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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T/CASxxx—xxxx
生態環保類案件知識體系認定標準
1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生態環保類案件知識體系認定的一般性規則。
本文件適用于大氣污染責任糾紛案件;水污染責任糾紛案件;噪聲污染責任糾紛案件;放射性
污染責任糾紛案件;土壤污染責任糾紛案件;電子廢物污染責任糾紛案件;固體廢物污染責任糾紛
案件;污染環境罪案件;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案件;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案件;非法占用農用
地罪案件;非法采礦罪案件;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案件;盜伐林木罪案件;濫伐林木罪案件;
走私廢物罪案件。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沒有規范性引用文件。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人身損害personalinjury
因污染環境行為導致人的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造成人體疾病、傷殘、死亡或精神狀態
的可觀察的或可測量的不利改變。
3.2
財產損失propertyloss
因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行為直接造成的財產損毀或價值減少,以及為保護財產免受損失而支出
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包括為修復被破環的環境生態而支出的費用。
3.3
生態環境損害ecologicalenvironmentdamage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環境空氣、地表水、沉積物、土壤、地下水、海水等環境要素和植
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的功能退化和服務減少。
3.4
證據指引evidenceguide
通過統計同一種類罪名或案由的已判決案件中所采用的證據,分析出該類罪名或案由的案件中
所共同適用的證據,為今后該類罪名或案由的案件的判決提供證據收集與適用的指引。
4生態環保類民事案件責任界定規則相關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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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污染行為
包括以下內容:
a)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或種類;
b)排放濃度、排放量;
c)排放方式;
d)是否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是否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e)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等。
4.2污染結果
包括以下內容:
a)財產損失;
b)人身損害;
c)生態環境損害:
1)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
2)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
d)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
e)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4.3污染行為與污染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以下被認定為不具有因果關系:
a)排放污染物、破壞生態的行為沒有造成該損害可能的;
b)排放的可造成該損害的污染物未到達該損害發生地的;
c)該損害于排放污染物、破壞生態行為實施之前已發生的;
d)其他可以認定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的情形。
注: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需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
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5生態環保類民事案件證據指引
5.1大氣污染責任糾紛案件
5.1.1書證:報告、財務資料、證書、說明、證明、裁判文書、合同、意見、決定書、協議、圖、
公告、數據、個人信息、報表、記錄、章程、清單;函、病歷、無違法記錄聲明、批復、標準、通
知等。
5.1.2當事人的陳述:所有原告、被告的陳述。
5.1.3視聽資料:照片、視頻等。
5.1.4筆錄類證據:現場勘查筆錄等。
5.1.5鑒定意見:生態環境損害鑒定意見、因果關系鑒定意見、污染物性質鑒定意見等。
5.1.6證人證言:所有證人的證言。
5.1.7物證:“年檢神器”產品等。
5.1.8其他證據。
5.2固體廢物污染責任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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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書證:財務資料、證書、合同、報告、說明、圖、協議、裁判文書、函、相關意見、公告、
行政處罰決定書、紀要、批復、個人信息、公示、登記表、清單、通知、統計表、文件、證明等。
5.2.2視聽資料:照片、視頻等。
5.2.3筆錄類證據:勘驗筆錄、庭審筆錄、辨認筆錄等。
5.2.4當事人的陳述:所有原告、被告的陳述。
5.2.5證人證言:所有證人的證言。
5.2.6鑒定意見:固體廢物屬性鑒定意見等。
5.2.7其他證據。
5.3水污染責任糾紛案件
5.3.1書證:報告、證書、合同;財務資料、決定書、協議、裁判文書、說明、證明、函、記錄、
個人信息、圖、通知、委托書、批復、專家意見、會議紀要、方案、清單、意見書、統計年報等。
5.3.2視聽資料:照片、視頻等。
5.3.3筆錄類證據:調查筆錄、現場檢查筆錄、現場勘查筆錄等。
5.3.4當事人的陳述:所有原告、被告的陳述。
5.3.5鑒定意見:生態環境損害鑒定意見、因果關系鑒定意見等。
5.3.6證人證言:所有證人的證言。
5.3.7其他證據。
5.4土壤污染責任糾紛案件
5.4.1書證:財務資料、協議、個人信息、證書、證明、報告、函、說明、合同、裁判文書、決定
書、公告、方案、起訴意見書、圖、意見、通知、請示、承諾書、委托書、企業登記信息等。
5.4.2筆錄類證據:現場勘查筆錄等。
5.4.3當事人的陳述:所有原告、被告的陳述。
5.4.4視聽資料:照片、視頻等。
5.4.5鑒定意見:環境損害鑒定意見等。
5.4.6證人證言:所有證人的證言。
5.4.7其他證據。
5.5噪聲污染責任糾紛案件
5.5.1書證:財務資料、報告、證書、個人信息、證明、協議、合同、批復、記錄、病歷、筆錄、
函;說明;民事判決書;會議紀要;整改通知書;授權委托書;請示;醫囑單;意見;日志等。
5.5.2當事人的陳述:所有原告、被告的陳述。
5.5.3視聽資料:照片等。
5.5.4鑒定意見:噪聲是否超標的鑒定意見等。
5.5.5筆錄類證據:調查筆錄、現場勘驗筆錄等。
5.5.6其他證據。
6生態環保類刑事案件責任界定規則相關要素
6.1主體
6.1.1自然人:一般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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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單位判斷標準:為了單位利益,同時滿足下列任意一項。
a)經單位決策機構按照決策程序決定的。
b)經單位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授權的分管負責人決定、同意的。
c)單位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授權的分管負責人得知單位成員個人實施環境污染犯罪行
為,并未加以制止或者及時采取措施,而是予以追認、縱容或者默許的。
d)使用單位營業執照、合同書、公章、印鑒等對外開展活動,并調用單位車輛、船舶、生產設
備、原輔材料等實施環境污染犯罪行為的。
注1: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單位犯罪起決定、批準、組織、策劃、指揮、授意、縱容等作用的主管人員,
包括單位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授權的分管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等。
注2: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指揮、授意下積極參與實施單位犯罪或者對具體實施單位
犯罪起較大作用的人員。
6.2客體
6.2.1國家管理秩序: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6.2.2公民環境權益。
6.3主觀方面
6.3.1污染環境罪:
a)過失;
b)故意:
1)企業沒有依法通過環境影響評價,或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或者已經
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并且防治污染設施驗收合格后,擅自更改工藝流程、原輔材料,導致
產生新的污染物質的;
2)不使用驗收合格的防治污染設施或者不按規范要求使用的;
3)防治污染設施發生故障,發現后不及時排除,繼續生產放任污染物排放的;
4)生態環境部門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或者予以行政處罰后,繼續生產放任污染物排放
的;
5)將危險廢物委托第三方處置,沒有盡到查驗經營許可的義務,或者委托處置費用明顯低
于市場價格或者處置成本的;
6)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7)通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包括向主管部門提供虛假環保類證明文
件的;
8)其他足以認定的情形。
6.3.2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故意。
6.3.3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故意。
6.3.4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故意。
6.3.5非法采礦罪:故意。
6.3.6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故意。
6.3.7盜伐林木罪:故意。
6.3.8濫伐林木罪:故意。
6.3.9走私廢物罪:故意。
6.4客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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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污染環境罪
污染環境罪是指非法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其中:
a)有毒物質:
1)危險廢物: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
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2)《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所列物質;
3)含重金屬的污染物;
4)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環境的物質。
b)嚴重污染環境:
1)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
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2)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t以上的;
3)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
排放標準3倍以上的;
4)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
排放標準10倍以上的;
5)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
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6)兩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
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7)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8)違法減少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支出100萬元以上的;
9)違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的;
10)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11)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12h以上的;
12)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10畝以上,其他土地
20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1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m3以上,或者幼樹死亡2500株以上的;
14)致使疏散、轉移群眾5000人以上的;
15)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16)致使3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17)致使1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18)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
c)后果特別嚴重:
1)致使縣級以上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12h以上的;
2)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100t以上的;
3)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15畝以上,其他農用地30畝以上,其他土地
60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150m3以上,或者幼樹死亡7500株以上的;致使公私財產
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5)造成生態環境特別嚴重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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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致使疏散、轉移群眾15000人以上的;
7)致使100人以上中毒的;
8)致使10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9)致使3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10)致使1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并致使5人以上輕
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11)致使1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其他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6.4.2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是指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
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行為。其中:
a)情節嚴重:
1)非法捕撈水產品500kg以上或者價值1萬元以上的;
2)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
水產品50kg以上或者價值1000元以上的;
3)在禁漁區使用電魚、毒魚、炸魚等嚴重破壞漁業資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撈的;
4)在禁漁期使用電魚、毒魚、炸魚等嚴重破壞漁業資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撈的;
5)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b)從重處罰:
1)暴力抗拒、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尚未構成妨害公務罪、襲警罪的;
2)兩年內曾因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受過行政處罰的;
3)對水生生物資源或者水域生態造成嚴重損害的;
4)糾集多條船只非法捕撈的;
5)以非法捕撈為業的。
6.4.3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是指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其中:
a)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1)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
2)經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準按照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管理的野生動物;
3)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
4)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所涉案件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依法從寬處
理:
——列入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
——人工繁育技術成熟、已成規模,作為寵物買賣、運輸的。
b)收購:以營利、自用等為目的的購買行為。
c)運輸:采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進行運送的行為。
d)出售:出賣和以營利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為。
e)情節嚴重:
1)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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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2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
2)未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且未造成動物死亡或者動物、動
物制品無法追回,行為人全部退贓退賠,確有悔罪表現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
品價值200萬元以上的;
3)未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且未造成動物死亡或者動物、動
物制品無法追回,行為人全部退贓退賠,確有悔罪表現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
品價值2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不計入“情節嚴重”,而是適用“處5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的刑罰檔。
f)情節特別嚴重: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收購、運輸、
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200萬元以上的。
g)從重處罰:
1)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的;
2)為逃避監管,使用特種交通工具實施的;
3)嚴重影響野生動物科研工作的;
4)兩年內曾因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受過行政處罰的。
h)未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且未造成動物死亡或者動物、動物制
品無法追回,行為人全部退贓退賠,確有悔罪表現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2
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
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i)價值估算:
1)對于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
品的價值,根據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評估標準和方法核算;
2)對于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其他野生
動物及其制品的價值,根據銷贓數額認定;無銷贓數額、銷贓數額難以查證或者根據銷
贓數額認定明顯偏低的,根據市場價格核算,必要時,也可以參照相關評估標準和方法
核算;
3)對于涉案動物的種屬類別、是否系人工繁育,非法捕撈、狩獵的工具、方法,以及對野
生動物資源的損害程度等專門性問題,可以依據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等綜合判
斷。
6.4.4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
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行為。其中:
a)數量較大:
1)非法占用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上;
2)非法占用防護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單種或者合計5畝以上的;
3)非法占用其他林地10畝以上的;
4)非法占用6.4.4a)中2)、3)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50%以
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5)非法占用其他農用地數量較大。
b)造成耕地大量毀壞:行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堆
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
10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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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造成林地大量毀壞: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林地,改變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
的林地上實施建窯、建墳、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種植農作物、堆放或者排泄廢
棄物等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
壞或者嚴重污染,非法占用防護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單種或者合計5畝以上的、非法
占用其他林地10畝以上的。
6.4.5非法采礦罪
非法采礦罪是指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
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
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行為。其中:
a)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
律、行政法規有關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的規定。
b)未取得采礦許可證:
1)無許可證的;
2)許可證被注銷、吊銷、撤銷的;
3)超越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或者開采范圍的;
4)超出許可證規定的礦種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
5)其他未取得許可證的情形。
c)情節嚴重:
1)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10萬元至30萬元以上的;
2)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采礦,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
的特定礦種,或者在禁采區、禁采期內采礦,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
的價值在5萬元至15萬元以上的;
3)兩年內曾因非法采礦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非法采礦行為的;
4)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5)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依據相關規定應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
的,嚴重影響河勢穩定,危害防洪安全的;
6)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依據相關規定應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既未取得
河道采砂許可證,又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嚴重影響河勢穩定,危害防洪安全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d)情節特別嚴重:
1)數額達到6.4.5c)中1)、2)規定標準5倍以上的;
2)造成生態環境特別嚴重損害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6.4.6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
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
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行
為。其中:
a)珍貴樹木:由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確定的具有重大歷史紀念意義、科學研究
價值或者年代久遠的古樹名木,國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貴樹木以及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
植物名錄的樹木。
a)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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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采伐珍貴樹木兩株以上或者毀壞珍貴樹木致使珍貴樹木死亡3株以上的;
2)非法采伐珍貴樹木2m3以上的;
3)為首組織、策劃、指揮非法采伐或者毀壞珍貴樹木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6.4.7盜伐林木罪
盜伐林木罪是指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其中:
a)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同時滿足下列任一項。
1)擅自砍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擅自砍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3)在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采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
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b)數量較大:以2m3~5m3或者幼樹100株~200株為起點;
c)數量巨大:以20m3~50m3或者幼樹1000株~2000株為起點;
d)數量特別巨大:以100m3~200m3或者幼樹5000株~10000株為起點;
e)林木數量以立木蓄積計算,計算方法為:原木材積除以該樹種的出材率。
注:幼樹是指胸徑五cm以下的樹木。
6.4.8濫伐林木罪
濫伐林木罪是指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其中:
a)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1)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雖
持有林木采伐許可證,但違反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時間、數量、樹種或者方式,任意
采伐本單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注: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違反森林法的規定,在林
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采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除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
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的。
2)超過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數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3)林木權屬爭議一方在林木權屬確權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以
濫伐林木罪論處。
b)數量較大:以10m3~20m3或者幼樹500株~1000株為起點。
c)數量巨大:以50m3~100m3或者幼樹2500株~5000株為起點。
d)林木數量以立木蓄積計算,計算方法為:原木材積除以該樹種的出材率。
6.4.9走私廢物罪
走私廢物罪是指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運輸進境,情節嚴重的行
為。其中:
a)情節嚴重:
1)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危險性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1t以上不滿5t的;
2)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非危險性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5t以上不滿25t
的;
3)走私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20t以上不滿
100t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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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達到6.4.9a)中1)~3)數量標準,但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
走私活動,或者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等情形的。
b)情節特別嚴重:
1)走私數量超過6.4.9a)中1)~3)規定的標準的;
2)達到前款6.4.9a)中1)~3)的標準,且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
走私活動,或者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等情形的;
3)未達到6.4.9a)中1)~3)規定的標準,但造成環境嚴重污染且后果特別嚴重的。
7生態環保類刑事案件證據指引
7.1污染環境罪案件
7.1.1書證:說明、財務資料、報告、證書、個人信息、決定書、清單、協議、合同、圖、記錄、
證明、函、通知書、登記表、案件移送書、相關意見、批復、裁判文書、文件、企業登記相關材料、
匯報、統計表、方案、會議紀要、通知、審批表、公告、匯總表、土地登記相關材料、會議決議、
請示、標準、委托書、公司規章制度、電子證物檢查工作記錄、項目備案材料、交接單、拘留證、
逮捕證、送達回證、筆記本等。
7.1.2筆錄類證據:辨認筆錄、勘驗筆錄、檢查筆錄、搜查筆錄、扣押筆錄、提取筆錄等。
7.1.3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照片、錄音錄像、通話記錄、截圖、微信記錄等。
7.1.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7.1.5證人證言:所有證人的證言。
7.1.6鑒定意見:污染物性質鑒定意見、環境損害鑒定意見、因果關系鑒定意見等。
7.1.7其他證據。
7.2盜伐林木罪案件
7.2.1書證:個人信息、說明、決定書、清單、財務資料、證明、登記表、報告、諒解書、證書、
通知書、圖、認罪認罰相關文書、協議、復函、回執、價格認定結論書等。
7.2.2筆錄類證據:勘驗筆錄、辨認筆錄、扣押筆錄等。
7.2.3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照片、微信截圖等。
7.2.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7.2.5證人證言:所有證人的證言。
7.2.6鑒定意見:被盜伐的木材蓄積量鑒定意見、被盜伐樹木種類鑒定意見、被盜伐林木株數(棵
數)鑒定意見、被盜伐的材積(木材體積)鑒定意見等。
7.2.7被害人陳述:所有被害人的陳述。
7.2.8其他證據。
7.3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案件
7.3.1書證:說明;通告、通知、決定書、個人信息、登記表、報告、記錄、刑事判決書、證明、
圖片、證書、價格認定結論書、認罪認罰相關文書、專家意見、文件、地方性法規、財務資料等。
7.3.2筆錄類證據:辨認筆錄、扣押筆錄、勘驗筆錄、檢查筆錄、提取筆錄、搜查筆錄等。
7.3.3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照片、視頻、聊天記錄等。
7.3.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7.3.5證人證言:所有證人的證言。
10
T/CASxxx—xxxx
7.3.6鑒定意見:漁具漁法鑒定意見、漁獲物重量鑒定意見、漁獲物種類鑒定意見、漁獲物價值鑒
定意見等。
7.3.7物證:作案工具等。
7.3.8其他證據。
7.4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案件
7.4.1書證:個人信息、說明、決定書、登記表、清單、財務資料、報告、刑事判決書、圖、證明、
釋放證明書、通知書、林權證、調查意見書等。
7.4.2筆錄類證據:勘驗筆錄、提取筆錄、辨認筆錄、檢查筆錄、扣押筆錄、搜查筆錄等。
7.4.3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照片等。
7.4.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7.4.5鑒定意見:涉案植物種類鑒定意見、涉案植物價值鑒定意見、涉案植物蓄積鑒定意見、生態
修復費用鑒定意見等。
7.4.6證人證言:所有證人的證言。
7.4.7物證:作案工具等。
7.4.8被害人陳述:所有被害人的陳述。
7.4.9其他證據。
7.5非法采礦罪案件
7.5.1書證:財務資料、說明、個人信息、清單、報告、合同、證書、函及復函、決定書、圖、文
件、價格認定結論書、刑事判決書、記錄、疾病證明材料、協議、證明、工商登記材料、通知書、
登記表等。
7.5.2筆錄類證據:辨認筆錄、搜查筆錄、勘驗筆錄、檢查筆錄、扣押筆錄等。
7.5.3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照片、錄音錄像等。
7.5.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7.5.5證人證言:所有證人的證言。
7.5.6鑒定意見:礦產品價值鑒定意見等。
7.5.7其他證據。
7.6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案件
7.6.1書證:說明、個人信息、決定書、清單、記錄、證明、證書、登記表、財務資料、裁判文書、
報告、通知書、圖、函、動物接收表(單、證明)、拘留證、國家保護動物名錄、報案材料、認罪
認罰具結書、委托書等。
7.6.2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照片、聊天記錄、錄音錄像、通話記錄等。
7.6.3筆錄類證據:辨認筆錄、搜查筆錄、提取筆錄、勘驗筆錄、檢查筆錄、扣押筆錄等。
7.6.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7.6.5鑒定意見:動物種類鑒定意見、涉案動物(動物制品)價值鑒定意見等。
7.6.6證人證言:所有證人的證言。
7.6.7物證:動物;作案工具等。
7.6.8其他證據。
7.7非法狩獵罪案件
7.7.1書證:說明、個人信息、禁獵通告、決定書、證明、清單、登記表、刑事判決書、陸生野生
11
T/CASxxx—xxxx
動物名錄、檢驗報告、認罪認罰具結書、繳款憑證等。
7.7.2筆錄類證據:勘驗筆錄、辨認筆錄、檢查筆錄、提取筆錄等。
7.7.3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照片、錄音錄像等。
7.7.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7.7.5證人證言:所有證人的證言。
7.7.6鑒定意見:動物種類鑒定意見、涉案動物檢材中殺蟲劑成分鑒定意見等。
7.7.7物證:作案工具等。
7.7.8其他證據。
7.8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案件
7.8.1書證:說明、個人信息、證書、圖、協議、報告、證明、合同、函、裁判文書、決定書、清
單、登記表、通知書、委托書、承諾書等。
7.8.2筆錄類證據:辨認筆錄、勘驗筆錄等。
7.8.3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照片等。
7.8.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7.8.5證人證言:所有證人的證言。
7.8.6鑒定意見:破壞程度鑒定意見、占用并毀壞林地面積鑒定意見、占用林地情況鑒定意見等。
7.8.7其他證據。
7.9濫伐林木罪案件
7.9.1書證:說明、證明、個人信息、財務資料、證書、決定書、登記表、合同、圖、協議、記錄、
通知書、調查報告、調查表、調查評估意見書等。
7.9.2筆錄類證據:勘驗筆錄、辨認筆錄等。
7.9.3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照片、衛星影像圖、錄音錄像等。
7.9.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7.9.5證人證言:所有證人的證言。
7.9.6鑒定意見:濫伐林木材積鑒定意見、濫伐林木蓄積鑒定意見、濫伐林木數量鑒定意見等。
7.9.7其他證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ICS03.160
CCSA92
關鍵詞:生態環保、知識體系、認定
12
ICS03.160
CCSA92
團體標準
T/CASXXX—XXXX
生態環保類案件知識體系認定標準
Recognitionstandardsforknowledgesystemof
eco-environmentalcases
中國標準化協會發布
T/CASxxx—xxxx
生態環保類案件知識體系認定標準
1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生態環保類案件知識體系認定的一般性規則。
本文件適用于大氣污染責任糾紛案件;水污染責任糾紛案件;噪聲污染責任糾紛案件;放射性
污染責任糾紛案件;土壤污染責任糾紛案件;電子廢物污染責任糾紛案件;固體廢物污染責任糾紛
案件;污染環境罪案件;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案件;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案件;非法占用農用
地罪案件;非法采礦罪案件;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案件;盜伐林木罪案件;濫伐林木罪案件;
走私廢物罪案件。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沒有規范性引用文件。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人身損害personalinjury
因污染環境行為導致人的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造成人體疾病、傷殘、死亡或精神狀態
的可觀察的或可測量的不利改變。
3.2
財產損失propertyloss
因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行為直接造成的財產損毀或價值減少,以及為保護財產免受損失而支出
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包括為修復被破環的環境生態而支出的費用。
3.3
生態環境損害ecologicalenvironmentdamage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環境空氣、地表水、沉積物、土壤、地下水、海水等環境要素和植
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的功能退化和服務減少。
3.4
證據指引evidenceguide
通過統計同一種類罪名或案由的已判決案件中所采用的證據,分析出該類罪名或案由的案件中
所共同適用的證據,為今后該類罪名或案由的案件的判決提供證據收集與適用的指引。
4生態環保類民事案件責任界定規則相關要素
1
T/CASxxx—xxxx
4.1污染行為
包括以下內容:
a)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或種類;
b)排放濃度、排放量;
c)排放方式;
d)是否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是否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e)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等。
4.2污染結果
包括以下內容:
a)財產損失;
b)人身損害;
c)生態環境損害:
1)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
2)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
d)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
e)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4.3污染行為與污染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以下被認定為不具有因果關系:
a)排放污染物、破壞生態的行為沒有造成該損害可能的;
b)排放的可造成該損害的污染物未到達該損害發生地的;
c)該損害于排放污染物、破壞生態行為實施之前已發生的;
d)其他可以認定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的情形。
注: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需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
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5生態環保類民事案件證據指引
5.1大氣污染責任糾紛案件
5.1.1書證:報告、財務資料、證書、說明、證明、裁判文書、合同、意見、決定書、協議、圖、
公告、數據、個人信息、報表、記錄、章程、清單;函、病歷、無違法記錄聲明、批復、標準、通
知等。
5.1.2當事人的陳述:所有原告、被告的陳述。
5.1.3視聽資料:照片、視頻等。
5.1.4筆錄類證據:現場勘查筆錄等。
5.1.5鑒定意見:生態環境損害鑒定意見、因果關系鑒定意見、污染物性質鑒定意見等。
5.1.6證人證言:所有證人的證言。
5.1.7物證:“年檢神器”產品等。
5.1.8其他證據。
5.2固體廢物污染責任糾紛案件
2
T/CASxxx—xxxx
5.2.1書證:財務資料、證書、合同、報告、說明、圖、協議、裁判文書、函、相關意見、公告、
行政處罰決定書、紀要、批復、個人信息、公示、登記表、清單、通知、統計表、文件、證明等。
5.2.2視聽資料:照片、視頻等。
5.2.3筆錄類證據:勘驗筆錄、庭審筆錄、辨認筆錄等。
5.2.4當事人的陳述:所有原告、被告的陳述。
5.2.5證人證言:所有證人的證言。
5.2.6鑒定意見:固體廢物屬性鑒定意見等。
5.2.7其他證據。
5.3水污染責任糾紛案件
5.3.1書證:報告、證書、合同;財務資料、決定書、協議、裁判文書、說明、證明、函、記錄、
個人信息、圖、通知、委托書、批復、專家意見、會議紀要、方案、清單、意見書、統計年報等。
5.3.2視聽資料:照片、視頻等。
5.3.3筆錄類證據:調查筆錄、現場檢查筆錄、現場勘查筆錄等。
5.3.4當事人的陳述:所有原告、被告的陳述。
5.3.5鑒定意見:生態環境損害鑒定意見、因果關系鑒定意見等。
5.3.6證人證言:所有證人的證言。
5.3.7其他證據。
5.4土壤污染責任糾紛案件
5.4.1書證:財務資料、協議、個人信息、證書、證明、報告、函、說明、合同、裁判文書、決定
書、公告、方案、起訴意見書、圖、意見、通知、請示、承諾書、委托書、企業登記信息等。
5.4.2筆錄類證據:現場勘查筆錄等。
5.4.3當事人的陳述:所有原告、被告的陳述。
5.4.4視聽資料:照片、視頻等。
5.4.5鑒定意見:環境損害鑒定意見等。
5.4.6證人證言:所有證人的證言。
5.4.7其他證據。
5.5噪聲污染責任糾紛案件
5.5.1書證:財務資料、報告、證書、個人信息、證明、協議、合同、批復、記錄、病歷、筆錄、
函;說明;民事判決書;會議紀要;整改通知書;授權委托書;請示;醫囑單;意見;日志等。
5.5.2當事人的陳述:所有原告、被告的陳述。
5.5.3視聽資料:照片等。
5.5.4鑒定意見:噪聲是否超標的鑒定意見等。
5.5.5筆錄類證據:調查筆錄、現場勘驗筆錄等。
5.5.6其他證據。
6生態環保類刑事案件責任界定規則相關要素
6.1主體
6.1.1自然人:一般主體。
3
T/CASxxx—xxxx
6.1.2單位判斷標準:為了單位利益,同時滿足下列任意一項。
a)經單位決策機構按照決策程序決定的。
b)經單位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授權的分管負責人決定、同意的。
c)單位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授權的分管負責人得知單位成員個人實施環境污染犯罪行
為,并未加以制止或者及時采取措施,而是予以追認、縱容或者默許的。
d)使用單位營業執照、合同書、公章、印鑒等對外開展活動,并調用單位車輛、船舶、生產設
備、原輔材料等實施環境污染犯罪行為的。
注1: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單位犯罪起決定、批準、組織、策劃、指揮、授意、縱容等作用的主管人員,
包括單位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授權的分管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等。
注2: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指揮、授意下積極參與實施單位犯罪或者對具體實施單位
犯罪起較大作用的人員。
6.2客體
6.2.1國家管理秩序: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6.2.2公民環境權益。
6.3主觀方面
6.3.1污染環境罪:
a)過失;
b)故意:
1)企業沒有依法通過環境影響評價,或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或者已經
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并且防治污染設施驗收合格后,擅自更改工藝流程、原輔材料,導致
產生新的污染物質的;
2)不使用驗收合格的防治污染設施或者不按規范要求使用的;
3)防治污染設施發生故障,發現后不及時排除,繼續生產放任污染物排放的;
4)生態環境部門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或者予以行政處罰后,繼續生產放任污染物排放
的;
5)將危險廢物委托第三方處置,沒有盡到查驗經營許可的義務,或者委托處置費用明顯低
于市場價格或者處置成本的;
6)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7)通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包括向主管部門提供虛假環保類證明文
件的;
8)其他足以認定的情形。
6.3.2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故意。
6.3.3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故意。
6.3.4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故意。
6.3.5非法采礦罪:故意。
6.3.6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故意。
6.3.7盜伐林木罪:故意。
6.3.8濫伐林木罪:故意。
6.3.9走私廢物罪:故意。
6.4客觀方面
4
T/CASxxx—xxxx
6.4.1污染環境罪
污染環境罪是指非法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其中:
a)有毒物質:
1)危險廢物: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
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2)《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所列物質;
3)含重金屬的污染物;
4)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環境的物質。
b)嚴重污染環境:
1)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
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2)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t以上的;
3)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
排放標準3倍以上的;
4)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
排放標準10倍以上的;
5)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
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6)兩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
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7)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8)違法減少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支出100萬元以上的;
9)違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的;
10)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11)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12h以上的;
12)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10畝以上,其他土地
20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1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m3以上,或者幼樹死亡2500株以上的;
14)致使疏散、轉移群眾5000人以上的;
15)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16)致使3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17)致使1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18)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
c)后果特別嚴重:
1)致使縣級以上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12h以上的;
2)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100t以上的;
3)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15畝以上,其他農用地30畝以上,其他土地
60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150m3以上,或者幼樹死亡7500株以上的;致使公私財產
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5)造成生態環境特別嚴重損害的;
5
T/CASxxx—xxxx
6)致使疏散、轉移群眾15000人以上的;
7)致使100人以上中毒的;
8)致使10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9)致使3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10)致使1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并致使5人以上輕
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11)致使1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其他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6.4.2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是指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
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行為。其中:
a)情節嚴重:
1)非法捕撈水產品500kg以上或者價值1萬元以上的;
2)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
水產品50kg以上或者價值1000元以上的;
3)在禁漁區使用電魚、毒魚、炸魚等嚴重破壞漁業資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撈的;
4)在禁漁期使用電魚、毒魚、炸魚等嚴重破壞漁業資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撈的;
5)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b)從重處罰:
1)暴力抗拒、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尚未構成妨害公務罪、襲警罪的;
2)兩年內曾因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受過行政處罰的;
3)對水生生物資源或者水域生態造成嚴重損害的;
4)糾集多條船只非法捕撈的;
5)以非法捕撈為業的。
6.4.3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是指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其中:
a)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1)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
2)經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準按照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管理的野生動物;
3)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
4)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所涉案件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依法從寬處
理:
——列入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
——人工繁育技術成熟、已成規模,作為寵物買賣、運輸的。
b)收購:以營利、自用等為目的的購買行為。
c)運輸:采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進行運送的行為。
d)出售:出賣和以營利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為。
e)情節嚴重:
1)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
6
T/CASxxx—xxxx
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2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
2)未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且未造成動物死亡或者動物、動
物制品無法追回,行為人全部退贓退賠,確有悔罪表現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
品價值200萬元以上的;
3)未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且未造成動物死亡或者動物、動
物制品無法追回,行為人全部退贓退賠,確有悔罪表現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
品價值2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不計入“情節嚴重”,而是適用“處5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的刑罰檔。
f)情節特別嚴重: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收購、運輸、
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200萬元以上的。
g)從重處罰:
1)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的;
2)為逃避監管,使用特種交通工具實施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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