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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5三月2024港口經營管理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江蘇省港口條例》《港口
經營管理條規定》有關款解讀。
二、港口經營管理的主要內容。
主要內容3/25/20242
《港口法》、《江蘇省港口條例》有關條款:事項條款主要內容港口經營許可管理《港口法》第三章中第22-25條和《江蘇省港口條例》第四章港口經營中第28-32條港口經營許可制度、許可的原則和港口經營的范圍;港口經營許可須具備的條件、許可程序;港口經營人變更辦公地點、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以及停業歇業應當履行相關義務;有關從事港口理貨業務經營、從事危險化學品港口作業的資質認定的相關規定港口經營秩序監管港口法》第三章中第26-29條和《江蘇省港口條例》第四章港口經營中第33-35條對港口經營人從事貨物、旅客業務經營、港口作業應當遵守有關作業規則和規范,依法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為客戶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務。不得實施壟斷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港口經營人在經營過程中有關環境保護的義務性規定;優先安排港口作業的規定;港口經營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的規定。3/25/20243
《港口法》、《江蘇省港口條例》有關條款:事項條款主要內容港口經營人的義務和權力《港口法》第三章中第30-31條和《江蘇省港口條例》第四章港口經營中第36-37條港口經營人應當如實提供統計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港口經營人攤派或者違法收取費用,不得違法干預港口經營人的經營自主權法律責任《港口法》第五章法律責任中第48-51條、第56-57條和《江蘇省港口條例》及第五章法律責任中第54、55條對港口經營人關于違法從事港口經營業務或港口理貨業務行為;不優先安排搶險救災物資以及國防建設急需物資的作業;經營活動中實施壟斷行為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未按照規定繳納港口規費;未提供統計資料以及履行備案義務;交通主管部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海事管理機構等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干預港口經營人的經營自主權和向港口經營人攤派財物、違法收取費用應承擔的法律責任。3/25/20244
《港口法》有關港口經營管理的條款為第三章港口經營中第22-31條以及第五章法律責任中第48-51條、第56-57條。第二十二條:是關于港口經營行政許可制度的規定。包括港口經營許可、許可的原則和港口經營的范圍。第二十三條:是關于港口經營許可條件的規定。第二十四條:是關于港口經營許可程序的規定。第二十五條:是關于經營港口理貨業務的規定。第二十六條:是關于港口經營人從事貨物、旅客業務經營和環境保護的義務性規定。第二十七條:是關于優先安排港口作業的規定。第二十八條:是關于港口經營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的規定。第二十九條:是關于港口公平競爭的規定。第三十條:是關于港口經營人提供資料和港口行政部門的義務性規定。第三十一條:是關于港口經營人權益保護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有關條款:3/25/20245《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有關條款:第四十八條:是關于違法從事港口經營業務或港口理貨業務行為的法律責任的規定。第四十九條:是關于港口經營人不優先安排搶險救災物資以及國防建設急需物資的作業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第五十條:是關于港口經營人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經營活動中實施壟斷行為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第五十一條:是關于港口經營人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第五十六條:是關于交通主管部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海事管理機構等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第五十七條:是關于行政機關干預港口經營人的經營自主權和向港口經營人攤派財物、違法收取費用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3/25/20246
《江蘇省港口條例》有關港口經營管理的條款為第四章港口經營中第28-37條以及第五章法律責任中第54、55條。第二十八條:是關于港口經營行政許可制度的規定。第二十九條:是關于港口經營市場準入條件的規定。第三十條:是關于港口經營許可程序的規定。第三十一條:是關于港口經營人從事危險化學品港口作業資質認定的規定。第三十二條:是關于港口經營人變更辦公地點、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以及停業歇業應當履行相關義務的規定。第三十三條:是關于港口經營人從事港口作業應當遵守有關作業規則和規范的規定。第三十四條:是關于港口經營人有關禁止性規定和環保以及搶險救災物資作業的要求。第三十五條:是關于港口經營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的規定。第三十六條:是關于港口經營人權益保護的規定。第三十七條:是關于港口經營人報送統信息及為經營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規定。第五十四條:是關于未按照規定繳納港口規費的法律責任的規定。第五十五條:是關于港口經營人未提供統計資料以及履行備案義務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江蘇省港口條例》有關條款:3/25/20247《港口經營許可規定》《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的決定》于2016年4月14日經第8次部務會議通過。修改前修改后第三條第(一)項第3目為委托人提供貨物裝卸(含過駁)、倉儲、港內駁運、集裝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對貨物及其包裝進行簡單加工處理等從事貨物裝卸(含過駁)、倉儲、港內駁運、集裝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對貨物及其包裝進行簡單加工處理等第七條第(四)項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經專家審查通過第十條(新增)港口工程試運行期間從事經營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規定》第十一條(增補內容)港口工程試運行期間從事經營的,應當提供上述第(一)(二)(四)(六)項規定的材料和證明符合第十條規定條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3/25/20248《港口經營許可規定》修改前修改后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港口碼頭、庫場、儲罐、污水處理等固定設施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竣工驗收證(明)書及港口岸線使用批準文件港口碼頭、庫場、儲罐、污水處理等固定設施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明(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十一條第一款(新增內容)使用港口岸線的,港口岸線的使用批準文件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十二條第二款《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港口設施需要試運行經營的,所持有的《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試運行經營期,并在證書上注明。試運行經營期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確需延期的,試運行經營期累計不得超過1年。(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刪除)本規定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3/25/20249*
第一章:《規定》制定依據、適用范圍、港口經營的分類、港口行政管轄權限、公平競爭的原則。
第二章:從事港口經營及試運行期港口經營、港口理貨、船舶污染物接受、應具備的條件、提供的文件和材料、行政許可程序、行政許可結果公布形式、證書有效期及延續程序。
第三章: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維護公用設施的職責,港口經營人維護固定基礎設施、保障客運服務、保障搶險救災、國防建設急需物資的職責,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港口經營人在疏港、建立應急體系和組織實施的職責,港口經營人服務和公平競爭、代收代征行政性收費的一般原則,統計和信息報送。
第四章:港口經營監督檢查的內容、實施單位、程序等。
第五章:港口經營人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門違反《規定》的處罰程序、內容等等。
第六章:《港口經營許可證》的式樣確定、印制,港章報備,《規定》和《船舶引航管理規定》、《港口危險貨物管理規定》之間的關系、交通運輸部的解釋權。《港口經營許可規定》3/25/202410概述:根據《港口法》、《江蘇省港口條例》、《港口經營管理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港口經營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包括港口經營許可管理、港口經營秩序監管、港口規費征收等三個方面。在日常的具體管理過程中還涉及到船舶引航管理、港口經營人誠信經營考核、對港口經營人經營行為的日常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等內容。主要內容:港口經營的基本概念港口經營資質管理港口經營秩序監管船舶引航港口規費征收管理港口經營監督檢查港口經營管理的有關工作3/25/202411(一)港口經營的基本概念港口經營港口經營人在港口區域內為船舶、旅客和貨物提供港口設施或者服務的活動。港口經營人依法取得經營資格從事港口經營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港口設施為從事港口經營而建造和設置的建(構)筑物。職責權限港口經營管理工作由部、省、市、縣(市、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分級管理,市、縣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3/25/202412(二)港口經營資質管理港口經營許可業務分類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
(1)為船舶提供碼頭、過駁錨地、浮筒等服務設施;(2)為旅客提供侯船和上下船舶設施和服務;(3)在港區內為委托人提供貨物裝卸(含過駁)、倉儲、駁運、集裝箱堆放、拆拼集裝箱以及對貨物及其包裝進行簡單加工處理等;(4)為船舶進出港口、靠離碼頭、移泊提供頂推、拖帶等服務;(5)為委托人提供貨物交接過程中的點數和檢查貨物表面狀況的理貨服務;
(6)為船舶提供岸電、燃物料、船員接送以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殘油、洗艙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圍油欄服務等船舶港口服務;(7)從事港口設施、設備和港口機械的租賃、維修業務。
3/25/202413港口經營業務分類表-1一碼頭及其他港口設施服務1.為船舶提供碼頭設施服務2.為船舶提供過駁錨地、浮筒等設施服務二港口旅客運輸服務1.為旅客提供候船及上、下船舶設施和服務2.國際航線客船(郵輪)旅客服務三港口貨物裝卸、倉儲和港內駁運服務1.在港區內提供貨物裝卸、倉儲、物流服務2.水上過駁作業3.港內駁運4.集裝箱裝卸、堆放、拆拼箱5.港區內車輛滾裝服務6.對貨物及其包裝進行簡單加工處理四港口拖輪服務為船舶進出港、靠離碼頭、移泊提供頂推、拖帶服務五港口理貨服務理貨業務3/25/202414港口經營業務分類表-2六船舶港口服務1.為船舶提供岸電2.為國內、國際航行船舶提供物料和生活品供應3.為國內、國際航行船舶提供淡水供應4.為國內、國際航行船舶提供油料供應5.船員接送服務6.船舶污染物接收(包括垃圾接收、船舶廢舊物資回收、船舶油污水、洗艙水接收)7.圍油欄供應七港口設施、設備和港口機械的租賃、維修服務港口設施、設備和港口機械的租賃、維修服務3/25/202415(二)港口經營資質管理港口經營許可
港口經營行政許可制度,是指國家依法設立的從事港口經營業務的市場準入制度,是基于港口具有較強的區域壟斷性和社會公益性。它要求申請從事港口經營活動的經營人必須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相應的港口經營業務;未經許可,不得從事任何港口經營業務。
申請從事港口經營業務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港口法》第22條)在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應先辦理工商登記手續。(2014年10月發布的江蘇省工商登記前置改后置審批事項目錄(第一批)第61項)《國務院關于“先照后證”改革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意見》(國發〔2015〕62號)港口經營許可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1、港口的行政許可只能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并只能以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申請從事港口經營的單位和個人,除直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外,原則上都應當向港口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取得港口經營許可。
2、港口經營許可應當遵循三個要求:一是公平、公正和公開透明的原則;二是不收取費用;三是必須接受社會監督。
3/25/202416(二)港口經營資質管理港口經營許可條件(港口理貨、船舶污染物接收除外):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二)有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港口設施、設備,其中:
1.碼頭、客運站、庫場、儲罐、污水處理設施等固定設施應當符合港口總體規劃和法律、法規及有關技術標準的要求;
2.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務的,應當具備至少能遮蔽風、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設施;
3.為國際航線船舶服務的碼頭(包括過駁錨地、浮筒),應當具備對外開放資格;
4.為船舶提供碼頭、過駁錨地、浮筒等設施的,應當有相應的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能力和相應污染應急處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設施、設備和器材;(三)有與經營規模、范圍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經專家審查通過。申請材料
(1)港口經營業務申請書;(2)經營管理機構的組成及其辦公用房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3)港口碼頭、庫場、儲罐、污水處理等固定設施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明;(4)使用港口岸線的,港口岸線的使用批準文件;(5)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證書;(6)負責安全生產的主要管理人員通過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的培訓證明材料;(7)證明符合《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的港口經營許可條件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3/25/202417(二)港口經營資質管理港口經營許可條件(船舶污染物接收):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二)配備海務、機務、環境工程專職管理人員至少一名,專職管理人員應當具有3年以上相關專業從業資歷;(三)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四)使用船舶從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應當擁有至少一艘不低于300總噸的適應船舶污染物接收的中國籍船舶;使用港口接收設施從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港口接收設施應處于良好狀態;使用車輛從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應當擁有至少一輛垃圾接收、清運專用車輛。申請材料
(1)港口經營業務申請書;(2)經營管理機構的組成及其辦公用房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3)符合《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第九條規定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3/25/202418(二)港口經營資質管理港口經營許可條件(試運行期從事經營的):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二)有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港口設施、設備,其中:
1.碼頭、客運站等固定設施應當符合港口總體規劃;
2.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務的,應當具備至少能遮蔽風、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設施;
3.為國際航線船舶服務的碼頭(包括過駁錨地、浮筒),應當具備對外開放資格;
4.為船舶提供碼頭、過駁錨地、浮筒等設施的,應當有相應的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能力和相應污染應急處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設施、設備和器材;5.碼頭、裝卸設備、港池、航道、導助航設施及其他配套設施等港口設施主體工程已按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建成,并經交工驗收合格,具有交工驗收報告;主要裝卸設備空載聯動調試合格;6.港口工程的環境保護設施、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消防設施等已按要求與港口主體工程同時建設完成,且已通過安全設施驗收和消防設施驗收或者備案,環境保護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定的試運行要求;(三)有與經營規模、范圍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已制定試運行方案和應急預案,并經專家審查通過。
3/25/202419(二)港口經營資質管理申請材料(試運行期從事經營的):
(1)港口經營業務申請書;(2)經營管理機構的組成及其辦公用房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3)使用港口岸線的,港口岸線的使用批準文件;(4)負責安全生產的主要管理人員通過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的培訓證明材料;(5)證明符合《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港口經營許可條件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3/25/202420(二)港口經營資質管理許可程序1、基本要求(1)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理貨業務申請20個工作日)作出予以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2、許可程序
(1)收到申請材料并分情況處理(5種);(2)審查申請材料(含實質性審查);(3)利害關系人意見征詢;(4)對符合申請條件、標準的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出具《準予港口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應于10個工作日內頒發《港口經營許可證》,并在在因特網或者報紙等媒體上公布;否則出具《不予港口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并告知申請人不予許可的理由。3/25/202421(二)港口經營資質管理港口經營許可證1、證書內容證書編號、公司(港口經營人)名稱、法定代表人、辦公地址、經營地域、準予許可的經營業務類型、發證機關、發證日期和證書有效期限等。證書規格分B3(正本)和A4(副本),為便于管理,各地可在副本中設置附頁,載明主要設施設備、監督檢查記錄及其他管理內容。2、證書樣式:
見下頁。3/25/2024223/25/202423港口經營許可證3、有效期:3年,試運行經營期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確需延期的,累計不超過1年。4、外商投資港口經營:
2014年9月,《交通運輸部關于取消調整水運行業管理事項的公告》明確取消外商投資港口經營人備案。取消《關于做好<港口經營管理規定>實施工作的通知》(交水發〔2010〕46號)中關于外商投資港口經營人審批前到我部備案的規定。各省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每季度將轄區內外商投資港口經營人審批情況匯總后報我部水運局。5、證書印制、發放和核發程序管理交通運輸部確定并公布式樣,省級港口主管部門負責印制和發放給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發給符合條件的港口經營人。6、地域管理港口經營許可必須與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管轄區域相符,即港口經營人只能在本港口區域從事經營活動,不允許跨地區經營。
(二)港口經營資質管理3/25/202424港口經營變更管理1、變更經營范圍:
按照《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第十三條或者第十四條規定辦理經營變更許可手續,并到工商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2、變更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辦公地址: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并換發《港口經營許可證》(二)港口經營資質管理。
3/25/202425(二)港口經營資質管理延續港口經營活動1、時間:《港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之日30日以前
2、材料:
(1)《港口經營許可證》延續申請表;(2)《營業執照》復印件;(3)延續前已發生變化的最新證明材料。停止港口經營活動
按照《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第十九條:港口經營人停業或者歇業,應當提前三十個工作日告知原許可機關。原許可機關應當收回并注銷其《港口經營許可證》,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3/25/202426(二)港口經營許可申請港口理貨業務經營的有關要求1、《規定》第十一條:從事港口裝卸和倉儲業務的經營人不得兼營理貨業務。理貨業務經營人不得兼營港口貨物裝卸經營業務和倉儲經營業務。2、《規定》第十四條: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和相關材料后,可根據需要征求相關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意見。相關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提出反饋意見。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人的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作出許可決定的同時,應當將許可情況通知相關港口行政管理部門。3/25/202427有關港口經營許可的特別規定--關于實施《港口經營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交水發[2004]235號)1、關于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體制三種類型,1、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與同級交通局(交委)合署“一門兩牌”的體制(如深圳、寧波等地的體制;2、交通局(交委)直接管理的體制;3、港口(港航)管理部門與同級交通局(交委)獨立分設的體制(如上海、大連等地的體制)。各地應當明確“掛靠”或“歸口管理”的內涵。如屬獨立分設的體制,應根據《港口法》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具有港口行政和執法主體資格的部門應當是分設的港口(或港航)管理部門。2、現有港口企業經營許可證核發(1)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經營許可申請;(2)對現有企業的港口設施,應以是否符合港口總體規劃為標準;(3)企業應當在申請文件中提交有關岸線使用的批準文件,沒有實行岸線審批制度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不應要求企業提供岸線批準文件;(4)對從事危貨作業的,申領《港口經營許可證》后應申領《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認可證》,目前我省仍繼續保留。3、關于經營許可與其它審批的銜接港口總體規劃、建設港口設施和港口經營許可等三個不同階段的審批和許可是相互關聯和相互銜接的,不可相互替代,在程序上也不可相互倒置。3/25/202428有關港口經營許可的特別規定--關于實施《港口經營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交水發[2004]235號)4、經營許可的范圍凡是在港口總體規劃確定的港區范圍內從事港口經營活動的企業,均應納入港口經營許可的范圍。5、港口設施技術標準和港作船舶證書(1)主要應把握與其申請經營業務相適應設施的驗收報告及相關文件;(2)港作船舶則應具備有關部門核發的所有以保證船舶適航和進行安全作業的證書,包括港作船舶的船員證書6、經營許可的變更(1)港口經營人的資產歸屬產生變更,使其經營主體名稱產生變更的,辦理變更手續;(2)只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3)經營主體名稱和法定代表人都未變更的,不需辦理任何變更手續7、港口管理工作的立足點放在服務于企業,服務于港口的長遠發展上,各地應在法律、法規的原則下,結合本地的情況,創造性地做好各項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3/25/202429有關港口經營許可的特別規定--關于明確港口經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交水發[2005]416號)1、港口經營許可方面(1)《港口經營許可證》的審批權限
:除港口理貨業務經營許可需由省級交通運輸部門審批并核發《港口經營許可證》外,其他《港口經營許可證》均應由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發證。(2)港口經營許可與辦理工商登記的銜接問題
:各地也可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協商雙方都同意的做法,做好銜接工作。(3)個人經營港口業務的資質管理:應當符合和滿足《港口經營管理規定》所規定的資質條件;個體經營者或者合伙人的固定住所可作為資質條件中的固定辦公場所。(4)漁業碼頭、軍用碼頭長期或短期從事港口經營業務,是否應納入港口管理:漁業碼頭、軍用碼頭的規劃、管理等行為等不納入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范圍,但是從事港口經營業務時需辦理《港口經營許可證》,并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5)公務碼頭是否辦理《港口經營許可證》:海關、邊防、公安等部門的公務碼頭除了滿足公務需要外,需要從事港口經營活動的,應當辦理《港口經營許可證》,并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6)修、造船廠的碼頭是否應納入港口行政管理:修、造船廠的碼頭應納入港口規劃、建設的管理范圍。如還從事《規定》中規定的港口業務經營的,應納入港口的經營管理范圍,并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3/25/202430有關港口經營許可的特別規定--關于明確港口經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交水發[2005]416號)1、港口經營許可方面(7)鄉鎮渡口、陸島交通碼頭辦證:除港口理貨業務經營許可外,其他《港口經營許可證》均應由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發證。(8)企業專用碼頭不作為公共碼頭對外從事經營
:應辦理《港口經營許可證》,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監督管理。(9)臨時性港口經營許可:各地應結合本地區實際,建立和履行日常的監管責任制度,及時掌握港口設施及港口經營人經營變化情況,實施有效管理。(10)港口服務業務經營許可條件:各地應根據實際,針對業務性質確定相應條件。從確保安全和提供有效服務為原則,以服務于企業為宗旨。(11)船舶燃物料供應許可:根據《關于做好外輪和遠洋國輪港口供應工作的通知》(國辦發[1992]2號)、《關于進一步做好國際航行船舶港口供應工作的補充通知》(國辦發[1995]7號)、關于完善國際航行船舶港口供應市場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9〕57號),只要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應允許企業或個人從事船舶燃物料供應經營。與此同時,也應加強管理和規范,保證港口的安全經營和作業秩序。目前,國家對于燃油供應實行特許經營,各地在審核港口燃物料供應經營資質時,除具備《規定》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有有關部門核發的專營許可證。
3/25/202431有關港口經營許可的特別規定--關于明確港口經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交水發[2005]416號)1、港口經營許可方面(12)為船舶提供壓艙水、垃圾處理等港口服務
:應納入港口經營管理范圍進行管理,從事此種經營活動需取得港口經營許可。(13)老碼頭《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核發:港口經營申請人應當組織專家或有評估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檢測評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對經評估符合條件的,應核發《港口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不應發放經營許可。(14)港口企業新增經營設施和經營范圍:增加經營設施,不超出已經批準經營范圍的,不需要重新辦理經營許可,但應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新增設施相關信息;如果新增經營設施后,需要擴大或者變更經營范圍的,則應當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15)尚未實行政企分開的港口經營許可證發放:海關、邊防、公安等部門的公務碼頭除了滿足公務需要外,需要從事港口經營活動的,應當辦理《港口經營許可證》,并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16)違規經營、作業的處罰: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和《港口經營管理規定》執行,如有必要可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加強對港口經營管理,加強執法監督。3/25/202432有關港口經營許可的特別規定--關于明確港口經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交水發[2005]416號)2、港口從業人員持證上崗港口從業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從業人員的培訓、考試、發證工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3/25/202433有關港口經營許可的特別規定--關于做好《港口經營管理規定》實施工作的通知(交水發[2010]46號)1、關于《港口經營許可證》式樣:省級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管理需要在副本中設置附頁,載明主要設施設備、監督檢查記錄及其他管理內容。
省級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安排本轄區《港口經營許可證》的印制和發放工作,確保新版證書按期啟用。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嚴格按統一的標準格式和要求規范填寫。2、關于《港口經營許可證》核發:(1)證書有效期為三年;(2)外商投資經營港口業務申請須報部備案;(3)港口經營業務分類;(4)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港口經營活動;(5)換發新版《港口經營許可證》。3、港口經營信息管理:開發建設好港口經營管理信息系統,提高全行業港口經營管理信息系統的兼容性和信息資源的有效利用。4、對港口經營行為和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對港口經營人的經營行為和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做好記錄。省級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要做好監督指導工作,并對轄區內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情況進行抽查。
3/25/202434有關港口經營許可的特別規定--關于做好《港口經營管理規定》實施工作的通知(交水發[2010]46號)6、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企業的管理,嚴格按照《規定》核發經營許可證。對已經取得經營許可但不能滿足《規定》要求的,要引導企業通過整合、限期整改等方式盡快符合《規定》要求;逾期不符合要求的,要通過勸退等方式使其退出該行業。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企業的日常監督,及時發現市場經營中的違規行為,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清理,規范市場經營秩序。
3/25/202435(三)港口經營秩序監管主要內容港口經營合同作業委托人的基本權利、義務
港口經營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港口經營管理部門的相關職責港口經營人有關材料的報備
港口經營行為的管理
3/25/202436(三)港口經營秩序監管港口經營合同
1、港口經營合同的形式
主要以書面形式為主。
2、港口經營合同的內容(主要適用于從事港口裝卸倉儲經營業務的港口經營人)
(1)作業委托人、港口經營人和貨物接收人的姓名或名稱(2)作業項目(3)貨物名稱、件數、重量、體積(長寬高)(4)作業費用及結算方式(5)貨物交接的地點和時間(6)包裝方式(7)識別標志(8)船名、航次(9)起運港(站、點)和到達港(站、點)(10)違約責任(11)解決爭議的方法.3/25/202437(三)港口經營秩序監管作業委托人的基本權利、義務
1、作業委托人必須在相關主管機關辦理各種手續或取得相關的證明文件,并移交港口經營人,以表明該作業的合法性;2、港口經營人只是對作業貨物所需要的各種手續與證明文件是否齊備、有關文件是否具有主管機關核準的印章等進行檢查,但不負有對作業委托人送交的文件進行實質性審查的義務,港口經營人無須對文件是否真實、合法等內容進行鑒別,也不因此承擔法律上的責任;3、危險貨物作業委托人應當按照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的規定妥善包裝,制作危險品標志和標簽,并將其正式名稱和危害性質以及必要時應當采取的預防措施書面通知港口經營人。3/25/202438(三)港口經營秩序監管港口經營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1、基本權利(1)要求作業委托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正確、及時地交付貨物;(2)拒絕作業委托人沒有按照規定的包裝標準進行包裝的貨物或者沒有滿足危險貨物作業規定的貨物的作業;(3)對集裝箱表面狀況進行檢查。2、基本義務(1)配備適當的機械、設備、工屬具、庫場等義務。(2)按照經營合同約定,接受委托作業人交付貨物的義務以及向一方當事人簽發收據作為已接受貨物的證明的義務;(3)應當保證從接受到交付貨物的完好性;(4)港口經營人負有對接受貨物進行妥善、謹慎的保管和照料義務;(5)港口經營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在沒有這種約定時在合理期間內完成貨物作業。否則應負賠償責任。3/25/202439(三)港口經營秩序監管港口經營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3、《港口法》中規定的港口經營人的義務
(1)從事港口經營應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書面申請取得港口經營許可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2)港口經營人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遵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港口作業規則的規定,依法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為客戶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務;(3)從事港口旅客運輸服務的經營人,應當采取保證旅客安全的有效措施,向旅客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務,保持良好的候船環境;(4)港口經營人應當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5)港口經營人應當優先安排搶險物資、救災物質和國防建設急需物資的作業;(6)港口經營人應當在其經營場所公布經營服務外的收費項目和標準;(7)港口經營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如實提供有關統計資料。3/25/202440(三)港口經營秩序監管港口經營管理部門的相關管理職責1、保證港口公用基礎設施的完好、暢通;2、政府在緊急情況下征用港口設施,下達征用任務的機關應當依法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3、旅客嚴重滯留或者貨物嚴重積壓阻塞港口時,采取措施進行疏港;4、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會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旅客緊急疏散和救援預案以及預防自然災害預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體系。
港口經營人有關材料的報備
1、依照有關規定無需經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改造碼頭、堆場、倉庫、儲罐和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等固定經營,港口經營人應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2、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旅客緊急疏散和救援預案、預防自然災害預案------報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3/25/202441(三)港口經營秩序監管港口經營行為的管理主要內容:
(1)查處無證經營;(2)限制超范圍經營;(3)禁止兼業經營;(4)監督超限經營;(5)遏制不正當競爭;(6)強化公平競爭;(7)做好公用基礎設施維護;(8)做好應急管理;(9)加強環境保護;(10)落實疏港工作;(11)實行價格公開。
3/25/202442(四)船舶引航
主要內容(1)基本概念(2)引航機構設置原則(3)地方引航機構的主要職責(4)申領引航員適任證書的基本條件(5)申請船舶引航須提供的資料(6)拒絕、暫停或者終止引航的情況(7)港口企業對被引船舶靠、離泊時應當做好的有關工作
3/25/202443基本概念1、船舶引航:引領船舶航行、靠泊、離泊、移泊的活動2、引航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內河和港口為引航劃定的區域3、引航機構:專業提供引航服務的法人4、引航員:持有有效引航員適任證書,在某一引航機構從事引航工作的人員5、船舶:任何用于水面、近水面和水下航行或者移動的船、艇、筏、移動式海上平臺,包括國內外商船、軍用船舶、公務船舶、工程船舶和漁船等。引航服務范圍:1、外國籍船舶2、為保障船舶航行和港口設施的安全,由海事管理機構會同市級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門提出報交通部批準發布的應當申請引航的中國籍船舶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申請引航的其他中國籍船舶。(四)船舶引航
3/25/202444引航機構設置原則
1、有為外國籍船舶和必須申請引航的中國籍船舶提供引航服務,且年引領船舶在600艘次以上的需要,或者在引航區內未設立引航機構的;
2、引航區內有三名以上持有有效引航員適任證書的引航員。(四)船舶引航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門的引航管理職責
1、貫徹執行有關引航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2、負責籌建引航機構;
3、負責監督管理引航收費;
4、負責引航業務監督和協調。
3/25/202445(四)船舶引航申領引航員適任證書的基本條件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2、年滿20周歲、未滿60周歲;3、身體健康;4、具備大專以上航海或者船舶駕駛專業學歷并完成規定的專業培訓。5、無重大船舶交通責任事故記錄和嚴重違反船舶及船員管理的違章記錄。
申領船舶引航須提供的資料1、船公司、船名(包括中、英文名)、國籍、船舶呼號;2、船舶的種類、總長度、寬度、吃水、水面以上最大高度、載重噸、總噸、凈噸、主機及側推器的種類、功率和航速;3、裝載貨物種類、數量;4、預計抵、離港或者移泊的時間和地點;5、在內河干線航行的船隊,還應當提供拖帶的方式和隊型;6、其它需說明的事項。
3/25/202446(四)船舶引航拒絕、暫停或者終止引航的情況1、惡劣的氣象、海況;2、被引船舶不適航;3、沒有足夠的水深;4、被引船舶的引航梯和照明不符合安全規定;5、引航員身體不適,不能繼續引領船舶;6、其它不適于引航的原因。
港口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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