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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1本科畢業論文農村信用合作社改革法律問題研究學院:專業:姓名:學號:指導教師:職稱:論文提交日期:二Ο一Ο年六月摘要農村信用合作社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農村信用合作社在我國農村金融市場中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目前,我國處于解決“三農”問題并進行新農村建設的時期,農村信用合作社逐漸暴露出一些問題。本文將針對農村信用合作社出現的問題從法律規制層面進行分析并提出解決的建議。關鍵詞農村信用合作社法律問題研究AbstractTheunionofruralcreditcooperativeisestablishedthroughPeople'sBankofChina'sadmission.Itisaruralcooperativefinanicalinstitutionwhichismadeupofassociatorswhoinvestinit.Itcarriesondemocraticmanagementandprovidesassociatorsfinancialservices.TheunionofruralcreditcooperativeexertsanenormousfunctioninChinafinancialmarket.Ourcountryisattheperiodofsolvingtheissuesofangricuture,farmer,andruralarea,andworkingonthenewruralconstruction,duringthisperiod,theTheunionofruralcreditcooperativegraduallyexposeofsomeproblems.Thispaperwillprobeintotheproblemsoftheunionofcreditcooperativefromtheapproachoflawregulationandmakethemeassurestosolvethem.Keywords:Theunionofruralcreditcooperativetheaspectoflawproblemstudy目錄TOC\o"1-2"\h\u3890摘要 15717Abstract 231706引言 4221281農村信用合作社概述 4290381.1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概念及特征 4316521.2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地位及作用 5310101.3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發展歷程 6253972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存在的問題 862792.1農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法律定位未確定 831732.2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產權狀況不明確 8271292.3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 819512.4政府對于農村信用合作社經營管理的不當介入 996592.5農村信用合作社的風險管理不足 9224462.6農村信用合作社缺乏有效的市場競爭機制 1022243農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建議 1176893.1明確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法律地位 11117903.2建立明確的農村信用合作社產權制度 11292533.3規范農村信用合作社法人治理機制 11234243.4政府介入農村信用合作社改革進行制度化的規制 1215623.5完善農村信用合作社風險管理 13316413.6農村金融市場引入競爭機制 13682結論 158316參考文獻 1612521致謝 17引言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作為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農村金融體系中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農村信用合作社也顯現出一些問題。我國對其的數次改革未能徹底解決這些問題。作為我國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的必然要求,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在農村金融服務中將發揮重大作用。本文通過介紹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進而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從法律規制的角度入手,針對作為農村金融主力軍的農村信用合作社存在的產權結構不清析、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等問題提出有建設性的建議。希望農村信用合作社能夠走上正常健康的發展道路,對“三農”問題的解決和農村經濟、社會的長足發展貢獻更為廣泛的力量。1農村信用合作社概述1.1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概念及特征農村信用合作社,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以互助為主要宗旨,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農村信用合作社作為合作金融體系的代表,有著其不同于其他主體的特征:第一,合作性。農村信用合作社是經濟上的弱者旨在解決自身的生產、經營困難而建立的以互助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組織,是在自愿互利的基礎上成立的自我服務的經濟組織。第二,資本人合性。農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資金來源是社員繳納的股金、留存的公積金以及吸收的存款。第三,管理民主性。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社員代表大會,負責具體事務的管理和業務經營的執行機構是理事會。社員是合作社的主人,擁有對合作社的民主管理、盈余分配、經營決策和人事任免等事項的控制權。社員平等地享有法律和章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在參與合作社經營決策和監督等活動中地位平等,實行一人一票、民主決策。第四,非營利性。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經營目的是通過運作,為社員提供便利的服務,不以利潤為其根本追求目標。第五,服務對象的方向性。農村信用合作社是服務于社員的生產生活的金融機構。1.2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地位及作用農村信用合作社是我國于20世紀50年代初推行三大合作制(農業合作、供銷合作、信用合作)時產生的,農村信用合作社是由農民入股,管理人員由社員民主選舉產生,服務農村金融的金融組織。農村信用合作社在我國農村金融體系中占有重要地位。隨著四大國有銀行的商業化改制,其營業網點也逐漸從農村退出,只有中國農業銀行還在鄉鎮設有營業點。基于商業銀行的盈利性,中國農業銀行也不可能把農村市場作為其主要的服務區域和對象。農業發展銀行是我國支持農村經融發展的國家政策性銀行,但由于其業務的有限性及所設機構只存在總行、省行地市級分行以及部分縣支行的原因,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業也不能夠滿足廣大農村地區的金融需求。2007年掛牌成立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具有網點遍布城鄉的條件,但人們基于以前它的服務范圍定式而很難短時期內把目光和業務需求轉向郵儲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作為以服務農村金融為目的的金融組織,其金融機構幾乎全部設在縣以下,大多數的鄉鎮都有它的營業網點,自成立以來一直在農村金融中扮演重要角色。農村信用合作社在農村金融體系中的重要地位決定了其將在未來的農村經濟、社會發展中所要發揮的作用。第一,農村信用合作社在“三農”問題的解決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的決策中,“三農”被確定為黨和政府今后工作中的重點任務。“三農”問題是我國現代化建設今必須要解決的一個問題,解決“三農”問題離不開大量資金對農村的投入,作為以服務廣大農村地區、農民的金融機構,農村信用合作社在這項工作中具有天然的優勢。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網點深入農村,其工作人員與農民打了半個多世紀的交道。在此期間,雙方形成了了互信、共贏的關系。第二,農村信用合作社在新農村建設中的體系性支持作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提出的目標和任務,要求建設“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社會主義新農村。這項任務和目標的提出無疑為我國農村地區的發展提供了政策后盾,實現新農村建設首先需要發展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農村經濟生活環境,這離不開對廣大農村地區的大量資金的投入。農村信用合作社作為在農村地區金融市場的主要金融機構,將在新農村建設體系中發揮從統籌規劃到系統支持實施的作用。農村金融是農村經濟的核心,而農村信用合作社則是農村金融的中堅力量,基于其與農村密切的聯系與服務農村的性質與定位,決定了農村信用合作社在新農村建設中的支持作用。第三,農村信用合作社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中的作用。在我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生產力水平有了長足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有了顯著的改善,已經初步建立了小康社會,取得了階段性的巨大的成果。在今后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工作中,農村作為我國大多數貧困人口主要集中的地區,是工作的重點。擺脫貧困不僅需要政府方面的大力支持,還需要自身的發展。農村信用合作社作為與農村農民有著深厚感情和密切聯系的金融機構,在為農民提供金融服務,幫助農民實現小康,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將發揮基礎性的作用。1.3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發展歷程農村信用合作社是20世紀50年代初農村推行三大合作(農業合作、供銷合作、信用合作)的產物,1950年3月在第一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上,確定了試辦農村信用合作社,1951年5月第一次全國農村金融工作會議上決定大力發展農村信用合作社。自此,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開始了其長達半個多世紀的發展歷程中。根據現有的研究資料,自農村信用合作社成立以來至今,我國的農村信用合作社經歷了五個階段:第一階段(1951-1958年)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創建時期,在全國范圍內組建信用社,是農村信用合作社大發展階段。到1956年5月,全國已在97.5%的鄉鎮建立了農村信用合作社,入社農戶約有9124萬戶,約占全國農戶總數的77.2%,而且社員人數達14629萬多人,聚集股金2億6千余萬元。農村信用合作社在該階段為我國農村經濟的恢復和發展發揮了巨大作用。新中國成立后,該時期農村信用合作社由中國人民銀行領導管理,確定了農村信社用合作社的合作性質、組織形式、內部分配制度和經營管理制度。在本階段農村信用合作社經歷了一個黃金發展階段。但是,期間也存在一些問題。其一,政治形勢開始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發展;其二,在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建立過程中一些地區采取了強制入股、入社的措施,違背了合作社自愿加入的原則。第二階段(1958-1978年)農村信用合作社在挫折中曲折發展階段。這一階段,農村信用合作事業受到“左”的思想干擾。1958年把銀行營業所和農村信用合作社合并成為信用部,下放給人民公社領導和管理。1959年4月,農村信用合作社又下放給生產大隊,改名為信用分部,人員、財產歸生產大隊管理和核算,業務由生產大隊和銀行營業所共同領導。1962年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業務統一歸銀行領導,業務上有一定的發展,但隨即而來的“文化大革命”給農村信用合作社帶來了嚴重的破壞。1969年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農村信用合作社實行貧下中農管理,導致農村信用合作社業務停頓、財務混亂、虧損擴大的情況。這使許多農村信用合作社無人負責,規章制度被廢除,人事制度遭到破壞。文革結束后,1977年11月,國務院發出《關于整頓和加強銀行公正的幾項規定》,提出“農村信用合作社既是集體經濟組織,又是國家銀行在農村的金融機構”農村信用合作社成為執行國家計劃和上級指令的工具。第三階段(1978-1996年)農村信用合作社成為中國農業銀行領導下的基層機構,國家規定農村信用合作社既是集體金融組織,又是國家銀行的基層機構。在改革開放的背景下,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發展得到恢復。這一階段農村信用合作社進行了改革和治理整頓,取得了一些發展成就,加強了民主管理,建立了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經營管理體制有了明顯改善,存貸款業務有了較快發展,但混淆了國家銀行、集體金融組織和農村信用合作社之間的區別。此外,農村信用合作社在經營管理上過多使用行政方法管理農村信用合作社,使其喪失自主權,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發展名不符實。第四階段(1996-2003年)農村信用合作社由中國人民銀行監管。根據國務院1996年8月下發的《關于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的要求,農村信用合作社與農業銀行脫離,以利于國有專業銀行向商業銀行改革的需要。人民銀行全面承擔過渡時期農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監管和行業管理職能,并進行了改革。通過改革農村信用合作社內部管理開始規范化,財務狀況得到改善。第五階段(2003以后)人民銀行等監管機構與省級政府共同領導下的農村信用合作社經營和管理體制改革階段。隨著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入,對金融的監管職能被從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責中分離出來而成立了中國銀行業監管委員會。農村信用合作社的金融監管與行政管理任務也隨之轉由銀監會行使。這樣,銀監會既要負責管理又要負責監督農村信用合作社,形成了自監督的模式缺陷。農村要發展、要全面建設新農村、要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離不開金融服務的支持。農村信用合作社肩負著農村金融主力軍的責任,農村信用合作社的自身健康發展問題也日益受到有關各方的重視。2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存在的問題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農村信用合作社在農村經濟的發展中起到了關鍵的作用,取得了巨大的成績,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農村信用合作社存在的問題也日益顯現出來。2.1農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法律定位未確定從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發展與改革歷程來看,農村信用合作社最初是合作制,而后又成為國家金融管理機構的基層組織,走上官辦的道路,改革的目標始終存在變動。要想讓農村信用合作社在新時期煥發青春為農村經濟發展繼續發揮作用,前提是要對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方向即定位問題進行法律上的確定,以指導下一步的改革進程。2.2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產權狀況不明確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產權結構在建立初期是比較清晰的,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是由廣大農民入股組建的,入股的社員是產權的主體。然而,在發展與改革過程中,管理主體與監管主體的變動影響下,造成了農村信用合作社普遍存在的產權不清問題。建國初期,國家政策將農村信用合作社定性為農村互助性金融機構,同時也對農民的財產權予以承認。上世紀五十年代后期,農村信用合作社被定性為集體金融組織,社員的財產權被強制為行政機構行使所有權。到改革開放,農村信用合作社實際上成了國家銀行的基層機構。銀行與農村信用合作社分離后,農村信用合作社產權狀況愈加的模糊。雖然在隨后的改革中,農村信用合作社在大規模的增資擴股中進行了登記造冊,但其長期的虧損和歷史包袱難以化解,產權不明晰的問題仍然存在,由此產生了所有者虛置問題。該問題導致了社員對農村信用合作社不關心,社員權利得不到保障等一系列問題。農村信用合作社產權狀況的不明是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發展出現問題的主要原因之一。2.3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作為一個組織,有效性是業務發展、管理科學的關鍵,而有效來源于科學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根據人民銀行于1997年制定的《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農村信用合作社建立了社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內部治理結構,并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然而,由于過去模糊的產權結構和相關法規的不夠完善,治理結構很難正常有效的運轉,作用難以全面發揮。農村信用合作社社員大會是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有權選舉和任免理事會、監事會組成人員,有權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報告,并有權對農村信用合作社分立、合并等重大事項作出決議,理論上形成一定的法人治理結構,然而,目前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社員大會多難以形成監督機制,而是流于形式。對于內部管理人員的監督約束機制也不完善,長期的行政化管理根深蒂固,形成農村信用合作社主任仍就由地方政府和上級聯社根據干部選拔程序來決定或指派的情況。社員大會很難對經營決策層形成制約,容易產生權力濫用、個人專權以及“內部人控制”問題。不斷的完善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法人治理結構將是改革的方向。2.4政府對于農村信用合作社經營管理的不當介入回顧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與發展歷程,農村信用合作社始終受著政府的不當干預。政府對于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定位混亂、經常干擾銀行經營管理活動,擾亂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經營獨立性,打斷正常發展。政府一直將農村信用合作社視為配合經濟改革的工具,先后交由不同的部門管理,使管理體制經常性的變動。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發展離不開政府的扶持,根據國外合作社發展的實踐來看,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發展都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只不過在各國所受到的支持程度和采取的措施有所差別。比如,法國政府在設立信用社之初直接出面幫助創建農村信用社組織和管理體系。日本政府起初通過財政資金幫助建立信用社組織,隨后通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相互援助制度、農業信用保證制度、農業災害補償制度等相關制度支持農村信用社的運營和發展。此外,大多數國家都在稅收制度上對農村信用社給予減免稅的優惠待遇。在日本,日本政府規定免征農業合作金融機構的營業稅、所得稅、固定資產稅,允許分紅進入成本,政府對農協合作組織發放的貸款給予利率補貼,對其存貸款利率、資本充足率實行優惠政策等。農村信用合作社建立初期,由于其資金力量都比較薄弱,政府往往會在資金上予以大力的幫助。這些是商業金融組織所享受不到的。除此之外,包括美國在內的許多國家都給與農村信用社反壟斷豁免的優惠。2.5農村信用合作社的風險管理不足對金融風險的防范也是農村信用合作社改革要完善的一個方面。《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第五條規定農村信用合作社要在提高資金使用流動性、安全性的基礎上,努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持資產負債比例的合理性,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努力規避金融風險。第五條只是原則性的指出了農村信用合作社要提高資金使用的安全性,自擔風險、自我約束,努力規避金融風險。簡略的規定農村信用合作社在可能出現風險時,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按有關規定對其進行接管。到2004年5月,銀監會、人民銀行聯合出臺了《關于明確對農村信用合作社監督管理職責分工的指導意見》,對風險監管進行了劃分,但其中的規定原則性較強,雖然進行了職責劃分,各監管部門仍然有職責交叉之處,極易發生監管的效率低下。我國現行的農村信用合作社風險管理體系中缺乏專門機構的設置,造成了各個負責機構相互間的責任重疊而帶來的效率的低下、風險的加劇。此外,一些規定的實施性比較較差。負責組織實施當地風險防范處置工作的縣聯社是農村信用合作社機構設置中接近基層的機構,是不是能有力實施風險防范和處置工作,還有待商榷。回顧過去,由于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在發展中的管理體制易變性,影響了相關政策、戰略的連續性、穩定性。目前雖然確立了農村信社合作社監管的總體思路和原則,初步建立起了監管體制,但仍需進一步的完善,以推動監管的具體化的實施。現行的監管體制過于復雜,監管主體間存在職責范圍的重疊,影響對農村信用合作社監管職能的發揮。將來在此基礎上完善監督管理體制,并將之納入統一的、高效的體系之中,建立分工明確,監管合理適當的農村信用合作社監管體制是農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方向。2.6農村信用合作社缺乏有效的市場競爭機制農村信用合作社作為農村金融市場的唯一正規的專業金融服務機構,缺乏有力的競爭對手,基本上處于準壟斷的地位,在服務農村金融市場活動方面發揮不出應有的作用。長此以往,農村信用合作社將逐漸喪失市場競爭的能力,失去利用眼前發展壯大的機會,進而影響服務農村金融市場的大局。隨著商業銀行在農村金融市場的逐步退出,作為解決“三農”問題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主要金融支持力量,其市場壟斷地位必然更加穩固,可能影響其自身的發展以及其所提供的服務質量。從長遠看,在農村建立有效的市場競爭機制,引進競爭主體成為必然。3農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建議由于體制、觀念、歷史發展等方面的原因,農村信用合作社發展存在的問題比較復雜。在目標定位、產權制度、法人治理、政府的介入、監管體制、金融環境等各個領域都有待完善。經營管理過程涉及了許多與法律密切相關的問題,要分析這些問題產生的原因,提出解決的方案,就必須從法律入手,制定《合作金融法》,構建合作金融法律體系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是農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關鍵。3.1明確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法律地位要使農村信用合作社走上健康發展之路,彌補《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的不足,為其準確定位是首先要完成的任務。農村信用合作社既不同于完全意義上的商業銀行,也不是專門的政策性銀行,而是堅持合作原則,具有濃厚的自身特色的合作金融機構。要堅持《合作金融法》所規定的基本原則,使農村信用合作社走出一條特色鮮明的發展路徑。3.2建立明確的農村信用合作社產權制度產權問題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主要內容,也是建立現代法人治理結構的基礎。法律首先明確的應該是農村信用合作社產權的歸屬,即委托主體是誰的問題。在產權制度問題上,筆者認為,合作制與股份制就投資者產權所有、實行有限責任、股權量化等主要方面而言,是有相通之處的。無論股份制還是合作制都可以實現合作金融的目的,在國際合作金融領域都有成功的范例,采取哪一種形式并不是問題的關鍵,關鍵在于產權要明晰,要從根本上保證社員的民主權利,激發社員參與民主管理活動的積極性。建議在現階段以合作制為基礎,吸收股份制優點,優化股權設置,使社員作為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得到落實,真正建立“誰投資,誰管理,出了問題誰負責”的機制。3.3規范農村信用合作社法人治理機制規范農村信用合作社法人治理結構,關鍵在于提高其制度的可操作性,明確有關程序的規則,建立法人治理結構有效實施的保障機制,使社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的作用得到充分發揮,其中社員大會權力的發揮是治理結構優化與完善的關鍵。法人治理結構機制,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農村信用合作社法人治理結構的核心就是農村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主任(經營層)之間的權力制衡和激勵機制,從理論上講,法人治理結構的制度是按照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則而設計的,能達到取得良好的績效的目的。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就必須明確劃分“三會一層”各自的職責權限、議事規則、辦事程序和利益機制,從而形成制衡和激勵關系。對所有主要業務、重要事項、重大決策必須嚴格按照規程辦理,超越權限或違反程序的行為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從而實現經營管理行為的合理化。農村信用合作社社員為了自身的投資收益和獲得優質的金融服務,自然會關心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經營、監督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理事會及管理層。這種多層次相互制衡關系,將不同方面的利益關系統一在一個完整的利益機制之中,這正是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所在。將社員(代表)大會的職能準確的劃分,完善社員大會的制度建設,加強農村信用合作社的信息披露工作,是農村信用合作社以后改革的具體方向之一。3.4政府介入農村信用合作社改革進行制度化的規制要規范政府介入農村信用合作社改革首先要明確政府扶持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義務及其措施。農村信用合作社對支持我國農村經濟,改善農戶資金狀況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按國外經驗來看,承擔政策任務的金融機構應當享受國家的優惠政策。比如美國信用社免納聯邦和州的所得稅,法國政府對農業合作組織發放貼息貸款,而我國有關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優惠政策始終難以到位,使得農村信用合作社承擔了大量的政策性成本。政府對于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稅收優惠與政策支持。對于農村合作金融予以優惠和扶持,是世界各國合作金融發展的普遍做法。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承擔著支持農村經濟發展的重任,其資金投向風險較高,因此應該享受一定的優惠政策。一是可適當享受稅收方面的優惠。對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營業稅率應該按其投向農業的同等比例減征,并免征所得稅;對確定為貧困縣地區的農村信用合作社免征營業稅,以提高其資本充足率,增強其自我發展能力。二是中央銀行應對農村合作金融實行特殊政策。如對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定期存款部分,可免繳準備金或降低準備率,以促進其資金運用。另外還應給予技術、信息、資金方面的支持。三是采取多種方式擴大農村信用合作社資金來源。如鼓勵政策性銀行與農村信用合作社建立代理關系,規定政府部門扶助弱小經濟的資金應通過農村信用合作社發放。結合國外立法現狀以及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在服務“三農”中的重要作用,國家應當在稅收、政策、資金、技術、教育等方面予以政策上的優惠。但同時也要用相應的法律條款明確限定政府扶持的條件和范圍,在法律上確保金融機構獨立自主經營、自我發展、自負盈虧。3.5完善農村信用合作社風險管理我國目前風險管理法規不足,對于如何防范和化解農村信用合作社的金融風險也缺乏法律規范,對此應積極的安排對農村信用社的風險規范的立法工作。建立農村信用合作社的行業性的自律組織。世界上其他國家信用合作社在其經營管理體制外還建立了自由聯合的行業性的協會。以代表和保護其成員經濟、法律、財務方面的利益,為其成員在經營方針、策略等方面提供咨詢和忠告,提供信息服務來提前規避風險。為了實現規避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業貸款的風險,免除農村合作金融組織貸款的后顧之憂也是合作金融法律體系必須達到的目標。美國在利用保險公司和保險基金保障信用社和社員的利益方面給我們提供了有益的借鑒。我國也可以建立類似于美國互助保險公司、存款保險基金的保險機構,將自然災害、金融危機帶給合作金融機構、農戶的損失降到最低。考慮到合作金融保險機構對發展農村經濟意義巨大,農村資金不足的實際情況,《合作金融法》可將建立該類機構的職責交給政府,并允許商業銀行、合作銀行、具有實力的民間資本提供資金支持。保監會負責監管該合作金融保險機構,出于政策性考慮,其監管標準應適當高于普通保險公司。除了合作金融保險機構以外,農戶、社員因自然災害造成的意外損失,農業協會、政府也可以彌補一部分。因此,對于減輕自然災害損失,應當調動各方力量,充分運用各種手段將損失降到最低。只有從法律上明確了定位,進一步健全農業風險防范體系,才能使農村信用合作社更加健康、迅速的發展。3.6農村金融市場引入競爭機制就農村金融的需求來看,農村信用合作社顯然不能僅憑一己之力滿足其需求。因此應積極引入競爭機制,提高金融市場資源配置效率,發展多種所有制形式的農村金融機構,突破農村信用合作社獨家壟斷農村金融市場的格局。適當放開市場準入制度,吸收社會資本和外資,鼓勵各種所有制的金融主體為“三農”服務。滿足市場的需求,又預防了農村金融市場壟斷的發生,為農村金融市場和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健康發展提供了一個多元化的環境。沒有競爭就沒有創新,企業也不會有所發展。加入WTO后,我國的金融業已融人世界經濟發展的大潮。外資銀行的大舉進入、國內銀行的同業競爭、民營銀行的悄然興起,已使時下金融市場競爭日趨白熱化。農村金融市場的競爭將會愈加激烈。競爭同樣是雙刃劍,如果農村信用合作社不轉換經營體制與經營理念,自然會慘遭淘汰。農村信用合作社不斷改革創新,就會有無限的生命力。因此,農村信用合作社應切實看到自身的處境,增強緊迫感和危機感,結合業務開展,不斷創新激勵機制,以適應劇烈的競爭環境,做到可持續發展。結論農村信用合作社改革是整個農村金融改革重要方面,而農村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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