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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書范本

【篇一】

發包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承包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市的有關規定,經雙

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并嚴肅履行。

第一條工程項目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編號:

三、工程地點:

四、工程范圍:本合同全部工程建筑安裝面積共計平方

米(各單項工程建筑安裝面積詳見工程項目一覽表)。

五、工程造價:本合同全部工程施工圖預算造價為人民幣

元(各單項工程造價詳見工程項目一覽表)。

第二條工程期限

一、根據國家工期定額和使用需要,商定工程總工期為一—天

(日歷天),自一年—月一日開工至_______年一月一日竣工

驗收(附各單位工程開竣工日期,見附表一)。

二、開工前___天,承包方向發包方發出開工通知書。

三、在組織施工過程中,如遇下列情況,得順延工期,雙方應及

時進行協商,并通過書面形式確定順延期限:

L因天災或人力不能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者;

2、因甲方提出變更計劃或變更施工圖而不能繼續施工者;

3、按施工準備規定,不能提供施工場地、水、電源,道路未能

暢通,障礙物未能清除,影響進場施工;

4、因甲方不能按期供圖、供料、供設備或其所供材料以及設備

不合規格要求,被迫停工或不能順利施工者。

5.在施工中如因停電、停水8小時以上或連續間歇性停水、停電

3天以上(每次連續4小時以上),影響正常施工;

6.非承包方原因而監理簽證不及時而影響下一道工序施工;

7.未按合同規定撥付預付款、工程進度款或代購材料差價款而影

響施工。

8.由于政策變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雙方之外原因導致工程停建

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乙方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

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

現場。甲方應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的經濟支出,并按

合同規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和賠償乙方有關損失。已經訂貨的材料、

設備由訂方負責退貨,不能退還的貨款和退貨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

擔。但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四工期提前。

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后簽訂提前竣工協議,合同

竣工日期可以提前。乙方按此修訂進度計劃,報甲方批準。甲方應在5

天內給予批準,并為趕工提供方便條件。提前竣工協議包括以下主要

內容。

L提前的時間;

2.乙方采取的趕工措施;

3.甲方為趕工提供的條件;

4.趕工措施的經濟支出和承擔;

5才是前竣工收益(如果有)的分享。

第三條施工準備

一、甲方在開工前應辦妥施工所需各種證件、批件,申請領取建

筑執照;清除施工場地范圍內影響施工的原有管線、樹木等障礙物;

解決施工用地(包括材料、構件的堆放和中轉場地,搭建大型臨時設

施用地);解決施工用水源、電源和運輸道路的暢通;應于——年——

月___日向乙方提供所有工程設計圖紙___份;組織設計、施工單位進

行工程設計交底。

二、乙方在開工前應組織有關人員研究和熟悉圖紙,參與設計交

底;編好施工圖預算;負責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進行施工

場地的平整,施工界區內的用水、用電、道路以及搭建施工臨時設施,

安排施工總進度計劃,儲備材料,加工構件,做好一切施工準備。

第四條物資供應

一、由發包方供應以下材料、設備的實物或指標:

二、除發包方供應以外的其他材料、設備由承包方采購;

三、發包方供應、承包方采購的材料、設備,必須附有產品合格

證才能用于工程。由甲方負責供應的材料和設備,如未按期供應或規

格、質量不符要求,經雙方努力仍無法解決,因此造成乙方的損失,

應由甲方負擔。任何一方認為對方提供材料需要復驗的,應允許復驗。

經復驗符合質量要求的,方可用于工程,其復驗費由要求復驗方承擔;

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應按有關規定處理,其復驗費由提供材料、設備

方承擔。

四、本工程材料和設備差價的處理辦法:

第五條工程質量

一、本工程質量經雙方研究要求達到:

二、承包方必須嚴格按照施工圖紙、說明文件和國家頒發的建筑

工程規范、規格和標準進行施工,并接受發包方派駐代表的監督。

第六條工程價款的支付與結算

一、本合同簽訂后___日內,發包方支付不少于合同總價(或當

年投資額)的__%備料款,計人民幣萬元;臨時設施費,按

土建工程合同總造價的%計人民幣萬元,安裝工程按人工

費的___%計人民幣萬元;材料設備差價萬元,分__

次支付,每次支付時間為金額.

二、發包方收到承包方的工程進度月報后必須在一—日內按核實

的工程進度支付進度款,工程進度款支付達到合同總價的一—%時,按

規定比例逐步開始扣回備料款。

三、工程價款支付達到合同總價款的95%時,不再按進度付款,

辦完交工驗收后,連本息(財政撥款不計息)一次支付給承包方。

四、如發包方拖欠工程進度款或尾款,應向承包方支付拖欠金額

日萬分之一三__的違約金。

五、確因發包方拖欠工程款、代購材料價差款而影響工程進度,

造成承包方的停、窩工損失的,應由發包方承擔。

第七條施工與設計變更

一、乙方要依據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以及設

計要求組織施工,要全部達到合格。

二、要堅持按圖施工,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設計。如遇下列情

況給對方適成窩工、返工、材料、構件的積壓、施工力量和機械調遷

等損失,應由責任方負擔:

L施工中如發現設計有錯誤或嚴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應以書面

形式通知甲方,由甲方在7天內與原設計單位商定,提出修改或變更

設計文件,經甲乙雙方簽訂協議后,方準施工。

2.在施工中,如遇中途停建、緩建,甲乙雙方對在建工程,應商

定做到安全部位。

3.在施工中,如發現甲方投資不足,不能按時撥付工程進度款,

而中途停建、緩建,給乙方造成的損失,應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安全施工

一、乙方有責任教育工人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安全施工,防火防

盜。在施工中因因乙方責任發生的傷亡事故和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的其

他損失,均由乙方負責。

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乙方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

知甲方代表。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甲方為搶救提供必要條

件。發生的費用由事故責任方承擔。

三.非乙方責任造成的傷亡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和有關費用。

第九條.工程分包

L乙方可按協議條款約定分包部分工程。

2.乙方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后,將副本送甲方代表。分包合

同與本合同發生抵觸,以本合同為準。

第十條違約責任

承包方的責任:

一、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負責無償修理或返工。

二、工程不能按合同規定的工期交付使用的,按本合同關于建設

工期提前或拖后的獎罰規定償付逾期罰款。

發包方的責任:

一、未能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自己應負的責任,除竣工日期得以

順延外,還應賠償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實際損失。

二、工程中途停建、緩建或由于設計變更以及設計錯誤造成的返

工,應采取措施彌補或減少損失。同時,賠償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停工、

窩工、返工、倒運、人員和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的實際損

失。

三、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由此而發生的

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發包方承擔責任。

四、承包方驗收通知書送達_—日后不進行驗收的,按規定償付

逾期違約金。

五、不按合同規定撥付工程款,按銀行有關逾期付款辦法的規定

延付金額每日萬分之三償付承包方賠償金。

第十一條糾紛解決辦法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協商不

成時,任何一方均可申請各級城鄉建設委員會或雙方上級業務主管部

門,進行調解;解決不了的,可選擇下述第項處理:(1)向建筑物所

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合同的生效與終止

一、本合同一式__份,合同附件___份。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一

份。其余副本由發包方報送--------------機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二、本合同自雙方代表簽字,加蓋雙方公章即生效日起生效;工

程竣工驗收符合要求,結清工程款后終止。

三、本合同簽訂后,承、發包雙方如需要提出修改時,經雙方協

商一致后,可以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補充合同。

甲方:一

法定代表人:__

乙方:__

法定代表人:_

合同簽訂日期:__

簽約地點:

【篇二】

第一部分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

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群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附件1)工程立項批

準文號:___________________

資金來源:

二、工程承包范圍

承包范圍: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元(人民幣)

¥:元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

部分。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

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并在質量

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

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年月_________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后生效。

發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賬號:賬號: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0

第二部分通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1、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1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

要訂立,通用于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1.2專用條款: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

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

化、補充或修改。

1.3發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

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

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5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

同履行的代表。

1.6設計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設計并取得相應工程

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7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監理并取得相應工程

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8工程師:指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

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

款中約定。

1.9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1.10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范圍內的工程。

L11合同價款: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

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的款項。

1.12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

況,經發包人確認后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L13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

擔的經濟支出。

1.14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歷天數(包

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

L15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

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L16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

范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7圖紙:指由發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經發包人批準,滿

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18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

人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1.19書面形式:

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

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0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

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L21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

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

工期順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23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

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

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

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后

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1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

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2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

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負責監理

的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作出解

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通用條

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范3.1語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款約

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

的標準語言文字。

在少數民族地區,雙方可以約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書寫和解

釋、說明本合同。3.2適用法律和法規

本合同文件適用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

法規,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3適用標準、規范

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規范的名稱;沒有國家標

準、規范但有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行業標準、規范的名稱;

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范

的名稱。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一式兩份約定

的標準、規范。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的,由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

承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

經發包人認可后執行。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應負責提

供中文譯本。

本條所發生的購買、翻譯標準、規范或制定施工工藝的費用,由

發包人承擔。

4、圖紙

4.1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承包人提供圖紙。

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承包人

承擔。發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

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4.2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工

程質量保修期滿后,除承包人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

給發包人。

4.3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工程師及有關人

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工程師

5.1實行工程監理的,發包人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托的監理單位

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在本合同中稱工程師,其姓名、

職務、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工程師按合同約定行

使職權,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要求工程師在行使某些職權前需要征得

發包人批準的,工程師應征得發包人批準。

5.3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稱工程師,

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但職權不得與監理

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職權相互交叉。雙方職權發生交叉或不明確

時,由發包人予以明確,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權利或義務的事件

時,負責監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范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

理。一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

約定處理。

5.5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負責監理的工程師

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5.6不實行工程監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師專指發包人派駐施工場

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6、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師可委派工程師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并

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

承包人,負責監理的工程師還應將委派和撤回通知發包人。委派書和

撤回通知作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范圍內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

函件,與工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向其

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

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

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

承包人發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師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項目

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

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工程

師的指令應予執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承包人應于工

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在承包人提出

確認要求后48小時內不予答復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

承包人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向工

程師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后24小時內

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

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

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

應順延。

本款規定同樣適用于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準并

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于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

延誤,發包人應承擔延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并賠償承包人有關損

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6.4如需更換工程師,發包人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

包人,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項目經理

7.1項目經理的姓名、職務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7.2承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項目經理簽字后

送交工程師,工程師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

7.3項目經理按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工程

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系時,

項目經理應當采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

采取措施后48小時內向工程師關交報告。責任在發包人或第三人,由

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人,

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

知發包人,關征得發包人同意。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

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5發包人可以與承包人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

理。

8、發包人工作

8.1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征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

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

款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專用條款約定

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道路,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

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對資

料的真實準確性負責;

(5)辦理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

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等的申請批準手續(證明承包

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確定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進行

現場交驗;

(7)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8)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

(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承擔有關費用;

(9)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8.2發包人可以將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辦理,雙方在專用

條款內約定,其費用由發包人承擔。8.3發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項義

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有關損

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根據發包人委托,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范圍內,

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工程師確認后使用,發包人

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2)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

報表;

(3)根據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

設施,產負責安全保衛;

(4)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辦

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5)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

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以書面形

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罰

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

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承包人自費予以修復;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部位和相應的追加合同價

款I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7)按專用條款約定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

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8)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交工前

清理現場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

成的損失和罰款;

(9)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項義務,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承包

人賠償發包人有關損失。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0、進度計劃

10.1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

度計劃提交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

10.2群體工程中單位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

提供圖紙及有關資料的時間,按單位工程編制進度計劃,其具體內容

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0.3承包人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

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

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因承包

人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

追加合同價款。

11、開工及延期開工11.2因發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

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發

包人賠償承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

12、暫停施工

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

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

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作出

的處理意見后,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

后,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復。

工程師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后48

小時內未予答復,承包人可自行復工。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

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相

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

工期不予順延。

13、工期延誤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

工不能正常進行;

(3)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

能正常進行;

(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

8小時;

(6)不可抗力;

(7)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

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逾

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

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

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4.3施工中發包人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后應簽訂提前竣

工協議,作為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人為保證

工程質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發包人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

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

四、質量與檢驗

15、工程質量

15.1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

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

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5.2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

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

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

16、檢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工程師依

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

供便利條件。

16.2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工程師的要求拆除和重新

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人

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6.3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

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除此

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16.4因工程師指令失誤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

由發包人承擔。

17、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7.1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

包人進行自檢,并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

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準

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可進行

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后

重新驗收。

17.2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

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

間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工程師應承

認驗收記錄。

17.3經工程師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等要求,

驗收24小時后,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驗

收記錄,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18、重新檢驗

無論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

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或修復。

檢驗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

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

期不予順延。

19、工程試車

19.1雙方約定需要試車的,試車內容應與承包人承包的安裝范圍

相一致。

19.2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人組織試車,

并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

地點。承包人準備試車記錄,發包人根據承包人要求為試車提供必要

條件。試車合格,工程師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3工程師不能按時參加試車,須在開始試車前24小時以書面

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試車,應承認試車記錄。

19.4設備安裝工程具備無負荷聯動試車條件,發包人組織試車,

并在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準

備工作。試車合格,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5雙方責任

(1)由于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人應要求設計單

位修改設計,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設計重新安裝。發包人承擔修改設計、

拆除及重新安裝的全部費用和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2)由于設備制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設備采購一

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承包人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設備由承包人

采購的,由承包人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工

期不予順延;設備由發包人采購的,發包人承擔上述各項追加合同價

款,工期相應順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試車不到驗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師

要求重新安裝和試車,并承擔重新安裝和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4)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

均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師在試車合格后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

時后,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試車記錄,承包人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

手續。

19.6投料試車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后由發包人負責,如發包人要求

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時,應征得承包人同意,另

行簽訂補充協議。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與檢查

20.1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

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

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0.2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他

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21、安全防護

21.1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

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工程師

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

擔。

21.2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

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14天以

書面通知工程師,并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

由發包人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22、事故處理

22.1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

報有關部門并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

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22.2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

定處理。

五、合同價款與支付

23、合同價款及調整

23.1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

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

工程預算書在協議書內約定。

23.2合同價款在協議書內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下列

三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雙方可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采用其中一種:

(1)固定價格合同。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

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

整。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而調整,雙方

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方

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

23.3可調價格合同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3)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

8小時;

(4)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應當在23.3款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將調整原因、

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確認調整金額后作為追加合同價

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師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內不予確認也

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24、工程預付款

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向承包人

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后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預

付時間應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

人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

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發

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并承擔違

約責任。

25、工程量的確認

25.1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

的報告。工程師接到報告后7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量(以下

稱計量),并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為計量提供便利條

件并派人參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

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25.2工程師收到承包人報告后7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8天起,

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工程師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命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

果無效。

25.3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

量,工程師不予計量。

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26.1在確認計量結果后14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

同期結算。

26.2本通用條款第23條確定調整的合同價款,第31條工程變

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及其他條款中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款

(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26.3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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