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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之后2016年12月2日是全國交通安全日,央視有這么一個報道:今晨6時許,湖北省鄂州市華容區境內,一輛實載20人的面包車沖進湖中,目前已致17人死亡,2人生還,1人下落不明。那這個事件后續會怎么處理呢?今天我們從刑法的方面看看,交通肇事之后會有什么樣的結果。一、刑法與行政法關于處罰的區別通常,我們學的多的都是交通法規。比如超速、闖紅燈會扣多少分。那么,交通肇事觸犯刑法會有什么樣的處罰結果呢。首先,我們先從兩個名人的案件來感受一下刑法與行政法關于處罰的區別。案例一:江濤涉嫌攜帶毒品案2004年11月12日凌晨,西城警方在豐臺區一歌廳帶回10多名涉嫌攜帶搖頭丸者。當時歌手江濤也在包廂中,因此也被帶回展覽路派出所協助調查。案例二:房祖名容留他人吸毒案件2014年8月18日,北京警方確認柯震東與房祖名因涉嫌吸毒被抓獲,警方在其住所內搜到100多克大麻。房祖名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拘。2015年從這兩起案件,我們可以感受到行政法與刑法的區別。刑事責任的形式即為刑罰。刑罰是對犯罪的制裁手段,與行政處罰相比較,兩者都是實施應受譴責行為的人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及后果,都是對實施不良行為進行的不利處分,都是對受制裁者的權利、義務發生不利影響,因而都具有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的功能。但兩種處罰又是性質相異的制裁手段,因而存在諸多不同點:1、制裁原因不同。從法律上說,刑罰只能對犯有罪行、觸犯刑律的人適用,無罪的人不能承擔刑事責任,而行政處罰只要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的強制性義務,就可以對之適用。從理論上說,刑罰只能在違法行為具有相當程度的社會危害性或具有極端的反社會性質的情況下適用,而行政處罰只要違法行為違反了行政管理秩序或一般的反社會性質的情況下就可以對之適用。2、制裁權的來源和根據不同。刑事處罰權由刑法和刑事訴訟法設定,實施刑罰原則上只適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而行政處罰權的設定除了行政處罰法之外,還有眾多的單行法律、法規來進行設定。3、行使制裁權的機關不同。刑罰只能由人民法院適用,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適用,而行政處罰權在我國只能由行政機關行使,并且,特定的行政處罰只能由特定行政機關來行使,人民法院無權行使行政處罰權。4、權力的性質及行使規則不同。刑事處罰權屬于司法的范疇,實施刑罰的行為屬于司法行為,行使刑事處罰權應當遵循司法權的運作規則,它所追求的是司法權的價值目標,而行政處罰在我國屬于行政權的范圍,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屬于行政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應遵循行政權的運作規則,追求行政權的價值標準。5、責任主體的范圍不同。行政處罰與刑罰雖然都由違法行為者承受,但行政處罰的責任主體是行政管理相對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即承認團體責任,而刑罰的責任主體一般是個人,單位成為刑罰主體只限于某些特殊領域。6、制裁的手段不同。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種類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五種主刑二、刑法關于交通肇事的規定刑法關于駕駛車輛的犯罪主要有三類,分別是交通肇事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危險駕駛罪,其中交通肇事罪是基本形態,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危險駕駛罪兩種特殊形態。(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案例一:黎景全案黎景全,男,1964年4月30日出生,個體工商戶。2006年9月16日18時50分許,被告人黎景全大量飲酒后駕駛車牌號為粵AIJ374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7日認為,被告人黎景全在交通肇事逃逸過程中,駕駛車輛沖撞人群,危害公共安全,致二人死亡,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黎景全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7日經公開審理認為,被告人黎景全案發時處于急性

醉酒狀態,應當依法承擔刑事責任,且醉酒不意味著其主觀罪過是過失,故被告人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相關意見無事實依據,不予采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7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認為,被告人黎景全酒后駕車沖撞人群,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黎景全酒后駕車撞人,致二人死亡、一人輕傷,犯罪情節惡劣,后果特別嚴重,依法應當懲處。鑒于黎景全是在嚴重醉酒狀態下作案,屬于間接故意犯罪,與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應當有所區別;其歸案后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依法可以不判處死刑。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當。于2009年7月27日裁定如下:

1.不核準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9)粵高法刑一終字第131號維持第一審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黎景全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2.撤銷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7)粵高法刑一終字第131號維持第一審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黎景全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3.發回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8日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黎景全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案例二:張明寶案張明寶,男,1966年出生,是個體施工隊負責人,掛靠淮安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南京分公司。2009年6月30日晚20:30,司機張明寶酒后駕車至南京江寧區岔路口地區,連撞九人,導致五人死亡。當時的目擊者稱“從第一撞擊點到最后撞擊點,大概有二百五十米。這輛黑色轎車從飯店門口撞了一個人之后猛地往左打方向盤,撞進了邊上的瓜攤。造成看瓜攤的一對堂兄妹受傷。然后扳回方向盤繼續往前逃,撞到了路中間的自行車,車上的人當場死亡。此后又連撞多人,共造成死亡五人,其中還有一孕婦及其腹中七個月的胎兒。2009年12月23日上午,法院認為,張明寶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認罪態度較好;對東山街道代他向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墊付的賠償款都表示認可,他已向東山街道返還墊付款人民幣110余萬元,并主動表示將進一步清理其債權,以繼續償還東山街道代為墊付的賠償款,有悔罪表現;他在醉酒致辨認和控制能力下降的情況下釀成慘禍,主觀上并不希望和積極追求嚴重危害結果的發生,與以危害公共安全為目的惡意駕車撞人并造成重大傷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相比,張明寶犯罪的主觀惡性相對較低。綜合以上情節,應酌情對張明寶從輕處罰。法院最后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張明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09年12月28日,針對此案一審判決后,案件中死者家屬對判決強烈不滿,來到南京市檢察院請求對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提起抗訴的情況,南京檢方經過深入研究后于28日作出答復,認為此判決于法有據,量刑適當,決定不予抗訴。(二)危險駕駛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案例一:高曉松案2011年5月9日2011年5月17日,北京東城交通支隊對高曉松作出兩項處罰,一個就是吊銷他的駕駛執照,另外一個罰款一千塊錢。2011年5月17日下午高曉松醉駕案在北京市東城區法院開庭審理。最終,高曉松以“危險駕駛罪”被判拘役6個月,罰款4000人民幣。案例二:校車超載案件海南陵水黎族自治縣交警部門在日常執勤檢查時,查獲一輛中型專用校車載員超載。該校車核定載客19人,實際卻承載了40人,超員率達到百分之百。根據《刑法》第133條規定,該校車嚴重超載,已經達到危險駕駛罪的立案標準。近日,陵水警方對駕駛員采取了強制措施,案件已經移送檢察機關起訴。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出臺以來海南省查處的首例校車嚴重超員、涉嫌危險駕駛罪被起訴案件。(三)交通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一:陳明月案件

陳明月,浙江省臺州市三門縣人,農民家庭,大學文化程度,是位模特,2011年浙江衛視《愛情連連看》的人氣女嘉賓,民間人稱“臺州一姐”。一口不標準的臺州普通話、出位的表演、露骨的語言,也惹來無數的非議。

2012年1月24日凌晨1點34分,陳明月駕駛寶馬轎車,追尾一輛出租車,并致出租車駕駛員死亡。2012年3月28日,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再次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陳明月交通肇事一案并當庭宣告判決,被告人陳明月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明月醉酒駕駛機動車,追尾碰撞前車發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陳明月交通肇事后逃逸,雖構成自首,但有醉酒駕車等酌定從重情節,不予從寬處罰。鑒于被告人陳明月親屬代為賠償被害人親屬部分損失,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綜合考慮被告人陳明月的悔罪表現,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案例二:廖為明案廖為明,1963年出生,教授,博士生導師。出事前,他曾擔任江西農業大學副校長,兼任江西農業大學園林花業公司總經理等多個職務。2011年3月5日下午3時15分許,時任江西農業大學副校長的廖為明于當天中午飲酒后駕車到南昌市區接人,經經開區廬山中大道由南往北行駛,行至江西財經大學西門路段時,廖為明駕駛的汽車在超越正在進站上下客的公交車時,先碰到一名撐傘行人后,車頭左前方又碰撞到該輛公交車右后角。隨后,廖為明駕駛的汽車失控沖出東側路外,碰撞到在路旁行走的唐紅兵、楊菲等4名行人,造成唐紅兵、楊菲2人經搶救無效死亡,賈偉強、余澤輝、鄭禮文、黃田4人受傷的重大交通事故。南昌經濟開發區法院一審宣判,廖為明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酒后駕駛機動車輛,造成二人死亡、四人受傷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廖為明肇事后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并向公安機關報告等候交警處理,具有投案自首情節,積極賠償了死傷者家屬的經濟損失,依法從輕處罰。法院判決,廖為明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關于“重大”的標準。我國刑法第133條未明確規定交通肇事罪的具體定罪標準,僅籠統表述為:“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是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發布《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2條對立案標準作出明確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三、交通肇事引起的民事責任交通肇事之后,不僅可能觸犯刑法,同時也會引起民法的責任,既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一)一般情況1、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2、關于交強險

(1)交強險全稱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對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進行補償。

(2)交強險的責任限額: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萬元,醫療費1萬元,財產損失2000元,共計122000元。無責任限額:死亡傷殘1.1萬元,醫療費1000元,財產損失100元。3、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后不足的責任承擔

(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一方有過錯的,由乙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比例承擔責任。(2)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行人、非機動車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有證據證明行人、非機動車有過錯的,雙方按照各自過錯承擔責任;機動車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無過錯責任。(3)行人、非機動車故意碰撞造成交通事故的,機動車免責。(二)所有人與使用人不一致時的責任承擔1、租賃、借用機動車的責任承擔:《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機動車出賣后并實際交付的責任承擔:《侵權責任法》第五十條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3、轉讓拼裝或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責任承擔:《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一條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由于轉讓拼裝或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為,該條的目的就在于制裁和防范此類行為的產生。

4、盜竊、搶劫或者搶奪機動車事故責任承擔:《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

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5、掛名車主的責任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賠償一般應由實際車主承擔,實際車主雖不是法定意義上的車輛所有權人,但卻是車輛的實際所有權人。他對車輛實際控制、占有、使用、收益,是車輛運行的直接的實際受益人,且能夠控制、減少危險的發生,該車輛一旦肇事造成損害,本著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實際車主應承擔民事責任。6、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受害人的救濟途徑:《侵權責任法》第53條

有以下幾種情形:(1)肇事機動車明確且參加機動車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先行賠付,且不得向責任人追償。保險公司賠付后不足部分,由社會救助基金墊付,且可以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2)肇事機動車明確,但未參加強制保險的:

直接由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可以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3)肇事機動車不明確的:直接由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可以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四、賠償與刑罰的關系(一)刑事附帶民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而進行的訴訟活動。訴訟法的規定,均限定為物質方面的損失。新刑訴法自2013年1月1日生效后,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o"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適用解答》,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范圍和標準為:1、\o"人身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1)醫療費:按實際產生的費用,以從醫學角度治療身體損害必要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復治療而產生的費用。(2)\o"誤工費"誤工費:以被害人工作單位實際扣發為限,且不高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3)護理費:指根據醫治需要而實際支出的護理人員費用。以不高于醫院護理人員的實際收入為限。(4)交通費:以必要和實際開支為限。(5)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6)被撫養人生活費:依照被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7)\o"喪葬費"喪葬費: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2、財產損害賠償(1)因犯罪行為而遭受損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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