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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備案號10088—2002中華人民共和國化工行業標準農藥通用名稱及制劑名稱命名原則和程序2002-01-24發布1本標準的第3章、第4章是強制性的,其余是推薦性的。本標準是對強制性化工行業標準HG3308—1986《農藥通用名稱命名原則和程序》修訂而成。本標準與HG3308—1986的主要差異為:——增加了前言。——對復雜化學結構農藥品種的命名原則作了更為詳細的規定。按照①官能團和化合物特點命名原則,②化學結構結合用途命名原則,③使用專用結尾詞命名原則,④直接音譯意譯原則和⑤異構體和異構體混合物命名原則等分別進行闡述。——對命名程序進行了補充和明確,規范了命名工作的管理。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同時代替HG3308—1986。本標準由原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政策法規司提出。本標準由全國農藥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本標準起草單位:沈陽化工研究院。本標準于1986年首次發布為專業標準,1999年轉化為強制性化工行業標準,并重新編號為本標準委托全國農藥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負責解釋。3中華人民共和國化工行業標準農藥通用名稱及制劑名稱命名原則和程序Principlesandprocedureofthenomenclatureforcommonnamesofpesticidesandpesticideformulations代替HG3308—19861范圍本標準規定了農藥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稱以及制劑名稱的命名原則和程序。本標準適用于農藥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稱以及制劑名稱的命名。2引用標準GB4839—1998農藥通用名稱3命名原則農藥通用名稱應簡單、易懂和便于記憶,并應盡量反映農藥的結構、特點和用途,體現科學性、系統3.1農藥新藥通用名稱的命名。3.1.1通用名稱不應與農藥商品名稱或已在使用的通用名稱相混淆,不宜與食品、醫藥品名稱相混淆,避免與日常生活用語相混淆。3.1.2不應用字母和數字組合命名。3.1.3化學結構簡單或有效成分有俗名的品種,可直接采用其化學名稱或俗名作為通用名。3.1.4化學結構復雜的品種,可根據化學結構特點、用途命名。一般說來,應用3~5個漢字表示出化學結構中某特征官能團或元素及其主要用途,根據農藥種類和結構特點采用特定代詞,并與E-ISO通用名有機結合,進行命名。3.1.4.2根據化學結構并結合其用途命名。如有可能,應在名稱中既反映結構特征又體現其生物活3.1.4.3對不同類別化合物的命名,應盡量采用規范了的專用結尾詞,如有機磷農藥為……磷(硫磷),氨基甲酸酯殺蟲劑為……威,擬除蟲菊酯類為……菊酯,取代脲類除草劑為……隆,磺酰脲類為……磺隆等。3.1.4.4對E-ISO通用名中直接音譯或意譯成中文后符合以上命名原則的,應盡量直譯為中文通用通用名中表示結構特征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2002-01-24批準2002-07-01實施43.1.4.5異構體和異構體混合物的命名在給異構體和異構體混合物命名時,對如下一些情況應予考慮。a)某一化合物,由于含有一個不對稱中心而以對映體(光學異構體)的形式存在,不管是外消旋體,還是其中的一種光學異構體,起初命名時都可用不加任何后綴的通用名,接下來若要對另一個立體化學異構體命名時,可在原來的通用名后加后綴“-MP”、“-M”、“-P”分別表示外消旋體、左(一)旋體和右(+)旋體,或在原來通用名前加冠詞S,R-分別表示S體和R體。b)具有幾何異構體的化合物,其通用名應表示基本的構型特征。該化合物的某一較純凈的異構3.2農藥制劑(單一和混合)通用名稱的命名通用名稱應包括三部分,即有效成分含量、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稱和劑型。混合制劑的通用名稱可采用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的詞頭(頭幾個字)或可代表有效成分的關鍵詞組成。詞頭(頭幾個字)或關鍵詞之間,插以間隔號以反映幾元復配制劑。有效成分的排序一般應按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稱漢語拼音順序進行。3.3尚未確定中文通用名稱的農藥品種的命名一律使用試驗代號,并注明英文通用名的譯名(音譯或意譯),但不能使用國外商品名的譯名。3.4國際性農藥學術交流時的命名可使用化學名稱和英文通用名。3.5申請在我國進行田間藥效試驗的國外農藥品種的命名一律使用該公司擬定的中文商品名或英文商品名的音譯名,并注明英文通用名。4命名程序4.1農藥新品種在小試完成并確認其藥效后,方可提出通用名稱。對我國創制的農藥品種,研制單位應及時擬定通用名,包括中文及英文通用名。4.2研制單位提出定名建議并附產品的結構、化學名稱、理化性質、制備方法、用途和毒性、藥效資料,報全國農藥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由全國農藥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組織專家對其定名建議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并通知研制(提出)單位。對不符合命名原則的建議名,組織有關專家重新提出建議名并進行審查。4.3對我國首創品種所定英文通用名,應由全國農藥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向ISOTC81推薦。在ISOTC81認可前,可先在我國范圍內使用。4.4已有通用名稱需更改時,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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