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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01,國際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統公約》簡介香港(中遠)航運有限公司機務部2001年10月,國際海事組織(IMO)在英國倫敦總部召開了國際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統外交大會,2001年10月5日大會通過了《2001,國際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統公約》(InternationalConventionontheControlofHarmfulAnti-foulingSystemsonShips,2001),簡稱:防污底系統公約或AFS公約。根據該公約第18條的規定,AFS公約將在合計商船噸位不少于世界商船總噸位的25%和不少于25個國家正式簽字、批準、接受、認可和加入后的12個月后生效。2007年9月17日,IMO組織通過了AFS.1/Cire.14通函并宣布,隨著巴拿馬政府宣布批準加入該公約,使批準加入AFS公約的國家達到了25個國家,合計商船噸位達到世界商船總噸位的38.09%,滿足了AFS公約規定的生效條件,AFS公約將在2008年9月17日正式生效。目前我國政府還沒有批準加入AFS公約。已正式簽字、批準、接受、認可和加入AFS公約的25個國家是:AntiguaandBarbuda(加入)6JAN2003Australia(批準)9JAN2007Bulgaria(加入)3DEC2004CookIslands(加入)12MAR2007Croatia(加入)15DEC2006Cyprus(加入)23DEC2005Denmark(簽字)19DEC2002France(加入)12MAR2007Greece(加入)22DEC2005Japan(加入)8JUL2003Kiribati(加入)5FEB2007Latvia(加入)9DEC2003Lithuania(加入)29JAN2007Luxembourg(加入)21NOV2005Mexico(加入)7JUL2006Nigeria(加入)5MAR2003Norway(加入)5SEP2003Panama(加入)17SEP2007Poland(加入)9AUG2004Romania(加入)16FEB2005SaintKittsandNevis(加入)30AUG2005Slovenia(加入)18MAY2007Spain(加入)16DEC2004Sweden(批準)10DEC2004Tuvalu(加入)2DEC2005防污底系統是指船舶用于控制和防止船底海生物生長、附著所使用的防護涂層、油漆、表面處理和裝置。船舶船底海生物的生長、附著是影響船舶航行的一個重要因素,由于船舶長時間靜止地停留在港內或錨地,往往會在船底的表面生成和附著大量的海生物,如藤壺和藻類等,這些海生物嚴重影響了船舶主機的功率發揮和船舶的航行速度。為了控制和防止船底海生物生長、附著,目前所有的船東都已普遍采用具有控制、防止和殺傷力的防污底系統(防污底漆)。但在過去的20年間,大量科學研究表明這些防污底系統,特別是含有三丁基錫的有機錫化合物(TBT)的防污底系統,對于在生態上和經濟上都很重要的海洋生物構成嚴重的毒害作用和其他長期影響,并且由于食用受到影響的海洋食品而導致人類健康的可能受到的嚴重威脅。國際社會為了解決這一重要的海洋環境保護問題,制定和通過AFS公約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護海洋環境和人體健康免受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統的不良影響,逐漸淘汰使用有機錫化合物的防污底系統,并建立新的機制防止以后的防污底系統中使用其它有害物質。一、AFS公約的適用范圍:AFS公約第3條規定了AFS公約的適用范圍:有權懸掛締約國國旗的船舶;無權懸掛締約國國旗,但在另一個締約國管轄下營運的船舶;進入一締約國的港口、船廠和近海裝卸站的所有適用船舶。根據AFS公約的規定:所有簽字、批準、接受、認可和加入AFS公約的國家都成為AFS公約的締約國;船舶是指在海洋環境中營運的任何類型的船舶,包括水翼船、氣墊船、潛水器、水上艇筏、固定或浮動平臺、浮式儲存裝置(FSUs)和浮式生產儲存和卸貨裝置(FPSOs)。二、防污底系統的控制AFS公約第4條和附則I的控制規定:從2003年1月1日起,所有船舶:不得施涂或重新施涂含有有機錫化合物(TBT)的防污底系統;到2008年1月1日起,所有現有船舶:在船殼或外部結構的表面上不得再施涂含有有機錫化合物(TBT)的防污底系統;對于已經施涂的含有TBT的防污底漆,應將其全部清除;或在已經施涂的含有TBT的防污底漆上涂上封閉漆(SEALERCOAT)形成一個隔離層來阻擋含有有機錫化合物(TBT)的防污底漆的滲出,然后再在其表面上施涂無TBT的防污底系統。三、檢驗與發證按照AFS公約第10條和附則4的規定,所有適用船舶中、400總噸及以上、從事國際航行的船舶,但不包括固定或浮動平臺、浮式儲存裝置(FSUs)和浮式生產儲存和卸貨裝置(FPSOs),應按AFS公約附則4的要求進行檢驗,在檢驗合格后簽發一份《國際防污底系統證書》(INTRENATIONALANTI-FOULINGSYSTEMCERTIFICATE),簡稱防污底系統證書或IAFS證書。2002年10月11日,IMO組織通過了MEPC.102(48)決議—船舶防污底系統檢驗與發證指南,以幫助各主管機關和認可的組織,統一應用AFS公約的規定,并幫助各船東、船公司、船廠、防污底系統生產商和其他有關各方了解檢驗以及證書簽發和簽署的過程。1.初次檢驗所有適用船舶(新船或現有船舶),在按AFS公約第10條和附則4的規定申請《國際防污底系統證書》時必須進行初次檢驗。AFS公約規定,為了減輕船公司和其他有關方面的不必要的負擔,對現有船舶的初次檢驗最好是能于塢內檢驗同時進行。2.發證在AFS公約生效之前,主管機關應按AFS公約第10條和附則4的規定和《船舶防污底系統檢驗與發證指南》執行檢驗,并可在檢驗合格后先簽發一份《符合聲明》(STATEMENTSOFCOMPLIANCE);在AFS公約生效之后,對能通過《符合聲明》證明完全符合AFS公約,并在滿足主管機關任何附加要求的基礎上,即可正式簽發《國際防污底系統證書》。無任是簽發《符合聲明》還是簽發《國際防污底系統證書》,主管機關應必須連同《防污底系統記錄》(RECORDOFANTI-FOULINGSYSTEM)一起簽發。3.防污底系統聲明對于長度為24M或以上,但小于400總噸、從事國際航行的適用船舶,不包括固定或浮動平臺、浮式儲存裝置(FSUs)和浮式生產儲存和卸貨裝置(FPSOs),可由其船舶所有人或船舶所有人的授權代理簽署一份《防污底系統聲明》留船。該《防污底系統聲明》應輔以適當的證明(如油漆的收據或油漆供應商的發票)或包括適當的簽字等。四、防污底系統產品檢驗船舶在申請檢驗時,應同時提供防污底系統生產商的聲明和支持性資料,確認所使用施涂于或準備使用施涂于船舶的防污底系統產品是否符合AFS公約要求(帶有AFS公約所述的標識)。該聲明應提供包含在《防污底系統記錄》中的下述資料:防污底系統類型防污底系統生產商名稱防污底系統名稱和顏色活性成分及其化學文摘社登記號(CAS編號)驗船師要求的關于產品符合AFS公約的資料,應在防污底系統生產商的聲明中找到。該聲明可貼在防污底系統的容器上,或編入其支持性文件(如:材料安全數據表(MSDSs)或類似文件)。支持性文件和相關的容器之間應存在一種關聯。防污底系統(油漆)類型包括:不含有機錫的自拋型不含有機錫的消蝕型不含有機錫的傳統型無殺蟲劑蛙類型油漆五、執行檢驗1.新船檢驗新船檢驗主要是首先檢驗防污底系統生產商提供的聲明和支持性資料是否符合AFS公約要求,并現場檢驗、驗證實際所使用的防污底系統的產品與提供的聲明和支持性資料是否一致。在現場檢驗中,只要驗船師認為有必要驗證符合性,可以在防污底系統施涂于船舶之前、在施涂期間、或在施涂之后的任何時候執行現場檢驗的內容還可以包括:檢查在施涂過程中實際使用的防污底系統容器上的產品標識是否與支持性資料一致檢查船廠提供的施工計劃或施工程序和確認實際施工的過程如必要時,防污底系統的取樣如必要時,防污底系統的取樣試驗現場檢驗的其他檢查現有船舶的檢驗1).如果現有船舶的現有防污底系統經《國際防污底系統證書》中內容確認不受AFS公約附則1控制(即符合AFS公約要求),按新船檢驗要求進行檢驗;2).如果現有船舶的現有防污底系統被聲明不受AFS公約附則1控制,又未得到《國際防污底系統證書》中內容確認,則應進行驗證,以確認該防污底系統符合AFS公約要求。該驗證可以用取樣、試驗或可靠的文件作為依據。3).如果現有船舶的現有防污底系統已被全部清除,應對全部清除的情況進行驗證后按新船檢驗要求進行檢驗;4).如果現有船舶的現有防污底系統采用涂上封閉漆(SEALERCOAT)形成一個隔離層來阻擋含有有機錫化合物(TBT)的防污底漆滲出,應對封閉漆進行驗證,以確認實際應用于船舶的該封閉漆的名稱、類型和顏色與申請檢驗時防污底系統生產商的聲明和支持性資料是否一致,同時驗船師要現場確認現有的防污底系統是否被該封閉漆予以覆蓋,并對最后使用在表面的防污底系統按新船檢驗要求進行檢驗;5).如果現有船舶的現有防污底系統受到AFS公約附則1控制,則該防污底系統應不得遲于2008年1月1日按AFS公約附則1的要求進行控制;6).對日常的維護(補漆)、臨時進塢的修理項目一般不要求進行重新檢驗,但是對影響約25%或以上的防污底系統的修理應被認為是對防污底系統的改變或更換,需按AFS公約附則1的控制要求用合格的防污底系統進行修理或更換,并重新進行檢驗;7).當船舶的防污底系統進行產品更換和替代(換用另一個生產商的產品)時,也應被認為是對防污底系統的改變或更換,需按AFS公約附則1的控制要求用合格的防污底系統進行更換和替代,并重新進行檢驗。六、檢查和違章調查根據AFS公約的規定,凡AFS公約的適用船舶,在任何一個締約國的任何港口、船廠和近海裝卸站,均可能受到該締約國授權官員的檢查,以確認該船舶是否符合AFS公約。如果有明顯理由確信該船舶違反了AFS公約可對船舶進行徹底的調查。如果發現船舶違反了AFS公約,實施檢查的締約國可以采取措施對該船舶予以警告、滯留、驅逐或阻止船舶掛靠其港口。因船舶不符合AFS公約而對其采取上述措施的締約國應立即通知該船舶的主管機關。AFS公約要求各締約國應在調查違章和執行AFS公約方面進行合作,如果一締約國收到另一締約國要求其進行調查的請求和有關某船正在或已經違反AFS公約進行操作的充分證據時,也可在該船舶進入其管轄下的港口、船廠和近海裝卸站時對其進行調查。此類調查的報告應送交請求調查的締約國以及有關船舶的主管機關的主管當局,以便根據AFS公約采取適當措施。為了統一締約國的檢查和違章調查,IMO組織2003年7月18日通過了MEPC.104(49)決議--船舶防污底系統簡單取樣指南和MEPC.105(49))決議--船舶防污底系統檢查指南。七、注意事項船舶應及時組織主要干部船員學習和熟悉AFS公約的內容和要求,尤其是船長、大副更應熟悉、了解AFS公約的內容和要求;目前我公司持有國際航行的A類證書的船舶,絕大多數都已在塢修時,完成了IAFS證書的初次檢驗,并取得了《符合聲明》;船長應知曉《符合聲明》及其附件《防污底系統記錄》;應和其他船舶證書一起,保管好《符合聲明》和《防污底系統記錄》船長或大副還應妥善保存好與塢檢同時進行的IAFS證書的初次檢驗時,防污底系統生產商(油漆供應商)提供的所有的聲明和支持性資料、油漆簽收單等,以保持足夠的證據證明本船已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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