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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II摘要近年來出現了許多有關正當防衛、防衛過當的案件出現在社會公眾視線中,這些案件背后伴隨的是相關法律問題的爭議浪潮,關于防衛過當問題的界限在法律上本身就處于一個爭議地帶。造成了重大損害的防衛行為就稱之為防衛過當,這里有個必要條件就是正當防衛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那么研究必要限度的性質和界限就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防衛過當在法律上屬于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但防衛過當并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不能籠統地定防衛過當罪,往往許多時候需要結合許多因素具體分析,在本文中我將通過概念與法條結合現實案例綜合分析實務中是如何界定這個防衛過當的界限,以及結合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進行研究分析。在司法實踐中影響定罪量刑的一大因素是防衛人的罪過形式,這也是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希望在研究中有所收獲,使公民勇于與違法犯罪作斗爭。
關鍵詞:正當防衛防衛過當防衛行為罪過形式必要限度ABSTRACTInrecentyears,therehavebeenmanycasesofself-defenseandoverdefenseinthepublic'seyes.Behindthesecases,thereisawaveofcontroversyontherelevantlegalissues.Theboundaryoftheproblemofoverdefenseitselfisinadisputezoneinlaw.Theactofdefensethathascausedgreatdamageiscalledexcessivedefense.Here,anecessaryconditionisthatself-defenseobviouslyexceedsthenecessarylimit.Soitisofgreatsignificancetostudythenatureandboundaryofthenecessarylimit.Inlaw,excessivedefenseisacriminalactthatshouldbearcriminalresponsibility,butexcessivedefenseisnotanindependentcrime,Wecan'tdefinethecrimeofexcessivedefensegenerally,butweoftenneedtocombinemanyfactorstoanalyzeitconcretely.Inthispaper,Iwillanalyzehowtodefinetheboundaryofexcessivedefenseinpracticethroughthecombinationofconceptandlaw,andhowtocombinethecrimeformofexcessivedefense.Injudicialpractice,oneofthemajorfactorsthataffectconvictionandsentencingistheformofguiltofthedefender,whichisalsotheboundarybetweenthecrimeandnoncrime,thiscrimeandthatcrime.Ihopethatwecangetsomeresultsintheresearch,sothatcitizensarebravetofightagainsttheillegalcrime..Keywords:justifiabledefenseExcessivedefenseDefensivebehaviorOffenceformNecessarylimits目錄17088一、前言 111052二、防衛過當概述 124735(一)防衛過當的概念 126837(二)防衛過當的法律解釋 214450三、防衛過當的標準及界限 211017(一)防衛過當的標準 28300(二)防衛過當的界限 313535(三)總結不同情況下認定防衛過當與否的影響因素 527385四、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 627115(一)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展示分析 6(一)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之我見 74418五、防衛過當界限及罪過形式問題研究的社會價值 822247(一)矯正有關防衛問題的社會心理 86759(二)平衡有關防衛問題理論與實踐間的偏差 831820(三)通過社會大眾所理解并接受的判罰實現公平正義 921600六、總結 102570參考文獻 1018895致謝 11PAGE11 論防衛過當的界限及其罪過形式一、前言近年來隨著信息化的飛速發展以及人民生活條件的提升,使人們在面對社會熱點問題時得以積極參與,進而也引發了公眾的許多熱議,在法律問題當中,有關于正當防衛的相關問題,一直是公眾熱議的對象,最為突出的當屬“正當防衛”以及“防衛過當”。什么樣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又是什么樣的行為屬于“防衛過當”呢?這二者關乎罪與非罪,正義觀與價值觀的碰撞,同時也往往是法律與道德的交融,二者在法律上有無一個界限?而這個界限又是否單一?這都是亟需研究了解的問題,筆者結合近年來遭受社會熱議的兩個有關正當防衛的熱點案件,從兩個案件入手,著重分析判決結果,法律依據,找尋其相似及其不同之處,得到除法律條文以外的影響因素,旨在通過這篇文章進行研究分析,以求能夠正確地理解防衛過當,準確地區分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二者的界限,使人民群眾能夠正確地行使合理的防衛權保護自身,打擊犯罪,維護自身及他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筆者也從防衛過當界限及罪過形式問題研究的社會價值著手,以法律范疇以外的領域相結合,有關于防衛過當的問題在法律上一直都是爭議的焦點,但法律之外該問題的研究也有著不小的現實意義,法律與現實相結合才能保證它的正義性、合理性。二、防衛過當概述(一)防衛過當的概念面對不法侵害,防衛人所采取的防衛手段“明顯超出”其制止該不法侵害所需要的必要限度,在法律上就稱之為防衛過當,防衛過當屬于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防衛過當必須同時具備兩個屬性,一是明顯超出必要限度,二是造成重大損害,這二者是認定防衛行為屬于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的必需屬性,二者缺一不可。防衛過當的具體認定有利于公民實施防衛權,保護自身與他人的合法權益,對社會進步起到推動作用。另外,中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二)防衛過當的法律解釋防衛過當在法律上屬于輕微犯罪,它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僅表示防衛的性質,對構成什么罪名并無決定影響,在具體的刑法中也沒有專門的條款規定其罪名及適用刑,防衛過當最終是按照防衛人造成的客觀重大損害及主觀罪過形式所觸犯的刑法分則罪名來入罪。防衛過當同時具備社會有益性和社會危害性,但其危害性大于其有益性,所以防衛過當是一種輕微的犯罪行為,需要負法律責任。防衛過當的整個過程雖然是為了制止犯罪,保護自身及他人的合法權益,但由于防衛人出于自信、疏忽等主觀罪過心理,客觀上造成了與防衛行為不對等的危害結果,超出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故而防衛行為由最初的正當防衛轉變為犯罪,防衛過當在入罪時僅是作為量刑輕重的因素來考慮。防衛過當的標準及界限(一)防衛過當的標準“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與“造成重大損害",這二者構成了判斷是否防衛過當的標準。它們之間的關系并不是割裂的,二者緊密相連,僅僅是滿足其中一條并不能認定為防衛過當,面對不法侵害所采取的救濟手段是多元的,這就意味著正當防衛的影響因素需要多方面考慮,要想認定防衛過當二者必須同時具備,二者不可或缺。此二者的關系既相互獨立又各自掣肘。在理論上該是如此,但在司法實踐中,這二者往往難以分割,一旦采取超出必要限度的防衛手段則大概率引發重大損害的后果,反之亦然,造成重大損害結果的防衛行為往往是防衛人采用了超出必要限度的防衛手段。近年來,司法界也開始重視正當防衛淪為“僵尸條款”這一局面,因此修訂后的刑法擴大了防衛過當標準的認定問題,客觀上鼓勵了公民勇于與違法犯罪作斗爭、保護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從修訂意義來說為司法機關具體認定防衛是否過當提供一個相對明確的判斷標準,即認定防衛過當必須同時滿足“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并且造成相對應的“重大損害”這兩個條件。這是關于正當防衛問題在法律上的一大進步,但即使法律明確了這一標準,在司法實踐中這仍然是一個較為模糊的概念,對于必要限度的認定問題往往帶有很大的主觀性,這是不得不承認也是不得不重視的問題,這也是有關防衛類案件在社會中經常引發爭議的原因之一。關于防衛過當的認定標準,要弄清一個防衛行為是否具有適當性,是否逾越了必要性界限,那么首先我們需要了解評判其標準是什么。在以往,我國關于防衛限度的標準主要是采取刑法理論上的“基本相適應說”與“必要說”相結合的方式為基礎,既要求防衛人的行為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又要求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行為在手段、強度以及防衛結果基本相適應,然而根據歷年來的實踐證明,這種標準客觀上不利于公民最大程度的保護自身權利,基本相適應說有其自身的優勢,限制防衛權的濫用,然而它對防衛人的限制顯然大于防衛權的濫用這一點。現在根據新刑法精神,只要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出足夠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限度并造成重大損害,那么防衛人就屬于正當防衛,可以這么說,新刑法已經突破了“基本相適應說”的局限,擴大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標準,在此問題上我國司法界已完全采用“必要說”。[1]這一變革是一種進步,放寬了界限使公民更勇于行使防衛權與違法犯罪作斗爭,保護自身權利。(二)防衛過當的界限1、以“于歡辱母案”的具體情況分析關于近年來有關防衛過當的案子不少見,其中最出名的應有“于歡辱母案”一席之地,這起案件背后帶來的意義非凡,從該案件入選“2017年推動法治進程十大案件”可見一斑。于歡辱母案案情簡介:在2016年4月14日,一群人在一個工廠中對一對母子進行了一系列的人身健康、人格尊嚴侵害,該母子就是本案中的受侵害人,而這一群人屬于一個黑社會高利貸討債群體,該團體采用禁錮他人自由,人身傷害等一系列侵害行為進行討債,面對這群人的侵害行為,于歡母子采取報警的救濟方式,但報警后其母子的處境并沒有得到警方的妥善對待,面對一系列的侵害行為,于歡不堪重負,使用水果刀進行防衛,其結果造成了四人傷亡。山東省聊城市中級法院一審判處于歡無期徒刑。原被告均不服一審判決,分別提出上訴。在二審中,法院通過多方走訪了解事實,最終認定于歡的防衛行為屬于防衛過當,其行為構成了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需要注意的是,在該案中由于關注者甚多,且公眾對于一審判決的質疑,在二審中法院通過微博直播的方式公布了庭審信息,極大程度地回應了公眾對于此案的質疑。這起案件錯綜復雜,引發了巨大的社會輿論,其爭議焦點當屬于歡防衛行為的性質認定問題,從二審結果看來,于歡其防衛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其他構成要件,但面對非生命健康權的緊迫威脅時,于歡的防衛行為造成侵害人的死亡事實,其行為已經“明顯”超出了必要限度,根據正當防衛的必要說,我們不難知道其防衛行為構成了防衛過當,但是如果這個案件一開始就是認定為防衛過當,那么我相信它就不會在社會上引起如此大的轟動,并最終被選入“2017年推動法治進程十大案件”。于歡案一審與二審的判決結果有很大差異,這也是防衛性質的認定問題,一審未認定于歡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其判決結果在社會上引起了軒然大波,二審則推翻了這一點。于歡案經過一審后,其影響力之大,令人咂舌。這起案件的一大亮點在于為了回應社會各界的質疑與不解,其二審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采取微博直播的方式通報庭審相關信息真正地做到了公開、透明。這起防衛過當案件的認定理由有以下三點:于歡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案發時幾名被害人對于歡母子采取拘禁,侮辱等方式進行不法侵害,該不法侵害客觀存在且持續進行,于歡母子的人身安全面臨威脅,且于歡持刀傷害的對象都是在于歡警告后仍然逼近的人,可以認定于歡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二審推翻了一審認定的“于歡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當防衛意義上的不法侵害”。于歡的行為不屬于特殊防衛:于歡母子面臨的非法催債行為不屬于司法解釋中的“強迫借貸按搶劫罪論處”,并且在整個過程中于歡母子也沒有面臨非常緊迫的人身威脅,故本案不存在特殊防衛的前提。于歡的行為屬于“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防衛過當:二審認為,雖然討債一方人數眾多,但都未攜帶器械,另外雖然于歡母子受到了一系列的人格侮辱,但其生命健康權都未遭受到緊迫的威脅,于歡采取的防衛行為顯然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并且造成了一人死亡,兩人重傷,一人輕傷的重大損害,故二審認定于歡防衛過當。
2、以“昆山龍哥案”的具體情況分析而有關防衛問題的另一起社會熱點案件當屬“昆山龍哥案”。這起案件最終以防衛人正當防衛為結局撤案。“昆山龍哥案”案情簡介:2018年一段視頻流傳到網上引發了巨大的輿論浪潮,在江蘇省昆山市的某個路口,一輛寶馬車與一輛電動車發生了剮蹭,寶馬車中下來一人對電動車主拳打腳踢,而后更是返回車中取了一把刀對電動車車主進行揮砍,在此過程中刀不慎掉落在地被電動車車主取得,然后對寶馬男進行揮砍并最終造成寶馬男死亡。視頻流出后,昆山市檢察院介入調查,案件調查處理。三日后,昆山市公安局對該案發布通報。通報稱,電動車車主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該案件。在本案中電動車車主名為于海明,寶馬男名為劉海龍,該案在網上也稱為“昆山龍哥反殺案”
這起正當防衛案件的認定理由有以下三點:(一)首先看起因條件,在本案中劉海龍的一系列侵害行為具有緊迫的威脅性,于海明的人身安全在劉海龍酒后持刀揮砍的狀態下遭受到了現實緊迫的威脅,劉海龍的行為具有行兇的性質,于海明對其進行防衛是符合法律的。(二)再來看該案的過程條件,本案中劉海龍的侵害意圖及行為持續時間較長,在車輛摩擦已基本平息之后,劉海龍又借助醉酒進行滋事,從言語辱罵到動手動腳再到返回車中取刀揮砍,其侵害行為不斷升級,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處在劉海龍的威脅之中,直到最后劉海龍都沒有放棄侵害意圖。(三)主觀條件和對象條件也都滿足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于海明出于防衛目的,先是從地上拾起劉海龍不慎跌落的兇器進行自衛,砍傷劉海龍后仍未放棄防衛意圖,但是我們可以知道即使在劉海龍被砍傷后仍未放棄傷害的意圖,于海明作為普通人在威脅仍舊存在的情況下保持防衛意圖是人之常情,其后奪取手機也是為了防止劉海龍糾集人員對其進行報復,這屬于一個連續的過程,于海明的一系列行為都符合防衛意圖,自始至終也沒有針對轎車同車的其他人下手,其行為也符合正當防衛的對象條件。(三)總結不同情況下認定防衛過當與否的影響因素縱觀這兩起案件,都是引發了社會輿論的防衛案件,也造成了侵害方的死亡,然而最終卻形成了兩種截然不同的判罰,那么其中的原因究竟出現在哪里,僅僅是一個“明顯”超出了必要限度嗎?我們首先分析“于歡辱母案”,該案中于歡母子面臨的并不是遭受緊迫的生命健康權威脅,故而在一審中對于歡的防衛行為性質認定上有偏差。而在二審中,法院認為其一審認定事實不夠全面具體,從而形成了錯誤的判罰,雖然關注到了于歡母子所遭受到的權利被侵犯,但重點只在于于歡母子的生命健康權,而對該母子的其他權利有所遺漏,例如,身體健康權以及人格尊嚴權,這也可以說是司法實踐中的一個問題,司法者往往在公民面臨危險時著重關注生命健康權,而忽視了當事人的其他權利遭受侵犯時引起的心理變化,這是違背中華民族傳統法理的,并不是說遭受侮辱就要以命相搏,違法犯罪,但司法者應該充分考慮這種情況。從正當防衛的五個構成要件來說,于歡案中其他四個條件是符合的,只有這個限度條件引起爭議。面對防衛行為,我們不能簡單的以結果來認定性質,也就是唯結果論,雖然在該案中從防衛結果看,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造成了侵害人的死亡結果。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們也要結合現實,防衛人的防衛行為與侵害人實施的行為性質、強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結果相結合,本案中于歡母子的人格尊嚴權、身體健康權都遭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侵犯,但是自始至終其母子倆的生命健康權都未遭受現實緊迫的侵害,于歡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但其防衛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與其母子所造受到的侵害結果顯然在程度上不適應。而在生命健康權未遭受到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時,其防衛行為顯然也不具備實施特殊防衛的前提,所以其防衛行為也不適用特殊防衛的阻卻事由[2]。再來看“昆山龍哥案”,于海明面對持刀的龍哥,其遭受的是生命健康權的緊迫威脅,即使在奪刀后其面臨的威脅仍未消失,這里還有一個值得注意的點,對于一個普通人在生命健康權遭受緊迫威脅的時候,要求他冷靜地思考一些較為具體的情況,例如精確到某種程度才能解除危險,又是哪種地步是必要限度,這對于防衛人而言顯然是強人所難的,總體來說這個防衛限度都不是簡單的界限,它處于一個動態的范圍,需要結合具體的情勢,防衛人受遭受到的威脅種類,以及防衛人的主觀心理等方面綜合考慮。四、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一)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展示分析罪過形式,即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時所抱持的主觀心理態度。在防衛過當的問題當中,行為人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是定罪量刑的重要參考,其基本形式在當今司法界主要有以下三種形式:第一種是“自信過失的防衛過當”。自信過失的防衛過當就是指防衛人在實施防衛行為時明知道其防衛行為可能會明顯超出必要限度進而造成重大損害,由于主觀上自信這種情況不會發生所形成的防衛過當。第二種情況是“忽視大意的防衛過當”。忽視大意的防衛過當就是指防衛人在實施防衛行為時本應當注意到其防衛行為可能會產生的重大損害結果,但由于主觀上忽視該結果的發生形成的防衛過當。第三種是“間接故意的防衛過當”。間接故意的防衛過當就是指防衛人在實施其防衛行為時已經預見到了重大損害結果的發生,但為了達到目的放任了這種結果的發生所形成的防衛過當。以上三種防衛過當的主觀罪過形式在實踐中一般難以獨立認定,需要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仔細分析,探究防衛過當的主觀罪過形式對于案件事實的認定以及裁判都具有深刻的含義。筆者認為對于防衛過當的認定問題,在實踐中應當將防衛的限度與防衛人的罪過形式相結合,只有這樣才是多角度、全面具體的判罰,其結果才足夠具體、服眾。[3](二)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之我見我國的防衛制度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的過程,關于防衛過當的主觀罪過形式百家爭鳴,未曾統一,上述的三種防衛過當罪過形式不過是較為主流的三種說法,前文提到,罪過形式是影響定罪量刑的重要標準,但法律上沒有一個具體的標準,這就給司法實踐帶來了莫大的阻礙,一切關乎法律之事,都不可隨著人們的意志而轉移,如若不然則定會引發許多爭議,嚴重時更會危及司法公平、社會進步,所以盡快地確立防衛制度的罪過形式標準尤為重要。然而罪過形式的核心在于當事人的主觀性,即使是當事人在不同的時期其主觀性都會變化,更遑論審判者在未身臨其境后的認定了,現今關于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主要有以下幾個問題:直接故意是否屬于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直接故意:指行為人在意志上知道必然會有危害結果的發生,但其主觀心理仍希望推動其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對于直接故意,要求行為人認識到其行為本身的性質、內容,行為可能引發的后果,行為與結果間的因果關系。如果防衛過當可以由直接故意構成,那么說明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具有危害社會的性質,其行為也必然引發危害后果,并且行為人希望該結果的發生,防衛的目的是為了制止犯罪,而直接故意產生的是犯罪目的,但防衛行為從結果上是制止犯罪,這顯然與防衛過當的本質是相悖的,目的與結果的不一致,說明直接故意不屬于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故此筆者上文列舉的罪過形式不包括直接故意。[4]防衛過當罪過形式模糊所產生的影響因為一般人在緊急情況的威脅下,所采取的舉動往往是出于本能的行為,其防衛意圖不夠直觀,這種情況對審判人員來說是一個很大的挑戰,但也不能否認的是,因為防衛過當罪過形式在司法上的模糊性,導致許多判決都引起爭議,僅憑審判人員對案件的分析就主觀判斷,這是不符合法理精神的,其緩和方法是充分考慮間接故意這一主觀罪過形式,發揮刑法的寬嚴相濟。[5]五、防衛過當界限及罪過形式問題研究的社會價值(一)矯正有關防衛問題的社會心理隨著社會的進步,犯罪也在不斷滋生,面對不法侵害,人們往往都是沉默的羔羊,關于正當防衛相關問題人民做不到對法律條文的準確把握,也做不到對具體情況的詳盡代入。中國人民有著優秀的歷史傳統,往往推崇“路見不平拔刀相助”,“善有善報惡有惡報”的淳樸觀念,因此在面對一些較為復雜的案件時往往會因為自身的正義觀去看待問題,上述的兩個案子都是行為人遭受了不法侵害,最終的結果是截然不同的,前者最終判決的是防衛過當,而后者最終定性為正當防衛。筆者認為這兩起案件并不是割裂的,它們之間有著相似的關聯。首先二者出現在公眾視野時,新聞媒體一時甚囂塵上,包括社會大眾,普遍認為于歡和于海明是正當防衛,不應該判刑,這種現象的背后體現的是國民的樸素正義觀,認為兩案的死者罪有應得,死不足惜。我們知道這不是當今法律所能允許的,并且法律也不可能被輿論左右,但是我們不能忽略輿論背后隱藏的民眾思想以及社會心理。面對不法侵害,我們不僅需要具備正義之心,也要使用合法的手段去進行防衛,只有這樣才不會把自身也置于犯罪的深淵,只有用合法手段捍衛得來的正義才是正義。(二)平衡有關防衛問題理論與實踐間的偏差法律是代表公平正義的標桿,所以當一些犯罪案件出現在公眾視野時往往會掀起許多爭議的浪潮,如果法律只是發揮它的強制性作用,而沒有發揮它的教育性作用,我認為這樣的裁判不是完整的,它是難以服眾的。事實上,于歡案具有非常重大的現實意義,通過微博全程通報的方式使民眾可以第一時間知曉案件的進程,也對案件的具體情況,判罰要點有了一個清晰的認識,這樣可以最大程度的打消公眾對于案件的質疑,也對這類案件起到了一個教育、警示的作用。但也要注意的是在實踐中正當防衛淪為“僵尸條款”的案例并不少,昆山龍哥案所引發的社會輿論有目共睹,所以我們也不難知道,在判決出來之前許多法律界人士對于此案的看法都不太樂觀,絕大多數專業人士都認為此案會以防衛過當結案,案件結果出來后這些人士在網上承受了許多罵名,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出這個案件最終定性為正當防衛是非常令人詫異的,這并非表明這個案件裁判的不公正,而是正當防衛的判定在我國向來嚴苛,嚴苛到正當防衛都將要成為法律界人士眼中的“僵尸條款”,在此也衷心希望“昆山反殺案”能夠為今后的正當防衛類案件提供借鑒,讓人民都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身及他人。[6](三)通過社會大眾所理解并接受的判罰實現公平正義如何通過對正當防衛以及防衛過當這類案件的裁判以及判罰使法律得到宣揚,同時又能打消民眾對這類案件的疑議,這是我們不容忽視的一大問題。首先法律定然是要科學,正義的。但我們也不容忽視民眾的感情,面對違法犯罪以及危害自身生命財產的情形時,民眾必然處于劣勢地位,這很容易使得民眾面對該類案件的時候同情正當防衛的行為人,甚至是防衛過當的行為人,這點在上述兩個案例發生時得到了佐證。二者性質不同,“于歡辱母案”的性質屬于防衛過當,而“昆山龍哥案”的性質定義于正當防衛,但社會輿論在這兩起案件中所指的方向是基本一致的,都認為被防衛人罪有應得,防衛人無罪。即使在法律界各種學者的意見也不相統一,更惶論普通民眾單以道德觀念去看待案件判罰。在自身的法益被侵害時,這里的法益不單是指生命權,健康權,財產權,在“于歡辱母案”的審判意見中我們可以明白人格權也屬于可被侵犯并允許正當防衛的法益,這比起之前普遍認為的要行使正當防衛權必須是生命財產權遭受威脅或侵犯,這無疑是民眾所未熟知的,而“于歡辱母案”的一審判決正是忽略了防衛人的人格權遭受了緊迫的威脅這一限定條件造成了不準確的判罰,在“于歡辱母案”的二審事實認定中,認為于歡母子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均遭受到了緊迫的威脅,故而于歡行使防衛權是法律所允許的,這種結論才是符合社會觀念的。而最終于歡的救濟行為成為了防衛過當,也僅僅是他超出了必要限度,但筆者認為人的精神因素也是影響其防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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