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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部分協議書
發(fā)包人(全稱):富源縣老廠鎮(zhèn)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稱):曲靖市萬達建工集團有限公司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
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遵循平等、自愿、公平
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
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富源縣2010年廉租房老廠鎮(zhèn)老廠小學本
次項目點工程。
工程地點:老廠小學新校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合適的內容:招標范圍內的工程本次項目
群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本次項目一覽表(附件1)
工程立項批準文號:富發(fā)改社會[2010]19號________
資金來源:本次項目資金和自籌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圍
承包范圍:招標范圍內的工程本次項目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以建設單位和監(jiān)理單位書面開工通知為準
竣工日期:以開工通知時間,按中標工期順推計算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180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一次性驗收合格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肆佰壹拾貳萬陸仟肆佰伍拾貳元零柒角陸
分(人民幣)
¥:4126452.76元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guī)范及有關相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
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
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
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fā)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
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年月日
合同訂立地點:老廠鎮(zhèn)人民政府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雙方約定簽字蓋章后生效O
發(fā)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賬號:賬號: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第二部分通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1.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
定義:
1.1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及建設
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于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1.2專用條款:是發(fā)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
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
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3發(fā)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fā)包主
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相關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
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發(fā)包人接受的
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
格的合法繼承人。
1.5本次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
負責施工管理管控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設計單位:指發(fā)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設計并
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7監(jiān)理單位:指發(fā)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監(jiān)理并
取得相應工程監(jiān)理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8工程師:指本工程監(jiān)理單位委派的總監(jiān)理工程
師或發(fā)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
發(fā)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9工程造價管理管控部門:指國務院有關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造價
管理管控機構。
1.10工程:指發(fā)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
包范圍內的工程。
1.11合同價款:指發(fā)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
發(fā)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中
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12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fā)生需要增
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fā)包人確認后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式
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13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fā)
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支出。
1.14工期:指發(fā)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
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jié)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
1.15開工日期:指發(fā)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
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發(fā)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
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7圖紙:指由發(fā)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經
發(fā)包人批準,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
明和有關資料。)
1.18施工場地:指由發(fā)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
的場所以及發(fā)包人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
其他場所。
1.19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
括電報、報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
形地表現所載合適的內容的形式。
1.20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
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1.21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
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
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
服的客觀情況。
1.23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guī)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
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guī)定按天計算
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
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次日為時限的
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
當日24時。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1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
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yōu)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guī)范及有關相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合同履行中,發(fā)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
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2文件合適的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
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fā)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雙
方也可以提請負責監(jiān)理的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
不同意負責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37條關于爭議
的約定處理。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guī)范
3.1語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
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
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在少數民族地區(qū),雙方可以約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
書寫和解釋、說明本合同。
3.2適用法律和法規(guī)
本合同文件適用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需要明示的法
律、行政法規(guī),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3適用標準、規(guī)范
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規(guī)范的名稱;沒
有國家標準、規(guī)范但有行業(yè)標準、規(guī)范的,約定適用行業(yè)標
準、規(guī)范的名稱;沒有國家和行業(yè)標準、規(guī)范的,約定適用
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guī)范的名稱。發(fā)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
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準、規(guī)范。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guī)范的,由發(fā)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
的時間向承包人提出施工相關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
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fā)包人認可后執(zhí)行。發(fā)包人要求
使用國外標準、規(guī)范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
本條所發(fā)生的購買、翻譯標準、規(guī)范或制定施工工藝的
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4.圖紙
4.1發(fā)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的套數,向承
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zhí)讛档?,發(fā)包人應代為
復制,復制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fā)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
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承包人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4.2人未經發(fā)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
三人。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后,除承包人存檔需要的圖紙外,
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fā)包人。
4.3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工程
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工程師
5.1實行工程監(jiān)理的,發(fā)包人應在實施監(jiān)理前將委
托的監(jiān)理單位名稱、監(jiān)理合適的內容及監(jiān)理權限以書面形式
通知承包人。
5.2監(jiān)理單位委派的總監(jiān)理工程師在本合同中稱工
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fā)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
明。工程師按合同約定行使職權,發(fā)包人在專用條款內要求
工程師在行使某些職權前需要征得發(fā)包人批準的,工程師應
征得發(fā)包人批準。
5.3發(fā)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
中也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fā)包人在專用條款內
寫明,但職權不得與監(jiān)理單位委派的總監(jiān)理工程師職權相互
交叉。雙方職權發(fā)生交叉或不明確時,由發(fā)包人予以明確,
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發(fā)生影響發(fā)包人承包人雙方權利
或義務的事件時,負責監(jiān)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范
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
按本通用條款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5.5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fā)包人同意外,負責
監(jiān)理的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
義務。
5.6不實行工程監(jiān)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師專指發(fā)包
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職權由發(fā)包人在專
用條款內寫明。
6.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師可委派工程師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自
己的職權,并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
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負責監(jiān)理的工程師還應將委
派和撤回通知發(fā)包人。委派書和撤回通知作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范圍內向承包人發(fā)出的任何書面
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fā)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
工程師代表向其發(fā)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
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fā)現指
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
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fā)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
均無權向承包人發(fā)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師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面
形式交給本次項目經理,本次項目經理在回執(zhí)上簽署姓名和
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工程師可發(fā)出口頭指令,并
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zhí)
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承包人應于工程師發(fā)
出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在承包人提
出確認要求后48小時內不予答復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
認。
承包人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
時內向工程師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
人報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xù)執(zhí)行原指令的決
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
包人立即執(zhí)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
續(xù)執(zhí)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zhí)行。因指令錯誤發(fā)生的追加合
同價款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fā)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
應順延。
本款規(guī)定同樣適用于由工程師代表出發(fā)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
指令、批準并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于工程師未能按合同
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fā)包人應承擔延誤造成的追加
合同價款,并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6.4如需更換工程師,發(fā)包人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
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繼續(xù)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
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本次項目經理
7.1本次項目經理的姓名、職務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7.2依據合同發(fā)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本次項目
經理簽字后送交工程師,工程師在回執(zhí)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
間后生效。
7.3本次項目經理按發(fā)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
(施工解決方案)和工程師依據合同發(fā)出的指令組織施工。
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系時,本次項目經理應當采取
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
后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送交報告。責任在發(fā)包人或第三人,
由發(fā)包人承擔由此發(fā)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
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換本次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
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fā)包人,并征得發(fā)包人同意。后任繼續(xù)行
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5發(fā)包人可以與承包人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
稱職的本次項目經理。
8.發(fā)包人工作
8.1發(fā)包工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合適的內容和時間完
成以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征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
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后繼續(xù)負責解決以上事項
遺留相關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
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xiāng)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專用
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道路,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
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
料,對資料的真實準確性負責;
(5)辦理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臨時
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yè)等的申請批準
手續(xù)(證明承包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確定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
人,進行現場交驗;
(7)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8)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
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承擔
有關費用;
(9)發(fā)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8.2發(fā)包人可以將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辦
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8.3發(fā)包人未能履行政8.1款各項義務,導致工
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fā)包人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
順延延誤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合適的內容和時間完
成以下工作:
(1)根據發(fā)包人委托,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yè)務允許
的范圍內,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工程師
確認后使用,發(fā)包人承擔由此發(fā)生的費用;
(2)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
進度統計報表;
(3)根據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
明、圍欄設施,并負責安全保衛(wèi);
(4)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發(fā)包人提供施
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fā)包人承擔由此發(fā)生的費
用;
(5)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
音以及環(huán)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管控規(guī)定,按規(guī)定辦理
有關手續(xù),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發(fā)包人,發(fā)包人承擔由此發(fā)生
的費用,因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fā)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專用條
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fā)生損壞,承包
人自費予以修復;發(fā)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
程部位和相應的追加合同價款,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7)按專用條款約定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
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8)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管控的有關
規(guī)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承擔因自
身原因違反有關規(guī)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9)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項義務,造成發(fā)包
人損失的,承包人賠償發(fā)包人有關損失。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0.進度計劃
10.1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
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按專用條款約定
的時間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
意見的,視為同意。
10.2群體工程中單位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承包
人應按照發(fā)包人提供圖紙及有關資料的時間,按單位工程編
制進度計劃,其具體合適的內容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0.3承包人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
工,接受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jiān)督。工程實際進度與經確
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
施,經工程師確認后執(zhí)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
進度計劃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11.開工及延期開工
11.1承包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
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于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
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應
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承
包人。工程師在接到延開工申請后48小時內不答復,視為
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
承包人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11.2因發(fā)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
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
發(fā)包人賠償承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
12.暫停施工
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
承包人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
意見。承包人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護已完
工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后,可以書面形式
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復。工程師
未能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后
48小時內未予答復,承包人可自行復工。因發(fā)包人原因造
成停工的,由發(fā)包人承擔所發(fā)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
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
的,由承包人承擔發(fā)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3.工期延誤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
工期相應順延:
(1)發(fā)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
件;
(2)發(fā)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
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
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
累計超過8小時;
(6)不可抗力;
(7)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
況。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況發(fā)生后14天內,
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
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
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
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
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4.3施工中發(fā)包人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
后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為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
協議應包括承包人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發(fā)包
人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
款等合適的內容。
四、質量與檢驗
15.工程質量
15.1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
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yè)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
違約責任。
15.2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
質量檢驗機構鑒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
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
16.檢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guī)范和設計圖紙要
求以及工程師依據合同發(fā)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工程師的
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
16.2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工程師一
經發(fā)現,應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應按工程師
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人原因
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
期不予順延。
16.3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
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
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
由發(fā)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16.4因工程師指令失誤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發(fā)生
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fā)包人承擔。
17.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7.1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中
間驗收部位,承包人進行自檢,并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
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
的合適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驗
收合格,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可進行隱蔽和
繼續(xù)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修改
后重新驗收。
17.2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
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8小
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
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工程師應承認驗收記錄。
17.3經工程師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guī)范和
施工圖紙等要求,驗收24小時后,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
簽字,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
繼續(xù)施工。
18.重新檢驗
無論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
檢驗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并在檢驗后重新
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fā)包人承擔由此發(fā)生的全部追加合
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
承包人承擔發(fā)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9.工程試車
19.1雙方約定需要試車的,試車合適的內容應與
承包人承包的安裝范圍相一致。
19.2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
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
通知包括試車合適的內容、時間、地點。承包人準備試車記
錄,發(fā)包人根據承包人要求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合格,
工程師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3工程師不能按時參加試車,須在開始試車前
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
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試
車,應承認試車記錄。
19.4設備安裝工程具備無負荷聯動試車條件,發(fā)
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通知包括試車合適的內容、時間、地點和對承包人的要求,
承包人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試車合格,雙方在試車記錄上
簽字。
19.5雙方責任
(1)由于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fā)包人應要
求設計單位修改設計,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設計重新安裝。發(fā)
包人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安裝的全部費用和追加合同
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2)由于設備制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設
備采購一方負責重新設置或修理,承包人負責拆除和重新安
裝。設備由承包人采購的,由承包人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
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設備由發(fā)包人采購
的,發(fā)包人承擔上述各項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承包
人按工程師要求重新安裝和試車,并承擔重新安裝和試車的
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4)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專用條款另
有約定外,均由發(fā)包人承擔。
(5)工程師在試車合格后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
結束24小時后,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試車記錄,承包人可
繼續(xù)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xù)。
19.6投料試車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后由發(fā)包人負責,
如發(fā)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時,
應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與檢查
20.1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管
控規(guī)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yè)安全檢
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
除事故隱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
此發(fā)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0.2發(fā)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
全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fā)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
安全管理管控的規(guī)定進行施工。因發(fā)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
故,由發(fā)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fā)生的費用。
21.安全防護
21.1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
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
施工開始前應向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
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21.2實施爆破作業(yè),在放射、毒害性環(huán)境中施工
(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
承包人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并提出相
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由發(fā)包人承擔安
全防按措施費用。
22.事故處理
22.1發(fā)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
有關規(guī)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
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fā)生的費用。
22.2發(fā)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
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23.合同價款及調整
23.1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fā)包人承包人依據中
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
價款由發(fā)包人承包人依據工程預算書在協議書內約定。
23.2合同價款在協議書內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
擅自改變。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雙方可在專用條
款內約定采用其中一種:
(1)固定價格合同。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
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式方法,在約定的風險
范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
式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而調
整,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式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
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式方法。
23.3可調價格合同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
款;
(2)工程造價管理管控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3)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
累計超過8小時;
(4)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應當在23.3款情況發(fā)生后14天
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克認
調整金額后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師
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
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24.工程預付款
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fā)包人
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后按約定的時間和
比例逐次扣回預付時間應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發(fā)
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發(fā)包人
發(fā)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fā)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預付,
承包人可在發(fā)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發(fā)包人應從約定應付
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并承包違約責任。
25.工程量的確認
25.1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工程師
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工程師接到報告后7天內按設計圖
紙核實已完工程量(以下稱計量),并在計量前24小時通
知承包人,承包人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承包人
收到通知后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
的依據。
25.2工程師收到承包人報告后7天內未進行計量,
從第8天起,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
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工程師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
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25.3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因承包人原因
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師不予計量。
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26.1在確認計量結果后14天內,發(fā)包人應向承
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fā)包人應扣回的預
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6.2本通用條款第23條確定調整的合同價款,
第31條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及其他條款中約定的追
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26.3發(fā)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
(進度款),承包人可向發(fā)包人發(fā)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fā)包
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
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
延期支付的時間和人計量結果確認后第15天起計算應付
款的貸款利息。
26.4發(fā)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
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
停止施工,由發(fā)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七、材料設備供應
27.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27.1實行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雙方應當約定
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一覽表,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2)。
一覽表包括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品種、規(guī)格、型號、數量、
單價、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
27.2發(fā)包人按一覽表約定的合適的內容提供材料
設備,并向承包人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fā)包
人在所供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由承包人派人與發(fā)包人共同清點。
27.3發(fā)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承包人派人參加清
點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發(fā)包人支付相應保管費用。因承包人
原因發(fā)生丟失損壞,由承包人負責賠償。
發(fā)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點,承包人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
丟失損壞由發(fā)包人負責。
27.4發(fā)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一覽表不符時,發(fā)
包人承擔有責任。發(fā)包人應承擔責任的具體合適的內容,雙
方根據下列情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1)材料設備單價與一覽表不符,由發(fā)包人承擔所有
價差;
(2)材料設備的品種、規(guī)格、型號、質量等級與一覽
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發(fā)包人運出施工場地并
重新采購;
(3)發(fā)包人供應的材料規(guī)格、型呈與一覽表不符,經
發(fā)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為調劑串換,由發(fā)包人承擔相應費用;
(4)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由發(fā)包人負責運至一覽
表指定地點;
(5)供應數量少于一覽表約定的數量時,由發(fā)包人補
齊,多于一覽表約定數量時,發(fā)包人負責將多出部分運出施
工場地;
(6)到貨時間早于一覽表約定時間,由發(fā)包人承擔因
此發(fā)生的保管費用;到貨時間遲于一覽表約定的供應時間,
發(fā)包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損失,造成工期延誤的,相應
順延工期;
27.5發(fā)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使用前,由承包人負
責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發(fā)包
人承擔。
27.6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式方法,雙方
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8.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
28.1承包人負責采購材料設備的,應按照專用條
款約定及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采購,并提供產品合格證明,
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承包人在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通
知工程師請點。
28.2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與設計或標準要求不
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新采
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fā)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
不予順延。
28.3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在使用前,承包人應
按工程師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
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8.4工程師發(fā)現承包人采購并使用不符合設計或
標準要求的材料設備時,應要求由承包人負責修復、拆除或
重新采購,并承擔發(fā)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時,應經工程師認
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減的合同價款雙方以書面形式議定。
28.6由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發(fā)包人不得指定
生產廠或供應商。
八、工程變更
29.工程設計變更
29.1施工中發(fā)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應
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fā)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
設計標準或標準的建設規(guī)模時,發(fā)包人應報規(guī)劃管理管控部
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準,并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
的相應圖紙和說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發(fā)出的變更通知及有
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
(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3)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人損失,由發(fā)包人
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
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fā)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fā)包人的直
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
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須
經工程師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
此發(fā)生的費用,并賠償發(fā)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
順延。
工程師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議,所發(fā)生的費用和獲
得的收益,發(fā)包人承包人另行約定分擔或分享。
30.其他變更
合同履行中發(fā)包人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fā)生其他
實質性變更,由雙方協商解決。
31.確認變更價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變更后14天內,提出變更工
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
款按下列方式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
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
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
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后執(zhí)行。
31.2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后14天內不向工程
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
的變更。
31.3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
4天內予以確認,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
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后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
確認。
31.4工程師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變更價款,按本
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1.5工程師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
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人
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
九、竣工驗收與結算
32.竣工驗收
32.1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
竣工驗收有關規(guī)定,向發(fā)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
報告。雙方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應當在專用條款內
約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數。
32.2發(fā)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組織有
關單位驗收,并在驗收后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
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32.3發(fā)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
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
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32.4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報告的
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fā)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
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后提出請發(fā)包人驗收的日
期。
32.5發(fā)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
不組織驗收,從第29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
32.6中間交工工程的范圍和竣工時間,雙方在專
用條款內約定,其驗收程序按本通用條款32O1款至32。
4款辦理。
32.7因特殊原因,發(fā)包人要求部分單位工程或工
程部位甩項竣工的,雙方另行驗訂甩項竣工協議,明確雙方
責任和工程價款的支付方式方法。
32.8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發(fā)
包人不得使用。發(fā)包人強行使用時,由此發(fā)生的質量相關問
題及其他相關問題,由發(fā)包人承擔責任。
33.竣工結算
33.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fā)包人認可后28天內,
承包人向發(fā)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
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的合同價款調整合
適的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33.2發(fā)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
算資料后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
發(fā)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后通知經辦銀行向承包人支付工
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后14天內將竣
工工程交付發(fā)包人。
33.3發(fā)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
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
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
擔違約責任。
33.4發(fā)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
天內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發(fā)包人支付
結算價款。發(fā)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56天
內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fā)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
可以由承包人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
工程折介或者拍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33.5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fā)包人認可后28天內,
承包人未能向發(fā)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
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
及時支付,發(fā)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發(fā)包
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擔保管責任。
33.6發(fā)包人承包人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fā)生爭議
時,按本通用條款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4.質量保修
34.1承包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國家關于工程
質量保修的有關規(guī)定,對交付發(fā)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
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34.2質量保修工作的實施。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
驗收之前,與發(fā)包人簽訂質量保修書,作為本合同附件(附
件3)。
34.3質量保修書的主要合適的內容包括:
(1)質量保修本次項目合適的內容及范圍;
(2)質量保修期;
(3)質量保修責任;
(4)質量保修金的支付方式方法。
十、違約、索賠和爭議
35.違約
35.1發(fā)包人違約。當發(fā)生下列情況時:
(1)本通用條款第24條提到的發(fā)包人不按時支付工
程預付款;
(2)本通用條款第26.4款提到的發(fā)包人不按合同
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3)本通用條款第33.3款提到的發(fā)包人無正當理
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4)發(fā)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的其他情況。
發(fā)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
失,順延延誤的工期。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fā)包人賠償承
包人損失的計算方式方法或者發(fā)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
額或計算方式方法。
35.2承包人違約。當發(fā)生下列情況時:
(1)本通用條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
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
工;
(2)本通用條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
程質量達不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的其他情況。
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發(fā)包人造成的損
失。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人賠償發(fā)包人損失的計算方
式方法或者承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式方法。
35.3一方違約后,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xù)履行合
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xù)履行合同。
36.索賠
36.1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索賠
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fā)生時的有效證據。
36.2發(fā)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
或發(fā)生錯誤以及應由發(fā)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
延誤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人的其他
經濟損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發(fā)包人索賠:
(1)索賠事件發(fā)生后28天內,向工程師發(fā)出索賠意
向通知;
(2)發(fā)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
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關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
后,于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
由和證據;
(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
后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
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xù)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
工程師發(fā)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后28天內,向工程
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復程序與
(3)、(4)規(guī)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
或發(fā)生錯誤,給發(fā)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發(fā)包人可按需36.2
款確定的時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37.爭議
37.1發(fā)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fā)生爭議,可以
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
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專用條款內約定以下一種
方式解決爭議:
第一種解決方式:雙方成達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
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種解決方式: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37.2發(fā)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
應繼續(xù)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xù),保護好已完工程: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
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
工程,并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非經發(fā)包人同意,承包
人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
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
包給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責任與義務。
承包人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管理管控人員,保證本合同的
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行為或疏忽導致工程損害或給發(fā)
包人造成其他損失,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38.4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單位結算。發(fā)
包人未經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單位支付工程
款項。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戰(zhàn)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
墜落或其他非發(fā)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專
用條款約定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后,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
程師,并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
發(fā)包人應協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師認為應當暫停施工的,
承包人應暫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48小時內承包人
向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
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xù)發(fā)生,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工程師報
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14天內,承包人向
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
雙方按以下方式方法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
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
的設備的損害,由發(fā)包人承擔;
(2)發(fā)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
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
必要的管理管控人員及保衛(wèi)人員的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9.4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
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40.保險
40.1工程開工前,發(fā)包人為建設工程和施工場地
內的自有人員及第三人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
用。
40.2運至施工場地內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
備,由發(fā)包人辦理保險,并支付保險費用。
40.3發(fā)包人可以將有關保險事項委托承包人辦理,
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40.4承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yè)的職工辦理意外
傷害保險,并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
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40.5保險事故發(fā)生時,發(fā)包人承包人有責任盡力
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40.6具體投保合適的內容和相關責任,發(fā)包人承
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41.擔保
41.1發(fā)包人承包人為了全面履行合同,應互相提
供以下擔保:
(1)發(fā)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支付
工程價款及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2)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履行
自己的各項義務。
41.2一方違約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擔保的第三
人承擔相應責任。
41.3提供擔保的合適的內容、方式和相關責任,
發(fā)包人承包人除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外,被擔保方與擔保方還
應簽訂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42.專利相關技術及特殊工藝
42.1發(fā)包人要求使用專利相關技術或特殊工藝,
應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手續(xù),承擔申報、試驗、使用等費用;
承包人提出使用專利相關技術或特殊工藝,應取得工程師認
可,承包人負責辦理申報手續(xù)并承擔有關費用。
42.2擅自使用專利相關技術侵犯他人專利權人,
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43.1在施工中發(fā)現古墓、古建筑遺址等文件及化
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時,承包人應立即
保護好現場并于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應
于收到書面通知后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管控部門,
發(fā)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管控部門的要求采取妥善保護措
施。發(fā)包人承擔由此發(fā)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如發(fā)現后隱瞞不報,致使文物遭受破壞,責任者依法承
擔相應責任。
43.2施工中發(fā)現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承包
人應于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同時提出處置解決
方案,工程師收到處置解決方案后24小時內予以認可或提
出修正解決方案。發(fā)包人承擔由此發(fā)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
工期。
所發(fā)現的地下障礙物有歸屬單位時,發(fā)包人應報請有關部門
協同處置。
44.合同解除
44.1發(fā)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發(fā)生本通用條款第26.4款情況,停止施
工超56天,發(fā)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
權解除合同。
44.3發(fā)生本通用條款第38.2款禁止的情況,
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
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fā)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fā)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
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fā)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
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44.5一方依據44.2、44.3、44.4款
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fā)現解除合同的
通知,并在發(fā)出通知前7天告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
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
議的約定處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
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接發(fā)包人要求地自有機
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fā)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
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fā)生的費用,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
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
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fā)生的費
用,由發(fā)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
損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響雙方在合同約定的結算
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與終止
45.1雙方在協議書中約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條款第34條外,發(fā)包人承包人履
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承包人向發(fā)包人
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終止。
45.3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發(fā)包人承包人應當
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46.合同份數
46.1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發(fā)包人
承包人分別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數,由雙方根據需要在專用條
款內約定。
47.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工程實際,經
協商一致后,可對本通用條款合適的內容具體化、補充或修
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第三部分專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合同文件組成及解釋順序:1)本合同協議書;(2)
中標通知書;(3)招投標書及其附件;(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6)招標文件;(7)標準規(guī)范及有
關相關技術文件;(8)圖紙;(9)工程量清單;(10)工程
報價單或預算書。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guī)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漢語外,還使用無語言文字。
3.2適用法律和法規(guī)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管控條例》
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
3.3適用標準、規(guī)范
適用標準、規(guī)范的名稱:《現行建筑施工驗收規(guī)范》
發(fā)包人提供標準、規(guī)范的時間:無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guī)范時的約定:無
4.圖紙
4.1發(fā)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日期和套數:—
發(fā)包人對圖紙的保密要求:無
使用國外圖紙的要求及費用承擔:無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工程師
5.2監(jiān)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
姓名:張富寶職務:監(jiān)理工程師
發(fā)包人委托的職權:按工程監(jiān)理合同依法對工程的質
量、造價、施工進度實施管理管控和控制。
需要取得發(fā)包人批準才能行使的職權:設計變更及其
相關合適的內容。
5.3發(fā)包人派駐的工程師
姓名:職務:
職權:代表發(fā)包人實施現場管理管控和協調相關工作。
5.6不實行監(jiān)理的,工程師的職權:無
7.本次項目經理
姓名:荀祝所職務:本次項目經理
8.發(fā)包人工作
8.1發(fā)包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時間:—
開工前
(2)將施工所需的水、電、電訊線路接至施工場地的
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開工前
(3)施工場地與公共道路的通道開通時間和要求:—
開工前
(4)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的提供時間:
開工前
(5)由發(fā)包人辦理的施工所需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
成時間:開工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交驗要求:以書面形式交
驗施工坐標、控制點及水準點,并確保數據真實準確
(7)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時間:以發(fā)包人通知為準
(8)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的、
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無
(9)雙方約定發(fā)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協助協調處
理在施工過程中發(fā)生的與本工程相關的業(yè)務關系
8.2發(fā)包人委托承包人辦理的工作:無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應按約定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設計資質等級和業(yè)務范圍允許的承包人完成
的設計文件提交時間: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應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每月25日
前報送當月實際進度統計報表及次月進度計劃表一式二份
(3)承包施工安全保衛(wèi)工作及非夜間施工照明的責任
和要求:由承包人負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向發(fā)包人提供的辦公和生活房屋及設施的要求:
&
(5)需承包人辦理的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huán)衛(wèi)和施工
噪音管理管控等手續(xù):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已完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
未交付甲方使用前,由乙方負責
(7)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含
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要求及費用承擔:無
(8)施工場地清潔衛(wèi)生的要求:做到文明生產、文
明施工,保持施工場地清潔
(9)雙方約定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承包人應按本
地治安管理管控條例相關規(guī)定辦理施工人員相關證件,做好
本企業(yè)的施工人員管理管控工作,并承擔相應費用和責任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0.進度計劃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施工解決方案)
和進度計劃的時間:每月25日前
工程師確認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2群體工程有關進度計劃的要求:無
13.工期延誤
13.1雙方約定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四、質量與驗收
17.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7.1雙方約定中間驗收部位:按本合同通用條
款第十七條執(zhí)行
19.工程試車
19.5試車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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