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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政府申訴的范文第1篇向政府申訴的范文第1篇申訴人:蘇,男,漢族,現年66歲,家住湖南省安化縣平口鎮新興路81號。

申訴人因訴平口鎮人民政府不作為,縱容“惡霸”村官霸地刁難我等鄰居建房一案,不服安化縣人民法院(20xx)安行初字第49號《行政判決書》,提出上訴后亦不服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湘09行終24號(作“撤訴處理”)《行政裁定書》。特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依法撤銷《行政判決書》與《行政裁定書》,發回重審;收回公地;政府、法官均應依法擔責!

事實與理由:

一、附《行政上訴狀》(撤銷《行政判決書》之法理)。

二、撤銷《行政裁定書》之法理:

1、該《裁》違反【最高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原告或者上訴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

事實是申訴人我是有“正當理由”的:患嚴重的心腦血管病(中過風)、心臟病、肺結核等病;且于3月16日上午8點過50分(可查電話記錄)電話請示了益陽中院行政庭一女法官,得到她的“若有病須寫書面報告申請缺席判決”的提示;便遵囑于3月18日擬了個《因病申請缺席判決的報告》寄給益陽中院行政庭。該庭收悉后20余天里亦未提出任何異議。

令人置疑的是:4月12日下午4點過1分(亦可查電話記錄),該行政庭女法官竟然又給我電話,食言要我或請代理人于次日上午9時出庭!但為時已晚__我在深圳寶安女兒家,除非坐專機才能趕到益陽出庭!!!

2、該《裁》違反《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事實是,我于20xx年1月4日投寄《行政上訴狀》,益陽中院立案庭應于1月10日前收悉,但捱到4月13日才開庭。且在開庭后期間,哪怕你上訴人憂心如焚,電話打“爛”,訴苦“房屋已拆19個月”!可是,中院行政庭法官卻總是搪塞、推諉或不接電話!直捱到5月10日我才收到這份由郵局投遞的違法悖理的《行政裁定書》!使我揪心近半年期待益陽中院主持公道,贏了上訴官司好建房的美好愿望頃刻間化為泡影!__官司兜了一大圈后仍然回到“原地踏步”!但不同的是已進入“終裁”絕境的“原地踏步”!!!

縱觀上訴的全過程

,幡然醒悟:益陽中院行政庭法官開初就設了一個“套”,誘騙你上訴人“進套”,玩弄“死”你草民百姓沒商量!最終目的:庇護違法的“既得利益集團”權貴們__“惡霸”村官、瀆職的政府官員、枉法的一審法官全都逍遙法外、養尊處優、毫發無損!!!

更可悲、可恨、可怕的是多米諾骨牌效應:平口”黑”了,安化、益陽也跟著“黑”!暗無天日、民不聊生啊!!!

故懇請您明鑒,匡扶公平正義,依法發回重審,懲惡揚善,救黎民百姓于水火;不勝感恩戴德!

尊敬的

申訴人:蘇呈

附件:

1、《行政裁定書》

2、《行政上訴狀》

3、《因病申請缺席判決的報告》

4、《“惡霸”支書為何能長期賴霸公地報復刁難鄉鄰建房?!》

5、《強烈要求收回孟廣斌家所霸公地公巷!》

向政府申訴的范文第2篇申訴人:陳,女,**歲,族,**縣人,個體工商戶,住址同上,系羅之妻。

申訴人因不服**縣人民法院()鹽法行訴字第行政判決和**市中級人民法院()綿法行上字第號行政裁定,特依法向你院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訴人訴**縣人民政府之不應經租房屋而經租引起產權糾紛一案。

事實和理由:

申訴人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是一起落實解決私房改造遺留問題的案件。所爭執之房屋現為**縣**街號(與申訴人現住房為一個房號)。該房系申訴人羅之父羅于19xx年購得舊房后改建而成,面積平方米。羅在該房建成后因勞累過度吐血死亡。19xx年,申訴人羅之母王素容因后夫趙俊臣的成份問題與后夫一起被迫遷往農村居住。其時,申訴人羅尚且年幼,在城里投靠親友讀書,房屋鎖閉。此后,城關鎮(現云溪鎮)政府部門,未征得房主同意,擅自開門,先后安排東街伙食團和甜食店等單位使用,直至19xx年,城關鎮和縣房管部門將東街17號納入私房社會主義改造。19xx年經縣領導處理,該房全部退還房主,但在19xx年申訴人一家又被強行趕出。申訴人全家7口無處棲身,不斷申訴,要求退還私房。19xx年**縣人民政府以()號文件決定發還其中平方米作為補留住房。申訴人認為,東街17號確系申訴人一家的自住房,在私房改造前確無私人之間的租佃關系,此情況有本案一、二審代理律師的調查材料和知情的東街干部群眾證明,縣政府認為申訴人在私房改造前曾將該房出租作營業用房確無充分證據,因此,縣政府將其納入私改,實行經租,最后沒收該房,違反了國家關于經租房屋的有關政策,也不符合**省基本建設委員會川建委發()城號文件的規定,屬于不符合私改條件而私改,應予糾正。故申訴人一直向縣政府有關部門申訴,但均無結果,不得已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希望能依據《_行政訴訟法》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縣人民法院在已經受理此案(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費,至今尚未退還)的情況下,又以此案不屬于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圍為由裁定不予受理。上訴后,你院又以“最高人民法院,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于復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的有關事項的通知精神”為由,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致使申訴人有冤無處伸,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

申訴人認為,你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19xx年*月*日施行的《_行政訴訟法》開宗明義,在第1條中就指出了頒布行政訴訟法的目的是“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_常委會副委員長、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_同志在《關于《_行政訴訟法(草案)》的說明》中也指出:“根據憲法和黨的十三大的精神,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出發,適當擴大人民法院現行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私房改造問題是個歷史遺留問題,行政訴訟法當然不可能單獨列出,所以該法第11條規定的受案范圍才單列了第八項“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案件,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根據該條該項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本案,這樣做,也才能體現行政訴訟法的目的。

你院在()綿行上字第號行政裁定書中作為駁回上訴的理由提到的“最高法院,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于復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有關事項的通知,”想來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會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于19xx年*月**日發布的法(研)發()號文件《關于復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有關事項的通知》。該《通知》中指出了“私房因社會主義改造遺留問題一一應移送當地落實私房政策部門辦理”。申訴人認為,依據這一規定來確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也是錯誤的。第一,該《通知》只是提出了私房問題的一些處理方法,并不是對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規定;第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只是一個政府部門,既無立法權,又無司法解釋權,最高人民法院會同該部下發的文件并不具有司法解釋更不具有立法的效力;第三,該《通知》發布于19xx年*月**日,《行政訴訟法》生效于19**年*月*日,該《通知》顯然不能用來限制或解釋《行政訴訟法》。再者,本案是由縣人民政府直接作出行政決定的,已經剝奪了當事人提出復議的權利,人民法院又拒絕受理,如何能實現和保護憲法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

由于申訴人的私房被錯誤私改,申訴人一家受到了極大的損害,全家7口只有一人有戶口,子女入學、就業都無著落,全家僅靠申訴人擺地攤維持生計。為此,懇請貴院能依法撤銷原裁定,受理本案,以保障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省**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羅,陳

1.原向**縣人民法院提交的《行政起訴狀》一份。

2.**縣人民法院鹽法行訴字第號裁定書一份。

3.**市中級人民法院()綿法行上字第號行政裁定書一份。

向政府申訴的范文第3篇政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勞動社會保障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原審第三人:韓某,男,漢族。

申訴人XX有限公司與被申訴人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原審第三人韓某工傷行政確認一案,不服M市人民法院第X號行政判決及中級人民法院第號行政判決,現根據《_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特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1、請求撤銷M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X號行政判決及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第號行政判決。

2、本案的訴訟費用全部由被申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依據《_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第九條:對終審行政裁判的申訴,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再審:第二項:有新證據可能改變原裁判的;第三項:主要證據不充分或不具有證明力的;第五項:引用法律條文錯誤或者適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第八項:審判程序不合法,影響案件公正裁判的。

一、申訴事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具體理由如下:

一審、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第三人與申訴人的法定代表人x年以前都是在某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后申訴人的法人于x年設立xx有限公司(即申訴人)。因第三人與申訴人的法人系朋友關系,申訴人在員工緊缺時,第三人到申訴人處幫忙,工作內容特定,屬于勞務關系。x1年4月30日1x時許,第三人在噴漆時受傷,于x年6月26日向被申訴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被申訴人于x3年4月3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第三人受傷的性質屬于工傷。申訴人認為被申訴人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在第三人的受傷性質與受傷經過存在許多疑點的情況下便草率認定其為工傷,缺乏依據。而一審、二審法院在未經過調查核實的基礎下,便以此推定第三人工傷,嚴重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1、被申訴人工傷認定事實不清,沒有履行調查核實的義務。

第三人韓某自稱于x年3月5日到申訴人處工作,而申訴人公司在x年10月14日才注冊成立,針對第三人這種不誠實行為,被申訴人并沒有經過調查,對這一情況沒有核實就做出了錯誤的工傷認定,且被申訴人對第三人韓某的受傷經過、受傷地點、原因、治療時間等方面均未調查核實,沒有一個調查筆錄,就以此認定工傷,所以存在事實不清,沒有盡到一個政府機關應當以事實依據、法律基礎而作出行政行為的義務。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而一審、二審法院也均未調查核實作出相應判決。

2、第三人存在自傷、自殘的嫌疑。

第三人韓某于x1年4月30日受傷,被申訴人于x年6月26日受理第三人的工傷認定申請,其后針對第三人韓某受傷的真實經過未經實際查證便草率為其出具了工傷認定決定書。第三人在工傷認定申請表受傷經過簡述中稱自己在從事噴漆工作,在下午五點至六點時許被高壓油漆槍擊傷右手掌而因此便自認為是工傷。但根據正常的情況下高壓油漆槍應該是右手作業,假設第三人在正常的作業下被高壓油漆槍所傷,被傷的位置理應是左手而不是右手,且據現場目擊的工作人員稱:第三人韓某用右手握高壓油漆槍噴漆時,卻傷到了右手,他們也均表示奇怪與疑問,怎會傷到了右手?而且他的行為也嚴重的違反了公司安全操作規則。因此,針對第三人的受傷完全不排除自傷、誤傷的嫌疑,而被申訴人沒有調查核實這一真實情況便將第三人的受傷性質認定為工傷,完全屬于讓申訴人公司承擔全部過錯,對申訴人嚴重不公平。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自殘或自殺的不得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3、針對被申訴人的工傷認定,申訴人有新證據卻舉證不能。

因被申訴人下達的限期舉證通知明確規定為15日,故申訴人的舉證的時間應該為標準的法定15天,作為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理應嚴格執行法定期限,不能隨意行政、隨期行政。申訴人自x年x月3日收到被申訴人的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后一直積極準備相關證據與材料,后于同年x月12日又收到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關于第三人韓某的工傷認定舉證全部暫時停止,故申訴人本有的新證據即有關第三人受傷經過與事實的舉證材料一直沒有機會得到提交,直至被申訴人恢復了工傷認定程序也未以任何方式通知申訴人,也就是說被申訴人明確告知申訴人具有舉證權利卻又剝奪了申訴人的舉證權利,使本有新證據的申訴人無處提交、也沒有時間提交。

綜上所述,一審、二審法院在沒有經過質證調查清楚的情況下貿然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理應撤銷。

二、申請事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第九條第五項,具體理由如下:

1、一審、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違反法定程序。

根據中級人民法院第號行政判決書認定:“雖然被上訴人因上訴人針對勞動仲裁裁決書提起民事事實而中止工傷認定程序,但并未中止上訴人提交相關證據的權利。”前后邏輯嚴重矛盾,與法不通。作為國家的行政機關,因其做出了中止工傷認定的程序,那申訴人便理解認定為有關這一程序的所有活動都暫時停止進行了,而判決書上卻稱:“但并未中止上訴人提交相關證據的權利”豈不是前后不一?任意行政?因被申訴人作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為被中止了,而作為申訴人的xx有限公司的舉證權利卻未被中止,自相矛盾,難以令人信服。二審法院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國家也未對該行政行為有具體法律條文規范的情況便任意作出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2、二審法院民事、行政訴訟不分、相混淆,申訴人系標準的行政訴訟當事人。

中級人民法院第號行政判決書認定:“因上訴人系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故被上訴人在收到原審第三人補正的材料后,亦不需要履行告知上訴人恢復工傷認定程序的義務。”對于作出工傷認定書的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即被申訴人作為一個行政機關,故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理應是行政訴訟的當事人,而二審法院連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都無法分清的情況,隨意認定申訴人系民事訴訟當事人,便不需要通知,屬于嚴重認定錯誤。

三、申訴事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第九條第八項,具體理由如下:

1、暗箱操作,違反程序,故意規避、模糊事實,所做判決難以令人信服。

針對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號行政判決,認定:“因上訴人系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故被上訴人在收到原審第三人補正的材料后,亦不需要履行告知上訴人恢復工傷認定程序的義務。”申訴人作為行政訴訟當事人,在接收到被申訴人作出的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后,便一直在等待恢復工傷認定程序的通知,而法院卻認定不需要被申訴人履行告知申訴人恢復工傷認定程序的義務,毫無法律依據可言,任意執法,嚴重的違反了法定程序,二審法院故意模糊事實與被申訴人沆瀣一氣的行為做法,不得不讓申訴人懷疑二者存在暗箱操作的嫌疑。

2、被申訴人違反法定程序,剝奪了申訴人的舉證權利。

①、舉證期限為x天。x年x月3日申訴人收到工傷認定期限舉證通知書,x年x月12日申訴人收到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前后x天時間。

②、被申訴人未通知恢復工傷認定程序。自x3年x月12日至x3年4月3日期間,被申訴人未告知核實恢復工傷認定程序,申訴人始終在等待恢復工傷認定程序準備舉證。

③、被申訴人收齊工傷認定材料至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最多兩天時間。申訴人于x3年3月2x日收到了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第三人在x3年3月2x日收到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被申訴人收齊工傷認定的最后一份材料最早是在x3年4月1日。被申訴人于x3年4月3日作出了工傷認定書。從收到判決書到作出工傷認定書一共兩天時間,也就是說被申訴人給申訴人的工傷認定限期舉證總共12天,不足15天的法定期限,嚴重違反了法定程序。且被申訴人沒有下達恢復工傷認定程序的通知,也沒有下達重新受理工傷認定程序的通知,使申訴人不知道該何時啟動工傷認定程序、何時恢復認定程序,嚴重侵犯了申訴人的合法權利。

根據《_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_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七條之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

(一)、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的。

因此,被申訴人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工傷認定必然無效,應予撤銷,而一審、二審法院沒有根據該事實作出相應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違反法定程序。

綜上所述,一審、二審法院審理此案在事實沒有查清、依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下隨意認定,任意判決,侵犯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申訴人特根據《_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向M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請求依法撤銷第X號行政判決與中院第號行政判決。

M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向政府申訴的范文第4篇申訴人:陳××,女,××歲,漢族,××縣人,個體工商戶,住址同上,系羅××之妻。申訴人因不服××縣人民法院(××)綿法行上字第××號行政裁定,特依法向你院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訴人訴××縣人民政府之不應經租房屋而經租產權糾紛一案。

事實和理由:

申訴人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一起落實解決私房改造遺留問題的案件。所爭執之房屋現為××縣××街××號(與申訴人現住房為一個房號)。該房系申訴人羅××之父羅云藻于19××年購得舊房后改建而成,面積平方米。羅云藻在該房建成后因勞累過度吐血死亡。19××年,申訴人羅××之母王素容因后夫趙俊臣的成份問題與后夫一起被迫遷往農村居住。其時,申訴人羅××尚且年幼,在城里投靠親友讀書,房屋鎖閉。此后,城關鎮(現云溪鎮)政府部門,未征得房主同意,擅自開門,先后安排東街伙食團和甜食店等單位使用,直至19××年,城關鎮和縣房管部門將東街17號納入私房社會主義改造。19××年經縣領導處理,該房全部退還房主,但在19××年申訴人一家又被強行趕出。申訴人全家7口無處棲身,不斷申訴,要求退還私房。19××年××縣人民政府以(××)××號文件決定發還其中平方米作為補留住房。申訴人認為,東街17號確系申訴人一家的自住房,在私房改造前確無私人之間的租佃關系,此情況有本案一、二審代理律師的調查材料和知情的東街干部群眾證明,縣政府認將其納入私改,實行經租,最后沒收改房,違反了國家關于經租房屋的有關政策,也不符合××省基本建設委員會川建委發(××)城××號文件的規定,屬于不符合私改條件而私改,應予糾正。故申訴人一直向縣政府有關部門申訴,但均無結果,不得已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希望能依據《_行政訴訟法》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縣人民法院在已經受理此案(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費,至今尚未退還)的情況下,又以此案不屬于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圍為由不予受理。上訴后,你院又以“最高人民法院,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于復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的有關事項的通知精神”為由,裁定駁回上訴,致使申訴人有冤無處伸,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

申訴人認為,你院裁定駁回上訴,維護原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19××年×月×日施行的《_行政訴訟法》開宗明義,在第1條中就指出了頒布行政訴訟法的目的是“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_常委會副委員長、法制工作委員副主任_同志在《關于〈_行政訴訟法(草案)〉的說明》中也指出:“根據憲法和黨的十三大精神,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出發,適當擴大人民法院現行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私房改造問題是個歷史遺留問題,行政訴訟法當然不可能單獨列出,所以該法第11條規定的受案范圍才單列了第八項“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案件,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根據該條該項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本案,這樣做,也才能體現行政訴訟法的目的。

你院在(××)綿行上字第××號行政裁定中作為駁回上訴的理由提到的“最高法院,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于復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有關事項的通知”,想來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會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于19××年×月×日發布的法(研)發(××)××號文件《關于復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有關事項的通知》。該《通知》中指出了“私房因社會主義改造遺留問題一一應移送當地落實私房政策部門辦理”。申訴人認為,依據這一規定來確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也是錯誤的。第一,該《通知》只是提出了私房問題的一些處理方法并不是對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規定;第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只是一個政府部門,既無立法權,又無司法解釋權,最高人民法院會同該部下發的文件并不具有司法解釋更不具有立法效力;第三,該《通知》發布于19××年×月×日,《行政訴訟法》。生效于19××年×月×日再者,本案是由縣人民政府直接作出行政決定的,人民法院拒絕受理,如何能實現和保護憲法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

由于申訴人的私房被錯誤私改,申訴人一家受到了極大的損害,全家7口只有一人有戶口,子女入學、就業都無著落,全家僅靠申訴人擺地攤維持生計。為此,懇請貴院能依法撤銷原裁定,受理本案,以保障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省××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年×月×日

一、《行政起訴狀》副本兩份;

二、××縣人民法院鹽法行訴字第××號裁定書一份;

三、××市中級人民法院(××)綿法行上字第××號行政裁定書一份

向政府申訴的范文第5篇申訴人(原審原告):*縣A村委1社

法定代表人:

申訴人(原審原告):*縣A村委2社

法定代表人:

申訴人(原審原告):*縣A村委3社

法定代表人:

申訴人(原審原告):*縣A村委4社

法定代表人:

申訴人(原審原告):*縣A村委5社

法定代表人:

申訴人(原審原告):*縣A村委6社

法定代表人:

申訴人(原審原告):*縣A村委7社

法定代表人:

申訴人(原審原告):*縣A村委8社

法定代表人:

申訴人(原審原告):*縣A村委9社

法定代表人:

申訴人(原審原告):*縣A村委10社

法定代表人:

申訴人(原審原告):*縣A村委11社

法定代表人:

申訴人(原審原告):*縣A村委12社

法定代表人: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縣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縣長。

被申訴人(原審第三人):*縣B村委

法定代表人:

被申訴人(原審第三人):*縣B村委10社

法定代表人:

被申訴人(原審第三人):*縣B村委11社

法定代表人:

被申訴人(原審原告):*縣B村委12社

法定代表人:

申訴人不服*省高級人民法院(x8)*行再字第*號行政判決書、*市中級人民法院(x5)*市行終字第*號行政判決書、*縣人民法院(x5)*行初字第*號行政判決書,特向*省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請求依法提出抗訴。

請求事項:

一、依法撤銷*高級人民法院(x8)*行再字第*號行政判決書、*市中級人民法院(x5)*市行終字第*號行政判決書、*縣人民法院(x5)*行初字第*號行政判決書;

二、依法撤銷*縣人民政府做出的*政行處字(x4)第*號山林權屬爭議案件行政處理決定書。

事實及理由:

一、申訴人主張權屬的山場范圍及歷史簡況。

申訴人主張權屬的山場位于銀山,由山頂而下沿銀江直至山底以南,北面不爭執。申訴人原屬于甲縣管轄,申訴人主張權屬的山場界線屬于原甲縣與乙縣的邊界線。1960年4月,申訴人由甲縣劃歸乙縣管轄,其所屬土地隨之轉移乙縣轄區。劃歸乙縣后,申訴人從來沒有與一直屬于乙縣管轄的B村委合并,各轄區山林土地一直遵循原兩縣的邊界線管理和管業。歷史以來,爭議山場的水源流向申訴人修建了上千年的幾十條渠道(涵道),供申訴人4000余畝農田灌溉和廣大村民生活用水。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一)、《民國三十六年的分家合同》不能證明原判決認定的爭議山場屬于原*村地主山場。

《民國三十六年的分家合同》中有“銀山水源山二份”、“小井眼一塊”的字樣,本案爭執的銀山面積多達5000畝,分南北兩面,“二份”、“一塊”的字樣不可能包括本案整個銀山爭執范圍,更不能證明包括申訴人主張權屬的南面山場。如果該合同包括整個銀山,而標明“二份”、“一塊”的字樣就毫無意義!由此原判決以《民國三十六年的分家合同》認定“銀山屬原*自然村等村封建地主山場”明顯證據不足。

(二)、原判決認定銀山“土改時予以沒收未作分配,由當時的B鄉管理”與事實不符。

其一,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本案整個爭執范圍原屬于*村地主山場,從而不存在整個銀山“土改時予以沒收”。其二,土改時申訴人尚屬于甲縣管轄,即便乙縣土改也改不到甲縣!因此,屬于申訴人的銀山南面山場不可能被B鄉“土改時予以沒收”。

(三)、《1962年B公社處理意見》(以下簡稱“B公社62意見”)不足以證明B村委對銀山行使了權屬管業,更不能證明對申訴人南面山場進行了管理和管業。

原判決以《B公社62意見》規定的“為了保護好水源,如銀山……一帶由公社管理……”認定銀山由B村委(原來的B公社)管理,存在下列問題:

首先,該意見第一段最后一句規定:“請各生產隊干部、社員認真研究討論,通過社員代表會,正式通過……”,由此表明,《B公社62意見》沒有經過社員代表大會正式通過,不足以證明B村委對銀山實際管理。

其次,根據《人民公社六十條》(草案和修正草案)的規定可知,“公社”對其轄區各生產隊的山林土地的“管理”系行政管理職能,不是所有權能;鄉和公社一級組織一般不屬于山林土地權屬主體,即使原屬于鄉或公社的山林土地也要下放給各生產隊,因而當時的B公社不具有山林土地權屬主體資格。

其三,即使該意見出現“銀山”二字,也不足以證明整個5000畝銀山歸B村委管理,不足以證明當時的B公社管理范圍包括了申訴人主張權屬的南面山場。

(四)、B村委出具的燒炭協議等其他證據問題。

如上所述,B村委出具的燒炭協議等其他證據同樣不能證明B村委在申訴人的南面山場行使權屬管業,在山場北面一帶燒炭等管理、受益與申訴人南面無關。如果有涉及南面的行為,也未取得申訴人同意,屬于侵權行為。

三、銀山南面山場權屬申訴人所有這一事實歷史悠久、真實可信、不容否定。

(一)、幾十條涵道充分證明銀山歷史以來屬于申訴人水源山。

早在千百年以前,申訴人4000多畝農田需要銀山的水源灌溉,為此申訴人修建了十幾條明渠,幾十條暗渠,渠道(涵道)名稱有:獨涵、下涵、吝田涵等等。銀山水源流經幾十條渠道分別通往申訴人的農田和村莊,至今依然供申訴人村民的生產、生活用水。這些涵道歷史悠久,類似新疆的“坎兒井”,具有重要的考古價值,更是本案十分重要的土地確權證據,能充分證明銀山系申訴人水源山這一事實。但從始至終,政府和法院辦案人員對這些與申訴人主張山場權屬息息相關的涵道置之不理、極力回避。

(二)、原甲縣志證明銀山以南歷史以來權屬申訴人所有。

民國十八年版甲縣志說明,銀山由山頂至銀江以南為甲縣,以北為乙縣;同時記載有銀江(銀山天然形成的江)及引水涵道(獨田港、吝田港等)。原判決認為:“1992年甲縣志點校本,其關于銀山、銀江之內容是復制民國十八年版甲縣志內容,亦非正式版縣志,不能作為本案定案依據。”其否定理由犯了嚴重的邏輯性錯誤。

第一,申訴人向原審法院提供的1992年甲縣志點校本,來源于甲縣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該書注明其內容系復制民國十八年版甲縣志,由此說明民國十八年版甲縣志是真實存在的。復制版不是復印件,其載體是一本正規出版社出版的書籍,內容與原版一致,只不過在原版的基礎上加了標點符號;又之所以稱為“點校本”,因為經過歷史的發展變化,甲縣的人文、轄區等也發生了改變(比如申訴人已由甲縣劃歸乙縣管轄),縣志辦需要修正原縣志內容,故而稱為“點校本”。由此可知,如果1992甲縣志不是復制民國十八年版內容的點校本,而是修正了的正式版,其內容就不再記載銀山了,反而不能作為本案定案依據,正是“復制版”、“非正式版”,才恰好能作為本案定案依據!

第二,原判決對縣志記載的原兩縣邊界線不采信,那么請問,1960年4月以前甲縣與乙縣在本案爭執處的邊界線在哪里?!原判決應該證明原甲縣與乙縣在本案爭執處的邊界線,由此否定申訴人所主張土地權屬界線的錯誤性,這樣才具有說服力,否則難以令人信服!

(三)、1962年1月5日A大隊全體社員代表大會一致通過《關于水塘、水田、涵道、堰壩、水源山場的決議》(以下簡稱“A大隊62決議”)真實、有效,足以證實申訴人對銀山及引水涵道的管理和管業事實。

《A大隊62決議》規定了銀山相關引水涵道安排給各生產隊管理和維護,并規定“加強對我的水源山東山、銀山的管理和保護”,證明申訴人對銀山及引水涵道管理和管業事實。但原判決以“該決議無簽名、無落款和加蓋公章”為由不予采信。申訴人認為該理由是不成立的。

第一,上世紀六十年代初期,我國實行重要的農業政策,即“四固定”。《B公社62意見》和《A大隊62決議》均出現在這一時期,充分體現當時各地執行農業政策的緊迫性、嚴肅性和重要性。因此,《A大隊62決議》的出現與國家的重要政策緊密相連,不是寫著玩的,沒有簽名蓋章不足以說明它不真實。同時,該決議不僅規定了對銀山進行管理和保護,還規定了將獨涵、下涵、吝田涵等等銀山引水涵道分別落實到各生產隊管理。這些涵道毫無疑問屬于申訴人(原A大隊)所有,難道《A大隊62決議》規定由申訴人管理這些涵道會有假不能采信嗎?如果不是申訴人管理的,那是誰管理的?!

第二,當時的申訴人屬于生產大隊(A大隊),根據《六十條》的規定,生產大隊屬于鄉或公社的下一級組織。當時的B公社比A大隊地位高一級,其制作的《B公社62意見》代表“公社”的單方意志,體現基層政府的_,必須有落款和公章。而《A大隊62決議》標題下注明:“六二年元月五日全體社員代表大會一致通過”,由此說明,該決議內容已經正式通過,它代表全體村民的共同意志。對于當時的生產大隊能夠把村民會議內容手寫成如此規范的書面決議已經很不錯了,怎么能苛求非要簽名蓋章不可!?

由上可見,原判決強求申訴人《A大隊62決議》須簽名或蓋章才能采信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A大隊62決議》的內容與申訴人提舉的其他證據和事實吻合,具有關聯性、合法性、真實性,足以采信。

(四)、《五三協議》復印件與其他證據證明內容吻合,證明銀山以南屬于申訴人所有。

申訴人提供的《五三協議》復印件,由于年代久遠,保管不善,沒有找到原件。但該復印件與申訴人的其他證據所證明的內容吻合,因此可以采信。

(五)、申訴人劃歸乙縣后,山林土地沒有變動,“四固定”也沒有把申訴人管業的銀山南面固定給本案其他當事人,仍以歷史習慣管業。

在本案發生前,申訴人村民在爭執山上燒炭、砍柴、建房、葬墳墓,山上有舊村遺址、墓碑,另有燒炭合同,證明申訴人歷史以來對爭議山場行使所有權權能。

申訴人主張權屬的證據有:甲縣志、涵道現況、《62決議》、燒炭合同、舊村遺址、墓碑等。

終上所述,銀山由銀江以南,權屬申訴人所有,原判決維持*縣人民政府處理決定,確認銀山屬于B村委所有,屬于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法院用一紙法律文書否定千百年的歷史真相,否定幾代地方史志編纂人員歷經千百年考證的縣志史料,否定修建了千百年而現實依然存在的引水渠道,令申訴人悲憤至極!為了還事實真相,給毫無關系背景的老百姓一個公平、公正說理的機會,申訴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特提出申訴,提請省人民檢察院抗訴。懇請支持!

*省人民檢察院

申訴人:A村委第1、2、3、4、5、6、7、8、9、10、11、12經濟合作社

1社社長:2社社長:

3社社長:4社社長:

5社社長:6社社長:

7社社長:8社社長:

9社社長:10社社長:

11社社長:12社社長:

年月日

向政府申訴的范文第6篇——珍藏這份收獲,再啟程

四個星期的見習生活即將結束,自己很榮幸能夠成為這第六批102名大學生進省政府的一員,同時我也很珍惜這次見習的機會,期待自己能夠從這段經歷中學有所得、行有所獲。

首先,在這一個月中,很幸運通過這段經歷獲得了對自己所學專業的重新的認識。我被分到了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進行見習,初到局里時自己對這個部門的認識也很模糊,只見到局里老師整天忙著辦理各種業務,辦公室里總是會有形形色色的協會、商會等辦理業務的人們。帶我的老師首先讓我從了解局里的基本業務入手,給了我一整套的關于社會組織的書籍和關于社會組織的一整年的文件,通過整整一個下午對文件的翻閱逐漸對部門的事務有了大致的了解,慢慢的從第二天起我一邊翻閱老師給我的書籍,并且偶爾旁聽辦理業務的一些事項自己并做簡單的筆記。我所學的社會工作專業經常在與同學的交流中很少會有較高的認知度,然而隨著自己對局里事務的了解并且在和老師的交流中認識到自己專業的價值體現,尤其在當下政府大力發展各類社會組織,社會組織的發展良莠不齊,缺乏大量的社會工作人才投入到社會組織的發展與建設中去。自己認識到專業的真正價值不僅僅是從書本上了解到的“助人自助”的專業價值理念,更重要的是投入到社會的轉型與發展中去,使專業人才的個人價值與社會價值實現兩者的統一。

其次,使我重新認識了公務員這一職業,更體會到了“為人民服務”這五個字背后沉甸甸的份量。公務員這一個職業也許在很多人們的眼中,“清閑、安穩、收入好”成了它的代名詞,也會逐漸的對于很多尚未深諳世事的學生們產生很多擇業與選擇上的影響。然而,這一個月的“公務員”經歷,讓我對這份職業產生了一種敬畏感,或許其中很大的一部分是被這個群體的工作行為所感動。很多人原來會說,公務員上班時間少、活輕松、而且工資好,通過這四個星期的經歷我想說:“早上八點的上班時間,從來沒有見到過局里的任何一位老師遲到,中午的休息時間而他們總是在電腦前敲打著各種文件和資料,下午五點半的下班時間但是加班到六點之后幾乎是常態,難道這每天10個小時的緊張工作就是所謂的‘時間少、活輕松’?!”然而深思起來,你會發現很多時候,我們缺少的是一份最起碼的尊重,一種對于一份職業應有的尊重。我們深惡痛絕的聚焦著貪污腐敗、公款消費等等這些負面信息的時候,一時過激甚至一言概之的使“公務員”這個群體頗具爭議。但是,當我們去辦理事務的時候他們卻不會有任何的埋怨與抱怨,而是依舊任勞任怨的堅持在工作崗位,這些一直為我們默默的奉獻著的公務員們,負面信息的過分渲染使我們缺失了對他們最起碼的尊重。四個星期的時間不長,但足以讓我認識這份職業的責任與使命的份量之重,我相信公眾的尊重與理解是對默默奉獻的公務員們最大的回報。

最后,我想應該懷一顆感恩之心來感恩這段見習的經歷。感恩這次見習中一直為我們協調與指導的各個部門的老師們,是他們不顧自己工作的辛苦,為我們提供各種服務,才能使我們的見習活動順利的開展,讓我們這些高校中的大學生零距離的接觸到政府的工作并且鍛煉自己。感恩這次見習其他高校的小伙伴們,這一段共同的經歷讓我們互相認識與交流,收獲了一份特殊的友誼。心懷感恩,珍藏這份收獲;莫懼前路,再啟程,勇者無畏。

向政府申訴的范文第7篇1、我們是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參加通遼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在2013年、2014年連續兩年面向全社會公開招聘教師正規考試、嚴格審核、競爭上崗的教師。

2、上崗初期領導也多次在招聘的相關會議上清楚承諾“同工同酬”與在編教師同等待遇。就此我們幾年來相信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的承諾和公信力,努力工作、積極進取、無怨無悔。

3、我們始終相信我們的黨和政府的公信力,但現在,辛辛苦苦的工作卻沒有得到“同工同酬”待遇,既沒有蘇木鄉鎮補貼,工資上調也與我們無關,這使我們很傷心。我們從來沒要求過提高待遇,我們相信政府不會失信于民,一定會履行當時的承諾。

對此我們有以下兩個異議:1、我們的各項保險是否和在編人員一致,包括退休后的相關工資待遇以及發放標準,請指出;2、目前在編人員在進行蘇木鄉鎮補貼、工資調整,我們是同工同酬人員以上這些皆將我們剔除在外,為什么?請明確指出;

向政府申訴的范文第8篇Madame,Monsieur,

Enjuilletdernier,lorsquej’aiachetéunnouveaumobileàcartedansvotreboutique,j’aipréciséauvendeurquej’avaisbesoind’unportablemepermettantdetéléphonerdel’étranger.Ilfonctionnaitnormalementdepuisl’Espagne,mais,enoctobre,àmonarrivéeàMontréal(Canada),j’aiconstatéqu’ilétaitimpossibledetéléphoner.J’aidonccontactévotreserviceclientsquim’aditd’abordquejen’avaispasla,cequej’aidepuis5ans;puisquejen’avaisplusdecrédit(jedisposaisde50€);etfinalementquemonappareilprésentaitundysfonctionnement.

àmonretourenFrance,unautrevendeurdevotreboutiquem’aditquelapuissancedecetappareilétaittropfaiblepourlesappelslointains.Enconséquence,j’aid?acheterunautremobile!Vouscomprendrez,jel’espère,monvifmécontentementsurvosservices.

C’estpourquoi,jevousdemandeaujourd’huinonseulementleremboursementintégraldumobile,maiségalementlesfraisdetéléphoneavecvotreserviceclients(49$).

Danscetteattente,recevez,Madame,Monsieur,messalutationsdistinguées.

(211mots)

向政府申訴的范文第9篇1.我們是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參加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面向全市二連戶籍大學生公開招聘、正規考試、嚴格審核、競爭上崗的社區勞動、民政協理員。

2.上崗初期,時任二連浩特市黨委書記鄧月樓帶領市政府各級領導、勞動、民政局等一行人作為二連市委、市政府政府和各有關單位的代表來到烏蘭區街道辦市處調研時,清楚承諾27名社區勞動、民政協理員在社區實習,實習期滿兩年,按事業編制人員待遇安置。就此我們兩年來堅信政府的承諾和公信力,努力工作,積極進取,無怨無悔。

3.協理員工作地點是在最基層的社區,環境雖然艱苦,但我們深知它是政府與人民群眾聯系的重要紐帶。為了做好社區協理員的工作,首先,我們以服務群眾為重點,認真做好居民群眾利益無小事的服務的工作,隨著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社區居民對居住環境、生活質量、精神文化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呈現多樣化的趨勢。所以,要根據居民群眾的需求,整合資源,開展多層次、多樣化的服務。我們每個社區協理員都深知自己擔負本職工作的重要性,一定要有一顆敬業的心和扎實業務知識水平,要履行好自己崗位職責,做好社區每一項工作,增強“以人為本服務居民”的責任意識,提升服務居民的工作能力。

多傾聽居民群眾呼聲,把居民群眾工作做深、做細、做實,以凝聚人心,理順情緒,化解矛盾,最終實現社會的和諧穩定,從而使居民群眾對社區的認同和歸屬感。與此同時,我們也充滿了無數的辛酸與委屈,方方面面,有來自上級領導給予的壓力,有居民對我們工作不理解帶來的反感情緒與行為。工作初期為了能夠全面的登記居民臺賬除了上班時間去入戶我們還放棄休息時間在中午、晚上、星期六、日進行登記,卻經常遭到某些居民的數落,甚至拒絕開門。為了工作我們苦口婆心的勸說,耐心的解釋,一心只想做好工作,和居民搞好關系。類似情況在這2年來不計其數,甚至有的協理員曾經遭到砸玻璃,劃相片的無禮行為。

除了我們的本職的勞動就業、民政工作以外我們還協助街道辦事處及相關單位在環境衛生、計劃生育、人口普查、治安等等,例如我們還在20xx年5月—7月參加了自治區全員信息的采集和錄入的工作,從5月到6月我們進行了全市人員信息的采集,在整個氣溫均值達到38度的7月我們每日都做著從早晨6點開始至晚上8點結束的錄入工作,在這個時間段我們是一直堅持,午飯也是在單位湊合著吃點兒,有的時候累了坐在椅子上就睡著了,但我們從未抱怨過,我們知道只有努力工作才能得到各位領導的肯定。

在“”””事件當中我們組成的治安小組與市公安局同志一起在我市的各個小區全天24小時輪流值班,在此過程中我們必須仔細的觀察每個進出居民的言語表情、行動跡象,曾發現可疑青年聚集開車想去往呼市方向,我們其中任何一員從未畏懼過各種危險,只想為政府減輕壓力盡一點微薄之力,為人民群眾能夠安定的生活排憂解難。

4.我們辛辛苦苦的在基層付出了兩年最寶貴的年華,把青春揮灑到了我們最熱愛的這片故土,沒有功勞也有苦勞啊!這兩年我們不怕待遇低,不怕環境差,不怕居民的不理解,因為我們相信我們的黨和政府會理解和支持我們,可現在,辛辛苦苦的工作沒有得到政府的認可,反而得到的是這2年的工作不算需要重新開始,這讓我們太傷心了,目前,我們現在都已經成家,僅靠1100(扣3險前)元的生活補貼遠遠不夠一個家庭的生活開銷。兩年來,我們從來沒有要求政府給我們提高任何待遇,我們相信政府不會失信于民,一定會屢行當時的承諾。

5.政府說想成為事業編待遇必須參加近期的考試,對此決定,我們有四個異議:第一,我們都具有二連市戶籍,是20xx年二連浩特市解決大學生就業問題公開招考的就業待轉正的人員,怎能又讓我們參加20xx年解決大學生就業公開考試中在考試呢?況且哪個單位正式員工是通過2次考試轉正的,請指出。有人說我們就是按臨時工招的,但各單位哪個臨時工是通過考試選出的呢?請明確指出。第二,20xx年,我們協理員在實習期間,二連政府公開招考事業編制人員規定,經考試被機關、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未滿2年的工作人員不得考試,

如果早打算考試為什么那個時候不讓參加,這不是說明對我們另有安排嗎?這無形中不是耽誤我們的前程。第三,27名協理員中年齡最大的都已經33歲,超出報名條件,還有兩位女同志已經懷孕,其中有一名快要臨產,這樣的情況我們能怎么參加考試呢?第四,根據二連浩特公開招考的前三批社區工作人員,現都以享受事業編待遇,為什么輪到我們就被解釋為時代不同,請問,社會主義中國,經濟在快速穩步的發展,物價向天價一樣在飛速的增長,各位正式工作人員的工資是不是也隨著時代的不同在增長呢?而進步的社會沒讓我們大學生社區協理員比前三期社區協理員的安置和待遇享受更高更反而背道而馳了?這是為什么?我們繼續拿1100元的生活補助(扣除保險847元),請問各位有誰能在日益增長的消費水平下用847元度過一個月呢?我們算過一筆帳XXX(此處王菲出賬單)。

向政府申訴的范文第10篇敬愛的院系領導:

你們好!我叫xxx,_黨員,現為xxx專業xx班的學生。作為xx大學的學子,我感到無比的驕傲和自豪!回首進入大學這三年多以來,我已經明顯感覺到各個方面都取得了進步。秉承著“厚德博學筑基建業”的校訓,在嚴謹的學校氛圍中,感到自己正在穩步前進,不斷向著自己的理想接近!做為一名大學生而深深知道,當今社會競爭如此之激烈,要想成為一個對社會、對國家、對人民有用的人,必須堅持德智體美等各方面全面發展,品學兼優,綜合素質過硬,且有所專長的人。也正是如此,進入大學三年多以來,始終嚴于律己,在各方面嚴格要求自己,向著既定目標不斷努力奮斗!我認為我在各方面均符合xx省政府獎學金的'條件,故提出xx省政府獎學金的申請。

一、學習刻苦、成績優秀

作為學生我始終牢記:學習是學生的第一要務。在過去的三年中,我刻苦學習。努力務實,抓緊分分秒秒努力學習專業知識,同時博覽群書,拓寬知識面。“寶劍鋒從磨礪出,梅花香自苦寒來。”在老師、同學們的指導幫助下,我取得了比較理想的成績:在20xx—20xx學年,班級第一,專業排名第五,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和優秀學生稱號;在20xx—20xx學年,平均分為,各門成績均在80分以上,班級第一名,在專業排名第二,獲得優秀學生一等獎學金和優秀學生稱號,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和優秀學生稱號。此外在大一和大二期間一次性通過國家計算機二級考試和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四級分數為612分,名列學院第一名,六級分數為571分,綜合測評中各德智體各項成績均為a,在本20xx—20xx學年,平均分為,班級第一名,在專業排名第二。看著自己用汗水換來的成績,我知道自己在不斷進步,但又深知這點努力是不夠的,需要持之以恒再接再厲,以取得更大的進步。

二、省級以上競賽中獲獎、學術研究潛力大

我在20xx年四月份參加全國大學生英語競賽,并獲得國家三等獎,并被老師鼓勵參加20xx年四月份參加全國大學生英語競賽,并獲得國家一等獎。在大一期間,參加了機電學院diy電子科技協會組織的單片機培訓,課程結束后被推薦進入科技225實驗室,此后在于復生教授的諄諄教導下先后學會了protel,proteus,solidworks等專業軟件,vb,delphi等編程軟件以及photoshop等實用軟件,為今后的發展奠定了基礎。在大二期間著手學習專利及論文的發表,先后參加了于教授組織的triz創新理論培訓,專利培訓以及論文講座。

在大三一開始就著手于專利的發表,專利講座結束后在于教授的指導下申請了“一種溫、濕度自我激勵鼠標”和“一種車載自動收集垃圾機器人”“基于彩色軟管的焊縫自動識別裝置”“一種可自動調音的耳機”等多項發明專利,如今“一種車載自動收集垃圾機器人”“基于彩色軟管的焊縫自動識別裝置”均已授權。在實驗室學習期間,還參與三自由機器人等多項成果的設計。

20xx年xx省機器人大賽中獲得一、二、三等獎各一項。

三、思想進步、緊跟黨走

大學是人生成長的重要階段,我特別注重思想的發展和成熟,培養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和世界觀,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覺悟。一直以來都積極向黨組織靠攏。在大一時就遞交了入黨申請書,并努力學習黨的基本理念基本綱領,表現優異成為繼班干部后的第一批發展對象,并且時刻以_黨員的標準來嚴格要求自己,時刻以先進正確的思想和理念武裝自己的頭腦,永記黨的宗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在平時學習、工作和生活中更是嚴格要求自己,力爭做到工作中任勞任怨時時處處在同學中起表率作用。在思想上積極要求進步,樹立了良好的人生觀和道德觀;積極參加黨課的學習,并在大二下學期正式成為一名預備黨員。現已是正式黨員,我更是嚴格要求自己,時時以黨員的八項標準來規范自己的言行。

四、工作出色、認真負責

工作中我認真勤懇的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以全心全意為同學服務為自己的宗旨和熱心誠懇、樂觀向上的工作態度認真做好每一件任務,并積極配合院、系和班級的各項工作,得到老師和同學們的一致好評。并能主動擔任課代表,為同學老師收發作業安排實驗,兢兢業業,勤勤懇懇,時刻提醒自己不能因為自己一時失誤耽誤同學們的學習。此外大一到大三一直是成型教研室主任袁文生教授的學生助理,跟教研室的老師們關系融洽。因為有編程基礎以及單片機上下通信的起步,教研室的王忠雷老師便允許我跟著學習delphi,和高一屆的師兄師姐們組成團隊,為將來參加比賽或者做項目打基礎。由于工作認真出色,第二、三學期被袁教授留任,繼續擔任其學生助理。現在雖已退崗,還是時常幫老師打掃一下衛生,一直很受老師信任。

五、知識面廣闊、積極參加社會實踐活動

目前我在學習本專業之余利用課余時間輔修了英語雙學位,雖然本專業和英語專業的課程都很沉重,但是依然堅持,因為我覺得時間就像是海綿里的水,只要去擠就會有的,何況此時不擠,更待何時呢?機械專業是一門實用性很強的學科,光有理論是不行的,深知此理,我還在暑假期間積極參加社會實踐,在一家半自動化的罐頭廠負責軋制瓶蓋處,了解了一些機器的特性,為自己的專業學習增添了不少益處。在社會實踐方面,并且積極參加各種實踐活動,“紙上得來終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我還在暑假期都參加了社會實踐活動,學習與實踐相結合,多方面提升個人素質。

“路漫漫其修遠兮,吾將上下而求索”。在未來的生活中,我將以百倍的信心和萬分的努力去迎接更大的挑戰,用辛勤的汗水和默默的耕耘譜寫更美好的明天!

敬禮!

申請人:xxx

xx年xx月xx日

向政府申訴的范文第11篇申訴人: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朱XX,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蘇XX,XX市XX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丘XX,XX市XX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訴人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中行上字第XX號行政裁定書裁定,根據《_民事訴訟法(試行)》第四十四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提出申訴。請貴院撤銷上述行政裁定書,依法重新處理。

向政府申訴的范文第12篇申訴人:蒙,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

申訴請求:

申訴人不服XX縣人民法院()環行審復字第5號行政裁定書裁定,依法提出申訴,請貴院撤銷上述行政裁定書,依法重新處理。

事實與理由:

x年12月23日,貴院以()環行審復字第5號行政裁定書裁定:“對毛南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于x年7月16日作出的環國土資處字【】87號土地行政處罰決定書,準予強制執行,由毛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申訴人認為,該裁定違反了《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且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當予以撤銷。具體理由為:

一、環縣政府及國土局依法具有實施強制拆除的法定職權,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無法律依據

(一)法律明確規定違法建筑強制拆除的主體為行政機關,法院不能隨意將行政執行轉為司法執行

行政機關具有對違法建筑物的強制拆除權,該權力由法律所賦予,分別由《行政強制法》和《城鄉規劃法》規定。具體為:

(1)《行政強制法》第44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2)《城鄉規劃法》第68條規定,“城鄉規劃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無論是依據《行政強制法》還是《城鄉規劃法》,拆除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的強制拆除權均屬于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法定職權,縣級以上政府可以責成規劃、土地、建設、城管等相關部門具體實施強制拆除的法定職權,人民法院不應再予以執行,非依法律規定,行政機關也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行政強制法》第44條與《土地管理法》第83條規定有沖突,應適用新法優于舊法的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83條規定行政機關可以申請法院執行拆除違法占地的違法建筑。該條規定:“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該條文規定與《行政強制法》第44條規定是有沖突的,那么對沖突的法律條文該如何適用?《立法法》規定了法律沖突的適用原則。《立法法》第83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制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這一規定確立了法律適用的一項基本原則,即特別規定優于一般規定、新法優于舊法原則。《行政強制法》和《土地管理法》均為全國_常務委員會制定,前者為新法,后者為舊法,依據《立法法》的規定,《行政強制法》的效力優于《土地管理法》。

因此,《行政強制法》第44條規定與《土地管理法》第83條規定有沖突,應適用新法優于舊法的規定。XX縣政府和國土局在《行政強制法》施行之后自己具有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職權,不能選擇向貴法院申請強制拆除違法建筑。在XX縣國土資源局選擇向貴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情況下,貴院應當依法裁定由其自行執行。

二、貴院參照《最高院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決定》作出裁定,明顯適用法律錯誤

x年4月10日施行的《最高院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明確規定了適用對象,即該《決定》適用于“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案件”。縱觀《決定》全文,并沒有規定非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以外的案件可以參照執行。根據XX縣國土資源局于x年7月16日出具的《土地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本案中,涉案土地是農村集體土地并非國有土地,同時亦非房屋征收而是未經批準非法占用,由此可見,本案與《決定》所適用的案件類型完全不同,同時《行政強制法》第44條對本案的法律適用有明確規定。根據法律規定,在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不能隨意參照其他法律作出裁判,否則將出現法律適用上的混亂,損害法律的權威。本案中,裁定書未適用《行政強制法》的規定,而是根據XX縣政府的行政需要,選擇性地任意參照《決定》條文作出“準予強制執行,由XX縣政府組織實施”的裁定,明顯是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XX縣國土資源局有強制執行的法定職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于法無據;貴院作出準予強制執行的裁定違反了《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同時也出現了法律適用上的錯誤。因此,貴院作出的()環行審復字第5號行政裁定書依法應當予以撤銷。

XX縣人民法院

申訴人:

年月日

向政府申訴的范文第13篇申訴人: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朱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蘇______,______市______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丘______,______市_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訴人不服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號行政裁定書裁定,根據《_民事訴訟法(試行)》第四十四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提出申訴。請貴院撤銷上述行政裁定書,依法重新處理。

事實與理由:

______市______信息與技術研究開發公司(屬個體性質,以下簡稱______公司)在______年___月至同年___月期間的經營活動,嚴重地違反了有關規定。______年___月,______市______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對______公司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決定,______公司的代表人陳______不服處罰提出申訴,該局于___________年___月作出復查決定。陳仍不服,遂向本局提出申訴。本局于同年___月___日以___工商復(______)第______號《復查決定書》作出處罰決定。陳對這一決定還是不服,于同年___月___日向______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陳的起訴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合理條件,該院遂于____年___月___日通知對方不予受理。嗣后,陳仍堅持要起訴,故該院決定予以立案。

_____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能否受理,要看行政機關據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是否有明文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凡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就不應受理。當事人應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解決。經審市工商局據以對______公司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中所引用的法規沒有明文規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故原告的起訴確實不符合受理條件,應予駁回。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區人民法院的(______)___法行字第___號行政裁定書駁回了______公司的起訴。

陳______不服,向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經審理認為:根據《_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三條第二款、第八十一條和《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之規定,原告有起訴權。原審人民法院駁回原告起訴不當。該院于______年___月___日以(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_號行政裁定書撤銷了______區人民法院(______)___法行字第___號裁定書,并決定本案由該院自行審理。

申訴人認為,就本案而論,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告有起訴權”的認定是無法律依據的,與法理亦是相悖的,因而是不當的。

一、______公司的起訴雖符合《民訴法(試行)》第八十一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但本案是行政案,并非民事案,它還必須服從《民訴法(試行)》總則的有關規定。該法第三條第二款(屬該法總則)規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適用本法規定。

關健在于法律是否規定對本案的行政行為不服可以起訴。根據事實,回答應當是否定的:

1.本局對______公司據以處罰的所有法規、規章都無“不服可以起訴”的規定。

2.甚至違法經營行為發生時(即____年___-___月)或案發時(同年___月),無任何其他與行政處罰行為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有“不履行可以起訴”的規定。

這里需提及一下的是:本局據以處罰的唯一規章是《______市城鎮個體工商業管理暫行辦法》,此辦法是經______市人民政府___府發(______)______號文批準的。它的法律效力,不僅當時無任何法律、法規加以否定,就是到目前也還是無任何法律、法規否定“規章”的法律效力。恰恰相反,經_授權制定的《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____年___月___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第十八條卻肯定了規章的法律效力。即“對個體工商戶投機理”。可見當時本局適用《______市城鎮個體工商業戶管理暫行法)對______公司予以處罰是合法有效的。

二、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書引用《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件》;

從而認定“原告有起訴權”是與法理和有關的立法、司法解釋相悖的:

1.法律無溯及(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規、規章皆無有溯及力的特別規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是____年___月___日起實行。而本案所認定的行為是發生在_____年___-___月間,并未延續到上述《暫行條例》發布實施以后,所以該《暫行條例》不能轄及此案。

2.以下司法解釋可為佐證:

(1)最高人民法院《對在審判工作中有關適用民法通則時效的幾個問題的批復》(批復______市高級人民法院的)第1條述:人民法院審理民法通則施行前發生的民事案件,無論是已經受理尚未終結,還是今后受理的,凡民法通則施行前法律、政策已有規定的,則適用原來的法律、政策;民法通則施行前法律、政策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申訴人認為,在法律和司法解釋尚未作出別種規定的情況下,行政案件應當適用上述規定的精神。

(2)國家物價局對《_價格管理條例》中行政訴訟等問題的溯及力的解釋(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價檢字第______號第一條述:《條例》第三十二條關于被處罰單痊和個人不服上一級物價檢查機構的復議決定,可在收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不具有溯及力。現在查處______年___月___日《條例》發布以前的價格違法案件,應以案發時施行的_《物價管理暫行條件》為依據。該(暫行條例》沒有作出被處罰單位和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上一級物價檢查機構的復議決定即最終裁決。因此,人民法院對上述案件當事人的起訴,依法不應受理。

本案與上述情況十分相似,故本局根據法律和法規,在本局的(復查決定書》末了寫明“本復查決定,為最終決定”。申訴人認為有關人民法院應當尊重本局依法行使權力的權利。

鑒于以上事實和理由,請貴院撤銷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號行政裁定書,依法重新處理。

______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行政申訴狀是指行政訴訟當事人和法律規定的其他人,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或判決,認為有錯誤而向人民法院要求復查糾正的一種法律文書。行政申訴狀不受時間限制,接受申訴狀的機關是原審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

行政申訴狀的結構如下:

(1)申訴人的基本情況。

(2)案由。寫明申訴人對哪個法院的什么裁判提出申訴。

(3)請求事項。提出請求法院撤銷,變更原審裁判再審,以糾正原審裁判不當。

(4)申訴事實和理由。寫明客觀事實、列示證據、針對原判認定事實的錯誤。提出申辯以利再審法院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和準確認定案件性質。緊扣原審判決、裁定在適用法律方面的錯誤,依據正確的法學原理和條款進行辯駁論證和糾正。

(5)呈遞法院名稱、申訴人簽字蓋章、注明年月日。

(6)附項。即有關證據的種類和件數

向政府申訴的范文第14篇如何向省高院寫民事申訴書

民事申訴狀

申訴人(原審原告):××電腦硬件公司

地址:××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A職務:經理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網絡公司

地址:××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B職務:經理

案由:硬件購銷合同糾紛

申訴人對××市××區人民法院××年××月××日(19××)×字×號判決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1.撤銷××市××區人民法院(19××)×字×號判決;

2.退還貨款××萬元人民幣并支付違約金××萬元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

(應祥述,此略。)

基于上述事實,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請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本案,撤銷原判決,判令××網絡公司返還貨款××萬元人民幣并支付違約金××萬元人民幣,以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

××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硬件公司

××年××月××日

附:1.原審判決書一份;

2.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硬件購銷合同一份。

相關法律: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向政府申訴的范文第15篇落實安徽省人民政府與海航集團

合作備忘錄協調會議紀要

11月4日,受花建慧副省長委托,韓軍副秘書長主持召開落實《安徽省人民政府與海航集團有限公司合作備忘錄》(以下簡稱合作備忘錄)協調會議,聽取省有關部門、海航集團對貫徹落實合作備忘錄的意見,就加快推進安徽省與海航集團戰略合作有關事項進行了研究和部署。省有關部門及海航集團合肥營業部負責同志參加了會議。現紀要如下:

會議指出,隨著我省對外開放步伐加快,航空市場需求空間加大,拓展與國際國內航空公司合作的要求日益迫切。安徽省與海航集團擁有良好的合作基礎,特別是合作備忘錄的簽署,對推進雙方更深層次、更寬領域的合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落實合作備忘錄,當務之急是建立合作機制,明確合作領域,細化合作內容,明確任務和責任,加快合作戰略的落地。

會議議定了如下事項:

一、原則同意省有關部門及海航集團對落實合作備忘錄的意見和建議。省有關部門、海航集團要充分挖掘雙方合作資源和潛力,進一步開拓思路,豐富合作內容,拓寬合作領域。

二、請海航集團結合會議討論的意見,盡快把合作備忘錄簽訂的重點合作領域明確化、具體化、項目化,以方便操作,達成更多實質合作。

三、成立戰略合作先期對接小組,由海航集團與安徽機場集團公司、合肥市政府、安慶市政府具體組成。先期對接小組要盡快提出省政府與海航集團戰略層面合作機制,明確任務和責任,報省政府審定。

四、請海航集團盡快提出安徽省與海航集團戰略合作協議草案,并與省有關部門通氣后,報省政府審定,爭取雙方戰略合作協議盡早簽署。

五、請海航集團每半月向省政府及有關部門通報一次工作進展情況。

參會單位、人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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