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自我辯護范文_第1頁
開庭自我辯護范文_第2頁
開庭自我辯護范文_第3頁
開庭自我辯護范文_第4頁
開庭自我辯護范文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22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開庭自我辯護范文第1篇開庭自我辯護范文第1篇1、標題。可寫“關于(人)案的辯護詞”。

2、前言

交代辯護人的合法地位。同時簡要說明辯護人事前進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閱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會見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師)。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說明辯護人對此案件的基本觀點。如認為公訴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實不能成立,或定罪不當,等等。

3、辯護理由

這是“辯護詞”的主體部分,從事實上、從法律上、從被告的認罪態度上提出辯護理由。具體可從分析公訴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實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辯護理由;或者運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見,針對起訴書中提出的罪名發表意見;認罪態度主要是根據“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提出可以從輕的理由。

4、結尾。歸結辯護理由,提出有關判處被告的建議。

5、寫明辯護人姓名,并注明具體日期。

開庭自我辯護范文第2篇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xx省xx市xx律師事務所依法理解本案被告人張xx之親屬許xx的委托,指派我擔任張xx的一審辯護人。理解委托后,我仔細查閱了全部案件材料,并會見了被告人,還進行了超多的調查取證工作。經過認真的調查和嚴密的分析,我認為,本案事實不清,存在諸多疑點,難以定案。現依法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一、關于本案中公訴書認定張xx作案的證據

公訴人所列舉的能夠據以認定張殺人的證據主要有兩個:一是xx公安局對被害人和被告人所作的血刑試驗結論,二是被告人身上的傷良。由于其他證據只能證明案件確實發生,但并不能證明罪犯是誰,因此,我僅就這兩份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力,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如下看法。

關于血刑試驗結論。根據xx公安局所制作的刑事科學鑒定書,死都血型為B型,xxxx內^v^為A型,犯罪嫌疑人張xx血型為A型,唾液為A型,公訴人遂將此認定為張殺人的一條主要證據。對此,我作為辯護人認為,死者xxxx內^v^與犯罪嫌疑人張xx同屬一種血型,并不能證明就是張xx作的案。因為現代法醫學認為血型鑒定畢竟不同于DNA指紋鑒定,它只能作排除認定,而不能作同一認定。具體到本案來看,死者xxxx內^v^為A型,能夠據此排除血型的B型、O型人作案的可能性,但不能得出必然是張xx作案的結論。因為世界上A型血的人有很多。

關于被告人身上的傷痕認定。根據公訴人帶給的照片,張xx的傷痕均在右側,即右側肩部、右耳后、右額和右手。這是與張xx的供述相一致的。張xx對此的解釋是:案發第二天上午正值家里買煤,他作為家中唯一的男子干體力活是責無旁貸的,由于肩挑、肩背和爬樓梯,造成了身體右部的多處劃傷。按常理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解釋是有待辯證分析的,但我們能夠透過張xx身上的傷痕構成時間來具體分析他的這一供述是否真實。按照公訴人發表的公訴詞,筆xx是在xx年xx月xx日xx時許作的案,這也就是說,張xx身上、耳后及額上的傷應構成于此時,但問題的關鍵在于在案發當天,并沒有人發現他有傷。因為案發當天下午,張xx去單位值班,單位里的人并未看見他的臉上、額上有傷。張xx單位的同事劉xx和王xx帶給的書面證據證明。并且,張xx當天值完班回家后,鄰居也未曾見過其臉上、額上有傷。

二、關于本案中公訴書認定的張xx的作案時間

無論是人民檢察院的公訴書,還是公訴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公訴意見,都認定被告人張xx是在xx年xx月xx日xx許作的案。但當天xx時左右,張xx單位的同事劉xx和王xx以及門衛黃xx都能證明張xx在單位值班。這有劉xx、王xx和黃xx帶給的書面證詞予以證明。而且,張xx在單位值班時,所翻閱的報紙和所作的讀書筆記也能證明張xx在xx月xx日xx時許不在作案現場。以上證據與張xx本人的辯解相印證,證明了張xx在xx時許沒有作案時間。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認定被告人張xx作案的證據嚴重不足。因為事關人命,我認為人民法院在采證時不可不慎。我請求人民法院根據xx年xx月xx日修正實施《^v^刑事訴訟法》第xx條第xx款之規定,宣判被告人張xx無罪。

辯護人:xx律師

開庭自我辯護范文第3篇1、關于態度問題

辯護人從保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角度,提供法律上的意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幫助審判機關弄清案情,從而作出公正判決,使被告人受到公平合理的裁判。

2、關于辯護的內容

這要根據不同的具體案情,突出主要觀點,不能不分主次,面面俱到,以防主要觀點被沖淡。有的應從認定事實上進行辯護,有的應從適用法律上進行辯護,有的則應在適用刑罰方面,有所側重,或者還應該從別的方面進行辯護。不管從哪方面,都要突出主要觀點。辯護詞寫得好壞,不在于篇幅長短,而在于所提出的觀點,是否清楚,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3、關于辯護詞的格式

辯護詞分序言、理由、結論三部分。序言部分,要說明辯護人出庭的合法身份和出庭任務,說明開庭前進行活動情況和對本案的基本看法。理由部分要針對起訴的控告,從可以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情節和條件來辯護。結論部分,要提出結論性意見,以便使法庭成員明了辯護詞的基本觀點。

開庭自我辯護范文第4篇雖然本案偵查活動發生在新刑訴法頒布實施之前,并不絕對要求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進行全程錄音錄像,但辯護人通過仔細閱覽偵查機關選擇性地錄制的錄像,卻發現了很多問題,該證據不僅不能排除非法取證的可能,而且有欲蓋彌彰之嫌。諸如被告人劉某某神態怪異,眼神漂移不定,有偵查人員翻紙提示的聲音,還伴隨著偵查人員的提示本能的“哦”的回應聲音。這與被告人劉某某庭審陳述的錄制影像時有辦案人員在后面舉著提示板的情景能夠印證。另外,偵查機關制作的偵查卷宗未附有錄像資料錄制時間、訊問人、制作說明等,不能排除剪接、刪減的違法可能,也無法辨別其真偽,因此偵查機關制作的錄音錄像不僅不能證明其訊問程序的合法性,相反卻通過錄像資料反映出偵查訊問程序存在的諸多問題。

開庭自我辯護范文第5篇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接受被告人親屬的委托,后征得本人同意,由xxx律師事務所的xxx律師作為其辯護人出庭為其辯護。經過剛才的法庭調查,認真聽取了公訴人發表的公訴詞。在發表辯護意見之前,作為辯護律師我們首先對在這起事件中造成被害人的傷害表示深深地遺憾,。現提出以下幾點辯護意見,供合議庭對被告人量刑時參考:

一、辯護人認為認定被告人的行為比較符合防衛過當故意傷害罪,也就是說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具有防衛過當情節。

理由1:認定故意傷害罪不能客觀歸罪,不能只看行為的后果而不考慮其他方面。畢竟要依據行為人也就是被告人的故意內容來認定。針對該案,被告人主觀上不是出于傷害故意。

理由2:從故意傷害罪的主觀上分析,故意傷害罪在主觀上表現為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使他人身體受到傷害,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傷害結果的發生。這里的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但是從公訴機關提供的所有證據材料上看,各證人的證言在被告人鳳用刀傷害被害人一節相互矛盾,即沒有證據能夠證明被告人具有傷害故意。無論是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充其量是防衛過當導致的傷害故意。

理由3:從防衛過當這種情節的構成要件上講,被告人在主觀方面很明顯是間接故意。

綜合上述理由,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防衛過當故意傷害罪。

二、被告人主觀惡性較小。

三、被害人對事情的發生有過錯。

四、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

綜上,請求法院能夠采納上述辯護意見后依法減輕判決。給被告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辯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開庭自我辯護范文第6篇法庭辯護詞

法庭辯護詞的主要結構:一般由前言、辯護理由、結束語三部分組成。

【前言】

(主要三項內容:一是申明辯護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講辯護人在出庭前進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講辯護人對全案的基本看法。)

【辯護理由】

(是辯護詞的核心內容。是辯護人為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所要闡明的主旨,應該從被告人的行為事實出發,對照有關的法律規定,論證被告人無罪、罪輕或應該予以減輕甚至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意見和根據。因此,通常是要圍繞是否構成犯罪,屬于何種罪名,有無從輕的法定條件以及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問題展開辯論和論述。)

【結束語】

(是對辯護詞的歸納和小結。一般講兩個內容:一是辯護詞的中心觀點;二是向法庭提出對被告人的處理建議。)

辯護人:

年月日

開庭自我辯護范文第7篇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xxxx律師事務所受被告人趙某父親趙某某委托,并經被告人趙某同意,指派我擔任被告人趙某的辯護人。開庭之前,我審閱了本案公訴人提交的案卷材料,聽取了趙某本人對本案相關問題的陳述,并對有關問題進行了調查核實。現依據事實和法律,提出以下辯護意見:

辯護人對公訴人指控被告人趙某犯故意傷害罪的定性不持異議,但本案被告人有以下可以從輕、減輕的情節,請合議庭予以考慮:

一、xxx

二、xxx

三、xxx

四、xxx

綜上所述,被告人趙某在整個共同傷害犯罪中起次要的、輔助的作用,只是受被告人趙某兵指使聯絡了被告人丁某銅,且沒有實施對被害人溫某某傷害的犯罪行為;是從犯;其在犯罪后認罪態度良好,具有真誠的悔罪表現,且系初犯,沒有任何犯罪前科。因此,請求法庭在量刑時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依法對被告人趙某給予減輕處罰,給其一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早日重歸社會的機會。

辯護人:xxxx律師事務所

xxx律師

xxxx年xx月xx日

開庭自我辯護范文第8篇根據刑法以及相關規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必須同時具備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等四個特征。四個特征之間具有內在的有機聯系而不可分割,組織特征是構成基礎,經濟特征是保障,行為特征是表現方式,非法控制特征是前三項特征的延伸結果,反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主要目標和現實社會危害性,也是最本質的特征。任何一項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只要不具備其中的任何一個條件,就不構成本罪。而本案中一審認定的劉某某等人實施的組織領導黑社會犯罪行為不符合上述的任何一個特征,因此辯護人提出不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辯護意見。

針對黑社會性質犯罪必須具備的組織特征,重點論述了本案指控的違法犯罪行為絕大部分都發生在一審認定的2009年才形成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之前的近十年時間里,而2009年之后的行為又不符合黑社會性質犯罪特征,本案被告人人數達不到黑社會組織的規模,被告人之間關系松散,遠達不到黑社會性質組織之間的緊密程度和層級結構,同時也不具備有組織犯罪的規則、議事場所等條件。

針對黑社會性質犯罪必須具備的經濟特征,重點論述了劉某某等人沒有通過有組織地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一審認定劉某某等人獲取的經濟利益,實際上不僅都事出有因,而且都歸各行為人所有,不屬于黑社會性質組織所有,劉某某等人獲取的經濟利益并沒有支持一審判決認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活動。

針對黑社會性質組織必須具備的行為特征,著重論證劉某某等人行為無論人數多少,都屬于個人偶發性、突發性的行為,沒有事前預謀,更不體現組織意志,暴力程度有限,后果并不嚴重,不屬于有組織的暴力犯罪。

針對黑社會性質組織必須具備的非法控制特征,著重強調本案并不具有一審判決認定的被害人不敢報案給當地群眾造成了恐慌的事實和情況,被告人劉某某不是無故惹事生非,為炫耀勢力、強化地位,任意選擇侵害對象。且本案中的被害人基本都和劉某某相識、甚至私交甚好,本案不具有“為非作歹、欺壓殘害”的特點。

開庭自我辯護范文第9篇自我辯護是第一性的權利,他人辯護則是依附于自我辯護權而存在的第二性的權利。在刑事訴訟中,自我辯護先于他人而存在,后者是前者的必要補充,是實現前者的手段與途徑。厘清自我辯護的意義,才能更好發揮自我辯護的作用,強化他人辯護的理論根基。

刑事訴訟中的被追訴人以一己之力面對強大的公權力機關,當其被動陷入由國家發動的、專業法律人員實施的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程序,甚至被采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時,控訴方和被追訴方的力量處于嚴重失衡的狀態。

身處復雜的法律程序之中,背負沉重的社會輿論和心理壓力,被追訴人需要能夠抵御國家不當侵害、與之平等對抗的武器。

自我辯護就是武裝被追訴人的重要訴訟權利!只有允許被追訴人就控訴進行反駁、申辯、辯解,使被追訴人擁有與追訴方對話的權利,才可能實現雙方的平等對抗。

開庭自我辯護范文第10篇根據《^v^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自我辯護的這種狀況在刑事案件當中是很少見的,因為很多時候犯罪嫌疑人已經被司法機關采取了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是案件的直接當事人,和案件相關的一些材料也不可能直接讓犯罪嫌疑人接觸到,但法律是允許自我辯護的。

開庭自我辯護范文第11篇所謂的自我辯護在目前的刑事訴訟規范體系內并沒有進行定義。顧名思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針對指控進行反駁、申辯和辯解的行為。其中反駁是指出對方的意見不合事實或沒有道理,說出自己的意見,否定別人的意見;申辯就是依據事實或者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來提出自己的觀點或理由;辯解則是依據客觀事實及法律針對控方提出的證據予以辯護及向法官作出解釋。

對于辯護權,更直觀的是以律師辯護為主要形式的他人辯護,對于自我辯護的認識,需要放置在辯護權的概念之下,與他人辯護的區別和聯系中予以辨析。

(一)從行使主體來看,他人辯護中,辯護權享有主體和辯護權行使主體是二元的,也就是分別隸屬于被追訴人和辯護人,律師在為“他人”辯護。對于自我辯護而言,權利主體和行使主體是一致的,也就是被追訴人為自己辯護。目的都是為了使追訴人形成與辦案機關對抗的“武器”,降低乃至于消解控訴的罪名。

(二)從行使時間來看,他人辯護時,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或申請法律援助;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或申請法律援助。

自我辯護行使的時間包括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的全部階段,當然早于他人辯護介入刑事訴訟的時間,即一經進入刑事訴訟程序,被追訴人即可行使自我辯護權。

(三)從權利內容來說,自我辯護與他人辯護既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更重要的是要形成合力。

1.相同之處在于,辯護權可以從消極方面與積極方面、實體方面與程序方面進行構建。既包括對指控進行消極否認的權利,也包括積極申辯、辯解的權利。既包括在實體上進行有罪、無罪、罪輕、罪重和量刑輕重的辯護,也包括在程序上要求保障訴訟權利的辯護。

2.不同之處則在于,由于被追訴人和辯護人參與刑事訴訟的身份不同、法律專業能力水平不同,其至人身自由狀態不同,自我辯護和他人辯護的權利內容必須有所區分。

以律師辯護為例,辯護律師可以在審查起訴階段閱卷,可以自我收集證據。但是被追訴人則不能要求閱卷,大多數情況下也因為人身權利受限無法調查、核實或者收集證據。

據實務觀察發現,單純的自我辯護(沒有與他人辯護形成合力)不僅時間短、內容單一,而且缺乏針對性和實效性,僅提出辯護觀點,缺乏必要的論證。往往不被辦案機關重視,辯護意見難以被辦案機關所采納,常常被忽視,效果不佳,難以與強大的控訴方相抗衡。

通過以上論述,我們可以發現自我辯護因其自然性而常常被掩蓋,即使被追訴人存在自我辯護的舉措,也常常被忽視,但是這并不意味著自我辯護是無效果乃至于無意義的。

開庭自我辯護范文第12篇審判長、審判員:

xx市律師事務所理解高xx家屬的委托,指派我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經被告人同意,履行辯護職責。

開庭前,我查閱了案卷材料,會見了被告人,剛才又聽取了法庭調查,我認為本案事實清楚,確鑿,定性準確,但使用法律不當,理由如下:

①從本案事實經過看,被告人實施傷害事出有因,其行為具有防衛性質。(敘述情節略)

分析以上事實經過,能夠得出以下結論:

第一,這一傷害案件的發生是由被害人一方追打直接引起的。被告等二人來到春光飯店拿出10元錢要吃飯,遭到老板拒絕,這時如果放被告人走,不去追打,也不能發生這次傷害行為的實施。

第二,被告人高xx的傷害行為具有防衛性質。

如上所述,被告等二人到春光飯店準備吃飯,遭到老板拒絕,更甚至,遭到劉xx手持木棒勒令“把錢留下”的喝斥,即使在這種狀況下,被告也沒有任何不軌行為,而是想一走了之。當同伙孫xx遭到無故毒打時,被告高xx為了救孫xx,使其免受不法侵害,才又回到,但見孫xx已經逃走,即終止了自己的行為。無論從被告人實施傷害行為的動機目的上看,還是從行為本身的實施過程看,被告人的行為都具有明顯的防衛性質。

②在適用法律上,書認定使用^v^常委會《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第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實屬不當。

^v^常委會《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或者死亡,情節惡劣的,或者對檢舉、揭發、拘捕犯罪分子的和制止犯罪行為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公民行兇傷害的,能夠在刑法規定的最高刑以上處刑,直接判處死刑,”本規定告訴我們,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或死亡,情節惡劣的,才適用該《決定》:如果犯故意傷害罪,情節一般,就不能使用該《規定》,而只依照《刑法》第134條第2款規定處罰。

由此可見,要適用本《決定》的規定,務必首先認定屬于“情節惡劣”。那么什么是情節惡劣呢所謂情節惡劣一般是指傷害致死多人;報復行兇致人死亡;手段殘酷,摧殘致人死亡等等。那么,是否屬于情節惡劣呢我認為,被告人高xx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屬于“情節一般”。

第一,從本案傷害行為的起因來看,是由于被害一方故意追打直接引起的。這同那些被告方尋釁滋事,故意挑起事端,由此加害對方,在情節上是顯然不同的。

第二,被告人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主觀惡性較小。這同那些故意報復行兇致人死亡,其主觀惡性程度大,也是不同的。

第三,是被害一方首先手執兇器實施非法侵害的。雖然雙方都有侵害雙方之意,而被告在勢力上處于劣勢,這與那手執兇器,對手無寸鐵、孤立無援的被害人實施傷害致人死亡的,在情節上也是有差別的。

第四,被告人臨時起意傷害他人,這同那些早有預謀,備好兇器,報復行兇致人死亡的,在情節上也是不同的。

綜上所述,我認為被告人高xx的傷害行為,一是由被害人直接引起的,二具有防衛的.性質,三是屬于“情節一般”,因此,對被告人高xx的量刑應適用《刑法》第134條第2寬之規定。請求法庭對此意見給予充分思考和足夠的重視。

xx市律師事務所律師xxx

xx年xx月xx日

開庭自我辯護范文第13篇被告人XXX的多次訊問筆錄,被害人XXX以及證人戚欣大的詢問筆錄中均載明被告人XXX曾對被害人實施過兩種行為,第一種行為是被告人對被害人扔裝有洗潔精的塑料瓶,第二種行為是被告人推搡被害人。

針對第一種行為,被告人XXX的多次訊問筆錄中均載明,其向被害人扔裝有洗潔精的塑料瓶,該塑料瓶只有礦泉水瓶大小且只裝有半瓶洗潔精,并未擊中被害人。證人戚欣大的詢問筆錄中載明,證人戚欣大并沒有看清該塑料瓶是否打在被害人XXX腰部,僅憑被害人XXX陳述,無法直接證明腰胸部骨折為被告人扔裝有洗潔精塑料瓶所致。被害人本人為52歲的女性,在相距三四米左右距離的情形下,向被害人扔只裝有半瓶洗潔精塑料瓶的行為本身就不具有造成被害人多處骨折的現實可能性,且該行為本身不應該被看做為刑法所評價的具有現實危害性的加害行為。

針對第二種行為,無論是被害人陳述還是證人證言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均載明被告人只是推了被害人一把,被害人面部朝上坐在地上。首先被告人只是推了被害人一把,且當時在被害人家里院子里的水泥地,地上并無任何可以致使被害人腰胸部多處骨折的障礙物,因此該行為并不能直接導致被害人腰胸部多處骨折的實害后果,且該行為本身亦不應該被看做為刑法所評價的具有現實危害性的加害行為。

綜上所述,無論是被告人向被害人扔塑料瓶,還是推了一把被害人的行為,均不足以導致被害人腰胸部多處骨折的實害后果,且二行為本身不應該被視為刑法所評價的具有現實危害性的加害行為。并且與上述一、二、三項辯護觀點相互呼應,其實害后果與上述行為并無因果關系,且被害人對實害后果的發生具有直接責任。試想,如果一位50多歲的女性扔一個塑料瓶或推搡他人一下就要對多處骨折的實害后果承擔刑事責任,不但不符合刑法的謙抑性而且不被社會大眾的一般觀念所接受。

開庭自我辯護范文第14篇二審刑事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XX市XX律師事務所XX律師接受上訴人家屬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擔任XXX故意傷害一案的二審辯護人。通過對案情的了解、會見XXX本人、閱讀卷宗材料,結合今天的庭審,現發表如下的辯護意見,希法庭予以明鑒。

一、本案中被害人也是存在一定過錯的,本案糾紛的起因,是由被害人一方所引起的。據卷宗材料中反映,20XX年X月X日凌晨一時許,上訴人將牌號為XXX的半掛車停放于XX區XX公路X號邊上的路邊上。到了下午X時XX分許,一名男子找上訴人要求將其車子挪動一下,以便他們的貨車進廠,此時上訴人正因為身體不好在家里打點滴,即使這樣,上訴人也盡快地趕到了現場。但是,現場的一位老頭,即被害人見到XXX之后就罵:“xxx,你怎么停車的?!xxx上訴人也有點生氣了,回罵了一句,這時,戴眼鏡的男子仗著自己人多勢眾,挑釁地說:“你一個人不要那么狠!”被害人也帶著挑釁的語氣說:“你是不是想打人啊?!”上訴人很生氣地回答:“是啊!”接著,一光頭的男子和被害人就開始用拳頭打上訴人,將上訴人打倒在路邊的溝里,并使其腳受傷。當上訴人打電話向XX求救,其目的是要向被害人討一個說法,被害人對XX實施毆打行為,導致再次發生相互撕打。接著才發生了我們都不愿意看到的一幕。從上述事實可以看出,被害人等人與上訴人本因采取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糾紛,但是一開始就出言不遜,并動手打人。事發的誘因是由于被害人等人引起的,被害人等人存在著一定的過錯。辯護人認為,因被害人的過錯引發犯罪或對矛盾激化引發犯罪負有責任的,對犯罪人的量刑,可以減輕處罰。上述事實,懇請法庭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二、被害人的死亡不是上訴人的行為所導致的,并且上訴人也不是主犯。第一、XX帶人來到現場之后,上訴人與一位姓z的司機和對方的幾名男子發生了正面的沖突,并被對方的胖子按到在地上,爬起來之后,看到被害人躺在距離自己四、五米遠的地上(XXX詢問筆錄第X次,第X頁)。根據警方對參與打斗的XXX的詢問筆錄(第X次),“幾個人混打在一起,誰打被害人的沒看到”,也沒有看到被害人是如何倒地的。根據警方對參與打斗的XXX(被害人的女婿)的詢問筆錄(第X次),“當時被三個人圍起來,看不到岳父那邊的情況,不知道是如何毆打我岳父的”。根據警方對現場目擊證人XXX的詢問筆錄,XXX稱,X老板的岳父正準備從巷子東側幫他女婿打架時,那摩托車邊上的第三名男子就對X老板的岳父的頭部打了一拳,X老板的岳父往后一仰,就當場倒在地上,倒地后,流了很多血,地是水泥地,就打了一拳。公安人員問XXX:“其他人是否打了X老板的岳父?”XXX回答:“沒有。”上述事實可以看出,上訴人并沒有與被害人發生正面的肢體沖突,導致被害人受傷倒地的并不是上訴人,而是參與打斗的其他人。第二,s市公安局X分局的《提請批準逮捕書》中第一頁表明,“XX等人趕到后,XXX、XXX同XXX、XXX等人扭打起來,XX則動手毆打XXX”;X區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第X頁也表明,“對方三名男子到場后,二人與XXX一起毆打XXX、XXX”;“對方三名男子至現場后,其中一人毆打XXX頭部致使其受傷倒地”。上述兩點均充分證明,上訴人并沒有與被害人發生正面的打斗與沖突。第三、本案是一起共同犯罪的案件,對于共同犯罪,應當根據各個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直接實施犯罪行為,確定適當的刑罰,體現刑罰輕重的相對合理性與協調性。一般情況下,未直接實施犯罪行為的所受的刑罰要輕于直接實施犯罪行為的,未直接造成危害后果的要輕于直接造成危害后果的。量刑時,應當考慮具體犯罪情節所對應的實際量刑幅度的差異。本案中,上訴人雖然在遭到對方毆打后,打電話找人來到現場,但是在接下來的打斗過程中,上訴人并未與被害人正面沖突,而是離被害人有四、五米遠。所以,上訴人客觀上不可能造成危害結果。同時,上訴人打電話的內容是:“你過來,我被人打了。”并沒有授意他人參與打斗的意思,只是因為自己的腳受傷了,叫人過來幫忙處理一下的,上訴人也并未授意XX帶人過來。辯護人認為,本案中通過認證,上訴人的傷害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不具有排他性。在一般的犯罪現象中,因果關系表現為簡單的一因一果,可由于社會生活中各種情況往往穿插、交織在一起,有時也會偶然介入其他因素。當危害行為本身并不包含產生危害結果的根據,但在其發展過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并由于介入因素合乎規律地引起了危害結果時,介入因素與危害結果之間是必然因果關系。上訴人實施了故意傷害行為,與被害人最終死亡之間有一定的聯系,但沒有絕對的排他性,因此不宜認定上訴人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可以比照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罪,直接在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量刑。懇請法庭在量刑時給予充分考慮。

三、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也是復雜的,現有證據不能證明上訴人的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第一,傷害程度與傷害行為之間沒有直接因果關系。根據《尸體檢驗鑒定書》,被害人生前頭部受到鈍性外力所傷。但是根據公安人員的筆錄,上訴人一方沒有攜帶任何兇器,根據上述事實,上訴人一方(并不是上訴人)只是用拳頭打了被害人頭部一拳,根據常理,這并不足以造成特重型顱腦損傷。第二,傷害的行為并不直接引出損害結果,即傷害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并不存在直接因果關系,不能作為結果加重犯加以認定處罰。首先,本案被害人的死因存在疑點,不排除其是其它綜合因素所導致,據XX醫院《出院小結》的記錄,被害人在術后出現了急性腎功能不全、血糖升高、電解質紊亂、2-糖尿病等癥狀,被害人的死亡不能排除是這些病理原因的綜合所致。其次,被害人生前腦部也患有疾病。根據醫院對被害人的入院診斷,被害人為腦疝晚期患者。從常理上講,晚期疾病是疾病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結果,而不可能沒有任何的先兆直接進入晚期,如前所述,加害行為人只是打了被害人頭部一拳,不可能引起腦疝晚期。再次,治療的時間也被耽誤了。被害人與20XX年X月X日X午X點X分被打傷,現場當即有人報警并撥打了120,但是被送進XX醫院的時間是16點30分,時間過去了一個小時,120為什么沒有及時到達事發現場?同時,專業人員利用專業的運輸工具并同時采取的急救措施是否得當?不僅如此,醫院對被害人的檢查時間是X點X分,這又耽誤了一個多小時,而手術時間是晚上X點X分。上述時間均有醫院的記錄作為根據。最后,醫院對被害人的救護過程也存在一定的瑕疵。根據辯護人走訪相關的醫學專家,即便是腦疝晚期,其治愈率也達到百分之XX,常見的治療方式是聯合減壓術,之后進入高壓氧艙,經過嚴格精心的護理。然而,XX醫院沒有做到這一點,只是進行比較常規的手術和比較常規的護理,更沒有將病人送入高壓氧艙,其治療過程也是存有瑕疵的。綜上所述,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也是存有諸多疑點的。各個原因所起的作用的大小可能也是不同的,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尚未查明,在與被害人打斗過程中致使其倒地,只是導致其死亡的間接原因,且直接原因強于間接原因,間接原因導致結果發生的作用力很弱。故一審法院的認定與客觀事實不符,上訴人懇請法庭查明事實,對上訴人作出公正的處罰。

四、上訴人具有自首的情節。當得知被害人被打倒在地,上訴人也本想打110報警,后發現手機丟了。當有人報警之后,上訴人并沒有離開現場,而是在現場等待公安人員處理。當公安人員到場后,上訴人主動隨公安人員到派出所,并隨即如實供述了案發的事實經過,而所供述的事實都是公安人員尚未掌握的全部事實,并且是在未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如實供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以自首論。所以被告人應當被認定為具有自首情節。根據我國《刑罰》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所以,辯護人認為,對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參照有關自首的司法解釋的規定量刑,對上訴人應當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五、上訴人對于自己因一時的沖動,而給被害人及其家屬造成無可挽回的損失感到追悔莫及,并多次表示愿意對被害人的家屬做出經濟賠償,以求得被害人的家屬的原諒。《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23條規定,“被告人案發后對被害人積極進行賠償,并認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因此辯護人認為,對上訴人量刑時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六、上訴人一貫變現良好,是初犯、偶犯,無任何前科劣跡,可以酌情從寬處理。被告人只有初中文化,也無什么一技之長,靠在外打工養家糊口,收入甚微,妻子同樣如此,且體弱多病,同時還要撫養兩個年幼的孩子,父母年邁,體弱多病。上訴人以往從未受過刑事處罰,也未受過行政處罰,是一個遵紀守法的公民。2010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將懲辦與寬大相結合,注重教育感化,對于自首、情節較輕的,應該結合家庭、社會等因素給予適當的“寬”,讓犯罪人受到感化教育,從而改造自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19條規定:“對于較輕犯罪的初犯、偶犯,應當綜合考慮其犯罪的動機、手段、情節、后果和犯罪時的主觀狀態,酌情予以從寬處罰”。上訴人犯罪行為是在一時沖動的情況下發生的,其主觀惡性較小,懇請法庭充分考慮。

綜上所述,本案還存在著諸多疑點,并且尚有其他犯罪嫌疑人未歸案,對本案的事實還有待進一步的查明。量刑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犯罪人的悔罪表現等決定刑罰,既要考慮上訴人所犯的罪行輕重,又要考慮上訴人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做到寬嚴相濟。所以,辯護人懇請法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對上訴人在原量刑的基礎上予以從輕處罰。

辯護人:XX市XX律師事務所

XXX、XXX律師

20XX年X月X日

開庭自我辯護范文第15篇1、首部,首行要寫明標題。

2、正文,在具體制作法庭辯護詞時,分兩段。

(1)向法庭說明出庭行使辯護權的根據。第二,向法庭講明辯護發言的根據。第三,簡要但明確地概述辯護人對案件的基本看法。

(2)從控訴方對犯罪事實的認定方面來辯護。第二,從法律適用方面進行辯護。第三,從情理方面進行辯護。

前言:主要有三項內容:一是申明辯護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講辯護人在出庭前進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講辯護人對全案的基本看法。

辯護理由:是辯護詞的核心內容。是辯護人為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所要闡明的主旨,應該從被告人的行為事實出發,對照有關的法律規定,論證被告人無罪、罪輕或應該予以減輕甚至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意見和根據。因此,通常是要圍繞是否構成犯罪、屬于何種罪名、有列輕的法定條件,以及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問題上展開辯論和論述。

結束語:是對辯護詞的歸納和小結,一船講兩個內容:一是辯護詞的中心觀點;二是向法庭提出對被告人的處理建議。

辯護人:某某某

年月日

開庭自我辯護范文第16篇現行《刑事訴訟法》除設辯護與代理專章規定包括自我辯護在內的辯護制度外,分別在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我辯護權予以明確。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以下簡稱《刑訴規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v^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刑訴解釋》也分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我辯護權進行了具體規定。

在偵查階段,《刑事訴訟法》第120條、第121條、第122條對犯罪嫌疑人反駁、辯解等自我辯護權利進行了規定。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讓犯罪嫌疑人就犯罪行為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并為聾、啞犯罪嫌疑人提供幫助,以實現其自我辯護權。對于訊問筆錄,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也可以自我書寫供述。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9條規定,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并且對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拘役、拘留等強制措施時的自我辯護權進行了規定。《刑訴規則》規定了檢察院自偵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自我辯護權利。

在審查起訴階段,《刑事訴訟法》第173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這一次訊問不僅僅是為起訴充實證據,更重要的賦予了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階段行使自我辯護的法定權利。此時犯罪嫌疑人可以進一步重申自己的辯解,也可以向檢察院就不當的偵查行為進行申訴、控告。

在審判階段,刑訴法規定被告人出席庭前會議可就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發表意見;法庭調查時可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對物證、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等證據發表意見,并向證人、鑒定人等發問;法庭辯論時可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并與公訴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辯論;辯論終結后被告人享有最后陳述的權利。

《高法解釋》還進一步規定,經審判長準許,被告人可以向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發問;被告人可對法庭有疑問的證據作出補充或說明;被告人可對公訴人申請出示開庭前未移送人民法院的證據提出異議等具體辯護權利。

以上這些規范內容,構成了我國刑事訴訟中被追訴人行使自我辯護權的法律依據。

開庭自我辯護范文第17篇辯護權實質上是一個本能的反抗權,這類似于在生活中遭遇他人進攻而采取的一種反抗。倘若受到襲擊,人的第一反應可能是抱頭,是把自己最重要的部位保護住,以保全自己。

辯護與這一現象相似,沒有本質區別,是一種自然的條件反射。檢察機關一旦進攻、起訴,它指向的就是被追訴人的重大利益,如財產、人身自由、生命。如果司法不允許被追訴人反抗,不允許有任何條件反射,就是坐以待斃——這是不正義的,也是不自然的。

辯護權,作為刑事被追訴人全部程序性權利的核心,是被追訴方為保護自己的利益與龐大的公權力機器展開平等對抗的基礎。

在刑事訴訟中,強大的國家司法機關可以剝奪被追訴人的財產權、自由權甚至生命權,但是人格尊嚴、人道待遇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