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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01.120
A0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T20001.6—201X
標準編寫規則第6部分:規程標準
Rulesfordraftingstandards—Part6:Codeofpracticestandards
(征求意見稿)
(本稿完成日期:2017-01-13)
GB/T20001.6—201X
前言
GB/T20001《標準編寫規則》與GB/T1《標準化工作導則》、GB/T20000《標準化工作指南》、GB/T
20002《標準中特定內容的起草》、GB/T20003《標準制定的特殊程序》和GB/T20004《團體標準化》
共同構成支撐標準制定工作的基礎性系列國家標準。
GB/T20001《標準編寫規則》擬分為如下部分:
——第1部分:術語標準;
——第2部分:符號標準;
——第3部分:分類標準;
——第4部分:試驗方法標準;
——第5部分:規范標準;
——第6部分:規程標準;
——第7部分:指南標準;
……
——第10部分:產品標準。
本部分為GB/T20001的第6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部分由全國標準化原理與方法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286)提出并歸口。
本部分起草單位: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
II
GB/T20001.6—201X
引言
標準化活動主要包括制定標準和應用標準,其中制定標準的工作之一是起草高質量的標準文本。為
了保證標準化活動的有效性,我國已經建立并不斷完善支撐標準制定工作的基礎性國家標準體系。GB/T
1.1—2009《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是該標準體系中普遍適用于起草各類標
準的通用標準。它規定了起草標準的總體規則,并沒有確立某類標準的特定起草規則。實踐中,每個標
準都發揮著特定的功能,相同功能的標準的技術要素構成及其內容表現形式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按照標
準的功能可以將標準劃分為不同的類型,通常有術語、符號、分類、試驗方法、規范、規程和指南標準。
GB/T20001即是在GB/T1.1規定的總體規則基礎上,針對這些不同類型的標準分別確立起草規則,建立
標準起草規則體系。本文件即是這一規則體系中針對規程標準的起草確立的特定規則。
規程標準的標準化對象通常為過程。對過程進行標準化,典型的做法之一就是在標準中規定過程需
要滿足的要求(如過程的功能特性、擬達到的作用指標等)。然而,實踐中,有時不能夠清晰界定出過
程的功能特性、擬達到的作用指標,或者技術上能夠界定出來但商業上不可行。在這種情況下,通常可
以考慮通過規定一系列明確的履行程序的行為指示,并在程序的所有或關鍵階段之間/步驟之間規定轉
換條件,實現標準化的目標。如果有必要判斷聲稱符合這些標準的各種活動是否履行了標準中規定的程
序,就要在標準中描述對應的追溯/證實方法,以便通過該方法驗證標準中的行為指示、轉換條件是否
被遵守,這樣形成的標準即是規程標準。規程標準的功能是通過明確具體、可操作、可履行的行為指示
的方式對過程/程序進行“規定”,其內容包括必備要素“程序確立”“程序指示”和“追溯/證實方法”。
這三個要素是規程標準區別于其他類型標準的顯著特征之一。它們的有機結合使得判定各種活動是否履
行了規定的程序成為可能。
在我國現有標準體系中,許多與規程標準有關的標準急需完善。一些標準的名稱雖然冠以詞語“規
程”、“程序”,但其內容卻是對過程的“要求”以及對應的“證實方法”,并沒有規定履行程序一步
一步如何操作,從技術內容上看,應該屬于過程規范標準而不是規程標準。一些標準只規定了“要求”,
既沒有給出“證實方法”,也沒有規定行為指示,因而,既不是過程規范標準也不是規程標準。一些標
準規定了對履行程序的行為指示,但沒有給出“追溯/證實方法”。這些標準由于沒有判斷要求是否被
滿足、程序是否得到履行的統一明確的證實方法,導致標準中“要求”“行為指示”的效力不足。再有,
諸多規程標準的內容表述存在著大量不準確的現象,導致標準本身質量不高,影響標準功能的發揮。標
準名稱的混亂、標準技術要素的缺失、標準內容表述的隨意都妨礙了規程標準功能的有效發揮。
造成上述亂象的主要原因是目前我國缺失專門針對如何起草規程標準的規則。由于GB/T1.1—2009
是一個普遍適用于各類標準的通用基礎標準,不可能專門從規程標準的角度進行有針對性的規定。目前,
國外已經開始重視確立規程標準的起草規則。在《ASTM標準的構成及格式》和《英國標準的結構和起草
規則》中,均將標準劃分出不同的類型,規程標準是其中的一種標準類型,并且這兩個文件都在一定程
度上規定了規程標準的起草規則。
起草本部分的目的在于:通過從標準的結構、總體原則、內容編寫等方面確立規程標準的起草規則,
使得我國規程標準中技術要素的內容選擇有據可依,規定的行為指示可操作、可追溯,從而解決我國規
程標準中存在的問題,并進而有效發揮這類標準的功能和作用,提高標準的應用效率。
III
GB/T20001.6—201X
標準編寫規則第6部分:規程標準
1范圍
GB/T20001的本部分確立了起草規程標準的總體原則,規定了規程標準的結構以及標準名稱、范圍、
程序確立、程序指示和追溯/證實方法等必備要素的編寫和表述規則。
本部分適用于各層次標準中以過程為標準化對象的規程標準的編寫。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1.1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
GB1526信息處理數據流程圖、程序流程圖、系統流程圖、程序網絡圖和系統資源圖的文件編
制符號及約定
GB/T20000.1標準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標準化和相關活動的通用術語
GB/T20001.4標準編寫規則第4部分:試驗方法標準
3術語和定義
GB/T1.1和GB/T20000.1界定的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復列出了GB/T
20000.1中的一些術語和定義。
3.1
規程標準codeofpracticestandard
為活動的過程規定一系列明確的程序指示并描述用于判定該程序是否得到履行的追溯/證實方法的
標準。
3.2
指示instruction
表達需要履行的行動的條款。
注:改寫GB/T20000.1—2014,定義9.3。
4總則
4.1規范性原則
規程標準的起草除了符合本部分的規定外,還應符合GB/T1.1中的有關規定。
4.2可操作性原則
規程標準在確立程序和規定程序指示時,盡可能遵守可操作性原則。只要可能,規程標準應按照通
常的邏輯次序(例如設計、制造、測試、維護)對程序予以確立、對履行程序的行為予以指示。所規定
1
GB/T20001.6—201X
的履行程序的行為指示應是明確具體、可履行、可操作的。遵循可操作性原則規定程序指示時,還應明
確對程序的履行產生重要影響的階段之間或步驟之間轉換的條件,以保證階段/步驟之間的銜接是連貫
的。
注:規程標準中確立的程序中的階段/步驟可能是進行某項活動的全部階段/步驟,也可能是部分階段/步驟。
4.3可追溯性原則
規程標準中規定的程序是否得到履行應是可追溯的,對階段之間/步驟之間的轉換條件或程序最終
結束條件的要求應是可證實的。如果沒有一種追溯/證實方法能在相對較短的時間內判定每個階段/步驟
的行為指示和轉換條件要求是否得到履行和滿足,則規程標準中不應規定這類指示和條件要求。
5結構
一項規程標準的必備要素包括:封面、前言、標準名稱、范圍、程序確立、程序指示、追溯/證實
方法。規程標準中各類要素的典型編排及每個要素所允許的表述形式見表1。
如需要,規程標準還可包含表1之外的其他規范性技術要素,例如符號、代號和縮略語、分類(或
分級)、標準化項目標記等。根據標準的表述需要,表1中列出的規范性技術要素可以合并或拆分,其
標題可做相應調整。
表1規程標準中要素的典型編排
要素類型要素a的編排要素所允許的內容
封面文字
目次文字
資料性概述要素條文
前言
注、腳注
引言條文、圖、表、注、腳注
標準名稱文字
條文
范圍圖、表
規范性一般要素注、腳注
引導語
規范性引用文件文件清單
注、腳注
術語和定義條文、圖、表
……注、腳注
程序確立
規范性技術要素程序指示
追溯/證實方法
……
規范性附錄
資料性補充要素資料性附錄條文、圖、表、注、腳注
條文、圖、表
規范性技術要素規范性附錄
注、腳注
2
GB/T20001.6—201X
參考文獻文件清單、腳注
資料性補充要素
索引文字
注:表中各類要素的前后順序即其在標準中所呈現的具體位置。
a黑體表示“必備的”;正體表示“規范性的”;斜體表示“資料性的”。
6要素的編寫
6.1標準名稱
6.1.1規程標準的標準名稱應包含詞語“規程”或“程序”,以便能夠明顯的識別出標準的類型。在
單獨標準采取分段的形式起草標準名稱時,詞語“規程”或“程序”應置于標準名稱的補充要素中(見
示例1)。在標準分成部分的情況下,起草部分的名稱時,詞語“規程”或“程序”可置于主體要素(見
示例2)或補充要素中。視情況,可在標準名稱中包含程序或階段的具體名稱(見示例2)。
示例1:馬鈴薯脫毒試管苗繁育規程
示例2:起重機械檢查與維護規程第9部分:升降機
6.1.2對于適用于同一類活動過程的規程,標準名稱中宜包含詞語“通用”。
示例:建筑施工機械與設備旋挖鉆機成孔施工通用規程
6.2范圍
范圍應陳述規程標準中規定的主要技術內容,包括指明規程標準中所針對的具體程序的名稱,程序
各階段/步驟所規定的行為指示的類別(如操作指示、管理指示等)和階段之間/步驟之間轉換條件的類
別,以及所描述的追溯/證實方法的類別。如果規程標準中還涉及其他技術要素,也應予以闡明。
陳述規程標準所針對的具體程序時,使用詞語“確立”予以表述;陳述程序各階段/步驟的行為指
示和轉換條件時,使用詞語“規定”予以表述;陳述規程標準中給出的追溯/證實方法時,使用詞語“描
述”予以表述。
規程標準中范圍的典型表述形式為:“本標準確立了……程序,規定了……階段/步驟的……指示,
以及……階段/步驟之間的轉換條件,描述了……追溯/證實方法。”
示例:本標準確立了馬鈴薯脫毒試管苗繁育程序,規定了田間選擇、類病毒/病毒檢測篩選、催苗處理與病毒鈍化、
莖尖培養、病毒檢測、試種觀察、基礎苗培養、擴繁和壯苗培養等階段的操作指示,以及上述階段之間的轉換條件,描
述了過程記錄、標記、試驗方法等追溯/證實方法。
6.3程序確立
6.3.1要素“程序確立”應按照通常的邏輯次序,使用陳述型條款確立程序的構成(參見附錄A的示
例的第4章)。根據實際情況,程序需要劃分為多少個階段/步驟,“程序確立”就可以確立出多少個
階段/步驟。如果程序內含有的步驟很多,可先將程序細分為階段,每個階段再進一步細分為步驟。
6.3.2為便于簡明直觀的了解程序的概況,宜輔以流程圖。流程圖可包含具有確定含義的符號、簡單
的說明性文字和各種連線。流程圖中所使用的符號、符號名稱及用途應符合GB1526的要求。
6.3.3當一個階段/步驟存在多個可供選擇的后續階段/步驟時,應闡明這些后續階段/步驟各自的適用
情形。根據實際需要,還可闡明這些供選擇的后續階段/步驟之間的關系。
6.3.4視情況,程序確立的內容可置于要素“程序指示”的起始部分。
6.4程序指示
3
GB/T20001.6—201X
6.4.1要素“程序指示”應規定以下內容:
——按照通常的邏輯次序,使用指示型條款表述的履行階段/步驟的行為指示;
——使用要求型條款表述的階段之間或步驟之間轉換的條件;
——使用要求型條款表述的階段/步驟最終結束的條件。
6.4.2“程序確立”中確立出多少個階段/步驟,“程序指示”中就可以設置多少條(參見附錄A的示
例的第5章)。根據需要,也可以設置成多少章。階段下細分出多少步驟,就可以在條下設置多少下一
層次的條(如為章,就可以在章下設置多少條)。履行階段/步驟要進行多少操作,就可以規定多少個
指示。
6.4.3為了便于理解和應用,指示應使用指示型條款準確地表述,并宜以帶有編號的列項的形式編排。
6.4.4在一個階段/步驟存在多個可供選擇的后續階段/步驟時,應規定針對每個后續階段/步驟的轉換
條件,并保證這些轉換條件之間是合理、可區分的。
6.4.5如果在行為指示中可能存在危險,且需要采取專門措施,則應在“程序指示”的開頭用黑體字
標出警示的內容,并寫明專門的防護措施。必要時,可在附錄中給出有關安全措施和急救措施的細節。
6.5追溯/證實方法
6.5.1規程標準應對要素“程序指示”中規定的行為指示、轉換條件、最終結束的條件都給出或在關
鍵節點給出對應的追溯/證實方法。判定程序指示是否得到履行的方法包括:
a)追溯方法,例如過程(現場)記錄/標記、錄音、錄像等;
b)證實方法,例如對比、證明文件、測量和試驗方法等。
6.5.2對于行為指示,通常考慮編寫6.5.1的a)中所述的追溯方法,對于階段之間/步驟之間的轉換
條件、階段/步驟最終結束的條件,通常考慮編寫6.5.1的b)中所述的證實方法。
6.5.3追溯/證實方法在規程標準中可以:
——融入程序指示中(參見附錄A的示例的第5章);
——作為單獨的章;
——作為標準的規范性附錄。
6.5.4如果追溯/證實方法作為單獨的章,則應按照與其具有對應關系的行為指示、轉換條件的先后次
序編制。
6.5.5編制追溯/證實方法時,應首先考慮引用現有適用的已經標準化了的方法。
6.5.6如果存在多種適用的追溯/證實方法,原則上只應規定一種方法。如果因為某種原因需要列入多
種方法,為了解決懷疑或爭端,應指明仲裁方法。
6.5.7測量和試驗方法的主體內容應包括試驗步驟、數據處理(包括計算方法、結果的表述)等,也
可綜合考慮相關需要等因素,增加其他內容,如試劑或材料、儀器設備、環境條件等。然而,通常不涉
及測量和試驗方法的原理,精密度和測量的不確定度等內容。直接起草測量和試驗方法相關內容應按照
GB/T20001.4給出的規則編寫。
6.5.8過程(現場)記錄/標記、錄音、錄像、對比、證明文件等追溯/證實方法應規定實施這些方法
的主體、實施頻率(或持續時間、起始時間、實施時間)、地點以及記錄/標記/錄制/對比/證明材料的
內容等。
4
GB/T20001.6—201X
AA
附錄A
(資料性附錄)
規程標準示例
以下示例示出了規程標準的必備要素程序確立、程序指示、追溯/證實方法的編寫。
示例的第4章在示出馬鈴薯脫毒試管苗繁育程序構成的編寫時,還以程序流程圖形式示出了程序概
況,以及多種可供選擇的后續階段/步驟的適用情形的編寫方法。
示例的第5章示出了程序指示以及融入程序指示中的追溯/證實方法的編寫,如5.1.1的a)、b)。
馬鈴薯脫毒試管苗繁育技術規程
……
4馬鈴薯脫毒試管苗繁育程序
馬鈴薯脫毒試管苗繁育程序包括田間選擇、類病毒/病毒檢測篩選、催苗處理與病毒鈍化、莖尖培養、病毒檢測、試
種觀察、基礎苗培養、擴繁和壯苗培養等9個階段。其中,莖尖培養階段細分為莖尖培養基的制備、材料消毒、莖尖剝
離與接種等3個步驟。
在類病毒/病毒檢測篩選階段選擇病毒檢測方法的情況下,上述程序中的催苗處理與病毒鈍化、莖尖培養、病毒檢測、
試種觀察等4個階段可省略。程序流程圖如圖1所示。
田間選擇
類病毒/病毒檢測篩選
催苗處理與病毒鈍化
莖尖培養
病毒檢測
試種觀察
基礎苗培養
擴繁
壯苗培養
5
GB/T20001.6—201X
圖1馬鈴薯脫毒試管苗繁育程序流程圖
5程序指示
5.1田間選擇
5.1.1田間選擇的操作如下:
a)于現蕾期至開花期,選擇具備原品種典型性狀的健康植株,貼上包含以下內容的標記:
做標記時植株的性狀;
標記的編號;
做標記的人員姓名;
標記時間;
其他。
b)生育后期到收獲期,在已做好標記的植株中選擇出無病斑、蟲蛀、機械損傷且性狀符合品種特征的幼齡薯,并
做好包含如下內容的記錄:
選出的幼齡薯的標記編號;
性狀描述;
記錄人姓名;
記錄時間;
其他。
5.1.2只準許無病斑、蟲蛀、機械損傷且性狀符合品種特征的幼齡薯進入類病毒/病毒檢測篩選階段。
……
5.2類病毒/病毒檢測篩選
5.2.1類病毒檢測篩選
5.2.1.1按照GB18133—2000的附錄B中的方法檢測類病毒(PSTVd)。
5.2.1.2只準許經檢測不含類病毒(PSTVd)的塊莖或植株進入催苗處理與病毒鈍化步驟。
5.2.2病毒檢測篩選
5.2.2.1按照GB18133—2000的附錄A中的方法檢測病毒。
5.2.2.2只準許經檢測不含病毒的塊莖或植株直接進入基礎苗培養階段。
……
5.4莖尖培養
……
5.5病毒檢測
5.5.1病毒檢測的操作如下:
a)將試管苗植株下部1/3~1/2的莖段裝入病毒檢測的樣品袋中。
b)按照GB18133—2000的附錄A檢測。
5.5.2只準許經檢測不含PVX、PVY、PVS病毒的試管苗進入試種觀察。
5.6試種觀察
5.6.1試種觀察的操作如下:
a)將經檢測不帶病毒的試管苗取出一部分移栽到防蟲網棚,等待結薯。
b)將結出的小薯種植到田間。
c)觀察田間種植的小薯,檢驗其是否發生變異。
5.6.2只準許符合原品種典型性狀的核心苗進入基礎苗培養。
5.7基礎苗培養
5.7.1基礎苗培養的操作如下:
6
GB/T20001.6—201X
a)在超凈工作臺上,對核心苗進行切段。
……
7
GB/T20001.6—201X
參考文獻
[1]GB/T29375—2012馬鈴薯脫毒試管苗繁育技術規程
[2]ASTM標準的樣式和文體
[3]UK標準的結構和起草規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
GB/T20001.6—201X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范圍..............................................................................1
2規范性引用文件....................................................................1
3術語和定義........................................................................1
4總則..............................................................................1
4.1規范性原則....................................................................1
4.2可操作性原則..................................................................1
4.3可追溯性原則..................................................................2
5結構..............................................................................2
6要素的編寫........................................................................3
6.1標準名稱......................................................................3
6.2范圍..........................................................................3
6.3程序確立......................................................................3
6.4程序指示......................................................................3
6.5追溯/證實方法.................................................................4
附錄A(資料性附錄)規程標準示例....................................................5
參考文獻.............................................................................8
I
GB/T20001.6—201X
標準編寫規則第6部分:規程標準
1范圍
GB/T20001的本部分確立了起草規程標準的總體原則,規定了規程標準的結構以及標準名稱、范圍、
程序確立、程序指示和追溯/證實方法等必備要素的編寫和表述規則。
本部分適用于各層次標準中以過程為標準化對象的規程標準的編寫。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1.1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
GB1526信息處理數據流程圖、程序流程圖、系統流程圖、程序網絡圖和系統資源圖的文件編
制符號及約定
GB/T20000.1標準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標準化和相關活動的通用術語
GB/T20001.4標準編寫規則第4部分:試驗方法標準
3術語和定義
GB/T1.1和GB/T20000.1界定的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復列出了GB/T
20000.1中的一些術語和定義。
3.1
規程標準codeofpracticestandard
為活動的過程規定一系列明確的程序指示并描述用于判定該程序是否得到履行的追溯/證實方法的
標準。
3.2
指示instruction
表達需要履行的行動的條款。
注:改寫GB/T20000.1—2014,定義9.3。
4總則
4.1規范性原則
規程標準的起草除了符合本部分的規定外,還應符合GB/T1.1中的有關規定。
4.2可操作性原則
規程標準在確立程序和規定程序指示時,盡可能遵守可操作性原則。只要可能,規程標準應按照通
常的邏輯次序(例如設計、制造、測試、維護)對程序予以確立、對履行程序的行為予以指示。所規定
1
GB/T20001.6—201X
的履行程序的行為指示應是明確具體、可履行、可操作的。遵循可操作性原則規定程序指示時,還應明
確對程序的履行產生重要影響的階段之間或步驟之間轉換的條件,以保證階段/步驟之間的銜接是連貫
的。
注:規程標準中確立的程序中的階段/步驟可能是進行某項活動的全部階段/步驟,也可能是部分階段/步驟。
4.3可追溯性原則
規程標準中規定的程序是否得到履行應是可追溯的,對階段之間/步驟之間的轉換條件或程序最終
結束條件的要求應是可證實的。如果沒有一種追溯/證實方法能在相對較短的時間內判定每個階段/步驟
的行為指示和轉換條件要求是否得到履行和滿足,則規程標準中不應規定這類指示和條件要求。
5結構
一項規程標準的必備要素包括:封面、前言、標準名稱、范圍、程序確立、程序指示、追溯/證實
方法。規程標準中各類要素的典型編排及每個要素所允許的表述形式見表1。
如需要,規程標準還可包含表1之外的其他規范性技術要素,例如符號、代號和縮略語、分類(或
分級)、標準化項目標記等。根據標準的表述需要,表1中列出的規范性技術要素可以合并或拆分,其
標題可做相應調整。
表1規程標準中要素的典型編排
要素類型要素a的編排要素所允許的內容
封面文字
目次文字
資料性概述要素條文
前言
注、腳注
引言條文、圖、表、注、腳注
標準名稱文字
條文
范圍圖、表
規范性一般要素注、腳注
引導語
規范性引用文件文件清單
注、腳注
術語和定義條文、圖、表
……注、腳注
程序確立
規范性技術要素程序指示
追溯/證實方法
……
規范性附錄
資料性補充要素資料性附錄條文、圖、表、注、腳注
條文、圖、表
規范性技術要素規范性附錄
注、腳注
2
GB/T20001.6—201X
參考文獻文件清單、腳注
資料性補充要素
索引文字
注:表中各類要素的前后順序即其在標準中所呈現的具體位置。
a黑體表示“必備的”;正體表示“規范性的”;斜體表示“資料性的”。
6要素的編寫
6.1標準名稱
6.1.1規程標準的標準名稱應包含詞語“規程”或“程序”,以便能夠明顯的識別出標準的類型。在
單獨標準采取分段的形式起草標準名稱時,詞語“規程”或“程序”應置于標準名稱的補充要素中(見
示例1)。在標準分成部分的情況下,起草部分的名稱時,詞語“規程”或“程序”可置于主體要素(見
示例2)或補充要素中。視情況,可在標準名稱中包含程序或階段的具體名稱(見示例2)。
示例1:馬鈴薯脫毒試管苗繁育規程
示例2:起重機械檢查與維護規程第9部分:升降機
6.1.2對于適用于同一類活動過程的規程,標準名稱中宜包含詞語“通用”。
示例:建筑施工機械與設備旋挖鉆機成孔施工通用規程
6.2范圍
范圍應陳述規程標準中規定的主要技術內容,包括指明規程標準中所針對的具體程序的名稱,程序
各階段/步驟所規定的行為指示的類別(如操作指示、管理指示等)和階段之間/步驟之間轉換條件的類
別,以及所描述的追溯/證實方法的類別。如果規程標準中還涉及其他技術要素,也應予以闡明。
陳述規程標準所針對的具體程序時,使用詞語“確立”予以表述;陳述程序各階段/步驟的行為指
示和轉換條件時,使用詞語“規定”予以表述;陳述規程標準中給出的追溯/證實方法時,使用詞語“描
述”予以表述。
規程標準中范圍的典型表述形式為:“本標準確立了……程序,規定了……階段/步驟的……指示,
以及……階段/步驟之間的轉換條件,描述了……追溯/證實方法。”
示例:本標準確立了馬鈴薯脫毒試管苗繁育程序,規定了田間選擇、類病毒/病毒檢測篩選、催苗處理與病毒鈍化、
莖尖培養、病毒檢測、試種觀察、基礎苗培養、擴繁和壯苗培養等階段的操作指示,以及上述階段之間的轉換條件,描
述了過程記錄、標記、試驗方法等追溯/證實方法。
6.3程序確立
6.3.1要素“程序確立”應按照通常的邏輯次序,使用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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