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611-2008 施工現場塔式起重機檢驗規則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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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北京市地方標準DB施工現場塔式起重機檢驗規則2008-12-05發布2009-03-01實施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聯合發布主編部門:北京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批準部門: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實施日期:2009年3月1日2009北京關于發布北京市地方標準《施工現場塔式起重機檢驗規則》的通知京建科教〔2008〕772號各區、縣建委,各局、總公司,各有關單位:根據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印發2007年北京市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的通知》(京質監標發〔2007〕92號)的要求,由北京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北京市特種設備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主編的《施工現場塔式起重機檢驗規則》已經有關部門審查通過。現批準該規程為北京市地方標準,編號為DB11/611-2008,建設部備案號為J11228-2008.自2009年3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9.1、3.9.2、4.0.2、4.0.4、4.0.5、5.0.1、5.0.2、5.0.3、5.0.6條作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該規程由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和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共同負責管理,由北京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北京市特種設備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工作。北京市建設委員會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H建標標備便〔2008〕86號北京市建設委員會:你單位《關于北京市工程建設地方標準<施工現場塔式起重機檢驗規則〉申請備案的函》收悉。經研究,同意第3.9.1、3.9.2、4.0.2、4.0.4、4.0.5、5.0.條作為強制性條文;同意該項標準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備案,其備案號為J11228-2008。該項標準的備案公告,將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設標準化》刊物上。建設部標準定額司二〇○八年八月七日本標準為條文強制性標準、其中3.9.1、3.9.2、4.0.2、4.0.4、4.0.5、5.0.1、5.0.2、5.0.3、5.0.6為強制性條款。本標準附錄A、B是規范性附錄,附錄C、D、E是資料性附錄。本標準由北京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北京市特種設備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本標準由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和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共同負責管理、由北京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負責解釋工作。主編單位:北京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北京市特種設備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參編單位:北京市特種設備檢測中心北京市建設機械與材料質量監督檢驗站國家建筑城建機械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建筑機械化研究分院中心試驗室主編:高新京副主編:魏吉祥趙伯銳王凱暉主要起草人:魏吉祥趙伯銳王湘龍王凱暉趙虹齊溫旭宇高延炯郭王增張樹剛聶澄宇謝貽東黃軼逸鐘曉滄羅文龍楊金萍 l2檢驗的必備條件 23檢驗內容、要求及檢驗方法 33.1技術資料 33.2作業環境 33.3金屬結構 43.4司機室 53.5基礎 53.6主要零部件與機構 6 73.8安全裝置 83.9試驗 4檢驗工作要求 5判定規則 附錄A檢驗使用的儀器設備 附錄B施工現場塔式起重機檢驗報告 附錄C檢驗原始記錄 附錄D施工現場塔式起重機檢驗通知書 附錄E施工現場塔式起重機檢驗合格證書 1.0.1為了落實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加強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塔式起重機的安全管理,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使得現場檢驗程序化、標準1.0.2本標準適用于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施工現場用塔式起重機的檢驗。本標準規定了施工現場塔式起重機(以下簡稱塔機)檢驗的條件、儀器設備、檢驗內容、方法、判定規則以及檢驗報告與檢驗合格證書形式的基本要求。1.0.3施工現場塔機的檢驗除應符合本規則外,尚應符合國家及本市相關標準、規范和規定。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中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含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合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標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GB5144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T5972起重機械用鋼絲繩檢驗和報廢實用規范GB/T13752塔式起重機設計規范JGJ46—2005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DB11/383-2006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資料管理規程22檢驗的必備條件2.0.1進行檢驗的塔機應有北京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編號,具備相關的安裝驗收手續且安裝單位驗收合格。2.0.2檢驗現場具備進行檢驗的條件:有具備資格的塔機司機、信號指揮人員,受檢單位、安裝單位有專人進行配合。2.0.3檢驗人員具備相應的資格。2.0.4檢驗人員應在保證自身安全的情況下進行檢驗,檢驗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損害時,檢驗人員可以終止檢驗,但應在檢驗通知書內說明原因。2.0.5被檢塔機狀況、檢驗現場的環境和場地條件應符合相關標準和使用說明書的要求。2.0.6產權單位應提供塔機的使用說明書、安裝驗收資料、統一編號。受檢單位應提供手續齊全的塔機基礎資料。2.0.7檢驗應具備附錄A所要求的儀器,所用儀器應完好,并在計量檢驗合格有效期內。33.1技術資料受檢單位應提供北京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統一編號,以及“施工現場起重機械拆裝報審表”(DB11/383--2006《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資料管理規程》表AQ-B2-2)和“北京市塔式起重機拆裝統一檢查驗收表格”(DB11/383-2006《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資料管理規程》表AQ-C8--1~10)。檢驗人員查閱相關的文件資料,并在附錄C中記錄。3.2作業環境3.2.1塔機運動部分與建筑物及建筑物外圍施工設施之間的安全距離不應小于0.6m。檢驗人員測量塔機運動部分與周圍建筑物及其外圍施工設施之間的安全距離。施工現場因客觀原因確實無法保證安全距離時,須由受檢單位技術部門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出具相關的技術資料。3.2.2兩臺塔機之間的最小架設距離應保證處于低位的塔機的起重臂端部與另一臺塔機的塔身之間不應小于2m的距離;處于高位塔機的最低位置的部件(吊鉤升至最高點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與低位塔機中處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間的垂直距離不應小于2m。檢驗人員觀察檢驗。施工現場無法保證安全距離時,應由受檢單位技術部門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出具相關的技術資料。3.2.3有架空輸電線的場合,塔機的任何部位與輸電線的安全距離,應符合JGJ46—2005《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第4.1.4條的規定。如因條件限制不能保證安全距離,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出具相應的資料。當不能確認有電或無電時,按有電考慮;當不能確認高壓或低壓時,按高壓考慮。檢驗人員觀察檢驗,并查閱相關施工資料。3.2.4塔頂高度大于30m且高于周圍建筑物的塔機或群塔(兩臺或兩臺以上)作業的塔機應在塔頂和臂架端部安裝紅色障礙指示燈,并保證供電不受停機影響。檢驗人員觀察檢驗。3.3金屬結構3.3.1塔機梯子、扶手和護圈的設置要符合GB5144—2006的(2007年10月1日以前出廠的檢驗人員觀察檢驗。3.3.2塔機平臺、走道、踢腳板和欄桿的設置要符合GB5144-2006的要求。(2007年10月1日以前出廣的塔機按GB5144一1994執行)。檢驗人員觀察檢驗。3.3.3塔機的主要受力構件不應有塑性變形、嚴重銹蝕(或腐蝕)和可見裂紋。檢驗人員觀察抽查,必要時采用測量儀器進行測量,并記錄所抽檢的部位。3.3.4金屬結構的連接焊縫無明顯可見的裂紋等缺陷。螺栓和銷軸連接應符合塔機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檢驗人員觀察抽查,并記錄所檢測部位,必要時采用測量儀器對裂紋進行測量。對于可能對安全構成威脅的現象應立即停止檢驗工作、通知相關單位采取必要措施。3.3.5平衡重及壓重在其規定位置上無移位,固定可靠,并有明顯的重量標識。檢驗人員根據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檢查平衡重的數量、重量標53.3.6塔機安裝后,在空載、風速小于3m/s的狀態下,塔身軸心線對支承面的側向垂直度≤4/1000。附著時,最高附著點以下塔身軸心線對支承面側向垂直度應≤2/1000。檢驗人員應測量兩個垂直方向上的垂直度。3.3.7對附著式塔機,附著裝置與塔身節或建筑物的連接必須安全可靠,連接件不應缺少或松動,并符合說明書要求。對于不符合說明書要求的附著裝置,由受檢單位出具可安全使用的證明檢驗人員應按照說明書對相關要求進行檢驗或查閱資料。3.4.1司機室應固定牢固,能與回轉部分同步回轉,不得懸掛在起重臂上。在正常工作情況下,塔機的活動部件不會撞擊司機室。司機室內應有絕緣地板和滅火器。3.4.2司機室應有良好的視野,其結構應連接牢固,司機室門、窗玻璃應使用鋼化玻璃或夾層玻璃。3.4.3司機室內易于觀察的位置應設有常用操作數據的標牌或顯示屏。在所有手柄、手輪、按鈕及踏板的附近,應有表示用途檢驗人員觀察檢驗,并由司機實際操作檢驗。3.5.1塔機的基礎應滿足說明書或設計的要求,并能提供資料。檢驗人員觀察檢驗,并查閱資料。3.5.2現場應保證塔機基礎周圍無積水。3.5.3塔機軌道應通過墊塊與軌枕可靠地連接,每間隔6m設軌距拉桿一個(采用長枕的除外),在使用過程中軌道不得移動。鋼軌接頭必須有軌枕支承,不得懸空。檢驗人員觀察檢驗:鋼軌的固定是否牢固,道釘是否齊全;鋼軌連接板螺栓是否齊全;軌道接頭是否墊有枕木等;使用測量儀器檢驗軌距拉桿的距離。3.5.4塔機安裝后應符合下列要求:1軌道頂面縱、橫方向上的傾斜度,上回轉塔機不大于3/1000。下回轉塔機不大于5/1000。2軌距誤差不大于公稱值的1/1000。其絕對值不大于6mm;3鋼軌接頭間隙不大于4mm,與另一側接頭錯開距離不小于1.5m.接頭處兩軌頂高度差不大于2mm。檢驗人員使用儀器測量檢驗。3.6主要零部件與機構3.6.1吊鉤應有防脫鉤裝置。檢驗人員應實際操作檢驗防脫鉤裝置是否有效。3.6.2吊鉤不應有可見裂紋.禁止補焊。吊鉤掛繩處截面磨損量不得超過原高度的10%。檢驗人員觀察檢驗或使用儀器測量。3.6.3鋼絲繩的規格、型號應符合說明書要求,更換的鋼絲繩應不低于原規格的要求,并正確穿繞。鋼絲繩繩端應正確固定,檢驗人員觀察檢驗并核對說明書。3.6.4鋼絲繩應潤滑良好,在卷筒上排列整齊,不應與任何接觸件有滑動摩擦。檢驗人員觀察檢驗。3.6.5鋼絲繩的報廢應符合GB/T5972—2006《起重機械用鋼7絲繩檢驗和報廢實用規范》的有關規定。檢驗人員觀察或使用儀器檢驗。3.6.6滑輪、起升卷筒及動臂塔機的變幅卷筒均應設有鋼絲繩防脫裝置,該裝置與滑輪或卷筒側板最外緣的間隙不得超過鋼絲繩直徑的20%。檢驗人員觀察檢驗,或使用儀器測量間隙。3.6.7塔機的起升、回轉、變幅、行走機構都應配備制動器,且制動有效,其制動間隙應符合說明書的要求。檢驗人員觀察檢驗,對起升機構制動器的不可見部分應開蓋3.6.8制動器的零部件不應有裂紋、過度磨損、塑性變形、缺件等缺陷。液壓制動器不應漏油。制動輪與摩擦片之間應接觸均勻且不能有影響制動性能的缺陷或油污。檢驗人員觀察檢驗外觀,必要時使用放大鏡觀察裂紋或使用3.6.9車輪踏面不應有過度磨損,磨損量符合GB5144—2006《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的要求。檢驗人員觀察檢驗,必要時使用儀器測量。3.6.10減速器連接無松動,運轉時無異常聲響。檢驗人員觀察檢驗,并注意有無異常聲響。3.6.11頂升液壓缸應具有可靠的平衡閥或液壓鎖,平衡閥或液壓鎖與液壓缸之間不應用軟管連接。3.7.1主電路和控制電路的對地絕緣電阻應不小于0.5MΩ。檢驗人員使用儀器測量,檢驗時應斷開電路的電源。8檢驗人員采用實際操作的方法進行檢驗。3.7.3塔機總電源開關狀態在司機室內應有明顯的信號指示。檢驗人員觀察檢驗。3.7.4塔機的金屬結構、軌道、所有電器設備的金屬外殼、金屬線管、安全照明的變壓器次級等均應可靠接地,接地電阻不大于4Ω。重復接地電阻不大于10Ω。接地裝置的選擇和安裝應符合電氣安全的有關要求。檢驗人員使用儀器檢驗。3.7.5塔機供電電源應設獨立的配電箱和總電源開關,配電箱應設置在靠近塔機且地面人員易于操作的地方,出線端不得連接與塔機無關的電氣設備。檢驗人員觀察檢驗。3.7.6總電源電路應設置自動空氣開關作為短路保護。短路保護應滿足GB/T13752—92《塔式起重機設計規范》中的有關規定。檢驗人員觀察檢驗。3.7.7電源電路應設有失壓保護,當供電中斷時,能自動斷開檢驗人員觀察檢驗。3.7.8電源電路應設置過流保護,過流保護應滿足GB/T13752--92《塔式起重機設計規范》中的有關規定。檢驗人員觀察檢驗。3.7.9電源電路中應裝設錯相及斷相保護裝置。檢驗人員觀察檢驗。3.8安全裝置3.8.1塔機應安裝吊鉤上極限位置的起升高度限位器。起升高度限位器應滿足GB/T9462~1999《塔式起重機技術條件》中的有關規定。9由司機實際操作,檢驗人員觀察檢驗。3.8.2塔機必須安裝起重力矩限制器,定碼變幅的觸點和定幅變碼的觸點應分別設置,且能分別調整。如設有起重力矩顯示裝置,其數值誤差不得大于實際值的士5%。當起重力矩大于相應工況下的額定值并小于額定值的110%時,應切斷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運動,但機構可作下降和減小幅度方向的運動。檢驗人員可通過稱重儀測定所吊的全部載荷(含吊索具),根據說明書的相關參數確定幅度,由司機實際操作進行檢驗。3.8.3軌道式塔機行走機構,應設置雙向行程限位開關。在軌道上應安裝限位開關碰鐵,其安裝位置應保證塔機在距止擋裝置大于1m處能完全停住,此時電纜還應有足夠的長度。由司機實際操作塔機觸碰限位開關并完全停機后,檢驗人員測量相應參數。對安裝在軌道上的固定塔機可不檢驗此項目,但需在檢驗記錄中注明。3.8.4動臂式塔機應設置臂架低位置和臂架高位置的幅度限位開關,以及防止臂架反彈后翻的裝置。由司機實際操作,檢驗人員檢驗限位開關,觀察檢驗反彈裝3.8.5回轉部分不設集電器的塔機,應安裝回轉限位器。.由司機實際操作,檢驗人員觀察檢驗。3.8.6小車變幅的塔機,變幅的雙向均應設置斷繩保護裝置。檢驗人員觀察檢驗。3.8.7軌道式塔機應按照使用說明書要求安裝夾軌器。檢驗人員觀察檢驗。3.8.8塔機行走和小車變幅機構行程末端均需安裝止擋裝置,緩沖裝置安裝在止擋裝置或塔機(變幅小車)上。檢驗人員觀察檢驗。3.8.9在軌道上運行的塔機行走機構應設清軌板,清軌板距軌頂應不大于5mm。檢驗人員使用測量儀器檢驗。3.8.10小車變幅的塔機,應設置變幅小車斷軸保護裝置。檢驗人員觀察檢驗。3.8.11塔機必須設置非自動復位的、能切斷塔機總控制電源的緊急斷電開關。該開關應設在司機操作方便的地方。檢驗人員可實際操作進行檢驗。3.8.12塔機應安裝符合要求的起重量限制器,其精度滿足±5%檢驗人員觀察檢驗。當現場條件(如沒有載荷)限制時,可暫不進行試驗,但應查閱相關資料。3.9.1空載試驗,變幅、回轉、起升高度、幅度、行走限位應靈敏有效;各機構應運轉正常;操縱系統、電氣控制系統應工作正常。由司機實際操作,檢驗人員觀察檢驗。3.9.2額定載荷試驗,根據現場情況,在某一幅度起吊相應額定起重量,進行起升、變幅、回轉、行走試驗,試驗次數不少于3次,并對各項參數進行測量、記錄,檢驗力矩限制器的精度和靈敏度。各種安全裝置工作可靠有效;各機構運轉正常,制動可靠;操縱系統、電氣控制系統工作正常。試驗后不應有裂紋、連接松動、構件損壞等影響塔式起重機性能和安全的缺陷。由司機實際操作,檢驗人員觀察檢驗。4檢驗工作要求4.0.1從事塔式起重機械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必須取得相應的4.0.2檢驗由2名(或2名以上)具有起重機械檢驗員資格的4.0.3檢驗過程中。檢驗人員應進行詳細記錄。現場檢驗原始記錄(以下簡稱原始記錄,見附錄C),應詳細記錄各個項目的檢驗情況及檢驗結果。原始記錄必須有檢驗人員的簽字和檢驗日期。原始記錄至少保存2年。4.0.4原始記錄表不得少于本標準第4章規定的內容,原始記此項”等。有測試數據要求的項目(附錄B中序號為13、21、37、40的項目)應填寫實測數據;無測試數據要求但有需要說明的項目,可以文字說明現場檢驗狀況。4.0.5完成檢驗工作后,檢驗機構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根據原始記錄中的數據和結果,填寫并向受檢單位出具《施工現場塔容、格式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結論頁必須有檢驗、審核、批準的人員簽字和檢驗機構的檢驗專用章或公章。檢驗機構留存的檢驗報告應保存2年。4.0.6《檢驗報告》應在“檢驗結論”一欄中填寫“合格”、5判定規則5.0.1檢驗項目共有59項,其中有關鍵項(檢驗報告中注有★)27項,其余32項為一般項目。5.0.2關鍵項目有1項不合格,則判定為“整機不合格”;5.0.3一般項目不合格項超過3項(不含3項)時,則判定為5.0.4一般項目不合格項未超過3項(含3項)時可判定為“整機合格”,但檢驗報告中該項目仍為不合格。5.0.5檢驗人員應在檢驗結束后出具現場檢驗通知書(附錄D),給出現場檢驗初步結論和對不合格項目的整改意見。5.0.6對于檢驗人員現場提出的鰲改意見,在整改完成或者使用單位已經采取了相應的安全措施,并提交責任單位簽字蓋章的整改報告后,檢驗單位方可對設備出具結論為“整機合格”的《檢驗報告》,并按附錄E的格式出具“施工現場塔式起重機檢表A檢驗使用的儀器設備序號名稱精度1經緯儀水平4”2水準儀3接地電阻測量儀4絕緣電阻測量儀10級5稱重儀6鋼卷尺7游標卡尺8鋼直尺1級9塞尺級溫濕度計放大鏡20倍常用電工儀表滿足精度要求其它檢驗設備施工現場塔式起重機檢驗報告設備名稱:設備型號:委托單位:檢驗類別:塔式起重機(檢驗單位名稱并蓋章)共5頁、第1頁設備名稱設備出J”編號檢驗類別規格型號檢驗時間檢驗地點上次檢驗時間節設備出廣時間安裝最大工作幅度i設備登記編號安裝最大工作幅度處額定1工程名稱設備生產廠家設備產權單位檢驗依據該設備依據《施工現場塔式起重機檢驗規則》檢驗。在所檢的項目中,合格頂為項、不合格項項(比要求責任單位整改)在不合格項目中一般項目項、關鍵項目項(檢驗報告專用章)備注檢驗項目見附頁,報告編號:共5頁,第2頁序號規定要求結論備注技術資料施工現場起重機械拆裝報審表(表AQ-B2--2),2北京市塔式起重機拆裝統一檢查驗收表格(AQ--(8)施之間的安全距離不小于0.6m。兩臺塔式起重機之間的最小架設距離應保證處于低位的塔式起重機的臂架端部與另一臺塔式起重機的的最低位置的部件與低位塔式起重機中處于最高位電線的安全距離、應符合規定。以避免塔式起重機7或群塔(兩臺或兩臺以上)作業的塔式起重機頂端8塔式起重機梯子、扶手和護圈的設置要符合(jB51449金屬結構的連接焊縫無明顯可見的裂紋等缺陷。螺栓和銷軸連接應符合塔式起重機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下.塔身軸心線對支承面的側向垂直度三4/100附著時.最高附著點以下塔身軸心線對支承面側向的連接必須安全可靠。連接件不應缺少或松動,并共3頁,第3頁序號規定要求結論備注司機室司機室應固定牢固,并能與回轉部分同步回轉,司機室不得懸掛在起重臂上。在正常工作情況下,塔式起重機的活動部件不會撞擊司機室,司機室內應司機室應具有良好的視野,其結構應有足夠的強度司機室內易于觀察的位置應設有常用操作數據的標牌或顯示屏,在所有手柄、手輪、按鈕及踏板的附基礎塔式起重機的基礎應滿足說明書或設計要求。并能問隔6m設軌距拉村一個,在使用過程中軌道不得1.軌道頂面縱、橫方向上的傾斜度、上團轉塔式起重機不大于3/1000,下回轉塔式起重機不大于5?1000。于1.sn,接頭處兩軌頂高度差不大于2mm。主要零部件與機構吊鉤不應有可見裂紋,禁止補焊。吊鉤掛繩處截面鋼絲繩的規格、型號應符合說明書要求。更換的鋼鋼絲繩不應有扭結、壓扁、彎折、斷股、籠狀畸變、塔式起重機起升、回轉、變幅、行走機構都應配備制動器,且制動有效.其制動間隙應符合說明書的要求。制動器的零部件不應有裂紋、過度磨損、塑缺件等缺陷。液壓制動器不應漏油。制動輪與摩擦片共,頁,第4頁序號規定要求結論備注主要零部件與機構減速器地腳螺檢、殼體連接螺栓不得松動。螺栓不車輪不應有過度磨損.輪緣磨損量符合要求。頂升液壓缸應具有可罪的平衡閥或液壓鎖、平衡閥電氣踏式起重機總電源開關狀態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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