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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商業銀行資本管理方法(征求看法稿)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目錄第一章 總則 5其次章 資本足夠率計算和監管要求 6第一節資本足夠率計算范圍 6其次節資本足夠率計算公式 8第三節資本足夠率監管要求 9第三章 資本定義 10第一節資本組成 10其次節資本扣除項 12第三節少數股東資本的處理 14第四節特殊規定 15第四章 信用風險加權資產計量 15第一節總體要求 15其次節權重法 16第三節內部評級法 20第五章 市場風險加權資產計量 24第一節總體要求 24其次節標準法 26第三節內部模型法 26第六章 操作風險加權資產計量 27第一節總體要求 27其次節基本指標法 28第三節標準法 29第四節高級計量法 30第七章 商業銀行內部資本足夠評估程序 30第一節總體要求 30其次節治理結構 31第三節風險評估 35第四節資本規劃 36第五節監測和報告 37第八章 監督檢查 39第一節監督檢查內容 39其次節監督檢查程序 40第三節其次支柱資本要求 42第四節監管措施 43第九章 信息披露 46第十章 附則 48

附件1資本工具合格標準附件2信用風險權重法表內資產風險權重、表外項目信用轉換系數及合格信用風險緩釋工具附件3信用風險內部評級法風險暴露分類標準附件4信用風險內部評級體系監管要求附件5信用風險內部評級法風險緩釋監管要求附件6專業貸款風險加權資產計量規則附件7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加權資產計量規則附件8資產證券化風險加權資產計量規則附件9市場風險標準法計量規則附件10市場風險內部模型法監管要求附件11操作風險資本計量監管要求附件12外部評級運用規范附件13資本計量高級方法驗證要求附件14商業銀行風險評估標準附件15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監督檢查附件16信息披露要求商業銀行資本管理方法總則為加強對商業銀行資本監管,促進商業銀行平安、穩健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方法。本方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和村鎮銀行。商業銀行資本應抵擋所面臨的各類風險,包括個體風險和系統性風險。商業銀行應達到本方法規定的資本足夠率監管要求。本方法中資本足夠率,是指商業銀行持有的符合本方法規定的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間的比率。一級資本足夠率,是指商業銀行持有的符合本方法規定的一級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間的比率。核心一級資本足夠率,是指商業銀行持有的符合本方法規定的核心一級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間的比率。商業銀行應依據本方法的規定計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資本足夠率。商業銀行資本足夠率計算應建立在充分計提貸款損失打算等各項損失打算的基礎之上,貸款損失打算應能夠充分抵擋貸款預期損失。商業銀行應依據本方法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架構和穩健的內部資本足夠評估程序。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依據本方法對商業銀行資本足夠率、資本管理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并依據監督檢查結果調整商業銀行資本足夠率監管要求。商業銀行應依據本方法披露資本足夠率信息。資本足夠率計算和監管要求第一節資本足夠率計算范圍商業銀行未并表資本足夠率的計算范圍應包括商業銀行境內外全部分支機構。并表資本足夠率的計算范圍原則上應包括商業銀行以及符合本方法規定的其干脆或間接投資的金融機構。商業銀行及被投資金融機構共同構成銀行集團。商業銀行計算并表資本足夠率,應將以下境內外被投資金融機構納入并表范圍:(一)商業銀行干脆擁有,或子公司擁有,或與其子公司共同擁有被投資機構50%以上表決權的被投資金融機構;(二)商業銀行擁有被投資金融機構50%以下(含)的表決權,但與被投資金融機構之間有下列狀況之一的,應當將其納入并表范圍:1.通過與其他投資者之間的協議,持有該金融機構50%以上的表決權;2.依據章程或協議,有權確定該金融機構的財務和經營政策;3.有權任免該金融機構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的多數成員;4.在被投資金融機構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占多數表決權。(三)在確定能否限制被投資金融機構時,應當考慮母銀行和子公司持有的被投資金融機構的當期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可執行的認股權證等潛在表決權因素,對于當期可以實現的潛在表決權,應當計入母銀行對被投資金融機構的表決權;(四)其他證據表明商業銀行實際限制被投資金融機構的狀況。限制,是指一個公司能夠確定另一個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據以從另一個公司的經營活動中獲得利益。對于商業銀行未持有多數股權或未限制的擔當有限責任的獨立法人金融機構,如依據風險相關性,其對銀行集團整體風險的影響程度,符合下列狀況時,商業銀行應將其納入并表資本足夠率計算范圍:(一)具有業務同質性的多個金融機構,雖然單個金融機構資產規模占銀行集團整體資產規模的比例較小,但該類金融機構總體風險足以對銀行集團的財務狀況及風險水平造成重大影響;(二)被投資金融機構所產生的合規風險、聲譽風險造成的危害和損失足以對銀行集團的聲譽造成重大影響。符合本方法第十二條、第十三規定,但不適用與商業銀行相當的資本足夠率監管規定的其他被投資的擔當有限責任的獨立法人金融機構,包括但不限于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公司、企業年金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不納入計算資本足夠率的計算范圍。對此類金融機構的投資按以下原則處理:(一)從銀行集團資產負債表中剝離此類金融機構的資產及負債;(二)從資本中扣除銀行集團在此類金融機構中的全部股本及其他監管資本投資;(三)從資本中扣除此類金融機構的資本缺口。商業銀行持有被投資金融機構50%以上表決權或擁有被投資金融機構的限制權,但被投資金融機構處于以下狀態之一的,可不列入并表范圍:(一)已關閉或已宣布破產;(二)因終止而進入清算程序;(三)受所在國外匯管制及其他突發事務的影響、資金調度受到限制的境外被投資金融機構。計算未并表資本足夠率時,商業銀行應從資本中扣除其對符合本方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定的金融機構的資本投資。若這些金融機構存在資本缺口,還應扣除相應的資本缺口。商業銀行應依據本方法制定并表和未并表資本足夠率計算規則。未經銀監會批準,商業銀行不得調整并表和未并表資本足夠率計算范圍。銀監會有權依據商業銀行及其附屬機構股權結構變動、業務類別及風險狀況確定和調整并表資本足夠率的計算范圍。其次節資本足夠率計算公式商業銀行資本足夠率計算公式:商業銀行資本包括核心一級資本、其他一級資本和二級資本。商業銀行應依據本方法第三章的規定計算各級資本和扣除項。商業銀行風險加權資產包括信用風險加權資產、市場風險加權資產和操作風險加權資產。商業銀行應依據本方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的規定分別計算信用風險加權資產、市場風險加權資產和操作風險加權資產。第三節資本足夠率監管要求商業銀行資本足夠率監管要求包括最低資本要求、儲備資本和逆周期資本要求、附加資本要求以及其次支柱資本要求。商業銀行資本足夠率在任何時點上均不得低于最低資本要求:(一)核心一級資本足夠率不得低于5%;(二)一級資本足夠率不得低于6%;(三)資本足夠率不得低于8%。商業銀行應在最低資本要求的基礎上計提儲備資本。儲備資本要求為風險加權資產的2.5%,由核心一級資原來滿意。特定狀況下,商業銀行應在最低資本要求和儲備資本要求之上計提逆周期資本。逆周期資本要求為風險加權資產的0-2.5%,由核心一級資原來滿意。逆周期資本要求的計提與釋放規則由銀監會另行規定。除本方法其次十三條和其次十四條規定的最低資本要求、儲備資本和逆周期資本要求外,系統重要性銀行還應計提附加資本。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為風險加權資產的1%,由核心一級資原來滿意。若國內銀行被認定為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所適用的附加資本要求不得低于巴塞爾委員會的統一規定。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認定標準由銀監會另行規定。除本方法其次十三條、其次十四條和其次十五條規定的資本要求以外,銀監會可在其次支柱框架下提出更審慎的資本要求,確保資本充分覆蓋風險,包括:(一)依據風險推斷并基于肯定規則,銀監會針對部分資產組合提出的特定資本要求;(二)依據監督檢查結果,銀監會針對單家銀行提出的特定資本要求。除上述資本足夠率監管要求外,商業銀行還應滿意杠桿率監管要求。杠桿率的計算規則和監管要求由銀監會另行規定。資本定義第一節資本組成商業銀行發行的各級資本工具應分別滿意本方法附件1的合格標準。核心一級資本包括:合格的實收資本或一般股;資本公積,應進行以下調整:1.扣除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中的股權類和債券類的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凈利得;2.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中的貸款和應收款項的公允價值變動未實現部分累計為凈利得的,應扣除;為凈損失的,應加回;3.現金流套期有效部分中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工具公允價值變動累計為凈利得的,應扣除;為凈損失的,應加回;4.扣除固定資產重估儲備(不包括非自用不動產);5.扣除將可轉換債券中可轉換權分拆確認為權益的部分。盈余公積;一般風險打算;未安排利潤,應進行以下調整:1.扣除交易性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未實現累計凈利得(考慮稅收影響后);2.若運用公允價值選擇權的金融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未實現部分為凈利得的(考慮稅收影響后),應扣除;為凈損失的(考慮稅收影響后),應加回;3.扣除當期利潤中預料安排但實際尚未安排的利潤。少數股東資本可計入部分;外幣報表折算差額。其他一級資本包括:合格的其他一級資本工具及其溢價;少數股東資本可計入部分。二級資本包括:合格的二級資本工具及其溢價;超額貸款損失打算:1.商業銀行采納權重法計算信用風險加權資產的,超額貸款損失打算(超過150%貸款撥備覆蓋率的部分)可計入二級資本,但計入部分不得超過對應貸款信用風險加權資產的1.25%;2.商業銀行采納內部評級法計算信用風險加權資產的,超額貸款損失打算(超過預期損失的部分)可計入二級資本,但計入部分不得超過對應貸款信用風險加權資產的0.6%。少數股東資本可計入部分;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中的股權類、債券類的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未實現凈利得的50%;固定資產重估儲備(不包括非自用不動產)的70%;交易性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未實現累計凈利得(考慮稅收影響后)。其次節資本扣除項在計算資本足夠率時,商業銀行應從核心一級資本中全額扣除以下項目:商譽;其他無形資產(土地運用權除外);非短暫性因素引起的凈遞延稅資產;貸款損失打算缺口,包括:1.商業銀行采納權重法計算貸款信用風險加權資產的,相應貸款損失打算低于150%貸款撥備覆蓋率的缺口;2.商業銀行采納內部評級法計算貸款信用風險加權資產的,相應貸款損失打算低于預期損失的缺口。與資產證券化銷售相關的收益;養老金資產抵扣遞延稅負債后的凈額;干脆或間接持有本銀行的股票;銀監會認為須要扣除的其他項目。商業銀行之間通過協議相互持有的各級資本工具,或銀監會認定為虛增資本的各級資本投資,應從相應監管資本中對應扣除。對應扣除是指從銀行自身相應層級資本中全額扣除,即核心一級資本投資從自身核心一級資本中扣除,其他一級資本投資從自身其他一級資本中扣除,二級資本投資從自身二級資本中扣除。假如銀行自身某一級資本凈額小于應扣除數額,缺口部分應從更高級的資本凈額中扣除。商業銀行對金融機構的非大額少數資本投資,金額合計超出本行核心一級資本凈額10%的部分,應從相應監管資本中對應扣除。非大額少數資本投資是指商業銀行對金融機構各級資本投資占該被投資金融機構一般股資本的10%(不含)以下,且不符合本方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資本投資。商業銀行對金融機構的大額少數資本投資中,核心一級資本投資合計超過本行核心一級資本凈額10%的部分應從銀行核心一級資本中扣除。商業銀行對金融機構的大額少數資本投資中,其他一級資本投資和二級資本投資應全額從相應層級監管資本中對應扣除。大額少數資本投資是指商業銀行對金融機構各級資本投資占該被投資金融機構一般股資本的10%(含)以上,且不符合本方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資本投資。不依靠于銀行將來盈利、由短暫性因素引起的遞延所得稅凈資產,超出本行核心一級資本凈額10%的部分從核心一級資本中扣除。依據本方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未在商業銀行核心一級資本中扣除的對金融機構的大額少數資本投資和短暫性因素引起的凈遞延稅資產,合計金額不得超過本行核心一級資本凈額的15%。第三節少數股東資本的處理核心一級資本中少數股東資本計算方法附屬公司核心一級資本中少數股東資本用于滿意核心一級資本最低要求和儲備資本要求的部分,可以納入并表核心一級資本。最低要求和儲備資本要求是下面兩項中較小者:1.附屬公司核心一級資本最低要求加儲備資本要求;2.母公司并表核心一級資本最低要求與儲備資本要求歸屬于附屬公司的部分。其他一級資本中少數股東資本計算方法附屬公司一級資本中少數股東資本用于滿意一級資本最低要求和儲備資本要求的部分,扣除已納入并表核心一級資本的部分后,剩余部分可以納入并表其他一級資本。最低要求和儲備資本要求是下面兩項中較小者:1.附屬公司一級資本最低要求加儲備資本要求;2.母公司并表一級資本最低要求與儲備資本要求歸屬于附屬公司的部分。二級資本中少數股東資本計算方法附屬公司總資本中少數股東資本用于滿意總資本最低要求和儲備資本要求的部分,扣除已納入并表一級資本的部分后,剩余部分可以納入并表二級資本。最低要求和儲備資本要求是下面兩項中較小者:1.附屬公司總資本最低要求加儲備資本要求;2.母公司并表總資本最低要求與儲備資本要求歸屬于附屬公司的部分。第四節特殊規定商業銀行發行的二級資本工具如有確定到期日,則該二級資本工具及其溢價在距到期日前最終五年,其可計入二級資本的金額,應按100%、80%、60%、40%、20%的比例逐年減計。本方法發布前商業銀行發行的不合格的二級資本工具,從2013年1月1日起計入監管資本的數量按年遞減10%,2022年1月1日起不再計入監管資本。本方法發布后商業銀行發行的不合格二級資本工具將不再計入監管資本。信用風險加權資產計量第一節總體要求商業銀行可采納權重法或內部評級法計量信用風險加權資產。商業銀行采納內部評級法計量信用風險加權資產,應符合本方法的規定,并經銀監會核準。內部評級法未覆蓋的風險暴露應采納權重法計量信用風險加權資產。未經銀監會批準,商業銀行不得變更信用風險加權資產計量方法。商業銀行申請采納內部評級法計算信用風險加權資產的,提交申請時內部評級法資產覆蓋率應當不低于50%,并應在三年過渡期內達到80%。內部評級法資產覆蓋率=按內部評級法計算的風險加權資產/(按內部評級法計算的風險加權資產+按權重法計算的內部評級法未覆蓋信用風險暴露的風險加權資產)×100%權重法下各類表內資產風險權重、表外項目信用轉換系數以及合格信用風險緩釋工具見附件2。商業銀行采納內部評級法應滿意本方法規定的銀行賬戶信用風險暴露分類標準及內部評級體系監管要求,具體見附件3和附件4。商業銀行采納內部評級法計算信用風險加權資產,可以依據附件5的規定審慎考慮信用風險緩釋工具風險抵補作用。商業銀行可以采納監管映射法計算專業貸款信用風險加權資產,計算方法見附件6。商業銀行應單獨計算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加權資產,計算方法見附件7。商業銀行應單獨計算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信用風險加權資產,計算方法見附件8。其次節權重法權重法下信用風險加權資產為銀行賬戶表內資產信用風險加權資產與表外項目信用風險加權資產之和。表內資產信用風險加權資產為各類表內資產扣除相應的貸款損失專項打算或減值打算后,與對應風險權重的乘積。表外項目信用風險加權資產為表外項目名義本金扣除相應的減值打算后,乘以對應信用轉換系數,獲得等同于表內資產的風險資產,再按表內資產信用風險加權資產的計算規則計量信用風險加權資產。現金及現金等價物的風險權重為0%。商業銀行對境外主權和金融機構債權的風險權重,以相應國家或地區的外部信用評級結果為基準。(一)對其他國家或地區政府及其中心銀行的債權,該國家或地區的評級為AA-(含AA-)以上的,風險權重為0%;AA-以下,A-(含A-)以上的,風險權重為20%;A-以下,BBB-(含BBB-)以上的,風險權重為50%;BBB-以下,B-(含B-)以上的,風險權重為100%;B-以下的,風險權重為150%;未評級的,風險權重為100%。(二)對境外商業銀行的債權,注冊地所在國或地區的評級為AA-(含AA-)以上的,風險權重為25%;AA-以下,A-(含A-)以上的,風險權重為50%;A-以下,B-(含B-)以上的,風險權重為100%;B-以下的,風險權重為150%;未評級的,風險權重為100%。(三)對境外其他金融機構的債權的風險權重為100%。對多邊開發銀行、國際清算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的債權的風險權重為0%。對我國中心政府和中國人民銀行的債權的風險權重為0%。對我國政策性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為0%。對我國其他商業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為25%。商業銀行持有我國其他商業銀行的次級債權(未扣除部分)的風險權重為100%。對我國中心政府投資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而定向發行的債券的風險權重為0%。對我國中心政府投資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其他債權的風險權重為100%。對我國其他金融機構的債權的風險權重為100%。對一般企業的債權的風險權重為100%。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微小企業債權的風險權重為75%:(一)企業符合國家相關部門規定的微小企業認定標準;(二)商業銀行對單家企業(或企業集團)的授信總額不超過500萬元;(三)商業銀行對此類債權采納組合方式進行管理。商業銀行對個人債權的風險權重:(一)用于購買首套房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風險權重為45%;(二)用于購買其次套房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風險權重為60%;(三)對已抵押房產,在購房人沒有全部歸還貸款前,商業銀行以再評估后的凈值為抵押追加貸款的,追加部分的風險權重為150%;(四)對個人其他債權的風險權重為75%。租賃業務的租賃資產余值的風險權重為100%,租賃業務形成的應收賬款依據貸款的方式處理。下列資產適用250%風險權重:(一)未扣除的金融機構股權風險暴露;(二)未扣除的凈遞延稅資產。對工商企業股權風險暴露的風險權重:(一)商業銀行被動持有的對工商企業股權風險暴露的風險權重為400%;(二)商業銀行因政策性緣由并經國務院特殊批準的對工商企業股權風險暴露的風險權重為400%;(三)商業銀行持有的對工商企業其他股權風險暴露的風險權重為1250%。非自用不動產的風險權重為1250%。商業銀行其他資產的風險權重為100%。商業銀行各類表外項目的信用轉換系數如下:(一)等同于貸款的授信業務的信用轉換系數為100%;(二)原始期限不超過1年和1年以上的貸款承諾的信用轉換系數分別為20%和50%,可隨時無條件撤銷的貸款承諾的信用轉換系數為0%;(三)未運用的信用卡授信額度的信用轉換系數為50%;(四)票據發行便利和循環認購便利的信用轉換系數為50%;(五)銀行借出的證券或用作抵押物的證券,包括回購交易中的證券借貸(如回購/逆回購、證券借出/證券借入交易),信用轉換系數為100%;(六)與貿易干脆相關的短期或有項目,信用轉換系數為20%;(七)與交易干脆相關的或有項目,信用轉換系數為50%;(八)信用風險仍在銀行的資產銷售與購買協議,信用轉換系數為100%;(九)其他表外項目的信用轉換系數均為100%。商業銀行計算信用風險加權資產時,可考慮合格質物質押和合格保證主體供應保證的風險緩釋作用。合格質物質押的貸款,取得與質物相同的風險權重,或取得對質物發行人或承兌人干脆債權的風險權重。部分質押的貸款,受質物愛護的部分獲得相應的較低風險權重。合格保證主體供應全額保證的貸款,取得對保證人干脆債權的風險權重。部分保證的貸款,被保證部分獲得相應的較低風險權重。質物和保證主體擔保期限短于被擔保債權期限的,不具備風險緩釋作用。第三節內部評級法商業銀行應對銀行賬戶信用風險暴露進行分類,至少分為下列六類:(一)主權風險暴露;(二)金融機構風險暴露,包括銀行類金融機構風險暴露和非銀行類金融機構風險暴露;(三)公司風險暴露,包括中小企業風險暴露、專業貸款和一般公司風險暴露;(四)零售風險暴露,包括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合格循環零售風險暴露和其他零售風險暴露;(五)股權風險暴露;(六)其他風險暴露,包括購入應收款及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主權風險暴露、金融機構風險暴露和公司風險暴露統稱為非零售風險暴露。主權、金融機構、公司、零售風險暴露風險加權資產的計量。(一)未違約風險暴露的風險加權資產計量規則未違約的主權、金融機構、公司風險暴露的風險加權資產計算基于單筆信用風險暴露的違約概率(PD)、違約損失率(LGD)、違約風險暴露(EAD)、相關性(R)以及有效期限(M)。未違約零售類風險暴露的風險加權資產計算基于單個資產池風險暴露的違約概率、違約損失率、違約風險暴露和相關性。1.計算信用風險暴露的相關性(1)一般公司風險暴露(2)金融機構風險暴露(3)中小企業風險暴露S為中小企業在報告期的年度銷售額,單位為千萬人民幣,低于3千萬人民幣的依據3千萬人民幣來處理。(4)零售風險暴露個人住房抵押貸款,Rr1=0.15合格循環零售貸款,Rr2=0.04其他零售貸款,2.計算期限調整因子期限調整因子為其中,3.計算信用風險暴露的資本要求(K)(1)非零售風險暴露(2)零售風險暴露4.計算信用風險暴露的風險加權資產(RWA)RWA=K×12.5×EAD(二)違約風險暴露的風險加權資產計量規則K= Max[0,(LGD-EL)]RWA=K×12.5×EAD其中,EL為預期損失,是指考慮經濟環境、法律地位等條件下已違約風險暴露的預期損失最大估計值。風險參數的確定(一)違約概率1.公司、金融機構和零售風險暴露的違約概率為商業銀行內部估計的1年期違約概率與0.03%中的較大值;2.主權風險暴露的違約概率為商業銀行內部估計的1年期違約概率;3.對于供應合格保證和信用衍生工具的風險暴露,商業銀行可以實行保證人違約概率替代債務人違約概率。(二)違約損失率1.初級內部評級法下非零售風險暴露的違約損失率沒有合格抵質押品的高級債權和次級債權的違約損失率分別為45%和75%。對于供應合格抵質押品的高級債權和從屬于凈額結算主協議的回購交易,商業銀行可以依據風險緩釋效應調整違約損失率。2.高級內部評級法下非零售風險暴露的違約損失率商業銀行應采納內部估計的單筆違約損失率。3.零售風險暴露的違約損失率商業銀行應采納內部估計的零售資產池的違約損失率。(三)違約風險暴露違約風險暴露應不考慮專項打算和部分核銷的影響。表內資產的違約風險暴露不應低于以下兩項之和:(1)暴露被完全沖銷后,銀行監管資本下降的數量;(2)各項專項打算金和部分核銷的數量。假如商業銀行估計的違約風險暴露超過(1)、(2)兩項之和,超過部分可視為折扣。風險加權資產的計算不受該折扣的影響,但比較預期損失和合格打算金時,可將該折扣納入打算金。1.初級內部評級法下非零售風險暴露的違約風險暴露對于表內資產,應按風險暴露名義本金計算違約風險暴露,但可以考慮合格凈額結算的風險緩釋效應。對于表外項目,貸款承諾、票據發行便利、循環認購便利的信用轉換系數為75%,對于可無條件隨時取消的貸款承諾,信用轉換系數為0%。其他各類表外項目的信用轉換系數依據本方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2.高級內部評級法下非零售風險暴露的違約風險暴露商業銀行應采納內部估計的非零售違約風險暴露。本方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信用轉換系數為100%的表外項目,應運用100%的信用轉換系數估計違約風險暴露。3.零售風險暴露的違約風險暴露商業銀行應采納內部估計的零售違約風險暴露。對于表外項目的零售風險暴露,商業銀行應依據內部估計的信用轉換系數計算違約風險暴露。(四)有效期限1.商業銀行實施初級內部評級法的,除回購類型交易的有效期限為0.5年之外,非零售風險暴露的有效期限為2.5年。2.商業銀行實施高級內部評級法的,應采納內部估計的有效期限,但最長不超過5年。對中小企業風險暴露可以采納2.5年的平均期限。市場風險加權資產計量第一節總體要求本方法所稱市場風險是指因市場價格(利率、匯率、股票價格和商品價格)的不利變動而使銀行表內和表外業務發生損失的風險。市場風險資本計量應覆蓋商業銀行交易賬戶的利率風險和股票風險,以及交易賬戶和銀行賬戶的匯率風險和商品風險等四大類別的市場風險。商業銀行的結構性外匯風險暴露不在市場風險資本計量范圍之內。本方法所稱交易賬戶包括為交易目的或規避交易賬戶其他項目的風險而持有的金融工具和商品頭寸。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頭寸是指短期內有目的地持有以便出售,或從實際或預期的短期價格波動中獲利,或鎖定套利的頭寸,包括自營業務、做市業務和為執行客戶買賣托付的代客業務而持有的頭寸。商業銀行應制定清楚的銀行賬戶和交易賬戶劃分標準,明確納入交易賬戶的金融工具和商品頭寸以及金融工具和商品頭寸在銀行賬戶和交易賬戶間劃轉的條件,并確保執行的一樣性。交易賬戶中的金融工具和商品頭寸除應符合本方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外,原則上還應滿意以下條件:(一)在交易方面不受任何限制,原則上可以隨時平盤;(二)能夠完全對沖以規避風險;(三)能夠精確估值;(四)能夠進行主動的管理。商業銀行可以采納標準法或內部模型法計量市場風險資本要求。商業銀行采納內部模型法計量市場風險資本要求,應符合本方法附件10的規定,并經銀監會核準。未經銀監會批準,商業銀行不得變更市場風險資本計量方法。內部模型法未覆蓋全部市場風險類別的,經銀監會核準,商業銀行可以組合采納內部模型法和標準法計量市場風險資本要求,但銀行集團內部同一機構不得對同一市場風險類別運用兩種方法計算市場風險資本要求。商業銀行申請采納內部模型法計算市場風險資本要求的,提交申請時內部模型法覆蓋率應當不低于50%,并應在三年過渡期內達到90%。內部模型法覆蓋率=按內部模型法計算的資本要求/(按內部模型法計算的資本要求+按標準法計算的資本要求)×100%商業銀行市場風險加權資產為市場風險資本要求的12.5倍,即:市場風險加權資產=市場風險資本要求×12.5其次節標準法商業銀行采納標準法,應分別計算利率風險、匯率風險、商品風險和股票風險四大類別風險的市場風險資本要求,并單獨計算以上述四類風險為基礎的相關期權風險的市場風險資本要求,計算規則見本方法附件9。市場風險資本要求為利率風險、匯率風險、商品風險、股票風險和相關期權風險的市場風險資本要求之和。其中,利率風險資本要求和股票風險資本要求為一般市場風險資本要求和特定風險資本要求之和。第三節內部模型法商業銀行采納內部模型法,應制定完整、全面的市場風險計量方法,確保全面、精確地識別主要風險因素,以精確計量市場風險資本要求。商業銀行采納內部模型法的,其一般市場風險資本要求為一般風險價值與壓力風險價值之和,即:K=Max(VaRt-1,m×VaRavg)+Max(sVaRt-1,3×sVaRavg)其中:(一)VaR為一般風險價值,其數值為以下兩項中的較大值:1.依據內部模型計算的上一交易日的風險價值(VaRt-1);2.最近60個交易日風險價值的平均值(VaRavg)乘以乘數因子(m)。乘數因子為最小乘數和附加因子之和,最小乘數為3,附加因子依據返回檢驗的突破次數確定。(二)sVaR為壓力風險價值,其數值為以下兩項中的較大值:1.依據內部模型計算的上一交易日的壓力風險價值(sVaRt-1);2.最近60個交易日壓力風險價值的平均值(sVaRavg)乘以3。商業銀行運用內部模型計量特定風險資本要求的,應運用內部模型計量新增風險資本要求。商業銀行對交易賬戶新增風險資本要求的計量應符合本方法附件10的規定。內部模型未達到計量特定市場風險要求合格標準的,或內部模型未覆蓋新增風險的,應按標準法計算特定市場風險資本要求。操作風險加權資產計量第一節總體要求本方法所稱的操作風險是指由不完善或有問題的內部程序、員工和信息科技系統,以及外部事務所造成損失的風險,包括法律風險,但不包括策略風險和聲譽風險。商業銀行可采納基本指標法、標準法或高級計量法計量操作風險資本要求。商業銀行采納標準法或高級計量法計量操作風險資本要求,應符合本方法附件11的規定,并經銀監會核準。未經銀監會批準,商業銀行不得變更操作風險資本計量方法商業銀行操作風險加權資產為操作風險資本要求的12.5倍,即:操作風險加權資產=操作風險資本要求×12.5其次節基本指標法商業銀行采納基本指標法,以總收入作為其操作風險暴露指標,并應依據以下公式計量操作風險資本要求:其中:KBIA為商業銀行用基本指標法計算的操作風險資本要求;GI為過去三年中每年正的總收入,總收入為凈利息收入和凈非利息收入之和。總收入范圍參照本方法附件11的規定;n為過去三年中總收入為正的年數;α為18%。第三節標準法商業銀行采納標準法,應將其業務劃分為公司金融、交易和銷售、零售銀行、商業銀行、支付和清算、代理服務、資產管理、零售經紀和其他業務等9個業務條線。業務條線的劃分應符合本方法附件11的規定。商業銀行采納標準法,應依據以下公式計量操作風險資本要求:KTSA={1-3Max[(GI1-9×1-9),0]}/3其中:KTSA為商業銀行用標準法計算的操作風險資本要求;{1-3max[(GI1-9×1-9),0]}/3的含義是前三年操作風險監管資本的算術平均數;max[(GI1-9×1-9),0]的含義是當年的操作風險資本要求為負數的,用零表示;GI1-9為各業務條線當年的總收入,總收入為凈利息收入和凈非利息收入之和。總收入范圍與基本指標法規定的總收入范圍相同;1-9為各業務條線對應的系數。各業務條線對應的系數如下:(一)零售銀行業務條線、資產管理業務條線和零售經紀業務條線的系數為12%;(二)商業銀行業務條線和代理服務業務條線的系數為15%;(三)公司金融業務條線、支付和清算業務條線、交易和銷售業務條線以及其他業務條線的系數為18%.第四節高級計量法商業銀行采納高級計量法,可依據業務性質、規模和產品困難程度以及風險管理水平自行選擇操作風險計量模型,可選用的計量模型包括內部度量模型、損失分布模型、打分卡模型及其他模型等。用于計量操作風險資本要求的模型的置信度應為99.9%,觀測期為1年。商業銀行采納高級計量法,其建模應基于內部損失數據、外部損失數據、情景分析以及業務經營環境和內部限制因素四項要素。商業銀行用于建模的內部損失數據應充分反映本行操作風險實際狀況。商業銀行內部資本足夠評估程序第一節總體要求商業銀行應建立完善的全面風險管理框架和穩健的內部資本足夠評估程序,明確風險治理結構,審慎評估各類主要風險,評估資本足夠水平和資本質量,制定資本規劃和資本足夠率管理支配,確保資本水平能夠有效抵擋其所面臨的主要風險,滿意業務發展戰略的須要。商業銀行的內部資本足夠評估程序應實現以下目標:(一)確保主要風險得到充分識別、計量或評估、監測和報告;(二)確保資本水平與風險偏好和風險管理水平相適應;(三)確保資本規劃與銀行經營狀況、風險改變趨勢和長期發展戰略相匹配。商業銀行應將壓力測試作為內部資本足夠評估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壓力測試應覆蓋各業務條線所面臨的主要風險,并應充分考慮經濟周期對風險和資本足夠率的影響。商業銀行應結合壓力測試結果確定內部資本足夠率目標。商業銀行應制定合理的薪酬政策,確保薪酬政策與長期資本水平和財務穩健性保持一樣,相關薪酬支配應反映經風險調整的全行長期收益。商業銀行應設定合理的薪酬發放機制,適當推延發放時間,反映風險在不同時間跨度的表現特點。商業銀行不得對風險滯后顯現的項目提前發放嘉獎。商業銀行應至少每年一次實施內部資本足夠評估程序,在銀行經營狀況、風險狀況和外部環境發生重大改變時,應剛好進行調整和更新。其次節治理結構商業銀行董事會擔當本行資本管理的最終責任,履行以下職責:(一)設定與銀行發展戰略和外部環境相適應的風險偏好和資本足夠目標,審批銀行內部資本足夠評估程序,確保資本有效覆蓋主要風險;(二)審批資本管理制度,確保資本管理政策和限制措施有效落實;(三)監督內部資本足夠評估程序的全面性、精確性、前瞻性、有效性和執行狀況;(四)審批并監督資本規劃的實施,滿意銀行持續經營和應急性資本補充須要;(五)每年至少一次審批資本足夠率管理支配,審議資本足夠率管理報告、內部資本足夠評估報告,聽取對資本足夠率管理和內部資本評估程序執行狀況的審計報告;(六)審批公開信息披露內容、披露過程及相關內部政策,定期公開披露資本足夠率相關信息,保證報告或披露信息的真實、精確和完整;(七)確保商業銀行有足夠的資源獨立、有效地開展資本管理工作。實施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商業銀行,除本方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外,董事會還需審批本行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管理體系實施規劃和重大管理政策,監督高級管理層制定并實施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管理政策和流程,確保商業銀行有足夠資源支持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管理體系的運行。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負責依據業務戰略和風險偏好組織實施資本管理工作,確保資本與業務發展和風險水平相適應,落實各項監控措施,并履行以下職責:(一)制訂并組織執行資本管理的規章制度;(二)制訂并組織實施內部資本足夠評估程序,建立健全評估框架、流程和管理制度,確保評估工作與商業銀行全面風險管理、經濟資本計量及安排等保持一樣;(三)明確資本管理和風險管理等部門在內部資本足夠評估工作中的職責,加強對內部資本足夠評估程序的檢查;(四)制訂和組織實施資本規劃和資本足夠率管理支配,包括風險加權資產限制方案;(五)定期和不定期評估資本足夠率,向董事會報告資本足夠率水平、資本足夠率管理狀況和內部資本足夠評估結果;(六)采納計量模型進行內部資本足夠評估的銀行,高級管理層應定期評估方法和工具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并定期聽取計量模型驗證工作的具體匯報;(七)組織開展壓力測試,參加壓力測試目標、方案及重要假設的確定,推動壓力測試結果在風險評估和資本規劃中的運用,確保資本應急補充機制的有效性;(八)組織內部資本足夠評估信息管理系統的開發和維護工作,確保信息管理系統能剛好、精確供應評估所需信息。實施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商業銀行,除本方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以外,其高級管理層還需履行資本計量高級方法體系建設、驗證和持續完善優化職責。商業銀行監事會應對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在資本管理和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管理中的履職狀況進行監督評價,并每年至少一次向股東大會報告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在資本管理中的履職狀況。商業銀行應指定資本管理部門,履行以下資本管理職責:(一)制訂資本總量、結構和質量管理支配,編制并實施資本規劃和資本足夠率管理支配,向高級管理層報告資本規劃和資本足夠率管理支配執行狀況;(二)持續監控并定期測算資本足夠率水平,開展資本足夠率壓力測試;(三)建立內部資本計量、配置和風險調整資本收益的評價管理體系,并推廣應用于銀行內部績效考核、產品定價等管理領域;(四)建立資本應急補充機制,參加或組織實施資本籌集;(五)編制或參加編制資本足夠率信息披露文件。實施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銀行應指定風險管理部門,履行以下職責:(一)設計、實施、監控和維護資本計量高級方法;(二)健全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管理機制;(三)編寫并向高級管理層提交資本計量高級方法計量結果和管理狀況報告;(四)組織開展各類風險壓力測試。實施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銀行應指定驗證管理部門負責實施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驗證工作。驗證管理部門應獨立于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開發和運行部門。商業銀行應明確內部審計部門在資本管理中的職責。內部審計部門應履行以下職責:(一)檢查資本管理的治理結構和相關部門職責履行狀況,評估相關人員的專業技能及資源充分性;(二)每年至少一次檢查內部資本足夠評估程序相關政策和執行狀況;(三)每年至少一次評估資本規劃的執行狀況;(四)每年至少一次評估資本足夠率管理支配的執行狀況;(五)檢查資本管理的信息系統和數據管理的合規性和有效性;(六)對實施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銀行,應評估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適用性和有效性,檢查計量結果的牢靠性和精確性,檢查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驗證政策和程序,評估驗證工作的獨立性和有效性;(七)向董事會提交資本足夠率管理審計報告、內部資本足夠評估程序執行狀況審計報告、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管理審計報告。實施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銀行,其資本管理部門、風險管理部門、驗證管理部門、內部審計部門應相互獨立。第三節風險評估商業銀行應依據本方法的要求,在銀行全面風險管理框架基礎上設立主要風險的識別和評估標準,確保主要風險得到正確的識別和監測。主要風險應包括可能導致重大損失的單一風險,以及獨立評估顯示單一風險程度不高、但與其他風險相互作用可能導致重大損失的風險。風險評估應至少覆蓋以下各類風險:(一)本方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中涉及且已覆蓋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二)本方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中涉及但沒有完全覆蓋的風險,包括集中度風險、剩余操作風險等;(三)本方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中未涉及的風險,包括銀行賬戶利率風險、流淌性風險、聲譽風險、戰略風險和對商業銀行有實質性影響的其他風險;(四)外部經營環境改變引發的風險。商業銀行應有效評估和管理各類主要風險。(一)對能夠量化的風險,商業銀行應開發和完善風險計量技術,確保風險計量的一樣性、客觀性和精確性,并在此基礎上加強對相關風險的緩釋、限制和管理。(二)對尚難量化的風險,商業銀行應建立風險識別、監測、限制和報告機制,確保相關風險得到有效管理。商業銀行加總各類風險時應充分考慮集中度風險及風險之間的相互傳染。商業銀行若考慮風險相關性和分散化效應,應基于長期實證數據,數據視察期應至少覆蓋一個完整的經濟周期。視察期不能滿意上述要求的,商業銀行應對總體風險計量方法和假設可能存在的局限性進行審慎性調整。商業銀行應采納多種方法加總風險,并推斷加總結果的合理性和審慎性。商業銀行所采納的風險加總方法,應至少包括基于對單個風險的定義和計量結果加總風險,并協調各類風險的計量參數和計量范圍,確保加總結果的合理性。第四節資本規劃商業銀行應依據風險評估結果,評估銀行資本足夠水平。商業銀行應制定資本規劃,綜合考慮當前及將來的資本需求、監管要求和資本可獲得性,確保資本水平持續滿意監管要求。資本規劃應至少設定內部資本足夠率三年目標。商業銀行制定資本規劃,應確保目標資本水平與業務發展戰略、風險偏好、風險管理水平和外部經營環境相適應,兼顧短期和長期資本需求,并考慮各種資本補充來源的長期可持續性。商業銀行制定資本規劃,應審慎估計資產質量、利潤增長及資本市場的波動性,充分考慮對銀行資本水平可能產生重大負面影響的因素,包括或有風險暴露,嚴峻且長期的市場衰退,以及突破風險承受實力的其他事務。商業銀行應優先考慮補充核心一級資本,應將增加內部積累作為提高核心一級資本的重要途徑,并吸引股東持續注資,完善資本結構,提高資本質量。商業銀行應通過嚴格和前瞻性的壓力測試,測算不同壓力條件下的資本需求、資本支出和資原來源的可獲得性,檢驗資本長期目標,并制定資本應急預案以滿意支配外的資本需求,確保銀行具備足夠資本應對不利市場條件改變。對于重度壓力測試結果,商業銀行應在應急預案中明確相應的資本補足政策支配和應對措施,并充分考慮融資市場流淌性改變,合理設計資本補充渠道。商業銀行的資本應急預案應包括緊急籌資成本分析和可行性分析、限制資本占用程度高的業務發展、采納風險緩釋措施等。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應充分理解壓力條件下商業銀行所面臨的風險及風險間相互作用、資本工具汲取損失和支持業務持續運營的實力,有實力對資本管理目標、資本補足政策支配和應對措施的合理性做出推斷。第五節監測和報告商業銀行應建立關于內部資本足夠評估程序的報告體系,定期監測和報告銀行資本水平和主要影響因素的改變趨勢。商業銀行的報告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一)對主要風險狀況及發展趨勢、戰略目標和外部環境對資本水平的影響做出評價;(二)評估銀行所持資本是否足以抵擋主要風險,確保達到既定的資本足夠率目標;(三)依據風險狀況及發展趨勢,評估將來的資本需求,并對銀行的戰略支配做出必要調整。依據重要性和報告用途不同,商業銀行應明確各類報告的發送范圍、報告內容及詳略程度,確保報告信息與報送頻率滿意銀行資本管理的須要。商業銀行應建立信息管理系統用于風險和資本的計量和管理,有效支持資本管理相關信息的收集、監測和報告。商業銀行的信息管理系統應具備以下功能:(一)清楚、剛好地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供應總體風險信息;(二)精確、剛好地加總各業務條線的風險暴露和風險計量結果;(三)動態支持集中度風險和潛在風險的識別;(四)識別、計量并有效管理各類風險緩釋工具以及因風險緩釋帶來的風險;(五)為多角度評估風險計量的不確定性供應支持,分析潛在風險假設條件改變帶來的影響;(六)支持前瞻性的情景分析,評估市場改變和壓力情形對銀行資本的影響;(七)監測、報告風險限額的執行狀況。商業銀行應系統性地收集、整理、跟蹤和分析各類風險相關數據,建立數據倉庫、風險數據集市和數據管理系統,以獲得、清洗、轉換和存儲數據,并建立數據質量限制政策和程序,確保數據的完整性、全面性、精確性和一樣性,滿意資本計量和內部資本足夠評估等工作的須要。商業銀行的數據管理系統應滿意精確填報資本足夠率非現場監管報表和資本足夠率信息披露的有關要求。商業銀行應建立完整的文檔管理平臺,支持內審部門、銀監會對資本管理進行有效評估。文檔應至少包括:(一)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相關部門的職責、獨立性以及履職狀況;(二)關于資本管理、風險管理等政策流程的制度文件;(三)資本規劃、資本足夠率管理支配、內部資本足夠評估報告、內部風險計量方法驗證報告、壓力測試報告、審計報告,以及上述報告的相關重要文檔;(四)關于資本管理的會議紀要和重要決策看法。監督檢查第一節監督檢查內容資本足夠率監督檢查是銀監會以風險為本的監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銀監會依據宏觀經濟運行、產業政策和信貸風險改變,識別銀行業重大系統性風險,對相關資產組合提出特定資本要求。銀監會對商業銀行實施資本足夠率監督檢查,確保銀行的資本能夠充分覆蓋所面臨的各類風險。資本足夠率監督檢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一)評估商業銀行全面風險管理框架;(二)審查商業銀行對合格資本工具的認定,以及信用風險加權資產、市場風險加權資產和操作風險加權資產的計算方法和結果,確定資本足夠率計算結果的合理性和精確性;(三)檢查商業銀行內部資本足夠評估程序,評估公司治理、資本規劃、內部限制、審計工作以及行業和宏觀經濟狀況等其他因素;(四)評估商業銀行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銀行賬戶利率風險、流淌性風險、聲譽風險以及戰略風險,并檢查壓力測試工作開展狀況。商業銀行采納資本計量高級方法計算資本足夠率的,應按本方法要求向銀監會提出申請。銀監會應按本方法的規定對商業銀行實施資本計量高級方法進行評估,并依據評估結果確定是否批準商業銀行實施資本計量高級方法。采納高級方法計量資本要求的商業銀行,銀監會對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運用狀況和驗證工作進行持續的監督檢查。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運用無法持續達到本方法要求的商業銀行,銀監會應要求其限期整改。如逾期仍未達標,銀監會有權取消其運用高級方法計量資本要求的資格。其次節監督檢查程序銀監會成立資本監管委員會,主要職責包括:(一)評估銀行業面臨的重大系統性風險,提出對特定資產組合的其次支柱資本要求建議;(二)負責制定商業銀行資本足夠率監督檢查總體規劃,協調和督促對商業銀行資本足夠率監督檢查的實施;(三)探討并確定對單家銀行的監管資本要求;(四)受理商業銀行就資本足夠率監督檢查結果提出的申辯,確保監督檢查過程以及評價結果的公正和精確。銀監會應每年通過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的方式對商業銀行實施資本足夠率監督檢查。除每年例行的資本足夠率監督檢查外,銀監會應依據商業銀行內部狀況或外部市場環境的改變實施臨時資本足夠率監督檢查。商業銀行應在年度結束后的四個月內向銀監會提交內部資本足夠評估報告。銀監會實施資本足夠率監督檢查應遵循以下程序:(一)審查商業銀行內部資本足夠評估報告,確定資本足夠率檢查支配;(二)依據本方法規定的風險評估標準,實施資本足夠率現場檢查;(三)依據檢查結果初步確定商業銀行的監管資本要求,并由資本監管委員會審核確定;(四)與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溝通資本足夠率檢查結果,聽取其相關看法,并將評價結果書面發送商業銀行董事會;(五)監督商業銀行持續滿意監管資本要求的狀況。商業銀行可以在接到資本足夠率監督檢查評價結果后的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銀監會提出申辯。在接到評價結果的60日內未進行書面申辯的,將被視為接受評價結果。商業銀行提出書面申辯的,應提交董事會關于進行申辯的決議,并對申辯理由進行具體說明,同時提交能夠證明申辯理由充分性的相關資料。銀監會資本監管委員會負責受理和審查商業銀行提交的書面申辯,必要時銀監會將對有關問題進行重點核查。資本監管委員會應在受理書面申辯后的60日內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商業銀行申辯的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在銀監會資本監管委員會審查商業銀行的書面申辯期間,商業銀行仍應執行資本足夠率監督檢查所確定的監管資本要求,并落實銀監會實行的相關監管措施。商業銀行應向銀監會報告未并表和并表后的資本足夠率。并表后的資本足夠率每半年報送一次,未并表的資本足夠率每季報送一次。如遇影響資本足夠率的特殊重大事項,商業銀行應剛好評估并報告銀監會。第三節其次支柱資本要求銀監會對商業銀行實施資本足夠率監督檢查,確定單家銀行的監管資本要求。對已經建立內部資本足夠評估程序,且評估確認其內部資本足夠評估程序符合本方法要求的商業銀行,銀監會依據其內部資本水平確定監管資本要求。對未建立內部資本足夠評估程序,或評估確認其內部資本足夠評估程序不符合本方法要求的商業銀行,銀監會將實施資本足夠率監督檢查程序,依據對商業銀行風險狀況的評估結果,確定商業銀行的監管資本要求。銀監會有權依據單家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水平及操作風險事務發生狀況,提高操作風險的監管資本要求。銀監會有權通過調整風險權重、相關性系數、有效期限等方法,提高特定資產組合的資本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一)依據現金流覆蓋比例、區域風險差異,確定地方政府融資平臺企業貸款的集中度風險資本要求;(二)通過期限調整因子,確定中長期貸款監管的集中度風資本要求;(三)針對行業貸款集中度風險狀況,確定部分行業的貸款集中度風險資本要求。第四節監管措施銀監會有權對資本足夠水平不符合監管要求的商業銀行實行干預或訂正措施,督促其提高資本足夠水平。依據資本足夠狀況,銀監會將商業銀行分為四類:(一)第一類商業銀行:資本足夠率、一級資本足夠率和核心一級資本足夠率均不低于最低資本要求、儲備資本和逆周期資本要求、附加資本要求與其次支柱資本要求之和;(二)其次類商業銀行:資本足夠率、一級資本足夠率和核心一級資本足夠率均不低于最低資本要求、儲備資本和逆周期資本要求與附加資本要求之和,但未滿意其次支柱資本要求;(三)第三類商業銀行:資本足夠率、一級資本足夠率和核心一級資本足夠率均不低于最低資本要求;但未滿意儲備資本和逆周期資本要求與附加資本要求;(四)第四類商業銀行:資本足夠率、一級資本足夠率和核心一級資本足夠率隨意一項未達到最低資本要求。對第一類商業銀行,為防止其資本足夠率水平快速下降,銀監會依據單家銀行監管資本要求設定預警指標,實行下列預警監管措施:(一)要求商業銀行加強對資本足夠率水平下降緣由進行分析及預料;(二)要求商業銀行制定切實可行的資本維持支配;(三)要求商業銀行提高風險限制實力。對其次類商業銀行,除本方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監管措施外,銀監會可以實行下列監管措施:(一)召開與商業銀行董事會、高級管理層的審慎性會談;(二)下發監管看法書,監管看法書包括:商業銀行資本足夠管理存在的問題、將實行的訂正措施、限期達標看法等;(三)要求商業銀行制定切實可行的資本補充支配和限期達標支配;(四)增加對商業銀行資本足夠的監督檢查頻率;(五)要求商業銀行對特定風險領域實行風險緩釋措施。對第三類商業銀行,除本方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監管措施外,銀監會可以實行下列監管措施:(一)限制商業銀行安排紅利和其他收入;(二)限制商業銀行向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任何形式的激勵;(三)限制商業銀行進行股權投資或回購資本工具;(四)限制商業銀行重要資本性支出;(五)限制商業銀行風險資產增長。對第四類商業銀行,除本方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三條和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監管措施外,銀監會有權實行以下監管措施:(一)要求商業銀行大幅降低風險資產的規模;(二)責令商業銀行停辦一切高風險資產業務;(三)限制或禁止商業銀行增設新機構、開辦新業務;(四)強制要求商業銀行將符合條件的二級資本工具進行核銷或轉為一般股;(五)責令商業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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