現羈押于郯城縣看守所。

刑事附帶民事被告人:仇某,成年,漢族,原住郯城縣廟山鎮,現在山東省魯南_服刑。

刑事附帶民事被告人:祝某,1984年2月25日生,漢族,住郯城縣廟山鎮。

刑事附帶民事被告人:呂某,1984年10月15日生,漢族,住郯城縣廟山鎮。

刑事附帶民事被告人:呂某某,1985年3月28日生,漢族,住郯城縣廟山鎮。

刑事附帶民事被告人:陳某,男,1985年2月12日生,漢族,住郯城縣廟山鎮。

刑事附帶民事被告人:岳某,男,36歲,漢族,住郯城縣廟山鎮某莊。

訴訟請求

1、追究被告人王某等六人(王某、仇某、祝某、呂某、呂某某、陳某)故意殺人的刑事責任;

2、依法判決上述七被告人賠償原告人各項損失共計100萬元。

事實與理由

月5日晚,被害人張某與被告人等同在馬站飯店吃飯,被害人的朋友岳某與被告人王某等六人(王某、仇某、祝某、呂某、呂某某、陳某)發生沖突,當時被告人王某從另一被告人仇某手中接過刀,欲對岳某實施傷害行為,被害人從中調解雙方矛盾,于是被告人王某提出到某村全羊館請酒,被害人獨自一人在被告人王某等六人的脅持下,來到某村全羊館。之后,被告人即對被害人實施了殺害行為(王某與仇某將被害人夾在中間,被告人王某對被害人連捅兩刀,見被害人沒死,對準被害人大腿動脈又是一刀〈致命部位〉),并口稱要殺死被害人,正是這致命的一刀直接導致被害人當場死亡。

被害人系家中獨生子,被害時年僅22歲,剛剛成家,出事時女兒出生僅僅23天,給原本幸福的家庭帶來了沉痛打擊,整個家庭陷入絕境。被告人王某等經常尋釁滋事、故意傷害他人,社會危害性極大,不嚴懲不足以平民憤。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依法支持其訴訟請求。

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原告人:張某

張小某

4月19日

法庭被告最后陳述范文第8篇答辯狀

答辯人:深圳市有限公司

被答辯人:鷹潭市有限公司

一、被答辯人主張答辯人拖欠的貨款其實是質量保證金。被答辯人與答辯人有多年的業務往來,按照雙方交易習慣,答辯人都會扣留一筆貨款當做被答辯人提供貨物的質量保證金,被答辯人對此也是一直認可的。從203月7日到4月28日的對賬單也可以看出,年3月7日的第一筆欠款就是答辯人扣留被答辯人最后一批貨款作為2015年雙方業務往來的質量保證金。二、被答辯人起訴的數額也是有誤的,其要求計算利息也沒有法律依據。

被答辯人以2015年3月7日到4月28日的對賬單中答辯人拖欠被答辯人貨款元為由起訴答辯人,可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2015年5、6月份都是有業務往來的。后面由于被答辯人提供的貨物出現質量問題,致使至今未完成5、6月份的對賬,因此,被答辯人以2015年5月18日完成的對賬數額起訴是有誤的。

2015年5月18日對賬后扣留的貨款是作為后續業務往來的質量保證金的,而且雙方并沒有約定質量保證金的利息問題,因此,被答辯人要求從2015年5月18日起計算利息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三、被答辯人2015年6月7日供給答辯人的一批貨物存在嚴重質量問題。

2015年6月7日,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供應了一批規格為,重量為的裸銅線,答辯人用這批裸銅線生產成厘米4芯的電線進行銷售。隨后答辯人的客戶向答辯人表示此批產品存在質量問題,要求答辯人改善產品質量,經檢測后才發現被答辯人供應的這批裸銅線的直徑不足,完全達不到裸銅線的規格要求。答辯人于2015年6月18日將剩余的裸銅線退還給了被答辯人。但是答辯人已經生產銷售的產品已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答辯人的客戶金韋實業有限公司連續三次發函答辯人,稱此批產品存在質量問題需扣減答辯人貨款人民幣元,另外幾個客戶也因為此批產品質量問題與答辯人斷絕了業務往來。

2015年7月份以來,答辯人一直努力與被答辯人協商解決此問題,但是被答辯人拒不配合答辯人妥善解決此問題。因此答辯人認為應從被答辯人的質量保證金中扣除答辯人的損失。

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15年11月18日

法庭被告最后陳述范文第9篇答辯人:江西敏發毛紡廠

法定代表人:曾鵬舉職務:廠長

住所:江西省贛州市章貢區紅旗大道11號

被答辯人:江西宏遠服裝廠

住所:江西省贛州市章貢區文明大道21號

因江西宏遠服裝廠訴我單位江西敏發毛紡廠違約一案,答辯如下:

一、我單位江西毛紡廠并沒有違反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應賠償其損失。

我單位與江西宏遠服裝廠簽訂長達十年的購貨合同,合同約定我單位每月向其提供150匹防輻射類面料,江西宏遠服裝廠當月結清賬款。

可在上半年,江西宏遠服裝廠因其自身原因已經半年沒和我單位結賬。

江西宏遠服裝廠是我單位重要的購買家,其拖欠我單位半年貨款,致使我單位資金回籠不正常,業務不能正常開展,已嚴重影響我單位的利益。

我國《合同法》第66條規定:“當事人負互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因同時履行。

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對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我單位與江西宏遠服裝廠系多年合作的伙伴,在服裝廠因其自身原因而拖欠貨款的情況下,我單位拒絕發貨,不履行合同,正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假如在對方繼續拖欠貨款的情況下,我單位再按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則會使我單位的成本不斷加大,無法收回投資的風險也逐漸加大,這種情況對我單位來說顯然是不公平的。

江西宏遠服裝廠沒有按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義務在先,我單位在其給付遲延達半年的情況下,并沒有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是因為我們了解對方資金周轉的滯待。

但我單位完全有理由對抗宏遠服裝廠履行請求的抗辯權,在其完全履行其付款義務以前,可以暫停供應原料而不致違約。

因此,我單位江西毛紡廠并沒有違反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應賠償其損失。

二、在對方完全履行合同約定的付款義務以后,我單位將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我單位并不是不想與宏遠服裝廠開展正常業務,故意不履行合同。

恰恰相反,在江西宏遠服裝廠拖欠貨款半年的情況下,我們還照常向其提供原材料,說明我方希望與江西宏遠服裝廠繼續履行合同,開展正常業務。

只是宏遠服裝廠一直拖欠我單位的貨款,導致我單位資金運轉困難,在其沒有結清之前貨款的情況下我單位若還向其提供原料,則會使我單位成本加大,投資風險也會逐漸增大,這樣對我單位是很不利的。

只要在對方完全履行合同約定的付款義務以后,我單位將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我單位江西毛紡廠并沒有違反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應賠償其損失。

在對方沒有結清拖欠貨款的情況下,我單位不會繼續履行合同,在對方完全履行合同約定的付款義務以后,我單位將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為此,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上訴請求,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贛州市章貢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江西敏發毛紡廠

205月20日

1.本狀副本2份;

2.書證2件

法庭被告最后陳述范文第10篇本案原告xx有限公司,xx有限公司基于侵權將xx傳媒總社(被告一),廣東中凱傳媒有限公司(被告二),廣東中陸傳媒有限公司(被告三),xx音像(被告四)及xx圖書大廈(五)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復制銷售侵權產品,賠償五十萬元損失,返還違法所得,賠禮道歉及承擔訴訟費及律師費。審理開始,我首先通過原告宣讀起訴書,被告進行口頭答辯及宣讀書面答辯意見,了解了案件事實。本案涉及的侵權產品是著名影星成龍的三部系列電影,分別是警察故事,警察故事續集及警察故事三之超級警察。因三部影片是陸續拍攝上映的,三部影片的著作權人xx公司在幾年前分別與被告一和被告四簽訂了影片的出版合同,其中被告一享有警察故事一VCD及DVD的出版權,被告四享有后兩部影片的出版權。另外還與被告三簽訂了三部影片的委托發行合同。而后,被告三以合同方式將發行權轉讓給了被告二廣東中凱公司。由此看來,各方權力的取得似乎都是合理合法的。但問題就出現在,xx公司基于自己對三部影片的著作權在香港和澳門地區發行了套裝的三部影片的DVD數碼修復版光碟。而內地方面,中凱公司也基于之前享有的影片發行權在內地地區也發行了套裝光碟,封面同樣印有DVD數碼修復版的標志。xx公司因在xx圖書大廈發現銷售與自己同樣商品,光碟封面及內部分別印有被告一至被告四的名稱,認為五被告共同實施了侵權行為,因此將五被告共同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擔連帶的賠償責任。

基于以上法律事實,可以將無被告分為三類:第一類包括被告一及被告四,他們分別是三部電影音像制品的出版人。第二類包括被告二及被告三,他們分別先后是三部電影音像制品的發行人。其中二者通過合同的方式將權力從被告三轉移到了被告二身上。第三類則是被告五,它屬于此三部電影音像制品的銷售者。對于第三類被告來說,在整個案件中可能是涉及的法律關系最簡單的一類。圖書大廈作為該音像制品的銷售者,與中國最大的音像制品發行商廣東中凱建立了長期的購銷關系,圖書大廈通過合法渠道與中凱簽訂合同,將成龍電影套裝光碟購入以供銷售。即使廣東中凱提供的是侵權產品,作為與其建立了長期商業往來關系的圖書大廈只要是通過合法手段購入的方式,都可以推斷其為合法產品。可以說,即使產品造成了侵權,作為圖書大廈方面不存在主觀上的故意,最多也只是因過失所致。因此,若判定該套光碟為侵權產品,根據《著作權法》,圖書大廈可以承擔停止銷售侵權產品,返還違法所得即已銷售的光碟的價款的侵權責任。而作為第一類被告來說,用他們的話來說“有點冤”。在法庭辯論階段,廣東中凱一代理人已承認被告一中國文化傳媒總社及被告四xx音像作為出版人是其在制作光盤時將其名字加在封面及光盤上的。依據的是《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第十二條“音像出版單位應當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裝的明顯位置,標明出版單位的名稱、地址和音像制品的版號、出版時間、著作權人等事項”的相關規定。依據庭審整個過程中雙方提供的情況,被告一及被告四的名稱應該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標注在本案涉及的產品上。應該說,即使產品已造成侵權他們在主觀上也不存在故意或者過失。

在我看來,本案中最重要,對于案件的事實及法律適用最關鍵的就是被告二和被告三,他們與原告的法律關系在整個案件中顯得尤為重要。依據在法庭調查階段原告與被告二三對事實的闡述,應該可以基本明確的得知,原告對于此三部電影的音像制品的發行權通過多次的授權已轉讓與被告三廣東中陸手中。而后被告三又與被告二廣東中凱簽訂了授權合同,中陸將對于這三部電影的所有發行權轉讓給了被告二。在合同中,雙方具體說明了授權的內容及產品制作中涉及的技術問題。通過對于被告的分類及法律關系的分析,可以發現要想判斷此案件是否存在侵權,就要將注意力放在被告二和被告三之間的授權合同中。廣東中凱是否發行了侵權產品就要看其是否超越了被告三的授權范圍實施了越權的行為。進一步,要判斷被告二的行為是否屬于越權,就要看在二者簽訂的授權合同中規定的授權具體事項是怎樣的規定的。其授予的權力是否及于發行此三部影片的DVD光碟。依據庭審所提供的信息可知,被告三已將三部電影的發行權完全授予了被告二。所以被告二發行三部電影的DVD光碟是合法行為。但此案件復雜之處就在于,原告在港澳獨家發行的所謂的套裝DVD光碟是數碼修復版這一新的形式。由此可以分析出案件的爭點就從被告二的行為是否超出合同范圍進一步具體細化為DVD數碼修復版光碟是否不同于DVD光碟,發行DVD數碼修復光碟是否產生了一項新的著作權。

當然在法庭辯論階段,被告二和原告就基于這一問題展開了激烈的爭論。當然雙方為了駁倒對方爭取法官的認同,擺出了各種理由,而主要都是通過論述技術及載體的相同或不同來證明自己的論點。原告認為數碼修復版光碟采用了先進的技術,將老電影母帶中聲音,畫質等方面的瑕疵得以修復,改善了電影的播放質量。庭審中原告采用了加拿大全球視野公司提供的有關數碼修復技術的資料詳細講解了此技術所帶來的新的作用。而被告二則認為無論采用了什么先進技術,通過母帶制作光碟的技術是相同的,無論DVD還是DVD數碼修復版都是以DVD光碟作為載體,因此發行修復版光碟并未產生新的權力。在我看來,無論原告還是被告都忽視了一點很重要的內容。電影音像制品的發行權屬于電影作品這一著作權的鄰接權,鄰接權與著作權存在一定的差別,著作權保護的是產生作品的智力創造,而鄰接權保護的是傳播作品和其他成果的過程中投入的資金和勞動。作為鄰接權客體的并不是作品本身,而是作品的一種傳播方式,或者說是作品面向大眾的一種形態。鄰接權的客體并不需要具備獨創性。看來無論是DVD還是DVD數碼修復版都是電影作品以光碟的形式面向大眾的一種載體。DVD光盤作為電影作品的傳播方式無需獨創性。雖然技術有所改進,但載體確實沒有發生變化。因此我認為,發行DVD數碼修復版光碟并未產生新的權力,由此也可推出,被告二廣東中凱并沒有超越授權范圍進行發行,其在內地發行的套裝電影光碟并未侵犯原告的權力,不屬于侵權行為。

當然,有點商業頭腦的人都知道原告將五被告告上法庭的根本原因。目前,原告雖僅在港澳地區發行了此種套裝光碟,但其目光一定還會進一步瞄準大陸市場,在港澳地區發行過后必然會將此種套裝光碟引入大陸市場出售,以獲取更多的商業利益。而大陸方面現已有公司基于合法授權,在市場上發行出售了此種商品,這相當于搶走了原告即將開發的市場,造成原告可預知的經濟利益的損失。基于此,原告才將大陸的發行商和銷售商告上了法庭,試圖追回一部分經濟損失。除了訴訟,原告是否可以以其他方式來解決這一商業上的問題呢?畢竟訴訟存在敗訴的風險。我想原告是否可以在得知大陸方面已出售相同產品時及時與中凱公司協商,通過雙方談判已取得一個共同受益的結果。

法庭被告最后陳述范文第11篇上訴人:劉*,女1974年3月20號出生,漢族,住**市**縣**鎮**街*組**號。

上訴人因訴被告陜西**醫藥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市沙市區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鄂沙市民初字第00909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及請求:

沙市區法院認為: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勞社部發12號【關于確認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從本案查明事實及雙方所舉證據來看,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均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原告劉*從事的藥品銷售工作,是被告**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此兩點符合上列法律規定,本院予以認可。

沙市區法院不予認可的方面:

1,關于劉*從事的勞動是否由被告**公司支付報酬的問題:本院認為,原告劉*所舉的證據6來看,被告**公司曾向劉*發放了1月至3月的工資,在此期間,原告劉*所從事的的,的確是用人單位即被告**公司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從原告訴狀中的陳述來看,原告劉*的報酬是按其銷售總額的一定比列所得,而提成的比例是包含在**公司向秦明支付的35%的提成之中的,35%的提成是**公司直接與秦明結算的,原告從事的有報酬的勞動,沒有充分的證據系由被告**公司所安排。

這段話前后相互矛盾,先是認可了原告劉*201月至3月所從事的,的確是用人單位即被告**公司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那么從年3月至2013年3月劉*的工作性質和工作方式都沒有任何改變,只是工資計算方式有所改變,根據【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之第二章第六條第三款“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之規定表明,劉*2009年3月至2013年3月的25%的提成就是工資。劉*所持有的被告**公司發給的上崗證,**公司出具的銷售委托書標明業務員劉*的【陜西**醫藥有限公司商品出庫單】,都說明劉*是在為**公司工作而非為秦明工作,我用**公司所給的賬號密碼(賬號是**公司發給我的手機號,密碼是我自己設定,秦明都無權進入,只有**公司可以修改注銷)進入**公司系統完成下單銷售,從最初的和客戶簽訂銷售協議,然后向被告**公司下單,被告**公司憑單發貨給我,我進行配送結款,最后將貨款交給秦明。整個銷售過程中都是我和被告直接聯系完成的,只是被告出于貨款安全的原因,由秦明負責催收。這里秦明只是一名兼負貨款催收,傳達**公司各項指令要求,規章制度的地區經理,起到承上啟下的作用,但絕不是分水嶺。我通過秦明領取工資,就像法官您一樣,您的工資雖然是國家財政下發的,但一定是由國家財政下發到省級財政,省級財政下發到市級財政,市級財政分發給各單位,各單位在分發給各個員工,難道能因為您的工資不是國家財政直接發放的就可以否認您國家公務員的身份嗎?同樣我們的工資也是由**公司匯給湖北省辦,湖北省辦在匯至秦明賬戶,然后秦明再分發給我們。特別要說明的是2009年1月至3月的法院予以認可的工資也是通過秦明分發給我的,這和后面的工資發放是同一種方式。雖然被告**公司在我工作期間更改了工資計算方式,但并不能改變我和被告**規定之間的勞動關系。

2,關于原告劉*所舉的證據【員工登記表】。沙市區法院認為:秦明與被告**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正在審理中。且從本案劉*所舉的證據4來看,被告**公司任命秦明“負責該地區的銷售管理工作”,并非負責被告**公司在指定區域的全部工作(包括招錄員工的工作)。所以,案外人秦明簽署“同意”的【員工登記表】,因其超出了案外人秦明的職權范圍。故本院認定此份證據不能證明原告劉*與被告**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秦明訴**公司一案與劉*訴**公司一案是適用簡易程序合并開庭審理,在這里秦明卻成了案外人。就拿證據4來說,“負責該地區的銷售管理工作”是不是就承認了秦明是我們的上級領導,而且這個領導是被告**公司安排指定的。到**地區經理是張飛鵬,后來被告**公司派遣秦明接任了張飛鵬的地區經理職務,被告現在辯稱我是為秦明工作的,那么08年前我是不是在為張飛鵬工作呢?我們有更換自己上級的權利嗎?證據4中條款第二條:地辦經理為所負責區域內的責任人,必須按照訂單發貨,并對業務中貨物安全和貨款安全負責。什么是責任人,責任人就是對**地區所有工作都要承擔責任,包括市場的開拓,銷售團隊的建設,員工的招錄和考核培訓。貴院糾纏【員工登記表】上秦明的簽字,但又如何解釋【員工登記表】上被告**公司的印章,如果被告**公司不同意秦明對劉*的招錄,怎么會加蓋公章予以確認。這個公章不會是秦明瞞著**公司偽造的吧!雖然在我的判決書里沒有提到,但在秦明的判決書里提到了秦明入職比我晚,所以不應該有秦明簽署我的【員工登記表】,我和秦明都是07年入職被告公司的,而【員工登記表】是08年4月簽署蓋章的,本來我打算少算幾個月的工齡,因為我無法提供07年8月的【員工登記表】,所有放棄部分賠償就從08年4月算起,請問被告是如何知道我是07年8月就已經入職了,而且比秦明還早2個月呢,難道你們是從**的檔案庫里找到了我的員工登記表嗎,現在我就說我是08年4月入職的,不然就請你們出示我比秦明入職早的證據。還有【員工登記表】上我的登記是:至今在陜西東泰工作,請問法官,我在陜西東泰工作,為什么被告**公司要加蓋印章?因為大家都知道被告**公司是陜西東泰制藥有限公司的銷售公司,因為07年“藥品流通法”不允許藥品生產企業直接銷售藥品。我現在應該是把**公司和東泰公司列為共同被告,還是重新起訴陜西東泰制藥有限公司?

3,關于被告**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是否全部適用于原告劉*的問題。

作為一名風吹日曬起早摸黑跑鄉串鎮的業務人員,我的確不能遵守**公司的打卡考勤制度,但**公司也絕不會因為我沒有遵守打卡考勤制度而開除我。不同的單位不同的崗位有著不同的具體的規章制度這點是不能否認的事實。我所要遵守被告**公司的規章制度有很多,例如通過手機報單發貨,10日回款制度,按照**公司安排參加培訓,會議期間關掉手機認真聽講,按照湖北省辦要求義務到兄弟縣市參加促銷活動,接受**公司委派的地區經理的領導。被告**公司下發給我們的.手機里有一款定位軟件,強制要求我們安裝開通,請問這是不是一種變通了的考勤呢。既然說我沒有遵守被告的規章制度,請被告出示你們的規章制度看看我哪一條沒有遵守。

4,原告劉*所舉的印有“陜西東泰制藥有限公司”印章的【通知】和【OTC費用粘貼標準】,并不能證明陜西東泰制藥有限公司即為本案被告,因此就不能證明原告是受被告勞動管理。

首先請法官再次審驗證據,證據【通知】只是落款是陜西東泰制藥有限公司,但印章卻是被告**公司的印章。【OTC費用粘貼標準】的印章雖是東泰公司的,但其內容主要是:二,以下5省的費用正式發票開具陜西御隆藥業有限責任公司(陜西省,福建省,黑龍江省,江蘇省,浙江省),剩余省份的費用正式發票開具陜西**醫藥有限公司。開錯發票的不予報銷。這又一次驗證了東泰公司和**公司不是獨立的,而是共同當事人并承擔連帶責任的關聯公司,這一點我們出示的證據夠多的了,如果法院還不相信,請從陜西省工商局查證。

最后再說說【藥品銷售人員上崗合格證】,這個的確是案外人簽發的證件,但證件上工作單位一欄是陜西**醫藥有限公司。被告也承認組織原告學習培訓,但其目的是為了幫助原告獲得從業資格,所以具有該從業資格證不能證明原告全面接受被告的勞動管理。

首先問這個【藥品銷售人員上崗合格證】是上的誰的崗從的誰的業。這個證書是不允許以個人名義取得的,必須由具有藥品銷售資質的單位為其銷售人員申請獲得,銷售人員在藥品銷售過程中出現的任何問題均要由藥品銷售單位負全責。試問哪家公司愿意為無關人員辦理此證而承擔全部風險。

5,沙市區法院沒有對我的【工資證明】的解釋前后矛盾,讓我不知如何理解。我的【工資證明】不是恰好證明我所從事的是**公司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嗎?**公司的印章不會也是秦明偽造的吧?這張工資證明可是說明3個月的,難道法院需要我出具從08年至2013年每個月的工資證明才可以認定嗎?這我的確做不到。

6,被告向沙市區法院提供了【陜西**醫藥有限公司商品出庫單】復印件共9份。擬證明被告在**地區的銷售僅針對案外人秦明一人,與原告劉*不直接發生業務關系。

可是我也向沙市區法院提供了【陜西**醫藥有限公司商品出庫單】3份作為證據,可我的證據在哪?我提供的和被告提供的有一點不同,那就是出庫單業務員一欄,我的業務員一欄是劉*,而被告提供的業務員一欄是秦明,當庭我已經就這個情況加以說明,從07年起,出庫單一直是劉*的名字,到了后變更為秦明(劉*),后就只有秦明的名字了。被告聲稱解除秦明地區經理職務后還有市場余款在秦明手里,請問被告,你們什么時候給秦明發過一盒藥,你們的藥品全部是直接發到我們8名業務員手里,秦明從來沒有見過,那你們憑什么問秦明要錢?被告意圖用秦明名字的出庫單否認和我的業務往來,但我出示提交的3份業務員名字變遷的出庫單正好說明了我與被告**公司的業務往來是直接的業務關系。可是我提交的這3份證據在沙市區法院的判決書中竟未提及,所以不由得我們對沙市區法院判案的公正性有所質疑!

請求事項:1,駁回沙市區人民法院鄂沙市民初字第00909號民事判決書。

2,依法確認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勞動關系。

3,依法判令被告對原告進行經濟賠償240928元。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劉*

法庭被告最后陳述范文第12篇答辯狀

答辯人:

身份證號碼:

地址:

被答辯人:

身份證號碼:

地址: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提起的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具體答辯如下:

一、被告黃余明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答辯人在被告黃余明承包的工程中干活,被答辯人與被告黃余明形成雇傭關系。對于被答辯人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的人身損害,被告黃余明作為雇主,存在選任不當、疏于監督管理的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被答辯人自身存在一定過錯

作為雇員的被答辯人,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自身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致使自己從三樓摔下受傷,自己有一定的過錯,應減輕被告黃余明的賠償責任。

三、答辯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告黃余明以包干價的形式承包了答辯人位于大鵬山莊東六巷三號的房屋裝修工程后,被告黃余明再口頭雇傭被答辯人進行房屋裝修工作。因此,答辯人與被告黃余明是承攬合同關系,被告黃余明與被答辯人是雇傭關系,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存在直接的雇傭關系。

被告黃余明雖然沒有在勞動部門申請從業資質,沒有提供相應的資質證書,但被告黃余明已經從事室內裝修的承包事務多年,亦曾承包過類似工程而具備相當施工經驗,因此,答辯人有理由認為被告黃余明是具有從事室內裝修資質的,答辯人在承包人員的'選任上已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答辯人屬于承攬合同關系中的定作人,而且盡到選任的注意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四、答辯人作為定作人,假如在從事房屋裝修人員的選任上存在過失,也只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不應與被告黃余明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雇員在從事雇用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答辯人將房屋裝修的勞務部分承包給被告黃余明,兩者之間應定性為承攬合同關系,而非建設工程合同關系,我國法律目前沒有明確的規定把一般的家庭裝修納入建設工程合同的調整對象,因此本案不適用該條法規的連帶責任。

2、雖然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承接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裝飾裝修企業,必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取得相應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的規定,但該《辦法》是5月1日實施的,在月1日_頒布的《_關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4號)第三十三項、第五十六項的規定,已經分別取消了對建筑裝飾資質及室內裝飾行業企業資質的審查。

3、現今并沒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個人承攬一般的家庭裝飾裝修的勞務業務需要資質,也沒有明令禁止個人不能承攬家庭裝飾裝修的勞務業務。答辯人的房屋裝修屬于規模較小且投資費用較少的家庭裝修,不需要裝飾裝修資質。

4、本案中,法院應當充分考慮答辯人是否具有一定的選任過失,即便過失成立,法院也應當按照選任過失的大小,將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按比例從被答辯人應獲得的賠償中劃分出來,而不能籠統的與被告黃余明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11月18日

法庭被告最后陳述范文第13篇?支付令申請書的概念與功能

?公示催告申請書的概念與功能

?強制執行申請書的概念與功能

?宣告失蹤申請書的概念與功能

?宣告死亡申請書的概念與功能

?法律意見書的概念與功能

?收養協議書的概念與功能

?遺囑的概念與功能

第七講仲裁文書、公正文書及法庭演說詞

?仲裁文書的概念與功能

?仲裁協議書的概念與功能

?仲裁申請書的概念與功能

?仲裁答辯書的概念與功能

?仲裁調解書的概念與功能

?仲裁裁決書的概念與功能

二、撤銷仲裁裁決申請書的概念與功能

法庭被告最后陳述范文第14篇關于黃A訴賴A離婚糾紛一案[案號:(xxxx)法民一初字第xx號],答辯人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穩固,不同意離婚。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在戀愛一定時間后才自愿登記結婚,雙方婚前具有較好的感情基礎。從結婚至今,雙方已有的婚姻感情基礎。原、被告結婚后共生育三個女孩,現小孩均未成年,最小的小孩今年尚未滿6歲,需要父母雙方的關愛和悉心照顧。原、被告近來雖因家庭生活瑣事存在輕微的爭執,但并未因此影響夫妻之間的感情,且夫妻之間在生活中存在小吵小鬧本屬正常現象,更不至于使夫妻感情破裂。

二、婚生三個小孩應由原、被告繼續共同撫養。原、被告婚后共生育三個小孩,分別為黃B(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黃C(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黃D(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三個小孩均未成年,需要父母共同的照顧。由于被告婚后在深圳工作,三個小孩自出生后至今一直由我撫養照顧,被告過年過節均會回家與我們團聚,原、被告根本不存在分居的事實。

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采納。

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年月日

法庭被告最后陳述范文第15篇根據《_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第2款和第4款: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醉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約束直至醉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1]

2010年4月1日推出的新《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規定,飲酒或醉酒駕駛機動車將被扣12分。在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醉酒司機被拘留15天以下,臨時拘留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罰款2000元至500元。

酒駕的判定標準: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每100ml血液的行為為酒駕。根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的國家規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在20-80毫克的司機被視為酒駕,酒精含量在80毫克以上的司機被視為酒駕。

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要負刑事責任。行為人明知醉駕違法,醉駕會危害公共安全,但卻無視法律,酒后駕車,特別是事故發生后,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采取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這

酒后駕車

醉酒駕駛致人重大傷亡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定罪。調查顯示,2009年全國共查處酒駕案件萬起,其中酒駕案件萬起。

現行刑法規定了嚴重交通事故和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量刑標準。

2011年2月26日,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將飆車、酒駕列為犯罪。修正案第22條規定:

“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的,處拘留、罰款。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從重處罰的規定定罪處罰。_

最新消息

_發布《關于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明確表示凡是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酒駕標準的司機,都會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此外,第一次針對一些試圖當場蒙混過關飲酒的司機,明確規定只要符合酒駕標準,也要立案偵查。

2011年4月20日,_會將審議《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明顯加大了對酒駕的處罰力度,提出所有酒駕機動車將被吊銷駕駛證,五年內不再重新取得。

專家表示,此次《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主要考慮到新刑法新增了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刑事處罰,從而與《刑法修正案(八)》相銜接,更好、更有效地懲治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

喝酒和開車

車輛駕駛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

酒后駕車

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的駕駛員的駕駛行為。

酒駕將被吊銷

新修訂的刑法將于5月1日起施行,“危險駕駛”的定罪引起了社會的高度關注,明顯加大了對酒駕、飆車等危險駕駛行為的處罰力度。

根據最新修訂,醉酒駕駛機動車無論情節惡劣與否,都將被以“危險駕駛”罪定罪,判處拘役,并處罰金。

現行規章

暫扣駕駛證6個月以下

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對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進行處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其進行約束,直至其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臨時拘留。

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還規定,一年內醉酒駕駛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直接吊銷你的駕照

專家表示,刑法對醉酒駕駛機動車規定刑事處罰后,沒有必要再對醉酒駕駛機動車實施拘留處罰。因此,應當刪除《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關于扣留酒駕違法人員的規定。

據悉,本次《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將直接將“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改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這意味著酒后駕駛將被直接吊銷,5年內不得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還將終身禁駕。

酒后駕車的處罰金額增加了4倍

專家透露,草案還將加大對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政處罰力度。

現行規章

罰款200至500元

根據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除暫扣駕駛證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外,還將被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隨著醉駕事件的激增,社會上許多學者將醉駕事件的激增歸因于法律的輕處罰和低犯罪成本。

擬處罰1000元

據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訂將大大增加犯罪成本。至于酒駕的處罰,處罰金額將“至少增加四倍”,即由原來的200元處罰改為1000元處罰。

此外,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酒后駕駛暫扣駕駛證,為“1個月至3個月”。據悉,本次修改將改為“6個月”,第二次駕駛證將被吊銷。

醉駕被告人法庭陳述法規的內容是什么?酒駕是一種非常危險的行為,基本上導致交通事故,人生無一幸免。因此,酒駕一直扮演著馬路殺手的角色,所以為了制止這樣的行為

查看更多相似文章

法庭被告最后陳述范文第16篇高中三年結束,這標志著我的人生又向前近了一步,對于我來說需要更加的全力以赴,這三年的高中生涯磨練了我,我的心智也更加的堅定,對于未來我很有信心,三年已過,在x中留下的都是美好回憶,三年的成長一幕幕閃過,在早上晨讀,在晚上徹夜的學習,這樣的情景也已經過去了,即將結束的高中三年讓我不禁想起的在這里的點點滴滴,回憶無限的美好,但是這樣的美好終究是會有結尾,現在就是畢業之際,到了結束的時候。

高中三年是一個很漫長的學習過程,但是現在卻覺得時過得很快,可能是即將畢業的那種不舍吧,三年來在學習上我很端正,每一門功課我都很用心的在學習,三年來我一直是班上的學習委員,我知道自己的學習態度是很重要的,作為學習委員,我明白自己的使命,帶頭梳理一個好的學校態度,在上課的時候我每一堂課都會用心的去聽,重要的是做好筆記,老師講的知識我牢記于心,這也是作為學習委員應有的態度,這三年來我本著優良的學習態度,在上好沒一談課,過好自己每一天高中生活,學習是沒有盡頭的,高中雖然結束,學習并沒有結束,以后會有更多的事情等著我們去學習。

生活當中我一直正確看待自己的優缺點,三年一路走來,老師對我有過評價,同學對我也有過建議我一直都是積極的聽取,不會因為自己是學學習委員,就不聽取他人的意見,我覺得這三年來我最大的缺點就是交際能力不強,一直讓我很郁悶,太多的時間花在了學習上面,平時跟同學們交談的時間不是很多,性格有點孤僻,總是喜歡一個人,對于團體的交流不深,這是我三年來一只存在的問題,也是很不好的一個缺點,我知道自己在交際方面需要加強,我會改變自己的。

日常跟同學相處我不存在問題,三年來跟同學們和睦相處,不輕易的去跟他人發生矛盾,有什么事情我都會樂觀的去看待,高中的學習是比較緊張的,很多的時候會有比較大的壓力,我能夠正確的去對待這些,我心態很好,不會因為學習的壓力讓自己喘不過氣來,我知道那樣會適得其反,所以我在生活中是比較樂觀的,微笑是我面對壓力的方式之一,多笑一笑是好的,遇到事情能夠保持良好的心態。

最后回顧這三年高中學習生涯,我沒有一點后悔,我自己該做的事情都已經做了,剩下的就是繼續開始前進的腳步。

法庭被告最后陳述范文第17篇刑事附帶民事訴狀是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自訴案件的自訴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害要求賠償而制作的一種法律文書,它是被害人要求被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和依據,同時也是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的民事責任的依據。

注意事項:根據法律規定,被告人是否正確,要進行認真審查。

刑事附帶民事訴狀,是要求被告人承擔民事責任,一般不應過份地論述被告人應負的刑事責任(自訴案件除外)

要把握請求賠償事由被告人犯罪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不屬于犯罪行為直接造成的損失,不應計算在內。

法庭被告最后陳述范文第18篇請求事項

請求追加申請人為貴院已受理的糾紛案件(案號:民一初字第號)的共同原告。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該案的原告()及被告()系同胞兄弟姐妹的關系,應屬于該案的共同原告。若該訴爭的房產為父母的遺產,申請人理應作為共同繼承人,但被告卻將申請人列為第三人,有悖法理,有悖于親情。現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意見》等相關規定,申請人屬本案共同原告的主體范圍,請求貴院依法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準予追加申請人為本案的共同原告。

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月日

范文三:追加被告申請書

申請人:陳某,男,漢族,生于1978年5月4日,個體工商戶,住歷城區仲宮鎮高爾鄉鎮,身份證號碼:370112191019……

被申請人:王某,男,漢族,生于1980年10月9日,住址:濟南市歷城區港溝鎮衛生院宿舍1002號,身份證號碼:370111101009……

被申請人:王某某,男,漢族,生于1983年2月5日,住濟南市歷城區港溝鎮桃科2152號,身份證號碼:370102190205……

申請事項

追加被申請人王某、王某某為本案的被告參加訴訟。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陳某因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貴院業已(2011)歷城民初字第11345號案件受理,被申請人王某、王某某與本案正在進行的訴訟,具有法律上直接的利害關系。

2011年1月6日被申請人王某駕駛王某某所有的車牌號為魯AEXX65的大貨車到申請人處修車。修車過程中王觀軍倒車過猛致使車板掉落,掉落的車板將本案原告砸傷。兩被申請人是本案的實際侵權責任人,與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二者參加訴訟,有利于法庭查明事實真相,明確法律責任。現根據《_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_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特申請追加被申請人王某、王某某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

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范文四:追加被告申請書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男,漢族,38歲,身份證編號:,初中文化,河南省開封市人,現住河南省開封市街號院號樓號。

上訴人因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永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故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書。

2.改判被告人不構成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在本案中的地位決定上訴人無從知曉河南文化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稱文化公司)無履行合同的能力。

文化公司為本案第一被告人丁發起成立,在設立公司之時,丁向工商登記部門投送的各種資料及公司的設立過程,上訴人均不知曉。上訴人開始只是丁的一個司機,后被丁派到鄭州分公司任副經理,從事的都是按照丁的指令做一些具體事務,包括文化公司對外招標的各種事宜,上訴人均不知曉,故上訴人沒有機會知道文化公司的資金運作狀況。再者,上訴人原來沒有從事過項目投資方面的工作,加上自身文化程度較低,也無能力判斷文化公司是否投資該項目的資金狀況。但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號判決書認定上訴人明知被告人丁無履行能力,仍介紹被害人施工企業簽訂工程施工合同,騙取合同履約金,屬認定事實錯誤。

二、上訴人無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客觀上也沒有占有施工企業的錢財。

上訴人雖然介紹了兩家企家和文化公司簽訂了合同,但所收的這兩家企業的合同履行金,均按照丁的指示,全部交給了丁本人或匯到了丁指定的帳戶上。至今為止,上訴人為文化公司工作時墊付的各項費用6萬多元(已向法院提交證據)也無著落。客觀地說,上訴人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何來占有受害企業錢財之談,更談不上主觀上的占有。

綜上所述,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判決書針對上訴人而言,查明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懇請二審法院本著實事求是,認真負責,有錯必究的工作態度,給上訴人一個公平的判決。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劉

代理律師:陳

法庭被告最后陳述范文第19篇現就原告訴答辯人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對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時間、地點、責任劃分、投保情況等無異議。

二、本案答辯人不承擔責任,原告的損失應當由保險公司賠償。事故發生時,答辯人在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5萬元的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時,仍處于保險期內,并且答辯人所駕車的車輛具有合格的行駛證、答辯人具有駕駛證,駕駛行為完全合法。根據保險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規定,本案應當先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先予賠付。

三、答辯人為救治原告墊付了元,保險公司應該賠償給答辯人。

首先,為救治答辯人,原告直接向醫院交付押金為15500元,xx(原告的外甥女婿)給答辯人出具了一份證明,證明從答辯人手中取走了15500元的押金條。

其次,入住時,因需掛號、檢查等答辯人還為原告墊付了元的醫療費,該筆費用未計算在住院費用清單內,醫療費票據由答辯人保管。

希望法院將上述答辯人墊付的元直接判令由保險公司支付給答辯人。

四、答辯人對原告訴請賠償的部分項目和金額有異議,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實。

1、殘疾賠償金: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原告是1930年6月3日出生,今年已經83歲了,依據法律規定殘疾賠償金應計算5年。

原告所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原告系城鎮人口,也無法證明原告在城鎮居住且工作一年以上。

綜上,原告的殘疾賠償金應當按照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五年計算,即7154元×5年×10%=3577元。

2、營養費:沒有醫院加強營養的醫囑,不予認可。

3、護理費:沒有提供護理人員的身份證明、誤工證明、收入證明,不予認可。

4、交通費過高,請求法院酌情支持。

以上答辯意見,請合議庭合議時予以充分考慮,作出公平、公正的判決,以保障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大同市南郊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x

20xx年6月15日

法庭被告最后陳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