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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頁企業設立,投融資和經營過程中的納稅籌劃和典型案例講解

第一講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方案設計的三種新理念

·限制稅收成本是企業限制總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

·

·三,企業稅務風險管理的兩大關鍵點

·

·一,納稅籌劃的新理念一

納稅籌劃的新理念一:三證統一

三證統一的內涵:法律憑證,會計憑證和稅務憑證。

法律憑證是:企業常常交易過程中的合同,協議和企業內部的各種文件制度規定。

會計憑證是:企業正常賬務處理中涉和的會計報表,會計記賬憑證和外來和自制原始憑證。

稅務憑證是發票,各類合法憑證。

·案例分析1:通過合同分立節稅

某工廠將其閑置廠房和設備整體出租,租金分別為每年120萬元和10萬元。適用稅種(為簡化計算,假設不考慮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所得稅)是房產稅和營業稅,稅率分別為12%和5%。請問應如何進行稅收籌劃?

(1)籌劃前的納稅分析:

因為采納整體出租形式,訂立一份租賃合同,則設備及廠房建筑物不分,被視為房屋整體的一部分,因此設備租金也并入房產稅計稅基數。

房產稅=(120+10)×12%=15.6(萬元)

營業稅=(120+10)×5%=6.5(萬元)

合計納稅=15.6+6.5=22.1(萬元)

(2)籌劃方案:

實行合同分立方式,即分別簽訂廠房和設備出租兩項合同,則設備不作為房屋建筑的組成部分,也就不需計入房產稅計算基數,從而可節約房產稅支出,總體稅負也因此得以降低。

(3)籌劃后的納稅分析:

房產稅=120×12%=14.萬元)

營業稅=(120+10)×5%=6.5(萬元)

合計納稅=14.4+6.5=20.9(萬元)

通過合同分立,節稅22.1-20.9=1.2(萬元)

·案例分析2

甲公司主要從事長途客運業務,2012年6月份,企業依據經營須要擬將2008年度購進的豪華客車4輛以和隨車客運線路經營權出售給乙公司,豪華客車原值850萬元,累計折舊350萬元,線路經營權原值150萬元,累計攤銷48萬元。目前,豪華客車市場價格550萬元,線路經營權市場價格250萬元。甲公司將豪華客車和客運線路經營權一并作價以80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乙公司,請幫甲公司進行納稅籌劃,使其稅收成本最低?

(1)籌劃前的納稅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增值稅應稅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薄对鲋刀悤盒袟l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嘉獎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和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被诖艘幎?,甲公司將豪華客車和客運線路經營權一并作價以80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乙公司,是銷售客車的同時出讓線路經營權的一項銷售行為。甲公司在銷售客車的同時一并向乙公司收取的線路經營權價款,符合《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價外費用征收增值稅的規定。因此,甲公司該項業務的銷售額為800萬元并就此繳納增值稅。

(1)籌劃前的納稅分析:

另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方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文件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運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同時,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文件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運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1)籌劃前的納稅分析:

因此,甲公司銷售自己運用過客車銷售額=800萬元÷(1+3%)=776.70萬元。

應納增值稅=776.70萬元×2%=15.53萬元.

(2)籌劃方案:

甲公司在銷售合同中把豪華客車和客運線路經營權一并作價800萬元轉讓給乙公司的銷售額分解為豪華客車550萬元和線路經營權250萬元。

(3)籌劃后的納稅分析:

依據現行稅法規定,銷售客車應繳納增值稅,線路經營權是一種行政許可,是政府主管部門依據行政法規和規章,特許企業在肯定期限內進入某一運營市場,按主管部門授權的線路,站點,班次進行運營的一種權利,這種權利不具有實物形態,它是無形的不屬于貨物范疇,不繳納增值稅。那么,轉讓特許線路經營權如何繳納流轉稅?能否依據轉讓無形資產繳納營業稅呢?《企業會計準則第六號——無形資產》第三條規定:“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限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分辨非貨幣性資產?!钡谒臈l規定:“無形資產同時滿意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一)及該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二)該無形資產的成本能夠牢靠地計量?!?/p>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供應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币罁稜I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文件的規定,轉讓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的全部權或運用權的行為。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本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轉讓土地運用權,轉讓商標權,轉讓專利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著作權,轉讓商譽。

基于以上政策法規規定,特許的線路經營權符合會計準則確認無形資產的條件,在會計核算中應當確認為無形資產,并依據準則對無形資產的要求對此進行會計核算。營業稅法對無形資產的征稅范圍實行的是正列舉法,國稅發[1993]149號文件對無形資產征稅范圍六種類型的規定中沒有包括特許經營權,依據稅收法定主義原則,沒有法律依據不得征稅。因此,甲公司的線路經營權不屬于營業稅法中規定的無形資產,該轉讓線路經營權行為也就不符合稅法規定的征稅條件,不繳納營業稅。

因此,甲公司銷售自己運用過客車銷售額=550萬元÷(1+3%)=533.98萬元

應納增值稅=533.98萬元×2%=10.68萬元.

明顯,通過籌劃,方案二比方案一節約15.53萬元-10.68萬元=4.89萬元。

·案例分析3:選購 合同的違約金涉稅成本分析

(1)案情介紹

B公司向A公司選購 W貨物,增值稅稅率17%,A公司未能依據合同約定時間提交貨物,合同約定:A公司應依據此次購銷額的10%向B公司支付違約金50000元,請分析涉稅成本。

(2)涉稅成本分析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文件規定,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及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肯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依據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征收營業稅,應沖減進項稅金的計算公式調整為: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

文件最終還規定,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的納稅處理,比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因此,選購 方自供貨方取得的及購銷貨物相關的違約金收入,若其金額計算依據及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肯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應依據上述文件的要求,屬于平銷返利行為,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若其金額計算依據及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關的,就選購 方取得的違約金,不繳納增值稅。

則在本案中,B公司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7264.96元(5000/1.17*17%)。

(3)修改合同內容節稅

假如B公司在簽定選購 合同時,在選購 合同中約定:銷售方A公司支付的違約金及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關,假如A公司違約,則必需向B公司支付違約金50000元,這樣可以節約增值稅7264.96元(5000/1.17*17%)。

(4)分析結論

選購 方在簽定選購 合同時,對銷售方支付的違約金必需在合同中注明及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關,這樣可以節約增值稅。

·案例分析4:債務剝離式股權收購的涉稅成本分析

(1)案情介紹

甲公司收購李先生持有的A公司股權,A公司凈資產評估價3億元。股權收購合同約定:由甲公司支付李先生股權轉讓款4億元,其中1億元為甲公司支付給李先生用于償還從A公司剝離的債務款項,3億元為甲公司向李先生支付的全部股權轉讓款3億元。合同簽訂后,李先生代A公司償還從A公司剝離的債務款1億元。

(2)涉稅成本分析

依據合同約定,李先生代A公司償還從A公司剝離的債務款1億元,A公司無需再償還1億元的負債。在稅法上,李先生代A公司償還從債務款1億元,視同為老股東李先生對A公司的捐贈,A公司再把從老股東李先生得到的捐贈款用于償還負責。因此,A公司按接受捐贈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10000萬元×25%=2500萬元。

(3)合同修訂方案可節約稅收

甲公司及李先生的股權轉讓合同進行修改,修改內容如下:甲公司向李先生支付的全部股權轉讓款3億元。同時,甲公司,A公司,李先生簽訂三方協議,協議約定:甲公司為A公司償還1億元債務,該債務由李先生代為履行。這樣處理后,A公司就不涉和捐贈問題,可以為A公司節約企業所得稅2500萬元。

·二,納稅籌劃的新理念二

納稅籌劃的新理念二:納稅籌劃必需考慮到公司發展戰略和公司的財務管理目標。

納稅籌劃是公司發展戰略的一部分,公司在做籌劃時必需于公司的發展戰略不相悖!

公司財務管理目標不是實現“成本最小化,利潤最大化。”

·三,納稅籌劃的新理念三

納稅籌劃的新理念三:用好用足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是最好的納稅籌劃。

稅收優惠政策是國家賜予符合肯定條件的企業的一種稅收照看,假如能夠充分用好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不身就是最好的納稅籌劃。為此,企業為了享受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必需持相關的資料到當地稅務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第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有資質認定要求的,納稅人須先取得有關資質認定,稅務部門在辦理減免稅手續時,可進一步簡化手續,詳細認定方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安排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探討確定?!?/p>

·案例分析5:某環境愛護和節能節水項目所得的稅收籌劃分析

(1)案情介紹:

江蘇省南京市祥瑞是一家2008年新辦的從事節能節水項目的公司。2008年12月開業,2008年應納稅所得額為-500萬元。2009年到2014年彌補虧損前的應納稅所得額分別為-100萬元,600萬元,2000萬元,3000萬元,4000萬元,5000萬元。假設該公司2009年供應申報資料,于2010年獲得有關政府部門的資格確認,認定為該公司是從事節能節水項目的公司。

(2)稅收規劃前的涉稅分析

本案例中的公司自2008年到2010年的應納稅額為0萬元。(2010年的應納稅所得額為-500+-100+600=0萬元)

2011年到2014年各年的應納稅額分別為

2000×25%×50%=250萬元

3000×25%×50%=375萬元

4000×25%×50%=500萬元

5000×25%=1250萬元。

總的應納稅額為:250+375+500+1250=2375(萬元)。

(3)稅收規劃的法律依據,技巧和規劃后的涉稅分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和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愛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七條: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環境愛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保ㄈ馊郎p半)。

和第八十八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稱符合條件的環境愛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詳細條件和范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環境愛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0號)的規定:企業從事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經批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以和從事符合《環境愛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經批準的環境愛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在該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按新稅法規定計算的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期間內,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

基于以上稅收法律政策的規定,應進行如下稅收規劃:,

第一,選擇好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的時間。新辦企業減免稅優惠的幾個要素中,減免稅期限長度,時間長度是政策法規規定好的,基本沒有籌劃余地;減征比例或完全免稅也是政策法規規定好的,視企業達到相關條件的程度而定,有籌劃之處,而享受優惠的起止時間大可籌劃。因為一旦優惠期限開始,那么不管企業盈虧,優惠固定期限都得連續計算,不得更改。通常而言,企業在初創階段,投入比較大,虧損多盈利少,幾乎沒有應稅所得,假如連忙享受優惠政策,唯恐就白享優惠之名而無優惠之實。因此,什么時候取得第一筆收入,是企業應當仔細思索的問題。

在本案例中,假如公司變選在2009年開始營業,假設2008年的虧損金額在轉移到2009年后,其它條件不變的狀況下,2009年到2014年彌補虧損前的應納稅所得額分別為-600萬元,600萬元,2000萬元,3000萬元,4000萬元,5000萬元。依據祥瑞公司2009年2011年免稅。則依據以上稅法優惠政策規定,該公司2012年到2014年的應納稅額為

3000×25%×50%=375萬元

4000×25%×50%=500萬元

5000×25%×50%=625萬元。

總的應納稅額為:375+500+625=1500(萬元)。

通過稅收規劃,規劃后的稅負比規劃前的稅負節約了2375-1500=875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五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十二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規定可知: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十二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上述祥瑞公司2008年12月開業,祥瑞公司2008年實際經營期為1個月,但還是要作為一個納稅年度,損失了11個月的稅收優惠。假如開業時間是下半年,盡量延遲到第二年開始銷售,如此第二年才能完全享受稅收優惠!

第二,企業應盡快取得有關資格證明或證書。企業的實際享受稅收優惠期限是否就是法定的優惠期限,取決于企業能否盡快取得相應資格。也就是說,取得資格要在享受優惠開始之前,假如優惠期限開始了,而相應的資格證書還沒拿到,那么只能在剩余期限享受優惠。這里要提示納稅人的是,不同的資格證書由不同的管理部門審批發給。有關部門要對企業的狀況一一審查核實,而且在認定過程中須要相互監督制約,防止舞弊,不是短時間內能辦成的。從企業提出申請,到最終取得證書,須要肯定的時間。因此,企業必需未雨綢繆,算好時間提前量。

例如,某公司是一家2008年新辦的從事環境愛護項目的公司。2009年1月開業,2009年到2014年彌補虧損前的應納稅所得額分別為-600萬元,600萬元,2000萬元,3000萬元,4000萬元,5000萬元。假設該公司2009年供應申報資料,于2012年獲得有關部門的資格確認。

該公司2010年彌補2009年虧損不納稅。2011年應納稅金額為2000×25%=500萬元。

2012年到2014年的應納稅額為:

3000×25%×50%=375萬元

4000×25%×50%=500萬元

5000×25%×50%=625萬元。

總共稅額為:375+500+625=1500萬元。

該公司在2011年應納稅金額為2000×25%=500萬元。2009年到2011年為三免期,2012年到2014年為半征期。企業事實上少享受稅收優惠3年。只不過2009年和2010年因無應納稅所得額,享受稅收優惠及否沒有太大的關系,但企業2011年不能享受稅收優惠,白白繳納了500萬元的企業所得稅!假如企業盡快取得有關資格證明或證書,于2011年獲得有關部門的資格確認,則2011年,企業就是免企業所得稅期限,不須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可以為企業節約500萬元的企業所得稅成本。

因此,企業可依據新辦企業稅收優惠的開始時間不同選擇不同的納稅籌劃方法,減輕自身稅負的同時達到提高經濟效益的目

第二講企業設立時的納稅籌劃

·一,把門市部,辦事處銷售變更為獨立的銷售子公司更省稅

按規定,業務款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揚費均是以營業收入作為扣除計算標準的,假如將集團公司的銷售部門設立成一個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將集團公司產品銷售給銷售公司,再由銷售公司實現對外銷售,這樣就增加了一道營業收入,在整個利益集團的利潤總額并未改變的前提下,費用限額扣除的標準可同時獲得提高。

案例分析6

【案例】

維思集團2011年度實現產品銷售收入8000萬元,“管理費用”中列支業務款待費150萬元,“營業費用”中列支廣告費,業務宣揚費合計1250萬元,稅前會計利潤總額為100萬元。試計算企業應納所得稅額并擬進行納稅籌劃。

[分析]

業務款待費若按發生額150萬的60%扣除,則超過了稅法規定的銷售收入的5‰,依據孰低原則,只能扣除40萬元(8000萬元×5‰)。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揚費合計共1250萬元,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15%,兩者取其低故只能扣除1200萬元。該企業總計應納稅所得額為260萬元(100萬元+110萬元+50萬元)。企業應納所得稅65萬元(260萬元×25%)。

【籌劃方案】

把維思集團將其下設的銷售部門注冊成一個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先將產品以7500萬元的價格銷售給銷售公司,銷售公司再以8000萬元的價格對外銷售,維思集團及銷售公司發生的業務款待費分別為90萬元和60萬元,廣告費和業務宣揚費分別為900萬元,350萬元。假設維思集團的稅前利潤為40萬元,銷售公司的稅前利潤為60萬元。兩企業分別繳納企業所得稅。

【籌劃后分析】

維思集團當年業務款待費可扣除37.5萬元(7500萬元×5‰);廣告費和業務宣揚費合計發生900萬元,未超過銷售收入的15%。則維思集團合計應納稅所得額為92.5萬元(40萬元+90萬元—37.5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稅23.125萬元(92.5萬元×25%)。

銷售公司當年業務款待費可扣除36萬元,未超過銷售收入的5‰;廣告費和業務宣揚費合計發生350萬元,未超過銷售收入的15%。則銷售公司合計應納稅所得額為84萬元(60萬元+24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稅21萬元(84萬元×25%)。

·二,選擇適當的企業組織形式節稅

一般狀況下,企業組織形式分為兩類,即公司制企業和非公司制企業。其中公司制企業分為股份和有限責任公司,非公司制企業主要包括合伙企業和獨資企業。假如依據企業的注冊地來分類,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依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又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和發生在中國境外但及其所設機構,場全部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及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子公司是獨立法人,假如盈利或虧損,均不能并入母公司利潤,應當作為獨立的居民企業單獨繳納企業所得稅。當子公司微利的狀況下,子公司可以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使集團公司整體稅負降低,在給母公司安排現金股利或利潤時,可以免稅,則設立子公司對于整個集團公司來說,其稅負為子公司繳納的所得稅和母公司自身負擔的企業所得稅。

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不形成所得稅的居民企業,其實現的利潤或虧損應當并入總公司,由總公司匯總納稅。假如是微利,總公司就其實現的利潤在繳納所得稅時,不能減少公司的整體稅負,假如是虧損,可抵減總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巨額虧損的狀況下,從而達到降低總公司的整體稅負。

·案例7:設立子公司更省稅的分析

A公司所得稅稅率為25%,2012年1月擬投資設立一公司,預料其當年的稅前會計利潤為6萬元,假定A公司當年實現稅前會計利潤1000萬元?,F有兩種方案可供參考:一是設立全資子公司,并向甲公司安排利潤2萬元;二是設立分公司(假設不存在納稅調整事項)。

[籌劃分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子公司是獨立法人,假如盈利或虧損,均不能并入母公司利潤,應當作為獨立的居民企業單獨繳納企業所得稅?!敦斦繃叶悇湛偩株P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第一條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p>

因此,當子公司微利的狀況下,使集團公司整體稅負降低,而且子公司在給母公司安排現金股利或利潤時,可以免稅,則設立子公司對于整個集團公司來說,其稅負為子公司繳納的所得稅和母公司自身負擔的企業所得稅。

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不形成所得稅的居民企業,其實現的利潤或虧損應當并入總公司,由總公司匯總納稅。假如是微利,總公司就其實現的利潤在繳納所得稅時,不能減少公司的整體稅負,假如是虧損,可抵減總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巨額虧損的狀況下,從而達到降低總公司的整體稅負。

方案一:設立全資子公司狀況下集團公司的所得稅稅負

子公司繳納的所得稅=6×50%×20%=0.6萬元;

A公司繳納的所得稅=1000×25%=250萬元;

集團公司整體稅負=0.6+251.3=251.9萬元。

方案二:設立分公司的狀況下總公司的所得稅稅負

A公司繳納的所得稅=(1000+6)×25%=251.5萬元。

比較A公司的整體稅負,設立分公司的所得稅稅負比設立子公司的所得稅稅負多1.5(251.5-250)萬元。從本案例來看,企業投資設立下屬公司,當下屬公司微利的狀況下,企業應選擇設立子公司的組織形式更節稅。

·四,將公司注冊在國際避稅地節稅

避稅地亦稱“避稅港”,“財政天堂”或“稅收綠洲”,“離岸中心”通常是指那些可以被人們借以進行所得稅或財產稅的國際避稅活動的國家或地區。它可以是低稅管轄權的國家或地區,也可以是一些雖然采納正常稅率,卻供應某些特殊的稅收豁免項目以和投資稅收優惠的國家或地區??鐕究稍诒芏惖亟⒒毓緩氖罗D移和積累利潤?;毓就ǔR栽匍_票中心,控股公司,信托公司,投資公司,金融公司等形式存在。

·四,將公司注冊在國際避稅地節稅

世界各地避稅港的分布圖如下:

·案例8:設立國際控股公司節稅的分析]

乙公司是香港甲公司直接在美國設立的一家子公司,依據甲公司的持股比例,乙公司當年需向甲公司匯出股息1000萬元,該股息在美國需按30%的稅率繳納預提所得稅,即1000×30%=300萬元。匯回香港的股息事實上只有1000-300=700萬元。

·案例8:設立國際控股公司節稅的分析]

假如甲公司選擇避稅地荷蘭設立一家控股公司丙公司,再由丙公司在美國設立子公司乙公司,乙公司按丙公司的持股比例當年應向丙公司匯出股息1000萬元,依照美國及荷蘭簽訂的稅收協定,從美國匯往荷蘭的股息只征收5%的預提所得稅,即1000×5%=50萬元。而從荷蘭匯往香港的股息依照雙方簽訂的稅收協定是不征收預提所得稅的,實際匯回香港的股息是1000-50=950萬元。選擇避稅地設立控股公司后再由其在美國設立子公司,比直接在美國設立子公司節約稅款300-50=250萬元。

·案例9:在避稅地巴哈馬設立公司節稅的分析

(1)案情介紹:

中國瓷花瓶的出廠單價為5美元,在美國市場單價為10美元,美國的所得稅稅率為40%。現在英國某公司在中國和美國這兩個國家分別設有分支機構,即在中國公司生產商品,在美國公司銷售商品。

·案例9:在避稅地巴哈馬設立公司節稅的分析

(2)籌劃分析:

假如英國公司在避稅地巴哈馬設置一個中介貿易居民公司,所得稅稅率為10%,并將大部分利潤在巴哈馬形成,那么集團的稅收負擔就能達到最小化。

操作方法:在中國的生產企業按原來的單價5美元將商品銷售到巴哈馬,巴哈馬中介公司按提高了的轉讓價格9美元將商品再出口到美國,在自己的帳目中形成利潤4美元。在美國,商品按原來的價格10美元出售。

·案例9:在避稅地巴哈馬設立公司節稅的分析

(2)籌劃分析:

英國公司的稅收義務發生如下變化:

設立前:美國公司應交所得稅=(10-5)×40%=2(美元)

設立后:巴哈馬公司應交所得稅=(9-5)×10%=0.4(美元)

美國公司應交所得稅=(10-9)×40%=0.4(美元)

合計共交所得稅0.8美元。由于英國公司在避稅地巴哈馬建立了基地公司,并運用轉讓定價手段,使跨國公司英國公司減少了稅收負擔1.2美元。

第三講企業投融資的稅收籌劃

·一,投資于國家激勵的行業

由于國家對于須要激勵發展的行業有稅收優惠政策。例如,國家須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購置用于環境愛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10%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探討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即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探討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依據探討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依據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另外,國家對文化產業,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的發展也規定了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在投資前,應當依據自身的資源和技術優勢,充分利用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選擇有稅收優惠政策的行業進行發展。

例如,利用文化產業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籌劃

第一,主動開拓國外市場,節約稅負大有空間

依據財稅[2009]31號的規定,出口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電影和電視完成片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出口退稅政策;文化企業在境外演出從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因此,演出企業開拓國外市場可以享受免征營業稅,新聞出版向海外銷售產品可以享受增值稅出口退稅政策。

第二,利用出版,發行企業利用呆滯出版物的庫存時間進行籌劃

依據財稅[2009]31號第六條的規定,出版,發行企業庫存呆滯出版物,紙質圖書超過五年(包括出版當年,下同),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縮微制品)超過兩年,紙質期刊和掛歷年畫等超過一年的,可以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據實扣除。出版,發行企業要充分利用該條呆滯出版物庫存時間的規定,增加財產損失的稅前扣除,以致減少企業所得稅。

·案例分析10

某音像制品發行公司,在2012年第三季度庫存有一批2010年11月份出版的陳舊過期的音像制品,價值(計稅成本)是3萬元,2012年9月份,該公司低價虧本處理,實現收入1萬元,即虧本2萬元。該公司第三季度共發生銷售音像制品收入50萬元,假設會計利潤為36萬元。

[籌劃方案]

該企業選擇2012年9月份不對陳舊過期的音像制品進行處理,而是推到12月份進行處理。

[籌劃分析]

(1)籌劃前,該音像制品發行公司第三季度的企業所得稅為36萬元×25%=9萬元

(2)籌劃后的企業所得稅分析

通過籌劃音像制品發行公司第三季度的企業所得稅為[36+(3-1)]萬元×25%=9.5萬元,比籌劃前多交所得稅9.5萬元-9萬元=0.5萬元。

[籌劃分析]

依據財稅[2009]31號第六條的規定,發行企業庫存呆滯出版物,如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縮微制品)超過兩年,可以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據實扣除。因此,該音像制品發行公司2012年第4季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可以據實扣除財產損失3萬元,即第4季度可以少繳納企業所得稅為3萬元×25%=0.75萬元。

假設其他因素不變,該陳舊過期的音像制品在以后的時間進行廢品處置,實現收入為0.05萬元,則應繳納企業所得稅0.05萬元×25%=130元。

[籌劃分析]

(3)從整個處理時間來看,籌劃后共減少企業所得稅為0.75萬元-0.5萬元-0.013萬元=0.237萬元,同時還得到了資金時間價值的好處。

·二,利用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投資入股

對以不動產投資和入股行為是否征收營業稅,應依據不同狀況區分對待:第一種狀況是不動產全部者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投資方利潤安排,共擔投資風險。對于這種狀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及接受投資方利潤安排,共同擔當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自2003年1月1日起,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p>

第二種狀況是不動產全部者以不動產投資入股,收取固定收入,不擔當投資風險。這種固定收入既可能以投資方利潤形式出現,也可能以租金等其他形式出現,名目多種多樣。這實質上是肯定時期轉讓不動產運用權行為。盡管投資者取得的固定收入往往以“利潤”名目出現,但由于投資者的收入并不隨所投資項目利潤的增減而增減,因而性質上屬于租金收入,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租賃項目征收營業稅。在不動產投資入股中,依據企業自身狀況,在以上兩種投資方式之間進行合理選擇,可以實現稅務籌劃的目的。

·案例11:某企業以房屋投資入股的涉稅分析

(1)案情介紹

甲及乙兩個公司均為中外合資企業,兩企業中中方出資人為同一人,外方投資者也為同一人,中外方出資比例均為2:8。甲企業注冊資本9600萬元,乙企業注冊資本4.8億元。甲企業主要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乙企業主要經營商品流通,房產租賃,消遣業等。乙企業于2011年5月投資興建一幢樓。由于乙企業沒有建房資質,因此以甲企業的名義投資興建。

乙企業將所需資金轉至甲企業銀行賬戶,兩公司均作“往來”賬處理。至2012年8月份,大廈已建成裝修完畢,并于當月辦理竣工決算手續。由于甲企業自己沒有施工隊伍,全部建筑工程均由其他建筑工程公司承建,建筑安裝業營業稅已由建筑公司和安裝公司繳納,甲企業以建筑安裝業發票作為“在建工程”入賬的原始憑證。截至竣工,甲企業“在建工程——華興大廈”總金額達5220萬元。

當甲企業須要將“在建工程”轉至乙企業名下,卻在稅收上卻遇到了難題:華興大廈的財產全部權歸屬于甲企業,假如要轉移至乙企業名下須要按“銷售不動產”稅目繳納5%的營業稅。按當地規定的成本利潤率10%計算,需繳納營業稅約302.4萬元。乙企業自己出錢蓋樓,最終為了獲得它,卻須要自己的關聯公司繳納約302.4萬元的稅款。應如何進行稅務規劃

(2)稅務規劃方案和稅負分析

方案一:乙企業托付甲企業建房。

依據現行稅法的有關規定,房屋開發公司承辦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統建房,如托付建房單位能供應土地運用權證書和有關部門的建設項目批準書以和基建安排,且房屋開發公司(即受托方)不墊付資金,同時符合“其他代理服務”條件的,對房屋開發公司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按“服務業”稅目計征營業稅,否則,應全額按“銷售不動產”計征營業稅。這里的“其他代理業務”是指受托方及托付方實行全額結算(原票轉交),只向托付方收取手續費的業務。

乙企業應當于2011年5月份及甲企業簽訂一份“托付代建”合同,然后由乙企業直接將工程款支付給施工單位,施工單位將發票直接開給乙企業,或由甲企業將發票轉交給乙企業。乙企業據此作“在建工程”入賬即可。

方案二:房屋建成后投資入股。

假如雙方沒有簽訂托付建房合同,在工程完工后可以實行投資形式將房屋交給甲企業。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及接受投資方利潤安排,共同擔當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營業稅。但轉讓該項股權,應按本稅目征稅。依據這一規定,假如甲企業以該項不動產對乙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則無需繳納營業稅。更何況,甲企業及乙企業的中外投資者均為同一出資人,根本無需進行股權轉讓。該公司采納了上述稅務規劃方案,勝利地節約302.4萬元營業稅稅款。

可見,以不動產投資的稅收籌劃在實際操作中切實可行,納稅人應當運用這一政策細心籌劃,以降低稅負。

·三,融資拆借籌劃

(1)假如集團公司沒有足夠資金借給下屬企業的話,應實行“統借統貸”的借款方式。而且集團公司向下屬公司收取的利息必需及歸還銀行的貸款利息是一樣。

(2)假如集團公司有足夠的資金借給下屬企業的話,肯定要選擇銀行進行托付貸款,即托付銀行把錢借給下屬企業運用,不能直接把錢借給下屬企業運用。否則,下屬企業支付給集團公司的利息缺乏金融企業的利息票據而不能在稅前扣除。

·案例分析12

黃河建筑施工集團擁有控股企業近10個,基本上都屬于建筑,房地產和相關行業。過去都是由集團公司統一向金融機構貸款,然后轉貸給各控股企業,向各控股企業收取利息(在金融機構利率基礎上加收10%)。該集團2011年向銀行融資6億元,支付利息3600萬元,應向各控股企業收取利息3960萬元(3600×11%)。請問應如何稅收籌劃?

方案一:由黃河集團向控股公司收取利息3960萬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7號)規定,對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以下簡稱統借方)向金融機構借款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并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假如按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將視為具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性質,應對其向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全額征收營業稅。

因為黃河集團總部收取的利息超過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故應按金融業對其收取的利息部分征收營業稅,應納營業稅=3960×5%=198(萬元),城建稅和教化費附加=198×(7%+3%)=19.8(萬元)。

黃河集團向各控股公司收取的利息超過金融機構法定利息,故應對其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納企業所得稅=(3960-3600-198-19.8)×25%=35.55(萬元),黃河集團納稅總額=198+19.8+35.55=253.35(萬元)。

方案二:由黃河集團及各控股企業簽訂轉貸款合同。

黃河集團收取及金融機構一樣的利息3600萬元。由于黃河集團總部按金融機構利率向所屬企業收取利息,集團總部不繳納營業稅。向黃河集團總部支付的利息不超過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息,因此其涉稅金額為零。比較兩個方案,假如黃河集團選擇第二個方案可節稅253.35萬元。

第四講企業經營中的稅務籌劃

·一,利用稅法規定中的“臨界點”節稅

(一)利用業務款待費“臨界點”節稅

依據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及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款待費支出,依據發生額的60%扣除,但是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0.5%。假設Y代表實際的交際應酬費,X代表企業的當年營業收入,T代表允許稅前扣除的交際應酬費,則T=60%Y…(1)

Y≤0.5%X………………(2)

由于這些公司的實際交際應酬費都往往超過營業收入的0.5%這個最高限制,要有效限制這比支出,其最好支出額也只能達到0.5%X。依據上述公式(1)和公式(2),得出下面的公式:

T=60%Y=0.5%X…………(3)

整理公式(3),得出:Y=0.83%X………………(4)

從公式(4)我們可以看出,當把年交際應酬支出限制在企業年收入的0.83%以內時,企業可以不必每年進行交際應酬費的大幅度納稅調增。因此,企業可以在年初制定一個安排,并在每月結束時,對當月以和以前月度的交際應酬費及營業收入作對比,假如其比例超過0.83%,就要和時作出調整了。

即Y=X×8.3‰,業務款待費在銷售(營業)收入的8.3‰的臨界點時,企業才可能充分利用好下述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及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款待費支出,依據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由于這些公司的實際交際應酬費都往往超過營業收入的0.5%這個最高限制,要有效限制這比支出,其最好支出額也只能達到0.5%X。依據上述公式(1)和公式(2),得出下面的公式:

T=60%Y=0.5%X…………(3)

整理公式(3),得出:Y=0.83%X………………(4)

從公式(4)我們可以看出,當把年交際應酬支出限制在企業年收入的0.83%以內時,企業可以不必每年進行交際應酬費的大幅度納稅調增。因此,企業可以在年初制定一個安排,并在每月結束時,對當月以和以前月度的交際應酬費及營業收入作對比,假如其比例超過0.83%,就要和時作出調整了。

當企業的實際業務款待費大于銷售(營業)收入的8.3‰時,超過60%的部分須要全部計稅處理,超過部分每支付1000元,就會導致250元稅金流出,也等于吃了1000元要掏1250元的腰包。

當企業的實際業務款待費小于銷售(營業)收入的8.3‰時,60%的限額可以充分利用,只須要就40%部分計稅處理,等于吃1000元掏1100元的腰包。

假定2012年企業銷售(營業)收入X=10000萬元,則允許稅前扣除的業務款待費最高不超過10000×5‰=50萬元,那么財務預算全年業務款待費Y=50萬元/60%=83萬元,其他銷售(營業)收入可以依此類推。

假如企業實際發生業務款待費100萬元>安排83萬元,即大于銷售(營業)收入的8.3‰,則業務款待費的60%可以扣除,納稅調整增加100-60=40萬元。但是另一方面銷售(營業)收入的5‰只有50萬元,還要進一步納稅調整增加10萬元,依據兩方面限制孰低的原則進行比較,取其低值直接納稅調整,共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50萬元,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12.50萬元,即實際消費100萬元則要付出112.50萬元的代價。

假如企業實際發生業務款待費40萬元<安排83萬元,即小于銷售(營業)收入的8.3‰,則業務款待費的60%可以全部扣除,納稅調整增加40-24=16萬元。另一方面銷售(營業)收入的5‰為50萬元,不須要再納稅調整,只須要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4萬元,即實際消費40萬元則要付出44萬元的代價。

(二)利用20%的臨界點進行土地增值稅納稅籌劃

1,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8條規定,納稅人建立一般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定計稅。

一般標準住宅標準必需同時滿意: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筑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允許單套建筑面積和價格標準適當浮動,但向上浮動的比例不得超過上述標準的20%。

2,籌劃方案

一是可以通過適當限制出售價格而避開繳納土地增值稅,使房地產企業建立的一般標準住宅出售的增值率在20%這個臨界點上。

二是房地產企業可以通過增加扣除項目,使增值率在20%這個臨界點上。

·案例分析13

汕頭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建立一批一般標準住宅,取得土地運用權所支付的金額為500萬元,開發土地的費用為100萬元,新建房和配套設施的成本為1000萬元,及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為80萬元,該批住宅以2410萬元的價格出售。請進行納稅籌劃,使企業規避繳納土地增值稅。

[籌劃前的稅負分析]

依據稅法的規定,該房地產企業可以扣除的費用除了上述費用以外,還可以加計扣除(500+100+1000)×20%=320萬元。

因此,該房地產企業的增值率為(2410-500-100-1000-80-320)/(500+100+1000+80+320)=20.5%.

依據稅法規定,應當依據30%的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2410-500-100-1000-80-320)×30%=123萬元。企業所得稅為(2410-500-100-1000-80-320-123)×25%=71.75(萬元)。

企業稅后利潤為2410-500-100-1000-80-320-123-71.75=215.25萬元。

[籌劃方案和涉稅分析]

將該批住宅的出售價格由2410萬元降低為2400萬元,則該公司的增值率為(2400-500-100-1000-80-320)/(500+100+1000+80+320)=20%.依據稅法的規定,該企業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為(2400-500-100-1000-80-320)×25%=100萬元

企業稅后利潤為2400-500-100-1000-80-320-100=300萬元。進行納稅籌劃后使企業減輕稅收負擔300-215.25=84.75萬元。

·案例分析14

某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一棟一般標準住宅,房屋售價為1000萬元,依據稅法規定可扣除費用為800萬元。增值額為200萬元,增值率為200/800=25%。該房地產公司須要繳納土地增值稅200×30%=60萬元,營業稅1000×5%=50萬元,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化費附加50×(7%+3%)=5萬元。不考慮企業所得稅,該房地產公司的利潤為1000-800-60-50-5=85萬元。

假如該房地產公司進行納稅籌劃,將該房屋進行簡單裝修,費用為200萬元,房屋售價增加至1200萬元。則依據稅法規定可扣除項目增加為1000萬元,增值額為200萬元,增值率為200/1000=20%,不須要繳納土地增值稅。該房地產公司須要繳納營業稅1200×5%=60萬元,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化費附加60×(7%+3%)=6萬元。同樣,不考慮企業所得稅,該房地產公司的利潤為1200-1000-60-6=134萬元。該納稅籌劃降低企業稅收負擔為134-85=49萬元。

(三)企業發放年終獎時,肯定要回避納稅“臨界點。

即全年一次性獎金總額除以12個月的商數必需在工資,薪金所得項目“七級稅率表”中的含稅級距之內,假如超過納稅“臨界點”,就應當超過的部分下次發放。

·案例分析15

北京騰達食品的職工小李,月薪為3500元,公司準備給小李發放2012年年終獎18100元,請問該公司應當如何進行納稅籌劃使小李的個人所得稅更低?

(1)納稅籌劃前的稅負分析: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第9號)的規定,小李的年終獎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計算如下:

18100元除以12的商數所對應工資,薪金項目“七級稅率表”中稅率為10%,速算扣除系數為105,則小李的年終獎個人所得稅為18100×10%-105=1705元,實際得到的稅后獎金為18100元-1705元=16395元。

(2)納稅籌劃方案:

由于小李的年終獎18100除以12的商數為1508元超過了工資,薪金項目“七級稅率表”中的第一檔和第二檔含稅級距的臨界點1500元,使稅率從3%爬升到10%。為了降低稅負,必需降低稅率,則公司應給小李發年終獎18000元,剩下的100元以后月份發或不發。

(3)納稅籌劃后的稅負分析:

經過納稅籌劃,小李18000元的年終獎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計算如下:

18000除以12的商數所對應的稅率為3%,速算扣除系數為0,則小李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18000×3%-0=480元。實際得到的稅后獎金為18000-480=17520元。比納稅籌劃前多了17520-16395=1125元。

·案例分析16

假設張先生于2011年12月獲得年終獎金18500元,并發放當月工資3000元;李先生當月月工資同樣也為3000元,于年底獲得年終獎金19100元。請分析每個人的個人所得稅稅負。

依據當前年終獎金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張先生的個人所得稅:

[18500-(3500-3000)]÷12=1500,適用的稅率為3%,速算扣除數為0;

應納稅額=18000×3%-0=540元,張先生稅后所得為18500-540=17960元。

李先生的個人所得稅:

[19100-(3500-3000)]÷12=1550,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

應納稅額=[19100-(3500-3000)]×10%-105=1755,李先生的稅后所得為19100-1755=17345元。

張先生應發獎金低于李先生,但實際收入反而高于李先生。

全年一次性獎金臨界點節稅安排表(單位:元)

從以上圖中看出,“全年一次性獎金臨界點節稅安排表”看,新的“盲區”共有六個,分別是:[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0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

·二,股權轉讓的納稅籌劃分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7]63號)第二十六條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國稅函[2010]79號明確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安排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安排的金額。

[籌劃思路]

假如股東是企業或法人,則可以先將留存收益進行安排,降低凈資產,再轉讓,從而降低轉讓所得,減少企業所得稅。

·案例分析17

2012年6月16日,甲公司擬將其持有的乙公司60%的股權轉讓給丙公司,盼望取得收入600萬元,該項股權的計稅成本為350萬元。股權轉讓時,乙公司的全部者權益為1000萬元,其中稅后留存收益700萬元。從節稅的角度,甲公司應如何稅收籌劃?

(1)籌劃前的納稅分析

甲公司直接向丙公司轉讓其持有的乙公司60%的股權,轉讓價為600萬元,本方案下甲公司的納稅額為:

(600-350)×25%=62.5萬元。

(2)籌劃方案和籌劃后的納稅分析

甲公司先從乙公司安排股息300萬元,而后以300萬元的價格將所持股權轉讓給丙方。

本方案下甲公司股權轉讓所得為300-350=-50萬元,納稅額為0。

較之未籌劃之前相比,甲方的收入同為600萬元,但節約企業所得稅62.5萬元。

·案例分析18

A公司擁有B公司100%的股權,初始投資成本為100萬,B公司截止2010年6月底賬面凈資產200萬元,其中注冊資本100萬元,盈余公積30萬元,未安排利潤70萬元,現A公司按220萬元出售予境內C企業,應如何進行納稅籌劃使轉讓所得的稅負最低?

(1)納稅籌劃前的納稅分析

由于留存收益包括未安排利潤和盈余公積兩個部分,上述盈余公積30萬元,未安排利潤70萬元不得扣減。則A企業應確認財產轉讓所得120萬元(220-100),而不是20萬元(220-100-30-70)。企業轉讓股權所得的企業所得稅為120萬元×25%=30萬元。

上述股權轉讓好像產生重復征稅問題,盈余公積30萬元,未安排利潤70屬于稅后提取,已經繳納過企業所得稅,A公司轉讓股權時,確認股權轉讓所得,計入應納稅所得,對該部分重復征收企業所得稅。

(1)納稅籌劃思路和籌劃后的納稅分析

為避開重復征稅,可以先將留存收益進行安排,降低凈資產,再轉讓,從而降低轉讓所得。如A企業先將未安排利潤70萬元以股利形式分回,享受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收入,為免稅收入。企業再以150萬的價格轉讓,則股權轉讓所得50萬元(150-100),轉讓所得的企業所得稅為50萬元×25%=12.5萬元,及納稅籌劃前相比減少30-12.5=17.5萬元。

·三,預繳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籌劃

(一)法律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9]16號)第二條第(五)項第三款規定:仔細做好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調整工作;落實好企業所得稅行業征管操作指南;加強企業所得稅預繳管理,提高預繳稅款比例,力爭使預繳稅款占全年應繳稅款的70%以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題目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34號公告)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緣由未能和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供應當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p>

(二)籌劃方案

企業平常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假如稅額繳大,企業應當力爭限制企業所得稅預繳比例,力爭使預繳稅款占全年應繳稅款的70%以上,使多余的稅款留到企業匯算清繳期間進行清算,爭取資金的運用價值。

企業由于受任務或季節因素的影響,其收入存在肯定的不確定性,特殊是會出現上半年有收入,下半年沒有收入只有支出的狀況。由于發票已經開出了,確認了收入必需納稅,結果到年終發覺了企業多交稅了,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方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了,企業多繳納的稅收可以向當地的稅務主管當局申請退稅,但退稅手續困難而麻煩,在實踐當中頂多只能在下一年度預繳稅款時進行抵扣。在某種程度上占用了資金的運用價值。因此,可以在有收入的時期多列支一些費用,在沒有收入時期少列支一些費用,但總體不突破稅法規定的扣除標準。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企業在預繳中少繳的稅款不作為延期繳納稅款處理。

·四,巧簽經濟合同促降稅收成本

(一)分解合同中的銷售額或營業額以降低稅收負擔。營業稅納稅人有時可以在合同中把營業額進行分解,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增值稅納稅人在發生銷售行為時,也可以在簽定銷售合同時,把銷售額進行分解,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

·案例19:某展覽公司分解營業額的節稅分析

2012年4月份,某展覽公司在市展覽館舉辦產品推銷會,參展的客戶共有400家,共取得營業收入3500萬元。該展覽公司取得收入后,要支付給展覽館租金等費用1500萬元。請問應怎樣進行納稅籌劃使稅負更輕?

[分析]

(1)納稅籌劃前的稅負分析:

由于該展覽公司取得的收入屬于中介服務收入,應按“服務業”稅目計算繳納營業稅,其應繳納營業稅=3500×5%=175(萬元)。

(2)納稅籌劃方案:

該展覽公司在發出辦展通知時,可以規定參展的客戶分別交費,其中2000萬元服務收入匯到展覽公司,由展覽公司給客戶開具發票.另外1500萬元直接匯給展覽館,由展覽館給客戶開具發票。但是,改變收款模式可能會給展覽館增加收款工作,雙方可以洽談回報方式。

(3)納稅籌劃后的稅負分析:

經過納稅籌劃后,1500萬元營業額經過形式上的轉換則不須要繳納營業稅,該展覽公司只需就取得的供應服務的收入2000萬元繳稅,其應繳納營業稅:2000×5%=100(萬元)。在保證雙方收入不變,客戶和展覽館的稅負不變的前提條件下,該展覽公司可少繳納營業稅75(即175-100)萬元。

由此可知,對某些要支付租金的營業活動,可以通過分解應稅營業額。或者減少納稅環節,達到合法節約稅收之效。

·案例20:某房地產企業“售后返租”稅務規劃的節稅分析

南寧市某房地產公司擬開發一棟商業大樓,按工程進度大約在2012年12月完工,公司經過廣泛的市場調查及分析,準備實行售后返租的形式銷售。開發商承諾,購房者買房后,自買房后5年內每年可以得到房款7%的租金。開發商再將所售出的大樓,統一租賃給某商業集團,進行商業經營。開發商每年付購房者的租金為650萬元,開發商每年收到某商業集團付給的租金為700萬元。請問應怎樣進行稅務規劃,使該房地產公司的稅負最低?

(2)稅務規劃前的稅負分析

所謂“售后返租”,就是房地產開發商在銷售商品房給購房者時,同時及購房者簽訂該房的租賃合同。租賃合同中開發商承諾在購房后幾年內,賜予購房者固定租金,所購房屋由開發商統一經營。開發商一般會將已售出的房屋整體再租賃給另外的公司,進行商業經營。開發商收取租金后,再按合同約定的租金支付給購房者。

《商品房銷售管理方法》(建設部令第88號)中第十一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實行售后包租或者變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雖然有些房地產商說,“售后返租”銷售的是已竣工商品房,及客戶簽訂的是《利潤安排協議書》,沒有違規。但是現在開發商售房是以期房買賣為主的,這就意味著這種售房方式存在著肯定的法律風險;二是購房者收到開發商返還的租金及開發商收到的整體租賃單位的租金存在重復納稅的狀況,即對以上兩個環節的租金都要繳納營業稅。

此項售后返租業務產生的稅費(印花稅略不計)為:開發商每年就收到的租金需繳納營業稅為35萬元(700×5%),城建稅和教化費附加分別為3.5萬元,合計開發商收到的租金所產生的稅金為38.50萬元。而開發商付給購房者的租金650萬元,也須要受托代扣代繳相應的營業稅,房產稅,域建稅和教化費附加(或由購房者自行繳納)。其中,每年繳納營業稅為32.5萬元,城建稅和教化費附加合計為3.25萬元,繳納的房產稅為78萬元(650×12%)。

這種銷售形式存在著重復納稅的狀況,即開發商和購房者在收到租金時,都要繳納營業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供應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76號)規定:單位和個人將承租的場地,物品,設備等再轉租給他人的行為也是屬于租賃行為,應依據“服務業”稅目中的“租賃業”項目征收營業稅。

(3)稅務規劃方案

開發商成立一家物業管理公司。各購房者在購房時,由物業公司及購房者另外簽訂托付代理租房協議,而不是以開發商的名義及購房者簽訂租房合同。

(4)稅務規劃后的稅負分析

依據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第016號)第十九條規定:從事物業管理的單位,以及物業管理有關的全部收入減去代業主支付的水,電,燃氣以和代承租者支付的水,電,燃氣,房屋租金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因此,對于物業管理企業代收的房屋租金不征收營業稅,對其從事此項代理業務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當征收營業稅。

通過稅務規劃,可將收取的700萬元租金分解為代收的租金650萬元和代理手續費50萬元,物業公司可以僅就收到的代理手續費繳納營業稅和相關的城建稅和教化費附加,代收的租金不用納稅,則物業公司僅須要50萬元繳納相應的營業稅2.5萬元,城建稅和教化費附加0.25萬元,合計由此產生的稅金為2.75萬元,比由開發商及購房者直接簽訂租賃合同節約稅金35.75萬元。

(二)在合同中明確銷售產品的銷售方式(結算方式),實現增值稅的延期納稅。

納稅期的遞延也稱延期納稅,即允許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分期或延遲繳納稅款。稅款遞延的途徑是許多的。企業在生產和流通過程中,可依據國家稅法的有關規定,作出一些合理的稅收籌劃,盡量地延緩納稅,從而獲得節稅利益。

1,企業在產品銷售過程中,在應收貨款一時無法收回或部分無法收回的狀況下,可選擇賒銷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并在合同中肯定要約定貨款的收款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實行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基于此規定,企業在簽定經濟銷售合同時,可選擇賒銷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并在合同中肯定要約定貨款的收款日期。

·案例分析21

某家具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當月發生銷售家具業務5筆,共計應收貨款1800萬元(含稅價)。其中,3筆共計1000萬元,貨款兩清;一筆300萬元,兩年后一次付清;另一筆一年后付250萬元,一年半后付150萬元,余款100萬元兩年后結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實行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依據此規定,企業若全部實行直接收款方式,則應在當月全部計算銷售,在增值稅銷項稅額為261.54萬元[1800÷(1+17%)×17%];若對未收到款項的業務不記賬,則違反了稅法規定,少計了銷項稅額116.24萬元[800÷(1+17)×17%],屬于延期繳納稅款行為;

若對未收到的800萬元應收賬款分別在經濟銷售合同中約定貨款結算為采納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就可以起到延緩繳納增值稅,并收到免費運用稅款資金的功效。詳細銷項稅額和天數為(假設以月底發貨計算):

(300+100)÷(1+17%)×17%=58.12(萬元),天數為730天

150÷(1+17%)×17%=21.79(萬元),天數為548天

250÷(1+17%)×17%=36.32(萬元),天數為365天

毫無疑問,采納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可以為企業節約大量的流淌資金,節約銀行利息支出。

2,假如企業的產品銷售對象是商業企業,且有肯定的賒欠期限的狀況下,在銷售合同中可約定采納托付代銷結算方式處理銷售業務,依據實際收到的貨款分期計算銷項稅額,從而延緩納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三十八條第(五)項規定:“托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和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基于次規定,托付代銷商品是指托付方將商品交付給受托方,受托方依據合同要求,將商品出售后,開具銷貨清單,交給托付方,這時托付方才確認銷售收入的實現。

某造紙廠2010年5月向外地某紙張供應站銷售白版紙117萬元,貨款結算采納銷售后付款的形式。10月份匯來貨款30萬元。該企業應如何進行籌劃呢?

由于購貨企業是商業企業,并且貨款結算采納了銷售后付款的結算方式。因此可選擇托付代銷貨物的形式,按托付代銷結算方式進行稅務處理。

如按托付代銷處理,5月份可不計算銷項稅額,10月份按規定向代銷單位索取銷貨清單并計算銷項稅額:30÷(1+17%)×17%=4.36(萬元),對尚未收到銷貨清單的貨如不按托付代銷處理,則應計銷項稅額:117÷(1+17%)×17%=17(萬元)。如不進行會計處理申報納稅,則違反稅收規定。因此,此類銷售業務選擇托付代銷結算方式對企業最有利。

·五,企業經營中的流轉稅籌劃

企業經營中的流轉稅主要是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和關稅。流轉稅的特點是流轉環節越多,流轉稅就會越多,因此,要減少流轉稅的核心是盡量減少流轉環節。

當然,分解營業額,巧簽經濟合同,正確選擇促銷方式,銷售額和營業額分開核算,選擇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納稅義務時間也可以達到降低流轉稅的目的。

·案例23:改變業務流程節約稅收成本的分析

(1)案情介紹:

2012年1月1日,北京騰飛貨運用于出租的庫房有三棟,其房產原值為1600萬元,年租金收入為300萬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請問企業應當如何利用好閑置資源,使企業能夠保持較低的運行成本,降低稅收成本,又能依法納稅呢?

(2)改變業務流程前的稅收成本分析

北京騰飛貨運租金收入應納稅額合計為52.5萬元。其中:應納營業稅=300×5%=15(萬元);應納房產稅=300×12%=36(萬元)。應納城建稅,教化費附加=15×(7%+3%)=1.5(萬元)。由于房產稅,城建稅,教化費附加具有抵減企業所得稅的作用,即抵減企業所得稅52.5萬元×25%=13.13(萬元),實際應納稅額為52.5萬元-13.13萬元=38.37(萬元)。

(3)改變業務流程的方案設計

公司及客戶進行友好協商,接著利用庫房為客戶存放商品,但將租賃合同改為倉儲保管合同,增加服務內容,配備保管人員,為客戶供應24小時服務。假設供應倉儲服務的收入約為300萬元,收入不變。

(4)改變業務流程的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0號)第二條的規定,作為服務業的租賃業和倉儲業均應繳納營業稅,適用稅率相同,均為5%。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和有關政策法規規定:租賃業及倉儲業的計稅方法不同。房產自用的,其房產稅依照房產余值1.2%計算繳納,即:應納稅額=房產原值×(1-30%)×1.2%(注:房產原值的扣除比例各省,市,自治區可能略有不同);房產用于租賃的,其房產稅依照租金收入的12%計算繳納,即:應納稅額=租金收入金額×12%。

由于租賃房屋和自用房屋的房產稅的稅率是不一樣的,房產自用的房產稅比房產用于租賃的房產稅更低10倍,因此,變房屋租賃為庫房倉儲更省稅。

(5)改變業務流程后的稅收成本分析

經過改變業務流程后,北京騰飛貨運保管收入應納稅額為29.94萬元。其中:應納營業稅=300×5%=15(萬元);應納房產稅=1600×(1-30%)×1.2%=13.44(萬元);應納城建稅,教化費附加=15×(7%+3%)=1.5(萬元)。房產稅,城建稅,教化費附加抵減企業所得稅29.94萬元×25%=7.49(萬元),實際應納稅額為29.94萬元-7.49萬元=22.45(萬元)。

改變業務流程后,庫房倉儲比房屋租賃每年節稅38.37(萬元)-22.45(萬元)=15.92萬元。當然,由于庫房出租變為倉儲后,須增加保管人員,須要支付肯定費用,如保管人員的工資費用,辦公費用。納稅籌劃要考慮該筆費用和節約的稅的比較進行決策。但一般狀況下,即使要支付保管人員的工資費用,辦公費用。這些費用遠員低于每年節約的稅收。

·案例24:把資產(廠房)無償劃撥變為投資入股更節稅

甲公司是一家民營企業,主要經營范圍是倉儲,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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