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第一章信任的概念與解釋①
羅素哈丁(RussellHardin)②
在信任關系中,受信任一方存在值得信任的動因,這種動因根植于人們需要把關系持續
到未來的這樣一種價值觀當中。也就是說,我對你的信任被包覆在你履行信任的利益中(my
trustofyouisencapsulatedinyourinterestinfulfillingthetrust)o這一事實使我的信任不只是
對你行為的預期。這些預期根植于對你的利益(尤其與我有關的)的(也許錯誤的)理解中。
表面上,人們可能不贊成把利益帶進信任關系中(例如近親或朋友之間),但實際上人們大
多數時候都這樣做。確實,對許多其他信任關系來說,核心可能就是利益。例如,我與當地
商人有著持續的商業關系,而這種關系就成了信任關系。這里,我們不便充分說明這種信任
觀點;但問題在于,相當多的信任關系就是利益關系。我們主要相信存在持續關系的那些人。
對我們來說,這些持續關系越豐富越有價值,我們就有可能更加樂于信人(trusting)和為
人所信(trustworthy)??
對于信任的潛藏利益解釋(encapsulated-interestaccount)提出,值得信任至少還有其他
兩種特征,給予我們信任的理由。在某種意義上,第一種特征是潛藏利益解釋的特例。因為
我知道你愛我或是我的密友,在某種程度上你把我的利益真正放在心上,所以我可能信任你。
但是,如果我們信任僅僅熟悉的那些人(我與他們有著持續的關系,這種關系產生了熟悉),
那么原因就相當不同。在大多數人的生活中,愛或友誼可能是關系的重要方面,但許多信任
關系(不必要這樣真正考慮另??個人的利益)并不是這樣。一般來說,通過持續互動的因果
聯系或互動的聲譽效應,而不是通過彼此的強烈價值承諾,我們只不過分享了各自的利益。
?我感謝約翰?布宙姆(JohnBrehm)、凱倫?庫克及?位匿名評議人對本文的評論。我也感謝羅素塞奇基
金會會議和工作坊的許多參與者對于這些問題的討論。發現一些信任觀點及其多樣性讓人很受啟發。
必羅素?哈丁(RussellHardin),紐約大學(NewYorkUniversity)政治學教授;斯坦福大學政治科學教授。
此處標明的作者信息為本文刊發時(2001年)的信息。——譯者注。
?依據不同語境,"trustworthy”這一關鍵詞用中文分別表達為“為人所信”、“值得信任”、“可信性”等。
----譯者注。
④哈「(1991)對此有更為充分的論據,本討論的某些觀點由此而來。
第二種特征明顯不同于潛藏利益解釋,在某些情況下非常重要,但它也不能成為大部分
信任關系的特征。因為我知道你強烈承諾要履行自己的某些信任,例如你答應要完成的那些
事情(本冊由MessickandKramer及Tayer所持的觀點),所以我也可能信任你。你可能也
有原因沒有履行這些承諾;但我一般會預計,在大多數情況下,你還是會履行的,因而我還
會相信你。我知道一些人,他們對有關信任表現出極其強烈的道德承諾,但我的大部分信任
關系并非根植于對他人的這些承諾;而且,這些最重要的道德承諾造成了大部分社會秩序或
大多數持續關系,這似乎也不可能。
讓我們暫時回到聲譽效應上。我可能信任你,但這不是因為你與我具有持續的關系;在
某種程度上,這是因為如果你沒有履行對我的某些信任,那么你與他人的關系就會受到損害。
在有關某個組織(Jane)的討論中,卡羅爾?海默(CarolHeimer)就曾提出,該組織之所
以實現了目標(在是否墮胎上為女性提供咨詢),在很大程度上就在于確定了可信的聲譽,
尤其是在私密性方面。因而,可能一生與該組織只打一次交道的女性可能會信任它。顯然,
組織中各種行動者及作為客戶與其打交道的那些人的可信性是非常重要的。事實上,人們可
能認為,推薦給病人的醫生是危險的,正如病人自己那樣。在海默討論的組織中,客戶不斷
變化,因而其中的信任關系要比許多信任關系更重要。(有關聲譽問題,也請參見Messick
和Kramer,本冊。)
作為反對潛藏利益解釋的理由,人們可能認為,當做Y符合你的利益時,說出“我信
任你會做Y”有點不通情理。例如,考慮一下某種極端情況:只是因為槍瞄準你的頭,我才
相信你會做我想要你做的事情。(我領會出AlCapone的智慧,他曾說過,“通過一句善意的
話加上一只槍,你要比只是一句善意的話獲得多得多的東西”[轉引自McKean1975,42n]?)
當我強迫你做我“信任”你做的事情時,部分錯誤之處就在于,在完全確定的環境中,
作為概念的信任沒有意義。我確實相信太陽每天升起,如果人們是完全程序化的機器人,我
也不會在通常的意義上信任他們。某些學者認為信任本身嵌入于不確定性當中,原因大概就
是如此。“對有關的信任來說,”狄亞哥?甘貝塔(DiegoGambetta)(1988,218-19)認為,
受信者”一定有退出、背叛、逃脫的可能性”(也請參見YamagishiandYamagishi1994,133:
以及Luhmann1997)。更通常地,人們可能認為,信任嵌入于選擇的能力甚至需求當中。
如果給予人們過于強烈的動因,他們在這些有爭議的事情上就會成為確定的行動者。(這也
是浪漫的人痛恨理性的原因。)在另一極端,如果讓人們沒有可歸咎的原因而行動,那么許
多環境下他們也不可能獲得信任。除了選擇和理性外,信任還是有爭議,這只是因為我們仍
處于昏暗的中間地帶,既不確定也不是完全不確定。
在槍這種情況下,部分問題在于,你服從我的要求完全不是出于你對我利益的關心。它
純粹出于你對自己利益的關心。也就是說,槍這種情況不符合對信任的潛藏利益解釋。
我希望確定一種信任觀點,這種觀點有助于我們解釋——也許評價——行為。同樣關注
促使許多信任研究學者闡明了有關信任的不同觀點。我討論了許多觀點,考察它們在理解行
為上有何不同;在某些情況下,探詢他們的概念的前后一致。這些觀點中,許多(尤其哲學
家的觀點)都是定義性或概念性的。其他觀點(尤其社會科學家的觀點)都是解釋性的。對
信任的潛藏利益解釋既是定義性的又是解釋性的解釋(bothadefinitionalandanexplanatory
account)o
有一種重要觀點我們沒在這里討論,就是信任本質上是非認知的(noncognitive),它只
是信任者的信任傾向(dispositiontotrust)。除經濟學家奧利弗?威廉姆森(OliverWilliamson)
(1993)之外,某些哲學性解釋也持有這種觀點(Becker1996;Jones1996)。在對社會或
泛化信任的討論中,它似乎也是隱含的觀點(本章隨后加以討論)。在某種程度上,人們從
認知學習角度來考慮誰值得或不值得信任,我們可以把這種觀點看成傾向觀點。因為,例如,
你背叛我之后,不信任你就會成為我的傾向。事實上,傾向理論家的某些論斷比我樂于信任
現在是一種傾向的論斷要稍微合理一些,盡管它先前是基于對你的行為和明顯承諾的認知評
價。在人們的實際生活中,非認知傾向觀點可能只是樂于信任說法的一部分;認知要素必定
發揮另外作用。對信任來說,替代解釋是無理由無根據的,而且經常自我破壞。高信任者的
傾向(參見Yamagishi,本冊;Rotter1980)可能和簡單學習模型一樣。如果你與他人的交
往經驗尤其早年(Hardin1992;Yamagishi,本冊)是愉快的和合作性的,那么你
往往會對與新人的合作前景感到樂觀;如果不是這樣,那么你往往會感到悲觀。
又一次,甚至在II常交往中,如果我們有持續關系,那么現在我就會有信任你的傾向,
而不是過多推測你是否值得信任。我不用考慮就知道了。但是,非認知理論家不這樣認為,
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我的信任完全建立在過去的認知歷史上,正如海默(本冊)對信任關系
如何發展的解釋一樣。正如阿爾弗宙德,諾斯?懷特海德(AlfredNorthWhitehead)所譏諷的,
通過把越來越多的東西簡化為習慣,文明就這樣進步了。也就是說,如果我們要把時間用于
其他事情上,那么我們就要放棄推測需要,而且我們確實就這樣做了。⑤人們可能具有某些
信任關系,這些關系實際上比其他關系更具有傾向性和非認知性。但是,如果情況確實如此,
那么人們最可能首先以那種方式對信任誰作出認知選擇。例如,從相對有意識的冒險(最初
最可能是小的風險)選擇中,我可能就會同某個密友建立起關系。然而,這種關系目前為止
只是發揮了作用,我們中沒人會受到壓力來作出這些有意識選擇——盡管如果新情況出現
時,我們有可能這樣做。因而,非常強烈的反認知觀點似乎不合情理。
本冊所有作者在解釋中都包括強烈的認知成分,例如當他們假定人們信任誰很重要時。
因而,他們沒有從強烈的非認知角度發展自己的論斷。最明顯的是海默、恩斯明格
(Ensminger)、吉本斯(Gibbons)及山岸俊男;湯姆?泰勒、大衛?梅西克及羅德里克?克
宙默這些人把信任定義為基于對受信者的道德承諾,盡管如此,他們還是認知取向的。然而,
這些貢獻也有許多非認知傾向——例如,對單向信任博弈的討論、對所謂的泛化或社會信任
的討論。在單向信任博弈中,人們甚至不知道自己的伙伴是誰就要冒險(參見Messick和
Kramer>Gibbons及Miller,他們提出了Kreps的單向信任博弈1990);在泛化或社會信任
中,人們信任的都是不熟悉的他人。
在轉向替代信任觀點前,我討論了五種概念變換(conceptualmoves),這些變換削弱了
對于信任的許多討論,事實上可能直接影響對于信任的任何討論。在澄清了概念基礎后,我
轉向有關信任的各種觀點。解釋從基本上處于個人水平的問題與概念愈來愈轉向社會化概
念。潛藏利益理論令人信服的特征在于,在所有層次上,它都沒有概念變化就可以進行解釋
(Hardin,2004)?這些解釋中某些彼此一致,某些不一致。例如,進化解釋(也許通過各
種方式增加了潛藏利益)——它是解釋性的——可能就非常適合潛藏利益解釋。在本冊文章
中,我們有兩種觀點替代潛藏利益解釋,其中表達稍模糊的?種觀點認為,信任是非認知的,
是一種心理傾向;一種觀點則認為,信任根植于受信者的道德承諾。下文大多數討論都與非
認知傾向及認知性的潛藏利益觀點有關;同時我們也力圖找到某些方式,以在經驗上區分這
種兩種觀點。
出功利主義的早期批評者宣稱,我們不能功利;因為,如果這樣的話,那么我們就會用更多時間來計算,
因而我們就沒有多少時間來做事情或享受。約翰?斯圖亞特?穆勒(JohnSturtMill)對此反駁道,理性并不是
要求每次重新計算。比方說,一位水手出海,他更多是按過去經驗航行,而不是許多其他功利選擇要求的
計算。
第一節概念不明確
讓我們考慮一下到處充斥的五種概念失誤(conceptualslippages),它們值得簡要討論。
這些失誤不是替代的信任理論,甚至不存在于任何特定的信任理論中。在一定程度上,它們
可能經常削弱這種理論中的結論。顯然,所有這些失誤都需要小心避免。其中兩種有點涉及
對日常信任語言的錯誤推論。
第一種失誤是社會科學中常見的概念假設情況:假設某些信任概念是基本的認識單元
(epistemologicalprimitive),沒經過分析。令人驚訝的是,在羅素塞奇基金會的許多信任工
作坊上,一些受人尊敬的學者經常會這樣強烈反駁某個報告,“但那不是信任。”
其次,大多數信任解釋基本上都是預期解釋。也就是說,它們依賴潛在的信任者所具有
的預期。因而,信任本質上是了解或信念。然而,有關信任的許多日常語言說明似乎都把它
看成了行為,至少某種程度上就是這樣。表面上出于方法而非概念上的原因,梅西克和克雷
默把行為包含在對信任的定義中;其他幾位學者則或明顯或隱含地把行為包含于信任中。
第三:信任是三部分關系(three-partrelation):我信任你做Y。這種觀點很常見(參見
Luhmann1979,92;Baierl986,236)。?例如,我通常相信你不會說出最誹謗人的閑話,
但不是今天的午餐價格;而我會相信另一個人說出的午餐價格,但不是任何閑話。我可能把
幾乎任何事委托給許多人,而不會把任何事委托給許多其他人。即使針對特定的三部分關系,
信任也一般都依賴于具體情況。例如,盡管我一般都相信你的閑話,但如果你處于被脅迫的
情況下,而有關我的閑言片語會幫你脫離不利處境,那我也會不相信你所說的閑話。
第四,許多學者都提出了對信任的解釋,但他們在信任和值得信任之間都有奇怪的普遍
失誤。規范解釋(normativeaccounts)尤其如此,進化解釋(evolutionaryaccounts)也是這
樣。令人驚奇的是,在有關信任的學術討論中,這種失誤普遍存在,正如我們在本文隨后看
"在許多實驗采用的所謂信任博弈中,信任明顯是三部分關系:兩位博弈者和有限的潛在的潛在回報范圍
(也參見Hardin,2004;及Hardin2004)。
到的那樣。
最后一種失誤是,人們往往把委托某人做某事看成了信任某人。
通過把失誤的概念作為原則,人們會據此提出某種信任理論。然后,人們可能力圖讓理
論一致地符合那條原則。我確實不認為這種理論會多么有趣,因為它完全不符合實際的信任
經驗。這些概念變換通常都存在失誤;然而,這些變換卻是某些信任理論的基礎。在這些理
論中,人們把信任謹慎確定為二部分關系。隨后在有關信任的討論中,我們會注意到這一點。
大量有關泛化信任的文獻把信任經常看成二部分關系,盡管對調查的受訪者來說,第三部分
(即使未說明)可能假設得晦澀難懂。
實際上,所有這些概念上的失誤都是正常的;即使再嚴謹的學者都難以避免。正因如此,
盡管我列舉了來自許多學者的概念不清的例子,我還是有點兒懷疑,許多甚至大多數學者會
不會樂意去刪掠這些混淆。
一作為基本術語的信任
在許多解釋中,信任似乎是基本的、未經分析的術語。正如在基礎主義(foundationalist)
的認識論中,我們恰好看見它時才知道它。在社會科學對于任何事情的嚴肅討論中,這種假
定是經常面臨的問題。我們經常試圖假定,我們迅速的、甚至草率的直覺或洞察都是基本的,
而不僅是偶然的。偶然解釋甚至區分不出信任另一個人、信任自然事實及信任某個機構(例
如政府)。
這些都是簡單的基本單元(primitives),不能卸成信任模型的成分。也許它們是不同的
基本單元,只是由于常規,恰巧擁有同樣標簽。或者說也許它們是相同的基本單元,在它們
之間作不出真正區分。然而,?般而言,我們不應沉迷于某種所謂的社會科學或哲學;它們
只依賴異想天開的個人直覺;這種直覺認為,如果觀點不能說清楚以供他人提問、檢驗和理
解,那么X就必定如此。
在有關信任的討論中,實際上人們經常會說,“當我們提到‘信任’時,我們所指的是
X。”令人遺憾的是,對不同人來說,X是具有完全不同含義的變量。日常語言分析也許不
包括某些含義,但它一般不會在其他所有主張者中只提倡一種含義。毫不奇怪的是,從語言
上看,信任是雜亂的,甚至混亂的概念。信任實際上意味著什么的爭論聽起來像有關某些事
情的“確切”含義的最壞的柏拉圖式爭論。不管有時如何令人迷惑,但為此而爭論不休實在
是愚蠢至極。我確實不會提出信任的“確切”含義。在一定程度上,我提出了個可行概念;
這一概念可用來幫助解釋我們行為的變化及對他人(包括集體他人)可靠性的信念;因而,
這一概念可用來涵蓋我們依賴于他人的大部分經驗。我關注的核心就是這種解釋。
最后,請注意一下信任日常語言分析的特定含義。如果人們希望使信任成為簡單的基木
單元,或把它看成道義上的規范概念(即普遍適用的概念,來自于純粹理山)的話,那么他
們在真實世界經驗(經常缺少這種概念)中就會遇到麻煩。即使今天,我們都不能把信任這
個術語直接、精辟地翻譯到許多語言中,比如法語。在法語中,人們會說,我相信某人一
或者奇怪地,某件事情(j'aiconfianceenquelqu'unouquelquechose)?1995年2月25—26
II,在羅素塞奇基金會-紐約大學舉行的信任會議上,弗雷德里克?巴特(FredrikBarth)也提
到,挪威語中沒有名詞形式的“信任”。大約一個世紀之前,人們特意發明出日語術語(Toshio
Yamagishi,私人溝通,1998年3月31日)。從其他語言到英文的魏譯經常使用“信任”術
語,這明顯不妥,從而顯著增加和歪曲了所譯內容。甚至在英語中,由于它的詞根是“tryst”
這個詞,信任這個詞的歷史也比較模糊。
二作為行為的信任與作為了解的信任
在我們與他人的關系中,一個最有趣的問題是,當我們沒有信任他人的理由時,我們會
冒險信任他們。人們可能認為,這確實就是信任。根據這種觀點——稱之為“不足預期觀點”
(scant-expectationsview)——我預期你越少履行我的信任,我對你就擁有更多的信任。這
可能表面上聽起來正確,因為我的動因明顯關注這種情況,這種情況不同于我與親密伙伴打
交道的經驗:對這些人,我通常具有明確和合理的預期。但是,即使作為日常語言概念,不
足預期觀點也似乎不合情理。
當我沒多少理由預計你會履行,而不是當我有充足理由預計你會這樣做時,如果只有這
種情形下才是信任的話,那么我就從不會相信我的母親、不相信我的兒子、我最好的朋友,
或我最可能說我信任(用日常語言來說)的其他任何人。任何人通過相信不足預期觀點而表
達信任,這似乎完全不可能。按照這種觀點,我可能信任完全陌生人或希特勒,但不是我的
母親。(對信任有一個實驗解釋,該實驗把信任比做嬰兒“信任”自己的母親,參見Baier1986)。
盡管混亂的日常語言對信任可能有許多矛盾觀點,但甚至當我們剛開始分析日常語言時,不
足預期觀點就已立不住腳了。
弗吉尼亞?海爾德(VirginiaHeld)(1968,157)提出過折衷觀點,這種觀點現在看來
還是有點奇怪。她提出“當我們至少知道一個人會不會采取某種行動時,信任確實是最需要
的。”這種說明含糊,它不可表示對信任的定義。但假設她是從定義角度來表示的。確實,
當另一個人沒有選擇余地時,信任就不成問題。然而,當我對你的行動選擇相當有把握時,
信任就成問題。在特定背景中,我們可以理解這種說法,即我最信任我認為最可能以某種方
式行動的人;我最不信任我認為最不可能以那種方式行動的人。
在不足預期觀點看來,盡管對履行缺乏充分預期,似乎打擊我們的還是有理由冒相關危
險的“信任”行為。這種信任行為可能出于許多動因。例如,為了給予“受信者”某種道德
推力或建立合作關系的機會,信任者可能會讓受信者覺得,他們確實預期自己會履行任務。
或者,如果人們認為信任本身是好事,那么他就可以斷定,這種情況下的信任尤其能獲得很
大好處。如果人們堅持認為,這是我們使用“信任”術語的眾多方式之一,那么他們確實就
對了。但不幸的是,這種談論信任的方式模糊了值得信任評價與“信任”某人行為之間的界
限。這種模糊是日常語言的特征,但它妨礙了對行為的解釋。因而,我把信任保留在了解和
信念的類別中,而不是行動和行為的類別中。
安妮特?拜爾(AnnetteBaier)(1985,61)認為,“就我們相信并與之合作的那些人
來講,他們的理由和動因不可能完全透明”,因而信任某人總會有點危險。有某種“來自于
信任氣氛的預期獲得”——因而,當相信別人時,我們就不會過多擔心。但又一次,這不是
說,信任是危險的;而是說,按照信任而行動是危險的(itisactingontrustthatisrisky)<.
信任只是一點了解,當然,了解總會錯誤難免。當結果表明對我們不利時,錯誤信任可以給
予我們行動的理由。
有些明顯的是,信任某人與按照那種信任而行動明顯不同。例如,我可能在許多方面信
任你,但從沒理由按照那種信任而行動。針對這種區分,簡?曼斯布里奇(JaneMansbridge,
1999)論證了“利他信任”(altruistictrust),即把信任無保留地轉化成為行動。談到利他
信任,也就是含蓄地說,這實際上不是信任。在這種情況下,人們會采取合作行為;而如果
人們只是根據自己對另?個人的信任程度而行動的話,那他是做不到這樣的。盡管缺少表明
行動有理的充分信任,一個人也會采取利他行為。因而,談到利他信任就是使信任成為行為
術語而不是了解術語。這聽起來似乎有點奇怪,因為即使不需要按照信任而行動,我也可能
信任你。因此,我可能容易對我不期望有回報和不信任的那些人采取合作行為。
表達這一問題的另一種方式就是,想象一下我們使用了信任的行為指標或測量。有了行
為測量,我們往往就混淆了行為和信任;為了決定信任程度(而不是定義它),人們往往削
弱了使用行為指標的原則;但這又會是一個錯誤。此外,如果我們使用了行為測量,我們想
要的是特定背景下的測量。因而,相對來說,我們可以有意義地聲稱,對我們研究的所有被
試來說,問題都是相似的。例如,我可能相信一位密友,然而卻很長時間沒表現出反映我對
她信任程度的行為。在這種情形下,如果唯一的測量是還沒有引出的行為的話,那么說我信
任她要多于他人就意義不大。再一次來說,如果要有意義,這些測量必須要考慮到背景。
我們可以選擇把自己處于某個位置,開始了解某件事情。但我們不能接受證據然后才決
定了解。證據可能迫使我們,也可能不迫使我們,但我們不能選擇它迫使我們的程度。盧曼
(1979,43)作過這種論斷,即“要求他人的信任是不可能的;信任只能被提供和被接受”。
對于盧曼的這種觀點,人們既有承認又有否認。我對你的信任可能既不是提供也沒有撤回。
它只是信任。我不能從你那撤回信任——即便我能這樣做,但也沒多大意義;因為當我理解
了它時,它會同我的利益相反。你既不能接受它,也不能拒絕它。但我們兩人可以選擇在各
種環境下不以此而行動。止匕外,你可能以此而行動,一直到讓我為你做某件事的程度—因
為我信任你——然后違背我的信任,所有都是為了你自己的好處。信任是了解的范疇;按照
信任而行動是行動的范疇。然而,正如盧曼所正確提到的(如果從隱喻的角度),“不可能要
求”信任。也就是說,如果我不信任你,那么只是以你的要求加上我對你的已有了解為理由,
你要求我信任你是實現不了的;因為對我來說,那種了解還不足以信任你。你僅僅的要求沒
有增加多少或完全沒有增加我對你的了解;因而,如果我之前不信任你的話,現在也不能導
致我信任你。
人們選擇了信任,這種普通斷言錯誤地表示,信任是個行動問題。肯尼斯?阿羅(Kenneth
Arrow)(1974,26)談到“彼此的信任協議"(agreementtotrusteachother)。約翰?鄧恩(John
Dunn)(1988,73,80)認為,“為了處理其他人類代理人或機構的自由”,信任'‘基本上是
有意識選擇的原則”(也參見Miller,本冊)。拜爾(1986,244)談到“信任者選擇認可或
培育的有意識信任。”正如其他許多人,包括拜爾和赫爾德一樣(1984,65A一樣,盧曼(1979,
24)把信任看成一場賭博、一項風險投資。赫爾德(1968,158)也認為,人們可能有義務
信任。⑦梅西克和克萊姆(本冊)以及許多其他人都提到決定信任某人。?所有這些都是錯
的。一般來說,依我擁有的證據,我只是信任到某種程度,或到了某種程度就不信任。在居
間的實例中,我沒有選擇信任,我也沒有冒風險。只有行為是選擇的——例如,如果我事實
上相信了,那就會如我愿那樣行動;在你的可信性上冒冒險,即使我多少證據表明你具有為
人所信的動因。?此外,當我不確信你對我的動因或你的可能行動時,我就會明顯不信任,
而這就會讓人知道證據否定了什么。那種方式影響了徹底調查——必須相信人們不相信和不
能相信的東西。似乎有理的是,這些學者中沒人斷言,我們選擇了信任或不信任,而不是在
有關經驗后才信任或不信任。例如,盧曼(1979,88)在其他場合就曾提出,信任“不是為
了特定目標而選擇的方法。”相反的明顯斷言只不過是語言使用上不太精確的失誤。
三作為雙方關系的信任
在白話中,只說“我信任她”很常見,我們不會加上“與X有關的事情上”這種條件。
但如果這樣的話,白話一般都比較隱晦;而且它確實不表示,人們在任何和每件事情上都十
分信任某個特定的人。兒乎任何人會都不會完全對另一個人說,“不管‘做Y'或'與X有
關的事情上'這種措辭的含義如何,大環境如何,我都會相信你。”然而,令人遺憾的是,
在對信任的分析、解釋及理論討論中,有時到處都是這種說法。這是這些討論中使用日常概
念所帶來的固有問題。人們需要經常刻意努力來避免這種用法、避免帶來錯誤含義。
然而,有些信任理論就基于這種假設,即信任是(或至少可能是)一種形式的雙方關系:
?假定赫爾德表示的是,人們可能有義務以與自己信任程度相反的方式行動。
'然而,他們對認知吝嗇的關心倒非常符合這種觀點,即信任本身是認知概念而不是行為概念。
?就這些非認知傾向觀點來說,一些學者(例如,Gauthierl986)提出,人們可以選擇具有某種傾向。木書作者
中似乎沒人作出這種斷言,但某些人也許會接受這種論言,因而保護了人們可以選擇信任的斷言。
也許他們應該認為,人們可以選擇在通常的信任,而不是選擇信任特定的人。這就是高瑟(Gauthier)的斷
言:作為一般特征或傾向,我選擇成為合作性的人。在有關信任的整個傾向理論為我們展示(而不只是假
設)之前,我們可能不能解決這個問題,即選擇相信某人的斷言與這種理論是否一致。
A信任B,在信任范圍上沒有任何條件限制。正如有時某些學者所假定的,如果信任就是無
端相信(例如Abraham顯然相信上帝),那么它可能就像這種雙方關系那樣簡單,沒有任何
限制。從表面上看,很明顯,上面提到的這些情況很少見。這與我們大多數人有時對他人(少
數是上帝)的信任無關。信任只是雙方關系,人們經常把這種假定帶到對其他理論的討論中;
而在這些理論中,信任是應該避免的概念失誤。
對某些信任論或定義而言,信任是相當不同的雙方關系也是其基本假定。按照信任的非
認知傾向觀點,人們有時甚至提出沒有第二方:我只是信任。我認為這種觀點不清楚,完全
沒有道理。某人普遍信任的聲稱最多只是隱晦的。然而,假設要求這些人按照那種信任而行
動,他們并不會把嬰兒交付給任何一位陌生人來照顧;或把大筆錢借給任何一個借錢的人。
充其量,我的信任傾向只是比其他許多人相對更為樂觀的態度而已。在這個世界上,如果我
要成功的話,我不會蠢到只有自己一方。雖然如此,所謂的泛化信任有時還就像這種單方觀
點。讓我們轉到這個觀點上。
越來越多的文獻涉及信任在社會中的重要性,其中大部分似乎關注社會交換的可能性,
這種交換自于普遍信任他人(例如,Luhmannl979;也參見Knight,本冊,以及Yamagishi,
本冊)。所謂泛化或社會信任(generalizedorsocialtrust)就是信任隨便U那個人或社會機構,
而與這些人沒有先前或隨后的特定關系基礎,正如人們經常談到或表示的,沒有考慮到在不
同程度上信任特定他人的不同基礎。這種“信任”似乎是雙方甚至是單方關系。我們可以把
泛化信任不精確地看成針對一般他人(包括陌生人)的非特定信任。這方面有大量文獻,
這些文獻主要是基于標準的調查問題;例如,“你認為人們可以信任他人,或人們應該
提防他人嗎?"(其他調查甚至很少有框架好的問題,參見Stolle本冊文章的附錄。)人們一
般會回答,他們可能信任他人;在多層次量表上,他們會選擇相對高的程度。但是,一些研
究者過于不精確地理解了這些回答。如果我說,我大部分時候信任大多數人;我可能只是說,
我大部分時候信任我打交道的大多數人。當然,在某種程度上,這是因為,我尤其要與他們
打交道,而不是與大部分時候我不相信的其他許多人打交道。此外,即使我大部分時候信任
我打交道的大多數人,這是因為大部分時候與他們打交道時我沒有多少危險。問任何一個人,
他們會不會把一百美金借給街上隨便哪個陌生人,他們大概會說不。問一下他們,會不會把
幾千美金借給甚至比較好的朋友,但沒有法律意義上的強制性償還合同,再?次,他們可能
會說不。
因而,認為這些標準調查結果只是一方或雙方是無根據的。假如我們稍微注意一下它可
能的意思,那么假定這些結果中的信任是單方幾乎是不可想象的:我一段時間在每件事情上
信任每個人。一些人宣稱,信任可能是單方關系;這些人應該向我們介紹實際擁有這種信任
的人。我們會說,我們的信任只是兩種不同方式中的雙方。首先,說雙方是信任者和受信者
也就是說,在所有可能的事情上,信任完全無限制。說雙方是信任者和爭議中的事情也就是
說,我們基本上同樣信任每個人。對任何最親密的關系來說,第一種說法沒有道理。我們只
是某些事情上信任某些他人,也許在要求不高的事情上包括了更多人;也許在其他某些事情
上不包括更多人。這確實不是泛化信任。第二種可能性顯然荒謬。當調查反應牽涉到有關信
任的這些簡單觀點時,調查解釋者而非受訪者錯誤解釋了這些結果。由于這些問題的模糊性,
受訪者不得不給出模糊答案。
在任何情況下,所謂泛化信任充其量只是對于他人可信性、合作性及幫助性的相當積極
的預期。例如,在極其寬厚環境中(幾乎每個人都可信)長大的孩子就是這種態度。通過歸
納泛化,以前的孩子現在遇到了有著相當積極預期的他人。泛化信任的價值就是這種養育的
價值:在與他人合作時,我們意識到我們不會冒多大風險,因而我們可以更容易與他人建立
關系。當然,再一次,這只是他人相對可信下的價值。
人們可能認為,泛化信任只是對他人可信性的預期,它是對他人的真正信任。但是,在
“A信任B做C”的關系中,如果A的信任確實是泛化的,而且不像通常那樣非常有限和
有條件的話,那么我們就很難說出誰是B,什么是C。因而,泛化或社會信任似乎違背了這
一信任范式。但是,如果泛化信任是有限的和有條件的(也許以非常復雜的方式),那么把
它稱之為泛化意味著什么?在任何現實的背景下,我信任某些人多于其他人;在某些場合,
我相信任何特定的人多于他人。在對他人可信性的預期上,我可能比你更樂觀;但是除了這
種一般事實外,我確實沒有泛化信任。我也可能把許多人模式化,假定某些類型的人可能更
可信,因而值得冒險與他們合作;其他類型的人則不太可信;還有一些人完全不可信。但這
種模式化遠不是泛化信任。它只是對某些其他人的樂觀(Hardin1992)。把可能雇傭的那些
人模式化,人們就可以合理理解能力或承諾的最初粗略指標。同樣,通過模式化,我們也可
以合理理解這種樂觀主義(正如Becker對雇傭中歧視的分析一樣1957/1971)。
許多人(甚至大多數人)聲稱,我們可輕易重新說明泛化信任,它一般發生在信任成功
的環境下。因而我們也就不難理解,對于潛藏利益意義上不能相信的那些人(因為與他們既
沒有持續的關系;也沒有理由相信他們的聲譽),人們為什么會冒險與他們進入交換。
這種斷言不是說,人們相信其他人;而只是說,人們對同某些、也許無數他人(盡管確實不
是每個人)能建立成功關系具有相當樂觀的預期。如果環境稍微改變的話,那么這種結論可
能就是錯的;比如同想很快獲利的騙子打交道,或者同敲詐旅客的旅館打交道。因而,泛化
信任似乎只是對可信性和意愿的樂觀估計;因此,人們冒較少風險就可以與還不信任、甚至
沒有信任基礎的其他人打交道。因為有關環境中的人和機構通常顯示出不可信,那么這就表
明,這種樂觀是沒有根據的;如果情況確實如此,那么人們就會很快修正這種評價。
表面上看,所謂的泛化信任有著不同層次,對此的一種理解就是,某些人比其他人具有
更大的心理信任傾向。因而,對信任的研究經常把被試分成高信任者和低信任者(Yamagishi,
本冊)。這里,我不廣泛討論這個問題;但是請注意,不同程度的表面信任可能只是不同程
度的冒險或不同程度的了解他人(Hardin1992)(,正如前面提到的,盡管不是那么明確,本
冊中有幾篇文章(Messick和Kamer;Yamagishi)有時把信任看成基本上或部分是傾向性的。
當然,如果根植于某種道德承諾(例如在Messick和Kramer以及Tyler那里),那么值得信
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傾向性的。理解你的這些傾向的另一種方式就是,評價你是否足以未來
導向;因為在某種程度上,現在的合作可以預期未來與我的合作。但這種傾向也必須與值得
信任的心理傾向有關,而不是與信任的心理傾向有關。
山岸俊男(本冊)的高信任者明顯是認知性的——當可獲得證據時,他們就會修正自己
對另一個人可信性的評價。因而,他發現,泛化信任在對子關系中不太重要。為什么?因為
在對子關系中,我們一般都擁有和獲得了證據。人們可能認為泛化信任者是非認知性的;但
當轉向對子關系時,他們就變成認知性的了。
泰勒(本冊)談到非工具性“社會”信任。嚴格來說,這不是在文獻中已成為標準概念
的社會——或泛化——信任(正如這一部分前面討論的)。他的“社會”信任產生于群體身
份(或認同;參見Hardinl995,6-10)和有效性的背景。因為作為總是相信每個人的絕對范
疇,甚至標準的社會信任概念都是無根據的。泰勒把他的社會信任限于特定的民族或其他群
體中,這類似于標準的社會信任(推測是泛化的)中所必定發生的事情。正如許多日常關系
?就今后與他人(可能知道這個人現在不履行信任)交往的可能性來說,有問題的聲譽效應會產生潛在破
壞。對潛在的欺騙者來說,聲譽效應是基于動因的,因而是未來導向的。
(例如婚姻或約會伴侶的選擇)中那樣,我們必須經常作出這種假定,我們更可能理解與我
們背景相似的那些人,并為他們所理解;而這些人更可能分享我們的價值觀、品位等等。可
以想像,如果能測量泰勒的社會信任,那么我們就會發現,人們是根據類似認識論問題的標
準來定義社會信任的,即基本上來說,人們與相對熟悉的人打交道會舒適?些。
四信任與值得信任
在大量和越來越多的信任文獻中,也許最奇怪的概念失誤就是對信任做了表面斷言;事
實上,只有當這些斷言是有關值得信任時,人們才會理解。例如,把信任道德化的大部分文
獻,如果核心是把值得信任道德化,那么至少在某些環境下人們還容易理解:但如果目標是
把信任道德化,那么基本上人們不會理解。后來討論的許多信任解釋造成了這一失誤——事
實上,失誤如此之多,以至于人們可以假定,有更多變換而不只是概念失誤或錯誤。“信任”
也許是不精確使用的術語,指全部關系,不論是樂于信任還是值得信任。盡管有些道理,這
種變換還是讓我們明顯作出了一些草率的、錯誤的特定論斷;表面上看,這些論斷只同樂于
信任有關,但同全部關系無關。
例如,伯納德?巴伯(BernardBarber)(1983,170)認為“我們需要發現……如何促
進信任并使它更有效。”他關注的是般社會關系。當然,為了使這些運行得更好,我們需
要的是值得信任。這是從巴伯的研究中作出的推斷。他研究了專業化、以及讓專業人員為客
戶更好服務的問題;這些客戶需要專業人員的幫助,因為他們確實不足以知道如何處理自己
的問題,包括健康照顧、法律咨詢等。按照巴伯的解釋,解決這個問題是專業規范當初產生
的原因。如果醫生不值得信任,那么還教潛在的病人只相信醫生就有點不合常理。
本文隨后討論了幾種信任概念與解釋模型,我們可以從中看出,從信任到值得信任的失
誤都很明顯。無論遺傳解釋還是社會進化解釋,它們都適合解釋信任的上升;實際上,這在
某種程度上也理解了值得信任的上升。它影響了對作為物品的信任和作為社會資本的信任的
討論。它甚至還可能影響功能解釋,例如巴伯的解釋,還有不太明顯地,盧曼的解釋。(它
也符合道德化解釋,可能LarsHertzbergl1988]的解釋除外。他似乎真正堅持認為,信任是道
德上對我們的要求。但這里我不會討論這些問題。)
至于這種經常性失誤,或至少人們為什么沒有把它立即看成失誤,也許最令人信服的理
由就在于,值得信任普遍引起了信任(trustworthinesscommonlybegetstrust)。如果我值得信
任,你可能就會信任我(如果你按照我的信任而行動)。因而,從概念上看,如果某件事需要
可信性或引起了可信性,那么它往往就會間接引起信任。在隨后的各種討論中,我會詳細說
明這一觀點。
五信任與委托
最后,我們考慮一下概念失誤。在混淆行為與了解或信念的情況下,概念失誤更易出現。
一組有關概念包括了委托、接受許諾和簽訂合同。我把某件事委托給你;我接受了你的許諾,
今后你會做某事;我與你簽訂合同,之后你會為我做某事。即使我不信任你,我可能也會把
某事勉強委托給你。就好象即使我不信任你,但除了“接受”你的許諾、或冒險與你打交道
外,我可能也不會有更好選擇。或者,我也可以這樣對你說,我把某件事委托給你,作為挑
戰以讓你不辜負我的信任,就像父母對孩子、治療師對康復中的嗜酒者一樣。此外,我能相
信,你會做我沒委托給你的事情(甚至不可能委托)。委托、接受許諾,同意合同,所有這
些都是行動。但信任不是行動。
因而,信任不同于委托,甚至不類似;盡管使用這兩個術語就好象可互換一樣,尤其在
適用的情況下。當不適用時.,即使把它們互換,我們也不會經常犯很大錯誤。
在歸入這些術語的行動中,在某種意義上,我們的目標一般是把未來帶到現在,如同合
同法中的代理一樣。這時,我們可能不能完成某些共同的項目或交換;但是,在對未來投入
努力或資源或作出承諾之前,我們希望對未來的期望能獲得保證。正如盧曼(1979,13)所
說,“管理復雜的未來意味著,人們在持續的現在要作出相應的表現。”他還補充道,“信任
是引起這些的方式之一。”補充不是十分正確。通過委托、簽訂合同或接受許諾,通過與另
一個人或他人仔細考慮計劃的未來部分,我們希望引起信任。這就是仔細考慮——某種行動
一來符合這種希望。當然,即使那時,我們也可能不能控制有關的未來,因為他人可能沒
做他們的份內事——他們可能是不可信的。
在這組術語內,請注意一下兩組配對之間靠不住的奇怪類比:一方面是許諾/承諾
(promising/promise-keeping)配對;另一方面是信任/具有可信性(trusting/beingtrustworthy)
配對。如果有道德壓力,那么它一般表現在承諾和具有可信性上,而不是許諾或信任上。這
是因為,在許諾或信任這些關系上的動因都處于未能履行諾言或信任這方面。但是,潛在的
承諾者首先是許諾者。我對你許下了諾言,那么你就會期望我遵守它(Imakeapromiseto
you,andIamexpectedtokeepit)。按照對于義務的一般理解,當我許諾時,我就把我義務
強加于自己。但是,信任關系卻非常不同。面臨可信性壓力的人并不是人們信任的人。我信
任你,那么你就是我希望履行信任的人(Itrustyou.andyouaretheonewhoisexpectedto
fulfillthetrust)o但是,我不能把義務強加于你。此外,相對于承諾,把許諾道德化就有點
奇怪;同樣,相對于可信性,人們也會認為,把信任道德化也有點奇怪(但是請參見Hzrtzberg
1988)o
第二節作為取決于受信者特征的信任
對信任自然而普遍的解釋就是,某些人可信,因而可以受到信任。因而,按照比如梅西
克和克萊姆(本冊)以及山岸俊男(本冊)所提出的觀點,這是受信者的特征——不依賴我
對她的信任,甚至不依賴我與她的關系——讓我信任她。在各種信任實驗中,山岸俊男及其
同事把信任定義為依賴于這些特征,而不是信任的潛藏利益觀點中隱含的各種原因。確實,
山岸俊男和山岸綠(1994)只把后者稱為“保證"(assurance),與博弈理論家的保證游戲類
似。令人遺憾的是,在這里,這只是一個混淆的術語。作為潛藏利益的信任普遍來自于持續
的交換或迭代的囚徒困境(iteratedprisoners'dilemma)互動。盡管從技術上看,迭代的囚
徒困境不同于保證游戲,但它卻可能導致了相互信任。
我可以信任你,而其他人不會信任你。如果注意到這一點,那么我們就會反對把信任與
受信者的這些獨立特征普遍聯系在一起的觀點。不知為什么,某些東西而不是你的特征一定
在起作用。在專業活動中,大多數人都可能認為某些同事不值得信任;而其他同事值得信任。
他們甚至可以用好的刻度來作出判斷,但請讓我簡化成兩種極端類型。你信任的那些人往往
經常彼此信任;而你不信任的那些人往往也得不到你信任的那些人的信任。然而,你不信任
的許多人可能彼此信任。如果信任是共同利益的事情,而這又有利于受任者的可靠性,那么
我們就可以理解這些模式了。當只是基于受信任者的簡單特征時,他們確實不符合對信任的
解釋。一些研究會決定是否普遍存在信任與不信任的不相交網絡,這些研究會解決這些不同
的斷言。
這種假定的極端說法就是,信任只是受信者特征的事情——這些特征不根植于信任者與
受信者之間的關系----因而我們可以把這稱為單向單次信任(one-way,one-shottrust)
(Bacharach和Gambetta,本冊;Hardin,2004;也參見Kreps1990;Gibbens的單向信任游戲,
本冊,以及Miller,本冊)。“考慮一下這種極端觀點的可愛例子。1995年2月,在羅素塞奇
一紐約大學信任會議上,弗雷德里克?巴特談到了他在中東市場上與地毯商打交道的故事。
巴特喜歡一塊毛毯,但那時候他無從支付它。這位商人讓他把毛毯先拿走,隨后再把錢給他。
同樣,我們許多人也可能得到完全陌生人的信任,這些人可能再也會見到我們,而且不能迫
使我們可信。就其實際上的獨特性來說,這種經驗似乎有點令人驚奇和費解。
信任在這種交往中的作用是什么?讓我們首先考慮一下它的單向性。巴特帶著他的毛毯
和可能并非強制的欠款走開,但他不會承擔什么風險;只有地毯商面臨損失的風險。在大量
信任關系中,這種單向信任關系雖然不罕見,但確實相對少見。n因為非常好的理山,更
穩定更令人信服的信任關系可能是相互的。為什么?因為當你冒險信任我時,讓我在與你打
交道時顯得可信的好方法,就是讓我相互依賴你的可信性。正如詹姆斯?科爾曼(1990,177)
所注意的,對每位信任者來說,回報性信任關系是相互強化的,因為每人都具有為人所信任
的內在動因。我信任你,因為做我信任你做的事情對你有好處;而且出于回報原因,你也會
信任我。在某種程度上,我想要為人所信也造成了你具有一定的可信性。
在單向信任中,如果在來自于有關動因的理性預期之外還有一些剩余的話,那么在這種
直接的也許相互有利的交換中,那種剩余就沒有多少作用了。正如主觀上似乎正確一樣,如
果信任關系一般都是互惠的話,那么我們就有理由假定,它們?般并不根植于受信者的特性
當中。它們更可能根植于可信性的動因中,就如潛藏利益解釋中一樣。如果情況確實如此,
那么令人遺憾的是,單向信任游戲和其他游戲實驗(沒考慮到更多的持續關系)并不能模仿
標準的信任關系。
現在考慮一下巴特與毛毯商人關系的單次性。尤其從似乎相信我們的人的角度考慮一下
這種情況。對毛毯商人來說,把地毯賣給不能當場支付的顧客,這種困難可能是常見的。如
果經驗表明,這些顧客相當可信,因而通過“相信”人們隨后會還錢,地毯商就可以從增加
銷售額中大大獲利。根據經驗或估計,巴特的地毯商可能或對或錯具有某些意識,某些人(努
“如果受信者沒有明顯特征(常見于單向單次信任博弈的實驗游戲中),那么公認的信任者必須按照某些
期望來行動(也許來自習得經驗、合作);或必須只是按照信任的傾向來行動。
12就另一種情況,請參見哈丁(1991)所討論的陀思妥耶夫斯基(Dostoevski)“卡拉馬佐夫兄弟”(The
BrothersKaramazov)中的欺騙故事。
力講當地話的人、女性、男性、穿著整潔的人、友好的人、對地毯似乎很懂的人或贊揚手藝
和技藝的人)經常會把錢送回來,因而值得冒一下放棄地毯的危險——也許沒多少意愿討價
還價到最低價格。
對大概單向單次信任的許多情況來說[比如,MichaelBacharch和DiegoGambetta(本冊)
所游說的那些情況],要完全看出信任為什么有問題是非常難的。在這些情況中,有些完全
是以非常普通的方式而加以推測的。例如,威廉姆森(1993,473)注意到,“出租司機要決
定是否搭載乘客。盡管這種概率估計非常主觀……這完全是計算練習。我們可以把出租司機
接受風險(搭載乘客)的決定描述成信任的決定,但這并沒有增加明顯的概念或解釋價值。”
甚至對更復雜的關系(其中,風險計算似乎要冒風險),威廉姆森也不喜歡使用“信任”術
語。但對這種簡單情況來說,他不喜歡明顯是對的。同樣,我決定是否把錢給街頭乞丐,但
這并不表明我是否信任這個人(我從沒見過他,可能再也不會見到他,而且只能從當時外表
判斷他是不是乞丐)。它只表明,我是否認為我的捐獻有利,我在這些利他行為上的態度是
什么。把乞丐的信號理解成他的請求是否為騙局的信號,這可能會影響我的利他決定;但就
我是否會信任他來說,這并不會提高我的選擇。
在戲劇和電影《六度分割》(SixDegreeofSeparation)中,處于中心的騙局大師對對象
施行了魔法:他勸告人們,把他們和他的關系看成牽涉到信任和值得信任的關系,因而他開
始充分了解他們及其家庭。既然它是聲譽性的,值得信任相當于潛藏利益解釋的形式,因為
它根植于他們自己的孩子與欺詐藝術家的關系中。他們中了欺詐的圈套,信以為真。盡管乞
丐可能也試圖欺騙我,但我與街上乞丐的關系卻沒有這種錯誤信任的任何特點。
第三節作為物品的信任
在許多討論中,人們不只把信任當作對他人的評價,而且當作物品——不是從作為美德
的規范意義上說,而是從作為物品的經濟意義上說,就象我們在市場上購買的商品。在這些
討論中,信任似乎總是明顯的某樣東西,我們可以創造和摧毀它、使用或不使用它,正如我
們創造和摧毀資本和其他各種商品一樣。人們通過兩條途徑把信任看成物品。第一條途徑就
是,它是?種商品。(Messick和Kramer把它稱為“?種稀缺資源。”)第二條途徑就是,在
越來越多的大量文獻中,人們把信任看成一種社會資本,這種社會資本得以使群體和整個社
會完成各種目標(在本冊,參見Stolle、Tyler和Knight)。
在這些討論中,人們實際的關心是值得信任,而不是信任。可能成為商品的是值得信任;
處于相關社會網絡中的值得信任至少是社會資本的背景。當然,如果沒有值得信任,假設從
道德上看信任是一種美德是荒謬的;而且,只有對可能利用它的他人(不是信任者)來說,
信任才是一種商品。如果沒有值得信任,信任就不會構成社會資本的任何成分,因為它不會
造成更大的社會目標,而只是為利用無謂的信任提供了機會。
更一般來說,如果信任是??種商品,我們就會為自己投資。但在許多情況下,這都是荒
謬的。如果信任是一種社會資本,那么它就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通過不承擔我們那份信任,
我們每個人都有“搭便車”(free-ride)的動因。那也太荒謬了。如果他人值得信任的話,那
么我?般會具有信任的動因,而不是通過不信任搭便車的動因。因而,在下面兩項討論中,
我關心的是,值得信任(不是信任)是商品還是社會資本的成分。
-作為商品的可信性
帕薩?達斯古普塔(ParthaDasgupta,1988)認為,信任是商品,如果有適當需求可以
生產出來。按照該論斷,很明顯,他直接關心可信性,而只是間接關心信任。他把這個問題
類比為商業公司產生可信聲譽。當然,在分析中,我們必須考察給予人們可信動因的成本與
收益。般來說,我們可能期望,我們需要可靠的實施與懲罰。我對你的信任是我信任制度
實施的一個功能。如果你預料他們會選擇這樣做,你就會相信承擔某件事情的人(或機構)
(Dasgupta1988,50-51,60)。因而,達斯古普塔認為,在有履行需要時,你必須要考慮
受信者的處境及可能的動因。達斯古普塔的觀點是有關信任的期望理論(expectation
theories);它是?種動因可靠性理論(incemtive-to-be-trustworthytheory)o甘必塔也持類似
觀點(1988,217)。
如果可信性是商品,類似于公司在聲譽上的投入,那么我們就應該節約它,當經濟上可
行忖采取更多的正規策略。我們應該對它有所投入;或在某種程度上,在可信(不是信任)
聲譽上有所投入。但是,如果可信性(不是信任)是集體物品,我們可能往往對它過低投入
了,正如我們往往對聲譽過低投入一樣。例如,在某種程度上,一位汽車商人的聲譽就是所
有汽車商人普遍聲譽的結果;而任何單獨汽車商人對自己聲譽的投入對普遍聲譽只有很少影
響或根本就沒有影響(Dasgupta1988,51,64)。
一般來說,似乎有道理的是,一個人最后所能投入的就是聲譽,它與可信性未必關聯。
影響可信性的唯一方式就是改變人們的動因,例如,與希望擁有他們信任的那些人建立長期
關系。因而,即使感到的可信性(perceivedtrustworthiness)是(即聲譽)商品,可信性本
身并不是商品。
當泰勒(本冊)認為他的社會信任是非工具性時,他的意思是說,盡管信任有時產生于
工具性關系(如交換關系)中,但他的社會信任并不是這樣。如果信任是認知性的,那么當
然,信任本身按照定義就完全是非工具性的。我可能具有工具性動因,來了解可能對我有用
的東西;這種動因及我對了解東西的使用可能都是工具性的。但了解本身不是工具性的。為
了做某事,我確實不信任你。我只是以你明顯的行動和動因為依據而信任或不信任。然而,
人們會努力確立可信的聲譽,或進行制度設計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最新文檔
- GB/T 45648.1-2025高壓直流輸電用消能裝置技術規范第1部分:直流可控自恢復消能裝置
- 人員管理學習報告
- 肺結核傳染病知識
- 院子出租整租協議書
- 預防夫妻出軌協議書
- app軟件轉讓協議書
- 鋸末承包合同協議書
- 車子出租代理協議書
- 酒店物品交接協議書
- 車輛短租合同協議書
- 第五版-FMEA培訓教材-新版
- 食品安全與日常飲食智慧樹知到期末考試答案章節答案2024年中國農業大學
- PE袋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MSDS(聚乙烯塑膠袋)
- 簡明疼痛評估量表
- 七人學生小品《如此課堂》劇本臺詞手稿
- GB/T 31586.1-2015防護涂料體系對鋼結構的防腐蝕保護涂層附著力/內聚力(破壞強度)的評定和驗收準則第1部分:拉開法試驗
- 大壩安全監測培訓課件
- 高等數學上冊ppt課件完整版
- 電力建設熱工熱控作業指導書
- 甲醇及制氫裝置預試車方案
- 分子的立體構型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