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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安全生產復工教育培訓

事故案例教育專題篇爆破事故案例爆破事故案例案例1:山東省保利民爆濟南科技有限公司

保利民爆集團是民爆行業集科研、生產、銷售、進出口貿易和爆破服務于一體的綜合性民爆集團,年生產能力為工業炸藥9.15萬噸,工業電雷管5000萬發。保利民爆濟南科技有限公司系國防科工委民爆器材定點專業生產廠家,有55年歷史,現有職工600多人爆破事故案例一、“5?20”特別重大爆炸事故2013年5月20日10時51分許,位于山東省章丘市的保利民爆濟南科技有限公司乳化震源藥柱生產車間發生爆炸事故,造成33人死亡、19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6600余萬元。

爆破事故案例二、爆炸事故發生經過2013年5月20日上午9:43-9:46,甲班組長和加料員一起先后從儲物間抬了三包廢藥(經調查核實為該班5月18日的剩余廢藥)放在敏化機的西側;9:52-10:47,加料員分7次向敏化工序的攪拌機內加入36鏟廢藥;10:51,該工房突然發生爆炸。事故造成33人死亡,其中:車間工人30人,車間外施工人員3人;造成19人受傷,其中:車間工人4人,車間外施工人員9人,其他區域受傷6人(含車間監控室值班員1人,周邊其他區域人員5人)。爆破事故案例

三、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震源藥柱廢藥在回收復用過程中混入了起爆件中的太安,提高了危險感度。太安在4號裝藥機內受到強力摩擦、擠壓、撞擊,瞬間發生爆炸,引爆了4號裝藥機內乳化炸藥,從而殉爆了502工房內其他部位炸藥。(二)間接原因。1、保利民爆濟南公司法制和安全意識極其淡薄,安全管理混亂且長期違法違規組織生產。2、保利集團、保利化工公司、保利民爆集團對安全生產工作不重視,對保利民爆濟南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不力。3、地方民爆行業主管部門工作不扎實,安全監管不得力。

4、地方政府對民爆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監管不到位,“打非治違”工作不徹底。(三)事故性質。

經事故調查組調查認定,山東保利民爆濟南科技有限公司“5?20”特別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爆破事故案例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的處理建議(一)司法機關已采取措施人員。

1.馮懷祿,保利民爆濟南公司董事長、保利民爆集團副總經理、保利化工公司副總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司法機關于6月18日刑事拘留,6月28日批準逮捕。

2.彭漢雷,保利民爆濟南公司總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司法機關于6月18日刑事拘留,6月28日批準逮捕。

3.孟祥森,保利民爆濟南公司副總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司法機關于6月18日刑事拘留,6月28日批準逮捕。

4.胡澤剛,保利民爆濟南公司總經理助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司法機關于6月18日刑事拘留,6月28日批準逮捕。

5.張貴寶,保利民爆濟南公司副總工程師兼安全處處長。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司法機關于6月18日刑事拘留,6月28日批準逮捕。

6.李公華,保利民爆濟南公司乳化型震源藥柱生產車間主任。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司法機關于6月18日刑事拘留,6月28日批準逮捕。

爆破事故案例7.張化勇,保利民爆濟南公司乳化型震源藥柱生產車間副主任。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司法機關于6月18日刑事拘留,6月28日批準逮捕。

8.李廼鋒,中共黨員,濟南市經信委副主任。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司法機關于7月11日立案調查。

9.張鐵強,中共黨員,濟南市經信委原材料產業處處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司法機關正在進行立案前調查。

10.孫成義,中共黨員,濟南市經信委原材料產業處副處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司法機關于7月11日立案調查。

11.張寶民,中共黨員,章丘市經信局安全科科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司法機關于7月11日立案調查。以上人員屬中共黨員或行政監察對象的,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后,由當地紀檢監察機關或具有管轄權的單位及時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對其他人員涉嫌瀆職等職務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獨立開展調查。爆破事故案例(二)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

1.陳曉鐘,中共黨員,保利集團副總經理、保利化工公司董事長、保利民爆集團董事長,分管保利集團安全生產工作。履行職責不到位,對保利民爆集團、保利民爆濟南公司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督促不力。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趙子高,保利集團企業發展部主任。作為安全生產工作主管部門負責人,履行職責不到位,對保利民爆集團、保利民爆濟南公司安全生產指導督促不力、監督管理不嚴,未能發現和糾正其長期存在的違法違規生產和內部安全管理混亂問題。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3.唐光林,中共黨員,保利集團企業發展部主任助理,履行職責不得力。對保利民爆集團、保利民爆濟南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不力,對保利民爆濟南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督查檢查不認真、不深入、不扎實,對其長期違法違規生產和內部安全管理混亂問題失察。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安強,保利化工公司總經理。對保利民爆濟南公司安全生產指導督促不力、監督管理不嚴。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爆破事故案例5.趙力夫,中共黨員,保利民爆集團總經理。對保利民爆濟南公司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督促不力、監督檢查不嚴,對其長期存在的違法違規生產和內部安全管理混亂問題失察。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6.韓鐵民,中共黨員,保利民爆集團副總經理,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對保利民爆濟南公司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督促不力、監督管理不嚴,安全生產督查檢查不認真、不深入、不扎實,對其長期存在的違法違規生產和內部安全管理混亂問題失察。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7.周鐵鎖,中共黨員,保利民爆集團企業發展部副主任(主持工作)。作為安全生產工作主管部門負責人,履行職責不力,對保利民爆濟南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指導和監督管理不力,安全生產督查檢查不嚴不細,未能發現和糾正解決其長期存在的違法違規生產和內部安全管理混亂問題。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8.趙錫海,中共黨員,保利民爆濟南公司副總經理兼任震源藥柱公司經理。對乳化型震源藥柱中擅自加裝起爆件(太安)負有直接責任,參與了502工房擅自增加包裝工序的研究決策,對其生產現場安全管理不力,未能糾正違法違規生產問題。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爆破事故案例9.寧紅英,保利民爆濟南公司供銷公司黨支部書記,負責供銷公司內部的賬目及產量數據統計上報工作。按照公司領導安排私設兩臺電腦,弄虛作假、逃避監管;對公司長期超能力生產等違法違規行為不予制止。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0.張衛國,中共黨員,保利民爆濟南公司綜合管理處副處長,分管生產計劃、綜合調度、現場管理、設備管理工作。未能按照生產許可有關規定審核生產計劃,對現場管理和設備管理組織不力,對502工房長期違法違規生產負有責任。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1.李錢旭,中共預備黨員,保利民爆濟南公司乳化型震源藥柱生產車間502工房帶班主任。法制和安全意識淡漠,明知違規仍帶班長期進行改變生產工藝、增加品種、超員超量生產,且對現場安全管理不力。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取消預備黨員資格。

12.蘇樹偉,濟南市市委常委、副市長,分管濟南市經信委和安全生產工作。對分管部門和章丘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督促指導不到位,組織“打非治違”工作不得力。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13.劉天東,章丘市市長。作為章丘市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章丘市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指導不到位,組織開展“打非治違”工作不得力,對有關部門不認真履行職責情況失察。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此外,對章丘埠東粘土礦“5?23”重大透水事故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爆破事故案例

14.趙立元,章丘市市委常委、副市長,分管章丘市經信局和安全生產工作。具體組織安全生產工作尤其是“打非治違”工作不得力,對章丘市經信局履行安全監管職責情況督促指導不到位,對保利民爆濟南公司長期存在的非法違法生產和內部安全管理混亂問題失察。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此外,對章丘埠東粘土礦“5?23”重大透水事故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5.王超英,山東省國防科工辦主任。對民爆行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督促指導不到位,組織開展“打非治違”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對保利民爆濟南公司長期存在的違法違規生產問題失察。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6.于代水,中共黨員,山東省國防科工辦民用爆破器材管理處處長。組織開展民爆行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不力,對保利民爆濟南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不嚴,對該公司長期存在的違法違規生產問題失察。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7.王傳德,中共黨員,山東省國防科工辦民用爆破器材管理處副處長。協助處長開展民爆行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不力,對保利民爆濟南公司長期存在的違法違規生產問題失察。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8.李會寶,濟南市經信委主任。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對民爆行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指導督促不力,對保利民爆濟南公司長期存在的違法違規生產和內部安全管理混亂問題失察。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爆破事故案例

19.王其坤,章丘市經信局局長。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對民爆行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指導督促不力,對本單位在保利民爆濟南公司審批用印管理不規范問題失察,對保利民爆濟南公司監督檢查工作不嚴不細,對該公司長期存在的違法違規生產和內部安全管理混亂問題失察。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0.郭偉宏,章丘市經信局副局長,分管安全科。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不力,指導督促安全科開展對民爆企業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不力,對保利民爆濟南公司長期存在的違法違規生產和內部安全管理混亂問題失察。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1.徐剛,中共黨員,2010年2月至2013年1月任章丘市經信局副局長,分管安全科,2013年1月任章丘市經信局主任科員。在分管民爆行業安全監管工作期間,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不力,指導督促安全科開展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不力,對保利民爆濟南公司上報的相關材料審核把關不嚴。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鑒于保利民爆集團、保利民爆濟南公司趙力夫、韓鐵民、周鐵鎖、趙錫海、寧紅英、張衛國、李錢旭等7人不屬于行政監察對象,事故調查組只提出黨紀處分建議,建議國務院國資委責成保利集團依法解除上述7人職務。爆破事故案例(三)相關行政處罰及問責建議。

1.依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責成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保利民爆濟南公司處以規定上限的罰款,對保利民爆濟南公司董事長馮懷祿、總經理彭漢雷各處以2012年度收入上限的罰款。

2.建議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務院國資委督促指導保利集團對保利民爆濟南公司進行停產整頓。

3.建議責成山東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建議責成保利集團向國務院國資委作出深刻檢查。爆破事故案例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一)牢固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堅守安全生產紅線。

保利集團和山東省、濟南市、章丘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深刻吸取山東保利民爆濟南科技有限公司“5?20”特別重大爆炸事故的沉痛教訓,痛定思痛、舉一反三,下大氣力加強安全生產工作。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重大決策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等中央領導同志的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牢固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牢固樹立正確的政績觀,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理念,始終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始終堅持經濟發展以安全為前提和保障,始終堅持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正確處理安全與發展、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效益的關系,牢牢守住發展絕不能以犧牲生命為代價這條不能逾越的“紅線”;要充分認識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極端重要性和當前安全生產的嚴峻形勢,高度警醒起來,以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全面加強各行業領域尤其是民爆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采取更加堅決、更加有力、更加有效的措施,通過完善體制機制、完善責任體系、完善政策措施,強化工作落實、強化監督考核、強化責任追究,促進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各類生產經營單位搞好安全生產,遏制事故發生;要從基層基礎抓起,全面提升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全面提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安全監管能力和水平,全面提升安全生產工作的科學化水平。同時,要大力轉變發展方式,調整經濟結構,提高發展水平,從深層次上解決問題,切實做到固本強基。爆破事故案例(二)切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進一步強化企業內部的安全管控。保利集團及各類民爆生產經營單位要堅決克服重生產、重擴張、重速度、重效益、輕管理、輕安全的思想,依法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面加強企業內部的安全管理。要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以法定代表人負責制為核心的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直至延伸到現場、車間、班組、崗位;要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強管理,加強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責任體系的頂層設計,優化股份制企業內部治理結構,強化對下屬企業擴張、擴能和日常生產經營過程的安全管理與監督,搞好分層分級管理,嚴格現場安全管理,防止出現對下屬企業特別是控股企業的管理失控,確保國家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程和工作部署要求真正落到實處;要按照《民用爆炸物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通則》的要求,大力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制定并完善崗位、班組以及企業達標實施細則,實現崗位達標、班組達標和企業達標,規范企業安全生產行為,杜絕“三違”現象,夯實安全生產基礎;要加大安全投入,推進科技創新與進步,不斷提高本質安全水平;要認真深入持之以恒地搞好隱患排查治理,及時發現和治理安全隱患,防患于未然;要強化對員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尤其要對新進員工、轉崗員工、使用新設備新工藝員工、危險工序關鍵崗位員工和質量安全管理人員,開展有針對性的安全法制教育與培訓,并加強考核和監督檢查,切實提高員工的法制意識、安全意識和安全操作技能。爆破事故案例(三)不斷健全完善民爆行業安全管理法規制度,著力提高制度執行力。各級民爆行業管理部門要在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安全管理規程》(GB28263-2012)等法律法規及規程規范,進一步理順中央和地方民爆行業管理體制,明確地方各級民爆行業管理部門工作定位的基礎上,針對新情況、面對新問題、適應新變化、認真堵漏洞,全面加強法規規章和制度建設。要修訂和完善民爆行業管理法規和規程,健全各類民爆生產專用設備設施、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規程,特別是要制定和健全震源藥柱、起爆件等小品種工業炸藥產品及元件生產、廢藥復用的保管、領用、使用、登記等相關制度規程;要針對事故暴露出的問題,對起爆件中的裝藥作出明確規定,制定和完善震源藥柱產品及起爆件(含太安或梯恩梯炸藥)生產過程的安全管控制度措施,完善廢舊藥物回用與銷毀處理工序的操作規程和技術措施要求,明令對可能混入敏感物質或金屬砂石等異物造成其安全特性發生變化的廢藥,一律按廢品進行銷毀處理,不得回用;要建立健全民爆企業危險工序、關鍵崗位操作人員上崗制度及辦法,統一制定標準,統一執行標準,堅持持證上崗;要著力提高制度的執行力,逐級加強對遵章、履規、守紀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一地、查處一地,發現一處、查處一處,發現一人、查處一人。特別要強化對單質猛炸藥等高敏感物質的安全管控,把現場安全管控規章制度措施落實到每一個危險工序、每一個作業崗位和每一個操作人員。在此基礎上,要針對民爆行業中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不斷采用的實際情況,建立風險識別、評估、管控制度,加強危險因素辨識及風險分析,嚴格落實風險對策及措施,強化關鍵工序、環節的技術檢查與安全控制。爆破事故案例(四)認真搞好安全生產大檢查,深入開展“打非治違”工作。保利集團和山東省、濟南市、章丘市乃至整個民爆行業要按照國務院關于集中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的部署和“全覆蓋、零容忍、嚴執法、重實效”的要求,認真深入地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確保取得實效。要切實提高大檢查質量,做到真查細查、真整實改,嚴禁搞形式主義、嚴禁做表面文章、嚴禁粗枝大葉、嚴禁走過場;要針對本地區、本行業、本單位存在的突出問題和本次事故教訓,重點整治民爆企業超產、超員、超量、超時問題;要加強對生產線項目的驗收、試產、投產、運行及工房擴建等環節的管理,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要責令停產整頓,對整改仍不合格的,要吊銷許可證照,并依法提請地方人民政府關閉;要加大對企業日常安全監管和現場執法力度,創新監管和檢查方式,采取明查暗訪、突擊檢查、回頭檢查、交叉檢查、駐企蹲點徹查等多種方式,真正發現問題,強化現場處罰,跟蹤督促落實;要鞏固大檢查成果,總結經驗教訓、建立相關制度、規定檢查頻次、細化檢查內容,嚴格檢查要求、講求檢查效果,努力使安全檢查督查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常態化、長效化。同時,要繼續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集中開展安全生產領域“打非治違”專項行動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2〕10號)要求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的相關部署,深入持久地開展“打非治違”工作,堅持不懈地向前推進。要充分認識不斷深化“打非治違”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艱巨性、長期性、復雜性,牢牢抓住“打非治違”這個安全生產工作的“牛鼻子”不放松、不停頓、不懈怠,針對本地區、本行業、本單位的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機制、明確職責、落實責任、加強領導、突出重點、扎實推進。要認真總結前階段“打非治違”工作的經驗,找出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對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不力導致事故發生的,要嚴厲追究責任。各有關部門要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繼續保持對非法違法、違規違章行為的高壓態勢,嚴厲打擊民爆企業違法違規改變生產工藝、增加生產品種、超員超能生產和進行基建施工等行為,嚴厲打擊礦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等其他行業領域各種違法違規行為。要加強部門聯動、開展聯合執法、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效果。保利集團及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尤其是民爆企業,要積極開展治理違法違規違章工作,深入持久地進行自查自糾,及時嚴肅認真地解決違法違規生產經營和施工等問題。同時,要持之以恒地排查整改糾正企業中存在的對安全生產不重視、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不完善不落實、安全投入和教育培訓不到位、現場安全管理混亂以及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等問題。爆破事故案例(五)大力推動民爆行業科技進步,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各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和保利集團以及各類民爆企業要加大安全投入,推進安全技術進步,積極采用自動化、連續化、信息化技術,改造傳統的生產方式和管理模式,加快現有工業炸藥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的升級換代,減少在線人員和在線藥量,改進乳化炸藥裝藥機泵送系統,降低泵腔內機械摩擦、撞擊、擠壓、熱積累現象產生的事故風險。尤其要重點解決震源藥柱等民爆產品小品種自動化水平低、危險崗位現場操作人員多等問題,提升民爆行業危險生產工藝安全技術水平,逐步實現遠程遙控、人機隔離操作。要嚴格督促企業在危險生產工房出入口設置安裝智能化門禁系統,做到人員出入自動記錄、超員自動報警,嚴格管控危險場所在線人員;要嚴格督促企業按要求設置和完善危險工房生產線視頻監控系統,做到所有民爆產品(包括小品種等)生產工藝流程和危險工房全覆蓋,乳化炸藥裝藥機的實時運行技術參數應自動上傳生產線監控系統或設置運行數據后臺存儲備份,消除監控盲區,提高生產線安全監控自動化、信息化水平,并建立生產線監控系統的評測制度,提高系統的安全性、真實性、可靠性,切實管好、用好視頻監控系統,真正做到在線監控,發揮安全管控作用;要重點發展以現場混裝炸藥、導爆管雷管等為代表的安全、高效產品品種,加強現場混裝車的安全管理,認真研究解決混裝車推廣使用中存在的技術、管理、市場問題,加大混裝作業方式的推廣力度,促進可靠性高、安全性好、節能環保新產品的研發和應用。爆破事故案例(六)落實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安全監管責任,全面加強對民爆企業的安全監管。山東省、濟南市、章丘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各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安全監管部門要落實安全生產行政首長負責制和其他領導“一崗雙責”制,落實行業主管部門直接監管、安全監管部門綜合監管、地方政府屬地監管責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做到全面履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尤其是各級工業和信息化及國防科工部門作為民爆行業的主管部門,承擔對民爆企業安全生產許可、生產能力許可、年檢等的審批職能,負有對民爆行業安全生產的直接監管職責,要采取有力措施,強化行業安全監管工作。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建設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誰許可、誰負責”、“誰發證、誰負責”的原則,切實履行好對民爆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責任,嚴格許可制度和審批責任制,真正做到項目審批前要嚴格審查,審批中要嚴格把關,審批后要強化監管,切實解決重審批、輕監管,重許可、輕檢查和忽視對企業取證后安全生產動態監管問題。尤其是對安全生產條件發生變化的企業更要嚴格審查把關,對降低安全生產條件、降低設防標準的,要暫扣相關證照,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達標的,要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各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要與公安等部門加強工作配合銜接和信息共享,在各司其職的基礎上,建立民爆物品生產、銷售、運輸等環節的信息溝通機制,加強部門協調聯動、嚴格現場行政執法、強化日常監督檢查、防止出現監管漏洞,實現對民爆物品生產、儲存、流通、使用全過程的動態監管,嚴防違法違規超量生產、銷售等問題的發生;爆破事故案例要按照有關要求,不斷完善民爆行業安全生產監管體系,強化各級尤其是基層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切實落實對中央企業的屬地監管責任,嚴禁層層下放監管權限,真正加強對中央企業的安全監管;要制定監督檢查計劃、明確監督檢查任務、建立現場監督檢查檔案,認真組織督查檢查活動,提高工作效能效果。對政府及有關部門人員不依法認真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工作不認真不負責,對非法違法行為和重大安全隱患查處和督促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嚴肅追究責任。

國務院山東保利民爆濟南科技有限公司“5?20”特別重大爆炸事故調查組爆破事故案例案例2:英德“8·27”重大爆炸事故2012年8月27日14時31分,英德市民用爆破器材專賣有限公司運載民爆物品的車輛在位于清遠英德市望埠鎮的英德龍山水泥有限責任公司礦山分廠(龍尾山石灰石礦山)133平臺發生炸藥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20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051.2萬元。爆破事故案例一、爆炸事故發生經過

2012年8月27日上午10時許,英德龍山水泥有限公司采礦工段副段長吳利給民爆公司打了個電話,叫對方下午1時30分之前送炸藥到礦場。當天12時許,民爆公司共裝載著13.488噸炸藥和469發雷管的三輛車輛先后出發,目的地是位于英德市望埠鎮的龍山公司礦山分廠133平臺爆破作業現場。

14時31分,粵RP0661運輸車在卸貨過程中車廂內突然發生爆炸,該車完全炸毀,汽車碎片由炸坑向四處拋射,最遠距離約500米。事故共造成包括鉆機工、保安、爆破工、司機等10人當場死亡,20人受傷,其中周邊群眾11人受傷。英紅鎮農村信用社服務廳外墻和小太陽幼兒園等多處建筑外墻玻璃均受損破裂。爆炸導致直接經濟損失1051.2萬元。爆破事故案例二、事故發生原因和事故性質(一)直接原因1、雷管引爆可能。粵RP0661運輸車車廂內可能夾帶雷管,在搬運過程中引發炸藥爆炸。2、積熱引發爆炸可能。粵RP0661配送司機沒有按規定及時清理殘留在運輸車廂內散落的炸藥粉末,違規嚴重超載;且卸炸藥過程中未熄火,在曝曬狀態下,可能因熱積累導致車廂內的炸藥爆炸。

(二)間接原因

1.民爆公司對民爆物品管理混亂,違規發放和違法運輸民爆物品。2.龍山公司違法使用民爆物品組織生產,爆破作業現場管理混亂。3.保安公司向民爆公司派出未持證押運員(保安員),違規從事押運服務活動。4.公安部門違規審批,日常監管不力.5.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審批把關不嚴,日常監管不力。6.安全監管部門監管不嚴,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力。7.交通運輸部門監管工作不到位。8.英德市政府、英德市望埠鎮政府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不到位。(三)事故性質。經事故調查組調查認定,廣東英德“8·27”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由于相關企業嚴重違法違規生產經營造成的重大責任事故。爆破事故案例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的處理建議(一)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共9名)。1.凌小燕,民爆公司總經理。民爆公司違法運輸民爆物品;民爆物品管理混亂,未依法落實民用爆炸物品登記制度;違反安全技術規程生產作業;在企業、車輛、駕駛員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資質證書的情況下,違法從事民爆物品運輸行為。凌小燕作為民爆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陳承佩,民爆公司龍頭山倉庫主任。8月27日,在龍山公司未能依法提供有效的《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證》的情況下,陳承佩僅憑龍山公司礦山分廠吳利(采礦工段副工段長)的電話通知,便向龍山公司發放、運輸13.488噸炸藥和469發雷管。陳承佩還在裝載炸藥、雷管時沒有嚴格按照規定與司機、押運員進行交接核對;指派未取得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葉本強(司機)和范桂平(司機)向龍山公司運輸民爆物品;使用未取得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三部車輛(粵RP1429車、粵RP0661、粵RP2553)向龍山公司運輸民爆物品。陳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3.周平,民爆公司龍頭山倉庫副主任兼2號雷管庫保管員。周平對2號雷管庫管理混亂,未依法落實民用爆炸物品登記制度,賬目不清楚;且在8月27日發放雷管給龍山公司時未嚴格按照規定與司機、押運爆破事故案例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單位的處理意見

(一)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共9名)。1.凌小燕,民爆公司總經理。民爆公司違法運輸民爆物品;民爆物品管理混亂,未依法落實民用爆炸物品登記制度;違反安全技術規程生產作業;在企業、車輛、駕駛員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資質證書的情況下,違法從事民爆物品運輸行為。凌小燕作為民爆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陳承佩,民爆公司龍頭山倉庫主任。8月27日,在龍山公司未能依法提供有效的《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證》的情況下,陳承佩僅憑龍山公司礦山分廠吳利(采礦工段副工段長)的電話通知,便向龍山公司發放、運輸13.488噸炸藥和469發雷管。陳承佩還在裝載炸藥、雷管時沒有嚴格按照規定與司機、押運員進行交接核對;指派未取得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葉本強(司機)和范桂平(司機)向龍山公司運輸民爆物品;使用未取得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三部車輛(粵RP1429車、粵RP0661、粵RP2553)向龍山公司運輸民爆物品。陳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3.周平,民爆公司龍頭山倉庫副主任兼2號雷管庫保管員。周平對2號雷管庫管理混亂,未依法落實民用爆炸物品登記制度,賬目不清楚;且在8月27日發放雷管給龍山公司時未嚴格按照規定與司機、押運員進行交接核對。周平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爆破事故案例4.魏法偉,龍山公司礦山分廠廠長。龍山公司龍尾山水泥用石灰巖礦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已于2012年8月23日到期,但該礦仍違法使用民爆物品繼續組織生產。8月27日爆破作業現場管理混亂,違章作業。魏法偉作為礦山分廠廠長,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5.吳利,龍山公司礦山分廠采礦工段副段長。8月27日,吳利未按正常審批手續申領民爆物品,而是通過電話聯系民爆公司龍頭山倉庫負責人陳承佩,申領民爆物品。在民爆物品運抵133平臺后,未認真交接清點。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在安全員程軍不在位的情況下,現場組織實施爆破作業,違規指揮,沒有及時糾正爆破操作人員的違規行為,爆破作業現場管理混亂。吳利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6.宣守兵,龍山公司礦山分廠采礦工段爆破班班長。8月27日,在民爆物品運抵133平臺后,宣守兵未認真交接清點。宣守兵在未取得危險貨物裝卸管理人員資質證書的情況下,指揮勞務公司派遣人員付日旭、馬定佳、楊家松、朱光勝等4名手風鉆操作工卸炸藥。宣守兵作為爆破班班長,違規指揮,違章操作,爆破作業現場管理混亂,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爆破事故案例7.巫永忠,男,中共黨員,本科學歷,1969年11月出生,現任英德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大隊長,負責主持大隊全面工作。英德市公安局在民爆物品管理工作中違規審批,日常監管不力。巫永忠作為英德市公安局負責民爆物品管理工作的治安管理大隊的大隊長,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調查還發現巫涉嫌嚴重經濟問題,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8.吳偉豪,男,中共黨員,大專學歷,1972年6月出生,現任英德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治安中隊中隊長,負責中隊全面工作。英德市公安局在民爆物品管理工作中違規審批,日常監管不力。吳偉豪作為英德市公安局具體負責民爆物品管理工作的治安管理大隊治安中隊的中隊長,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調查還發現吳涉嫌嚴重經濟問題,建議移交司法機追究刑事責任。9.丘遠征,男,中共黨員,大專學歷,1976年

1月出生,現任英德市公安局河頭派出所副所長,負責轄區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英德市公安局在民爆物品管理工作中違規審批,日常監管不力。丘遠征作為具體負責龍山公司民爆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監管工作的英德市公安局河頭派出所副所長,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移交司法機追究刑事責任。上述人員中屬中共黨員或行政監察對象的,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后,由當地紀檢監察機關或負有管轄權的單位及時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爆破事故案例(二)建議由紀檢監察機關另案一并處理的人員(共2名)。

1.鄭北泉,男,中共黨員,本科學歷,1971年2月出生,2010年1月至2011年11月任英德市委常委、公安局局長,2010年3月起兼任英德市政法委書記,2011年12月至2012年8月6日任英德市副市長、公安局局長,2012年8月7日至今任清遠市公安局副處級干部。英德市公安局在民爆物品管理工作中違規審批,日常監管不力。鄭北泉在任英德市公安局局長期間,作為全面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民爆物品管理工作領導不力,工作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應該給予紀律處分,鑒于其在其它案件中涉嫌徇私枉法和嚴重經濟問題,建議由清遠市紀檢監察機關另案一并處理。2.謝龍生,男,中共黨員,大專學歷,1961年6月出生,2005年9月至2012年8月13日任英德市公安局副局長,分管治安管理大隊等;2012年8月14日至今任英德市司法局副局長。英德市公安局在民爆物品管理工作中違規審批,日常監管不力。謝龍生在任英德市公安局副局長期間,作為直接分管該項工作的負責人,對民爆物品管理工作領導不力,工作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調查期間,省調查組多次通知其接受調查,但其一直無故未接受調查。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應該給予紀律處分。此外,謝龍生于2012年8月14日被調任為英德市司法局副局長,但其直到2012年11月2日仍然無故未到司法局報到上班,其真實原因和是否涉嫌違紀尚待調查。鑒于其在其它案件中還有涉嫌違紀問題,建議由清遠市紀檢監察機關另案一并處理。爆破事故案例(三)建議追究黨政紀責任的人員(共9名)1.凌綠綺,女,民盟成員,本科學歷,1963年11月出生,2006年1月至2010年12月任英德市安監局局長,2011年1月至今任英德市政協副主席。2005年,原為國有企業的民爆公司轉制成為職工持股的股份制企業,該公司原經理凌綠綺成為轉制后的民爆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第一大股東(持股73.76%)。2006年6月,凌綠綺將其股份轉讓給其妹妹凌小燕,凌小燕成為該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第一大股東。2010年4月,民爆公司工作人員找到凌綠綺,要求英德市安監局為民爆公司出具內容為“英德市民用爆破器材專賣有限公司重大危險源的有關資料已在我局備案”的證明,以便將該證明提供給安全評估單位編寫《安全現狀評價報告》(《安全現狀評價報告》是省經信委向民爆公司換發《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的必備材料之一)。在民爆公司實際上沒有進行重大危險源備案的情況下,凌綠綺交代英德市安監局副局長劉啟坤、辦公室副主任張月英為民爆公司出具了證明(凌綠綺自身在出具該證明的呈批表上簽批同意)。對此,凌綠綺應負直接責任。事后,凌綠綺作為時任局長,也未安排英德市安監局要求民爆公司依法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評估、制定應急預案并備案。凌綠綺作為與民爆公司有利害關系需要回避的人員,在辦理備案證明的過程中,不僅沒有回避,反而明知故犯,弄虛作假。凌的行為,構成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錯誤,且情節惡劣、影響很壞、后果嚴重,喪失了一個領導干部的原則和立場。凌的行為,雖未直接導致事故的發生,但為事故的發生留下了重大隱患和提供了可能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相關規定,建議依照有關程序給予撤職處分。爆破事故案例2.李偉,男,中共黨員,本科學歷,1965年4月出生,2010年12月至今任清遠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隊支隊長,負責支隊全面工作。清遠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隊對英德市公安機關的民爆物品監管工作監督、檢查、指導不到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時發現、制止民爆公司和龍山公司在民爆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李偉作為治安管理支隊支隊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3.盛明杰,男,中共黨員,本科學歷,1974年12月出生,2009年5月至今任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民用爆炸物品監管處主任科員。盛明杰在2010年給民爆公司換發《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時初審把關不嚴,工作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4.闕柱金,男,中共黨員,大專學歷,1957年3月出生,2009年3月至今任英德市安監局副局長,分管礦山安全監管等。英德市安監局對龍山公司在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后繼續生產的違法行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闕柱金作為分管礦山安全監管的副局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爆破事故案例5.鐘偉強,男,中共黨員,中專學歷,1970年2月出生,2008年9月至今任英德市安監局執法監察大隊大隊長,負責大隊全面工作。英德市安監局對龍山公司在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后繼續生產的違法行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處。鐘偉強作為執法監察大隊大隊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6.蔡兵,男,中共黨員,本科學歷,1975年3月出生,2010年3月至今任英德市交通運輸局副局長,分管綜合行政執法等工作。民爆公司及其車輛、駕駛員、押運員未依法取得交通部門核發的相應資質,卻長期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蔡兵作為分管綜合行政執法的副局長,對相關法律法規的認識和理解存在偏差,導致疏于對上述違法行為的查處,監管工作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7.陳日英,男,中共黨員,大專學歷,1969年9月出生,2011年6月至今任英德市交通運輸局綜合行政執法局局長。民爆公司及其車輛、駕駛員、押運員未依法取得交通部門核發的相應資質,卻長期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陳日英作為綜合行政執法局局長,對相關法律法規的認識和理解存在偏差,導致疏于對上述違法行為的查處,監管工作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爆破事故案例8.張光,男,中共黨員,本科學歷,1964年5月出生。2011年9月至今任英德市市委常委、副市長,分管經信等工作。張光在任職期間,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工作方針政策不到位,未有效督促有關部門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9.李啟章,男,中共黨員,大專學歷,1963年6月出生,2008年8月至今任英德市望埠鎮黨委副書記、鎮長,負責鎮政府全面工作。英德市望埠鎮政府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不到位,未有效督促鎮有關部門及時巡查、制止轄區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李啟章作為鎮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爆破事故案例(四)建議予以誡勉談話的人員(共5名)

1.朱國權,男,中共黨員,本科學歷,1965年10月出生,2006年10月至今任清遠市安監局執法監察支隊支隊長。清遠市安監局執法監察支隊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發現、制止龍山公司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對英德市安監局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工作監督、檢查、指導不力。朱國權作為執法監察支隊支隊長,工作不到位,對該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清遠市紀檢監察機關對其誡勉談話。2.范秀和,男,中共黨員,高中學歷,1957年12月出生,2010年12月至今任英德市安監局局長,負責主持全面工作。英德市安監局對龍山公司在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后繼續生產的違法行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處。范秀和作為英德市安監局局長,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清遠市紀檢監察機關對其誡勉談話。3.蔡榮紹,男,中共黨員,學歷本科,1963年2月出生,2010年5月至今任清遠市交通運輸局綜合行政執法局局長。民爆公司及其車輛、駕駛員、押運員未依法取得交通部門核發的相應資質,卻長期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蔡榮紹作為綜合行政執法局局長,對相關法律法規的認識和理解存在偏差,導致疏于對上述違法行為的查處,監管工作不到位,對該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清遠市紀檢監察機關對其誡勉談話。4.侯國杰,男,中共黨員,本科學歷,1976年2月出生,2010年5月至今任清遠市交通運輸局副局長,分管綜合行政執法局等。民爆公司及其車輛、駕駛員、押運員未依法取得交通部門核發的相應資質,卻長期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侯國杰作為分管綜合行政執法局的交通運輸局副局長,對相關法律法規的認識和理解存在偏差,導致疏于對上述違法行為的查處,監管工作不到位,對該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清遠市紀檢監察機關對其誡勉談話。5.廖賢就,男,中共黨員,本科學歷,1969年1月出生,2012年8月14日至今任英德市副市長、公安局局長。廖賢就對英德市公安局民爆物品管理工作領導不到位,對該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清遠市紀檢監察機關對其誡勉談話。爆破事故案例(五)建議進行行政處罰的人員(共4名)。

1.鐘志勇,民爆公司副經理,分管公司安全生產工作。民爆公司違法運輸民爆物品;民爆物品管理混亂,未依法落實民用爆炸物品登記制度;違反安全技術規程生產作業;在企業、車輛、駕駛員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資質證書的情況下,違法從事民爆物品運輸行為。鐘志勇作為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公司副經理,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未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對該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省安全監管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2.吳建平,龍山公司總經理。吳作為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能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沒有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對安全生產工作管理檢查不到位;在明知龍山公司龍尾山水泥用石灰巖礦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已到期的情況下,沒有要求礦山停產,而是默認礦山違法繼續生產。吳建平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省安全監管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3.何武華,龍山公司副總經理,分管礦山分廠。何未能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沒有督促礦山分廠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對礦山分廠安全生產工作管理檢查不到位;在明知龍山公司龍尾山水泥用石灰巖礦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已到期的情況下,未提出停產建議,放任礦山分廠違法繼續生產。何武華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省安全監管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4.周平,龍山公司礦山分廠廠長助理,分管采礦工段。周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沒有督促下屬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對采礦工段安全生產工作管理檢查不到位,沒有及時糾正爆破操作人員的違規行為。周平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清遠市公安局依法撤銷其《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爆破事故案例(六)建議進行行政處罰的企業(共3家)。1.民爆公司。民爆公司未依法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違法運輸民爆物品;民爆物品管理混亂,未依法落實民用爆炸物品登記制度;違反安全技術規程生產作業;在企業、車輛、駕駛員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資質證書的情況下,違法從事民爆物品運輸行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省安全監管局對其處以法律法規規定上限的行政處罰,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依法吊銷其《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2.龍山公司。該公司在龍尾山水泥用石灰巖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已到期的情況下,違法使用民爆物品繼續組織生產。爆破作業現場管理混亂,違章作業,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省安全監管局對其處以法律法規規定上限的行政處罰,由英德市公安局吊銷其《爆破物品使用許可證》。3.保安公司。該公司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超出省公安廳批準的服務范圍,違規從事民爆物品押運服務,且派駐龍頭山倉庫的押運員(保安員)繆逢春、張廷柱等,均未取得交通運輸部門頒發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省安全監管局對其處以法律法規規定上限的行政處罰,由省公安廳吊銷其《保安服務許可證》。爆破事故案例(七)建議由單位進行內部處理的人員(共1名)。

劉志剛,英德市公安局在編職工,保安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股東。保安公司超出省公安廳批準的服務范圍,違規從事民爆物品押運服務,且派駐龍頭山倉庫的押運員(保安員)繆逢春、張廷柱等,均未取得交通運輸部門頒發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劉志剛作為保安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股東,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英德市公安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其作出處理。此外,責令英德市委、市政府分別向清遠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討。

建議清遠市委、市政府以及英德市委、市政府按照《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粵發〔2011〕13號)中“對一年內縣一級發生一宗重大以上事故或兩宗以上較大事故、鄉鎮(街道)發生一宗較大以上事故的,所在地黨委、政府及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直接責任人或相關責任人當年不得參加評選各類榮譽稱號及表彰獎勵,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當年不得提拔任用、晉升獎勵工資,考核不得評為優秀等次。”的有關規定,對英德市、望埠鎮黨委、政府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當年不得參加評選各類榮譽稱號及表彰獎勵。對英德市、望埠鎮黨委、政府有關領導干部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當年不得提拔任用、晉升獎勵工資,考核不得評為優秀等次。如檢察機關在后續調查中發現以上或其他人員涉嫌瀆職犯罪的,則按照司法程序進行處理。爆破事故案例五、防范措施建議

(一)切實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各級黨委、政府要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把安全生產納入社會經濟發展進行統籌、規劃,將安全生產作為一項長期性、艱巨性、復雜性的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要定期分析研究本地區安全生產的形勢和突出問題,及時作出部署。各級黨委、政府領導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產“一崗雙責”,通過明確責任意識,責任制度,責任內容以及將安全生產納入黨政領導干部政績考核和“一票否決”,將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到實處。要嚴肅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責任追究,健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掛牌督辦制度,約談警示制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推動安全生產相關制度和措施的落實。

(二)加強重點行業領域的安全監管。礦山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重點行業和領域事故多發,較大以上事故容易發生,安全監管任務重,難度大。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要強化安全監管責任意識,加強監管機構建設和隊伍建設,完善安全監管制度和監管機制。要深入監管對象監督檢查,明確監督檢查的重點地區、重點企業、重點環節,督促企業加強安全管理,落實安全措施。要推動企業健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清除事故隱患,確保安全生產。要加強執法,健立健全安全生產執法的聯合行動機制,堅決打擊、取締非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建立良好的安全生產環境和秩序。爆破事故案例(三)認真落實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公安、經濟和信息化委、交通運輸等負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職能部門要細化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購買、進出口、運輸、配送、爆破作業以及流向等環節管理的相關制度和監管措施,嚴格安全許可審查,督促有關單位保持安全生產的許可條件,堅決糾正違法違規行為,要嚴格民用爆炸物品使用、銷售的審批條件和程序,不得擅自變更工作流程,放松審批條件。嚴格落實民用爆炸物品運輸、配送的安全措施,不得使用不符合條件和未經許可的車輛從事運輸和配送,嚴禁不符合資質條件的人員從事民用爆炸物品車輛的駕駛和押運。嚴禁雷管、炸藥混運、混放、混發,確保雷管與炸藥的安全距離符合規程要求。要嚴肅查處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加大監管力度,督促從業單位嚴格落實安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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