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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上海市金橋專修學院章程
(2010年8月6日第屆董事會第1次會議通過)總則第一條
為切實有效地依法管理和規范本院的日常活動,促進學院健康發展,實現自我約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及本市相關的法律、法規之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單位全稱為上海市金橋專修學院本單位住所在浦東新區惠南鎮城南路1366號5幢404室第三條
本學院的辦學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依法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確保教育教學質量,遵守誠信原則,依法辦學。
第四條
本學院的辦學層次是高等非學歷教育;辦學形式是全日制、業余面授;辦學范圍是文化類和職技類;招生對象是成人以及需要培訓的社會人員。第五條本學院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核準的業務范圍開展活動,實行重大活動報告制度,重視信息化建設,逐步做到通過互聯網向登記機關和審批機關報告重大事項。
第六條
本單位舉辦者為上海華旦商務咨詢服務有限公司,開辦資金100萬元人民幣,出資者:上海華旦商務咨詢服務有限公司,金額100萬元人民幣。本單位是從事非營利性教育活動的社會組織,舉辦者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第七條
本學院的審批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浦東新區教育局,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浦東新區民政局。
第八條
本學院接受浦東新區民政局、浦東新區教育局和其他有關管理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按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委托中介組織評估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法定代表人的產生、罷免第九條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一)了解本學院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二)推薦董事和監事;(三)有權查閱董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四)取得合理回報第十條
本學院實行董事會制度。董事會是本學院的決策機構。
第十一條
董事會的組成
(一)首屆董事長由舉辦者推選。以后的董事會成員由舉辦者推選,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二)本單位董事會由舉辦者代表、院長及教職工代表等七人以上組成,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董事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
(三)本單位的董事會任期肆年。
(四)董事增補,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討論一致通過,報審批機關備案。
(五)董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董事會表決通過可以罷免,并報審批機關備案:
⒈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章程的;
⒉因工作變動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職責的;
⒊本人提請要求解職的;
⒋其他不適于擔任董事的情形。
第十二條
董事會職權
(一)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⒈聘任和解聘院長;
⒉修改單位章程和制定單位的規章制度;
⒊制定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⒋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⒌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⒍決定單位的分立、合并、終止;
⒎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二)董事會不得在章程規定的權限外,干預學院的內部管理和教育教學活動。第十三條
董事會議事規則
(一)議事程序和規則應秉承公平、公正原則,遵守推進單位發展為根本利益的原則,由董事會會議提出,并經討論通過后確定。
(二)董事會由董事長負責召開,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或委托董事會其他成員負責召開。
(三)董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經董事會三分之一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集董事會臨時會議。召開董事會會議,應提前一周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為有效。
(四)董事會行使一人一票的表決權,董事會的決議需經出席會議半數以上成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五)董事會討論以下重大事項,必須得到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⒈選舉和罷免董事長;
⒉聘任和解聘院長;
⒊制訂和修改本單位章程;
⒋制訂發展規劃;
⒌審核預算、決算;
⒍決定單位的分立、合并、終止;
⒎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六)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一般由董事長簽名即可。出席會議的成員應在形成董事會決議的會議記錄上簽名。第十四條
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單位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對外發生法律關系,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由舉辦者提名,經董事會討論通過,報浦東新區教育局審核,浦東新區民政局核準。
(三)法定代表人任期為肆年。期滿離任。經董事會決定連任的,可以連任。
(四)法定代表人的罷免,需經董事會討論通過,報浦東新區教育局備案。法定代表人變更,應依法進行離職財務審計,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條本單位設立一名監事。監事任期與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第十七條
監事在舉辦者(包括出資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本學院董事、院長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第十八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本單位財務;(二)對本單位董事、院長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三)當本單位董事、院長的行為損害本單位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第十九條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第二十條
本單位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并可根據單位實際設置相應的內設管理機構。
第三章學院的權利和義務第二十一條
學院行使下列權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招收受教育者;
(四)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處分;
(五)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六)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處分;
(七)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八)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第二十二條
學院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的教育標準,保證國家的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的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方便;
(五)遵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并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監督。
第四章院長第二十三條院長依法獨立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職權,執行董事會的決定,接受董事會和審批機關的監督。單位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由院長提出,報董事會批準。聘任院長由董事會依據任職條件討論決定,報浦東新區教育局核準后,由董事會聘任。院長聘任期為肆年,聘任期滿離任。經董事會決定也可連聘連任。第二十四條
院長的任職條件:(一)擁護黨的領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熱愛教育事業;
(二)熟悉教育教學業務,有一定的教育教學組織管理能力;
(三)作風民主、正派、辦事公正;
(四)身體健康,專職在校工作。
(五)符合國家、上海市規定的院長學歷、職稱等專業條件。第二十五條
院長負責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權利:
(一)執行董事會的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單位規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單位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單位日常管理工作;
(六)董事會的其他授權。第二十六條
院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可委托副院長代理行使職權。
第二十七條
單位實行民主管理,定期召開教職工會議,教職工會議的職權是:監督單位的財務情況,對法定代表人、正副院長的工作進行監督。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院長應予免職:
(一)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規定辦學的;
(二)不能全面履行職責的;
(三)管理混亂或教育、教學質量低下的;
(四)由于健康條件或其他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五)本人提請要求解聘的;
(六)其他不適于擔任校長的情形。
第五章行政和教育教學管理第二十九條
本學院應當建立、健全和執行行政管理、教學管理、學籍管理等規章制度和校內各工作崗位的職責。第三十條
應當公示《辦學許可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和《稅務登記證》。第三十一條
院長和內設機構的負責人為專職人員,會計出納具有從業資格,其他管理人員熟悉教育教學業務。第三十二條
聘任的教師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教師資格和任職條件。
第三十三條
學院由院長自主聘任教師、職員,應當簽訂聘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招收其他工作人員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聘任外籍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十四條
學院按審批機關批準的辦學范圍,設置專業、開設課程和選用教材。第三十五條
招生簡章或招生廣告,報浦東新區教育局備案后發布。第三十六條
按時參加年檢和有關管理部門召開的會議活動。每年度結束,按市教委頒發的檔案規定,建立檔案。準時上報各類報表和信息。第六章
資產和財務管理第三十七條
依法建立和健全財務、會計制度,資產管理制度,經費使用審批制度,票據管理制度和退費制度。單獨設立銀行帳號,進行財務核算,并按國家規定建立會計賬冊。第三十八條
對舉辦者投入的資金、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的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單位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單位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
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本學院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第三十九條
本學院將經物價部門核準(備案)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向社會公示。學校收取的費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不用于轉讓、擔保和校外投資。第四十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有:(一)組建時舉辦者的出資;(二)學費收入;(三)社會資助;(四)其他合法收入。為不斷改善辦學條件,促進學校的發展,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學校從年度凈收益中,按不低于凈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一條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費用后,根據下列因素確定合理回報比例:(一)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二)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的支出占收取費用的比例;(三)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第四十二條學校應當在確定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前,向社會公布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和財務狀況。
董事會應當根據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作出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學校應當自該決定作出之日起15日內,將該決定和向社會公布的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第四十三條學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資人不得取得回報:(一)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騙取錢財的;(二)擅自增加收取費用的項目、提高收取費用的標準,情節嚴重的;(三)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四)騙取辦學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五)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產管理混亂的;(六)違反國家稅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受到稅務機關處罰的;(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八)教育教學質量低下,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九)出資人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不得取得回報。第四十四條
學院資產的使用和財務管理接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在每一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會計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并報送浦東新區教育局和浦東新區民政局。
第七章
變更、終止程序和終止后的資產處理第四十五條
學院變更名稱、開辦資金、業務范圍、校址、法定代表人、業務主管單位,由學院董事會經區教育局審核同意后,報浦東新區民政局核準。第四十六條學院聘任院長、分立合并、變更辦學層次、辦學類別、名稱及學校舉辦者,按規定報浦東新區教育局審查核準。第四十七條學院變更董事會成員等其他事項報浦東新區教育局備案。第四十八條
學院自行要求,或由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終止時,應向浦東新區教育局提出終止申請,說明終止理由,同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應當在浦東新區教育局和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提出清算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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