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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涉稅專業服務本章內容包括:第一節涉稅專業服務概述第二節涉稅專業服務的行政監管第一節涉稅專業服務概述本節內容包括:一、涉稅專業服務的特征二、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業務范圍三、涉稅專業服務的作用一、涉稅專業服務的特征(一)公共性(二)自愿性(三)有償性(四)獨立性(一)公共性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不是稅務行政權力機關,而是征納雙方的中介機構,因而能站在公正的立場上,客觀地評價被代理人的經濟行為;同時代理人必須在稅收法律范圍內為被代理人代理稅收事宜,獨立、公正地執行業務,維護國家利益,并保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只有公正的代理行為才能使稅收的強制性與納稅人的自覺性有機地結合起來。(二)自愿性涉稅專業服務的選擇一般有兩種:一是單向選擇,即被代理人在認為有必要委托代理人代理稅收事宜時,則主動選擇代理人為其代理稅收事宜;二是雙向選擇,即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共同商定稅收代理事宜。無論哪種選擇都是建立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的。也就是說,涉稅專業服務人實施涉稅專業服務行為,應當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選擇為前提。(三)有償性涉稅專業服務是一種社會服務,它不是國家行政機關的附屬機構,因此同其他企事業單位一樣要自負盈虧,實行有償服務,通過代理取得收入并抵補費用獲得利潤。代理人只有成為獨立的法人實體,才能承擔法律與經濟責任;只有有償服務,才能使經濟責任得到履行,才能使代理關系具有堅實的基礎。至于收費標準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四)獨立性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是獨立于稅務機關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等征納雙方之外的中介機構,它不是國家行政機關的附屬機構,也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等無行政隸屬關系。因此,涉稅專業服務機構與代理人不受稅務行政部門的干預與左右,也不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等所左右,具有一定的獨立性。二、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業務范(一)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二)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的業務范圍(一)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是指稅務師事務所和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代理記賬機構、稅務代理公司、財稅類咨詢公司等機構。稅務師行業協會應當加強稅務師行業自律管理,提高服務能力、強化培訓服務,促進轉型升級和行業健康發展。稅務師事務所自愿加入稅務師行業協會。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代理記賬機構除加入各自行業協會接受行業自律管理外,可自愿加入稅務師行業協會稅務代理人分會;鼓勵其他沒有加入任何行業協會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自愿加入稅務師行業協會稅務代理人分會。(二)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的業務范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可以從事下列涉稅業務:(1)納稅申報代理。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的資料進行歸集和專業判斷,代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納稅申報準備和簽署納稅申報表、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相關文件。(2)一般稅務咨詢。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日常辦稅事項提供稅務咨詢服務。(3)專業稅務顧問。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涉稅事項提供長期的專業稅務顧問服務。(4)稅收策劃。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經營和投資活動提供符合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的納稅計劃、納稅方案。(5)涉稅鑒證。按照法律、法規以及依據法律、法規制定的相關規定要求,對涉稅事項真實性和合法性出具鑒定和證明。(6)納稅情況審查。接受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委托,依法對企業納稅情況進行審查,作出專業結論。(7)其他稅務事項代理。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代理建賬記賬、發票領用、減免退稅申請等稅務事項。(8)其他涉稅服務。上述第(3)項至第(6)項涉稅業務,應當由具有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質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從事,相關文書應由稅務師、注冊會計師、律師簽字,并承擔相應的責任。三、涉稅專業服務的作用根據國際經驗及我國稅收管理的客觀形勢,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所提供的涉稅專業服務應正式成為我國稅收征管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就總體而言,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所提供的涉稅專業服務,其作用在于:一方面,可以協助稅務機關解決有效征管力量不足的問題,加強稅收管理,強化納稅服務,降低稅收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另一方面,可以幫助納稅人正確履行納稅義務,提高稅收遵從度,降低納稅成本和涉稅風險,維護經濟安全和納稅安全。第二節涉稅專業服務的行政監管按照《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稅務機關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涉稅專業服務進行監管。行政監管的內容包括行政登記、執業信息管理等。一、行政登記稅務機關應當對稅務師事務所實施行政登記管理。具體要求如下:(1)未經行政登記不得使用“稅務師事務所”名稱,不能享有稅務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2)稅務師事務所合伙人或者股東由稅務師、注冊會計師、律師擔任,稅務師占比應高于百分之五十,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3)稅務師事務所辦理商事登記后,應當向省稅務機關辦理行政登記。省稅務機關準予行政登記的,頒發《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證書》,并將相關資料報送國家稅務總局,抄送省稅務師行業協會。不予行政登記的,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不予行政登記的理由。(4)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依法取得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或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視同行政登記。(5)稅務機關應當在門戶網站、電子稅務局和辦稅服務場所公告納入監管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名單,同時公告未經行政登記的稅務師事務所名單。二、執業信息管理執業信息管理包括:(一)實名制管理(二)業務信息采集(三)涉稅報告和文書報送(一)實名制管理稅務機關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從事涉稅服務人員進行實名制管理。稅務機關依托金稅三期應用系統,建立涉稅專業服務管理信息庫。綜合運用從金稅三期核心征管系統采集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的基本信息、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報送的人員信息和經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確認的實名辦稅(自有辦稅人員和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代理辦稅人員)信息,建立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從事涉稅服務人員的分類管理,確立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從事涉稅服務人員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代理關系,區分納稅人自有辦稅人員和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代理辦稅人員,實現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全面動態實名信息管理。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機構和從事涉稅服務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專業資格證書編號、業務委托協議等實名信息。(二)業務信息采集稅務機關應當建立業務信息采集制度,利用現有的信息化平臺分類采集業務信息,加強內部信息共享,提高分析利用水平。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當以年度報告形式,向稅務機關報送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總體情況。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從事專業稅務顧問、稅收策劃、涉稅鑒證、納稅情況審查業務,應當在完成業務的次月向稅務機關單獨報送相關業務信息。(三)涉稅報告和文書報送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從事涉稅業務,應當遵守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稅收規定,遵循涉稅專業服務業務規范。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為委托人出具的各類涉稅報告和文書,由雙方留存備查,其中,稅收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報送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送。三、信用評價稅務機關應當建立信用評價管理制度,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從事涉稅專業服務情況進行信用評價,對其從事涉稅服務人員進行信用記錄。稅務機關應以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的納稅信用為基礎,結合委托人納稅信用、納稅人評價、稅務機關評價、實名辦稅、業務規模、服務質量、執業質量檢查、業務信息質量等情況,建立科學合理的信用評價指標體系,進行信用等級評價或信用記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稅務機關可以委托行業協會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執業質量進行評價。稅務機關應當在門戶網站、電子稅務局和辦稅服務場所公告納入監管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名單及其信用情況。四、執業懲罰執業懲罰包括違反行業管理制度的懲罰和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懲罰等兩個方面。(一)違反行業管理制度的懲罰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約談;逾期不改正的,由稅務機關降低信用等級或納入信用記錄,暫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稅業務(暫停時間不超過六個月);情節嚴重的,由稅務機關納入涉稅服務失信名錄,予以公告并向社會信用平臺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稅業務,稅務機關不予受理:(1)使用稅務師事務所名稱未辦理行政登記的;(2)未按照辦稅實名制要求提供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和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實名信息的;(3)未按照業務信息采集要求報送從事涉稅專業服務有關情況的;(4)報送信息與實際不符的;(5)拒不配合稅務機關檢查、調查的;(6)其他違反稅務機關監管規定的行為。稅務師事務所有前款第(1)項情形且逾期不改正的,省稅務機關應當提請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二)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懲罰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列為重點監管對象,降低信用等級或納入信用記錄,暫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稅業務(暫停時間不超過六個月);情節較重的,由稅務機關納入涉稅服務失信名錄,予以公告并向社會信用平臺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稅業務,稅務機關不予受理;情節嚴重的,其中,稅務師事務所由省稅務機關宣布《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證書》無效,提請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提請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取消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登記、收回其職業資格證書并向社會公告,其他涉稅服務機構及其從事涉稅服務人員由稅務機關提請其他行業主管部門及行業協會予以相應處理:(1)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委托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相關規定被處罰的;(2)未按涉稅專業服務相關業務規范執業,出具虛假意見的;(3)采取隱瞞、欺詐、賄賂、串通、回扣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業務,損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的;(4)利用服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5)以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名義敲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6)向稅務機關工作人員行賄或者指使、誘導委托人行賄的;(7)其他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五、其他行政監管措施稅務機關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的其他行政監管措施包括:(1)稅務機關應當為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提供便捷的服務,依托信息化平臺為信用等級高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開展批量納稅申報、信息報送等業務提供便利化服務。(2)稅務機關所需的涉稅專業服務,應當通過政府采購方式購買。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不得參與或違規干預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經營活動。(3)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負責擬制涉稅專業服務業務規范(準則、規則),報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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