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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市政道路安全監理細則市政道路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也關系到社會穩定和國民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安全生產條例》的要求,并考慮到道路施工監理的特點以及監理安全責任,制訂了本安全施工監理細則。一、施工準備階段安全監理控制要點1.督促施工單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保障體系,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專職安全員的資歷進行審查,評估其實際工作能力,以確保施工單位的安全保障體系正常運行;2.督促施工單位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使安全檢查制度常態化、制度化并規范化。3.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控制要點包括:-在安全管理、質量管理和安全保障體系的組織結構中,明確項目經理是施工標段安全生產的首要責任人;隊長、工班長也承擔著隊、工班的安全責任;-審查特殊工種作業人員的數量、安全資格以及培訓持證上崗情況;-審查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制定情況;-審查起重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和電器設備等設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檢查民用爆炸物品的儲存、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民用爆炸品管理條例》規定;-查看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情況;-確認冬季、雨季、高溫季節等季節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情況;-檢查施工總平面圖的合理性,以及辦公、宿舍、食堂等臨時設施的設置,確保施工現場的場地、道路、排污、排水和防火措施符合安全技術標準、規范以及文明施工的要求;-確認便道和駐地建設是否符合丹陽市城建交通重點工程指揮部的要求;-檢查臨時用電是否符合《建筑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4.審查安全措施經費投入是否足以保證正常安全生產措施的需要;5.檢查道口、十字路口等存在較大危險因素的場地和相關設施、設備上是否設置了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以提醒人們注意安全;6.督促施工單位對安全設備、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并進行檢測標定,以確保安全設施性能良好。淘汰的設備必須清出工地,所有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和設備一律不得使用;7.對規模較大且具有一定危險性的工程,如茅山隧道工程,應編寫專項施工方案,并邀請專家進行論證和審查;8.督促檢查安全技術交底工作:-項目經理部須實行逐級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向班組的全體作業人員延伸;-技術交底必須具體、明確且針對性強;-技術交底的內容應針對分部工程施工中可能存在的潛在隱患和問題。④、應優先采用新的安全技術措施;⑤、應將工程概況、施工方法、施工程度、質量標準、安全技術措施等向隊長、班組長以及全體作業人員進行詳細交底;⑥、交底必須重點突出:作業的特點、危險點以及針對危險點的預防措施、注意的安全事項、相應操作規程和標準;⑦、書面安全技術交底簽字記錄完整、齊全。二、工序作業施工安全監理控制要點1、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控制—認真編制現場臨時用電方案①、按施工需要確定用電設備數量及裝機容量;②、確定線路的選擇和設備的選型;③、安全用電措施;④、施工現場預防電氣火災的措施。2、工地防火安全控制要點①、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建立防火責任制——“誰主管、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②、明確用火、用電制度,避免火災發生;③、工地在林區,必有具體的、可操作性強的森林防火措施;④、檢查滅火器材的配備及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3、企業內交通運輸安全控制要點①、汽車、裝載機、挖機等機動車輛司機都必須持證上崗,杜絕無證駕;②、機動車輛性能必須良好,尤其是車輛制動裝置和方向系統應靈活有效;③、嚴禁酒后駕駛;④、嚴格控制速度和車輛間安全間距,禮讓三先;⑤、車輛裝載土方不能超出車廂,避免行駛振動落下傷人;4、現場機加工安全控制要點①、制定機械加工安全操作規程,懸掛加工房內,共同遵守;②、檢查供電線路和照明設施,防止觸電事故和火災事故發生;③、材料、成品、半成品堆放整體有序,工場內道路通暢;④、機械運轉部分必須有防護罩等安全裝置;⑤、接地(或接零保護)應完備;⑥、液壓系統必須防漏、噴雨,防止壓力噴出霧化引起火災;5、工地焊接及切割安全控制要點A、電焊:①、電焊機應安放在干燥、通風良好的地方,周圍無易燃、易爆品;②、雷、雨天氣不能在露天焊接作業;③、嚴禁在壓力容器和管道上施焊,焊接帶電設備要先切斷電源;④、移動焊機時應切斷電源,檢查現場,清除焊渣;⑤、高空焊接要系好安全帶;B、氣焊:①、氧氣瓶和乙炔氧瓶不應放在同一處,各種壓力表完好無損,嚴禁油脂污染;②、氧氣瓶和乙炔氧瓶受熱不得超過35℃,操作按“先開乙炔,先關乙炔”的順序作業;③、氧氣瓶及乙炔氧瓶外安設防震膠圈,旋緊安全帽,避免碰撞和暴曬;④、焊嘴或割嘴點火不能對準自己或他人;⑤、氣焊油桶等要經批準,并經特殊處理,否則極易發生事故。三、專業工種安全監理控制要點1、排水溝槽開挖及防護工程①、高邊坡應開挖一層防護一層:一是防滑坡,二是避免加大懸空高度,增加施工危險性;②、護坡腳手架立于堅硬的基礎上,架設牢固;③、固于腳手架上的機械設備必須穩固、牢靠;④、防護砌體:搬運注意防滑,跳板要穩固,坡度要符合規程要求;⑤、邊坡錨噴支護按洞內噴錨支護要求;2、沉井及頂管工程①、沉井模板支撐的安全;②、鑿除砼墊層和挖砂墊層時,要注意對稱、同步、均勻防止傾倒;③、沉井防止傾斜、旋轉、不沉、突沉引起的安全問題;④、頂管洞口的鋼架支護必須穩固、牢靠;⑤、頂管機內的安全、通風安全措施要符合規范要求;⑥、頂管防止崩鐵事故的發生。校園安全考核細則為了加強校園安全管理工作,確保師生的人生安全,確保校園有個平穩和諧的育人環境,經過討論決定成立以下安全管理領導組及管理范圍和措施:成立安全教育管理組:切實保障正常的教學秩序和學生的安全,特制定如下安全細則:一、在上學、放學的路上自覺遵守交通規則,做到不、追、爬、吊、攔各種車輛,不玩耍、逗留、打鬧、斗毆。二、任何時候都不準私自下河、塘、堰、池、井等有水的地方玩耍、洗澡、取水、喝水。三、不準攀、吊、爬各種樹木、橋欄、欄桿、電桿、高崖、大門及其它任何有危險的地方。四、不準隨身攜帶各種利器、火源、易燃易爆的物品,有危險的玩具及其它有安全隱患的物品。五、不準吃零食,特別是偽劣、腐爛、變質、過期的食品。六、在學校大門以內的任何地方、任何時間做到不跑、不追、不打、不鬧、不瘋、不狂。七、在集體活動時要自覺遵守秩序,做到不跑、不追、不擁、不擠、不推、不攘。八、不破壞他人的正常活動,不傷害他人,更不能故意他人。九、在教室內休息時只能在自己的座位上,不能到他人的位置上去,上課時更不能離開自己的座位,若有事經老師同意后方可離開。十、活動不能過量,飯后半小時之內不準從事劇烈運動,不做有危險的游戲和事。十一、嚴禁攜帶、食用任何有毒有害的物質。十二、凡開展正常活動時也要注意安全,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十三、大風大雨不要冒險行走,不要在大樹和高坡下躲雨,不要撿碰落地電線,凡要過大小河,要特別注意若漲水,杜絕強行過河。十四、不要亂摸、亂弄電線、插座、用電器等。十五、到校后不能私自出大門,若有事須向老師請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實施《深圳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條例》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區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履行《條例》規定的職責。市、區政府財政、規劃國土、人居環境、交通、衛生、公安、監察、司法行政、機構編制、文化體育、住房建設、水務、藥品監管、市場監管、城市管理、應急管理等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履行對學校的安全管理職責。第三條學校安全管理費用應當列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并主要用于安全宣傳、教育培訓、設施、設備及相關安全管理人員費用。第四條政府建立和完善學校人身傷害校方責任險和學生人身意外傷害險制度。學生人身傷害校方責任險和學生人身意外傷害險由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統一組織招標購買。學生監護人可以自愿參加學生人身意外傷害險,保險費用由財政、教育發展基金和學生監護人按1∶1∶1的比例承擔。第五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牽頭組織相關行政部門制定學校安全宣傳方案。本市廣播、電視、報刊、政府網站等媒體應當在每學期開學初開展學校安全知識宣傳,播出或者刊登有關學校安全的公益廣告。第六條教育行政部門每年應當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對學校安全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對考核優秀的學校和安全管理人員予以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學校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第七條市、區政府應當采用現代科技防范措施,建立學校與轄區公安派出所直接聯網的電子安全防范設施。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安、衛生、司法行政、藥品監管、應急管理等行政部門制定學校安全手冊,指導學校建立學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臺、學校網絡安全、學校治安防范、預防學生濫用處方藥物成癮、教職工和學生心理健康咨詢等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安、衛生、藥品監管、應急管理等行政部門協助學校對教師、安全管理人員和醫務人員進行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第八條各有關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每年對學校及周邊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建立臺帳,并跟蹤、指導、監督學校及周邊區域安全隱患整改工作。第九條學校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一)建立健全學校和學校活動安全管理制度;(二)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三)制定學校突發安全事件的應急預案,建立學校安全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開展應急預案演練;(四)建立健全學校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激勵機制,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五)依法進行學校日常安全管理;(六)建立健全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七)依法先期處置突發安全事件;(八)依法建立健全安全事故賠償機制。第十條學校應當配備1名注冊安全主任,協助校長專門負責學校安全工作,負責所在校區的學校安全工作。學校注冊安全主任履行下列職責:(一)協助校長貫徹執行有關學校安全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二)協助校長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責任制度、隱患排查和治理制度、安全工作檔案、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檢查表,擬定年度安全工作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三)參加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四)監督落實學校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協助校長處置突發事件;(五)檢查、排查學校安全隱患,發現安全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協助校長落實整改;(六)擬定學校安全宣傳、教育、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配合教務、學生管理和德育機構開設學生公共安全教育課程;(七)組織學校有關工作人員參加安全知識培訓;(八)協助校長依法處理其他學校安全事故。第十一條學校教師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和保護學生的職責,在教育、教學活動中發現學生有危險行為時應當及時制止。第十二條學校應當根據安全管理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在學校注冊安全主任領導下履行學校安全管理職責。學校應當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在非教育教學時間段內承擔維護學生安全、午餐午休服務以及全寄宿制學校安全管理。政府舉辦的學校可以通過向社會購買服務的方式聘用安全管理人員,其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比例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行政部門、市機構編制部門另行制定,經市政府批準后執行。第十三條學校應當根據本校實際情況,按照機構編制部門有關人員定額的規定設立衛生室。學校(獨立校區)應當至少配備1名具備醫師資格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寄宿制學校,應當至少配備2名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其中至少1名具備醫師資格。學校衛生室及其衛生技術人員應當履行《學校衛生工作條例》規定的職責,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學校衛生技術人員進行培訓。第十四條學校應當配備心理教師,開展心理健康教育,為學生提供心理輔導。具體人員配置按照機構編制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五條學校應當聘任公安、司法行政、法院、檢察院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兼任法制副校長、法制輔導員。法制副校長、法制輔導員應當指導、協助學校開展法制教育、預防學生犯罪、維護學校治安秩序、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等工作。法制副校長、法制輔導員應當每2周到學校工作1次,學校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及時協助學校處理。第十六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對注冊安全主任進行不少于40小時的任職資格培訓,培訓合格方能任職。分管安全工作的學校校長、注冊安全主任應當每年接受不少于10小時的安全業務培訓,參加業務培訓的情況納入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內容。學校安全知識納入教師繼續教育內容;新聘教師、新任班主任的崗前培訓應當包括學校安全知識內容。學校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設備設施維護人員、校車駕駛人員、食堂工作人員等特殊崗位人員應當參加培訓,并依法持證上崗。第十七條學生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將其有效的信息聯系方式及時告知學校,聽取學校教師告知的未成年學生在校信息,采取合理的家庭教育方式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第三章學校環境安全管理第十八條新建學校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可能發生洪災、山體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擊等災害的區域以及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新建學校的抗震設防標準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第十九條新建學校的選址應當符合《條例》相關規定。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行政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學校類建設項目,規劃國土行政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或者擬定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前,應當征求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的合法、合理意見,規劃國土行政部門應當采納。第二十條規劃國土、水務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安全狀況巡查學校周邊的山體、水流、斜坡、擋土墻,發現對學校建筑物、活動場所、通道存在安全隱患的,按照《條例》相關規定及時處理。第二十一條公安、城市管理、科技工貿信息、人居環境、住房建設、應急管理等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學校周邊垃圾站(中轉站)、垃圾處理廠、加油站、加氣站和易燃易爆的危險品倉庫的管理,依法查處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加油站、加氣站和易燃易爆的危險品倉庫。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對學校周邊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安全管理,發現隱患的,應當及時整改。住房建設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周邊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安全隱患的監督檢查。對安全隱患嚴重、危及師生安全的建筑工程施工工地,住房建設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復工。第二十三條交通、水務行政部門應當在高速公路和水庫緊鄰學校的一側設置保護性圍欄和安全警示標識,對緊鄰學校的高速公路、水庫加強巡查。第二十四條學校周邊區域的單位和個人超過國家規定噪聲標準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人居環境行政部門、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制止、查處環境噪聲污染違法行為。第二十五條交通行政部門、學校所在的小區物業管理單位或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在學校周邊區域道路設立限速標志、減速線及其他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學校上學和放學時段,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學校所在的小區物業管理單位或其他有關單位應當設置護學崗,協助學校安全管理人員維護交通秩序。第二十六條公安機關、學校所在的小區物業管理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在學校教育教學期間,應當每日定時對學校周邊區域進行治安巡邏,保護師生人身和財產安全。第二十七條公安、衛生、市場監管、文化體育等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學校周邊的書報刊零售點、歌舞廳、發廊、酒吧、網吧、商店、餐館及其他經營場所的日常監管,依法及時查處生產、銷售、租賃非法出版物、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行為。第二十八條有關行政部門開展學校周邊區域各類隱患的排查治理、整改驗收等工作,應當聽取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和附近學校的意見。第四章學校設施安全管理第二十九條學校建筑物、場地不符合安全標準或者規范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安全圍欄,并及時整改。對于難以判斷的建筑物、場地安全隱患,學校應當委托建筑質量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經鑒定確實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采取措施并向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學校建筑物、場地維修竣工后,應當按照《條例》相關規定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三十條學校在每學期開學前應當組織對學校設施設備進行消防安全和質量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時,應當及時進行整改。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將學校列入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對學校消防安全日常管理進行指導。第三十一條學校應當對建筑物、場地、設施、設備的安全檢查、管理,作好記錄,并分類歸檔保存。第三十二條學校應當在學校區域內具有危險性的教育教學和生活服務設施設備、建筑物、易發生碰撞和滑倒的場所及校內施工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安全警示圍欄。第三十三條交通行政部門應當協助學校對學校道路進行交通安全規劃,設置規范的學校道路交通標志、道路交通標線和機動車泊位標志。發生學校交通事故,學校應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禁止學生在學校內駕駛機動車、電動自行車和使用滑輪、滑板。第三十四條學校應當在教學區和生活區的多層建筑物的每一樓層及樓梯間設置安全指示標志、應急照明設備、施劃區分上下樓梯標線。學校應當保證學校教學區、生活區照明設施和照明燈具的正常使用,發現照明設施和照明燈具損壞,應當即時維修和更換。第三十五條學校食堂應當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市場監管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按照學校食堂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根據衛生安全狀況監督檢查學校食堂衛生安全情況。學校內的食品經營場所,應當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或相應的營業執照,不得無證、照或超范圍經營。市場監管行政部門應當每年根據學校安全狀況監督檢查學校經營場所的衛生、經營情況。校外配餐單位應當遵守《深圳市中小學校外配餐管理辦法》,保證學生食品安全,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第三十六條寄宿制學校和有寄宿學生的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宿舍管理崗位責任制,實行學生宿舍管理人員24小時值班、點名和夜間巡查制度,保持消防通道暢通。未經學校允許,外來人員不得進入學生宿舍。第三十七條學校應當按照《深圳市校車交通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制定校車管理制度,明確司乘人員責任,規范學生乘車行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查處的校車違法情況及時告知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第五章學校活動安全管理第三十八條對小學四年級以下的學生應當建立上下學交接制度。學校應當安排專人看管晚離學校的四年級以下學生。第三十九條學校應當建立學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臺,將學生到校和離校情況,遲到、早退、曠課情況,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情況以及其他關系未成年學生人身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其監護人。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和協助學校建設學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臺。第四十條學校發現教職工患有精神性疾病、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響學生身心健康的疾病,應當及時將患病的教職工調離與學生直接接觸的工作崗位或者離崗治療。患病教職工經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或專科醫院臨床治愈的,學校應當恢復其原有的工作崗位;疾病確實不能根治的教職工,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第四十一條學校應當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在教育教學活動中保護有《條例》規定情形的學生。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教育行政部門對《條例》規定的特定疾病、特異體質或者其他異常生理、心理情況及其處理措施作出具體規定。第四十二條學生患有精神性、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響學生身心健康的疾病,學生監護人應當及時送學生到醫療機構治療。患病學生不適宜在校學習的,學生監護人應當向學校申請休學。學生監護人不申請休學的,學校可以根據學生病情作出休學決定,并送達學生監護人。學生監護人對學校休學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深圳經濟特區司法鑒定條例》的規定申請司法鑒定,經鑒定,學生無需休學治療的,學校應當撤銷休學決定。患病學生康復的,可以向學校提交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或專科醫院出具的醫療證明書申請復學。患病學生及其監護人不得妨害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第四十三條公安、衛生、藥品監管等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學校建立預防學生吸毒和濫用藥物成癮的安全管理制度。學校發現學生吸食毒品和濫用藥物成癮的,應當及時告知學生監護人和公安機關,學生監護人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處理。第四十四條學校應當按照《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開設公共安全教育課,并將其納入課程計劃,開展學生生存教育、自護自救能力教育和健全人格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避險、救生和報警的方法。學校應當結合本校及周邊環境情況,在安全教育周期間對師生進行安全教育、生存自救演習,使師生熟悉學校及周邊安全環境,增強師生防災、自救、互救能力。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生存自救演習應當作好記錄,并歸檔保存。第四十五條學校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與學生的心理、生理特點和身體健康狀況相適應的軍訓和體育活動。任課教師在體育活動前,應當詢問學生的身體狀況,并針對學生的身體狀況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或者安排適當的活動。第四十六條學校在學校內組織學生人數1000人以上的集體活動,應當按照《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由活動的組織者制定安全預案,經學校注冊安全主任核準并報校長批準后實施。第四十七條學校組織學生到校外集體活動應當按照《條例》相關規定進行,事前應勘察活動場所,對活動場所、行進路線、交通工具、器材設備等情況進行安全檢查。活動開始前,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針對性的安全教育,以書面形式將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注意事項、活動結束時的地點、是否同意參加等告知監護人,監護人應當在回執上簽字并送交學校。第四十八條學校組織的校外大型活動,應當將安全方案報送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超過1000人以上的大型集體活動,應當按照《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報活動所在地公安機關批準。學校組織學生到校外活動,應當事前告知活動所在地有關單位,有關單位應當采取適當的安全措施,協助學校組織活動。第四十九條非教育教學時間是指《條例》規定的教學日中,7時至18時內除去規定的教育教學時間(小學6小時,中學8小時)以外的剩余時段。非教育時間的學生安全管理的具體規定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另行制定。第六章應急救助與事故處理第五十條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部門統一建立應對災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恐怖事件及其他緊急事件的學校應急處置機制。第五十一條學校出現緊急事件時應當優先救助學生,穩定學校秩序。學校教職工應當履行保護、救助學生的職責。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后,學校或者有關行政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對學生進行心理輔導,減少緊急事件對學生的不良影響。第五十二條學校發生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學校應當采取以下措施予以處置:(一)采取合理的急救措施,及時進行救助,防止學生傷(病)情擴大;學校無法處置時,應當及時送往醫療機構治療;(二)將學生人身傷害事故信息告知學生監護人,按有關規定向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及時進行事故調查;(三)學生人身傷害事故涉嫌違法犯罪的,學校應當保護事故現場,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協助公安機關做好調查取證工作。第五十三條鼓勵學校、保險機構、學生監護人就學生傷害事故賠償等事宜進行協商。第五十四條學生之間因違反學校紀律造成的傷害,當事雙方的監護人請求學校主持進行調解的,學校應當進行調解。當事人不能就學生傷害事故賠償達成協議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引導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雙方當事人自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受理調解之日起20日內達不成調解協議的,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終止調解。第七章法律責任第五十五條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責令停辦或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一)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學校安全管理制度的;(二)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規定,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或者安全圍欄的;(三)違反第三十條規定,發現學校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四)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未開設公共安全教育課程或者未對師生進行安全教育、安全應急演習的。學校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造成重、特大傷亡事故的,對政府舉辦學校的校長應當給予撤職、開除公職處分,民辦學校或者合作舉辦的學校的舉辦人、學校安全責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六條教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學校依法予以處理:(一)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組織體育活動時未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的;(二)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發生緊急事件時不優先救護學生的。第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學校依法予以處理:(一)注冊安全主任違反第十條規定,不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二)宿舍管理人員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值班時擅自離開崗位、發現異常情況不記錄或者不向學校注冊安全主任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第五十八條相關政府行政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監察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予以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反第十九條規定,規劃國土行政部門在審批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時,對學校選址不進行審查或者雖經審查不符合規定而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二)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規劃國土、水務行政部門對學校存在安全隱患建筑物、活動場所、通道未按照《條例》相關規定及時處理的;(三)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住房建設行政部門對安全隱患嚴重、危及師生安全的建筑工程施工工地不及時處理的;(四)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交通、水務行政部門在水庫和高速公路緊鄰學校的一側未設置保護性圍欄和安全警示標識的。第五十九條學生監護人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拒不執行學校休學決定,妨害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八章附則第六十條教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本實施細則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制定相關規定并組織實施。自本實施細則實施之日起1年內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部門開展執法檢查。第六十一條本實施細則自2010年3月1日起實施。學校的安全工作,是全社會安全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學校教育、家庭教育乃至社會教育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內容。學生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他們能否健康成長,關系到千家萬戶的幸福,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做好學生的安全工作,是國家、社會和家庭的共同責任。為全面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依法治教,克服學校安全工作的主觀隨意性,保障我校師生安全,確保我校安全工作有章可循,從而實現我校的安全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最大限度地遏制、減少,直至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保證我校教育事業健康發展,特制定師宗第一中學安全工作手冊。一、學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為了規范我校安全管理工作,加強安全防范,減少不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以下制度:(一)、學校要成立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目標明確,責任到人。實行安全責任追究制。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要負責制定安全教育、管理的規章,做好有關安全工作的教育會議、安全檢查、安全責任事故的處理等工作,并做好有關的記錄存檔工作。(二)、學校要定期組織師生學習安全防范常識和安全防范技能,教育師生防火、防電、防盜、防震、防水、防毒、防意外事故的發生。(三)、學校安全領導小組要堅持作好安全督查工作,強化各級第一責任人的目標責任。(四)、學校領導和師生要對安全隱患和事故的發現和發生及時作好逐級上報、排除和積極處理工作。(五)、學校教師要經常對學生常用器材進行檢查和報告修繕,在組織上課、課間操和課外活動時,要考慮不利于安全的隱患,以免意外事故的發生。(六)、學校要充分利用家庭、社會等共同因素經常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防范工作。學校和班主任,班主任和教師,班主任和學生要定期簽定安全責任書和安全保證書,并認真組織學習實施。班主任要和學生家長主動交流學生的安全隱患信息,并力爭共同消除安全隱患。(七)、對學校的安全重點地段要有警示標語和明顯標志。二、學校安全工作管理機構1、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校長、黨總支書記副組長:副校長、黨總支副書記成員:校務會成員、年級組長2、工作目標:(1)、增強師生安全意識、自我保護意識。(2)、全年事故發生率低,無集體中毒、群傷、傳染病蔓延及死亡等重大安全事故。(3)、杜絕學生在校園范圍內被校外人員敲詐、勒索、毆打等事故。3、具體措施:(1)、每學期初對學校安全教育進行研究,布置本學期的學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期末有安全工作總結。(2)、教職工遵守法紀、愛崗敬業、保障校園安全和維護學生人身安全的制度完善,責任到人。(3)、完善消防管理制度,做好消防工作,配合消防部門抓好消防培訓和防火安全教育。(4)、對校園周邊環境、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經常檢查,采取措施,消除重大隱患。(5)、定期對學校食堂、小賣部食品、飲用水進行檢查,使之符合國家頒布的安全標準。(6)、安全教育方式多樣化,充分利用黑板報、校園廣播、主題班會等形式進行安全教育。(7)、教育學生不要違反規定進入娛樂場所和網吧。(8)、對上級臨時安排的安全工作積極落實,措施到位。三、學校安全工作管理細則(一)、建立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校長全面負責學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強化安全管理措施,落實安全管理責任,督促學生遵守《學生安全管理規定》。(二)、經常對學生進行安全知識教育,提高學生自我防范和自我保護意識。(三)、加強教師職業道德建設,強化班級管理。(四)、加強保衛和門衛管理制度,完善值班制度,防止校外人員無故進入學校。加強與公安部門聯系。(五)、積極消除危房安全隱患,發現危房及時拆除或圍欄隔離。(六)、建立校園巡查制度,及時檢查學校基礎設施方面的安全隱患。如學生宿舍、床鋪、食堂、飲水、學校商店、籃球架、門板、窗戶、鍋爐、走廊欄桿、年久失修的圍墻、廁所等等,定期檢查維修,加固加牢。新建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必須加強監管,使其符合安全標準和要求。(七)、注意學生的飲食衛生,不賣有毒、腐爛和有異常的菜,不讓學生吃未經冷藏的過夜菜,嚴禁校園商店出售假冒偽劣商品、過期商品,防止學生中毒、感染。加強食堂管理,防止人為投毒事件發生。(八)、防水、防火、防電,砌好校園圍墻,檢修老化的電路、電器設備,安裝好消防設施。嚴禁學生私自到河流、水庫、壩塘游泳,嚴禁學生在校生火、玩火,嚴禁學生擅自拉線接電。(九)、精心組織好學生的一切活動,確保學生的活動安全。組織學生在縣內春游、旅游、參觀學習、舉行校外慶典性活動等,都要報學校審批;組織學生到縣外活動,由學校報縣教育局審批。如需要租車,必須租用車況好、證照齊的營運客車并嚴禁超載。(十)、強化住校學生管理,確保住校學生的安全。嚴禁住校學生夜不歸宿,嚴禁家庭不在縣城的學生在校外租房居住。(十一)、強化傳染病的防治和隔離,食堂工作人員要定期體檢,持健康證上崗。保證住校生用流水洗碗,防止水源性和食源性傳染疾病,保證學生飲用開水的正常供應。(十二)、加強實驗藥品和儀器的管理,規范實驗操作程序,防范藥品中毒和實驗操作失誤帶來的安全隱患。注意“水、電、氣”安全。計算機網絡教室須安裝防盜設施,實驗室、儀器保管室要裝好滅火器。(十三)、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十四)、定期召開家長會,溝通與家長的聯系,學校和家長共同做好學生的安全工作。四、學校安全管理工作職責劃分學校安全管理工作是學校工作的頭等大事。為確保學生安全,杜絕安全事故,除各部門的具體職責外,特制定學校各部門或個人安全管理職責:1、校長職責:全面負責學校的安全管理工作,經常對負責安全管理工作的成員進行安排、督促、考核,加強對教職工的安全教育工作。2、工會主席:對所轄部門負有監管、連帶責任,加強對教職工的安全教育工作。3、主管副校長:負責全校師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督促年級主任、班主任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并進行考核,處理各種突發事件。4、政教主任:負責全校學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督促年級主任、班主任、校醫、宿舍管理員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并進行考核,處理各種突發事件。5、總務主任:負責消防設施、水電實施、防雷設施、器材、房屋、學校各類建筑、門窗、路面等安全管理、維修工作;負責學生食堂安全,做好防火、防水、防震、防電、防盜、防毒等涉及人身安全的工作。6、校辦室主任:負責學校印章、文件、檔案的保管、保密工作。7、教研室主任:負責對任課教師、實驗室、電教室、圖書室、閱覽室的安全管理。負責所組織的教研、教學活動的安全管理。8、教務主任:負責各級考試試卷的安全保密工作及校級考試安全工作。9、校辦工廠廠長:負責校辦工廠的財務安全、生產安全。10、年級主任:負責本年級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定期召開年級教師會議和學生干部會議,分析研究學生思想動態、紀律動態,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教育管理。11、班主任:負責本班學生課余、午休、就寢、勞動、各種班級活動等時間內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經常教育學生注意個人衛生、飲食衛生、飲水衛生、用眼衛生、乘車安全、用電安全、勞動安全、活動安全、財物安全、人際安全。學生缺席一天且不知下落,必須及時告知家長或監護人,并報告政教處。處理班級突發事件。12、任課教師:按照“師宗一中課堂安全責任制”的要求,負責本人任課時間內的學生安全管理工作(含輔導課、自習課)。負責督促值日學生如實填報教室日志,發現學生缺席要及時告知班主任。13、門衛:負責外來人員、車輛進出審查和登記,禁止社會閑雜人員和閑雜車輛進入校園;負責學生按規定進出、維持校門周邊秩序和夜間巡邏,處理突發事件。14、宿舍管理員:負責住校學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防火、防電、防盜、防打架斗毆、防突發事故。15、政教管理員:負責教職工考勤,發現不上班又未請假者,必須查明原因,并及時報告主管領導;協助做好違紀學生的教育轉化工作,處理突發事件。16、水電工:負責全校電器、用水安全,經常性地檢查校內水電實施等是否安全,及時修復。17、校醫:負責學校環境衛生管理及學生的衛生保健,定期進行健康教育,做好學生常見病、傳染病的防治或督促治療工作,做好衛生監測和學生體質檔案工作。監督學校食堂、商店食品衛生安全工作。18、夜間值班員:負責夜間巡邏校園,保證夜間全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發現安全隱患,及時匯報并排除安全隱患。19、樓層管理員:負責教學樓、實驗樓的安全,按時開關樓門。20、實驗管理員:負責本室管轄的器材管理,進行簡單的維護,帳、物定期核查,隨時關閉門窗,做好防盜、防破壞、放觸電、防水淹工作,特別要加強對危險品、貴重物品的管理。21、財務人員:(按行業安全規章執行)。22、電教管理員:負責電教設施的安全使用和保管,做好防盜工作。23、鍋爐工:(按行業安全規章執行)。24、其他工作人員:協助各處室領導做好領導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管理工作。五、學生安全工作管理規定(一)、上學和放學,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行人靠右走,橫過馬路走人行道,走路、過鐵路要小心,橫路要當心;過河要乘船,不準涉水過河;不準無證駕駛摩托車;騎自行車時不準帶人,不準騎快車比賽,不準單手、脫手、并排、搭肩、搭機動車,遇到交叉路口、拐彎處等要減速緩行;不準追、爬、欄、阻各種車輛;不準在馬路上玩耍逗留,要按時上學和放學。(二)、不亂買亂吃變質有異常的食物,不買流動攤販、無證副食店的食品。不喝不干凈的水,防止細菌感染和食物中毒。口中不含硬物。(三)、不準私自到河流、水庫、壩塘游泳。(四)、不準私自拉線接電,不能用金屬異物插入插座,嚴禁在宿舍內使用電器。發現學校有漏電、脫落、短路、起火等情況及時報告宿舍管理員,不可擅自操作處理。(五)、不準在宿舍里生火、點蠟燭、點油燈。不帶、不玩易燃易爆物品。嚴禁就寢后私自外出。晚上就寢后和白天離開宿舍要鎖好門窗。(六)、不準爬墻、爬樹、爬欄桿和從較高處跳下。不準在護欄旁互相推拉,不準騎在護欄和窗臺上面玩耍,搞衛生擦玻璃、黑板要特別注意安全,謹防摔下來發生傷害事故。(七)、不準打架斗毆,不準拉幫結伙、持器械從事暴力活動。(八)、不準到危房、變壓電器、高壓電線下、油庫、建筑工地、汽車旁邊、井邊、河邊、塘邊、火邊等危險地帶逗留玩耍。(九)、不準擅自離校,有事外出要請假,不準在外就宿和留宿外人。女生外出要結伴而行,并事先向家長和老師或同學說明去向,不能單獨行動。學生自行組織活動,事先要報告班主任或學校領導、老師。要善于識別陌生人哄騙。盡量不與陌生人交談,更不要輕易接受陌生人“饋贈”的食物和物品。(十)、不準進“三室兩廳一吧”,即卡拉OK室、電子游戲室、桌球室和放像廳、營業性舞廳、網吧,嚴禁搞賭博活動;嚴禁觀看和傳播色情淫穢光碟、書籍和淫穢歌舞表演。不準戀愛。(十一)、不準亂擲亂拋東西,不準玩火藥、彈弓、玩具子彈槍、尖器利器和爆竹。(十二)、參加大型活動以及上下階梯要小心慢行,不準跳躍上下臺階,不故意追趕、擁擠、推撞他人。(十三)、參加體育等活動,活動前要做好準備活動,活動中正確使用體育器械,不準私自玩弄有危險性的體育器械。訓練鉛球、鐵餅、標槍等投擲項目時,其他人要遠離投擲區觀看,在沒有教師維持秩序的情況下,不得隨意亂投。在跳馬、跳箱、單杠、雙杠、爬桿、爬梯等器械上,一定要有人在場保護,不可單獨無組織亂來。(十四)、做實驗操作時,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在操作過程中防止觸電、酸堿腐蝕、氣體爆炸,嚴禁從實驗室帶走危險化學藥品。如遇突發安全事故,應及時報告教師。猜您感興趣:交通安全法規處罰細則公安部10月8日公布了最新修訂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新交通規則嚴格了對駕駛員的管理。最新交通法規扣分細則也更為嚴格,闖紅燈交通違法記分將由3分提高到6分,不掛號牌或遮擋號牌的一次就將扣光12分。最新交通法規中關于校車駕駛人管理的內容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規定將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3新交通規則提高了違法成本,記分項也由38項增加至52項。具體扣分細節如下:交通違法的處理:(被交警抓到)1、闖紅燈,記6分,罰100元。2、酒駕,5年內不得再考取駕照。3、不系安全帶,記3分,罰100元。4、副駕不系安全帶,記1分,罰50元。5、行駛途中撥打手機,記3分,罰100元。6、行駛途中抽煙,記1分,罰100元。7、有意遮擋號牌,記12分,頂額處罰。8、超速駕駛,記6分。從2012年7月起,7種攝錄違法(非現場處罰)罰款+記分:(是攝錄罰款)1、闖紅燈,罰款200元。2、不按導向車道行駛,罰款200元。3、違反禁止標線行駛,罰款100元。4、超速行車,罰款200元。5、機動車走非機動車車道,罰款100元。6、逆行,罰款200元。7、違停車,罰款200元。一、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一)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五)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六)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七)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八)駕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九)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以及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十)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十一)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二、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一)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二)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四)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五)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的;(六)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七)駕駛營運客車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八)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占用應急車道行駛的;(九)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十)駕駛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明顯標志的;(十一)駕駛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十二)以隱瞞、欺騙手段補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十三)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十四)駕駛機動車不按照規定避讓校車的。三、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一)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三)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四)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于規定最低時速的;(五)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六)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七)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八)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九)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的,或者逆向行駛的;(十)駕駛機動車違反規定牽引掛車的;(十一)在道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后,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和設置警告標志的;(十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四、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2分:(一)駕駛機動車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二)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三)駕駛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四)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駛時,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五)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六)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不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七)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規定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或者不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的;(八)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規定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的;(九)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的;(十)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的;(十一)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者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的。五、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分:(一)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二)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會車的;(三)駕駛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四)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的。如何計算記分周期?第一次記滿12分至24分(不含)駕駛人只需參加科目一考試合格即可清除交通違法記分,兩次及以上記滿12分或同一周期累計24分(含)以上駕駛人,每次須考科目一和科目三后由交管部門歸檔清分。其中,駕駛人初領證日期至轉年同日前一天為一個交通違法記分周期,如駕駛人初領證日期為2011年4月1日,那一個交通違法記分周期為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從2012年7月起,未申領機動車環保標志的車輛禁止上路。機動車“黃綠標”需粘貼于機動車前擋風玻璃內側右上方,便于查驗,禁止轉讓、轉借、涂改、偽造。凡未貼標車輛上路行駛一經查處,將罰款200元,但不做扣分處理。市直部門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細則市直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細則九江市2009年度市直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細則序號項目考核內容分值考核方法與標準自評得分考評得分一安全生產責任制(16分)1.部門主要領導和各分管領導及各職能科室、各下屬單位都有明確的安全生產責任。5分1、未制定不得分;2、主要領導職責不健全的扣2分;3、各分管領導職責不健全的,每發現1人扣1分,扣完2分為止;4、各職能科室及下屬單位職責不健全的,每發現1個扣0.5分,扣完1分為止。2.建立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層層分解,簽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并制定措施加以落實。5分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體系的不得分;1、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不健全的扣1分;2、未與有關科室和下屬單位簽訂責任書的,每少一個扣0.5分,扣完2分為止;3、目標、責任和措施不明確的,每少1項扣0.5分,扣完2分為止。3.部門主要領導應任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組長。2分主要領導未任組長的扣2分。4、建立本部門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制度4分未建立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制度的不得分。1、未實行一票否決的扣2分;2、獎懲辦法未兌現的扣2分;二安全生產綜合工作(14分)1.結合本系統本單位實際,認真傳達上級安全生產文件、會議精神,及時部署安全生產工作,按時參加市政府和市安委會通知的各類安全生產工作會議。2分1、未及時傳達全市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精神的扣0.5分(以會議記錄或會議紀要為準);2、未結合本部門實際部署安全生產工作的扣0.5分;3、安委會成員單位分管領導未按時參加市政府和市安委會組織召開的各類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每少一次扣0.2分,扣完1分為止(以市安委辦每次會議簽到為準)。2.將安全生產工作列入本系統、本單位發展規劃,有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和年度工作總結,并報市安委辦備案。3分1、未將安全生產工作列入本部門發展規劃扣1分;2、無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扣0.5分;3、無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總結扣0.5分。(以上均以紅頭文件為據)4、未報市安委辦備案的扣1分。3.堅持安全生產例會制度,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研究部署本系統、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研究解決突出問題,作出決定,形成會議紀要。2分1、每少召開一次例會扣0.25分,扣完1分為止;2、安全領導小組組長每年至少主持兩次例會,每少一次扣0.25分,扣完0.5分為止;3、安全例會應有會議記錄,每少一次會議記錄扣0.25分,扣完0.5分為止。4.做好重要時期及節假日的安全生產工作。2分1、對元旦、春節、五一、十一、全國兩會及重要時期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專門部署,少布置一次扣0.25分,扣完1分為止。2、及時向市安委辦報送元旦、春節、五一、十一、全國“兩會”等重要時期的安全生產情況(計劃、小結),少報一次扣0.25分,扣完1分為止。5.開展安全生產典型示范單位創建工作。3分1、未在本部門開展創建工作不得分;2、參加創建工作的單位應占本部門的30%以上,未達到30%的每少10%扣0.5分,扣完1分為止;3、制定創建活動驗收標準,參加創建活動的單位年底達不到驗收標準的每少10%扣1分,扣完2分為止。6.建立安全生產事故和事故隱患舉報制度,做好安全生產信訪工作。2分1、未建立事故和隱患舉報制度的扣1分;2、未及時辦理信訪件并及時回復的扣1分。三安全生產管理基礎工作(10分)1.按照《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建立健全本系統、本單位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3分建立適應本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管工作職責所需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其中必須有以下制度:(1)安全生產責任制;(2)安全生產檢查制度;(3)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制度;(4)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及獎懲制度;(5)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制度;(6)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制度不健全的每缺1項扣0.5分,扣完3分為止;2.明確本部門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下屬單位安全管理機構及人員配備臺賬5分1、未明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扣2分;2、未明確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扣1分。3、未建立下屬單位安全管理機構、人員配備臺帳的每發現少一個單位扣0.5分,扣完2分為止。3.下屬各單位依法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專(兼)職人員。2分1、下屬單位未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每發現一個扣0.5分,扣完1分為止;2、下屬單位未配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每發現一個扣0.5分,扣完1分為止。四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18分)1.建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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