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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行業標準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規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發布前言 I Ⅱ 12規范性引用文件 13術語和定義 1 5工作準備 36開發區土地利用狀況調查 47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程度評價 58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潛力測算 99成果編制 10成果驗收與公示 11成果應用與更新 附錄A(規范性附錄)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工作流程 附錄B(規范性附錄)開發區土地利用狀況分類及定義 附錄C(規范性附錄)開發區土地利用狀況調查程序與數據處理 附錄D(規范性附錄)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指標定義 附錄E(規范性附錄)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程度評價工作用表 23附錄F(規范性附錄)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潛力測算工作用表 32附錄G(規范性附錄)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成果報告編制要求 附錄H(規范性附錄)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成果圖件編制要求 I本規程由國土資源部提出并歸口。本規程由國土資源部解釋。本規程起草單位: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中國土地勘測規劃院、北京大學、中國地質大學Ⅱ為規范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工作,促進開發區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提高開發區土地利用管理水平,為開發區擴區升級審核、實施動態監管、建立相關評價考核制度提供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1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規程本規程規定了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的工作內容、工作程序、技術方法、成果要求等。本規程適用于依法審批的各類開發區(旅游度假區除外)土地集約利用評價工作。各類開發區包括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保稅區、出口加工區、邊境經濟合作區、其他類型的國家級開發區、省級經濟開發區、省級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省級特色工業園區。開發區相關區域的土地集約利用評價工作可參照本規程執行。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T21010—2007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4754—2002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J137—1990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3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以符合有關法規、政策、規劃等為導向,通過增加對土地的投入,改善經營管理,挖掘土地利用潛力,不斷提高開發區土地利用效率和經濟效益的一種開發經營模式。對開發區土地利用狀況進行調查、分析,評價土地集約利用程度,測算土地集約利用潛力的過程。4.1評價目的通過開展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全面掌握土地集約利用狀況,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為開發區擴區升級審核、動態監管、規劃計劃管理及有關政策制定提供依據。4.2評價對象經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審批的開發區界線范圍內的全部土地。4.3評價原則4.3.1政策導向性原則評價工作應以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劃為前提,以國家對開發區管理的各項政策為導向,充分體現2開發區的定位和發展方向。4.3.2綜合性原則評價工作應從開發區土地利用狀況、用地效益和管理績效等方面,評價土地集約利用程度,測算土地集約利用潛力,綜合評價土地集約利用狀況,提出相關政策建議。4.3.3因地制宜原則評價工作應充分考慮開發區自然條件、經濟社會發展的差異,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地確定土地集約利用程度評價標準。4.4工作體系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工作體系包括土地利用狀況調查、土地集約利用程度評價和土地集約利用潛力測算三個方面。4.4.1開發區土地利用狀況調查開發區土地利用狀況調查(簡稱“用地調查”)是指依照本規程的要求,開展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狀況基礎調查,并對調查結果進行匯總分析的過程。4.4.2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程度評價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程度評價(簡稱“程度評價”)是指在用地調查的基礎上,按照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指標體系,計算評價指標現狀值,確定評價指標理想值,計算土地利用集約度分值,評價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狀況的過程。4.4.3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潛力測算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潛力測算(簡稱“潛力測算”)是指在用地調查和程度評價的基礎上,測算土地集約利用擴展潛力、結構潛力、強度潛力和管理潛力,推算尚可供地年數的過程。4.5工作程序與方法4.5.1工作程序工作準備:b)用地調查;程度評價;潛力測算;成果編制;成果驗收與存檔;成果公示。4.5.2技術步驟a)開展用地調查;b)確定評價指標,計算現狀值;c)確定評價指標權重;d)確定評價指標理想值;3e)進行指標標準化處理;f)計算土地利用集約度分值;g)測算土地集約利用潛力,推算尚可供地年數;h)編制相關成果。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工作流程見附錄A。4.5.3技術方法4.5.3.1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應采用定量評價與定性分析相結合、整體評價與典型分析相結合、外業踏勘與內業處理相結合的方法。4.5.3.2用地調查須采用實地踏勘、遙感影像或航片判識、座談、問卷調查等方式。4.5.3.3程度評價應采用多因素綜合評價法。其中,評價指標權重值的確定可采用特爾斐法,理想值確定可采用目標值法、經驗借鑒法、專家咨詢法等方法,指標標準化處理應采用理想值比例推算法。4.5.4技術約定4.5.4.1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應設定評價時點。4.5.4.2評價工作中采用的數據應與評價范圍相對應。各類數據的口徑、來源、處理方式等情況應在成果中予以說明。4.5.4.3用地調查應依據開發區土地利用狀況分類及其定義的要求進行。開發區土地利用狀況分類及定義見附錄B。4.5.4.4評價工作中用地調查程序與數據處理應根據附錄C進行。4.5.4.5數據應使用符合本規程要求的計量單位。5工作準備5.1工作任務書的編寫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應編寫工作任務書,主要內容包括:a)評價范圍;b)評價任務與工作內容;c)評價技術思路;d)工作進度安排;e)預期成果;f)經費預算;g)工作組織與人員安排。5.2基礎資料的準備5.2.1工作表格準備根據評價工作需要和附錄B、附錄C、附錄D的要求,按照附錄E、附錄F準備工作表格。5.2.2工作圖件準備評價工作應按照本規程9.3的要求,準備工作圖件,其中,工作底圖應采用覆蓋評價范圍、反映評價時點開發區土地利用狀況的地籍圖、地形圖、土地利用現狀圖、航空遙感影像圖等。46開發區土地利用狀況調查6.1一般規定6.1.1用地調查是程度評價和潛力測算的基礎性工作。6.1.2用地調查應按照工作任務書的要求,開展基本信息調查、用地狀況調查、用地效益調查、管理績效調查和典型企業調查等。6.1.3根據需要,應充分利用現有成果,收集經濟社會發展、土地利用、相關規劃、政策文件等各類資料,主要包括各類統計年鑒或報表、經濟社會調查成果、土地利用調查成果,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等規劃成果。6.1.4用地調查中,應組織相關部門和企業按照本規程4.5.4和附錄B的要求填報工作表格。填報結果應經相關主管機構或經相關主管機構認可的單位確認。6.1.5根據需要,可對評價范圍內的全部企業進行用地效益調查。6.1.6調查工作中,應在資料整理、數據校核的基礎上,開展匯總分析工作,填報附錄E的相關表格,開展數據庫建設。6.2調查內容6.2.1基本信息調查開發區基本信息調查包括開發區名稱、級別、類型、設立時間、審批單位、地址、管理機構、依法審批土地總面積、擴區或調整情況、土地開發程度、經濟社會發展及相關規劃資料等。6.2.2用地狀況調查6.2.2.1按照附錄B表B.1的要求,依建設狀況分類,對已建成城鎮建設用地、未建成城鎮建設用地和不可建設土地的情況進行調查。a)已建成城鎮建設用地中,明確各類用地的位置、范圍、面積、用途、建筑基底面積、建筑面積等,其中,工礦倉儲用地應調查建筑物構筑物基底、露天堆場和露天操作場地的總面積;b)未建成城鎮建設用地中,明確已建成農村建設用地的位置、范圍、面積、用途等,明確其他未建成城鎮建設用地的位置、范圍、面積、權屬和開發狀況等;e)明確不可建設土地中河湖及其蓄滯洪區土地,自然、生態保護區土地和其他不可建設土地的位6.2.2.2按照附錄B表B.2的要求,依供應狀況分類,對已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尚可供應土地和不可供應土地的情況進行調查。a)已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分為劃撥土地和有償使用土地。明確各類用地的位置、范圍、面積、用途、供應時間、供應方式、招標拍賣掛牌情況、使用年限、土地使用者和規劃用途等;b)明確尚可供應土地的位置、范圍、面積、權屬和規劃用途等;c)明確不可供應土地的位置、范圍、面積和權屬等,不可供應土地對應按建設狀況劃分的土地利用類型中的不可建設土地。6.2.2.3按照附錄B表B.3中開發區閑置土地分類,調查評價范圍內閑置土地的位置、范圍、面積及是否達到收回條件等情況,匯總相關數據。56.2.2.4按照附錄B表B.4中高新技術產業用地分類,調查評價范圍內高新技術產業用地的位置、范6.2.3用地效益調查6.2.3.1用地效益調查主要針對評價范圍內已建成城鎮建設用地中工礦倉儲用地的投入產出情況開展調查,主要包括開發區工業(物流)企業總收入、工業(物流)企業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省級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還應調查評價范圍內高新技術產業總收入等。6.2.3.2用地效益調查中,只有工礦倉儲用地上的物流企業的經濟數據才可計入數據統計范圍,其他類型用地上的物流企業的經濟數據不可計入數據統計范圍。6.2.3.3調查數據需進行剝離的,應符合附錄C的相關要求,確保經濟數據與評價范圍內的生產用地空間相對應。6.2.4管理績效調查管理績效調查主要針對評價范圍內已供應國有建設用地的土地利用監管績效和土地供應市場化程度開展調查。6.2.4.1土地利用監管績效調查主要針對評價范圍內累計有償使用且已到期土地及其中已處置土地,累計閑置土地及其中已處置土地等情況開展調查。6.2.4.2土地供應市場化程度調查主要針對評價范圍內歷年供應土地面積、歷年供應工礦倉儲用地面積,累計應有償使用土地面積及其中實際有償使用土地面積,累計應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土地面積及其中實際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土地面積等開展調查。6.2.5典型企業調查6.2.5.1主要針對評價范圍內典型企業的基本情況、投入產出狀況、用地狀況、建設情況等開展調查。6.2.5.2典型企業的選取原則a)應結合開發區的定位和發展方向,從主導產業中優先選取企業;b)典型企業選取一般不得少于10家;c)選取的典型企業注冊和生產均應在評價范圍內。6.2.5.3典型企業的選取方法a)應選取各主導產業總收入或總產值排名前三名的企業作為典型企業,當主導產業企業總數不足10家時,應從非主導產業中選取總收入或總產值靠前的企業進行補充;b)當評價范圍內企業個數不足10家時,應將全部企業作為典型企業進行調查。6.2.5.4針對選定的典型企業發放調查表,通過實地踏勘、座談,匯總、分析典型企業調查情況。6.2.6其他調查評價工作中,可根據實際需要開展其他相關調查。7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程度評價7.1一般規定7.1.1在用地調查的基礎上,依據開發區土地利用集約評價指標體系開展程度評價,計算開發區土地6利用集約度分值。7.1.2土地利用集約度分值應在0~100之間。集約度分值越大,集約利用程度越高。7.1.3根據程度評價結果,填寫附錄E相關表格。7.2評價指標確定與計算7.2.1評價指標確定7.2.1.1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程度評價工作,應從土地利用狀況、用地效益和管理績效三個方面開展。程度評價指標體系包括目標、子目標和指標三個層次。7.2.1.2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程度評價指標體系見表1,評價指標定義見附錄D。表1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程度評價指標體系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出口加工區、邊境經濟合開發區、省級經濟開發區、省級特色工業園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省級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土地利用狀況(A)土地供應率(A11)土地供應率(A11)土地建成率(A12)土地建成率(A12)工業用地率(A21)工業用地率(A21)高新技術產業用地率(A22)綜合容積率(A31)綜合容積率(A31)建筑密度(A32)建筑密度(A32)工業用地綜合容積率(A33)工業用地綜合容積率(A33)工業用地建筑系數(A34)工業用地建筑系數(A34)用地效益(B)產出效益(B1)工業用地固定資產投入強度(B11)工業用地固定資產投入強度(B11)工業用地產出強度(B12)工業用地產出強度(B12)高新技術產業用地產出強度(B13)管理績效(C)績效(Cl)到期項目用地處置率(C11)到期項目用地處置率(C11)閑置土地處置率(C12)閑置土地處置率(C12)化程度(C2)土地有償使用實現率(C21)土地有償使用實現率(C21)土地招拍掛實現率(C22)土地招拍掛實現率(C22)7.2.2評價指標現狀值計算7.2.2.1評價指標現狀值的計算,應結合用地調查和評價指標確定開展。7.2.2.2在管理績效目標下的有關指標現狀值計算中,截至評價時點累計有償使用且已到期土地面積、累計閑置土地面積、累計應有償使用土地面積或累計應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土地面積為0時,有關指標現狀值直接賦值為100。77.3.2.2特爾斐法d)打分一般進行2~3輪。目標權重區間權重區間下限下限土地利用程度(A1)用地結構狀況(A2)土地利用強度(A3)用地效益(B)產出效益(B1)管理績效(C)土地利用監管績效(C1)市場化程度(C2)87.4評價指標理想值確定7.4.1理想值確定原則7.4.1.1理想值為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各評價指標在評價時點應達到的理想水平。7.4.1.2理想值應依照節約集約用地原則,在符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等要求的前提下,結合開發區實際確定。7.4.1.3理想值原則上應不小于現狀值。7.4.1.4理想值確定時,應保證其測算空間范圍與指標現狀值空間范圍相一致。7.4.1.5采用相關技術標準作為理想值確定依據時,應保證指標理想值與相關技術標準在數據口徑等方面相一致。7.4.2理想值確定方法7.4.2.1理想值確定可采用以下方法:b)經驗借鑒法:參考相關開發區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先進水平,確定指標理想值;c)專家咨詢法:選擇一定數量(10~40人)熟悉城市、開發區經濟社會發展和土地利用狀況的專7.4.2.2各評價指標理想值應根據指標特點采用不同方法確定。7.4.3各項指標理想值確定的方法和依據,應在成果中予以說明,并記錄在附錄E相應的表中。7.5指標標準化方法評價指標標準化應采用理想值比例推算法,以指標實現度分值進行度量,按照公式(2)計算:Sg——i目標j子目標k指標的實現度分值;Xi目標j子目標k指標的現狀值;Ti目標j子目標k指標的理想值。指標實現度分值應在0~100之間。當指標理想值小于現狀值時,該指標的實現度分值記為100。7.6土地利用集約度分值計算7.6.1子目標分值計算開發區土地利用集約度各子目標分值按照公式(3)計算 (3)Fg—i目標j子目標的土地利用集約度分值;Sg—i目標j子目標k指標的實現度分值;wn—i目標j子目標k指標相對j子目標的權重值;7.6.2目標分值計算開發區土地利用集約度目標分值按照公式(4)計算:9F;——i目標的土地利用集約度分值;F;—i目標j子目標的土地利用集約度分值;wg—i目標j子目標相對i目標的權重值;n——子目標個數。7.6.3集約度綜合分值計算開發區土地利用集約度綜合分值按照公式(5)計算; (5)F——土地利用集約度綜合分值;F;——i目標的土地利用集約度分值;8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潛力測算8.1一般規定8.1.1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潛力分為擴展潛力、結構潛力、強度潛力和管理潛力四種類型。8.1.1.1擴展潛力是指截至評價時點,開發區評價范圍內尚可供應用于建設的土地面積,包括尚可供應土地面積和尚可供應工礦倉儲用地面積。8.1.1.2結構潛力是指開發區評價范圍內已建成城鎮建設用地中,通過用地結構調整可增加的工礦倉8.1.1.3強度潛力是指開發區評價范圍內已建成城鎮建設用地中,某項土地利用強度指標(工業用地綜合容積率、工業用地建筑系數、工業用地固定資產投入強度、工業用地產出強度)現狀值與相應理想值的差距換算形成的用地面積。8.1.1.4管理潛力是指通過處置有償使用且已到期但未處置土地和應收回閑置土地,可增加的土地供8.1.2在擴展潛力測算的基礎上,推算尚可供地年數。8.1.3根據潛力測算結果,填寫附錄F的相關表格。8.2潛力測算8.2.1擴展潛力測算8.2.1.1尚可供應土地面積測算尚可供應土地面積可根據公式(6)計算: (6)Q?——開發區土地總面積,單位為公頃(hm2);Q?——已供應國有建設用地面積,單位為公頃(hm2)Qr——不可供應土地面積,單位為公頃(hm2)。8.2.1.2尚可供應工礦倉儲用地面積測算在尚可供應土地中,統計工礦倉儲用途的土地面積Q,單位為公頃(hm2)。結構潛力根據公式(7)計算:Qsp=QA×(P?-Pp)……Q?——已建成城鎮建設用地面積,單位為公頃(P?——工業用地率的理想值;Pp——工業用地率的現狀值。當工業用地率的理想值小于現狀值時,結構潛力記為0。8.2.3強度潛力測算強度潛力根據公式(8)計算:Qp=QA?×(I?-Ip)/I?Q?——已建成工礦倉儲用地面積,單位為公頃(hm2);I?——工業用地綜合容積率、工業用地建筑系數、工業用地固定資產投入強度、工業用地產出強度Ir——工業用地綜合容積率、工業用地建筑系數、工業用地固定資產投入強度、工業用地產出強度的現狀值。當指標理想值小于現狀值時,相應的強度潛力記為0。8.2.4管理潛力測算管理潛力根據公式(9)計算:Qoz—有償使用且已到期但未處置土地面積,單位為公頃(hm2)Qan——應收回閑置土地面積,單位為公頃(hm2)。8.3尚可供地年數測算8.3.1開發區尚可供地年數分為尚可供地年數I和尚可供地年數Ⅱ。8.3.2尚可供地年數I應根據尚可供應土地面積、尚可供應工礦倉儲用地面積、前三年年均供應土地面積、前三年年均供應工礦倉儲用地面積測算得出。尚可供地年數I根據公式(10)計算:Yr;=Q;/S;Yi—i類用地尚可供地年數I,單位為年;Q?—i類用地擴展潛力,單位為公頃(hm2);S;前三年年均供應i類用地面積,開發區設立不足三年的,按照實際供地年份的年均供應i類用地面積計算,單位為公頃(hm2);i——供地類型,分別指尚可供應土地、尚可供應工礦倉儲用地。8.3.3尚可供地年數Ⅱ應根據尚可供應土地面積、尚可供應工礦倉儲用地面積、前五年年供應土地面積最大值、前五年年供應工礦倉儲用地面積最大值測算得出。尚可供地年數Ⅱ根據公式(11)計算: (11)式中:Yn;——i類用地尚可供地年數Ⅱ,單位為年;Q?——i類用地擴展潛力,單位為公頃(hm2);E;前五年年供應i類用地面積最大值,單位為公頃(hm2);i——供地類型,分別指尚可供應土地、尚可供應工礦倉儲用地。9成果編制9.1一般規定9.1.1評價成果包括報告、圖件和基礎資料匯編,形成相應的數據庫。9.1.2評價成果報告和基礎資料匯編應包括紙質報告及相應電子文件;成果圖件應包括紙質圖件以及通用數據格式的矢量電子圖件、JPG格式的電子圖件。9.1.3數據庫建設應符合《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數據庫標準》的有關要求。9.2成果報告編制成果報告主要包括工作報告、技術報告和專題報告。9.2.1工作報告工作報告編寫內容主要包括評價工作意義和目的、工作依據、任務與內容、技術思路、組織領導與人員構成、工作進展與經費使用情況、工作成果、成果檢查情況、工作經驗以及相關建議等。9.2.2技術報告技術報告編寫內容主要包括開發區概況、評價范圍、基礎資料的有關說明、評價原則、技術路線與方法、用地調查分析、程度評價分析、潛力測算分析、綜合結論分析、成果應用及政策建議、評價工作中有關特殊情況的說明等。技術報告的編寫應符合附錄G的要求。9.2.3專題報告專題報告包括典型企業調查分析專題報告等。評價工作中,可根據需要編制其他相關專題報告。9.3成果圖件編制9.3.1圖件類型成果圖件主要包括土地利用狀況圖、閑置土地分布圖、典型企業分布圖、土地集約利用擴展潛力分布圖、土地集約利用管理潛力分布圖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省級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應編制高新技術產業用地分布圖。評價工作中,可根據需要編制其他成果圖件。9.3.2編制要求成果圖件包括矢量圖件和紙質圖件。矢量圖件比例尺原則上應與地籍調查圖件比例尺一致,一般采用1:500、1:1000或1:2000。紙質圖件比例尺應根據開發區實際確定。成果圖廓整飾與圖例應符合附錄H的要求。9.4基礎資料匯編9.4.1應將評價工作中涉及的各類數據、影像圖和相關文件等進行規范化整理,匯總成冊。9.4.2評價工作表格格式應符合附錄E、附錄F的要求。數據采集與填報中需解釋的內容,應提供相應說明。10成果驗收與公示10.1成果驗收與存檔10.1.1為保證評價成果質量,應建立工作成果檢查制度,將檢查結果作為評價成果的重要組成。10.1.2評價成果檢查和驗收應符合本規程的各項規定。10.1.3評價成果驗收時,驗收專家組應出具驗收意見。10.1.4經驗收合格后的評價成果應存檔保存。10.2成果公示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成果公示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11成果應用與更新11.1成果應用11.1.1各地應結合實際需求,積極推動評價成果應用。11.1.2成果應用方向主要包括:為開發區擴區升級審核、動態監管,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規劃計劃、城鄉規劃,制定用地挖潛計劃、完善開發區土地管理制度等提供依據。11.2成果更新11.2.1為保證評價成果的現勢性,應按照有關規定對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成果進行更新。11.2.2成果更新應考慮工作的連續性,充分利用已有評價成果。(規范性附錄)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工作流程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的工作程序和技術步驟見圖A.1。技術步驟技術步驟工作準備開展用地調查確定評價指標,計算現狀值確定評價指標權重確定評價指標理想值進行指標標準化處理計算土地利用集約度分值測算土地集約利用潛力,推算尚可供地年數成果編制成果驗收與存檔成果公示編制相關成果潛力測算工作程序用地調查程度評價圖A.1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工作流程圖(規范性附錄)開發區土地利用狀況分類及定義B.1開發區土地利用狀況分類I及定義B.1.1開發區土地利用狀況分類I開發區土地利用狀況分類I是指按照開發區土地建設狀況劃分形成的分類,有關分類見表B.1。表B.1開發區土地利用狀況分類表(I)——按建設狀況劃分A已建成城鎮建設用地 其他公共管理與 B已建成農村建設用地已建成農村工礦倉儲用地已達到供地條件的未達到供地條件的C 自然、生態保護區土地B.1.2開發區土地利用狀況分類I的定義B.1.2.1已建成城鎮建設用地(A)截至評價時點,已經建設并通過竣工驗收的國有建設用地。包括已建成的住宅用地、工礦倉儲用地、交通運輸用地、商服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以及其他城鎮建設用地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已建成城鎮建設用地包括現狀圍網范圍內已建成的城鎮建設用地,及開發區四至范圍與圍網范圍間的海關專屬辦公用地。用于生活居住的各類房屋用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別墅等用地。對應GB/T21010—2007中的(071)城鎮住宅用地。用于工業生產、物資存放場所的土地。對應GB/T21010—2007中的(06)工礦倉儲用地,但不包括已建成農村建設用地中的工礦倉儲用地。B.1.2.1.3交通運輸用地(A3)用于運輸通行的地面線路、場站等的土地。包括港口、碼頭、地面運輸管道和各種道路用地等。對應GB/T21010—2007中的(10)交通運輸用地。a)街巷用地(A31):公用道路(含立交橋)及行道樹的用地。包括公共停車場、汽車客貨運輸站點及停車場等用地。對應GB/T21010—2007中的(103)街巷用地,但不包括已建成農村建設用地中的街巷用地。b)其他交通運輸用地(A32):除街巷用地以外其他的交通運輸用地。主要用于商業、服務業的土地。包括批發零售用地、住宿餐飲用地、商務金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對應GB/T21010—2007中的(05)商服用地,但不包括已建成農村建設用地中的商服用地。B.1.2.1.5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A5)(08)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但不包括已建成農村建設用地中的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a)公園與綠地(A51):指公園、動物園、植物園、街心花園和用于休憩及美化環境的綠化用地。對應GB/T21010—2007中的(087)公園與綠地,但不包括已建成農村建設用地中的公園與b)其他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A52):指除公園與綠地以外其他的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但不包括已建成農村建設用地中的其他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B.1.2.1.6其他城鎮建設用地(A6)成的城鎮建設用地。B.1.2.2未建成城鎮建設用地(B)已建成城鎮建設用地和不可建設土地(見本規程C.1.2.3)以外的土地。包括已建成農村建設用地和其他未建成土地。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未建成城鎮建設用地包括現狀圍網范圍內未建成的城鎮建設用地,開發區四至范圍與圍網范圍間除海關專屬辦公用地、不可建設土地外的其他土地。包括截至評價時點已建成的農村宅基地,以及農村居民點所屬的街巷用地、商服用地、工礦倉儲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等農村建設用地。a)已建成農村工礦倉儲用地(B11):指已建成農村建設用地中的工礦倉儲用地。b)其他已建成農村建設用地(B12):指已建成農村建設用地中,除工礦倉儲用地外的其他土地。B.1.2.2.2其他未建成城鎮建設用地(B2)除已建成城鎮建設用地、不可建設土地和已建成農村建設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包括已達到供地條件的其他土地和未達到供地條件的其他土地。供地條件是指已辦理征地手續,至少達到通上水、通路、通電和完成場地平整的“三通一平”配套程度。各地開發區可根據實際,在不低于“三通一平”前提下,規定供地條件的配套程度。a)已達到供地條件的其他土地(B21):指其他未建成城鎮建設用地中,已經達到供地條件的土地。b)未達到供地條件的其他土地(B22);指其他未建成城鎮建設用地中,尚未達到供地條件的土地。B.1.2.3不可建設土地(C)按照規劃要求,或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而不可進行開發建設的土地。主要包括河湖及其蓄滯洪區土地,自然、生態保護區土地和其他不可建設土地。不可建設土地確認時,需以有關文件或規劃為依據,必要時應提交專家論證材料。B.1.2.3.1河湖及其蓄滯洪區土地(C1)依據規劃,屬于河湖及其蓄滯洪區范圍內的土地。依據規劃,屬于自然、生態保護區范圍內的土地。B.1.2.3.3其他不可建設土地(C3)除河湖及其蓄滯洪區土地和自然、生態保護區土地外,經論證不可進行開發建設的土地。B.2開發區土地利用狀況分類Ⅱ及定義B.2.1開發區土地利用狀況分類Ⅱ開發區土地利用狀況分類Ⅱ是指按照開發區土地供應狀況劃分形成的分類,有關分類見表B.2。表B.2開發區土地利用狀況分類表(Ⅱ)-按供應狀況劃分D已供應國有E尚可供應土地尚可劃撥土地 尚可有償使用土地尚可供應工礦倉儲用地F B.2.2開發區土地利用狀況分類Ⅱ定義B.2.2.1已供應國有建設用地(D)通過劃撥和有償使用方式供應的國有建設用地。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已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包括現狀圍網范圍內已供應的國有建設用地,及開發區四至范圍與圍網范圍間的海關專屬辦公用地。B.2.2.1.1劃撥土地(D1)以劃撥方式供應,并已辦理劃撥手續的國有建設用地。以有償使用方式供應,并已辦理有償使用手續的國有建設用地。包括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等方式有償使用的土地,以及出租、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的土地。a)有償使用且未到期土地(D21):已經辦理有償使用手續,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尚未到期的土地。b)有償使用且已到期但未處置土地(D22):已經辦理有償使用手續,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已到期、但尚未進行處置的土地。B.2.2.2尚可供應土地(E)除已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外,按照規劃要求,可以供應用于開發建設的土地。包括已建成農村建設用地、其他未建成城鎮建設用地中的已達到供地條件未供應土地和未達到供地條件的其他土地。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尚可供應土地包括現狀圍網范圍內可以供應用于開發建設的土地,及開發區四至范圍與圍網范圍間除海關專屬辦公用地、不可建設土地外的其他土地。B.2.2.2.1尚可劃撥土地(E1)尚可供應土地中,可以有償使用方式供應的土地。包括尚可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等方式有償使用的土地。a)尚可供應工礦倉儲用地(E21):尚可供應土地中,可以有償使用方式供應、規劃用途為工礦倉儲用地的土地。b)其他尚可有償使用土地(E22):尚可供應土地中,可以有償使用方式供應、規劃用途為除工礦倉儲用地以外的土地。B.2.2.3不可供應土地(F)按照規劃要求,或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而不可供應用于開發建設的土地。對應不可建設土地(C)。B.3開發區閑置土地分類及定義B.3.1開發區閑置土地分類開發區閑置土地分類見表B.3。表B.3開發區閑置土地分類表G閑置土地B.3.2開發區閑置土地分類定義閑置土地(G):截至評價時點,依照《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號)中的規定,認定為閑置土地的項目用地。截至評價時點,已經認定為閑置土地、按規定應收回的項目用B.3.2.2未達到收回條件的閑置土地(G2)截至評價時點,已經認定為閑置土地、未達B.4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用地分類及定義B.4.1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用地分類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用地分類見表B.4。表B.4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用地分類表HB.4.2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用地分類定義高新技術產業用地(H):包括高新技術企業用地和創新、創業環境建設用地。B.4.2.1一類高新技術產業用地(H1)宗地完全為高新技術企業使用的土地,創新、創業環境建設用地。創新、創業環境建設用地需經當地負責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部門確認。B.4.2.2二類高新技術產業用地(H2)宗地為高新技術產業與非高新技術產業或非產業用途混合使用的土地。(規范性附錄)開發區土地利用狀況調查程序與數據處理C.1用地狀況調查程序C.1.1依照本規程4.2評價對象定義,在工作底圖上劃定評價范圍。C.1.2劃定評價范圍內的不可建設土地(不可供應土地)。C.1.3劃定已建成城鎮建設用地。按照用途,區分為住宅用地、工礦倉儲用地、交通運輸用地、商服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和其他城鎮建設用地。C.1.3.1按照用途,將交通運輸用地區分為街巷用地和其他交通運輸用地。C.1.3.2按照用途,將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區分為公園與綠地、其他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C.1.3.3按照供應狀況,將已建成城鎮建設用地各類用地分為劃撥土地、有償使用且未到期土地和有償使用且已到期但未處置土地。C.1.4劃定未建成城鎮建設用地,區分為已建成農村建設用地和其他未建成城鎮建設用地。C.1.4.1按照用途,將已建成農村建設用地區分為已建成農村工礦倉儲用地和其他已建成農村建設用地。依據城市規劃,按照供應狀況,將未建成城鎮建設用地各類用地區分為尚可劃撥土地、尚可供應工礦倉儲用地和其他尚可有償使用土地。C.1.4.2將其他未建成城鎮建設用地區分為已達到供地條件的其他土地和未達到供地條件的其他土地。C.1.4.2.1按照供應狀況,將已達到供地條件的其他土地區分為已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和尚可供應土地。將已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區分為劃撥土地、有償使用且未到期土地和有償使用且已到期但未處置土地;并確認應收回閑置土地和未達到收回條件的閑置土地。依據城市規劃,將尚可供應土地區分為尚可劃撥土地、尚可供應工礦倉儲用地和其他尚可有償使用土地。C.1.4.2.2依據城市規劃,按照供應狀況,將未達到供地條件的其他土地區分為尚可劃撥土地、尚可供應工礦倉儲用地和其他尚可有償使用土地。C.1.5在評價范圍內,劃定高新技術產業用地。其中,高新技術企業需依照高新技術企業名錄確定,創新、創業環境建設用地需經當地負責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部門確認。據此劃定高新技術產業用地。按照高新技術產業用地分類,將高新技術產業用地區分為一類和二類高新技術產業用地。C.1.6調查已建成城鎮建設用地內的總建筑面積和建筑基底總面積、工礦倉儲用地的總建筑面積以及建筑物構筑物基底面積、露天堆場和露天操作場地的總面積等。工礦倉儲用地上建筑物層高超過8m的,在計算容積率時該層建筑面積加倍計算。C.1.7應對相關地籍等資料進行整理分析,必要時開展實地調查,根據現狀實際情況對調查數據進行C.1.8在上述調查的基礎上,整理各用地單元的相關屬性。C.1.9進行有關數據整理匯總,填寫附錄E的表E.3、表E.4、表E.5、表E.6、表E.7。C.2管理績效調查程序C.2.1管理績效調查包括土地利用監管績效調查和土地供應市場化程度調查。C.2.2土地利用監管績效調查主要針對有償使用且已到期土地處置情況,閑置土地處置情況開展C.2.2.1調查評價范圍內累計有償使用且已到期土地,以及其中已處置土地的信息,填寫附錄E的表C.2.2.2調查評價范圍內累計認定的閑置土地,以及其中已處置閑置土地的信息,填寫附錄E的表C.2.3土地供應市場化程度調查主要針對評價范圍內歷年供應土地面積、歷年供應工礦倉儲用地面地面積及其中實際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土地面積等開展調查,填寫附錄E的表E.12、C.3數據采集與處理C.3.1評價數據采用要求C.3.1.1評價時點為年末時,經濟數據應采用所在年份的年末數據或全年數據,其他數據采用評價時C.3.1.2評價時點不為年末時,經濟數據應采用上年份的年末數據或全年數據,其他數據采用評價時C.3.2經濟數據處理原則與方法C.3.2.1用地調查過程中獲取的經濟數據應符合空間對應原則,即確保經濟數據與評價范圍內的生產用地空間相對應。C.3.2.2對于總部經濟或者評價范圍內注冊、評價范圍外生產等情況,需在進行數據剝離后,將評價范圍內地塊相應的投入和產出計入。C.3.3宗地被切割的數據處理原則與方法C.3.3.1當存在宗地被開發區邊界切割的情況,可遵循比例分配原則,按照界線內外用地比例進行數C.3.3.2當宗地在開發區評價范圍內的用地比例在3/4以上時,該企業的經濟、建筑數據允許全部計入,并在數據庫該宗地的備注字段中予以注C.3.4高新技術產業用地處理原則與方法二類高新技術產業用地應根據建筑面積分攤折算土地面積。(規范性附錄)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指標定義D.1一般要求D.1.1評價指標一般按照正向相關指標設置,即其數值越大,代表土地集約利用狀況越佳,反之相反。D.1.2評價指標的對應范圍為開發區評價范圍。D.1.3評價指標的數據口徑執行本規程4.5.4的有關規定。D.2土地利用狀況指標定義土地利用狀況(A)包含土地利用程度(A1)、用地結構狀況(A2)和土地利用強度(A3)等三個子目標,子目標下的指標均反映評價時點的開發區土地利用現狀情況。D.2.1土地利用程度(A1)涉及土地供應率(A11)和土地建成率(A12),D.2.1.1土地供應率(A11)是指已供應國有建設用地面積與已達到供地條件的土地面積之比,數值以%表示。反映開發區已達到供地條件土地的供應情況。D.2.1.2土地建成率(A12)是指已建成城鎮建設用地面積與已供應國有建設用地面積之比,數值以%表示。反映開發區已供應國有建設用地的建成狀況。D.2.2用地結構狀況(A2)涉及工業用地率(A21)和高新技術產業用地率(A22)。D.2.2.1工業用地率(A21)是指已建成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工礦倉儲用地面積與已建成城鎮建設用地面積之比,數值以%表示。反映開發區已建成城鎮建設用地中工礦倉儲用地的比重。D.2.2.2高新技術產業用地率(A22)是指已建成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高新技術產業用地面積與已建成城鎮建設用地面積之比,數值以%表示。反映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省級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已建成城鎮建設用地中高新技術產業用地的比重。用地建筑系數(A34)。D.2.3.1綜合容積率(A31)是指已建成城鎮建設用地上的總建筑面積與已建成城鎮建設用地面積的比值,無量綱。反映開發區已建成城鎮建設用地的綜合利用強度。D.2.3.2建筑密度(A32)是指已建成城鎮建設用地內的建筑基底總面積與已建成城鎮建設用地面積的比值,數值以%表示。反映開發區已建成城鎮建設用地的平面利用狀況。D.2.3.3工業用地綜合容積率(A33)是指已建成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工礦倉儲用地上的總建筑面積與工礦倉儲用地面積之比,無量綱。反映開發區工礦倉儲用地的綜合利用強度。D.2.3.4工業用地建筑系數(A34)是指已建成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工礦倉儲用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基底面積、露天堆場和露天操作場地的總面積與工礦倉儲用地面積之比,數值以%表示。反映開發區工礦倉儲用地的平面利用狀況。D.3用地效益指標定義用地效益(B)包含產業用地投入產出效益(B1)子目標。反映評價時點的開發區工礦倉儲用地、高新技術產業用地的投入和產出狀況。產業用地投入產出效益(B1)涉及工業用地固定資產投入強度(B11)、工業用地產出強度(B12)和高新技術產業用地產出強度(B13)。D.3.1工業用地固定資產投入強度(B11)是指已建成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工業(物流)企業累計固定資產投資總額與工礦倉儲用地面積之比,單位為萬元/hm2。反映開發區工礦倉儲用地的投入強度。D.3.2工業用地產出強度(B12)是指已建成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工業(物流)企業總收入與工礦倉儲用地面積之比,單位為萬元/hm2。反映開發區工礦倉儲用地的產出效益。D.3.3高新技術產業用地產出強度(B13)是指已建成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高新技術產業總收入與高新技術產業用地面積之比,單位為萬元/hm2。反映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省級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中高新技術產業用地的產出效益。D.4管理績效指標定義管理績效(C)包含土地利用監管績效(C1)和土地供應市場化程度(C2)兩個子目標。反映開發區土地管理水平和效果。D.4.1土地利用監管績效(C1)涉及到期項目用地處置率(C11)和閑置土地處置率(C12)。D.4.1.1到期項目用地處置率(C11)是指截至評價時點累計有償使用且已到期并已處置土地面積與累計有償使用且已到期土地面積之比,數值以%表示。反映開發區到期項目用地的處置情況。D.4.1.2閑置土地處置率(C12)是指截至評價時點累計已處置的閑置土地面積與累計閑置土地面積之比,數值以%表示。反映開發區閑置土地的處置情況。D.4.2土地供應市場化程度(C2)包含土地有償使用實現率(C21)和土地招拍掛實現率(C22)。反映開發區土地供應過程中有償使用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實施的情況。D.4.2.1土地有償使用實現率(C21)是指在累計應有償使用土地中,累計實際有償使用土地所占面積比例,數值以%表示。反映開發區有償供地的實現情況。應有償使用土地按照當地相關規定確認。D.4.2.2土地招拍掛實現率(C22)是指在累計應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土地中,累計實際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土地所占面積比例,數值以%表示。反映開發區土地供應市場化的實現情況。應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土地的起始時間為2002年7月1日。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程度評價工作用表填報單位(蓋章)開發區級別開發區設立時間開發區依法審批土地總面積(hm2)圖上量算面積(hm2):土地開發率(%)開發區工業(物流)企業固定資產投資總額(萬元)開發區工業(物流)企業總收入(萬元)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總收入(萬元)注:1.土地開發率是指開發區評價范圍內已達到供地條件的土地面積與開發區除不可建積之比。2.開發區工業(物流)企業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為截至評價時點歷年累計3.開發區工業(物流)企業總收入、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總收入為依附錄C相關條款確定的全年數據。4.進行物流企業固定資產投資總額和總收入統計時,只有工礦倉儲用地上的物流企業的數據統計范圍,其他類型用地上的物流企業的經濟數據不可計入數據統計范圍。5.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省級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必須統計高新技術產業總收入,其他開發區自主選擇。資料來源:填報單位(蓋章)調整面積(hm2)總面積(hm2)資料來源:表E.3開發區土地利用狀況統計表(I)按建設狀況劃分占開發區土地總面積比例(%)Z1.已建成城鎮建設用地AB已建成農村建設用地C自然、生態保護區土地注:數據為截至評價時點數據。資料來源:表E.4開發區土地利用狀況統計表(Ⅱ)——按供應狀況劃分占開發區土地總面積比例(%)Z1.已供應國有建設用地D表E.4開發區土地利用狀況統計表(Ⅱ)——按供應狀況劃分(續)占開發區土地總面積比例(%)E尚可劃撥土地尚可有償使用土地F表E.5開發區閑置土地統計表填報單位(蓋章)占開發區土地總面積比例(%)閑置土地G表E.6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用地統計表填報單位(蓋章)占開發區土地總面積比例(%)H注:1.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省級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必須統計高新技術產業用地情況,其他開發區自主選表E.7開發區建筑工程狀況統計表面積(萬m2)總建筑面積建筑基底總面積工礦倉儲用地上的總建筑面積工礦倉儲用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基底、露天堆場和露天操作注:1.數據為已建成城鎮建設用地內的數據。資料來源:表E.8開發區有償使用且已到期土地處置情況統計表面積(hm2)累計有償使用且已到期土地累計已處置的有償使用且已到期土地資料來源:表E.9開發區有償使用土地到期及處置情況調查表有償使用起始時間到期時間處置時間處置面積資料來源:表E.10開發區閑置土地處置情況統計表面積(hm2)資料來源:表E.11開發區閑置土地處置情況調查表填報單位(蓋章)時間土地的時間回的時間表E.12開發區土地供應市場化情況統計表填報單位(蓋章)面積(hm2)累計應有償使用土地累計應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土地注:數據為截至評價時點累計數據,應包括已供應土地收回后二次(或多次)供應的土地面表E.13開發區土地供應情況統計表填報單位(蓋章)供應土地面積(hm2)注:數據為歷年數據,應包括已供應土地收回后二次(或多次表E.14開發區典型企業情況調查表行業類別企業人數(人)預計固定資產總投資(萬元)實際完成累計固定資產投資(萬元)總收入(萬元)總產值(萬元)利稅總額(萬元)四、企業用地情況企業用地面積(hm2)設施用地面積3.露天堆場、露天操作場地面積5.企業內部道路停車場面積7.其他用地面積總建筑面積(萬m2)場地的總面積(萬m2)建筑系數(%)2.行業名稱和代碼參照GB/T4754—2002填寫,3.對于內部沒有明確功能分區的企業,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4.廠區內部預留地面積是指根據項目用地規劃圖,為企業分期建設用地,至評價時點尚未5.露天堆場、露天操作場地面積主要包括企業露天生產的操作場地面積,以及生產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6.企業內部道路停車場用地面積主要為企業用地內部道路面積,以及非生產需要的員表E.15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程度評價指標權重表(一)目標高新技術產業用地率高新技術產業用地產出強度土地利用到期項目用地處置率閑置土地處置率市場化程度注:本表適用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省級高新技術產業園表E.16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程度評價指標權重表(二)目標土地利用到期項目用地處置率閑置土地處置率市場化程度表E.17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程度評價指標匯總表(一)目標土地利用高新技術產業用地率工業用地固定資產土地利用到期項目用地處置率閑置土地處置率市場化程度注:本表適用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省級高新技術產業園表E.18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程度評價指標匯總表(二)目標土地利用工業用地固定資產表E.18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程度評價指標匯總表(二)(續)目標土地利用到期項目用地處置率閑置土地處置率市場化程度(規范性附錄)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潛力測算工作用表表F.1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擴展潛力測算表單位:hm2尚可供應土地尚可供應工礦倉儲用地注:1.尚可供應土地、尚可供應工礦倉儲用2.開發區成立不到三年的,按照實際供地年份計算年均供應土地面積表F.2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結構潛力測算表現狀值(%)理想值(%)結構潛力(hm2)資料來源:表F.3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強度潛力測算表強度潛力(hm2)(萬元/hm2)(萬元/hm2)(萬元/hm2)(萬元/hm2)表F.4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管理潛力測算表單位:hm2表F.5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潛力匯總表擴展潛力尚可供應土地面積尚可供應工礦倉儲用地面積結構潛力強度潛力管理潛力表F.6開發區尚可供地年數匯總表用地類型擴展潛力前三年年均尚可供地年數I尚可供地年數Ⅱ尚可供應土地尚可供應工礦(規范性附錄)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成果報告編制要求G.1工作報告編制要求工作報告編制遵照本規程9.2.1的規定。G.2技術報告編制要求G.2.1開發區土地利用狀況調查分析要求G.2.1.1開發區概況。概述開發區區位、自然條件、發展歷程、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及發展規劃,重點說明經依法審批界線的用地范圍、面積及其變化等基本情況。調查要點說明。說明用地調查的內容、步驟、方法、資料來源和途徑,以及調查結果。用地結構和功能定位協調狀況分析土地資源特點分析:分析開發區可利用的土地資源以及不可建設土地的基本特點。現狀土地利用結構分析:對工礦倉儲用地、高新技術產業用地、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公園與綠地等用地比重進行分析,綜合得出已建成城鎮建設用地的土地利用結構特點。G.2.1.3.3規劃用地結構及規劃實施情況分析:參照城市規劃,對規劃的工礦倉儲用地、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公園與綠地等各類用地比重進行分析。通過與現狀用地的規模和結構進行對比,分析研究規劃實施情況及各類尚可供應土地情況。G.2.1.4土地開發和建設情況分析:分析開發區土地開發、供應和建設情況,對土地需求趨勢和供給能力進行分析。重點分析截至評價時點累計、歷年和年均供應土地面積、供應工礦倉儲用地面積等。G.2.1.5開發區土地管理績效分析:重點分析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的主要途徑和管理措施、土地有償使用情況、通過招拍掛方式出讓土地情況、累計有償使用土地到期及處置情況、累計閑置土地及處置情況、截至評價時點應收回閑置土地情況等。G.2.1.6評價工作中其他相關內容的說明。涉及不可建設土地確認依據、數據剝離方法和結果分析,以及高新技術產業用地中創新、創業環境建設用地的確定依據與用途說明等。G.2.2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程度評價分析要求G.2.2.1闡述程度評價過程。包括指標現狀值計算,目標、子目標及指標權重的確定,指標理想值測算過程、確定方法和結果,指標標準化處理,土地利用集約度分值計算,以及技術處理過程中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等。G.2.2.2評價結果分析。包括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水平、土地集約利用水平變化情況、存在主要問題及產生原因等。G.2.3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潛力測算分析要求G.2.3.1闡述潛力測算過程。包括各類潛力測算方法,以及技術處理過程中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等。G.2.3.2潛力測算結果分析。分析各類潛力分布和規模,以及挖潛的途徑和可能性等。G.2.4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綜合分析要求合分析。主要內容應包括:b)分析典型企業集約用地的達標情況、經驗及不足;c)總結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及管理的特點和存在問題;d)從土地利用和管理角度,闡述評價結果的應用途徑;e)針對性地提出促進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的對策建議。G.3典型企業調查分析專題報告編制要求重點分析典型企業用地結構、用地效益和用地強度等指標,并以國家、地方有關工業項目用地標準和開發區工礦倉儲用地平均水平為參照,分析典型企業土地集約利用水平及達標情況。主要內容應a)典型企業選取原則與方法;b)典型企業的基本情況;c)典型企業用地結構分析:包括廠房及配套用地,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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