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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HJ2059-2018
目次
前言............................................................................................................................................................i
1適用范圍.................................................................................................................................................1
2規范性引用文件.....................................................................................................................................1
3術語和定義.............................................................................................................................................2
4污染物與污染負荷.................................................................................................................................3
5總體要求.................................................................................................................................................4
6工藝設計.................................................................................................................................................5
7主要工藝設備和材料...........................................................................................................................12
8檢測及過程控制...................................................................................................................................14
9主要輔助工程.......................................................................................................................................15
10勞動安全與職業衛生.........................................................................................................................16
11施工與驗收.........................................................................................................................................17
12運行與維護.........................................................................................................................................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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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
防治環境污染,規范銅冶煉廢水治理工程的建設與運行管理,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銅冶煉廢水治理工程設計、施工、驗收和運行與維護的技術要求。
本標準為指導性標準。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科技與財務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冶建筑研究總院有限公司、中國恩菲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云南銅業
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銅業股份有限公司、長沙華時捷環保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本標準生態環境部2018年12月28日批準。
本標準自2019年03月0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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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冶煉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銅冶煉廢水治理工程設計、施工、驗收、運行和維護的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銅冶煉廢水治理工程的建設與運行管理,可作為銅冶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
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施工、驗收及運行管理的參考依據。
本標準不適用于再生銅冶煉廢水治理工程。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含修改
單)適用于本標準。
GB5085.1危險廢物鑒別標準腐蝕性鑒別
GB5085.3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浸出毒性鑒別
GB5086.1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翻轉法
GB14048低壓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
GB14554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18597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18598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GB18599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GB/T22580特殊環境條件高原電氣設備技術要求低壓成套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
GB25467銅、鎳、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50009建筑結構荷載規范
GB50013室外給水設計規范
GB50014室外排水設計規范
GB50015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
GB500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34建筑照明設計規范
GB50046工業建筑防腐蝕設計規范
GB50052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
GB500531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
GB50054低壓配電設計規范
GB50055通用用電設備配電設計規范
GB50057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GB50058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5005935kV~110kV變電站設計規范
GB50093自動化儀表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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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116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40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50141給水排水構筑物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187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
GB50189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
GB50191構筑物抗震設計規范
GB50194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范
GB50204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50231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通用規范
GB50254電氣裝置安裝工程低壓電器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268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974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
GB50981建筑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范
GB50988有色金屬工業環境保護工程設計規范
GBJ22廠礦道路設計規范
GBJ50141給水排水構筑物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Z1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Z2.1工業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GBZ2.2工業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158工業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CJJ60城市廢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
HJ557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水平振蕩法
HJ863.3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有色金屬工業—銅冶煉
《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計建設[1990]1215號)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環監[1996]470號)
《銅冶煉行業規范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29號)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5號)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國環規環評[2017]4號)
《銅冶煉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試行)》(環境保護部公告2015年第24號)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39號)
《國家鼓勵發展的重大環保技術裝備目錄》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應于本標準。
3.1銅冶煉廢水coppersmeltingwastewa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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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銅冶煉生產過程中排出的生產廢水和初期雨水。
3.2污酸contaminatedacid
指冶煉煙氣制酸過程凈化工序排出的含有硫酸、重金屬等化合物和其他有害雜質的稀酸
溶液。
3.3酸性廢水acidicwastewatercontainingheavymetals
指銅冶煉過程產生的含有重金屬、酸、懸浮物等有害物質的廢水。
4污染物與污染負荷
4.1廢水來源與分類
4.1.1生產廢水主要為污酸、酸性廢水和一般生產廢水等廢水。
4.1.2污酸主要來源于銅冶煉煙氣制酸過程中凈化工序,主要污染物為稀硫酸、重金屬、氟
和懸浮物等。
4.1.3酸性廢水主要來源于污酸處理后液、煙氣制酸系統排出的電除霧器沖洗水、脫硫廢水、
制酸區地面沖洗水、濕法車間工藝排水、酸霧凈化排水、污染地面沖洗水、實驗室廢水、危
險廢物填埋場滲濾液、萃余液等,主要污染物為重金屬、氟、酸、懸浮物等。
4.1.4一般生產廢水指污酸和酸性廢水之外,生產過程中排出的其他廢水。主要包括鍋爐排
出的熱污染水,除鹽水站和軟水站排出的濃鹽水,間冷循環冷卻水系統的排污水,一般工業
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滲濾液,公輔及配套設施排出的含懸浮物、油等污染物的廢水。
4.1.5初期雨水主要指銅冶煉過程中富集在廠區地面、屋頂、設備表面的顆粒物和跑、冒、
滴、漏的污染物隨雨水形成的初期徑流。
4.2廢水量
4.2.1現有企業廢水產生量應通過實測確定,新建企業廢水產生量可根據產品品種、生產工
藝、生產規模、工作制度和管理水平相近的企業類比確定,還可以根據物料平衡、水平衡來
確定。
4.2.2現有企業初期雨水收集量應根據實際監測情況確定,新(改、擴)建企業初期雨水收
集量宜按不少于被污染區域面積的15mm降水量確定。
4.3廢水水質
4.3.1廢水中污染物成分及濃度與原料、生產工藝、裝備水平、管理水平等有關。
4.3.2現有企業廢水和初期雨水污染物成分和濃度應以檢測數據為準,新(改、擴)建企業
可通過物料平衡計算或參考類似企業確定,污染物成分根據GB25467確定。
4.3.3無實測或類比數據時,污酸和酸性廢水主要污染物成分及濃度范圍可參照表1和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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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污酸主要污染物成分及濃度
成分總銅總砷總鋅總鉛總鎘總鎳
含量(mg/L)50~5001000~1500020~3001~501~15010~150
成分總鈷總汞氟化物懸浮物H2SO4
含量(mg/L)1~100.1~1030~1000500~30001%~10%
注:H2SO4濃度單位為質量百分比濃度。
表2酸性廢水主要污染物成分及濃度
成分總銅總砷總鉛總鋅總鎘總鎳
含量(mg/L)10~7010~20010~2020~30010~801~5
成分總鈷硫化物氟化物pH值懸浮物
含量(mg/L)1~51~2010~2002~51000-2000
5總體要求
5.1一般規定
5.1.1銅冶煉企業建設與運行管理應遵守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排放許可制
和行業污染防治政策等管理要求,并積極推行清潔生產、提高資源能源利用率。
5.1.2銅冶煉企業建設涉及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裝置、儲罐和管道,或者污水調節
池、處理池和應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風險的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要求,設計、
建設和安裝有關防腐蝕、防泄漏設施和泄漏監測裝置,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5.1.3銅冶煉廢水治理工程應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并應與主體工程同時
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5.1.4廢水中含汞、鉛、鎘、六價鉻、砷等第一類污染物時,應在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
口處理。
5.1.5廢水處理后外排水中污染物濃度應達到GB25467及地方排放標準的要求,還應滿足
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排污許可的要求。
5.1.6銅冶煉廢水治理工程應設置事故應急防范設施。
5.1.7銅冶煉廢水治理工程應采取二次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廢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氣、廢
水、廢渣對環境造成污染。
5.1.8企業應按照《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以及GB25467中有關排污口規范
化設置的相關規定設置廢水排放口。
5.2源頭控制
5.2.1銅冶煉企業應對廢水的產生、處理和排放進行全過程控制,優先采用清潔生產技術,
提高資源、能源利用率,減少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
5.2.2銅冶煉企業應不斷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減少廢水產生量,工業用水循環利用率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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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銅冶煉行業規范條件》的規定。
5.2.3銅冶煉企業產生的廢水應分類收集、分質處理,實現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5.2.4含有重金屬的廢水應優先回用。
5.2.5廢水處理達標后,宜優先回用。
5.3建設規模
5.3.1建設規模應以廢水量為依據,并應適應生產波動的要求,分期建設的應滿足企業總體
規劃的要求。
5.3.2銅冶煉廢水治理工程建設規模宜符合下列要求:
a)污酸、酸性廢水和一般生產廢水調節池容積應按最大日流量計算,有效容積宜不小于
8h廢水量。
b)初期雨水收集池容積應按GB50988確定。
c)初期雨水應及時利用或處理,保持初期雨水收集池有效容積。
d)事故池有效容積應按事故區域初期雨水量、消防用水量、物料泄漏量之和計算。
e)調節池后各處理單元按最大日平均流量計算。
f)污泥處理和處置工程按最大日污泥量計算。
5.4工程構成
5.4.1廢水治理工程由主體工程、輔助工程和配套設施構成。
5.4.2主體工程包括:廢水收集、調節、提升、預處理、處理、回用與排放、污泥濃縮與脫
水、藥劑配制、事故處置、渣庫等設施。
5.4.3輔助工程包括:電氣、控制與檢測、給水排水、消防、排放口水質、水量在線監測、
采暖、通風和空調等。
5.4.4配套設施包括:控制室、值班室和化驗室等。
5.5工程選址與總體布置
5.5.1銅冶煉廢水治理工程選址和總體布置應符合GB50014、GB50187和GBJ22等標準的
相關規定。
5.5.2總平面布置應統籌考慮廢水產生、處理流程和各處理單元功能的關系,結合地形、
地質條件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同時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a)總平面布置應緊湊、合理,滿足施工、維護和管理等要求。
b)總平面宜按工藝流程布置,并根據功能和物料性質分區布置。
c)豎向設計應充分利用原有地形,盡可能做到土方平衡,減少提升次數,降低運行電耗。
d)應合理布置超越管線和維修放空設施,并確保放空水和污泥得到妥善處理和處置。
e)輸送污酸、酸性廢水及酸、堿管道宜架空敷設。
6工藝設計
6.1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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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工藝設計前應對廢水的水質、水量及其變化規律進行全面調查,得到具有代表性、準
確的污染源參數,并進行必要的工藝試驗。
6.1.2銅冶煉廢水治理工程應在科研和生產實踐的基礎上,積極采用先進、適用的新技術、
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且應符合本規范的有關規定。
6.1.3廢水處理工藝的選擇應根據廢水量、水質、藥劑來源、處理后水質要求、污泥處置方
法等因素,進行技術經濟方案比較后確定,優先選用技術成熟、穩定、達標、污泥產率低、
節能的處理工藝。
6.1.4污酸處理、酸性廢水處理和一般生產廢水處理可行技術可參照《銅冶煉污染防治可行
技術指南(試行)》選用。污酸處理和酸性廢水處理應優先采用回收有價值金屬或綜合利用
的處理工藝。
6.1.5精礦倉區、熔煉區、制酸區等污染嚴重的裝置區內初期雨水應單獨收集,宜與酸性廢
水合并處理;裝置區外被污染區域雨水宜另行單獨收集處理。
6.1.6濕法冶煉工藝排出的萃余液除油后與酸性廢水合并處理。
6.1.7廠區生活污水應獨立管網收集,單獨處理。
6.1.8膜分離法、低溫多效蒸發法或蒸發結晶工藝可用作廢水減排處理或回用。
6.2工藝選擇
6.2.1污酸處理工藝宜選用石灰(石)中和法、硫化法或組合工藝。砷含量小于500mg/L
時,宜采用石灰(石)中和法處理,砷含量超過500mg/L時,宜采用硫化法+石灰(石)中
和法處理。
6.2.2污酸處理后液pH值宜控制在2左右,后續處理工藝與酸性廢水處理相同。
6.2.3酸性廢水處理工藝宜選用中和法、石灰—鐵鹽法或電化學法,也可根據需要選擇組合
工藝。
6.2.4初期雨水處理宜選用中和法、石灰—鐵鹽法、電化學法或重金屬捕集劑去除重金屬,
可與酸性廢水合并處理,也可單獨處理。
6.2.5一般生產廢水處理需根據污染物成分選用調節、pH值調整、氣浮、絮凝沉淀等工藝。
6.3污酸處理
6.3.1石灰(石)中和法和硫化法為污酸處理基本工藝,工藝流程見圖1和圖2。
6.3.2石灰(石)中和法用于回收硫酸鈣,硫化法用于去除污酸中的砷和銅、鎘、汞等重金
屬,根據污酸成分及含量可組合用作污酸處理工藝。
6.3.3污酸中砷含量小于1000mg/L時,硫化法對砷的去除率宜按90%~95%計;污酸中砷含
量大于1000mg/L時,硫化法對砷的去除率宜按95%~98%計。硫化法對銅的去除率宜按96%~
98%計。
6.3.4硫化鈉或其他硫化劑的用量應根據;硫離子與砷、重金屬離子生成硫化物的摩爾量計
算,設計用量宜為理論量的1~1.4倍,加藥量通過氧化還原電位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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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中和反應時間宜根據試驗確定,采用石灰乳作中和劑時不宜小于45min,采用石灰
石作中和劑時宜為2h~4h。
石灰(石)乳
pH≤2
中和反應
污酸固液分離酸性廢水處理
污泥濾液
污泥脫水
石膏渣
圖1石灰(石)中和法處理污酸工藝流程圖
Na2S
污酸硫化反應固液分離石灰(石)中和工藝
污泥濾液
污泥脫水
硫化渣
圖2硫化法處理污酸工藝流程圖(以硫化鈉為硫化劑)
6.3.6硫化反應時間宜根據試驗確定,宜為1h~2h。
6.3.7硫化反應、硫化物沉淀分離應在密閉容器中進行,溢出的硫化氫氣體應進行堿液吸收
處理,尾氣排放執行GB14554中的規定。
6.3.8硫化反應槽在室內時,應設獨立房間,應設通風、監測和報警設施。
6.4酸性廢水處理
6.4.1中和法、石灰—鐵鹽法或電化學法為酸性廢水處理基本工藝流程,工藝流程見圖3、
圖4和圖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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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和劑絮凝劑
酸性廢水均化調節中和反應固液分離pH值調節回用或外排
濾液
污泥脫水
中和渣
圖3中和法處理酸性廢水工藝流程圖
石灰乳鐵鹽氧化劑石灰乳絮凝劑
酸性廢水一級中和反應氧化反應二級中和反應
回流污泥
固液分離
濾液
污泥脫水pH值調節
中和渣回用或外排
圖4石灰—鐵鹽法處理酸性廢水工藝流程圖
石灰乳絮凝劑
酸性廢水中和反應電化學系統固液分離pH值調節
污泥
濾液
污泥脫水
中和渣回用或外排
圖5電化學法處理酸性廢水工藝流程圖
6.4.2中和法工藝條件
a)常用中和劑主要為石灰乳和氫氧化鈉等;
b)中和反應時間宜根據試驗確定,并不宜小于3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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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廢水投加中和劑后需達到的pH值應通過試驗確定,無試驗資料時可根據重金屬氫氧
化物的溶度積和處理后的水質要求確定。常溫下處理單一重金屬離子廢水要求的pH值可參
照表3中數值。
鉻、鉛、鋅為兩性金屬,其氫氧化物沉淀返溶pH值分別為9、10和10.5。
表3處理單一重金屬離子廢水的pH值
金屬離子Cd2+Co2+Cr3+Cu2+Fe3+Pb2+Zn2+
pH值11~129~127~8.57~12>49~109~10
6.4.3石灰—鐵鹽法工藝條件:
a)廢水投加石灰乳中和需達到的pH值應通過試驗確定,無試驗資料時可參照表3中數值。
處理含多種重金屬離子廢水或采用污泥回流時,廢水投加石灰后需達到的pH值可小于表3
中的數值。b)石灰—鐵鹽法用于處理含鎘廢水時,宜采用三價鐵鹽作共沉劑和絮凝劑,其
用量和pH值控制由試驗確定,當缺乏試驗資料時,Fe/Cd不宜小于10,并用石灰調節廢水
pH值至8以上,也可根據廢水中鎘的含量大小選用一段處理或二段處理,每段石灰—鐵鹽
法對鎘的去除率宜按95%~99%計。
b)石灰—鐵鹽法處理含砷廢水時,根據廢水中砷的價態和含量大小選用一段處理或二段
處理,廢水中含砷量大于50mg/L時宜采用二段處理,每段石灰—鐵鹽法對砷的去除率宜按
98%~99%計。
c)石灰—鐵鹽法處理含砷廢水時,采用一段處理時,Fe/As宜大于10。當采用二段處理
時,第一段Fe/As宜大于2,第二段Fe/As宜大于10,pH值宜控制在8~9。
d)廢水中的三價砷宜先氧化成五價砷,氧化劑可采用氧氣、雙氧水、漂白粉、次氯酸鈉
和高錳酸鉀等。當出水回用時,不宜采用含氯氧化劑。
e)采用空氣氧化法使Fe2+氧化成Fe3+,空氣用量為每克Fe2+需2L~5L,廢水pH值不宜小
于7,曝氣時間不宜小于30min。
f)石灰—鐵鹽法宜采用污泥回流技術。最佳回流比根據試驗資料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
無試驗資料時,污泥回流比可選用3~4。
g)中和反應時間宜根據試驗確定,并不宜小于30min。
6.4.4電化學法工藝條件:
a)電化學進水電導率應大于1000μS/cm,重金屬離子總含量宜小于100mg/L,其中鎘含
量宜小于2mg/L,砷含量宜小于20mg/L,pH值宜為7~10,SS宜小于100mg/L。
b)電化學法對鎘的去除率宜按90%~95%計,對砷的去除率宜按98%~99%計。
6.4.5中和法、石灰—鐵鹽法和電化學法出水氟化物超標時,應增加除氟工序。混凝沉淀法
除氟時,鋁鹽用量(以Al3+計)應通過試驗確定,宜為廢水中含氟量的15~20倍。
6.5初期雨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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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初期雨水優先直接回用作工藝用水。
6.5.2初期雨水處理工藝應根據其水質情況通過試驗確定,受重金屬污染的初期雨水處理工
藝可采用中和法、石灰—鐵鹽法或電化學法,也可采用重金屬捕集劑除重金屬,采用重金屬
捕集劑時工藝流程見圖6。
中和劑重金屬捕集劑
初期中和混合反應澄清(沉淀)過濾回用或排放
雨水
污泥
濾液
污泥脫水
渣
圖6初期雨水處理工藝流程圖
6.6一般生產廢水處理
6.6.1一般生產廢水應按廢水成分、特性分類收集處理。
6.6.2一般生產廢水處理后宜優先回用。
6.6.3一般生產廢水中含有懸浮物、油等污染物時,工藝流程見圖7。
一般生預處理混凝澄清(沉淀)過濾回用或排放
產廢水
污泥
濾液
污泥脫水
渣
圖7一般生產廢水處理工藝流程圖
6.6.4預處理包括調節、預沉淀、pH值調整、氣浮等單元,單元的取舍與組合應用應根據
廢水的水質特性、排放和回用要求確定。
6.6.5一般生產廢水中重金屬超標時,可采用中和法、石灰—鐵鹽法、電化學法和重金屬捕
集劑去除重金屬離子。
6.7污泥處理和處置
6.7.1污泥處理系統由濃縮、調節、脫水和泥餅儲存等工序組成,各工序的取舍應根據廢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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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工藝和污泥特點確定。
6.7.2污泥濃縮、脫水的構筑物和設備的排水,應收集到調節池。
6.7.3污泥處理系統的污泥量應包括下列內容:
a)廢水中懸浮物產生的污泥量。
b)化學反應產生的污泥量。
c)投加混凝劑、絮凝劑轉化成的污泥量。
d)投加各種藥劑的雜質含量。
6.7.4污泥處理系統的總體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a)泥漿調節池應靠近污泥濃縮池。
b)污泥脫水間應靠近濃縮池。
c)污泥脫水間應與泥漿調節池毗連。
d)連接各構筑物之間的管、明溝應簡短直通。
e)泥漿脫水間應單獨布置,并宜靠近廠區內運輸道路。
6.7.5企業應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GB5085.1、GB5085.3、GB5086.1、HJ557的有關
規定確定污泥性質。
6.7.6污泥貯存、處置、轉移應滿足GB18597、GB18598、GB18599以及《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管理辦法》的規定,屬于危險廢物的污泥外售或處置應滿足國家關于危險廢物的相關要求。
6.8藥劑的選用和投配
6.8.1藥劑種類和投加量的選擇應根據藥劑來源、原水水質、處理工藝、出水水質、污泥量、
成本的要求,通過試驗和根據相似條件下的運行經驗確定,并應考慮以廢治廢的可能。
6.8.2藥劑的純度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藥劑種類的選擇宜符合下列規定:
a)中和藥劑可選用電石渣、石灰石和生石灰,石灰石粉粒徑宜小于200目。有特殊需要
時,也可采用碳酸鈉、氫氧化鈉等藥劑。
b)硫化劑可選用硫化鈉或硫氫化鈉。
c)鐵鹽可選用二價鐵鹽、三價鐵鹽,也可采用電化學裝置現場制備。
d)當選用硫酸調整廢水或出水pH值時,宜采用濃硫酸直接投加。
6.8.3當石灰石、生石灰等粉劑消耗量較大時,宜設置密閉式的高位貯倉,采用有計量功能
的輸送設備送至溶解池(槽)。
6.8.4藥劑投配宜采用濕投,溶解次數每班不宜超過1次,藥劑的溶解池(槽)和溶液池(槽)
宜分別設置,并宜符合下列規定:
a)池(槽)內設機械攪拌裝置。
b)池(槽)內設自動液位監測裝置。
c)硫化鈉溶解池(槽)和溶液池(槽)為密閉槽。
6.8.5各種藥劑的投配濃度宜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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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鐵鹽的投配濃度宜為5%~10%。
b)聚丙烯酰胺的投配濃度宜為0.5‰~1‰。
c)石灰石漿的投配濃度宜為15%以上。
d)石灰乳的投配濃度宜為5%~15%。
e)碳酸鈉、硫化鈉的投配濃度宜為10%以上。
f)氫氧化鈉的投配濃度宜為5%~10%。
6.9事故與應急處理
6.9.1廢水處理廠(站)內應設置非正常工況時的污染防治應急措施,并應制訂應急預案。
6.9.2事故后應及時將事故池存放的廢水均量輸送到處理系統進行處理。
7主要工藝設備和材料
7.1一般規定
7.1.1廢水處理主要工藝設備(設施)和材料應根據處理工藝流程設計和選型,其設計參數
應滿足工藝流程對設備(設施)處理效果的要求。
7.1.2工藝設備應優先采用《國家鼓勵發展的重大環保技術裝備目錄》中適用的環保技術裝
備。
7.1.3已頒布產品標準的主要設備和材料,其性能要求應符合其產品標準要求。
7.1.4建筑機電工程設施抗震設計應符合GB50981規范的有關規定。
7.2格柵
7.2.1在廢水進入廢水處理站或水泵集水池前宜設置格柵,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a)格柵柵條空隙寬度一般可采用10mm~15mm,水泵集水池前的格柵空隙寬度應滿足水泵
要求。
b)廢水呈酸性時,格柵應采用不銹鋼或其他耐腐蝕材料。
c)廢水過柵流速宜采用0.6m/s~1.0m/s,設計流量應采用最大日最大時流量。
7.2.2格柵宜設置在室外,當設于室內時,格柵間應根據廢水水質設置通風設施。
7.2.3格柵宜采用機械清除格柵。
7.3水泵
7.3.1水泵的選型應根據廢水的水質、水量確定,并應設備用泵。
7.3.2抽升腐蝕性廢水,應選用耐腐蝕的水泵、管道和配件。
7.4混合反應裝置
7.4.1水處理藥劑與廢水的混合與反應,宜采用機械攪拌或水力攪拌。
7.4.2藥劑與廢水混合反應過程中,如產生有害氣體,混合槽和反應槽應加蓋密閉,有害氣
體應集中至凈化裝置進行處理,并應設置可靠的通風設施和監測、報警裝置,混合槽和反應
槽不應采用壓縮空氣攪拌。
7.4.3混合槽和反應槽都應設排空管,排空管應通向事故池或調節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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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混合槽和反應槽應根據廢水水質采取相應的防腐蝕措施。
7.5沉淀池
7.5.1沉淀池的設計參數應根據廢水處理試驗數據或參照類似廢水處理的沉淀池運行資料
確定。當沒有試驗條件和缺乏有關資料時,其設計參數可參考表4。
表4沉淀池設計參數
表面負荷沉淀時間固體通量池深
池型
m3/(m2·h)hkg/(m2·d)m
輻流式1.2~1.51.0~1.550~703~3.5
斜管式3~41.0~1.550~70>5.5
澄清攪拌池1.2~1.51.570~80>5
7.5.2斜板(管)設計一般采用斜板間距(斜管直徑)50mm~80mm,其斜長不小于1.0m,
傾角60°。
7.5.3有污泥回流的斜板(管)沉淀池,回流污泥根據工藝要求可與藥劑同時加入到廢水混
合池,或與藥劑混合后加入到廢水中,或先與廢水混合后再投加藥劑,其計算流量應為廢水
和回流污泥之和。
7.5.4斜板(管)沉淀池的排泥宜采用機械排泥或排泥斗。沉淀池排泥斗的斗壁與水平面的
夾角,圓斗不宜小于55°,方斗不宜小于60°,每個泥斗應設單獨的排泥管和排泥閥。
7.6過濾設備
7.6.1設計參數可參照GB50013的有關規定。
7.6.2過濾反沖洗水宜返回廢水調節池。
7.7濃密機
7.7.1重力式污泥濃密機濃縮時間不宜少于12h,有效水深不宜小于4m,濃縮后污泥在無試
驗資料或類似運行數據可參考時,硫化渣、中和渣含水率可按95%~98%選用,硫酸鈣渣含
水率可按80%選用。
7.7.2濃密機的排泥宜采用刮泥機排泥。
7.7.3濃密機宜設置自動提耙裝置。
7.7.4濃密機宜裝設過載報警及必要的保護裝置。
7.8脫水設備
7.8.1脫水機產率和對污泥含水率的要求應通過試驗或根據相同機型、相似污泥脫水運行數
據確定。當缺乏有關資料時,對石灰法處理廢水,有沉渣回流且脫水前不加絮凝劑,壓濾后
的濾餅含水率可為70%~75%,過濾強度可為6kg/(m2·h)~8kg/(m2·h)(干基)。當沉渣
中硫酸鈣含量高時,濾餅含水率可取70%或更小。
7.8.2硫化渣宜選用廂式或立式壓濾機進行脫水,硫酸鈣渣宜選用離心機、真空膠帶過濾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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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廂式壓濾機,中和渣宜選用廂式壓濾機。
7.8.3壓濾機的設計工作時間每班不宜大于6h,其工作臺數應根據所處理的最大干污泥量
確定,不少于2臺。
7.9管道
7.9.1酸性廢水和酸性污泥管道應選用耐腐蝕管道,宜選用玻璃鋼管道、塑料管道、襯塑或
襯膠金屬復合管、鋼骨架聚乙烯塑料復合管。
7.9.2石灰中和后的廢水,有壓管道宜選用塑料管道、襯塑或襯膠金屬復合管、鋼骨架聚乙
烯塑料復合管,無壓管道宜采用塑料或玻璃鋼溜槽。
7.9.3石灰石漿液和石灰乳管道宜采用鋼制管道或鋼塑復合管。鐵鹽溶液、硫化鈉溶液、氫
氧化鈉溶液和絮凝劑管道宜選用塑料管道、襯塑或襯膠金屬復合管、鋼骨架聚乙烯塑料復合
管。
8檢測及過程控制
8.1一般規定
8.1.1銅冶煉廢水治理工程的運行應進行分析化驗檢測、在線檢測和自動化過程控制。
8.1.2應設置在線檢測裝置,其檢測點分別設在受控單元內和進出口處,檢測項目應根據工
藝控制要求確定。
8.1.3儀表和自控系統設置在易爆或有腐蝕性氣體、液體的環境時,應嚴格做好防爆、防腐。
8.2分析化驗檢測
8.2.1各類廢水應根據處理工藝需要和排放指標進行分析化驗檢測。
8.2.2各處理工序產生的廢渣應進行渣量的成分、含水率分析化驗檢測。
8.2.3各檢測項目的分析化驗方法及分析化驗設備應按國家有關標準執行。
8.3在線檢測
8.3.1調節池、中間水池、污泥池、出水池、藥劑槽設置液位檢測。
8.3.2廢水進水、一次提升泵出水、處理后出水和藥劑投加管路設置流量檢測。
8.3.3污酸應設置酸度檢測,酸性廢水調節池設置pH值檢測,中和反應槽出口、水解反應
槽出口及出水池設置pH值檢測。
8.3.4水泵出口設置壓力檢測。
8.3.5硫化反應槽出口設置ORP檢測。
8.3.6除害塔出口檢測硫化氫氣體濃度指標,硫化工段設置在廠房內時設置硫化氫氣體濃度
檢測及報警裝置。
8.3.7有圍護結構的電化學處理廠房內設置氫氣濃度檢測及報警裝置。
8.3.8電化學裝置設置電流電壓檢測。
8.3.9濃密機內設置污泥濃度檢測。
8.4過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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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控制系統應在滿足工藝要求的前提下,運行可靠、經濟、節能、安全,便于日常維護
和管理。
8.4.2過程控制參數、技術要求和自動化控制水平應根據工藝流程、水質處理要求等因素合
理確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a)主要處理工藝單元宜采用計算機控制系統進行集中監控。
b)用成套設備時,設備本身控制箱應預留必要的通訊接口,以實現與總控制系統的通訊
和數據交換。
c)投藥系統宜根據工藝設定參數自動控制加藥量。
9主要輔助工程
9.1供配電
9.1.1廢水治理工程的供電等級,應與生產車間相同。獨立廢水治理工程供電宜按二級負
荷設計。
9.1.2變電站設計應符合GB50059和GB50053的規定。
9.1.3供配電設計符合GB50052、GB50054、GB50055、GB50057的相關規定。施工現場
供用電安全符合GB50194的規定。
9.1.3有腐蝕性氣體、液體的廠房,應按防腐蝕要求選擇電氣設備及燈具。
9.1.4成套設備配套供應的控制器、配電屏除應滿足環境條件要求外,還應滿足GB14048和
GB/T22580相關規定的要求。
9.1.6設備應安裝現場控制箱,應設置運行和故障狀態指示、手動/自動轉換開關,防護等
級應滿足現場環境要求。
9.1.7建筑物照明設計應符合GB50034的規定。
9.2給水、排水和消防
9.2.1給水和排水設計應符合GB50013、GB50014和GB50015等規范。
9.2.2一般生產廢水和雨水排水宜采用重力流排放,含酸、含重金屬廢水宜采用壓力流排
放。
9.2.3消防設施設計應符合GB50016、GB50116和GB50140等規范。
9.3采暖通風與空調
9.3.1地下構筑物應有通風設施。
9.3.2藥劑間采用粉料投配裝置時,應設置通風收塵設施。
9.3.3電化學處理裝置的有圍護結構廠房應設置通風設施。
9.3.4可能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廠房,宜設計為單獨的建筑物,并有可靠的通風設施和監
測、報警裝置。
9.3.5在寒冷地區,構筑物和管線應有防凍措施。當采暖時,建筑物室內溫度可按5℃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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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藥間、化驗室和操作室等的室內溫度可按15℃設計。
9.4建筑與結構
9.4.1建構筑物設計、施工和驗收應符合GB50009、GB50191、GBJ141和GB50204的有
關規定,采取防腐蝕、防滲漏措施。
9.4.2建筑節能設計應符合GB50189的規定。
9.5道路與綠化
9.4.2道路設計應符合GBJ22的有關規定。
9.4.3廢水處理站的綠化面積,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10勞動安全與職業衛生
10.1勞動安全
10.1.1銅冶煉廢水治理工程在施工、運行過程中應加強勞動安全管理,應建立并嚴格執行
安全檢查制度,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生。
10.1.2應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要求儲存和使用化學藥劑。
10.1.3應設置必要的安全和報警裝置:
a)硫化工段設置在室內時應設硫化氫氣體濃度檢測和報警裝置。
b)電化學裝置的廠房應設氫氣濃度檢測、防漏電檢測和火災自動報警裝置,設置滅火器
等消防設施,并設禁煙、防火標志。
c)污酸處理、酸性廢水處理、石灰石漿制備、石灰乳制備和酸儲罐區域設置緊急淋浴沖
洗裝置。
d)高架建(構)筑物應設置欄桿、防滑梯、照明和避雷針等安全設施。各建(構)筑物
應設有便于行走的操作平臺、走道板、安全護欄和扶手,欄桿高度和強度應符合國家有關勞
動安全規定。
e)各種機械設備裸露的傳動部分應設置防護罩,不能設置防護罩的應設置防護欄桿,周
圍應保持一定的操作活動空間。
f)人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時,應當嚴格遵守“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的原則。未經
通風和檢測合格,任何人員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g)危險部位應設安全警示標志,并配置必要的搶救器材。
10.2職業衛生
10.2.1銅冶煉廢水治理工程職業衛生應符合GBZ1、GBZ2.1、GBZ2.2和GBZ158等標準
的規定。
10.2.2應加強作業場所的職業衛生防護,設置防塵、防毒、隔聲、減震、防暑措施。
10.2.3應向操作人員提供必要的防護用品,配備浴室和更衣室等衛生設施。
10.2.4職工在加藥間、脫水間等高粉塵、有毒、有異味的環境應佩戴必要的勞動保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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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11施工與驗收
11.1一般要求
11.1.1施工單位應具有國家相應的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
11.1.2應按工程設計圖紙、技術文件、設備圖紙等組織工程施工。工程的變更應取得設
計單位的設計變更文件后再實施。
11.1.3施工前,應進行施工組織設計或編制施工方案,明確施工質量負責人和施工安全
負責人,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11.1.4施工過程中,應做好材料設備、隱蔽工程和分項工程等中間環節的質量驗收;隱
蔽工程應經過中間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下一道施工工序。
11.2工程施工
11.2.1土建施工
11.2.1.1施工前應認真閱讀設計圖紙,了解結構型式、基礎(或地基處理)方案、池體
抗浮措施以及設備安裝對土建的要求,土建施工應事先預留、預埋,設備基礎應嚴格控制
在設備要求的誤差范圍內。
11.2.1.2應重點控制池體的抗浮處理、地基處理、池體抗滲處理,滿足設備安裝對土建
施工的要求。
11.2.1.3當廢水中含有重金屬時,水池內壁和車間地面應做防滲處理。
11.2.1.4與酸性廢水廢渣相接觸的水池池壁及車間地面應作防腐處理,并應符合GB
50046的規定。
11.2.2設備安裝
11.2.2.1設備基礎應按照設計要求和圖紙規定澆筑,混凝土強度等級、基面位置高程應
符合說明書和技術文件規定。混凝土基礎應平整堅實,并有隔震措施。
11.2.2.2設備安裝應符合GB50231的規定。
11.2.2.3地腳螺栓應按照設備說明書的要求預處理,位置應準確,安裝應穩固。
11.2.2.4各種機電設備安裝、調試應滿足下列要求:
a)電機啟動時應按照標注箭頭方向旋轉,啟動運轉應平穩,運轉中無振動和異常聲響;
b)運轉嚙合與差動機構運轉應按產品說明書的規定同步運行,沒有阻塞、碰撞現象;
c)運轉中各部件應保持動態所應有的間隙,無抖動晃擺現象;
d)試運轉用手動或自動操作,設備全程完整動作5次以上,整體設備應運行靈活,并保持
緊張狀態;
e)各限位開關運轉中應動作及時,安全可靠;
f)電機運轉中溫升應在正常值范圍內;
g)各部軸承注加規定潤滑油,應不漏、不發熱,溫升小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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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2059-2018
11.3工程驗收
11.3.1廢水治理工程應按《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計建設〔1990〕1215號)、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國環規環評〔2017〕4號)及相關專業驗收規范
組織驗收。
11.3.2廢水治理工程相關專業驗收的程序和內容應符合GB50093、GB50141、GB50204、
GB50231、GB50254和GB50268等標準的規定。
11.3.3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驗收應符合HJ/T354的規定。
12運行與維護
12.1一般規定
12.1.1廢水治理工程運行和維護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并宜參照CJJ60標準的規定
執行。
12.1.2廢水治理工程應按規定配備環境保護專職技術人員、運行人員、維護人員。
12.1.3廢水治理工程應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崗位操作規程和質量管理等文件。
12.1.4未經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廢水處理設施不得停止運行。由于特殊原因
造成廢水處理設施停止運行時,應立即報告當地環境保護部門。
12.1.5銅冶煉廢水治理工程的運行記錄和水質檢測報告的原始記錄應妥善保存。
12.2人員與運行管理
12.2.1廢水處理站的操作人員應經過崗位安全培訓及技能培訓,通過考核后上崗,并應定
期進行崗位培訓;應熟悉廢水處理的整體工藝、相關技術條件和設施、運行操作的基本要求,
能夠正確處置運行過程中出現的各種故障與技術問題。
12.2.2廢水處理站的操作人員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要求,運行、維護和管理廢水處理設施,
檢查并記錄廢水處理構筑物、設備、電器和儀表的運行狀況。
12.2.3應根據廢水處理工藝特點與污染物特性,制定出生產事故、廢水污染物負荷突變、惡
劣天氣等突發情況下的應急預案,配備相應的物資,并進行應急演練。
12.3排放監測
12.3.1銅冶煉企業應根據HJ863.3自行進行水污染物排放監測和數據記錄。
12.3.2銅冶煉企業應根據GB25467、HJ863.3以及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確定排放口的監測因
子、監測頻次、監測技術手段和監測設施。
12.3.3銅冶煉企業應滿足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有權核發排污許可證的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
門的監測要求。
12.4維護保養
12.4.1廢水處理設施應在滿足設計工況的條件下運行,并根據工藝要求,定期對構筑物和
工藝、電氣、自控及儀表等設備進行檢查維護,確保處理設施穩定運行。
12.4.2廢水處理設備應定期進行日常維護、保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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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記錄
12.5.1應建立廢水處理系統運行、設施維護和生產活動等記錄制度,記錄內容主要包括:
a)系統運行啟動、停止時間;
b)系統運行控制參數;
c)廢水量以及廢水水質檢測數據;
d)處理后排放量以及水質檢測數據;
e)藥劑進廠質量分析數據、時間、種類、數量;
f)投加藥劑名稱、調配濃度、投加量、投加時間、投加點位;
g)污泥、柵渣的出廠(站)時間、種類、成分、重量、含水率以及處置情況;
h)主要設備的運行、監測和維修等情況;
i)生產事故、突發事件及處置情況;
j)定期檢測及評估情況。
12.5.2應制訂統一的記錄格式,及時、準確、完整的記錄,不得隨意涂改。
12.5.3所有記錄應編制記錄清單,以便查詢,需長期保存的記錄應交檔案室存檔保管。
12.6應急措施
12.6.1應根據廢水治理工程運行和周圍環境情況,考慮各種可能的突發事故,編制應急預
案,配備人力、設備、通訊等資源,建立完善的應急處理機制。
12.6.2廢水治理工程發生異常情況或重大事故時,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并向有關部門報
告。
12.6.3應設置危險氣體(氫氣、硫化氫)和危險化學品的應急控制和防護措施。應制訂危
險化學品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并配備應急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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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HJ2059-2018
銅冶煉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wastewatertreatmentofcoppersmelting
(發布稿)
本電子版為發布稿。請以中國環境出版集團出版的正式標準文本為準。
HJ2059-2018
銅冶煉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銅冶煉廢水治理工程設計、施工、驗收、運行和維護的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銅冶煉廢水治理工程的建設與運行管理,可作為銅冶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
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施工、驗收及運行管理的參考依據。
本標準不適用于再生銅冶煉廢水治理工程。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含修改
單)適用于本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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