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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四大題、問答題題庫GATT1994國民待遇原則的含義、適用范圍。答:GATTl994國民待遇的原則的含義、適用范圍。其含義是:一締約方的產品輸入到另一締約方時,進方不應直接間接地對該產品征收高于本國相同或類似產品的國內稅和國內費用。國民待遇原則僅適用于進口國對進口產品采取的不合理的國內稅和國內規章方面的措施。國民待遇原則不適用于邊境措施(如海關估價,通關征稅手續、進出口商品檢驗、許可證手續)。國民待遇原則也不適用于投資措施和產品出1:1。首字音序A按照WTO爭端解決機制,成員之間貿易爭端的解決方法有哪些?答:第一,協商。協商解決爭端是兩個或兩個以上成員為使問題得到解決或達成諒解進行國際交涉的一種方式。爭端發生后,要求協商的申請人應通知爭端解決機構(DSB)及有關的理事會和委員會。接到協商申請的成員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天內應做出答復,并在30天內進行協商,60天內解決爭端。凡與此爭端有重要利益關系的成員在傳閱協商申請日起10天內通知協商各方和DSB后,允許參加協商。第二,斡旋、調解和調停。在解決爭端的60天期限內,進行斡旋、調解和調停,是爭端雙方自愿執行的程序,可由任何一方提出,隨時開始,隨時結束。第三,專家小組。如果收到申請方在規定的日期內未做出答復,或未進行協商或雙方未能解決爭端,或者爭端雙方一致認為斡旋、調解和調停不能解決爭端,則可向DSB提交設立專家小組的申請。專家小組通常由3至5名在國際貿易領域有豐富知識和經驗的資深的政府與非政府人員組成,按照專家小組的工作程度和嚴格的時限,對將要處理的申訴案件的事實、法律(協定)的適用及一致性做出客觀的評估,并向DSB提出調查結果報告及有關圓滿解決爭端的建議,從報告提交DSB起60天內,由DSB會議通過此報告。如爭端一方提出上訴,則報告不予通過。第四,上訴機構的審議。當爭端一方對專家小組的報告持有異議并將上訴決定通知DSB、或DSB-致反對采納專家小組的報告時,則由DSB設立的常設上訴機構處理對該案件的上訴。常設上訴機構由廣泛代表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7名公認的具有法律、國際貿易和有關協定專門知識的權威人士組成,任期4年。該機構不隸屬于任何政府。上訴只能由爭端方提起,且上訴事由僅限于專家小組報告中論及的法律問題及該小組所作的法律解釋。上訴機構的報告可以確認、修改或反對專家小組的調查結果和結論,如上訴機構報告被DSB采納,則爭端各方應無條件接受。第五,補償和交叉報復。當專家小組或上訴機構的建議或報告未被DSB采納或執行時,在自愿的基礎上,爭端各方可就補償辦法達成一致協議。如在合理期限后20天內不能達成令人滿意的一致,則援引爭端解決程序的一方可要求DSB授權其中止履行對有關協議(協定)的減讓和其它義務,除非DSB-致拒絕該項要求。第六,仲裁。作為可供選擇的解決成員之間貿易爭端的另一種辦法,是由爭端雙方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仲裁條約),直接將案件提交仲裁,并將結果通知DSB和有關協定的理事會和委員會。按照世界貿易組織(WTO)爭端解決機制,專家組報告或上訴機構報告一經通過則對爭端各方有約束力,請簡述爭端各方執行報告的三種方式。答:按照WTO爭端解決機制,專家組報告或上訴機構報告一經通過,其建議和裁決對當事各方有約束力,爭端方應無條件接受。WTO爭端解決程序規定了以下三種執行報告的方式:第一,實際履行,在專家小組或上訴機構報告通過后30天內舉行的爭端解決機構會議上,有關成員應將執行爭端解決機構建議和裁決的意向通知該機構。該建議和裁決應迅速執行,如不能迅速執行,有關成員應確定一個合理的執行期限。合理執行期限可以經有關成員提議,由爭端解決機構批準;或者在沒有批準時采用爭議各方在建議裁決做出后45天內經協商同意確定的期限;如不能協商確定,應該在建議裁決做出后90天內由仲裁裁決確定執行期限。第二,補償,如果被訴方的措施違反了WTO規則,而且沒有在前述合理的期限內執行爭端解決機構的建議和裁決,使爭議的措施符合相關協議,則被訴方應申訴方請求,必須在合理期限屆滿前與申訴方進行談判,以期形成雙方可以接受的補償。補償是指被訴方在貿易機會、市場準入等方面給予申訴方相當于其所受損失的減讓。補償是臨時措施,只在被訴方未能實際履行爭端解決機構建議裁決時適用,且應與WTO有關協議保持一致。第三,授權報復,如果爭議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屆滿后20天內就補償問題達成一致,申訴方可以要求爭端解決機構授權對被訴方進行報復,即中止履行應承擔的給予被訴方貿易減讓義務或其他義務。報復可分為同部門報復、跨部門報復和跨協議報復3種。爭端解決機構應在合理期限屆滿后30天內給予相應授權,除非爭端解決機構經協商一致拒絕授權。被訴方可以就報復水平的適當性提請WTO爭端解決機構進行仲裁。報復措施是臨時性的,只要出現以下任何一種情況,報復措施應終止:(1)被認定違反相關WTO協議的有關措施已被取消;(2)被訴方對申訴方所受的利益損失提供了解決方法;(3)爭端當事方達成了相互滿意的解決辦法。首字音序B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基本原則有哪些?答:《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基本原則包括:(1)國民待遇原則。(2)優先權原則。(3)專利權商標權獨立性原則。(4)臨時保護原則。首字音序G根據1958年《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被請求國可以拒絕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條件是什么?答:根據公約的規定,一締約國必須承認和執行另一締約國的仲裁裁決,除非在下列情況下方可拒絕承認和執行:第一,仲裁協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對其適用的法律,當時是處于某種無行為能力的情況之下;或者根據雙方當事人選定適用的法律或在沒有這種選定時,根據作出裁決國家的法律,仲裁協議無效。第二,作為裁決執行對象的當事人,沒有被給予指定仲裁員或進行仲裁程序的適當通知,或者由于其他情況而不能對案件提出意見。第三,裁決涉及仲裁協議未提到的,或不包括在仲裁協議規定范圍之內的爭議;或者裁決內含有對仲裁協議范圍以外事項的決定。但是,對于仲裁協議范圍以內事項的決定,如果可以和對于仲裁協議范圍以外的事項的決定分開,則該部分的決定仍然可予以承認和執行。第四,仲裁庭的組成或仲裁程序同當事人間的協議不符,或當事人之間沒有這種協議時,同進行仲裁國家的法律不符。第五,裁決對當事人還未產生法律效力,或者裁決的國家或據其法律作出裁決的國家的管轄當局撤銷或停止執行。第六,爭議的事項依照被請求國的法律,不可以用仲裁方式解決。第七,承認或執行該項裁決將和被請求國的公共秩序相抵觸。只要具備上述條件之一,被請求國有權拒絕承認和執行。根據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賣方承擔的所有權擔保義務有哪些?答: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所有權擔保是指賣方所提交的貨物必須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權利要求的貨物。賣方在訂立合同時應保證其所售貨物的所有權不因存在買方所不知的瑕疵而被追奪。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的規定,其含義有三:第一,賣方應向買方擔保他確實有權出售該貨物。假如賣方將偷竊的東西賣給買方,則違反他對貨物的所有權擔保義務。第二,賣方應擔保貨物上不存在訂立合同時不為買方所知的他人的權利,如抵押權、留置權等。第三,賣方應向買方擔保第三者對其提交的貨物不得以侵權或其他類似理由提出合法要求。首字音序J簡述GATT1994之國民待遇原則及其適用。答:GATT條規定了國民待遇原則,其含義是一成員的產品輸入到另一成員境內時,進口方不應直接或間接地對該產品征收高于本國相同或類似產品的國內稅和國內費用,以及在執行國內規章方面施行差別待遇。第一,國民待遇原則的給惠對象是在進口國銷售的原產于另一成員的類似產品;給惠標準是在征稅方面“不高于”對本國相同或類似產品征收的國內稅費,在執法方面不歧視外國相似產品;給惠方面僅適用于進口國對進口產品采取的不合理的國內稅和國內規章方面的措施。第二,國民待遇原則不適用于邊境措施。第三,國民待遇原則不適用于投資措施和產品出口。第四,GATT國民待遇原則不適用于出口產品。簡述《巴黎公約》國民待遇原則之含義。答:《巴黎公約》規定的國民待遇原則包括以下方面含義:(1)任何成員國國民在保護工業產權方面,在其它成員國內應享有各該國法律現在或今后給予各該國國民的各種利益。只要遵守各該國國民應遵守的條件和手續,就應和該國國民享有同樣的保護,并在其權利遭受任何侵害時,可得到同樣的法律救濟。(2)公約成員國的國民即使在要求保護的國家沒有住所或營業所,其工業產權也應受到保護。(3)非公約成員國國民,凡在公約成員國領土內有永久住所或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所的,也享有與公約成員國國民同樣的待遇。(4)各成員國在關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轄權以及選定送達地址或指定代理人的法律規定等方面,凡工業產權法有所要求的,可以明確地予以保留,即不給外國人國民待遇。例如:要求外國人依本國民事訴訟程序處理訴訟事宜,或要求外國人只能由本國律師代理等等。這些保留規定符合實際需要,具有可行性。(5)國民待遇原則僅僅保證了締約國國民在其它締約國享受與該國國民同樣的待遇,但對于該國給予的保護水平的高低則不能約束。簡述《巴黎公約》優先權原則及其適用范圍。答:第一,《巴黎公約》中的優先權原則是指已經在一個成員國正式提出了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或商標注冊的申請人,在其他成員國提出同樣的申請,在規定期限內應該享有優先權。第二,《巴黎公約》中的優先權并不是對公約所指的一切工業產權全部適用,它只適用于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和商標。第三,對于商號、商譽、產地名稱等則不適用。第四,公約沒有把服務商標的注冊作為對成員國國內法的硬性要求。成員國可以對服務商標提供注冊保護,也可以不提供注冊保護。當提供注冊保護時,該國有權決定對服務商標適用優先權原則。簡述《巴黎公約》專利權與商標權獨立性原則。答:第一,規定專利權、商標權獨立性原則主要是考慮到各國具有不同的法律制度和申請程序。第二,專利權獨立原則意指成員國國民向各成員國申請的專利與其在其他成員國或非成員國為同一發明而取得的專利相互獨立、各不相涉。特別是在優先權期限內申請的各項專利,在專利的無效原因、被撤銷權利的原因以及有效期限方面是沒有任何關系的。第三,商標權獨立原則是指對成員國國民在任何成員國中提出的商標注腮申請,不能以未在本國申請、注冊或續展為理由麗加以拒絕或使其注冊失效。在一個成員國內正式注冊的商標,應視為與在其它成員包括申請人所屬國注冊的商標無關。簡述《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之風險轉移原則。簡述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之風險轉移原則。答: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對風險轉移確定了以下原則:第一,以交貨時間確定風險轉移。第二,過失劃分原則。從交貨時間起,風險從賣方轉移于買方,但適用該原則的前提是賣方無違約責任。第三,國際慣例優先。在國際貨物買賣中,有些國際慣例對風險轉移有自己的規定。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采用的國際慣例對風險轉移有不同于《公約》的規定,則該國際慣例優先適用。第四,劃撥是風險發生轉移的前提條件。依據《公約》的規定,貨物在劃撥合同項下前風險不發生轉移。簡述《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之賣方擔保義務。簡述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之賣方擔保義務。答:包括賣方對所交貨物的質量保證和所有權保證。(1)質量擔保。質量擔保又稱瑕疵擔保,指賣方對其所售貨物的質量、特性或適用性承擔的責任。(2)所有權擔保。所有權擔保又稱追奪擔保,是指賣方所提交的貨物必須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權利要求的貨物。賣方在訂立合同時應保證其所售貨物的所有權不因存在買方所不知的瑕疵而被迫奪。簡述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對風險轉移的規定。答:《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對風險轉移時間作了以下規定:第一,涉及運輸的交貨,可以分為兩種:(1)賣方沒有義務在指定地點交貨,此時,風險于貨交第一承運人時起轉移給買方;(2)賣方必須在某一特定地點交貨,此時,風險以在該地點貨交承運人時起轉移給買方。第二,在途貨物的交貨,原則上從訂立合同時起,風險轉移到買方承擔。第三,不涉及運輸的交貨,不涉及運輸的交貨也有兩種情況:(1)在賣方營業地交貨,此時,風險從買方接收貨物時轉移給買方;或在貨物交買方處置但遭無理拒收時起轉移給買方;(2)在賣方營業地以外地點交貨,當交貨時間已到,而買方知道貨物已在該地點交他處置時,風險開始轉移給買方。簡述FOB和CIF術語的異同點。答:FOB和CIF是《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的兩種貿易術語,分別屬于不同的兩個組別,FOB屬于主要運費未付,CIF屬于主要運費已付,但二者都屬于裝運式術語,風險都以越過船舷為界。FOB是指定裝運港船上交貨,買方負責租船安倉,賣方在指定的裝運港在約定的時間將貨物裝船。CIF是指定目的港口成本、運費和保險費,賣方負責租船定倉,支付將貨物運到目的港的運費,購買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最低險別的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簡述GATT1994一般禁止數量限制原則的含義。答:數量限制是國家禁止商品進出口或對進出口的商品數額進行限制的各種法律和行政措施,比如配額、許可制度等。依據GATT第11條和第13條規定,一般禁止數量限制原則的含義,概括如下:第一,普遍禁止數量限制,任何成員不得對其它成員產品進口和本國產品出口實行禁止或限制,不論是采取配額、許可證還是其它措施。第二,允許各成員采取一定的保護本國工業或其它產業的措施,這種保護應運用關稅和國內稅手段,并盡可能維持在較低的合理的水平,而不應采取數量限制。第三,在GATT允許的特定情況下,各成員可以對某些產品進出口實行一定數量限制,但是這種限制應在非歧視的基礎上實施,使相關產品的貿易分配與若無此限制時其它成員預期可得到的配額接近。簡述GATT1994之國民待遇原則及其適用。答:GATT第3條規定了國民待遇原則,其含義是:一成員的產品輸入到另一成員境內時,進口方不應直接或間接地對該產品征收高于本國相同或類似產品的國內稅和國內費用,以及在執行國內規章方面施行差別待遇。(1)GATT同民待遇原則的給惠對象是在進口同銷售的原產于另一成員的類似產品;給惠標準是在征稅方面”不高于”塒本國相同或類似產品征收的國內稅費,在執法方面不歧視外圍相似產品;給惠方面僅適用于進口商對進口產品采取的不合理的國內稅和國內規章方面的措施。(2)國民待遇原則不適用于邊境措施。(3)國民待遇原則不適用于投資措施。(4)GATT國民待遇原則不適用于出口產品。簡述GATT1994之一般禁止數量限制原則的含義。答:數量限制是國家對允許進出口的商品數額采取的限制措施,它通過配額制度和許可證制度來實施。依據GATT第11條13條規定,一般禁止數量限制原則的含義,概括如下:第一,普遍禁止數量限制,任何成員不得對其它成員產品進口和本國產品出口實行禁止或限制,不論是采取配額、許可證還是其它措施。第二,允許各成員采取一定的保護本國工業或其它產業的措施,這種保護應運用關稅和國內稅手段,并盡可能維持在較低的合理的水平,而不應采取數量限制。第三,在GATT允許的特定情況下,各成員可以對某些產品進出口實行一定數量限制,但是這種限制應在非歧視的基礎上實施,使相關產品的貿易分配與若無此限制時其它成員預期可得到的配額接近。簡述GATT1994之最惠國待遇原則及其適用范圍。簡述GATT1994最惠國待遇原則的本質要求及其適用范圍。答:GATT最惠國待遇原則是國際經濟交往的基本原則之一,它要求一國在經濟關系中給予另一國國民的優惠待遇不應低于該國現在和未來給予任何第三國國民的待遇。具體適用范圍是:(1)在征收進出口關稅方面。(2)在征收與進出口有關的各種費用方面。(3)征收上述稅費的方法。(4)與進出口有關的規章手續。(5)進口貨物的國內稅費,影響進口貨物銷售的法律、規章和要求。(6)例外條款中允許實施數量限制的行政管理措施(如配額分配方式)。簡述多邊投資擔保機構(MIGA)承保的主要險別。答:多邊投資擔保機構(MIGA)承保以下五種風險:(1)貨幣匯兌險東道國政府采取的任何措施,限制將其貨幣轉換成可自由使用貨幣或擔保權人可接受的另一貨幣,并匯出東道國境外,包括東道國政府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對該擔保權人提出的此類匯兌申請做出行動。(2)征收和類似的措施險東道國政府采取的任何立法或者行政措施,或懈怠行為,實際上剝奪了擔保權人對其投資的所有權或控制權,或剝奪其投資中產生的大量效益。(3)違約險東道國政府對擔保權人的違約或毀約,并且使擔保權人(a)無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部門對毀約或違約的索賠做出裁決或判決,或(b)該司法或仲裁部門未能在合理期限內做出裁決或判決,或(c)雖有裁決或判決但無法執行。(4)戰爭和內亂險MIGA對東道國領土內的任何軍事行動或內亂提供擔保。(5)其它非商業風險應投資者與東道國聯合申請,董事會經特別多數票通過,可將本公約(即《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的擔保范圍擴大到上述風險以外的其它特定的非商業風險。簡述MIGA承保的主要險別。答:MIGA的宗旨是鼓勵外國投資流向發展中國家,實現這一宗旨的手段之一就是為外國投資者在發展中國家遇到的非商業風險進行擔保。其承保的險別主要有:貨幣匯兌險;征收和類似措施險;違約險;戰爭和內亂險以及其他非商業風險。簡述TRIPS協議關于版權保護的主要規定。答:第一,各成員必須遵守1971年《伯爾尼公約》實質規定,《伯爾尼公約》所定義的文學作品都屬于TRIPS協議保護范圍。但協議排除了《伯爾尼公約》第6條關于作者精神權利的保護。第二,文學作品的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50年。表演者、錄音制作者的權利為50年,自表演發生及錄制完成之日起算(羅馬公約規定保護期為20年)。廣播權為20年,自播出之日歷年底算起。第三,協議明確把計算機軟件和數據編輯作品作為《伯爾尼公約》的文學作品來保護,彌卒h了<伯爾尼公約》的不足,也有助于打擊這類盜版侵權活動。第四,協議允許計算機軟件、電影作品、唱片作品的作者享有租借權,即允許或禁止他人向公眾出租其原作作品和復制品的權利,這是多邊國際公約中首次承認租借權。簡述WTO爭端解決基本程序及其特點。答: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基本程序包括磋商、專家組審理、上訴機構審議等。其特點為:(1)單一的爭議解決體制;(2)鼓勵成員通過雙邊磋商解決貿易爭端;(3)嚴格規定爭端解決的時限;(4)實行“反向協商一致”的決策原則;(5)禁止未經授權的單邊報復。簡述承運人最低限度的責任。答:第一,承運人須在開航前和開航時恪盡職責使船舶適航,其具體含義有三點:(1)在開航前與開航時適用于航行;(2)船員的配備、船舶裝備和供應適當;(3)船舶要適合貨物的安全運送和保管。第二,適當和謹慎地裝載、搬運、配載、運送、保管、照料和卸載所運貨物。第三,按照約定的或習慣航線或地理上的航線將貨物運往卸貨港。簡述處理國際經濟爭端的主要方式。答:(1)協商;(2)調解;(3)國際經濟仲裁;(4)國際經濟訴訟;(5)ADR。簡述多邊投資擔保機構(MIGA)承保之險別。簡述多邊投資擔保機構承保之險別。答:多邊投資擔保機構(MIGA)承保以下五種風險:第一,貨幣匯兌險,東道國政府采取的任何措施,限制將其貨幣轉換成可自由使用貨幣或擔保權人可接受的另一貨幣,并匯出東道國境外,包括東道國政府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對該擔保權人提出的此類匯兌申請做出行動。第二,征收和類似的措施,東道國政府采取的任何立法或者行政措施,或懈怠行為,實際上剝奪了擔保權人對其投資的所有權或控制權,或剝奪其投資中產生的大量效益。第三,違約險,東道國政府對擔保權人的違約或毀約,并且使擔保權人(a)無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部門對毀約或違約的索賠做出裁決或判決,或(b)該司法或仲裁部門未能在合理期限內做出裁決或判決,或(c)雖有裁決或判決但無法執行。第四,戰爭和內亂險,MIGA對東道國領土內的任何軍事行動或內亂提供擔保。第五,其它非商業風險,應投資者與東道國聯合申請,董事會經特別多數票通過,可將本公約(即《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的擔保范圍擴大到上述風險以外的其它特定的非商業風險。簡述多邊投資擔保機構承擔的險別及其作用。答:MIGA承保的險別主要有:貨幣匯兌險;征收和類似措施險;違約險;戰爭和內亂險以及其他非商業風險。MIGA在促進外國私人資本自由流動方面的主要作用如下:(1)為沒有國內投資擔保機構的資本輸出國提供了一個投資擔保機構。(2)便于承保不同國籍的投資者投資于同一項目的投資。(3)擔保的投資更具有發展性質。(4)有利于東道國和投資者之間投資爭端的非政治性解決。簡述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的作用。答:作為一個全球性的國際組織,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在促進外國私人資本自由流動方面的主要作用表現在如下幾方面:第一,為沒有國內投資擔保機構的資本輸出國提供了一個投資擔保機構。這為許多發展中國家的資本輸出國缺乏投資擔保機構的弊端提供了彌補的機會,起到了消除這些國家的投資者對非商業風險的憂慮的作用,有利于發展中國家之間的資本流動。第二,便于承保不同國籍的投資者投資于同一項目的投資。多邊投資擔保方案的最大優點就在于它對合格投資者的國籍要求較為寬松,只要具有成員國國籍就行。第三,擔保的投資更具發展性質。由于強調了所擔保的投資對東道國發展的貢獻,該投資在該東道國受非商業風險影響的可能性就小,機構受損失的可能性也小。這既符合東道國利益,又符合機構自身的利益。第四,有利于東道國和投資者之間投資爭端的非政治性解決。機構作為一個政府間的國際組織,比作為實現一國對外經濟政策的工具的國內投資擔保機構,更加有利于消除外國投資者與東道國之間的猜疑,促進兩者的合作。簡述國際經濟法的概念及調整范圍。答:國際經濟法是全球經濟治理的法律手段,是為建立與維護國際經濟秩序,調整國際經濟活動和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即調整國際經濟交往中關于商品、技術、資本、服務在流通結算、信貸、稅收等領域跨越國境流通中法律規范和法律制度的總稱。國際經濟法的調整范圍包括:(1)國際貿易法律關系,包括貨物貿易、技術貿易和服務貿易;(2)國際投資的法律關系;(3)國際貨幣與金融的法律關系;(4)國際稅收的法律關系;(5)國際競爭與反壟斷;(6)有關國際經濟組織及其交往的法律關系;(7)國際經濟貿易爭端的解決。簡述國際經濟法主體。簡述國際經濟法的一般主體。答:(1)個人個人作為一般的民事關系主體,可以從事各種國際經濟貿易活動,但受物力、財力所限,自然人在國際經濟貿易領域發揮的作用有限。(2)法人法人是依法成立,擁有必要的組織機構和獨立的財產,能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義務、起訴和應訴的組織。法人是國際經濟交往活動中最積極、最活躍,也是數量最多的部分。(3)國際組織大多數國際組織包括各種類型的國際經濟組織都有自己的組織機構和章程,有固定的資產和資金來源,在一定的范圍和領域承擔一定的權利義務,有獨立承擔法律訴訟的能力,有些國際組織甚至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4)國家國家是一個特殊的民事主體,作為主權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國家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各種國際、國內的經濟活動,簽訂各種合同、條約和協議,并以國庫的全部資產承擔責任。然而國家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體,表現為它享有不可被剝奪的主權豁免權。除了直接從事各種經濟活動之外,國家作為國際經濟法主體,還具有其他主體所不具有的特殊職能,即對經濟進行管理和監督的職能,這些行政法律規范構成了國際經濟法的重要內容。簡述國際經濟仲裁的特點。答:國際經濟仲裁具有如下特點:第一,國際經濟仲裁具有自愿性。與協商方式和調解方式類似,仲裁以當事人的共同自愿為前提,即仲裁機構受理仲裁案件必須建立在爭議當事人均接受仲裁的前提下,如一方不同意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機構無權受理該項爭議。第二,國際經濟仲裁具有專業性和公正性。仲裁案件由仲裁機構專門審理。爭議當事人可以選擇常設仲裁機構,也可以選擇臨時仲裁機構。常設仲裁機構備置仲裁員名單供當事人選擇。由于名單中的仲裁員基本上是有關方面的專家,因此,能夠保證仲裁裁決的公正性。同時,仲裁機構有權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獨立自主地對爭議進行裁決,無須征得爭議各方當事人的同意。第三,國際經濟仲裁的裁決具有終局性和可強制執行性。仲裁是一種最終解決爭議的方法。仲裁裁決做出后,各方當事人必須執行。如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有權申請法院予以強制執行。如果是涉外仲裁裁決而非內國仲裁裁決,勝訴方可以根據《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簡稱《紐約公約》)以及其他雙邊或者多邊條約的規定,要求締約方有管轄權的法院予以承認和執行該裁決。第四,國際經濟仲裁具有簡單靈活性。國際經濟仲裁具有比訴訟方式簡單的程序規則,有利于較快解決爭議。第五,國際經濟仲裁具有保密性。國際經濟仲裁通常以不公開方式進行,有利于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有助于各方當事人的進一步合作。由于國際經濟仲裁的上述特點,特別是在國際經濟仲裁的承認與執行方面已達成了《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并有很多國家和地區參加,使得國際經濟仲裁優于其它爭議解決方式,為更多國家的當事人所選用。簡述國際許可協議的概念及其特征。簡述國際許可協議及其特征。答:國際許可協議就是指以技術使用權作跨越國境轉移為目的簽訂的協議。國際許可協議有如下特征:第一,國際許可協議的主體是許可方和被許可方,他們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實體,但法人是最常見的主體。第二,國際許可協議的客體是技術的使用權,而不是技術的所有權。第三,國際許可協議的客體作跨越國境的移動。簽訂國際許可協議后,許可方需將其技術使用權跨越國境地轉讓給被許可方,即技術使用權從一個國家轉移到另一個國家。第四,國際許可協議內容復雜。很多國際許可協議屬于混合性協議,或以一種標的為主兼有其它標的轉讓,或與機器設備的買賣、工程承包、合資經營、補償貿易、合作生產、咨詢服務等方式結合在一起。第五,國際許可協議是有償合同。政府與政府之間,或者企業與企業之間出于某種特定目的,將其知識產權等無形財產的使用權無償讓渡所簽訂的協議,不屬于國際許可協議的范圍。簡述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及其特征。答: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資本輸出國政府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海外投資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保證或保險,投資者向本國投資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后,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使投資者遭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補償其損失的法律制度。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特征:(1)海外投資保險是由政府機構或公營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營利為目的,而是以保護投資為目的。(2)海外投資保險的對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資,而且被保險的私人直接投資必須符合特定的條件。(3)海外投資保險的范圍,只限于政治風險,如國有化或征收險、外匯險、戰爭險等。(4)海外投資保險的任務,不單是像民間保險那樣進行事后補償,而更重要的是事前防患于未然。簡述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概念及其特征。答: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資本輸出國政府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海外投資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保證或保險,投資者向本國投資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后,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使投資者遭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補償其損失的法律制度。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特征:(1)海外投資保險是由政府機構或公營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營利為目的,而是以保護投資為目的。(2)海外投資保險的對象,只限于符合特定條件的海外私人直接投資。(3)海外投資保險的范圍,只限于政治風險,如國有化或征收險、外匯險、戰爭險等。(4)海外投資保險的任務,不單是像民間保險那樣進行事后補償,而更重要的是事前防患于未然。簡述世界貿易組織機構。答:按照WTO協議的規定,世界貿易組織設有部長級會議、總理事會、專門理事會、委員會、總干事、秘書處等機構。第一,部長級會議,是世界貿易組織最高決策機構。第二,總理事會,為WTO常設執行機構。第三,分理事會,總理事會下設三個分理事會協助其工作,負責監督協議的實施。第四,專門委員會,WTO設有三類專門委員會,分別由相應的機構授權履行職務。第五,總干事和秘書處,世貿組織下設秘書處,由部長會議任命的總干事領導。秘書處是世貿組織日常工作機構。簡述提單的概念及其作用。答:提單是一種用以證明海上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由承運人接管或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憑以交付貨物的單據。提單的作用有三點:(1)提單是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訂有運輸合同的憑證。(2)提單是承運人從托運人處收到貨物的憑證。(3)提單是代表貨物所有權的物權憑證。簡述提單及其作用。答:提單是一種用以證明海上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由承運人接管或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憑以交付貨物的單據。提單的作用有三點:(1)提單是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訂有運輸合同的憑證。(2)提單是承運人從托運人處收到貨物的憑證。(3)提單是代表貨物所有權的物權憑證。簡述提單種類。答:第一,以貨物是否裝船分為已裝船提單和收貨待運提單。第二,以提單上是否有批注分為清潔提單和不清潔提單。第三,按收貨人抬頭分為記名提單、不記名提單和指示提單。第四,按運輸方式分為直達提單轉船提單或聯運提單和多式聯運單據(或提單)或聯合運輸單據。第五,按運費支付時間分運費預付提單和運費到付提單。第六,租船提單。簡述信用證的特點和銀行的免責。答:信用證是指一項約定,不論其名稱或描述如何,一家銀行(開證行)依照申請人(買方)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義;在符合信用證條款的條件下,憑規定單據由自己或授權另一家銀行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兌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匯票。在信用證方式中,銀行的責任如下:第一,開證行、通知行都對票據的形式、完整性、正確性、真偽及法律效力概不負責。第二,對單據中有關貨物的論述、數量、重量、品質、狀況、包裝、交付價值或存在概不負責。第三,對發貨人、收貨人、承運人、保險人等的信譽、行為或不行為、清償或執行能力、資信情況概不負責。第四,信用證是根據買賣合同開出的,但信用證開出以后就成了獨立于買賣合同的另一個交易關系,銀行只對信用證負責,只要賣方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在單單一致,單證一致的條件下,銀行承擔無條件付款義務,對于買賣合同事后發生的修改、變更或撤銷,除非通知銀行改證,否則,銀行只按信用證的內容辦事。此外,銀行對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單據在寄遞過程中的遲延、遺失造成的后果,對電報、電傳中失誤、殘缺、專門術語翻譯或解釋上的錯誤等概不負責;對由于天災、騷亂、戰爭、罷工、停工及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概不負責。簡述信用證交易中,銀行承擔的責任是什么?答:在信用證方式中,銀行的責任如下:第一,開證行、通知行都對票據的形式、完整性、正確性、真偽及法律效力概不負責。第二,對單據中有關貨物的論述、數量、重量、品質、狀況、包裝、交付價值或存在概不負責。第三,對發貨人、收貨人、承運人、保險人等的信譽、行為或不行為、清償或執行能力、資信情況概不負責。第四,信用證是根據買賣合同開出的,但信用證開出以后就成了獨立于買賣合同的另一個交易關系,銀行只對信用證負責,只要賣方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在單單一致,單證一致的條件下,銀行承擔無條件付款義務,對于買賣合同事后發生的修改、變更或撤銷,除非通知銀行改證,否則,銀行只按信用證的內容辦事。此外,銀行對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單據在寄遞過程中的遲延、遺失造成的后果,對電報、電傳中失誤、殘缺、專門術語翻譯或解釋上的錯誤等概不負責;對由于天災、騷亂、戰爭、罷工、停工及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概不負責。簡述許可證協議的種類。簡述許可協議的種類。答:第一,獨占許可協議,指在協議規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受讓方對受讓的技術擁有獨占的使用權,許可方不能將該技術使用權另行轉讓給第三方,同時許可方也不能在該時間和地域范圍內自行使用該項出讓的技術。第二,排他許可協議,指在協議規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受讓方對受讓的技術擁有使用權,許可方不能將該項技術使用權另行轉讓給第三方,但許可方自己仍保留在該時間和地域范圍內的使用權。第三,普通許可協議,指在協議規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受讓方不僅可以使用某項技術,許可方也可使用或許可第三方使用某項技術。第四,交叉許可協議,指技術許可方和受讓方在協議中規定,將其各自的技術使用權相互交換,供對方使用。此種許可可以獨占,也可以排他,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第五,分許可協議,指協議中的受讓方可以將其受讓的技術使用權再行轉讓給第三方。由于該類型的許可協議賦予受讓方的權利較大,因此,轉讓費要高一些。簡述牙買加貨幣制度的主要內容。簡述牙買加貨幣制度主要內容。簡述牙買加主要內容。答:1976年1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國際貨幣制度改革臨時委員會”在牙買加首都金斯頓召開會議,并達成“牙買加協議”由此建立的國際貨幣制度一般稱為牙買加貨幣制度。主要內容包括:(1)浮動匯率合法化。(2)黃金非貨幣化。(3)擴大特別提款權的作用。(4)擴大基金組織的份額。(5)擴大對發展中國家的資金融通。簡述要約的概念及有效要約必須具備的條件。答:要約是向一個或兩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一項有效的要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發出。(2)內容必須十分明確肯定,一經對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需要寫明貨物并明示或默示地規定數量和價格或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3)要約要送達受要約人。簡述要約及有效要約必須具備的條件。答:要約是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一項有效的要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發出;(2)內容必須十分明確、肯定,一經對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需要寫明貨物并明示或默示地規定數量和價格或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3)要約要送達受要約人。簡述針對來自不同外國的仲裁裁決,我國法律是如何規定其承認與執行的。答:針對來自不同外國的仲裁裁決,我國法律做出了如下不同規定:(1)對于來自《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簡稱《紐約公約》)成員方的仲裁裁決,由當事人直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自然人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法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或其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將依照我國加入的《紐約公約》的規定辦理人民法院對申請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紐約公約》規定的承認與執行的條件并且沒有拒絕執行的條件的,應當裁定承認其效力,并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通知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予以強制執行。反之,駁回其申請,拒絕承認和執行。(2)對于來自與我國訂有雙邊仲裁協議的國家的仲裁裁決,依照雙邊仲裁協議辦理。(3)對于來自與我國沒有雙邊或多邊仲裁協議的國家的仲裁裁決,依照互惠原則辦理。首字音序S什么是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它有哪些特征?答: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資本輸出國政府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國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保證或保險,投資者向本國投資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后,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使投資者遭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補償其損失的制度。海外保險制度是一種政府保證,它具有與一般民間保險顯然不同的特征:(1)海外投資保險是由政府機構或公營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營利為目的,而是以保護投資為目的。(2)海外投資保險的對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資,而且被保險的私人直接投資必須符合特定的條件。(3)海外投資保險的范圍,只限于政治風險,如征用險、外匯險、戰爭險。(4)海外投資保險的任務,不單是像民間保險那樣在于進行事后補償,而更重要是防患于未然。什么是信用證,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銀行要承擔哪些責任?答:信用證是指一項約定。由一家銀行(開證行)依照申請人(買方)的要求和指示,在符合信用證條款的條件下,憑規定單據向第三者(受益人)付款或承兌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匯票。在信用證方式中,銀行的責任如下:第一,開證行、通知行都對票據的形式、完整性、正確性、真偽及法律效力概不負責;第二,對單據中有關貨物的論述、數量、重量、品質、狀況、包裝、交付價值或存在概不負責;第三,對發貨人、收貨人、承運人、保險人等的信譽、行為或不行為、清償或執行能力、資信情況概不負責;第四,信用證是根據買賣合同開出的,但信用證開出以后就成了獨立于買賣合同的另一個交易關系,銀行只對信用證負責,只要賣方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在單單一致,單證一致的條件下,銀行承擔無條件付款義務,對于買賣合同事后發生的修改、變更或撤銷,除非通知銀行改證,否則,銀行只按信用證的內容辦事。試分析“解決投資爭議國際中心”(ICSID)行使管轄權的必要條件。答:行使管轄權的必要條件包括:(1)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凡提交ICSID仲裁的投資爭議的當事人,其中一方必須是公約締約國或該締約國的公共機構或實體,另一方則應是另一締約國的國民(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經濟實體)。(2)主觀要件,必須有爭端當事人各方的書面同意。(3)客體的條件,ICSID對投資爭議的仲裁,僅限于由于投資而產生的法律爭議。試述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對風險轉移的規定。答:《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對風險轉移時間作了以下規定:第一,涉及運輸的交貨,可以分為兩種:(1)賣方沒有義務在指定地點交貨,此時,風險于貨交第一承運人時起轉移給買方;(2)賣方必須在某一特定地點交貨,此時,風險以在該地點貨交承運人時起轉移給買方。第二,在途貨物的交貨。原則上從訂立合同時起,風險轉移到買方承擔。第三,不涉及運輸的交貨。不涉及運輸的交貨也有兩種情況:(1)在賣方營業地交貨,此時,風險從買方接收貨物時轉移給買方;或在貨物交買方處置但遭無理拒收時起轉移給買方;(2)在賣方營業地以外地點交貨,當交貨時間已到,而買方知道貨物已在該地點交他處置時,風險開始轉移給買方。試述WTO爭端解決機制的特點。答:世界貿易組織建立了世界上獨一無二的獨具特色的爭端解決機制。其特點表現為:第一,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程序不處理兩個私法主體之間發生的貿易爭議。第二,吸收了國際公法關于解決國家之間爭端所采用的方法,如政治方法。第三,世界貿易組織主要處理成員之間法律性質的爭端。第四,和GATTl947年建立的爭端解決機制相比,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作了較大修改,特別是強化了專家小組和上訴復審制度,規定了嚴格的工作程序和時間限制,加快了爭端解決速度。第五,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基本原則是通過非強制性手段達到履行協議義務的目的。試述布雷頓森林貨幣制度的主要內容。答:布雷頓森林貨幣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1)建立一個永久性的國際金融機構;(2)實行以美元為中心的國際金匯兌本位制;(3)實行可調整的固定匯率制;(4)基金組織提供資金調節國際收支;(5)取消經常項目交易外匯管制。試述采取反傾銷措施的基本條件。答:(1)產品以低于正常價格進入進口國市場銷售;(2)傾銷產品進口給進口國相關工業造成實質損害;(3)損害與傾銷產品進口有因果關系。試述處理國際經濟爭端的主要方式。答:第一,協商。協商是爭議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后最先選擇采用的爭議解決方法。它是指國際經濟活動的當事人在發生爭議后,以雙方的自愿為基礎,針對所發生的爭議進行口頭或書面的磋商或談判,自行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糾紛的方式。第二,調解。調解是在當事人之外的中立第三方的主持下,由第三方以中間人的身份在分清是非和責任的基礎上,根據法律、合同規定,參考國際慣例,從中幫助和促使爭議各方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公平的調解協議,解決各方爭議。第三,國際經濟仲裁。國際經濟仲裁也稱國際商事仲裁。概括而言,它是指國際經濟活動的各方當事人自愿將其爭議提交第三者進行審理并做出仲裁裁決的方式。第四,國際經濟訴訟。國際經濟訴訟也稱國際民事訴訟,它是指國際經濟爭議當事人將其爭議提交某一國家的法院予以審理并作出判決的爭議解決方法。第五,ADR。ADR是起源于美國的爭議解決的新方式,意為“解決爭議的替代方式”對ADR方式目前有兩種理解,一是理解為除了訴訟,其它方式(包括仲裁在內)均屬于ADR方式;另一種理解是,除了仲裁和訴訟,其它方式均屬于ADR方式。試述國際經濟仲裁的含義和特點。答:國際經濟仲裁也稱國際商事仲裁,它是指國際經濟活動的各方當事人自愿將其爭議提交第三者進行審理并做出仲裁裁決的方式。國際經濟仲裁具有如下特點:第一,國際經濟仲裁以當事人的自愿為前提。當事人通過達成的仲裁協議,約定仲裁機構、仲裁員、仲裁程序規則、仲裁地點、適用的法律,限定仲裁事項的范圍等。同時,仲裁協議也是仲裁機構受理仲裁案件的依據。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仲裁機構都無權受理案件。第二,國際經濟仲裁具有專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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