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體(部編)課件_第1頁
犯罪主體(部編)課件_第2頁
犯罪主體(部編)課件_第3頁
犯罪主體(部編)課件_第4頁
犯罪主體(部編)課件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29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犯罪主體是犯罪構成的四個一般要件之一,即任何犯罪的成立都需要犯罪主體的存在。犯罪主體是犯罪行為的實施者,只有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人,才是犯罪主體,沒有實施犯罪行為的人不是犯罪主體。犯罪主體又是刑事責任的承擔者,凡是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人,都應當承擔刑事責任,而刑事責任的基本實現形式是承受刑罰,因而犯罪主體也是刑罰的對象。因此,研究犯罪構成和刑事責任,都離不開對犯罪主體的研究。導言

孫某(男),1983年7月4日出生,于1997年6月30日、7月1日、7月6日連續三次搶劫財物,價值3萬元;于1999年7月2日、7月5日連續二次盜竊財物,價值2萬余元;于1999年4月1日又綁架一小女孩,因勒索財物未成,遂即將女孩殺死。分析孫某是否構成犯罪,若構成,構成何罪?案例導入返回第一節犯罪主體概述一、犯罪主體的概念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包括自然人犯罪主體和單位犯主體。自然人犯罪主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并且依法應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二、研究犯罪主體的意義犯罪主體對正確定罪量刑,均具有重要的意義第二節刑事責任能力

一、刑事責任能力的概念

行為人構成犯罪和承擔刑事責任所必須具備的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二、刑事責任能力的內容

行為人對自己行為所具備的刑法意義上的辨認能力與控制能力。刑事責任能力的內容辨認能力,是指行為人具備對自己行為在刑法上的意義、性質、作用、后果的分辨認識能力,也就是行為人能否認識到自己的行為為刑法所禁止、譴責和制裁。控制能力,指行為人具備決定自己是否以行為人觸犯刑法的能力辨認能力是刑事責任能力的前提和基礎,控制能力是刑事責任能力的關鍵。

根據年齡、精神狀況等因素影響刑事責任能力有無和大小的實際情況,我國刑法采取的四分法:(一)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年滿18周歲的、精神正常的人;依法負全部的刑事責任。三、刑事責任能力的程度(二)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不滿14周歲的人,行為時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人;依法不負刑事責任。(三)相對無刑事責任能力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承擔刑事責任。(四)減輕刑事責任能力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又聾又啞的人,盲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刑事責任有所減輕。第三節影響刑事責任能力的因素一、刑事責任年齡(一)刑事責任年齡的概念法律所規定的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為負刑事責任必須達到的年齡。(二)刑事責任年齡階段的立法劃分

1.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不滿14周歲的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3.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依法完全負刑事責任2.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對自己實施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強奸、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等八種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007第七章%20犯罪主體.ppt#12.幻燈片12(刑法第17條第2款、刑法修正案(三))理解與把握

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的8種犯罪,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對于刑法第17條中規定的“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實施了殺人、傷害行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后果的,都應負刑事責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才負刑事責任,綁架撕票的,不負刑事責任。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綁架人質后殺害被綁架人、拐賣婦女、兒童而故意造成被拐賣婦女、兒童重傷或死亡的行為,依據刑法是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理解與把握1.從寬處罰的原則——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處理原則2.不適用死刑的原則——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時懷孕,既包括在法院審判時懷孕,也包括在審判前關押時懷孕,即對于在審判前關押時懷孕的婦女和法院審判時懷孕的婦女,都不能判處死刑。對于懷孕的婦女不能強制其做人工流產,已經人工流產的,仍然視為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能判處死刑。對于懷孕的婦女既不能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也不能判處死刑緩期執行。1.刑事責任年齡的計算問題2.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年齡界限問題3.跨責任年齡階段犯罪的認定問題

處理方法:不能按照前后一并認定的方法去處理,而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區別不同的年齡階段,分別依法認定。依法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注意的問題:分析案例導入

(一)完全無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第18條第1款規定)二、精神障礙醫學標準——行為人實施危害社會行為時確實患有精神病法學標準——行為人的精神病達到了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程度。判斷標準1.精神正常時期的“間歇性精神病人”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刑法第18條第2款規定)2.大多數非精神病性的精神障礙人:人格障礙、性變態、神經官能癥。神經官能癥包括神經衰弱、焦慮癥、癔病、強迫癥、恐怖癥、疑病癥和抑制癥等類型。發作時可表現為腦力和體力的不足,頭痛、失眠;或表現為莫名的、廣泛的焦慮或緊張感,厭世、意志消沉。(二)完全負刑事責任的精神障礙人(三)限制刑事責任的精神障礙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18條第3款)三、生理功能喪失——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19條)

四、生理醉酒——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第18條第4款)補充:病理性醉酒

病理性醉酒的基本特征是:(1)患者一般從不飲酒或者飲酒很少,對酒精耐量很差。(2)發病急劇,飲酒后馬上就進入了譫妄狀態。譫妄時有明顯而深刻的意識障礙,常伴有恐怖性或暴怒性激情發作,從而發生盲目的沖動性或攻擊性暴力行為。(3)患者實施侵害行為無明顯動機或者動機不明。現代醫學和司法精神病學認為,病理性醉酒屬于一種嚴重的精神病,不負刑事責任。補充:原因上的自由行為由于故意或過失使自己置于無責任能力的狀態,然后在無責任能力的狀態下導致構成要件的實現。由于行為人在符合構成要件的結果發生階段雖然沒有意思決定的“自由”,但是在導致無責任能力狀態產生原因的設定階段,卻具有可以阻止原因設定行為的意思決定的自由,即在實施引起這種無責任能力狀態的行為——原因行為時,行為人是有責任能力的,即行為人原本可以自由決定是否使自己陷入這種無責任能力狀態;如果是故意或者過失使自己處于無責任能力狀態,則行為人應承擔刑事責任。

原因上的自由行為是德日刑法中的理論。我國學者普遍認為,急性生理性醉酒中的昏睡期、慢性醉酒中的慢性酒毒性精神病以及病理性醉酒均有可能成為原因上的自由行為。注釋注意

原因上的自由行為應負刑事責任的理由:國外有間接正犯說、意志支配可能說。我國學者認為,原因行為的責任能力和故意或者過失等同于結果行為的責任能力和故意或者過失)。注釋

補充原因上的自由行為的特點原因上的自由行為在構造上包括前后相繼的兩部分;造成其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的原因行為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行為的結果行為。其最顯著的特征在于:原因行為時具有完全責任能力,但原因行為不是構成要件行為;結果行為是構成要件行為,它是原因行為所導致的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所實施的行為。補充第四節犯罪主體的特殊身份一、犯罪主體特殊身份的概念(一)概念

刑法所規定的影響行為人刑事責任的行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資格、地位或狀態。(二)對犯罪主體的分類以是否要求特殊身份要件為標準,自然人犯罪主體可分為一般主體與特殊主體。刑法規定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作為要件的主體,即為一般主體;刑法規定以特殊身份作為要件的主體,即為特殊主體。

以特殊身份作為主體構成要件或者刑罰加減根據的犯罪稱為身份犯。

身份犯可以分為真正身份犯與不真正身份犯。真正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為主體要件,無此特殊身份該犯罪則根本不可能成立犯罪。不真正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響定罪但影響量刑的犯罪。(1)以特定公職為內容的特殊身份(2)以特定職業為內容的特殊身份(3)以特定法律義務為內容的特殊身份(4)以特定法律地位為內容的特殊身份(5)以持有特定物品為內容的特殊身份(6)以參與某種活動為內容的特殊身份(7)以患有特定疾病為內容的特殊身份(8)以特定組織成員為內容的特殊身份(三)特殊身份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一是特殊身份必須是行為人開始實施危害行為時就已經具有的特殊資格或已形成的特殊地位或狀態。行為人在實施危害行為后才形成的特殊身份,不是這里所說的作為犯罪主體要件的特殊身份。

二是特殊身份只是針對犯罪的實行犯而言的,至于犯罪的教唆犯和幫助犯,則不受特殊身份的限制。對于犯罪主體特殊身份的理解,有兩個問題特別值得注意二、犯罪主體特殊身份的分類(一)自然身份與法定身份:以形成方式為標準(二)定罪身份與量刑身份:對刑事責任的影響為標準三、研究犯罪主體特殊身份的意義(一)犯罪主體特殊身份對定罪的意義(二)犯罪主體特殊身份對量刑的意義第五節單位犯罪一、單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二)特征

1.單位犯罪的主體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2.單位犯罪必須是在單位意志支配下由單位內部成員實施的犯罪

3.單位犯罪必須由刑法分則性條文明確規定

其一,單位的性質不影響單位犯罪的成立。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其二,單位是否具有法人資格不影響單位犯罪的成立

其三,具備下列行為之一的,均不得視為單位犯罪,而只能以自然人犯罪處罰: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盜用、借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所得或私分的。司法實踐中認定單位犯罪應注意如下問題“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理論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理論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誕生于美國的判例,英美法系國家將其稱為“撕開公司面紗”(PiercingtheCorporateVeil),大陸法系國家多采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之說(Disregardofcorporatepersonality),德國則稱之為“直索”(Durchgiff)。其涵義均指在特定法律關系中,對于濫用公司法人人格從事各種不正當行為以致債權人或社會利益受有損害的,法院不再考慮公司的獨立人格,而責令不正當行為人直接承擔責任的一種制度。

對單位犯罪的處罰,現代各國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論上存在雙罰制、單罰制(轉嫁制、代罰制)兩種立法例。單罰制中,只處罰直接責任人員的“單罰制”又稱“代罰制”,只處罰單位本身的“單罰制”又稱“轉嫁制”。我國刑法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采取的是以雙罰制為主、單罰制為輔的原則。二、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

在單位實施的犯罪中起決定、批準、授意、縱容、指揮等作用的人員。一般是單位中的主管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解釋

在單位犯罪中具體實施犯罪并起較大作用的人員,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