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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南京化工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學分銀行管理規定(第二版)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尊重學生的個性差異,幫助學生樹立自信,挖掘學生的潛能,拓展學生的興趣和愛好,給每個學生提供發展、創造和成功的空間,使每個學生都能在原有的能力和素質基礎上得到充分、和諧、協調的發展,學院特實施學分銀行制度,開設學分銀行,設立獎勵學分,開展獎勵學分的存入和兌換。現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學分銀行的定義:面向我院學生開設的學分銀行是指在學分制的基礎上,學生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參加院內外各類技能(課程)競賽、參加與所學專業有關的企業工作實踐、取得本專業教學計劃規定以外的應用能力證書、公開發表論文、申請發明專利等形式,獲取的專業教學計劃以外的學分(統稱獎勵學分),經學院認定后,存入學生學分銀行內,并根據學院相關規定,用于兌換部分專業教學計劃內的課程學分。我院學分銀行設置在教學管理系統下。第二章獲得獎勵學分的途徑第三條學生可通過參加技能競賽并獲獎的方式獲得獎勵學分,按以下規定認定:(一)參加院內外技能(人文)競賽者,根據競賽級別和獲獎等級給予相應的獎勵學分。獎勵原則:同一屆及同一次競賽中,以學生獲得的最高獎項計算學分。(二)個人項目獲得獎勵學分如下:(如競賽有特等獎、特別獎等情況,特等獎按照一等獎獎勵,一等獎按照二等獎獎勵,……以此類推)獲獎等級獲獎級別國家級省級市級院級一等獎8分6分5分3分二等獎5分4分3分2分三等獎4分3分2分1分優秀獎3分2分1分0.5分(三)團體項目獲得獎勵學分(每人)如下:獲獎等級獲獎等級國家級省級市級一等獎532二等獎321三等獎210.5第四條學生可通過參加體育競賽并獲獎的方式獲得獎勵學分,按以下規定認定:(一)參加由學院統一組織、由政府職能部門主辦的省市級以上級別體育競賽者,根據競賽級別和獲獎等級給予相應的獎勵學分。獎勵原則:同一屆及同一次競賽中,以學生獲得的最高等級計算學分。同一次競賽及同一項目的競賽不可重復計算獎勵學分。(二)個人項目獲得獎勵學分如下:參賽級別獲獎等級國家級省級市級一等獎(第1名)643二等獎(第2-3名)432三等獎(第4-8名)321(三)團體項目獲得獎勵學分(每人)如下:參賽級別獲獎等級國家級省級市級一等獎(第1名)532二等獎(第2名)321三等獎(第3名)210.5(四)參加體育競賽獲獎者,將獲獎證書或其他獲獎證明報體育部學分認定小組認定后,統一上報教務處審核。第五條按照學院相關要求,學生在系部的組織下,或經學院批準后利用寒暑假赴企業參加與所學專業有關的工作實踐或工學交替教學改革項目,經核實并考核合格者可獲得獎勵學分,寒暑假期間獎勵學分按照2學分/月計,非寒暑假期間獎勵學分按照1學分/月。教學計劃規定范圍內的頂崗實習,不給予獎勵學分。第六條取得除本專業教學計劃規定完成的技能證書以外的應用能力證書,可獲得獎勵學分。其中,應用能力證書只承認在教務處備案的學院內各系部、繼教院統一組織考核并頒發的證書,各系部所頒發證書應與各系部專業有關,未經教務處同意取得的校內外證書一律不予認可。學生獲得的各種技能證均以每證2個學分認定。第七條學生在校期間發表論文或獲得各級專利的,可按以下規定認定獎勵學分:(一)以“南京化工職業技術學院”為第一單位,以學生本人為作者(署名前兩位),能在網上查到的公開發表的論文。(二)以“南京化工職業技術學院”為第一單位,以學生本人為專利申請者(署名前三位)。(三)各級各類論文發表和專利授權或申請的獎勵學分認定見下表。類別級別獎勵學分署名第一位署名第二位署名第三位申請并受理專利(項)發明專利421實用新型專利、軟件著作權310外觀設計專利200授權專利(項)發明專利842實用新型專利、軟件著作權631外觀設計專利310發表論文/論著(每篇)中文核心期刊620學報、一般正式發行刊物210第八條參加國(境)外研修或游學者,根據參加時間和內容等,由教務處與外事辦協商確定獎勵學分的分值。第九條學生當年在學院圖書館的借閱量(文學I類不計入)大于20(含20)冊后,可向圖書館提交一篇與所借書目有關的讀書心得或讀書筆記、讀后感、論文等,經圖書館有關老師認定后,可獲得1個學分的獎勵。(具體操作辦法和要求詳見《南化院關于閱讀圖書獲取獎勵學分的通知》)第十條學生在校期間參加各種創業實踐,根據創業實踐的具體情況,經學院相關部門認定后確定獎勵學分。第十一條參加經教務處批準的,教學計劃規定之外的課程學習、講座、輔導班、實習實訓等,以教學計劃中學分賦予原則,按照批準時確定的獎勵學分辦法由教務處統一錄入學分銀行系統。第三章獎勵學分的兌換范圍第十二條獎勵學分的兌換范圍按如下規定執行:(一)學分銀行中的獎勵學分可用于兌換選修課(含課內和課外)學分、教學計劃內專業限選課學分以及部分公共基礎課學分。(二)教學計劃中的核心課程不允許兌換。(三)實踐環節類課程不允許兌換。(四)有作弊記錄的課程不允許兌換。第四章獎勵學分的兌換辦法第十三條獎勵學分的存入辦法按如下規定執行:(一)技能(課程)競賽獲得的獎勵學分由教務處統一錄入;(二)校內系部和繼教院承擔的技能證書(專業教學計劃要求之外的)需嚴格按照教務處頒發的《校內技能考證操作流程》操作,教務處以“教務管理系統”中報名和考核的成績為準,對通過的學生統一給予獎勵學分,教務處不再另外收集相關材料。(三)應用能力證書、論文和發明等由各學生所在系應在畢業(或結業)當年4月底前將審核好的證書復印件、匯總表(包括學生班級、學號、姓名、獎勵學分途徑等信息)經系主任簽字后交教務處,并按照學院要求指派專人在規定的時間內錄入至學分銀行系統中。(四)其他獎勵學分由教務處負責錄入。錄入前,各系應將經系主任簽字的匯總表交教務處,經過核實批準后方可錄入。第十四條獎勵學分的兌換時間統一為學生畢業(或結業)學期的前十周,即畢業生的畢業資格篩選前進行,逾期不予辦理。第十五條在校期間取得的校外證書(如:駕照、計算機二級等),由學生所在系指派專人對相關資料進行嚴格的審核,審核后在每張復印件的正面右下角寫上“與原件一致”的字樣,并署上審核人的姓名和審核日期,以備查驗。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獎勵學分錄入教學系統數據庫。第十六條獎勵學分兌換的原則如下:(一)學生可用于兌換的獎勵學分最多不超過8個學分。(二)學生的獎勵學分與所欠學分按照1:1的原則進行兌換。(三)獎勵學分的兌換順序為:首先兌換課外學分,其次兌換選修課學分,再次兌換限選課學分,最后兌換部分公共基礎課學分和非核心課程學分。不在兌換范圍內的課程不允許兌換。第十七條為保障獎勵學分的真實、可靠,教務處有權對獎勵學分的獲取及兌換進行二次審查,被要求審查到的學生,應上交全部獲獎勵學分的證書及相關原始材料,若查到復印件有一份與原件不符或重復計算獎勵學分,或重復兌換等弄虛作假行為,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該生獲得的全部獎勵學分不予認可和兌換。第十八條學分銀行中經兌換后多余的獎勵學分,將在學生的學籍卡或成績卡中顯示,且顯示具體的項目和學分,以此鼓勵學生在校期間拓展自我,全面發展。第五章附則第十九條本規定從2010級學生開始執行。第二十條本規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南化院學生學分銀行的管理規定》、《南化院學生技能(課程)競賽、人文知識講座等課外項目管理規定》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的解釋權在教務處。校內技能考證操作流程為了提高學分銀行的內涵和質量,使學分銀行的工作科學化規范化,教務處將加強對非成教院組織的校內技能考證的監督和管理,具體流程如下:教務處根據報名通知開通教務管理系統,學生網上報教務處根據報名通知開通教務管理系統,學生網上報名名考務資料由系部留存、備查對取證過程不規范、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納入學分銀行獎勵學分的范疇組織技能考證的教學單位發放報名通知教務處將網報名單發放到組織取證的系部,系部組織安排學生交費、編班培訓等對取證過程規范、證書含金量高的技能考證給予每生每證2個獎勵學分組織技能考證的教學單位提交考證申請[1],由所在系部審核批準,經系部主任同意并簽字考證相關材料(包括報名通知、培訓計劃、考證安排、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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