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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城市地鐵逃票現象的調查與思考以上海為例摘要本文旨在研究中國地鐵交通中旅客逃票行為的法律規制。文章的主體內容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是我國地鐵過境旅客逃票現狀及缺乏法律規制。其中,現狀逃票主要是基于對一些主流媒體報道的分析。第二部分是關于中國地鐵交通管制旅客逃票的法理爭議。首先,逃票行為糾紛的法律性質。本文從三種理論分析了逃票行為的法律性質:不當得利,違約和侵權行為。其次,地鐵交通合同糾紛的法律性質。通過對地鐵交通合同的行政屬性和民間屬性的分析,認為地鐵交通合同是一項特殊的民事合同。第三,地鐵交通企業處罰的爭議。通過分析法律和地鐵交通合同對地鐵公司的授權,可以得出結論,地鐵公司的處罰來源于法律和合同的法律。第四,地鐵公司處罰之爭。本文討論了地鐵運輸公司處罰逃避乘客的合法性。第三部分是地鐵交通管理中旅客逃票法律制度的重構。首先從法律價值,誠信原則,公平正義原則等方面分析了法律制度重構的法理基礎。其次,提出了規范旅客逃票行為的法律措施,包括票價,票價1-10次,下令離店,記入中國地鐵信用體系等四種方式并設計了針對旅客票價的逃票系統,以期為我國的未來提供相關的立法建議。關鍵詞:城市地鐵,逃票,思考

AbstractThepurposeofthispaperistostudythelegalregulationoftravelers'fareevasioninChina'ssubwaytransit.ThemainbodyofthearticleThecontentincludesthreeparts:Thefirstpartisthepresentsituationoftransitfareevasionandthelackoflegalregulationinourcountry.Amongthem,thestatusquofareevasionismainlybasedontheanalysisofsomemainstreammediacoverage.ThesecondpartisaboutthelegaldisputeovertheevasionoftravelersinChina'smetrotrafficcontrol.First,thelegalnatureofevasionbehaviordisputes.Thisarticleanalyzesthelegalnatureofevasionbehaviorfromthreetheories:unjustenrichment,defaultandinfringement.Second,thelegalnatureofthedisputeoverthemetrotrafficcontract.Throughtheanalysisoftheadministrativeattributesandthefolkattributesofthesubwaytrafficcontract,thesubwaytrafficcontractisconsideredasaspecialcivilcontract.Third,thedisputeofthepenaltiesoftheMTRC.ByanalyzingthelawandtheMTRC'sauthorizationtotheMTRCL,itcanbeconcludedthattheMTRCL'spenaltiescomefromlawandcontractlaw.Fourth,thepenaltyforthesubwaycompany.ThisarticlediscussesthelegitimacythatMTRCpenalizesevasionofpassengers.Thethirdpartisthereconstructionofthelegalsystemoftravelersfareevasioninsubwaytrafficmanagement.Firstofall,fromthelegalvalue,theprincipleofgoodfaith,theprincipleoffairnessandjustice,analyzesthelegalbasisforthereconstructionofthelegalsystem.Secondly,itputsforwardthelegalmeasurestoregulatethebehavioroffareevasion,includingfareandfare1-10times,ordereddeparture,creditedtoChina'smetrocreditsystemandotherfourwaysanddesignedafareevasionsystemforpassengers,withaviewtoThefutureofourcountryprovidesrelevantlegislativeadvice.Keywords:citysubway,fareevasion,thinking目錄TOC\o"1-3"\h\u240091前言 1308451.1研究背景 191251.2研究意義 130921.3研究現狀 3169002上海地鐵逃票現狀 429893上海地鐵逃票的法理之爭 71791.1規制逃票行為法理基礎 7118531.1.1法的秩序價值 7141841.1.2公平正義理論 7323991.2逃票行為的法律性質之爭 8310121.3地鐵交通企業的處罰權來源之爭 10294301.4地鐵交通企業的處罰措施之爭 11316814改善對策 1396791.1加收票款的1-10倍 1394131.2責令下車 1544011.3記入地鐵交通企業的征信系統 16117615結論 176104參考文獻 1810020致謝 191前言1.1研究背景隨著中國經濟實力的增長,國民素質的差異化引起了越來越廣泛的關注。從地鐵逃票的角度來看,上海地鐵僅有一天的逃票就有超過百萬的乘客。相比之下,德國等發達國家的票價逃稅并不多見,公民非常有意識。造成兩者差異的原因在于,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德國等發達國家已經建立了比較完整的個人信用體系,其中包括地鐵逃票。一旦扣除票價票,將影響個人生活的各個方面。目前我國的個人信用記錄體系相似,但涉及內容狹窄,影響較小,因此我們仍需改進。如果我們要徹底解決逃票問題,提高國家誠信水平,在一個健全的個人信用檔案系統的幫助下,這是我們國家的必由之路。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和地鐵運輸的不斷發展,地鐵客運已成為中國重要的交通方式。在“一帶一路”,“走出高鐵”等國家戰略的指導下,我國地鐵運輸業蓬勃發展。同時,由于我國地鐵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嚴重滯后,中國地鐵運輸部分外部管理問題難以解決。其中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是乘客逃票問題。逃票行為不僅反映了客運文明的質量,也反映了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制缺陷。目前,關于乘客逃票的官方數據很難算。但據一些地鐵車站的統計和媒體報道,我國地鐵乘客逃票現象如下:隨著地鐵乘客數量的增加,逃票也越來越突出,社會危害逐漸顯現。因此,地鐵運輸企業有必要與國家有關部門進行規范。當國家大力推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實施時,公民“誠信”搭車不僅要求公眾了解建設意識,還要求國家出臺更加切實可行的有效制度來規范這一做法。1.2研究意義中國“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遵循自愿,公平,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善意原則要求人們在民事活動中應有良好的心理狀態,即善意,誠實和信用。善意是指主觀主觀性的行為不能損害心態,具有盡職調查能力,防止損害他人利益;誠實要求他人的肇事者誠實對待而不是欺詐:民事活動的信用要求,以履行其承諾,履行自己的義務。誠實信用的原則非常廣泛。主要內容如下:一是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應當誠實,不得欺詐,欺詐,合法競爭。其次,民事主體應該善意行使權利,不得傷害他人和社會利益;第三,民事主體應當信守承諾,不得侵犯條約,嚴格依照法律和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兼顧各方的利益;第四,雙方在合同不明確或者客觀不一致的情況下達成一致意見在發生重大變化時,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及其責任應當按照誠信原則的要求確定。在地鐵交通合同中,合同一方為地鐵交通企業,另一方為旅客。不僅地鐵交通企業應當履行提供準時、安全的地鐵交通服務的義務,乘客更應履行誠信乘車的義務。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的含義,旅客乘車應當做到:善意一一主觀上不能有損害地鐵交通企業利益的心態,并且對可能有損地鐵交通企業利益的行為盡到一定的注意義務;誠實一一按規定買票、檢票進站,不得弄虛作假;信用一一既然選擇乘坐列車出行,在實際上己經履行了和地鐵交通企業的合同行為,享受了乘車的權利,則應承擔自身的付款義務。因此其懲罰措施具有一定的威懾性。國外的經驗值得借鑒,但基于我國的人均經濟水平、征信檔案建設水平等,直接效仿西方國家的懲罰措施不具可行性,應循序漸進。根據國內外研究現狀,深入探討我國地鐵運輸乘客逃逸的法律規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1.遏制逃票現象,維護地鐵運輸秩序建立更加完善的逃稅處理制度,可以加強對逃避制度的防范和懲罰,使公眾明確預測逃票的法律后果,規范乘客的出行行為,優化地鐵運輸秩序。2.保護中國地鐵運輸企業的利益乘客的逃票行為增加了地鐵運輸企業人員和票務系統管理的負擔。逃票行為也給地鐵運輸企業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規范乘客逃票行為,提高乘客購票率,在一定程度上減輕地鐵交通工作壓力,保護地鐵運輸企業的經濟利益。3.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由于我國幅員遼闊,人煙稀少,地鐵運輸模式是我國公眾出行的重要選擇,也是國家運輸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地鐵構成了一個復雜的社會系統,是社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維護地鐵交通秩序也是維護社會公共秩序。鑒于此,本文從旅行者逃票現象出發,重點論述了我國地鐵運輸系統中的法律糾紛。通過對境內外運輸業逃票法律制度的研究,提出了我國逃票行為的法律規制思想。為我國正在進行的相關立法提供理論支持。1.3研究現狀在中國知網上以“逃票”為關鍵詞發起搜索,按照主題排序,列在前面的主要有:黃博,李毅,杜鐵軍等人于2009年發表的“內蒙古工業大學學報”(社科版)“旅游景區逃票游戲分析與門票價格調研”,分析了目前世界各地游客逃費造成現象增多的原因,建立了景區管理和游客游戲管理模型,分析了高價門票與游客逃票的關系,并進一步提出了一種可行的景點門票價格方法。富甸,杜向堯,張新友等人。在2013年的“工業和技術論壇”雜志上發表了關于在個人信用檔案中包括地鐵票價逃稅的必要性-以上海城市地鐵票價逃稅為例作者比較了國外完美的個人信用記錄系統。以上海地鐵票價逃稅為例,探討了在中國個人信用檔案中納入地鐵票價逃稅的方法和障礙。2014年,余新發表了題為“上海地鐵局:收取個人誠信記錄的票價驅逐”的期刊文章,主要介紹了上海地鐵局當時在個人誠信檔案中包含逃票的做法,并表達了堅定的看法。上海法治報的記者胡蝶飛和周漢梅發表了題為“提供里程或滯留信用不良所致信用污點”的報告,提出了在個人信用信息系統中納入逃票的問題。還有一套規范性文件,在規范地鐵運輸中的旅客逃避行為方面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這些文件是中國地鐵客戶服務中心網站上公布的規范性文件。這個網站是公共購買地鐵票的唯一官方渠道,廣為人知。如果公共票務,默認是同意并接受網站的政策要求,包括如何處理逃票規定。根據網站底部顯示,該網站在2008-2017年版權下隸屬于中國地鐵信息技術中心和中國鐵道科學院。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網站上發布的信息,中國地鐵信息技術中心是一家國有獨資企業,即2015年2月2日成立的“國有企業”只有一個主管部門(投資者)中國國家地鐵公司。根據上汽集團網站公布的業務范圍,該公司主要承擔國家地鐵應用信息系統項目設計,系統集成和軟件開發等相關工作,負責地鐵信息系統生產運營維護工作,操作,地鐵計算機網絡管理和信息安全。中國地鐵公司官方網站也可以看到該網站屬于中國地鐵公司。技術支持由中國地鐵公司提供。確定12306網站所有權的目的是澄清本網站上發布的一系列規范性文件的性質。因此,本網站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全部由中國港鐵公司簽發。文件的性質商業規則和條例。由于購票是乘客與地鐵公司簽訂的運輸合同,地鐵公司頒布的規定對乘客有一定約束力,乘客必須遵守。本文將重點討論這些規范性文件在處理逃票方式方面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及這些規定是否會在修訂地鐵法時提及。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到,目前我國還沒有關于地鐵逃票問題的高層論文,也沒有發表任何相關學術專著。在國外,西方國家管制地鐵逃票的法律制度比較成熟,近期對此的研究甚少。對于西方發達國家針對逃票處罰,方法更側重于更換機票,罰款(額外收取票價),抵免信用記錄。由于西方發達國家人均經濟水平較高,罰款一般高于我國的罰款。與此同時,由于其成熟的信用檔案,一旦逃票被記入其完整檔案,它們將直接影響其繼續教育,就業,貸款和其他相關利益。2上海地鐵逃票現狀根據中國江蘇網的報道,從2015年9月1日起,上海地鐵局在所有客運車站和旅客列車開展整治無票乘車專項行動。其中地鐵蘇州站作出統計,行動三周以來,地鐵蘇州站每周發現違規乘車行為超過3000人次,其中持異次車票進站和無票出站者占絕大多數。根據齊魯晚報的新聞,記者跟隨高鐵列車采訪發現,這些“逃票族”非常熟悉乘務員的檢票時間和程序,逃票的方式五花八門。據列車長描述,有時候會碰上‘熟人作案’,因為經常逃票,整列車上的乘務員都認識這個人。根據中國新聞網的報道,北京地鐵局已于2014年9月1日推出了“北京地鐵局乘車誠信管理系統”,對偽造、涂改、過期車票或偽造乘車減價憑證乘坐地鐵,無票乘車或買短坐長、借用他人乘車證件乘車等不法乘車行為錄入“北京地鐵局乘車誠信管理系統”,并發放《無票乘車告知確認書》。據北京地鐵局統計,從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1月21日,北京地鐵局共計發出《無票乘車告知確認書》17534張、《動車組列車內吸煙告知確認書》42張,共查堵并移交公安部門利用掛失補乘車違法嫌疑人8人。一年半時間內發出近兩萬張《無票乘車告知確認書》,這個數據不容小覷。而且這僅是北京地區的地鐵車站所發現的逃票人數,由此可大致推測出我國全國地區的逃票現狀。在社交網站上,常常流傳著各類“逃票攻略”,表現了我國民眾對于逃票行為的輕視,并沒有意識到逃票會給提供運輸服務的企業、給社會公共秩序造成損害,反而將逃票視作一種尋求心理刺激的方式。例如在百度貼吧的驢友吧中,有一篇名為“地鐵純技術逃票”的帖子,開篇介紹說“應廣大親朋好友的需要,特開一篇,具體講訴如何逃票,逃票就八個字:膽大心細,想逃就逃。”帖中詳細總結了各種逃票方式,例如要乘坐晚上8點至第二天上午10點的地鐵,那么僅購買首發站至12點左右下車車站的車票以及早上6點左右上車的車站至終點站之間的車票,因為半夜期間乘務員不太可能查票。此帖還受到廣大網友的追捧,可見公眾對逃票行為的態度之漠視、甚至是趨同。由于各地地鐵局查處逃票現象的力度不同,地鐵總公司無法科學統計全國相關的數據。但從新聞報道和網絡披露中,我們對全國的逃票現象可以略窺一二。根據《2015年鐵道統計公報》顯示,2015年全國地鐵旅客發送量完成25.35億人,比上年增加2.30億人,增長10%。根據央視新聞的官方微信公眾號在2017年1月4日推送的新聞顯示,2016年國家地鐵完成旅客發送量27.7億人,同比增長11.20%,其中動車組發送14.43億人、占比超過52%。長途旅客運輸中,地鐵旅客相比公路、水路、航空旅客的數量都要多得多,而這其中動車、高鐵的占比也得到了大幅提升。尤其在我國大力發展高速地鐵的背景下,地鐵運輸的性價比得到了進一步提升,也愈發成為公眾長途出行的首選交通方式。地鐵運輸作為長途旅客運輸中關鍵的一部分,與公眾的接觸更為密切。上海曝出游戲機幣混搭硬幣可“空手套白狼”便宜乘地鐵,雖然技術人員檢修證實為個別現象,但“跳閘鉆閘”、“并桿過閘”、“假冒證件”等地鐵逃票現象向來令運營方頭痛,平均0.16%的逃票率意味著每日有近萬人免費占用公共資源。地鐵逃票為何屢禁不止?是查處力度不夠,還是技術不到位?大客流車站逃票率2-3%。早些年公交車上曾發現乘客用游戲機幣冒充硬幣,近年來該現象隨著游戲機幣價格的“水漲船高”逐漸消失。不過,近日有乘客反映在地鐵自動售票機上,混用游戲機幣與硬幣,不僅假幣被吐出,還能買到車票,可謂“空手套白狼”。就此,地鐵方隨即展開了檢修,證實為個別現象。據介紹,一般情況下,無論是紙幣和硬幣,地鐵自動售票機都拒收假幣,不會出現吐票又吐幣的情況。游戲機幣“套白狼”為超低概率事件,在人民廣場、徐家匯、莘莊等客流量較大的車站,各種套票方式層出不窮,“跳閘鉆閘”、“并桿過閘”、“假冒證件”……東方網記者今天在上海地鐵站蹲點看到,幾乎每百人中就有兩三人逃票,不少都是穿著怪異的青少年。記者詢問一位跳閘而過的小孩是否考慮過摔倒受傷,對方略顯得意地表示:“就這么點高,隨便用手一撐就過去了。”實際上,據工作人員介紹,明目張膽逃票的只是一部分,還有一些人冒用老年卡進出閘機、偽造烈屬證、殘疾軍人證等走專用通道。“對于一些明顯可以看出是假冒的證件,我們定當阻止,而不少證件真假難辨,我們只能放行。”當然,逃票者中也存在著無心者,或是因為不會使用,或是因為交通卡出問題且客流較大,干脆從閘機跳、鉆了過去。人防不給力技防存難度。各種逃票現象令地鐵運營方頭痛不已,一再加大稽查力度卻仍效果不佳,每日的逃票者比例占到總客流量的0.16%左右,幾乎每日有近萬人免費占用公共資源。根據《上海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2010年修訂版》,乘客須持有效車票乘車。越站乘車的,應補交超過部分票款;無車票或持無效車票乘車的,應按單程的總票價補交票款,并加收5倍以下票款進行處罰。乘客持票進入收費區后,須在規定時間內出收費區;超過規定時間的,應按單程最低票價補交票款。不過,事實情況是,對于該規定地鐵稽查人員執行起來有一定的難度,查到逃票后,乘客往往都不愿意受罰,最多也就補一張車票而已,如果工作人員強硬執行就會引起糾紛,所以車站只能以教育為主,補票后予以放行。地鐵運管中心一位負責人表示,城市軌道交通是一份巨大的公眾財產,從建造到維護都使用了納稅人的錢,而日常運營則依賴于票務收入,“逃票不僅是占用公共資源,還損害了公眾利益”。地鐵運營方還曾考慮過技術防范,通過改善閘機等進出方式來杜絕逃票。“比如加高閘機并放低閘門,避免逃票者鉆、跳而過”,不過,“仔細論證后,還是現有的三桿閘機比較適合上海地鐵的超大客流,否則進出站效率將大大下降”。目前,運營方將長期持續車站稽查的管理機制,并與軌交公安聯手,加大打擊力度,維護地鐵正常的運營秩序。3上海地鐵逃票的法理之爭3.1規制逃票行為法理基礎3.1.1法的秩序價值根據一般的法律理論,秩序的需求是法律作用的體現。安全是法律作用的實質價值。在他的著作“法律哲學和法理學的法律方法”第二部分法律的性質和功能中,博登海默首先表明,順序一詞是用來描述法律制度的正式結構,適用的法律傾向執行規范人事事務的一般規則,標準和原則。歷史還表明,在人類建立政治或社會組織單位的地方,他們都試圖防止不可控制的混亂,并試圖建立某種有序的生存形式。在自然現象和社會現象中,秩序經常壓倒無序,常規地壓倒退化的現象,規則壓倒例外,而且一切都有自己的“法治”。同樣,秩序在人的生活中也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在商業,工業,職業和家庭活動中,有一定的書面或“人性”規則約束,安排和規劃人類生活。無可否認,在整個社會中,人們通過自治和民主設計的“規則”來調整社會生活,達到實現有序國家的最終目標。而遵循行為規則反過來可以提供更高程度的人類社會穩定和發展。秩序是法律的基本價值。在地鐵交通中,良好秩序是追求效率和安全的基礎。第一章闡述了中國地鐵旅客逃避現狀和存在的問題。逃避行為造成的主要影響是地鐵交通秩序。因此,地鐵交通“秩序”的要求在乘客逃票法律規定中顯得尤為明顯。3.1.2公平正義理論公平正義理論主要來自法學理論和民法。在法理學中,秩序的概念只涉及社會生活的形式而非實質。如果一個人只是強調秩序,那么統治者就可能合理地使用暴政來使國家有序地運作,人民會屈從于恐懼。正義觀念將立法者的注意力轉移到了規則,原則和標準的公平和合理性上。司法關注法律規范的內容,其對人類的影響及其對增進人類幸福和文明建設的價值。在2017年3月剛剛通過的“民法通則”中,第六條規定民事主體應從事民事活動,并應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為在所有民事活動中適用公平原則奠定了基礎。原鐵道部與政府分開后,地鐵交通企業繼承了鐵道部提供地鐵交通服務的義務,并喪失了罰款的權利。這意味著在地鐵交通業務中,地鐵交通企業仍承擔著保證國家地鐵客貨運輸的重任。但是,面對有損企業利益的行為,如乘客逃票等,他們只能以民事行為作為企業的處罰等級。這種義務和權利不相容的狀態導致地鐵企業在面對一些非法乘客行為時更加被動。另一方面,在我國,只有中國地鐵總公司經營地鐵交通業務。乘坐地鐵旅行的乘客不能選擇經營公司。因此,合同方地鐵交通企業依然占據強勢地位,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雙方是完全平等的主體。另外,地鐵交通合同是一種格式合同,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雙方確定的合同,地鐵交通合同一一票,現在的互聯網電子客票購買合同,其內容是由地鐵交通企業提出的,乘客只需填寫姓名,身份證號碼等基本信息,選擇即將開通的地鐵車次,付款后將形成特定地鐵合同完成。在這次交易中,乘客具有主動性和某些選擇權,但合同的其他條款是完全被動的,無權改變。地鐵合同的特殊性不僅導致了乘客正常旅行時對乘客合法權益的外部損害,而且乘客自身違反乘車行為規則時乘客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護并需要受到懲罰。政企分開的目的是使地鐵交通企業作為地鐵企業運輸業務,以盈利為目的,兼顧國家的公益事業。但是,如上所述,政企分離使得地鐵企業繼承了提供地鐵交通服務的義務,并失去了處理不合規乘客的相應權力。如果行政權力喪失,并且要達到新的均衡,它必須有新的權力來填補地鐵交通企業。一方面,對于地鐵交通企業來說,首先,地鐵交通企業有必要在損害自身利益的行為面前制定法律;其次,他們不會在處理違規事件時不堪重負;增加對方的報酬義務。法律不同于道德,法律只是道德底線。作為市場上的民間主體,地鐵交通企業應該重視自身利益是可以理解的,但它們在地鐵交通業中是唯一的。因此,為了避免濫用權力,地鐵交通企業的權利必須受到法律的限制。另一方面,對旅行者來說,即使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其合法權益仍受法律保護。換句話說,法律禁止什么運輸,在保護地鐵交通企業利益的同時也防止地鐵交通公司將更多的行為視為禁止;法律規定了對違規者采取懲罰措施,懲罰違規員工,同時也要防止地鐵交通企業實施更重,更重的罰則。法律收取的票價不僅是為了彌補地鐵交通企業的利潤損失,而且也是為了防止地鐵交通企業收取更高的票價。限制地鐵交通企業的權利是保護乘客的權利,維護地鐵交通企業的權利也是維護國家利益。只有履行法律的公允價值,才能使地鐵交通企業的權利與旅客的權利保持平衡,才能最大限度地發揮雙方的利益。3.2逃票行為的法律性質之爭逃票行為的法律性質決定了逃票應承擔法律責任,但學術界一直沒有定論。要點如下:首先,逃票是違約。這一觀點依賴于無人登機旅客和地鐵公司構成事實合同的假設。根據合同法規定,地鐵車票是地鐵客運合同的書面形式;它是客運合同和客運的憑證;其內容是客運合同的組成部分。由于合約是在購買機票時產生的,所以沒有車票的乘客當然不會與地鐵公司訂立合約關系。事實合同是指通過某些適當的事實行為,在平等主體當事人之間建立的債權與債務之間的關系。按照正常的火車票購票流程,購票是乘客和運輸服務商簽訂旅客運輸合同的過程,然后票價持有者和運輸服務商簽訂合同,上車享受這種權利服務屬于雙方之間形成的事實合同。如果確定無票登機是事實上的合同行為,則拒絕重置是違反合同的行為。可以根據違約情況處理逃票處罰,例如地鐵公司支付懲罰性賠償金。其次,逃票是對權利的侵犯,侵犯了地鐵運輸企業的產權。在我看來,逃票的偽造行為并不明顯。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的民事權益承擔侵權責任。在逃票行為中,雖然行為人以蓄意的態度進行逃票行為,但一般來說,逃票者在心理上不具有侵犯其權利的意圖,而僅僅是“掠奪福利”的想法。而且,逃犯是否侵犯地鐵運輸企業的權益值得探討。童彤說,“侵權”是對方的權益第一,侵權侵權。根據侵權責任法中列舉的幾種典型的侵權責任類別,如第五章中的產品責任和第六章中的機動車事故責任。在這些侵權責任中,侵權人侵犯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均享有由侵權人在侵權之前。但在逃票行為中,逃票并未故意支付地鐵的過境費用,而地鐵在乘客上車前并未享有與車費相應的產權。因此,如果將逃票行為視為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就有些牽強。在“治安管理法”中,第五十二條規定,偽造,變賣,轉售票的人,應當扣留不少于10日但不超過15日,并處罰金不超過1000元;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最高不得超過五百元。本節中偽造或變更車票的情況在某些情況下與逃票行為有關。如上所述,“在公共汽車上持有無效票價”是逃票。問題的關鍵在于,本條關于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不在于第三季度對個人權利和財產權的行為和處罰,而在于第三季度受到的行為和處罰。社會管理第四部分。這表明,在這個法律中,偽造,變更門票不屬于侵犯產權。第三,逃票行為是不公正的充實行為。不公正致富是指由于他人遭受的損失,被退回的義務以及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的關系以便從債務中受益,如果沒有法律依據或者后來喪失了法律依據人為的債務人,受害人是債權人。一般認為,不當得利有以下特點:一是取得財產權益;另一人遭受財產損失;利息和損失有因果關系;沒有法律依據。如果同時滿足上述四個特點,則可以視為不當得利。用通俗的術語來說,不公正的濃縮意味著沒有法律或合同基礎來獲得不屬于自己利益的現象或活動。例如,每日推銷員發現更多的變化。所以在逃票行為中,逃票收益-運輸服務,地鐵運輸公司都遭受了沒有收取票價的損失,未支付票價的票價會因地鐵公司的利益遭受損失,前三個特征是一致的。值得討論兩者是否有法律依據。這個問題可以用第一種事實合同來解釋:如果由于沒有汽車,雙方形成事實合同,逃票的“不當得利”就是“缺乏付款”有法律依據的收入。在這種觀點下,逃票行為并不符合不公正的充實。總之,無票行為實際上應該被視為違約。3.3地鐵交通企業的處罰權來源之爭地鐵交通公司有權懲罰這兩個主要原因:一是有權從授權中懲罰法律;其次,有權對地鐵交通合同實施處罰。懲罰權是否來自法定授權可以分為真實與適當兩部分。事實上,現行的“基本法”有效的地鐵法已經對這個問題作出了規定,這表明法律賦予了地鐵公司的處罰權。應該是,實施法律的權利應該來自授權,這取決于使用法律來規范旅行者的合法理性逃票行為。有觀點認為,如果地鐵交通合同作為普通的民事合同,即合同內容由合同承諾的民事平等簽訂,則違約規則可由雙方協商確定。或由地鐵運輸公司提供格式條款,確認乘客在成立后接受并簽字,不得依法提供。也有人認為,在我們國家,現階段只有一個地鐵公司和一個地鐵運輸公司。如果市民選擇乘搭地鐵,他們必須選擇這個企業。因此,MTRTRT具有共性,法律應該對其進行管理。否則會有“公地悲劇”。如何確定一項服務的宣傳,法律沒有硬性規定,只能從法理學的角度加以分析。在20世紀60年代,美國經濟學家奧爾森在他的專著“集體行動的邏輯”中提出了“逃票乘車”的理論。該理論指出:按照一般邏輯,一個有共同利益的團體肯定會共同采取集體行動。例如,居住在同一棟樓的鄰居將獲得公共照明,同一社區的人們將獲得公共衛生。然而,由于該群體的利益屬于所有人,群體越大,成員越傾向于享受它。實際上,集體中的所有成員都可以從結果中受益,因為它們是公開的,即使成本沒有受到影響,“逃票和運輸”問題也很容易發生。換句話說,“逃票乘車”在逃犯心目中只是一種“擦福利”的行為,而不是“盜竊”。在逃票旅行者的心目中,逃票行為有利于自己,但并未給企業帶來經濟損失。奧爾森還指出,由于“開車逃票”普遍存在,公共物品不能由私人提供,但公共部門或政府必須承擔供應責任。根據這個理論,盡管在我國,地鐵服務是由企業提供的,而不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提供的,但考慮到服務的本質,可以歸結為公共服務。因此,履行職責范圍的乘客也應受法律內容的約束。同時,地鐵交通合同的授權是否有效取決于地鐵交通合同對乘客逃票內容的影響。如上所述,地鐵運輸合同為民事合同,地鐵運輸公司提前提供的相關合同內容屬格式條款。格式條款也稱為標準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制定的格式合同,并且在合同訂立時尚未與另一方進行談判,例如保險合同和拍賣確認。“合同法”從維護公平和保護弱者的角度出發,從三個方面限制格式條款。首先,它為索賠人提供了提示和解釋的義務。條款應引起對方注意豁免或限制責任,并應遵守對方的要求進行解釋;其次,豁免提供格式條款的當事人的主要義務使對方主要格式條款無效;第三,關于格式條款理解的爭議應按照通常的理解解釋。如果有兩種以上的解釋,則應給出解釋不利于格式條款的規定。因此,如果地鐵公司提供的條款和條件符合民事合同中公平和誠實的原則,就會產生法律效力。綜上所述,地鐵公司處罰逃票旅客從兩方面入手:既有合法權限,又有地鐵交通合同權限。3.4地鐵交通企業的處罰措施之爭在目前處罰逃票旅客的方式中,補票無可厚非,爭議主要集中在加收票款和責令下車兩方面。之所以叫“加收票款”而非“罰款”,因為罰款是行政處罰的一種,只有特定機關才能行使。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除了行政機關外,一些組織也可以被法律、法規授權而具有實施行政處罰的資格,但是此類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2.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3.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現有的地鐵運輸公司-中國地鐵公司不符合上述條件。因此,它沒有執行行政處罰的資格,也就是說不能用“罰款”這樣的行政處罰。但是,“懲罰力量”與“罰力”不同。由于地鐵交通合同的授權,地鐵公司有權根據違約理論處理逃票乘客。合同違約通常有“補償性賠償”和“懲罰性賠償”兩種賠償。補償是以發生的實際損害為前提,并以實際損失的數額作為補償范圍。補償性賠償適用的根本目的是完全賠償受害人的實際損失而不具懲罰性。懲罰性損害賠償是指對超過實際損害賠償額的賠償額,這不僅包括向受害者提供舒適性救濟的方面,還反映了國家通過懲罰犯罪者來維護社會利益的利益。一般來說,是否承擔補償性損害主要取決于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客觀造成了一定的損害,只要行為人的主觀過錯較輕微,是否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依據主要包括行為人的主觀程度只要行為人實際造成的損害后果相對較小。即使需要檢查損害的實際后果,目的也是評估那些違約者的主觀惡性。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程度主要由兩個方面決定:一是行為人對過失主觀認知的意圖或過錯;其次,犯罪人是否希望看到損害的后果或未能預測損害的可能后果?避免。從這個角度來看,這篇文章中所描述的“逃票”是一種蓄意逃避逃票和汽車行為,主觀惡意并期望逃票的故意心態,即損害的后果,逃票從而符合“懲罰性賠償金”“條件。至于目前地鐵公司處理逃票的措施,“報銷費用”具有基本的報銷功能,這是“車輛無應付款”的一部分。“票價收取”票款部分之外的金額的懲罰性質。因此,地鐵運輸企業實施“收費+追加收費”的票價逃票可算是“懲罰性賠償”。地下鐵路公司(地鐵公司)有一個看法,是否有權命令乘客拒絕更換機票,以便中途下車,因為訂購乘客拒絕換機票半途下車只會令事情復雜化,乘客將被拒絕進入親屬的車站,命令下車的朋友解救,支付票數,甚至有可能存在人身安全的危險。不僅如此,當地地鐵或公安處理逃票乘客還花費大量人力和財力,超過了收益。亦有意見認為,即使考慮到人身安全,乘客逃到碼頭逃票,他可能無法支付所欠的票價。相反,讓它順利地到達最后,這種方法對通常登機票的其他乘客是不公平的。下令拒絕更換門票的旅客有公平性,但命令他們下車也有其客觀障礙。鑒于目標障礙主要是考慮乘客下車后的人身安全,下令下車時可以做出一些妥協,例如下令在附近的第三站或更高站下車,個人危險。4改善對策4.1加收票款的1-10倍在傳統的立法概念中,賠償要求是一對一,二為二,即填補損害的原則。但是,所謂的損害應該從三個方面來理解。一是非違約損害,二是損害公共利益,二是損害社會經濟秩序。與合同當事人之一的損失相比,后兩方面造成的損害對社會造成的損害更加嚴重,社會成本也更高。例如,在公共場所公開吐痰的罰款不應過高,但罰款數額不應過高。但是,如果罰款太低,就會導致更多的無恥的人在富裕的人身上花費更多的時間在“吐權”上。同樣,逃稅罪也會危害社會公共秩序,其后果不應該在簡單的情況下進行衡量,但應該加重非法逃稅成本,這一觀點也與上面討論的“懲罰性賠償金”相一致。在我國,懲罰性賠償立法有典型案例,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和第五十六條(以下簡稱“消費者法”),雖然懲罰性賠償和懲罰性賠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但它值得我們參考來確定價值。“消費者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行為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對經營者遭受損失的賠償,增加補償金額針對消費者收到的購買價格或服務;如果經營者知道貨物或服務有缺陷,并仍然向消費者提供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受到嚴重破壞的結果,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人按照本法第四十九條和第五十一條規定,并要求賠償的損失少于損失的兩倍。五十六條規定甚至規定了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的內容。一般而言,懲罰性賠償數額的確定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1.比例原則在訴訟中,法官在作出懲罰性賠償判決的內容時,首先需要確定賠償損害賠償金(賠償金額等于消費者所受的賠償金額),然后按照賠償損失的比例確定懲罰性賠償金額。懲罰性賠償的數額應與補償金額的比例保持合理比例,前者的比例不應高于后者,或從經濟角度來看,規則將失效。2.最大限度的限制在西方,懲罰性賠償的最大限額主要是為了防止法官和陪審團濫用自由裁量權和作出不公正的判決。最大限額主要立法案例如下:一是以補償性賠償為基數,不得超過賠償數額的數倍:二是直接以特定的最高金額為限;三,兩項規定不得超過處罰最高數額的性損害賠償也規定賠償損失不得超過賠償數倍。懲罰性賠償最低限額的確定主要是為了提高該制度的有效性。例如,我們的國家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最低賠償限額為500元,這種方法的實際應用將有助于調動消費者維權的積極性。3.原告賠償限額懲罰性賠償具有強烈的補償效果,并使償付方能夠獲得巨額賠償。因此,有意見認為,原告充分賠償原告的懲罰性賠償,并獲得中央或地方政府的全部或部分賠償是不公平的。但是,如果懲罰性賠償額是政府所有的,那么也存在問題:懲罰性賠償的補償功能無法充分體現。鼓勵受害者作出懲罰性賠償也可能是不利的。4.考慮追求責任的可能性事實上,由于執法資源有限,因此錯誤行為的正當行為只是一個概率事件,當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如果不法行為受益頗多,被追究責任的可能性不是100%,那么違法者的生存機會就會很大。因此,簡單地剝奪作為判定懲罰性賠償數額標準的非法收益的行為人是不足以充分發揮懲罰性賠償的威懾作用的,也應該增加被追究責任的可能性。綜合考慮上述方法,結合我國現行懲罰性賠償立法,對中國地鐵運輸企業逃稅人員的處罰可以從原來的“加10倍車費”改為“最低限額”票價最高限額。至于設定最低數額和最高數額的依據,我們應該參考我國的人均工資水平和其他相關指標。4.2責令下車當工作人員在沒有機票旅行的途中發現撤離人員并拒絕替換機票時,他們相當于旅客的違約,并拒絕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根據“合同法”,地鐵公司有權撤銷雙方的運輸合同。不過,這里的特殊之處在于,地鐵公司撤銷運輸合同的形式是命令逃票人士在最近的車站下車。然而,從安全的角度來看,命令乘客下車是不完全合理的。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條關于客運合同的規定,“旅客不付運費,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然而,從字面意思上理解為“拒絕運輸”工作人員發現,如果乘客沒有有效機票并且不能用于解釋地鐵公司的合法性,故意拒絕乘客上車以允許逃生車在旅途中下車。根據現行“地鐵法”(2015年修訂)第14條,旅客應持有有效的機票。沒有機票或者坐車去坐車,你應該支付車費,并按照附加票價的規定;拒絕交付,地鐵運輸公司可以下車。同時,根據“地鐵乘客運輸規則”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拒絕乘坐汽車但拒絕換乘機票的售票員可以下令下車并準備一份乘客記錄,縣或市站或第三站或更高站處理(車站到達站附近應到站),火車站或車站發現上述轉移人員應該支付應收賬款和附加費,核收費。一方面,“地鐵客運條例”的規定符合“地鐵法”的規定,并下令下車。同時,法規頒令令他們在三等及以上車站下車,在曠野嶺下車安全隱患,這個細節值得推崇。在修改“地鐵法”時,具體條款可以寫入法律。4.3記入地鐵交通企業的征信系統這項措施的實施取決于為地鐵建立健全的信用資訊系統。目前,只有中國人民銀行信貸資料中心是中國人民銀行設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截至2016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設立的信用信息中心在該計劃中明確指定的31個省和5個城市設立了信貸征集中心,建成了全球規模最大,訂閱量最多的綜合信息集覆蓋面,覆蓋面和使用范圍廣泛的信用信息數據庫,基本上為每個國內企業和個人的信用活動建立信用檔案。信用信息系統全面收集企業和個人信息。其中,以銀行信貸信息為核心的還包括社保,稅收拖欠,公積金等公共信息,以及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金融公司等各類貸款機構的接入。信用報告系統以企業和個人信用報告為中心,信用咨詢中心出具的信用報告已成為國內企業和個人的“經濟身份證”。信用信息系統應用廣泛,成效顯著。在金融機構信用風險管理中,信用信息系統有效解決了信息不對稱問題,提高了公共融資便利性,創造了更多的融資機會,促進了信貸市場的發展,顯著改善了社會信用意識,在全社會形成“值得信賴的激勵,瀆職”的激勵約束機制。地鐵運輸業的缺乏是“值得信賴的激勵,失信的懲罰”機制。盡管地鐵票價回避屢禁不止,而地鐵行業信用信息系統的不足也是不容忽視的聯系方式。著名的破窗理論可以很好地解釋這種現象。破窗效應是一種犯罪學理論,這種理論認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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