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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在知識體系中,與技術知識關系最密切的知識是(科學知識)國際技術市場是(集多種功能、按行業分割的市場結構)硬件技術是指(作為軟件技術實施手段的有形物)工業產權技術是指(受工業產權法保護的技術)當前,在國際技術市場上起主導作用的是(跨國公司)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的使用順序是(國際公約-國內法-國際慣例)國際知識產權公約保護權利范圍最廣的是(《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對我國生效是時間已有(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在什么情況下可以適用國際慣例(在國內法和國際公約均未規定的情況下)從法律性質上,聯合國《國際技術轉讓行動守則(草案)》是(供當事人自愿采用的行為準則)國際技術貿易合同名稱的寫法應為(關于××專利技術實施許可合同)合同“序文”中說明的關鍵內容是(許可方權利的真實性、有許可并能獲得出口許可)合同條款于合同“序文”發生矛盾以(合同條款)為準合同附件與合同正文的地位和效力是(地位相同,效力相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當事人的一般稱呼是(許可方和被許可方)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標的的是(專利實施權)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基礎是(專利權)未經權利人允許,為科學實驗目的使用專利技術是否是侵權行為?(是侵權行為)專利申請許可合同簽訂的時間是(專利申請日確定之后)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許可方應是(專利權人)技術改進和發展的所有權應屬于(做出技術改進和發展的一方)技術文件交付的地點和風險劃分地點在(受方所在地機場)對受方有利受方的保密內容應是(供方以書面形式提供的核心技術內容)最能反映技術轉讓效果的指標是(合同產品的質量)延遲履行的罰金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價的(5%)我國《商標法》規定商標權的首次保護期是(10年)商標權屬于(工業產權)商標權的法律保護期可以續展(無數次)次商標權要求商標標記應是(可視性標記)商標權的正式名稱是(商標專用權)技術服務和咨詢的當事人一般稱呼是(委托方和被受托方)技術服務和技術咨詢的當事人關系是(委托和被委托關系)技術服務和技術咨詢使用的知識屬于(普通技術知識)技術咨詢的成果實施由(委托方)負責委托方支付技術服務和技術咨詢費的時間大多采用(合同生效后分期支付)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保護原則是(自動保護原則)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轉讓,只轉讓(財產權)從法律上,計算機軟件主要是指(計算機程序)在我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獲得專有權的法律條件是(登記原則)軟件最終用戶購買軟件的目的是(使用軟件的功能)商業秘密作為知識產權保護的新客體,在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首次得到確認商業秘密的概念最早產生于(英國)構成商業秘密的核心條件是(秘密性)商業秘密和未披露信息的區別主要是(范圍不同)法律要求權利人對商業秘密應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將技術價格稱為(技術使用費)比較確切技術使用費談判,當事人應堅持的策略是(合作策略)(企業)和(企業)之間許可交易的使用費最能反映市場價格水平轉讓成本是指(被許可方為達成交易墊支的費用)機會成本是指(許可方因失去市場銷售機會所致的損失)涉及涉外合同當事人雙方的稅種是(所得稅)技術使用費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是(許可方)對在被許可方國家未設機構的許可方征稅的方式是(由支付使用費的被許可方代稅務機構扣繳)許可方國家對其來源國外的使用費征收所得稅的原則是(居民管轄權原則)我國采用預提方式征收使用費所得稅針對的納稅義務人是(在我國未設常設機構的納稅義務人)技術引進第一階段壟斷經營技術進口業務的單位是(中國技術進口總公司)技術引進第一階段引進技術的資金主要來源于(國家撥款)技術引進第一階段我國技術引進的方式主要是(成套設備購買)我國技術引進工作第一個高潮出現在技術引進的第(一)階段技術引進第三階段技術引進主體不包括(外資企業)的狀況發生改變實施限制性商業慣例的主體是(企業)國際上,最早頒布管制限制性商業慣例立法的國家是(美國)在國際會議上,發展中國家認定限制性商業慣例的標準是(發展標準)限制性商業慣例主要出現在(技術許可貿易)合同中許可方實施限制性商業慣例的出發點是(促進競爭)國際技術貿易的“國際法”反映在(當事人分處于不同國家、技術跨越國境轉移)按技術表現形式區分,可以分為(軟件技術、硬件技術)《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指的國際技術貿易方式包括(貿易、直接投資、國際經濟合作)公有技術是指(解密或泄密的技術、過了法律保護期的技術、通過正當渠道可以獲得的技術)國際技術貿易與直接投資的直接關系表現為(技術轉讓是直接投資的一種方式;技術轉讓與直接投資的方向具有一致性)《巴黎公約》國民待遇原則所指的國民包括(成員國本國居民;其他成員國國民;在成員國有居住所的非成員國國民)《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增加的保護對象是(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計算機軟件;為披露的信息)哪幾個國際知識產權公約屬于程序性公約?(《專利合作條約》《馬德里協定》)《巴黎公約》優先權原則適用的對象是(發明;實用新型;商標)商標國際注冊的好處是(一次注冊可在多個成員國受保護;不需逐個向被申請國繳費;只需像本國商標主管機構一次申請)續展合同有效期要有充分理由,下列理由哪些比較充分?(有效期與合同標的法律保護期不協調;雙方需要繼續交換改進和發展的技術)根據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國際技術貿易合同可分3大類,它們是(國際技術貿易合同;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合同;國際直接投資合同)以權力為基礎的合同主要是指(與專利有關的合同;與商標有關的合同;與計算機軟件有關的合同)鑒于條款的主要作用是(要求許可方保證權力的真實性;有利于權利爭端的解決)有資格在合同上擔任主簽人的應是(當事人公司的法人代表;當事人公司法人代表的授權人)專利法所指的發明包括(產品和方法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實施權包括的單項權利是(生產制造;銷售;使用;進口;許諾銷售)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作為商標申請注冊。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商標權:即注冊商標專用權,是指商標所有者向商標主管部門提出注冊申請,經審核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核準商標注冊并授予注冊申請人該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就商標權的性質而言,它是一種財產性的權利,反映的是商標主管部門與商標權人,商標權人與其他三者的社會財產關系。商標反向假冒:是指名牌商標的所有人以低價購入非名牌商標的商品,撕下非名牌商標換上自己的名牌商標,再投放市場賣高價的行為。證明商標:是指有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記或者標記組合。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是指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在約定的時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在法律核準的產品上,使用其注冊商標所簽訂的有約束力的書面文件。技術服務:是指受托方應委托方的請求,運用所掌握的專業技術知識和經驗,就解決特定技術課題為委托方提供的知識性服務。技術咨詢:是指受托方應委托方請求,就解決重大技術課題或特定技術項目,運用其掌握的理論知識、實踐知識和信息、通過調查研究,運用科學方法和先進手段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為委托方提供建議或者幾種可供選擇的方案。計算機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文檔。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構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集成電路:是指半導體集成電路,即以半導體材料為基片,將至少有一個是有源原件的兩個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連線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執行某種電子功能的中間產品或者最終產品。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是指集成電路中至少有一個是有源元件的兩個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連線路的三維配置,或者為制造集成電路而準備的上述三位配置。啟封合同:是指軟件銷售商單方面擬定的許可合同,合同印好后用透明膜片將其封裝在所發行的軟件包裝內,并另用顯著標題告知用戶:包裝啟封后,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如不同意,可以退回軟件;如同意,就必須遵守。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為披露信息:是指具有一定秘密性、一定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呈送給政府或者政府機構的數據,以及利用新型化學物質制造的藥品或農業化學品,經巨大努力而取得的未公開的實驗數據或其他數據的總稱。技術價格:指技術被許可方為取得技術使用權所愿支付的、許可方可以接受的一定貨幣量。總付:是指在簽訂合同時,許可方與被許可方談妥一筆固定的金額,在合同生效后,由被許可方按合同約定,一次或分期支付的辦法。提成支付:是指在簽訂合同時,當事人雙方約定一個提取使用費的百分數,待被許可方利用技術開始生產并取得經濟效果(產量、銷售量、利潤)之后,以經濟效果為基礎,定期(每6個月或12個月)連續提取使用費的辦法。入門費:是指合同生效后若干天內或收到第一批資料后若干天內,由被許可方先行支付一小筆約定的費用,這筆約定的費用通稱入門費或初付費。支付貨幣:是指被許可方履行償付義務的貨幣。最低提成費:是指按產品產量或者產品銷售價為提成基礎的同時,雙方確定一個最低的提成費金額。當按提車方式計算的使用費金額大于最低提成費金額時,被許可方支付按提成方式計算的提成費;如果提成計算的使用費金額小于最低提成費金額,被許可方支付最低限度的提成費。預提所得稅:是指對收入來源地未設營業機構的納稅人,采取“從源”控制,即被許可方向許可方支付使用費時,由其代稅收部門扣繳所得稅。雙重征稅:許可方的技術使用費來源被許可方國家,同時許可方又是其所在國的國民。以致許可方的一筆技術使用費需要兩次交納所得稅。技術引進(進口):是指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貿易、投資或者經濟技術合作的方式轉移技術的行為,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際許可、技術秘密轉讓、技術服務和其他方式的技術轉移。限制性商業慣例:是指許可方(知識產權權利人)利用其技術上的優勢,對被許可方施加不合理的限制性條件,從而對被許可方使用和發展技術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響的、損害貿易公平競爭秩序的做法或行為。簡答:(只寫大點就行簡答就要簡答嘛)簡述技術的特點:P4-P5共三大點,把三句話寫上即可簡述分區國際技術貿易與國內技術貿易的原因:a.適用的法律不同;b.對技術貿易經營者的投資要求不同;c.對技術項目的管理不同簡述國際技術市場的特點:P23-P25共七大點簡述國際技術貿易的主要方式:P11-P12共四大點簡述國際公約、國際慣例的適用方式:P40最后一行-P41上半頁三個適用全抄。包括冒號后邊的內容,別偷懶簡述申請商標國際注冊的程序:P612.(2)底下的五大步全抄,要抄完整別偷懶簡述國際公約的特點:P39上半部分的(1)(2)(3)(4)點,抄完整,一定~~簡述國際規則、通則的特點:P39頁下半頁(1)(2)(3)當事人確定合同有效期應考慮哪些因素:P89上半頁(1.)(2.)(3.)(4.)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合同生效的時間有哪幾種:a.“限制進出口的技術”合同生效日期,以主管部門頒發的許可證上的日期為合同生效日期;b.“自由進出口的技術”,合同依法生效,即按《合同法》的規定生效,但須根據規定履行登記手續;c.雙方國家法規都規定,合同須經主管部門審批時,則以最后一方主管部門批準日期作為合同生效日期技術轉讓與哪些貿易對象結合形成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合同:a.與設備進出口結合;b.與加工貿易(來料加工、來件加工、來樣加工)、合作生產結合;c.與工程承包結合;d.與合作設計、合作開發結合國際技術貿易合同有哪幾種:P78頁上半頁共六點什么原因導致合同“終止”或“中止”:a.導致合同“終止”主要是因為合同有效期屆滿,雙方的權利義務解除;b.導致合同“中止”通常是由于一方當事人違約,或者由于發生不可抗力事故,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合同有效期未屆滿而中途“中止”簡述專利權的特點:P99-P101五大點,只寫出五大點(加黑字體)即可簡述簽訂專利申請許可合同的目的:P114二中的(一)(二)(三)三句話即可,不多寫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許可方應做哪幾項保證:P110-P111三點(保證……),不多寫專利權轉讓與專利實施許可有何區別:a.轉讓和許可的權利范圍不同。專利權轉讓轉讓的是專利權的全部權利,而專利實施許可授予被許可方的是專利權的部分權利b.轉讓和許可履行法律手段不同。轉讓權利權簽訂的書面合同,要向專利主管機構辦理變更手續。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只要求向專利主管部門備案c.轉讓主體發生改變,專利權人變為受讓人。許可主體的專利權人不改變。專利權抓讓與專利申請權轉讓有何區別:a.轉讓的權利性質不同。專利權轉讓的是轉讓法律授予的權利,專利申請權轉讓的是轉讓民法中的一種財產權;b.專利權轉讓與專利申請權轉讓的時間不同。專利權抓讓的是專利權被批準之后,專利申請權轉讓可以在發明人提出專利申請前,也可以在提出專利申請后c.轉讓的權利主體不同。專利權轉讓的主體是專利權人,而專利申請權轉讓的主體是專利申請人。簡述技術秘密定義中包含的內容:P130最上邊一小段話,共五點(首先、其次….第五)簡述技術秘密的特點:P130-131(一)(二)(三)(四)(五)不用多寫,寫五小點就行技術秘密被侵犯,其所有人可以援引哪些法律進行保護:P135(最后一行)-137,共五點,不用多寫,寫出五種法律就行受方對供方提供的哪些技術內容不應承擔保密義務:P148中間(1)(2)(3)(4)四點第三次考核驗收結果仍不合格應如何處理:P154倒數第三段(第二句:如經第三次…商)申請注冊的商標標記應符合哪些條件:P170-171(1.)(2.)(3.)(4.)共四點不多寫當前,我國企業引進國外商標使用權有哪幾種使用方式:P178四種(1.)(2.)(3.)(4.)寫小標題即可不用多寫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符合哪些條件:a.許可方必須是注冊商標的權利人b.注冊商標使用必須在法律保護期和保護地域范圍內c.被許可方應具有申請商標注冊的資格d.許可方授權范圍受商標法有關規定約束e.商標許可合同簽訂后,按規定履行備案手續簡述商標權的特點:a.專用性,即排他性。其他人未經商標權人的許可,就不得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類似的商標,否則就構成侵權商標權的行為b.有限性。商標權是一種有限的權利。這種權利受核準注冊商標的限制和核定商品的限制c.地域性。商標權只在授予該項權利的國家地域內有效,超出該國家管轄地域無效d.時間性。商標權的法律保護期為10年,但可以無數次續展,永受保護簡述商標和品牌的異同:a.從狹義概念上,商標和品牌相同b.廣義概念上,商標和品牌形式、內涵相同c.在法律上,商標的法律概念,而品牌不是法律概念簡述技術服務與技術咨詢的共同點:P184-185(一)(二)(三)(四)小標題即可簡述技術服務與技術咨詢的區別點:P185-186五個小標題即可簡述技術服務與技術咨詢的主要計價方式:P197-198(1.)(2.)(3.)(4.)四個標題簡述技術服務與技術咨詢受托方的主要責任:P194-195四個括號里的標題,共四點簡述計算機軟件與文學藝術作品的相同點:P206上(1)(2)(3)三個括號里的標題簡述計算機軟件與文學藝術作品的不同點:P206下-207五個括號里的標題共五點簡述計算機軟件貿易的方式:P217-218五個括號里的標題共五點不多寫簡述布圖設計專有權獲得的條件:P229(三)中的1.積極條件到P230第一行都寫簡述商業秘密與技術秘密的區別:P241下-242(四點,除小標題外每點多寫一兩句補充)簡述商業秘密的特點:P240-241四點(除小標題外要在沒點后面挑著寫上一兩句補充)簡述未披露信息的構成條件:a.在一定意義上,其屬于秘密;b.因其屬于秘密而具有商業價值;c.合法控制該信息之人,為保密已經根據有關情況采取了合理措施簡述技術信息與經營信息的區別:P242下(從“1.表現形式不同……最后一個字都寫”)簡述侵犯商業秘密的形式:P246下-247共三點,只寫標題(1.2.3.)簡述許可方估定基本使用費要考慮哪些主要因素:P258-262共七點和每點標題下第一句簡述哪些合同條件對基本使用費有重要影響:P265-266五點,每點標題下再加幾句補充簡述總付方式對被許可方有哪些不利影響:a.財務負擔重。在實際使用技術前,被許可方就要付出大筆資金;b.技術風險大。技術效果差和價格低等風險全部落在被許可方身上;c.許可方技術服務不積極。合同規定的技術服務義務,對許可方沒有直接好處或收益為什么采用提成支付方式對被許可方有利:P272(二)提成支付特點三點答上即可,每點后面要多寫幾句進一步闡述怎樣計算提成率:P280(2)換算的方法開始到P281上邊的4%所有簡述跨國所得征稅的一般原則:P295共三點,答題時寫每點的第一句話即可簡述雙重稅對國際技術貿易的影響:P296-298共五點,將小標題寫上即可簡述我國第一階段技術引進工作的主要特點:P365下半頁共四點,寫小標題即可不補充簡述我國第二階段技術引進工作的主要特點:P368-369共三大點,其中第一點除小標題外要寫上括號中的兩點簡述我國第三階段技術引進工作的主要特點:P374-375共六點,寫標題即可不補充簡述構成限制性商業慣例的條件:a.實施限制性商業慣例的主體是許可方(知識產權權利人);b.限制屬于法律所禁止的、不合理的限制;c.限制對被許可方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后果簡述產生限制性商業慣例的根源:P454-455括號中的四點,只寫標題無需補充試述國際技術貿易與國際商品貿易的區別:國際技術貿易與國際商品貿易的區別具體表現在一下四個方面:(1)貿易對象不同。技術貿易對象是有形無物質實體知識,而商品貿易對象是有形的物質。這一特點決定了同一技術貿易對象可以不經“再生產”而多次“出售”,商品貿易對象只能出售一次,再次出售就要再生產;技術越使用,原有技術的使用效果會進一步提高,會因使用而增值。商品貿易對象則會因使用被消費掉。(2)貿易當事人的關系不同。技術貿易的當事人是同行,商品貿易當事人卻不一定是同行,也不必是同行;技術貿易當事人雙方是既合作又競爭的關系,商品生產者、銷售者與消費者只是一次性買斷或賣斷關系;開發技術的出發點是為本企業使用,在一定條件下才轉讓給他人。商品生產者、銷售者始終的以銷售獲取利潤為出發點。(3)技術貿易所涉及的問題較商品貿易復雜,難度亦大。技術本身具有隱蔽性,在交易過程中,受方不可能真正了解;技術貿易對象沒有物質實體,難以準確衡量其價值;技術貿易涉及的法律比較多。而商品貿易涉及的問題比較簡答。(4)政府干預的程度不同。政府對技術進出口從立項到合同履行進行全程控制,嚴格審查。而對于一般商品貿易,政府干預程度則較少。試述國際技術貿易與知識產權的關系:表現在四方面。(1)技術類知識產權是國際技術貿易的重要客體。《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和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所列知識產權的范圍中可以發現,兩個公約保護的大多數技術類成果的權利與國際技術貿易對象是重合的。如《知識產權協議》保護范圍的7項權利都是國際技術貿易對象或與之有關。(2)知識產權是國際技術貿易的保護神。在國際技術貿易中,技術受方有效地保護知識產權,能夠減少技術供方轉讓技術的顧慮,提高其轉讓技術的積極性。反之,供方則不愿意轉讓技術,即使勉強轉讓,所收取的費用也相當高。例如在二戰后,日本成功從國外引進大量技術,使日本節約了2/3技術研究開發時間,節約了90%技術開發經費。其中愿意之一就是日本擁有較為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3)國際技術貿易是知識產權價值體現的重要形式之一。知識產權價值必須通過權利人自己使用或通過貿易讓他人使用,才能實現知識產權的價值,達到知識產權保護的根本目的。否則,知識產權只有法律上的意義。(4)以知識產權為客體的技術貿易合同要受知識產權法的制約。技術貿易合同的標的為知識產權法保護的對象,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規定就不得超出知識產權法授予的權利范圍。法定時間和地域性規定。超出規定部門將不受法律保護。試述國際技術貿易與直接投資的關系:從兩個角度來分析。(1)直接投資。①直接投資是技術轉讓的一種重要方式。我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有明確規定,允許國外投資者除以一定比例的現金作為投資,還可以工業產權技術、非工業產權技術和技術服務作為投資,即允許將技術資本化。換言之,技術資本化帶來了技術、設備和技術服務,起到了直接引進技術的相同效果。②直接投資與技術轉讓方向具有一致性。一般引進外資的企業也是引進國外技術的企業。反之,引進國外技術的企業也是需要外資的企業。(2)間接聯系。直接投資與技術引進的間接聯系,是將外資作為引進技術的手段,讓外資發揮直接引進技術的效應。①直接投資的技術擴散效應。外國直接投資的技術擴散效應是指投資直接帶進了新技術、新設備。新技術標準和新的管理理念,直接帶動了東道國生產力和生產水平的提升。②直接投資的技術外溢效應。又稱技術涉及效應,是指外國投資企業將其掌握的新技術不自覺地傳授給東道國其他相關企業和人員,促進了相關企業技術水平的提高和人才培養。③直接投資的技術創新效應。指的是外資企業不斷進行新技術、新產品研制和開發,并將新產品投放市場,培植了一種社會技術創新環境。促進東道國企業升級轉型,優化資源配置,增強企業競爭力。試論述《與貿易有關知識產權協定》的特點:(1)《知識產權協議》涉及范圍廣、保護的標準高。《知識產權協議》與現有國際公約涉及范圍比較,幾乎涉及了現有知識產權的各個領域,有些是以往公約中從未涉及的領域。如在專利問題,將保護領域擴大到對藥品、化工品的保護,對未披露信息的保護。工業品外觀社稷保護期至少為10年。專利的保護期應不少于自提交申請之日起的第20年年底。(2)將知識產權保護引入有形商品貿易領域。《知識產權協議》的原則是:“本著減少對國際貿易的扭曲和阻礙的愿望,考慮到促進對知識產權充分有效保護的需要,以確保實施知識產權的措施及程序不構成對合法貿易的壁壘。”因此,《知識產權協議》規定,對國際貿易中保護知識產權不利的國家以貿易手段實施制裁。(3)將知識產權保護與國際技術貿易聯系起來,彌補了以往國際知識產權公約的不足。《知識產權協議》改變了以往國際知識產權公約的狹隘保護做法,將知識產權保護與國際技術貿易聯合起來。如《知識產權協議》第7條明確指出:“知識產權的保護與權力行使,目的應在于促進技術的革新、技術的轉讓與技術的傳播,以有利于社會及經濟福利的方式去促進技術知識的生產者與互用者互利,并促進權力與義務的平衡。”這一原則突破了片面保護知識產權的做法,并通過國際技術貿易與知識產權保護的結合,將知識產權提高到更高、更現實的層次。(4)《知識產權協議》部分地考慮了發展中國家的特殊需要。《知識產權協議》第6部分對一些發展中國家作了一些特殊安排,具體安排是:“如果發展中國家成員有義務在本協議生效之日適用將產品專利保護擴大到其管轄范圍尚未加以保護的技術領域,則其可再推遲5年時間適用本協議第2部分第5節有關該技術領域的規定。”這樣,發展中國家成員除按過渡安排第2款享受4年優惠期外,又可以再享受5年優惠期。對最不發達國家成員,可以從適用時間算起,給予10年優惠期。而且到期還可以請求“知識產權理事會”適當延長這一期限。試論述國際貿易與知識產權保護的關系:(1)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知識產權與商品貿易的聯系日益緊密。國際貿易不僅僅是有形商品貿易。而且隨著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國際貿易范圍擴大到服務貿易、國際投資和知識成果轉讓等無形貿易。以至原來關貿總協定管轄的范圍已適應當代國際貿易的發展變化。(2)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越來越重要。國際貿易商品結構也不斷發生著變化,還有知識產權的高技術產品、高附加值的產品比重不斷增加。在利益的驅動下,一些生產者為了盈利的目的,不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擅自冒用馳名商標、著名地理標志或者外觀設計,或者制作盜版圖書、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致使國際貿易中假冒問題日益突出,嚴重損害了知識產權所有人的利益,也給有關國家和企業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嚴重影響了正常的國際貿易秩序。(3)防止權利人對知識產權的濫用,導致對國際貿易的扭曲與阻力。過去,國內法和國際公約比較強調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維護了權利人的合法利益,而忽略了對權利人濫用權利的限制,從而造成權利人在權利許可中實施限制性商業做法,導致國際貿易的扭曲和阻力。《知識產權協議》就此問題專門列了一節“協議許可中對限制競爭行為的控制”,要求成員對違背公共利益,有礙技術轉讓與傳播等權利濫用行為進行限制,消除或減少權利濫用對國際貿易的不良影響。試說明國際技術貿易合同的特點:主要有4個特點。(1)國際技術貿易合同通常是技術使用權授予,而不是技術所有權的買賣。技術使用權利授予,通常是在合同規定的時間或地域范圍內,許可方授予被許可方使用某項技術的權利。按權利的程度可以分為:獨占使用權、排他使用權、普通使用權、分許可使用權和交叉使用權。(2)地域性、國際技術貿易合同具有明顯的地域性,主要因為:許可權利的有效性受相關法律管轄的地域限制;被許可方產品銷售受約定地域的限制。(3)長期性。合同有效性具有長期性,是因為:有效期必須要與合同標的法律保護期相適應;傳授技術是一個較長的過程,合同有效期要和傳授技術所需要的時間相協調。(4)法律性。國際技術貿易合同的法律性,主要表現在:合同標的是法律的產物;條款大多都以各種法律為依據;合同生效要履行規定呃法律手續。試說明簽訂國際技術貿易合同應注意的問題:(1)合同必須以正式書面形式訂立。國際技術貿易合同要以正式書面形式訂立,是因為:合同是當事人權利、義務、責任的具體規定,是合同履行的基本依據,是解決合同爭端的重要證據。所謂正式書面形式,一是在權威機構擬定的標準合同文本上,按當事人談判所得的共識進行修改的合同;二是根據當事人談判達成的共識,雙方共同擬定的包括所有條款的書面合同。(2)合同內容應完整、明確。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下列基本內容是不能遺漏的。如技術主體、范圍和必要的說明,其中涉及專利和商標的應當附具清單;預期達到的技術目標以及實現各項目標的期限和措施;報酬的構成和支付方式。(3)合同應爭取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簽訂。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地位、權利義務應該的平等的。但是,在國際技術貿易中,技術強的一方往往借助技術上的優勢,或以技術稀缺為借口,要求技術弱勢一方接受某些限制性條件。在這種情況下,技術弱勢一方迫切需要技術,或勉為其難地接受某些限制,這就導致當事人雙方關系出現表面平等,而實質不平等的現象。因此,在合同談判中,遇到上述情況,技術弱勢一方應據理力爭,爭取盡可能少的限制。(4)合同使用文字應該準確,條款之間應嚴格一致。合同條款設計一系列數據、指標和計算方法;軟件和軟件供應;人員培訓、技術指導等詳細規定,對此當事人應該注意審查,防止遺漏和差錯;合同文字應使用合同語言,措辭清楚、準確達意,防止誤解。此外,條款之前合同主體與附件之間應保持嚴格一致防止出現矛盾,導致理解上的分歧。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有效期內,發生侵權情事,雙方如何處理:(1)弄清侵權的情況。合同有效期內,侵權情事主要有兩種情況:被許可方獲得的專利實施權侵犯了其他第三者,還是被許可方獲得的專利實施權受到第三者的侵犯。(2)雙方的責任。被許可方發現侵權情況后,應及時將侵權情況通知許可方,要求其盡快處理或征求其處理意見,但是,無論許可方態度如何,許可方都必須承擔處理侵權的主要責任,因為許可方是專利權人。(3)具體處理辦法:①與第三者交涉或向法院起訴。第一,由許可方單方面交涉或訴訟,如在被許可國家進行,被許可方應提供協助。第二,在獨占許可情況下,被許可方也可以以厲害關系人的身份,單獨與第三者交涉或向法院起訴。②在排他許可的情況下,第一,應由許可方與被許可方聯合與第三者交涉或向法院起訴,許可方如果不愿意與第三者交涉或訴訟時,許可方可以授權,由被許可方單獨與第三者交涉或訴訟③在普通許可的條件下,許可法應單獨與第三者交涉或訴訟。在許可方沒有授權的情況下,被許可方不得單獨與第三發交涉或訴訟。(4)經濟和法律后果的承擔①在雙方聯合或由許可方單獨與第三者交涉或訴訟的情況下,如交涉成功或勝訴,由第三者承擔經濟和法律后果,合同繼續有效。②在雙方聯合或由許可方單獨與第三者交涉或訴訟的情況下,如交涉不成功或敗訴,由許可方承擔經濟和法律后果。通過專利實施許可或轉讓合同從國外引進技術,引進方應注意哪些不利因素:(1)合同雖然以被批準的專利權為基礎,但并不說明該專利技術是成熟的、先進的。因為有很多發明創造只是在實驗室或小規模生產的條件下獲得成功,即搶先申請專利,其效果未在生產條件下驗證過。(2)專利技術并不是生產一項產品的完整技術。因為授予專利是針對一個技術單元,不針對一個完整的產品,而一個產品是由多個技術單元組成的。(3)技術發明人填寫專利說明書時,往往設法將一些關鍵的內容隱藏起來,以保護自身的利益。(4)許可方授予被許可方的權利,以其權利要求書為準,提供技術服務和技術指導并不屬于其權利范圍。這對被許可方實施專利技術也是不利的。企業了解了上述不利因素后,就要設法克服,克服的辦法主要是,將專利許可或轉讓與其有關的技術秘密結合在一起,即簽訂包括技術秘密在內的專利許可或轉讓合同。試述技術發明獲得專利權的條件:(1)技術發明不得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礙公共利益、專利法以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為基本宗旨,如技術發明本身違反國家法律,那就會產生相反效果。(2)技術發明不屬于不授予專利權的范圍。專利法保護的智力成果是技術發明,是可以在工業領域并能獲得積極效果的方案。因此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科學發現、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動物和植物品種和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3)技術發明必須符合專利性。技術發明要獲得專利保護,除了不違反上述規定外,還必須具備三性: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試述對技術秘密進行法律保護的必要性:(1)技術秘密是智力勞動成果。在技術秘密研究開發過程中,人們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它與專利技術一樣都具有知識性和工業上的實用性,是工業領域和經營領域不可或缺的技術知識。在企業生存和發展中,其重要性不在專利技術之下,甚至超過專利技術。(2)技術秘密是一種專用性的權利。技術秘密的專用性雖然不是法律授予的,但它具有“非周知性”,及其內容只有其開發者知道,而其他人不知道。這一特點導致它具有一般專利權的特點:獨占使用權、禁制權、保密權和請求保護權。因此,世界大多數國家是將技術秘密作為一種專用權對待的。(3)技術秘密專用權是一種財產性的權利。技術秘密專用權的財產性表現在:①技術秘密所有者可以自己使用,獲得現實的經濟利益或潛在的競爭優勢②技術秘密所有者可以轉染給他人使用,獲得經濟報酬③在技術秘密受到侵犯時,會給其所有者造成經濟損失。(4)技術秘密是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重要內容。在市場經濟中,核心競爭力是企業生存與發展的關鍵,擁有核心競爭力的企業處于產業鏈的上端,而其他企業處于產業鏈的中端或下端。在利益分配上,上端企業獲得最大利益,中、下端企業則獲利甚微。試述供方違反保證,受方提出索賠應注意的問題:(1)分清違反保證的情況和程度。受方提出索賠前,應調查違反保證的性質、情況、程度和損失的數額,并設法收集有關的證據,以便做到索賠有理、有利、有據。(2)產品質量保證應合情合理。受方要求供方的保證條件不宜過高,過高會脫離受方實際需要,增加供方潛在的商業風險和技術風險。如保證要求過于苛刻,還會迫使供方可能的風險損失轉移到使用費中,白白增加受方的使用費支出。(3)賠償辦法不應帶有懲罰的性質。在簽約前,甚至投入使用之前,受方對技術并不能真正了解,供方也不一定能說明的十分清楚。因此,合同履行中出現一些雙方都預料不到的違約情況是難免的。因此,遇到供方違約情況,受方應首先弄清情況,通過友好協商解決。供方只要不是弄虛作假,或嚴重違約,不宜輕易采取終止合同的辦法。(4)索賠應是直接損失,索賠金額應合理。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無論發生何種違約情事,供方賠償責任都是有限的。換言之,無論違約給受方造成多大損失,也不可能由供方全部賠償,即使技術完全不成熟,受方完全無法實施,不得不提出終止合同,供方賠償的最大程度也知識退回所付使用費加上利息。如屬部分違約,也只能按一定比例減低技術使用費。由此可見,受方想通過苛刻的保證與索賠條款約束供方,達到完全避免商業風險和技術風險的目的是不切實際的。試述專利技術與技術秘密的區別:(1)專利獨占性很強,技術秘密獨占西較弱、專利是受專利法保護的技術,專利權人也有法定的獨占權利,未經專利權人的允許任何人都無權為經營目的擅自實施專利技術,而且也不能采取反向工程或獨立研究,獲得相同內容的專利技術。技術秘密不同,法律允許其他研究者通過自身的實踐或研究取得,或者通過反向工程獲得相同內容的技術秘密。(2)專利技術內容是公開的,技術秘密內容是秘密的。專利法要求,技術發明獲得專利的條件之一,是技術發明的內容必須公開到同行業人員可以據以實施的程度。技術秘密由于沒有專門法律保護,其內容只能靠保密。否則,其商業價值將會喪失。(3)專利技術有固定的保護期限,技術秘密沒有固定的保護期限。專利的保護期是固定的,期限的長短依據專利法的有關規定,有的為20年,有的為10年。技術秘密存在的期限取決于兩個條件:一是其所有者采取的保密措施嚴格與否;二是是否有新技術代替,保密措施得當,其存在的期限將取決新技術出現的問題;如保密措施不當,其存在的期限將隨之可能結束。(4)專利技術有效性受批準的國家所管轄地域的限制,技術秘密沒有地域限制,專利有效性受地域的限制主管機構的轄區有多大,專利技術受法律保護的范圍就有多大,其保護地域不能跨越主管機構所轄范圍。技術秘密在任何未知其內容的地域內都有限。(5)專利技術內容比較單一,技術秘密的內容比較廣泛。專利技術主要涉及工農業產領域。技術秘密的內容包羅萬象,一切可以用于生產或有助于生產的技術知識和經驗(商業、經營、管理等)都可成為技術秘密。(6)專利技術只有一種書面表現形式,技術秘密有多種表現形式。專利技術只有說明書一種表現形式。技術秘密可以圖表、公式、配方、信息等書面形式表現,也可是技術人員大腦中的觀念、經驗和技能表現。(7)在任何條件下,專利技術都無法轉變為技術秘密,而技術秘密在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條件下,可以轉化為專利技術。試述市場經濟條件下商標的主要作用:(1)表示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即把同類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區別開來,便于廣大消費者通過商標,辨認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或者服務業者,選購滿意的商品或服務。(2)表示商品或服務的一定質量,商品和服務質量是商標的物質基礎,商標使用者只有保持商品的一貫質量才能提高商標的知名度,樹立商標使用者的信譽。(3)商標是其所有者的重要無形財產,商標和其他有形財產一樣,是其所有者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商標的價值由權威評估機構按公認的評估標準確定。(4)商標起著重要廣告宣傳作用,消費者通過商標識別商品,評價商品的質量和實用性,并將其印象有意無意介紹給他人,從未擴大了商標知名度,贏得更多的回頭客和更多的購買者。(5)商標是一個國家經濟實力,企業實力,乃至整個國家的形象的外在表現,美國<華盛頓郵報>2006年8月7日文章更將品牌的價值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品牌”對國家的未來又有何重要意義呢?事實上,意義很大.品牌力量的提升關系到公共健康,全球化以及環境,甚至可能改變政治平衡”.試述我國對商標侵權的處理:(1)和解,是當事人通過協商解決注冊商標專用糾紛的最便捷方式,解決糾紛快、節省,有利于保持當事人之間的良好關系。(2)行政處理,是當事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情況下,請求工商管理部門處理的一種方式。工商管理部門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對侵權人做出行政處罰,處罰辦法一般包括: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并可處以罰款。(3)司法訴訟,是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依據司法程序制止或制裁侵權人的侵權行為;當事人對工商管理部門處理決定不服的,也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對工商管理部門處理決定不服的,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法院處理商標侵權糾紛一般都采取民事處理方式.如屬非法,則采取刑事處理。試述簽訂技術服務與技術咨詢合同應注意的問題:(1)明確區分技術服務與技術咨詢的界限。技術服務與技術咨詢合同的主要內容的主要內容基本相同,它們的主要區別在于,受托方的責任不同。技術咨詢合同,受托方應按照合同要求完成技術咨詢報告或建議書,并通過驗收。到此,受托方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技術服務合同,受托方要提出技術方案,并負責實施技術方案,保證委托方的技術課題按約定獲得完滿解決。如給委托方造成損失,受托方要減收或免收報酬。嚴重的,要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2)明確規定服務、咨詢時間。按工作量計算收費額時,工作量是以咨詢服務人員每人每天的工作是將來計算。每周工作的天數及時數。用“咨詢服務技術人員計時卡”,作為支付咨詢服務技術人員的技術服務費和加班費的依據。在總的咨詢服務時間下面要規定具體的工作進度,每天工作進度要記載在“工作日志上”,以保證咨詢服務項目進度按計劃完成。(3)建立工作聯系制度。便于雙方對有關事宜通情況,加強工作聯系,特別是監督服務項目的實施,發生問題相互通過及時予以糾正和解決。(4)稅費的規定應符合有關國家稅法。委托方應督促服務、咨詢機構和人員,向稅務當局繳納公司和個人所得稅,或者根據稅法要求,在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服務費時,代稅務部門繳扣,防止漏扣、漏繳所得稅。試述簽訂計算機軟件許可合同應注意的問題:(1)明確軟件許可方著作權的真實性①合作開發軟件著作權:軟件著作權由合作開發者共同享有。在所有著作權人都同意的情況下,即可簽訂許可合同,也可簽訂轉讓合同。在部分著作權人同意的情況下,簽訂許可或轉讓合同分為兩種情況。第一,合作開發軟件可以分割使用的,開發者對各自開發的部分單獨享有著作權,同意的人可以將自己擁有的部分分許可或轉讓他人,但不得擴展到合作開發軟件的整體著作權。第二,合作開發軟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如其中部分人欲與他人簽訂使用許可或轉讓合同。同意者可以與他人簽訂許可合同,不得簽訂轉讓合同,但所得利益應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開發者。②委托開發軟件的著作權:第一,軟件著作權歸委托方所有,即雙方在簽訂委托協議時,明確了軟件著作權屬于委托方。第二,軟件著作權歸受托方,即在簽訂委托協議時,雙方未在協議中明確約定著作權歸屬,軟件著作權屬于受托方享有。③職務軟件與非職務軟件著作權:第一,職務軟件,是指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中任職期間所開發的軟件。該軟件著作權由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第二,非職務軟件,是指公民開發軟件與執行其本職工作的結果無關,著作權屬于開發者個人。總之,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歸屬的情況不同,著作權人簽訂許可或者轉讓合同的權利不同。因此,在簽訂軟件許可或轉讓合同之前,被許可方或受讓方弄清軟件著作權的真正權利人是十分重要的。(2)明確規定軟件使用權的性質。軟件許可使用權分為專有使用權和非專有使用權。在專有使用權的情況下,許可方只許可一個被許可方獨家使用許可的軟件;在非專有權的情況下,許可方可以同時許可多個被許可方使用同一軟件。如果許可合同中未明確規定使用權是專有的,被許可方獲得的軟件使用權依法視為非專有。(3)許可使用權必須明確使用的范圍。在簽訂軟件許可合同時,雙方應明確使用權的范圍。因為,軟件使用的范圍包括:復制發行、出租、信息網絡傳播、翻譯等單項權利。許可合同中軟件著作人未明確許可的權利,被許可人不得行使。因此,在簽訂合同時,雙方必須明確約定被許可方使用權的范圍。否則將可能導致被許可方越權使用。試述保護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必要性:(1)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是人們的智力勞動成果。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是創作者經過創造性勞動所獲得的、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的作品。(2)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是一種新型知識產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關于集成電路的知識產權條約》、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和我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都承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知識產權價值,應予以法律保護。(3)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盜版嚴重損害創作者的利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成本很高,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盜版者卻不勞而獲,坐收漁利。這不但嚴重損害創作者的利益,挫傷了創作者的積極性,也大大影響了各國集成電路產業發展。(4)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法律保護是發展集成電路產業的需要。集成電路是所有電子產品的核心,其研制水平決定著產品的水平和效能。因此,建立布圖設計專有權保護制度,是保護創作者的合法利益,加速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的迫切需要。試述商業秘密的法律性質:商業秘密是一種知識產權,具有知識產權的全部特征。(1)商業秘密的人類智力勞動的成果。是其所有者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財力研究的結晶。依法律原則,智力成功受法律保護,其所有者對成果擁有專用權。(2)商業秘密是一種財產性的權利。他能給權利人帶來現實的經濟利益,獲得比同行更多的利潤;它能給權利人帶來潛在的經濟利益,增強權利人在市場競爭中的地位;它可以使權利人避免或減少某種不必要的經濟損失,節約費用支出;權利人將商業秘密的權力許可轉讓給他人,可以獲得報酬。(3)商業秘密具有知識產權的全部特征》①具有私有性,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為個人所占有②不具有完全的占有性③使用時,不發生有形損耗④交易時,不發生實質性轉移,即交易不剝奪權利人對商業秘密事實上的占有能力⑤同一項商業秘密可同時被多人使用。試述估定技術使用費需要哪幾項前提條件:(1)作價的針對性。第一,標的是針對專利技術的使用權和技術秘密使用權。第二,貿易方式是針對專利技術實施許可與技術秘密轉讓。(2)許可與轉讓的方向性。第一,縱向許可和轉讓:跨國公司母公司向其海外子公司許可和轉讓技術使用權,向海外子公司要求的使用費大多高于向其他企業收取的使用費。目的是增加其海外子公司的費用支出,以減少其海外子公司在所在國交納的所得稅,實現利潤最大化。科研單位向企業許可、技術轉讓使用權,要求的技術使用費一般按科研成本加利潤方式估算。這種做法不符合技術許可的作價原則。上述兩種作價方法,因摻雜的主管因素太多,背離技術的市場作價原則,第二,橫向許可技術使用權,是指企業與企業間的技術使用權許可。企業與企業的地位相同,而且重視技術使用的經濟效果。因此,橫向許可技術使用權的作價主管因素相對較少,能比較好的反應技術的作價定位。試述使用費與一般物質商品價格的區別:(1)技術使用費形成的規律與一般商品價格形成的規律不同:一般商品價格是以基礎形成的。價值,是在現有社會生產條件、社會平均勞動法熟練程度和勞動強度下,制造某種使用價值所需要的社會平均必要勞動時間決定的。社會平均必要勞動時間,通過生產同一商品的無數生產者之間的相互比較才嫩確定。而技術是一種特殊商品,其生產過程不同于一般商品,被許可方支付的技術使用費不是以技術之所值為基礎,而是以技術本身創造的新增價值為基礎。新增價值中多多大比例作為技術使用費,是根據國際技術貿易實踐,采用利潤分成法確定的。許可方在被許可方新增利潤中的比例,一般相當于行業利潤率,即10%~30%之間。(2)技術研制成本與使用費和商品生產成本與其價格的關系不同:物質商品的價格是生產成本加利潤,生產成本與其銷售價是正比關系。技術使用費不是以技術研制成本為基礎,而是以技術利用之后所創造的新增價值為基礎,這種使用費與技術研制成本的背離,也正是“技術價格”特殊性的反應。(3)技術使用費的表示方法與一般商品價格的表示方法不同:商品價格一般采用固定價格(明碼標價)。技術使用費與利用技術后取得的新增價值聯在一起。簽訂合同時,當事人很難確定利用技術后產生的新增價值,新增價值只能靠估計。因此,當事人都不愿采用固定金額確定技術使用費,而是用一定百分數來表示提取的使用費。(4)技術使用費與技術需求和商品價格與商品需求的關系不同:物質商品價格高低與該商品的市場需求關系十分密切,市場需求會直接影響商品的價格,價格變化也會影響市場需求。而技術使用費與技術需求的彈性很小,技術所有者通過降低使用費來刺激需求往往不起任何作用。試將總付使用費換算為歷年提成支付總額及提成率:一次總付的金額也可換算為協議期間的平均使用費率、在許可方要求一次總付金額為34,362美元時,估計6年中的銷售:合計1,600,000美元。那么平均提成率為多少,計算公式如下:P=P0(1+r)n式中R---平均使用費比率S---n年中合同期內合計的總銷售額P0---總付使用值現值P---提成支付n年的提成費總額r---折扣系數(如為10%)求:提成支付n年的提成費總額(P)P=34362*(1+0.10)6=34362*1.771=60855(美元)這說明1600000美元銷售額,6年里應支付使用費60855美元,平均每年支付10142美元。平均適用費率(R)應為:R=10142÷(1600000÷6)=10142÷266700=3.8%試述擬定技術引進合同稅費條款應注意的問題:(1)在技術引進合同中,當事人應明確規定稅務條款,明確劃分國內、外所得稅有何種負擔。被許可方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對許可方征收的與執行合同有關的一切稅收,由許可方支付,被許可方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對被許可方所征收的與執行有關的一切稅收,由被許可方支付。在中國境外,有關國家政府課征的與執行合同有關的一切稅收,由許可方支付。(2)技術引進合同中,不得規定違反我國稅法的條款。根據我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我國政府對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除有的給予稅收減免優惠外,均需征收外國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我方不應承擔許可方的納稅義務,代替許可方繳納所得稅,這不僅不符合國家主權原則,破壞國家法律尊嚴,而且嚴重損害國家經濟利益。(3)對外商在我國境內所得給予減、免稅優惠政策,必須依法辦理必要手續。根據國家法律,如所轉讓技術屬于給予減、免稅優惠待遇的范圍,必須履行法定手續。凡是依法可以予以減稅優惠的,應由技術受讓方代技術轉讓方連同有關文件、資料送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其中技術先進、條件優惠需要給予免稅的,由商務部及其授權登記技術進口合同的地方,商務部提出書面減免稅意見,并出具減征或免稅所得稅意見函,承包國家稅務總局批準。(4)技術進口單位必須履行扣繳義務人的職責。根據規定,許可方應繳稅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項中扣繳,扣繳義務人每次所扣的稅款,應當于5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扣繳所得稅報告表。這是法律賦予技術進口單位義務。如其不履行該項扣繳義務,不扣或者少扣應扣稅款,或未按規定定期現繳入國庫,支付人將受到罰款的處分。情節嚴重的,將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負責人的刑事責任。試述我國技術引進工作的主要成就:(1)技術引進使我國企業獲得了國外新技術、先進設備和先進管理經驗,迅速的提高企業裝備水平。生產力水平和管理水平,填補了一些領域的技術空白,縮短了和工業發達國家的技術差距。(2)技術引進加速了我國傳統工業技術改造,促使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更新換代,促進了國民經濟增長方式從粗放型轉向集約型。(3)技術引進促進了我國進出口商品結構優化,迅速改變了長期出口原料性商品,勞動密集型產品為主的局面,提高了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和附加值提高的技術產品出口。(4)技術引進加快了改革開放的步伐和外向型經濟的發展,促進了國際經濟技術合作與科技交流廣泛深入發展。(5)技術引進加速了我國整體科技水平提高、科技人才培養和自主創新體系的建立。(6)技術引進促進了我國技術出口和“科技興貿”戰略的成功實施。試述我國技術引進工作的主要經驗教訓:(1)成套設備引進比重居高不下,軟件技術引進比重偏小。技術引進的第一階段,技術引進幾乎全部是成套設備和單項設備。這種形式后來才有所改變,但未根本改變。造成這種局面的主要原因,是政府和企業過分重視直接現實生產的提高,對軟件技術引進重視程度不夠。(2)不合格的“重復引進”現象嚴重。技術引進的第一階段未發生不合理重復引進的現象。但第二階段后期,由于進出口經營權的下放和企業自主經營權的擴大,重復引進的現象嚴重。重復引進的另一種表現是這些技術領域國內已具備設備的制造能力,基本滿足國內建設需要的情況下,繼續從國外進口成套設備。這種現象不但對企業本身不利,而且直接影響國家的經濟效益,也阻礙國內技術能力的積累和技術進步。(3)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創造缺乏力度。①我國技術引進的道路走入了“成套設備引進-模仿-國產化”的誤區。其消極作用十分明顯,即在我們模仿和國產化的過程中,國外技術又向前發展,新一代產品又推向市場。這樣,在我們尚未將引進的技術完全國產化之前,就面臨再次引進國外技術的壓力,從而使我們進入“成套設備引進-模仿-國產化”的惡性循環之中,形成長期依賴國外技術的局面。直到現在,我國對國外技術的依存度仍然在50%以上。②用于消化、吸收和創新的資金比例過低日本和韓國的經驗證明,用于消化。吸收引進技術和創新的薪資比例應大大高于直接引進技術的費用。例如日本引進技術的花費與用于消化、吸收和創新的研制費用之比為:鋼鐵、化工為1:8;電器技術為1:9;精密機械為1:10。而我國的情況正相反。這種情況不僅影響技術水平的t提高,而且影響國家關鍵技術和核心技術的形成。在技術引進交易中遇到限制性商業管理,我方應該采取哪些對策:(1)利用我國管理限制性商業慣例的法律,據理力爭。我國管理限制性商業慣例的法律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2)熟悉、利用對方國家的法律或共同參加國際公約、條約,說服對方。如利用對方國家的法律;利用聯合國的有關原則和規則;利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有關規定。(3)具體分析,區別對待。對許可交易中,許可方提出的限制性要求,被許可方應該采用具體分析方法,確定哪些限制是合理的,哪些限制是不合理的。但是,各國的國情不同,法律制度不同,分析的方法也不同。如歐美、日們等工業發達國家普遍使用的“類似法”,“市場20%”,“數目五規則”分析法。我國使用的以法律為依據的主管機構裁量法,或“限制與發展平衡法”。用這些分析方法,確定限制的合理性,并加以區別對待。總之,在國際技術許可貿易中,被許可方經常遇到限制性商業慣例,致使談判中往往在某些限制性條款上打不成協議,影響簽約成交。因此,在技術引進談判中,我方既要堅持原則,據理力爭,盡可能較少許可方對我方的限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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