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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DB14/TXXXX—2022

河湖長制工作規范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河湖長制的術語和定義、組織體系、主要任務、河湖長履職及巡查管護、基礎工作、

考核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本省轄區內河湖長制工作。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

文件。

GB/T18894電子文件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規范

GB/T20000.1標準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標準化和相關活動的通用術語

SL/T793-2020河湖健康評估技術導則

中共山西省委辦公廳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全面推行河長制實施方案》的通知

(晉辦發〔2017〕20號)

中共山西省委辦公廳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湖長制實施方案》的通知(晉辦發

〔2018〕30號)

中共山西省委辦公廳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深化河湖長制改革的工作方案》的

通知(晉辦發〔2019〕31號)

《河長湖長履職規范(試行)》(水河湖函〔2021〕72號)

水利部河長辦關于印發河長制辦公室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2021年第85號)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河湖

本規范中是指山西省境內河流、水庫、湖泊、人工水道等。

3.2

河湖長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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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行政區域的相應水域設立河湖長,由其組織領導責任河湖管理保護工作,建立健全以黨政領導負

責制為核心,屬地負責、分級管理、部門聯動的責任體系,構建責任明確、協調聯動、監管嚴格、保障

有力、全民參與的河湖管理保護工作機制。

3.3

河湖長

按行政區域,河湖長分為總河湖長和河湖長,由各級黨政負責同志擔任,負責協調和督促責任河湖

的管理和保護工作。總河長是本行政區域內全面推行河湖長制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河湖長是本行政區內

分管河湖管理保護的直接責任人。

3.4

河長制工作機構

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設立河長制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河湖長制組織落實、考核、監督等日常工作。

3.5

成員單位

河湖長制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的簡稱,按各自職能參與河湖管理保護的相關主管部門。

3.6

一河(湖)一檔

對河湖自然屬性和開發利用等基礎信息建立數據檔案。

3.7

一河(湖)一策

對河湖存在問題編制管理和保護方案。

3.8

河湖健康評價

對河湖生態系統狀況與社會服務功能以及二者相互協調的評價。

4組織體系

4.1全省行政區域內全面實施河湖長制。按照行政區域建立省、市、縣(市、區)、鄉(鎮、街道)、

村(社區)五級河湖長體系。鄉(鎮、街道)級以上行政區設立總河湖長,由本級黨委、政府主要負責

人同時擔任;各級河湖長由本級黨政主要負責或分管負責同志擔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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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省、市、縣(市、區)設立河湖長制工作機構。名稱宜統一為“山西省(××市、××縣)河長

制辦公室”。河長制辦公室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日常事務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承擔。

鄉級及以下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河長制工作機構,或落實專門人員負責河湖長制工作。

4.3省成員單位由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工信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

省人社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建廳、省交通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文旅廳、

省衛健委、省應急廳、省能源局、省林草局、黃河水利委員會山西黃河河務局等組成。市、縣(市、區)

成員單位參照省成員單位組成。

4.4河湖長制組織體系框架圖見附錄A。

5主要任務

河湖長制主要工作內容應包括水資源管理和保護、河湖水域岸線管理保護、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

理、水生態修復、水災害防御、執法監管等。

5.1水資源管理和保護包括水資源管理“三條紅線”剛性約束、用水總量和用水效率雙控、水功能區

管理監督、生態流量監管、優化水資源配置、飲用水源保護等;

5.2河湖水域岸線管理保護包括河湖水域岸線空間范圍劃定、河湖藍線劃定、水域岸線用途管制、河

湖“清四亂”常態化規范化等;

5.3水污染防治包括入河湖排污監管、工礦企業污染源防治、城鎮生活污水治理、配套管網建設、農

業農村面源污染防治、水質監測等;

5.4水環境治理包括飲用水水源地保護、重要河流源頭區保護、巖溶泉域保護、城市黑臭水體整治、

農村水環境治理、景區河湖保護管理、海綿城市建設等;

5.5水生態修復包括境內河湖水系連通、濕地生態系統修復與保護、生態健康養殖、退田還湖還濕、

生物多樣性保護、生態補償機制建立、水土流失治理、河流水生態治理、生態清潔型小流域治理等;

5.6水災害防御包括行洪河道管理、水旱災害防御體系建設及責任落實、防洪能力建設、水庫除險加

固等;

5.7執法監管包括明晰河湖權責、建立健全河湖長效管理機制、建立聯合聯動執法機制、加強河湖日

常巡查、打擊涉河湖違法行為等。

6河湖長履職

6.1總河長

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河湖管理和保護工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河湖管理和保護負總責;

6.1.1負責審定河湖管理和保護中的重大事項、河湖長制重要制度文件、本級河長制辦公室職責、河

湖長制組成部門(單位)責任清單;

6.1.2推動建立部門(單位)間協調聯動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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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主持研究部署河湖管理和保護重點任務、重大專項行動;

6.1.4協調解決河湖長制推進過程中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問題;

6.1.5協調督促本級行政區內河湖長開展責任河湖治理和保護;

6.1.6組織督導落實河湖長制監督考核與激勵問責;

6.1.7督導河湖長體系動態管理。

6.2最高層級河湖長

對相應河湖管理和保護負總責,協調、督促同級有關部門和下級河湖長開展責任河湖治理和保護工

作。

6.3省級河湖長

6.3.1解決責任河湖治理和保護的重大問題;

6.3.2審定并組織實施責任河湖“一河(湖)一檔”、“一河(湖)一策”方案;

6.3.3協調明確跨市級行政區河湖的管理責任,推動建立區域間部門間協調聯動機制,統籌協調上下

游、左右岸實行聯防聯控;

6.3.4開展巡河(湖)工作,研究部署責任河湖治理和保護工作;

6.3.5指導督促本省級相關部門(單位)和下一級河湖長履行職責,對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6.3.6完成省級總河長交辦的任務。

6.4市、縣級河湖長

6.4.1負責落實上級河湖長部署的工作;

6.4.2審定并組織實施本級責任河湖“一河(湖)一策”方案或組織實施上級河湖“一河(湖)一策”

方案明確本行政區內任務,組織開展責任河湖專項治理工作和專項整治行動;

6.4.3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制定、實施責任河湖管理保護與治理規劃,協調解決責任河湖治理和保護

的重大問題;

6.4.4推動建立區域間部門間協調聯動機制,督促下一級河湖長及本級相關部門處理和解決責任河湖

出現的問題、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6.4.5開展巡河(湖)工作,研究部署責任河湖治理和保護工作;

6.4.6指導督促本級相關部門(單位)和下一級河湖長履行職責,對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6.4.7完成上級河湖長和本級總河長交辦的任務。

6.5鄉級河湖長

6.5.1對責任河湖進行巡查,及時處理發現的問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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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對超出職責范圍的問題,履行報告職責,并配合上級河湖長、有關部門(單位)開展河湖問題

清理整治或執法行動;

6.5.3對村級河湖長工作進行監督指導與考核;

6.5.4向上一級河湖長報告年度履職情況;

6.5.5完成上級河湖長和本級總河長交辦的任務。

6.6村級河湖長

6.6.1負責落實上級河湖長交辦的工作,落實責任河湖治理和保護的具體任務;

6.6.2履行河湖巡查職責,勸阻、制止涉河湖違法違規行為;

6.6.3對超出職責范圍的問題,應履行報告職責;

6.6.4配合相關部門現場執法和涉河湖糾紛調查處理(協查)等;

6.6.5發現重大問題及時履行報告職責。

6.6.6開展保護河湖宣傳,組織村(居)民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對河湖保護義務以及相應獎懲

機制作出約定;

6.6.7完成上級河湖長交辦的任務。

6.7河湖長助理

協助相應河湖長開展日常監督檢查,督促下級河湖長和相關部門履職,定期向相應河湖長匯報責任

河湖相關工作信息、群眾反映事項等,及時傳達和督導落實相應河湖長確定的具體事項。

6.8巡河湖員

分段分片包干負責轄區內的河湖日常巡查及監管任務,發現一般問題及時處理,重大問題及時上報,

實現對涉河湖問題早發現、早處理、早解決。具體職責任務由市、縣河長制辦公室制定。

6.9河長制辦公室

承擔河湖長制組織實施的具體工作,履行組織、協調、分辦、督辦職責。

6.9.1牽頭組織編制并督促落實“一河(湖)一策”、“一河(湖)一檔”方案(原則上每3年修訂

一次),報河湖最高層級河湖長審批;

6.9.2組織開展河湖健康評價,編制河湖健康評價報告(原則上每5年評價一次),建立河湖健康檔

案;

6.9.3組織制定、完善相關管理制度;

6.9.4組織開展河湖長培訓與河湖長制工作宣傳;

6.9.5協調本級成員單位之間工作、協調部署重大事項、協調解決重大問題,以及其他需要協商解決

的事項;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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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對總河長、河湖長交辦事項,上級監督檢查發現并通報問題及公眾舉報投訴事項等進行分辦、

督辦,督促相關部門或下一級河湖長及時處理;

6.9.7制定本級河湖長制工作要點;

6.9.8對河湖長制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

6.9.9建立完善河(湖)長制管理信息系統;

6.9.10縣級以上河長制辦公室組織對本級成員單位、下一級政府和河湖長的相關工作進行年度考核。

6.10成員單位

6.10.1協助本級河湖長制定和督促落實責任河湖的“一河(湖)一策”方案和年度實施計劃、協調解

決職責內重大問題、研究部署職責內涉河湖治理和保護工作;

6.10.2指導本行業下一級部門(單位)落實相關任務;

6.10.3省成員單位職責見《山西省全面推行河長制實施方案》《山西省湖長制實施方案》《關于進一

步深化河湖長制改革的工作方案》《山西省全面推行河湖長制工作廳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主要職責》有

關規定;

6.10.4市、縣成員單位職責應參照省成員單位相關職責,由市、縣聯席會議組織研究,市、縣河長辦

規定;

6.10.5鄉級河湖長制工作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相關部門職責,由鄉級政府規定。

6.11各級總河湖長、河湖長履職方式見水利部《河長湖長履職規范(試行)》相關規定。

7巡查管護

7.1巡查頻次

7.1.1省級河長每年對轄區內責任河湖進行巡查、聽取市級河(湖)長匯報不少于2次;

7.1.2市級河(湖)長每年對轄區內跨縣重點河湖和責任河段進行巡查、聽取縣級河(湖)長匯報不

少于4次(每季度不少于1次);

7.1.3縣級河(湖)長每年對轄區內跨鄉重點河湖和責任河段進行巡查、聽取鄉級河(湖)長匯報不

少于6次(每兩月不少于1次);

7.1.4鄉級河(湖)長每月對轄區內重點河湖和責任河段進行巡查、聽取村級河(湖)長匯報不少于

1次;

7.1.5村級河(湖)長對轄區內的河湖全面巡查每周不少于1次;

7.1.6對問題較多的河湖以及汛期期間應適當增加巡查次數。

7.2巡查方式

7.2.1河湖巡查應實地巡查,同時可采取聽取匯報、調閱資料、隨機調查等方式,詳細了解河湖現狀

及存在問題。

7.2.2鼓勵采取步行或步行為主的方式開展巡查。

7.3巡查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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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檢查河湖水體是否存在以下現象:

a)水體顏色、氣味異常;

b)存在藻類等影響水質和水生態的水生動植物;

c)存在水面漂浮物、垃圾、畜禽糞污等;

d)河床底泥散發異味或晴天冒氣泡、翻黑泥;

e)入河湖排水口顏色、氣味、排放量異常。

7.3.2檢查河湖岸線是否存在“四亂”問題等違法違規行為:

a)亂占、亂采、亂堆、亂建及侵占河道等情況;

b)崩岸、施工、爆破、鉆探等破壞岸線穩定性的行為;

c)非法捕魚、電魚、毒魚、炸魚等行為;

d)向河湖非法投放化肥、飼料、藥物等行為;

e)洗滌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等的行為;

f)非法圍墾、攔汊養殖、圍網養殖等情況。

7.3.3檢查河湖管護設施及河湖庫安全情況:

a)界樁、路燈、甬道、護欄等管理設施是否完好;

b)河湖長公示牌、宣傳牌等公示設施是否設置合理、完好,公示信息是否規范、準確、完整;

c)河湖庫岸線是否存在安全隱患、重點水域是否有安全警示標志、群眾是否私自進行水上活動等。

7.3.4縣級河湖長還應進行內業檢查,包括河湖日常管護制度建設和河道堤防安全包保責任制落實情

況等。

7.4巡查記錄

7.4.1巡查記錄參見《山西省河(湖)長巡查工作制度(試行)》相關規定;

7.4.2按照規定頻次、規定要求,使用“山西省河長制湖長制綜合管理平臺”開展日常巡查,對于無

法使用“平臺”的河湖長、巡河湖員應做好河道日常情況紙質記錄,形成到巡查的軌跡、內容有文字、

圖片或視頻記錄臺賬資料,做到清晰可查;

7.4.3已建立河長制湖長制信息管理系統的,應使用信息平臺開展巡查工作,并做好數據互聯互通相

關工作;

7.4.4河湖表巡查記錄樣表見附錄B。

8基礎工作

8.1河湖名錄及河湖長名單

8.1.1省河長制辦公室統一部署,市、縣(市、區)河長制辦公室組織編制;

8.1.2總河湖長名單應包括行政區域、姓名、職務;

8.1.3河湖長名單及責任河湖名錄應包括河湖名稱、河湖起止位置、行政區域、河湖長度或面積、責

任河湖長的姓名、職務等。

8.1.4各級河長制辦公室負責本級總河湖長、河湖長名單及責任河湖名錄的維護更新,鄉(鎮、街道)、

村(社區)級河湖長名單及責任河湖名錄由鄉(鎮、街道)統一負責維護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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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總河湖長、河湖長因人事變動等原因調整時,各級河長制辦公室應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時

變更;

8.1.6總河湖長調整過程中可暫時空缺;河湖長調整過程中,其責任河湖由同級總河湖長或指定一名

同級領導干部代管;

8.1.7河湖長調整完成后10個工作日內,應向上級河長制辦公室備案并更新相關信息。

8.2制度建設

8.2.1各級河長制工作機構應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會議制度、巡查制度、公文處理制度、

聯絡員制度、成員單位工作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信息報送制度、工作督察制度、工作考核問責和激勵

制度等;

8.2.2河湖長制工作制度應注重實用性、時效性和可操作性,并根據貫徹情況適時加以修訂,確保制

度的有效性。

8.3一河(湖)一檔

8.3.1縣級以上河長制辦公室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單位)編制;

8.3.2各類數據的收集、整理應準確、全面,以現有最新成果為基礎,信息來源包括地方年鑒、普查

和規劃、統計公報、政府部門監測發布信息為基礎,各級河長制辦公室調查數據、相關系統接入數據作

為補充,并保持數據系統的動態更新;

8.3.3編制內容應包括河湖自然屬性及相應河湖長名錄的基本資料,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河湖

岸線開發利用、涉水設施工程等開發利用動態屬性,編制范圍應全流域覆蓋。要求和方法見《“一河(湖)

一檔”建設指南(試行)》。

8.4一河(湖)一策

8.4.1縣級以上河長制辦公室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單位)編制,并由本級河長制辦公室審查,河長批

準實施;

8.4.2編制工作應立足不同地區、不同河湖水域實際,統籌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通過實地調查、

查找問題,確定目標、提出措施,落實責任、明確時限,有針對性地提出河湖水域管理保護問題的解決

方案。

8.4.3編制內容包括綜合說明、管理保護現狀與存在問題、管理保護目標、任務措施、保障措施等。

要求和方法見《“一河(湖)一策”方案編制指南(試行)》。

8.5河湖健康評價

8.5.1縣級以上河長制辦公室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單位)編制評價報告,實行河湖健康檔案管理;

8.5.2評價工作應科學客觀,有針對性分析河湖健康狀況。通過開展資料、數據收集與踏勘,確定河

湖健康評價指標,研究制定評價標準,提出評價指標專項調查監測方案與技術細則,形成河湖健康評價

工作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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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評價報告包括基本情況、河湖健康評價方案、河湖健康調查監測、河湖健康評價結果、河湖健

康問題分析與保護對策等。要求和方法見《河湖健康評估技術導則》(SL/T793-2020)。

8.5.4逐河(湖)建立河湖健康檔案,科學、動態掌握河湖健康狀況

8.6信息化建設

8.6.1省河長制辦公室統一建設全省河湖長制管理信息系統平臺,省、市、縣三級河長辦及相關成員

單位具體管理應用。各市、縣已建或在建的河湖長制管理系統,可根據各自需求自行組織個性化定制開

發,但要與省級平臺保持數據同步,確保各類河湖長制相關數據能夠與省級平臺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上下連通、部門協同、全民參與,有效融合。

8.6.2河湖長制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及時予以更新并公開,內容包括河湖長名單、河湖長職責、

河湖健康評價結果等相關事項。

8.6.3公開方式包括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公示牌、微信公眾號

等方式;

8.6.4河長制辦公室應對河湖長制工作情況、存在問題等內容進行通報。

8.6.5通報內容包括年度重點工作任務推進及目標完成情況、督辦事項的落實和完成效果,以及河湖

長制考核、暗查暗訪、督導檢查情況等。

8.6.6通報范圍包括本級總河長、河長,成員單位及下級河湖長、河長制辦公室。

8.7公示牌

8.7.1主要河湖岸邊顯著位置應當設立河湖長公示牌,其規格、內容、格式、設置等應符合相關規定

要求。

8.7.2公示牌相關內容發生變更時,各級河長制辦公室應及時更新。

8.7.3公示牌背面可用于河湖長制工作公益宣傳,不應作為其他宣傳和廣告用途。

8.8宣傳引導

8.8.1縣級以上河長制辦公室應積極開展河湖長制相關宣傳,加強與宣傳部門的溝通聯系,做好河湖

長制輿論引導工作。

8.8.2宣傳活動可采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進行宣傳報道;向社會公眾發放宣傳資料;開

展進單位、進機關、進企業、進社區、進校園、進鄉村宣傳活動;河湖長講座等方式。

8.8.3各級河長制辦公室宜組織開展河湖保護主題宣傳活動,發動全社會參與河湖保護工作。

8.8.4各級河長制辦公室應開展河湖長制情況的跟蹤調研,提煉和推廣先進做法、經驗、舉措、政策。

8.9檔案管理

8.9.1河(湖)長名錄、巡查記錄、重要會議記錄、問題整改記錄等應留存并歸檔;

8.9.2各級河長制辦公室及成員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制定檔案管理制度。推行檔案

電子化,電子文件歸檔與管理按GB/T18894執行,對河長制湖長制工作的各類文件進行整理、編號、

歸檔和保管。

8.10教育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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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1各級河長制辦公室根據工作實際,應組織開展河湖長制工作培訓。

8.10.2培訓對象包括各級河湖長、成員單位、河長制工作機構、有關責任部門(單位)負責人及工作

人員。

8.10.3河湖長培訓每年至少要舉辦1次,每2年一輪要實現五級河湖長培訓全覆蓋。

8.10.4培訓內容包括河湖長制相關政策法規、重要文件、相關制度、河湖長履職要求、河湖問題處置

方式、河湖長制管理信息系統應用、智慧河湖等。

8.10.5培訓形式可采用集中培訓、網絡授課、現場教學等形式。

8.11公眾參與

8.11.1鼓勵社會力量以出資、捐資、科研等形式參與河湖長制工作;鼓勵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對河湖

保護作出約定;鼓勵開展企業河湖長、民間河湖長等志愿活動。

8.11.2拓寬公眾參與河湖長制活動渠道,提倡公眾通過APP、公眾號等形式對河湖長制工作提出意見

和建議。

8.11.3積極探索推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實現河道巡查、河湖保潔、岸線管理養護專業化、物業化。

8.11.4各級河長制辦公室應設立相應公眾投訴舉報渠道,及時受理并處理公眾反饋問題,并將處理情

況反饋給舉報投訴人;

8.11.5河湖長制反饋督辦表見附錄C。

9考核

9.1考核依據

依據《山西省河湖長制工作考核辦法(試行)》及市、縣制定的相關考核制度,對河湖長制工作進

行考核。

9.2激勵與問責

按照省、市、縣、鄉規定的河湖長制工作考核激勵、獎懲制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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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A

(規范性)

表A.1河湖長制組織體系框架圖

河湖長制工作管理架構見圖A.1。

圖A.1河湖長制組織體系框架圖

注:各級河湖長制組織體系具體設置情況,按照國家、本市和各區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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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B

(資料性)

河湖巡查記錄表

河湖巡查發現問題巡查記錄見表B.1。

表B.1河湖巡查記錄表

年月日時至時天氣:

巡查人員

巡查河流、湖泊名稱

巡查路線(起終點)

發現問題

(包括問題現狀、責任主

體、地點、照片等)

處理情況

(包括當地制止措施、制

止效果、提交有關職能部

門或向上級河長湖長、河

長制湖長制工作機構反

映問題的解決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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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C

(資料性)

河湖反饋督辦表

河湖反饋督辦記錄見表C.1。

表C.1河湖反饋督辦表

編號:年號

督辦事項

問題來源

受理時間受理人

反映問題

主要內容

交辦任務(“督辦函”、“河(湖)長令”)

承辦單位意見

年月日

河長制湖長制工作

機構協調意見年月日

問題處理及結果

年月日

地方銷號

年月日

立卷歸檔

年月日

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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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16〕42號)

[2]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在湖泊實施湖長制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廳字〔2017〕51

號)

[3]水利部、環境保護部《貫徹落實〈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實施方案》

[4]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河長制湖長制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指導意見><河長制湖長制管理信息系統建

設技術指南>的通知(辦建管〔2018〕10號)

[5]水利部關于印發河長湖長履職規范(試行)的通知(水河湖函〔2021〕72號)

[6]水利部河長辦關于印發河長制辦公室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2021年第85號)

[7]中共山西省委辦公廳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全面推行河長制實施方案》的通知

(晉辦發〔2017〕20號)

[8]中共山西省委辦公廳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湖長制實施方案》的通知(晉辦發

〔2018〕30號)

[9]中共山西省委辦公廳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深化河湖長制改革的工作方案》的

通知(晉辦發〔2019〕31號)

[10]山西省河長制辦公室關于印發修(制)訂河(湖)長制十項工作制度的通知(晉河辦〔2018〕22

號)

[11]山西省河長制辦公室關于印發《山西省全面推行河湖長制工作廳際聯席會議工作規則》的通知(晉

河辦〔2022〕36號)

[12]山西省河長制辦公室關于印發《山西省全面推行河湖長制工作廳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晉河辦〔2022〕38號)

[13]山西省河長制辦公室關于印發《山西省河湖長制工作考核辦法》(晉河辦〔2022〕39號)

[14]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河長制湖長制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指導意見》《河長制湖長制管理信息系

統建設技術指南》的通知(辦建管〔2018〕10號)

14

ICS01.120

CCSZ00

14

山西省地方標準

DB14/TXXXX—2022

河湖長制工作規范

(征求意見稿)

XXXX-XX-XX發布XXXX-XX-XX實施

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

DB14/TXXXX—2022

附?錄?B

(資料性)

河湖巡查記錄表

河湖巡查發現問題巡查記錄見表B.1。

表B.1河湖巡查記錄表

年月日時至時天氣:

巡查人員

巡查河流、湖泊名稱

巡查路線(起終點)

發現問題

(包括問題現狀、責任主

體、地點、照片等)

處理情況

(包括當地制止措施、制

止效果、提交有關職能部

門或向上級河長湖長、河

長制湖長制工作機構反

映問題的解決情況)

12

DB14/TXXXX—2022

附?錄?C

(資料性)

河湖反饋督辦表

河湖反饋督辦記錄見表C.1。

表C.1河湖反饋督辦表

編號:年號

督辦事項

問題來源

受理時間受理人

反映問題

主要內容

交辦任務(“督辦函”、“河(湖)長令”)

承辦單位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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