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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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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老年人協會章程篇1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老年人協會是在黨支部和街道居委會、村民委員會的領導下的老年人群眾組織,實行自我組織、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娛樂、自我保護并服務于社會。
第二條老年人協會的任務是團結廣大老年人,密切與老年人的聯系,為老年人排憂解難,發展老齡事業,興辦有社會福利性質的老年服務業,開展各種老年文體活動,組織老年人參加政治、科學、保健知識等各種學習,發動老年人發揮余熱,為兩個文明建設作貢獻。
第三條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省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條例》,切實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在國家、集體的支持下和家庭成員的努力下,做到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使老年人幸福歡度晚年。
第四條老年人協會建設要求做到“三化、七有”。“三化”即管理規范化、工作制度化、活動經常化。“七有”即有協會名稱(含牌子)、有協會章程、有活動場地、有會員、有理監事分工崗位責任制、有老年基金會、有協會基本情況上墻。
第二章會員
第五條凡年滿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屬本村(居委)居民(含離、退體干部、老師、職工),承認本會章程,自愿書面或口頭申請,經老年人協會理事會批準,即為本會會員,并發給會員證。
第六條孤寡五保老人居民,應是本會當然會員。
第七條會員入會自愿,退會自由,退會時交回會員證,協會退回所交會費。
第三章會員義務
第八條接受本會領導、維護本會榮譽,完成本會交給的任務。
第九條參加本會組織的學習,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法令,學習各種科學知識,再就業各種技能,學習養老保健知識等。遵紀守法。
第十條團結友愛,互訪互問,互相幫助,愛護兒女,搞好家庭和睦。第十一條為家庭和集體,為黨委、政府做點力所能及的事情。
第十二條按時按規定交納會費。會費每年繳交一次,標準由協會確定。孤寡、殘疾、五保老人會員免交會費。
第四章會員權利
第十三條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十四條會員對本會工作有權提出批評或建議。
第十五條會員有權參加本會有關活動,享受老協的政治、生活福利待遇。第十六條會員受到打擊、虐待、歧視、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有權要求協會理事會為其出頭解決,討回公道。
第十七條會員對協會和社會有重大貢獻,可受到協會的表彰和獎勵。
第五章協會組織
第十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老年人協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按巷、里、農村按自然推舉產生,會員代表大會,第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提前或推遲。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職責:
(1)
(2)
(3)
(4)決定和修改本會章程審查和批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對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審查本協會財務收支情況。選舉本屆理事會成員,其中要有婦女參加。
第二十條老年人協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幕后的常務執行機構。每屆任期兩年,可以連選、連任,理事會每季度開會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推遲開。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1)推舉名譽會長若干名(在職領導、干部或請熱心老齡事業的華僑、港、澳、臺同胞連任)。
(2)
(3)
(4)
(5)
(6)
(7)推選會長一人,副會長1-2人,理事5-7人。審批老年人入會、退會申請。決定審批財務收支。決定會員的獎勵和處理。處理協會其他重大事項。老年人協會理事會要認真為老年人服務,工作中要做到五個必訪:即患重疾病必訪;家庭有糾紛必訪;家庭有特殊困難必訪;合法權益受侵必訪;老人去世必訪等。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由3-5人組成,設主任1人,第屆任期2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的主要職責是對理事會的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對理事成員的失職,違規行為,進行檢查,提出處理意見。監事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推遲召開。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下設(1)學習小組:主管組織老年人學習、宣傳、教育、法律咨詢等工作;(2)文體組:主管文娛、體育、旅游等工作;(3)生活
組:主管生活福利、衛生保健等工作;(4)教育后一代組:主管青少年(含失足青少年)后一代的教育工作;(5)財會組:主管會計出納財務和財產、物資保管,管理工作;(6)興辦經濟實體組:主管研究、規劃發展老年經濟實體和經濟實體管理工作。各組要制定工作開展計劃和建立各項工作制度。每個組設正、副組長一人。正組長由理監事兼任,每組成員3-5人,吸收有興趣和適合工作的老年人參加。
第二十五條會員按巷、里、樓、自然村設立會員小組,每組設正、副組長各一人,會員小組每季度開會一次,必要時可臨時召開。
第六章經費來源及管理
第二十六條協會經費來源,采取多種渠道籌集,即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每年按老年人數劃撥一點,廠場企業單位資助一點,干部、群眾、捐贈一點,發動私人企業老板贊助一點,發動海外華僑、港、澳、臺同胞捐贈一點,。立賬建冊,成立老年基金會。
第二十七條嚴格財務管理。老年基金會在當地銀行部門開設帳戶。固定長存,每年只能動用利息和增值部分,作協會活動經費和會員福利開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基金會的本金。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定期監督檢查老年人協會和老年基金會的帳目收支情況。每年收支帳目情況,要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接受檢查,并書面張榜向會員公布。
第二十九條黨支部、居委會、村委會要加強對老年人協會的領導、關心,支持老年人協會工作,幫助解決工作上的困難,老年人協會要加強向黨支部、居委會、村委會請示報告工作,每年還要向會員代表大會總結報告工作。
第三十條本章程解釋權是老年人協會理事會,修改權是會員代表大會。
鄉鎮老年人協會章程篇2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協會的名稱:xx市老年人協會(簡稱“老協”)。
第二條老協的性質:是由xx市各界離退休老年人和農村老年人自愿結合組成的非營利性群眾團體。是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娛樂、自我保護的老年群眾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系老年群眾的橋梁和紐帶。
第三條老協的宗旨:團結和帶領廣大老年人,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認真貫徹黨和政府的各項老齡工作方針、政策,確立以“老年人為本”的服務理念,依法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反映老年人的需求。協助政府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教、老有所學、老有所樂、老有所為”的目標,努力為老年人服務,把老年協會辦成“老年人之家”。
第四條老協的主管部門:xx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老協的登記機關是民政局。
第五條老協的住所:xx市xx街9號老年活動中心。
第二章工作任務和業務范圍
第六條老協的工作業務范圍:
(一)組織會員學習《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其他有關各項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引導老年人保持平和樂觀心態和健康向上的精神風貌,不斷提高生命生活質量。
(二)圍繞市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按照自愿與量力、社會需求與個人志趣相結合的原則,組織鼓勵會員和從事力所能及的社會公益活動,共建和諧社會。
(三)組織會員開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種文化藝術和體育活動。
(四)不定期的舉辦各種有關老年人的政治、生活、健康知識、法律知識等講座,
(五)依法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協助政府做好調解鄰里、家庭等糾紛,維護基層社會穩定,督促贍養人落實對老年人的家庭贍養和撫養。
(六)開展老齡問題研究、反映老年人的需求和愿望,為黨和政府制定老齡政策法規提供依據。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老協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單位會員:
本市級機關、企事業單位、駐崇單位及鄉鎮老年人組織,承認本會章程,自愿申請加入本會,填寫《單位會員入會申請表》,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批準,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第九條個人會員:
承認老協章程,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歲,自愿加入老協者,成為老協個人會員。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與表決權;
(二)參加老協的活動權;
(三)獲得舉辦老協的各種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老協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退會自由權。
第十一條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老協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老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老協交辦的工作;
(四)按期交納會費;
(五)維護團結,向老協反映情況。
第十二條按照“自量、自愿、自費、安全”的原則參加老協組織活動。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協會的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老協的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若干人組成;
(二)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三)理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選舉、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如因情況特殊,也可臨時召開。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理事若干人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除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第(一)、(二)、(三)款職職權外,尚須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德高望重的老同志擔任老協名譽會長和顧問;
(二)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職能部門;
(三)聘任或解除副秘書長及其他職能部門負責人職務;
(四)領導老協各職能部門和指導單位會員開展工作;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如因情況特殊,可召開臨時碰頭會,但必須有1/2以上常務理事出席,議事方能有效。
第二十四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熱愛老年事業、勇于奉獻;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身體健康,本人自愿。
第二十六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均為四年,最多不得超過兩屆,如因情況特殊,需要延長的,身體健康,熱心老年事業,本人自愿,并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七條會長、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會長或常務副會長可擔任老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工作部門及單位會員之間的關系,開展工作;
(三)提名聘請副秘書長及各工作部門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五)為了尊重和照顧老同志的身體健康,顧問、理事、工作人員年滿80歲,原則上不再擔任協會工作,對協會作出過貢獻的協會老同志,應定期看望。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贊助;
(三)政府資助;
(四)合法的業務及服務收入。
(五)存款利息;
第三十一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經費完全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三條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會計資料完全、合法、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更替時,實行嚴格的交接制度,保證資料齊全,帳目清楚。
第三十五條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局和民政局的檢查監督。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法人代表如因換屆更替,在更換之前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老協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變象轉移、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生效。
第三十九條本會修改后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報老齡委,并報民政局備案。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章程于x年1月5日經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老協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鄉鎮老年人協會章程篇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組織定名為xx鎮xx村老年人協會(以下
簡稱協會)
第二條:協會是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保護、自我教育的老年群眾自我組合的非盈性老年群眾組織,協會在社區黨支部居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業務工作接受上級老齡工作部門的指導。
第三條:協會在憲法和法律法規及國家政
策允許的范圍內開展工作。
第四條:協會的宗旨是圍繞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開展有利于“和諧”建設,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適合老年人特點的活動。發揮老年人的作用,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反映老年人的呼聲,團結廣大老年人努力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學,老有所教,老有所為,老有所樂”的奮斗目標,使老年人與全社會成員共享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發展成果。
第五條:本協會的辦公場所設在社區老年活動中心。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六條:協會的業務范圍
1.圍繞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宣傳黨和的方針政策,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xx省老年人優待辦法】和【xx區老年人優待辦法】等法規條例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2.及時向社區和上級老齡工作部門反映老年人的意見和要求,協助社區黨支部,居委會解決老年人的實際困難,開展為老年人服務活動。
3.組織老年人開展適合老年人特點,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體育娛樂活動,引導老年人積極參加社會主意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貢獻力量。
4.研究和探索新形式下老年人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協助社區黨支部,居委會做好老年群體的各項工作、發揮老齡主管部門的助手,橋梁和紐帶作用,完成社區黨支部、居委會和上級老齡主管部門交辦的老齡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凡居住在本社區,年滿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承認本章程,均可自愿申請入會。
第八條:會員權利
1.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2.具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對協會工作及活動有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監督要求答復,和堅決所提出的問題的權利。
4.有入會自愿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九條:會員應履行的義務
1.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社會公德,自覺學習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2.遵守協會章程和有關制度,執行協會決議,完成協會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3.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4.宣傳協會章程及宗旨,發展會員。
5.向協會匯報工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條:協會最高領導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三年,遇有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召開。其職責是報告工作,修改章程,選舉協會委員會。
第十一條:協會委員會設委員五人,其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理事三人。會長、副會長、理事構成要有廣泛代表性,特別的婦女代表,協會可根據居住條件在劃分出若干小組,組長由委員會任命。
第十二條:協會委員因變故需增補時,由全體委員討論決定,并提請下屆會員代表大會追任。
第五章經費
第十三條:經費來源
1.會員會費
2.社會各方面的資助或捐贈
3.通過合法途徑的創收收入
4.老年人自愿捐獻
第十四條:經費必須用于協會開展各項事業活動的支出。
第十五條:經費要有專人管理,專款專用,定期公布收支情況,接受全體會員的監督。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第十七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協會。
鄉鎮老年人協會章程篇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協會性質:是在村支部村委會領導下的老年人群眾性組織。
第三條:協會宗旨:提高本協會會員的生活質量,切實有效地保障本協會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會員
第四條:凡本村居住的年滿60歲的老人,承認本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本人書面申請,經協會登記,均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退出協會,應該書面通知本協會。會員在一年之內無故不繳納會費,將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逝世,會員資格自動終止。
第六條: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協會章程的行為,由理事會作出決定,予以除名。
第三章會員權利、義務
第七條會員的權利:
一,有權在協會發表意見,提出建議。
二,有權選舉和被選舉權。
三,有權參加協會的活動。
四,有權獲得協會的幫助。
五,有權退出協會。
第八條,會員的義務:
一,有義務維護協會的形象和合法權益。
二,有義務遵守協會章程和執行協會決議及完成協會交給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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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義務繳納會費。
四,有義務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資料。
第四章協會的職責
第九條:
一,認真學習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堅決貫徹老年人權益法,運用法律武器,維護本協會會員的權益。
二,經常了解政策,適時與村支部村委會保持聯系,把黨中央和黨的地方組織關照老年人的政策和法規及時傳達給會員。
三,每年春秋,分別組織會員開展一次大型活動。
第五章組織機構
第十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其職能:
一,制定、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協會的領導人員。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
四,聽取、審查協會的財務報告。
五,決定全年的工作計劃和重大事宜。
第十一條:會員代表大會兩年一屆,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必須由理事會決定,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是協會的理事會,理事會設名譽會長、顧問、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其職責: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四,制定年度計劃、財務預算,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五,組織協會活動,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聘請顧問和名譽會長人選。
七,籌備、召開下一屆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三條:理事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至二次。
第十四條:理事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少數服從多數的組織原則。
第六章經費
第十五條:會員每年繳納會費金額,根據當時的預算核定,當年的重陽節預交翌年的會費。
第十六條:協會接受村支部和村委會對協會的撥款。第十七條:協會接受熱心人或者會員的捐款。
第十八條:經費使用接受會員監督,定期報告經費情況。
第七章附則
第十九條:協會的會址設在村委會。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老年人協會今后的工作實踐中完善,并作修改。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由頒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協會的理事會。
鄉鎮老年人協會章程篇5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xx市律師行業管理行為,促進xx市律師行業的發展,發揮xx市律師協會作用,保障會員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xx市律師協會(以下簡稱“律師協會”)是依法設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自律性組織,依法實施行業自律管理。
第三條律師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和教育會員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忠實于律師事業,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會員的執業素質;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律師事業的健康發展,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促進社會的文明和進步而奮斗。
第四條律師協會接受xx市司法局的監督、指導。
律師協會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團體會員,接受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指導。
第二章律師協會職責
第五條律師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支持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制定并監督實施律師執業規范;
(三)負責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
(四)指導律師事務所的規范化管理工作;
(五)鼓勵和支持會員參政、議政;
(六)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提高會員的執業水準;
(七)組織律師業務培訓;
(八)宣傳律師工作,出版律師刊物;
(九)制定并實施對會員的獎懲辦法;
(十)處理對會員的投訴;
(十一)調解會員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十二)對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調查取證,作出行業處分和向xx市司法局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十三)組織會員開展對外交流;
(十四)為會員提供福利和其他保障;
(十五)參與立法活動,向有關部門提出法制建設及律師制度建設的建議;
(十六)協調與相關司法、執法和行政機關的關系;
(十七)設立本市區(縣)律師工作委員會,并領導和支持其工作;
(十八)負責對個人會員考核管理,協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機關對團體會員進行考核管理;
(十九)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對申請律師執業人員進行考核和管理;
(二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二十一)xx市司法局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委托行使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會員
第六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在xx市司法局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為律師協會的個人會員。在xx市司法局依法取得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的律師事務所,為律師協會的團體會員。
通過律師協會團體會員申請律師執業的實習人員,為律師協會的預備會員,接受律師協會的管理。
公司律師、公職律師、經批準設立的外國律師事務所駐滬代表機構及代表,以及經批準設立的港、澳及其他地區律師事務所駐滬代表機構及代表,受邀可以成為律師協會的特邀會員。
第七條個人會員的權利:
(一)在律師協會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向律師協會提出維護律師執業合法權益的要求;
(三)通過律師協會向有關部門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的意見和建議;
(四)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學習、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五)享受律師協會提供的福利和其他保障;
(六)使用律師協會的圖書、資料、網絡、信息、設施等;
(七)對律師協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質詢;
(八)法律、法規及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個人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律師協會章程,執行律師協會決議,接受律師協會的指導、監督、考核和管理,并辦理年度考核手續;
(二)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律師行業規范和準則;
(三)交納會費;
(四)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職業培訓;
(五)參加法律援助活動;
(六)自覺維護律師職業榮譽、行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七)完成律師協會委托的其他工作;
(八)法律、法規及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團體會員享有第七條第(二)項至第(八)項的權利,并享有對本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進行考核的權利。
第十條團體會員的義務:
(一)傳達、學習和執行律師協會的各項決議;
(二)教育律師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三)組織律師參加律師協會的各項活動;
(四)制定、實施律師事務所內部的規章制度;
(五)為律師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條件;
(六)參加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七)接受所在區(縣)司法行政機關的年度考核;
(八)承擔第八條規定的義務。
第十一條預備會員、特邀會員的權利義務,由理事會另行規定。
第四章律師代表大會
第十二條律師代表大會是律師協會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律師協會章程,監督律師協會章程的實施;
(二)制定、修改由律師代表大會通過的行業規則并監督其實施;
(三)審議批準理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選舉、罷免理事、監事;
(六)討論決定律師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七)審議批準會費收繳方案;
(八)審議批準會費預、決算方案;
(九)向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提出修改其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項的建議;
(十)審議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由律師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律師代表大會分為年會和臨時會議。年會每年舉行一次,并應于每年四月底之前舉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月內舉行臨時代表大會:
(一)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
(二)十分之一以上代表書面提議時。
二分之一以上應出席會議代表出席,方可召開代表大會,但是代表大會修改章程的,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應出席會議代表出席,方可召開代表大會。
代表行使表決權,每一名代表享有一票表決權。代表大會作出決議,經出席會議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代表大會作出制定或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經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的辦法由代表大會另行規定。
第十四條律師代表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由會長主持或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主持。律師協會舉行律師代表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提前通知各代表。
第十五條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從個人會員中選舉或推舉產生。
根據需要,律師協會可以推舉特邀代表參加律師代表大會。特邀代表的權利義務和推舉辦法由律師協會理事會另行制定。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常任制,每四年換屆一次。
第十六條代表應當出席律師代表大會,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代表大會上行使審議權、表決權、提案權、提議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定期聯系會員,反映會員呼聲,維護會員權益;
(三)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律師代表團是各選區律師代表出席律師代表大會的組織形式;是各選區律師代表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代表權利,履行代表職責,參與律師行業自律管理的組織形式。律師代表團根據律師協會有關工作規則開展活動。
第五章理事會
第十八條律師協會理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律師代表大會,并向大會報告工作;
(二)決定召開臨時代表大會;
(三)執行律師代表大會的決議;
(四)討論律師協會年度工作總結及決定新一年的工作要點;
(五)審查會費收支情況,制定會費使用的年度預、決算方案,制訂會費使用規則;
(六)選舉會長和副會長,推舉名譽會長,推舉全國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及理事候選人;
(七)決定律師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或推選辦法,確定參加律師代表大會的特邀代表的資格、推選辦法、權利和義務;
(八)決定設置律師協會專門委員會、區(縣)律師工作委員會;
(九)決定區(縣)律師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人選;
(十)聘任秘書長,經秘書長提名通過副秘書長人選;
(十一)決定對會員的表彰獎勵辦法或處分辦法;
(十二)討論決定其他屬于重大事項的事宜。
第十九條律師協會理事由律師代表大會從代表中選舉產生。
理事任期四年,連續任職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條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義務,維護律師協會利益,接受代表對其履行職責的合理督促和建議。
理事未能履行職責的,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提議,由律師代表大會決定罷免。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應當聽取監事會對理事會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自覺接受監事會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會長、副會長由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會長任期為一屆,不連選連任。
第六章會長與會長會議
第二十五條會長為律師協會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律師代表大會;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三)督促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執行;
(四)簽署律師協會重要文件;
(五)行使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六條律師協會實行會長會議制度,會長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會議是律師協會日常事務決策機構,對律師代表大會和理事會負責。
會長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督促、落實理事會部署的工作;
(二)決定律師協會日常事務工作;
(三)批準設置執行機構的工作部門;
(四)決定各專門委員會組成成員名單,聽取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匯報;
(五)決定設置各業務研究委員會,并決定各業務研究委員會組成成員名單,聽取各業務研究委員會的工作匯報。
第二十七條會長會議每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會議。
第二十八條會長會議由會長召集并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九條律師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名單應報xx市司法局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
第七章監事會
第三十條律師協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并在以下范圍內履行監督職責:
(一)監督理事會及秘書處執行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
(二)監督會費的收繳和使用情況;
(三)向理事會建議召開律師代表大會臨時會議;
(四)列席會長會議、理事會會議及各專門委員會會議,履行監督職責;
(五)章程規定或律師代表大會授權的其他監督職責。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有權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對律師協會會費收繳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監督工作包括實體監督和程序監督。
會長會議、理事會、各專門委員會及秘書處決議、決定或議事程序明顯不當或可能損害律師利益的,監事會應當向有關機構發出監督意見書。
相關機構應當在收悉監督意見后10日內書面答復監事會,告知處理意見。如監事會就同一事項兩次發出監督意見后10日內未收到相關機構的處理意見,或監事會對處理意見不滿意的,經全體監事三分之二多數同意,監事會應對該事項做出監事會決議,并報告律師代表大會。律師代表大會休會期間,應當通報律師代表團。
第三十三條律師協會監事由律師代表大會從代表中選舉產生。律師協會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不得擔任監事。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四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由監事會從監事中選舉產生,監事長任期與會長任期相同。
監事長負責召集并主持監事會會議,列席理事會會議和會長會議。
監事長名單應報xx市司法局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
第三十五條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會議。
第三十六條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三十七條監事會應根據章程規定和監事會工作規則開展工作。
第八章執行機構
第三十八條律師協會設立執行機構,具體負責執行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會議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律師協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條執行機構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由理事會聘任,對理事會負責,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執行機構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理事會、會長會議的各項決議;
(三)擬訂執行機構部門設置方案;
(四)制定、實施執行機構內部各項規章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聘任或解聘部門負責人員;
(六)列席理事會;
(七)完成理事會、會長會議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章區(縣)律師工作委員會
第四十條區(縣)律師工作委員會是律師協會在本市各區(縣)的工作機構,隸屬于xx市律師協會。區(縣)律師工作委員會接受所在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和市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一條區(縣)律師工作委員會的名稱為“xx市律師協會某區(縣)工作委員會”。
第四十二條區(縣)律師工作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員組成,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不超過四名,委員若干名。
第四十三條區(縣)律師工作委員會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制定區(縣)律師工作委員會的年度工作計劃,并報律師協會理事會備案;
(二)協助律師協會維權委員會依法維護所在區(縣)律師執業權利;
(三)協助律師協會紀律委員會做好投訴調查、處理等工作;
(四)根據需要組織所在區(縣)律師培訓;
(五)宣傳所在區(縣)律師工作;
(六)組織所在區(縣)律師進行文體福利活動;
(七)開展與所在區(縣)律師行業有關的其他活動;
(八)完成律師協會理事會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章專門委員會和業務研究委員會
第四十四條律師協會理事會根據自律管理的需要,有權設立、變更或者撤銷各專門委員會。
各專門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
第四十五條律師協會設立若干業務研究委員會。業務研究委員會按照設立時的要求和工作目標,組織開展理論研究和業務交流活動,起草有關律師的業務規范和標準。
各業務研究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
會長會議可以聘請專家、學者和有關領導擔任業務研究委員會的顧問。
第十一章獎勵、處分與糾紛調解
第四十六條律師協會對模范履行會員義務并在律師事業發展中有突出貢獻的會員予以獎勵,對違反法律和律師行業規范的會員給予處分。
第四十七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律師協會分別給予通報表揚、嘉獎、授予榮譽稱號等,并可給予精神或者物質獎勵:
(一)在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貢獻的;
(二)在民主與法制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三)成功辦理了在全國或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成績顯著的;
(四)積極開拓律師業務領域,成績顯著的;
(五)被黨委、政府部門及工、青、婦等社會團體授予榮譽稱號的;
(六)其他應予獎勵的情形。
第四十八條律師協會設立專門機構受理對會員在執業活動中涉嫌違法、違紀、違規事項的投訴、舉報,負責調查取證,并提出處理意見。
第四十九條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律師協會視情節分別給予訓誡、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會員資格、取消會員資格等處分:
(一)違反《律師法》和有關律師管理規章規定的;
(二)不履行會員義務,違反本章程規定的;
(三)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
(四)嚴重違反社會公共道德,影響律師職業形象和聲譽的;
(五)違反行業規范,需要給予處分的其他行為。
律師協會作出上述處分的,可同時建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行政處罰。對違法違紀行為情節嚴重,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律師協會應當直接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處罰建議。
對于會員具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或者在執業過程中有明顯低于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的行為的,律師協會可以責令其參加律師協會組織或認可的學習。會員拒不接受的,律師協會應當給予處分,或者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第五十條律師協會作出處分決定前,必須認真聽取當事人的申辯。作出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會員資格、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律師協會應當組織聽證。
第五十一條會員因違法違紀受到xx市司法局停止執業處罰的,在停止執業期間,不享有律師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等會員權利。
第五十二條律師協會可以調解會員間的糾紛、會員與其當事人間的糾紛。
第十二章經費
第五十三條律師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條會費按年度收繳,會員必須于每年年度考核前交納會費。
律師協會具體收繳會費的標準和收繳方式由理事會擬訂,律師代表大會通過。
律師協會確定的會費標準,報xx市司法局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
第五十五條律師協會應加強對會費的管理,制定會費的預、決算方案,單獨建立會費收支帳目,每年就會費收支情況發布公告,接受會員監督。
第五十六條會費應當用于:
(一)召開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會議、會長會議、監事會會議以及其他工作會議、業務研討會、表彰大會、交流活動等;
(二)維護律師合法權益;
(三)會員獎懲工作;
(四)區(縣)律師工作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業務研究委員會開展的各項活動;
(五)執行機構的各項支出;
(六)為會員提供學習資料和組織業務培訓;
(七)提供會員福利及其他保障;
(八)向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繳納會費;
(九)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十三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修改章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或有關法律法規、《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修改后,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上述法律、法規、章程的規定相抵觸的;
(二)律師協會的情況發生變化,與章程規定的事項不一致時;
(三)律師代表大會決定修改章程時。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所稱“以上”,包括本數。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由律師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本章程報xx市司法局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經xx市第八屆律師代表大會第二次臨時會議通過,自xx市第九屆律師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之日起實施。
鄉鎮老年人協會章程篇6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和規范律師協會行業管理,履行行業管理職能,保障律師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xx省律師協會(下稱本會),英文名稱,是依法設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xx省律師的自律性組織,依法對全省律師行業實施行業服務和管理。
本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分會,設區的市和自治州設立律師協會。市、州律師協會根據需要可在所屬區、縣(市)設立分會或聯絡站、組。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團結帶領會員,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忠實履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的職責使命,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和行業整體利益;提高會員執業素質,規范會員執業行為,促進律師事業健康發展,為法治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優質法律服務。
第四條本會接受xx省司法廳的監督、指導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指導。
第五條本會精神是:開放、自律、維權、服務。
第六條本章程對本會全體會員和所屬各組織機構具有行業約束力。
第二章職責
第七條本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支持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制定本省律師行業發展規劃,制定及完善律師執業規范、準則和律師行業管理制度,推進行業規范化建設;
(三)鼓勵和支持會員參政、議政;
(四)組織律師業務培訓,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提高律師整體執業水準和社會形象;
(五)負責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
(六)組織實施、監督律師的執業宣誓,對律師執業活動進行考核;
(七)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開展執業前培訓和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
(八)處理對會員的投訴,負責調處會員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九)制定并監督實施會員獎勵與處分辦法;
(十)宣傳律師工作,出版律師刊物;
(十一)組織律師和律師執業機構開展對外交流;
(十二)組織律師和律師執業機構開展社會公益活動;
(十三)舉辦律師福利事業;
(十四)建立并完善律師執業責任保險制度,防范律師執業風險;
(十五)協調與相關國家機關的關系,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議;
(十六)指導市、州律師協會工作;
(十七)司法行政機關及上級律師協會確定的其他職責;
(十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本會會員由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個人會員分為正式會員、預備會員。
第九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取得律師執業證書并在本省司法行政機關登記執業的律師為本會正式個人會員。經本省司法行政機關依法登記設立的律師執業機構為本會的團體會員。本會正式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同時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會員。
第十條已依法領取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書并在本省律師執業機構實習的人員,應在律師協會備案,成為預備會員。預備會員的預備期與實習期相同。預備會員不交納會費。
第十一條正式個人會員的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會員被停止執業期間不享有本項權利;
(二)享有合法執業保障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學習和培訓;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專業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五)享受本會提供的福利;
(六)使用本會的圖書、資料、網絡、設施和信息資源;
(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的意見和建議;
(八)對本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九)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
(十)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正式個人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律師行業規范和準則;
(三)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四)承擔本會委托的工作,履行本會規定的法律援助義務;
(五)自覺維護律師職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和培訓計劃;
(八)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其他相關義務。
第十三條預備會員的權利、義務及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四條團體會員享有章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六)項至第(十)項規定的權利。
第十五條團體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傳達、學習和執行本會的各項決議、決定;
(三)教育律師遵守律師執業行為規范,對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考核;
(四)組織律師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五)制定和實施內部規章制度;
(六)為個人會員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條件;
(七)對實習律師實施管理;
(八)組織或參加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九)按規定交納團體會員會費和代收個人會員會費;
(十)承擔本會委托的工作;
(十一)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在本章程或行業規范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會員應當以社會普遍遵循的道德要求和律師職業的基本精神規范其行為,使之符合律師行業的整體利益,維護良好的職業形象。
第十七條個人會員應當通過其執業機構向所在地的市、州律師協會辦理登記手續,并報本會備案;省廳直管律師事務所的個人會員由省直分會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個人會員有下列情形的,其本會會員資格終止:
(一)因執業機構異動,不在本省行政區域執業的;
(二)未辦理律師執業年度考核,不再從事律師職業的;
(三)被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律師執業證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終止會員資格的其他情形。
會員資格終止手續由其登記地市、州律師協會辦理,并報本會備案;省廳直管律師事務所的個人會員終止手續由本會或省直分會辦理。
第十九條律師執業機構已注銷或被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執業證書的,其團體會員資格自動取消。
第四章律師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律師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代表由個人會員組成,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全國律師協會提出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項的建議;
(二)制定修改本會章程和涉及行業整體利益的長期性、戰略性的重要規劃及制度;
(三)討論并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聽取和審議本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工作規劃;
(五)聽取和審議本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工作規劃;
(六)選舉、罷免本會理事會理事;
(七)選舉、罷免本會監事會監事;
(八)審議批準會費標準和經審計的會費收支情況報告;
(九)審議大會主席團提出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律師代表大會任期每屆四年。在此期間,經本會理事會決定,可以組織召開律師代表大會會議。經本會理事會決定,也可提前或延期舉行。律師代表大會必須有超過半數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二十二條律師代表大會代表由市、州律師協會和省直分會從個人會員中選舉或推舉產生,可以連選連任。各市、州律師協會和省直分會擔任會長的執業律師為律師代表大會的當然代表。
第二十三條每屆律師代表大會代表產生后,律師代表大會召開前應舉行預備會議,醞釀和確定本次會議的主席團,通過會議的議程和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召開律師代表大會會議,秘書處應至少提前七天向代表發出書面通知。
主席團是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臨時權力機構。主席團決定提交會議表決、審議的事項,提出理事、監事、副監事長、監事長、副會長、會長候任人選。由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理事、監事、副監事長、監事長、副會長、會長候選人或罷免和審議事項,由主席團列入會議議程。
參會代表可以在會議主席團組成當日以書面形式向主席團自薦為理事候選人,經主席團審查確定后列為正式候選人。
第二十四條律師代表大會代表應執業三年以上且未受過行政處罰和行業處分。
根據需要,本會可以邀請有關人士作為特邀代表參加律師代表大會。特邀代表的職權由理事會確定。
第二十五條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名額,按照地區分布和人數比例兩兼顧的原則分配。
第二十六條代表應當出席律師代表大會會議,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代表大會上行使審議權、表決權、提案權、提議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定期聯系會員、反映會員意見、建議,維護會員權益;
(三)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大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委托投票無效。
第二十八條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可以十人以上聯名向本會提出議案、意見或建議。經會長辦公會決定作為議案的,應召開理事會進行討論。其辦理結果應書面告知提出議案的代表;對其他意見和建議,由本會秘書處負責辦理,并以適當方式向提出意見、建議的代表反饋情況。
第五章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理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由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受監事會監督。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
第三十條理事會職權:
(一)召集律師代表大會會議,并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律師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
(三)選舉副會長、會長;根據會長辦公會提名,聘任或解聘秘書長;
(四)在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推選或提議罷免全國律師代表大會代表;
(五)聽取專門、專業委員會工作報告;
(六)制定行業管理規則、職業道德準則、執業行為規范和有關規章制度等;提請代表大會審議、制定、修改會費標準和管理辦法;
(七)審議、決定理事會常設辦事機構職能部門和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的設置和人員組成;
(八)聽取會長、副會長述職報告,并就其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評議;
(九)罷免、增補或更換會長、副會長、理事;
(十)審議、批準年度工作計劃、會費預算方案及上年度決算報告,審議重大資產管理或處置方案;
(十一)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十二)其他應由理事會行使的職權。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理事從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較高業務水平,具有奉獻精神,熱心律師行業公益活動的代表中選舉產生。每屆理事的更新應不少于三分之一。會長可以連選連任,但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二條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兩次。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決定事項,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到會,并由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才能生效。
會長辦公會決定或四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舉行理事會臨時會議的,秘書處應在十日內發出會議通知。
第三十三條本會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向理事會負責,受監事會監督。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組成,由會長召集。
第三十四條會長辦公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督促、落實理事會決議、決定;
(二)提請理事會罷免理事、副會長、會長;
(三)提請理事會聘任或解聘秘書長;
(四)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
(五)決定專業委員會設置及人員組成;
(六)指導和監督秘書處、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工作;
(七)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會長辦公會每一季度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研究并在職權范圍內決定本會工作的重大事宜,部署本會的工作。
第三十六條會長辦公會作出決議須有半數以上會長、副會長參加會議,并由到會半數以上通過。
第三十七條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本會對外從事職務活動,代表理事會向律師代表大會作工作報告;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
(三)督促和檢查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執行;
(四)簽署本會重要文件;
(五)行使本會章程和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按職責分工承擔分管工作。必要時,可受會長委托,主持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會議。
會長、副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作述職報告,接受理事會評議、考核。
第三十八條本會理事、副會長、會長作為本會權力機構的組成人員,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職,以身作則,模范執行法律、法規和本會的規章制度,努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維護本會及律師行業的整體利益。
理事、副會長、會長不得利用其在本會擔任的職務或享有的職權謀求個人或所在執業機構利益或進行不正當競爭。
理事、副會長、會長應當聽取會員和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和建議,接受對其履行職責的督促和監督。
理事因工作變動等原因不再執業或不在本省登記執業的應在二個月內提出辭去理事的申請,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申請的,其理事資格自動取消。
理事、副會長、會長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或不履行職責的,應主動辭職,否則可由理事會罷免其職務。
第三十九條各市、州律師協會和省直分會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副監事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秘書長、副秘書長名單應報本會備案。
第六章監事會
第四十條本會設立監事會,為本會常設監督機構;由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
監事會設監事若干名,由律師代表大會從執業律師代表中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同屆理事任期相同。每屆監事的更新應不少于三分之一。本會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一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會監事長任期與同屆會長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但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監事長主持監事會工作,副監事長協助監事長工作。
監事長負責召集并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決定事項,應當由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到會,并由監事會全體監事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才能生效。
監事長或副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和會長辦公會議。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四十二條監事會對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工作實施監督,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執行律師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情況;
(二)監督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遵守本會章程和規章制度的情況;
(三)監督會長辦公會履行職責的情況;
(四)監督會費的收繳和使用;
(五)監督互助金等其他資金的使用;
(六)監督各專門、專業委員會的工作;
(七)律師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三條監事會每年至少舉行兩次會議。
監事會行使職權所發生的費用,應當納入本會會費預決算。
第四十四條監事應當模范遵守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義務,維護律師行業的整體利益。
監事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監事會或不履行監事職責的,應主動辭職,否則可由監事會罷免其職務。
第七章秘書處
第四十五條本會設秘書處,作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具體落實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監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本會的日常工作,并協助和支持各專門、專業委員會的工作。負責管理、指導專門委員會的行政秘書工作。在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辦理代表提出的意見。
第四十六條本會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秘書長經會長辦公會提名,由理事會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經秘書長提名,由會長辦公會聘任或解聘。秘書處實行秘書長負責制。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開展工作,其工作職責由秘書長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列席理事會、監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
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監事會的各項決議;
(三)擬定秘書處部門設置方案;
(四)制定、實施秘書處內部各項規章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聘任或解聘秘書處部門負責人及聘用人員;
(六)完成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監事會、會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協調與司法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的關系。
第四十七條本會召開的各種會議,秘書處應通報主管司法行政機關或邀請其派員列席。
第八章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
第四十八條本會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作為本會履行職責的專門工作機構。
專門委員會設立、變更、撤銷由理事會決定,并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第四十九條本會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按照設立時的要求和工作目標,根據專業委員會活動規則,組織開展理論研究、業務交流和專業推廣,起草律師有關業務規范等。
專業委員會設立、變更、撤銷由理事會決定,并向理事會報告工作。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必要時可由會長辦公會決定專業委員設立、變更、撤銷事宜。
會長辦公會可以聘請專家、學者和有關領導擔任專業委員會的學術顧問。
第五十條各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各專門、專業委員會組成人員由品行良好、聲望較高、具有相關工作經歷、經驗和專門知識的會員擔任。具體的選任辦法和工作規則分別由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制定。
專門專業委員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
第九章獎勵與表彰、處分與糾紛調解
第五十一條本會對模范履行會員義務并對律師事業發展有突出貢獻的會員進行獎勵和表彰,對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律師行業規范的會員給予處分。
第五十二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會分別給予通報表揚、嘉獎、授予榮譽稱號等精神獎勵,并可酌情給予物質獎勵:
(一)在民主與法治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在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貢獻的;
(三)成功辦理在全國或本地區有重大和積極社會影響的案件,成績顯著的;
(四)積極參政議政,成績突出的;
(五)為律師事業的改革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
(六)被黨委、政府及工、青、婦等社會團體授予榮譽稱號的;
(七)參加全國或國際會議論文獲獎或出版有較大影響學術著作的;
(八)參加法律援助或舉辦公益事業,成績顯著的;
(九)其他可以給予獎勵的情形。
第五十三條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本會視情節給予訓誡、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等處分:
(一)在執業活動中違反《律師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不履行會員義務,情節嚴重的;
(三)違反本章程和律師行業規范的;
(四)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
(五)嚴重違反社會公共道德,損害律師職業形象和聲譽的;
(六)其他本會認為應予處分的違紀行為。
對于會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本會有權建議有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四條對會員作出處分決定,應當認真聽取當事人的申辯和陳述。在作出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決定前,被處分的會員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拒不執行處分決定的,可另行單獨處分。
第五十六條會員因違法違紀受到司法行政部門停止執業處罰的,在停止執業期間,不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等會員權利。擔任理事、監事及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副監事長的,亦停止其相應職權。
第五十七條會員之間、會員與當事人之間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可以申請所在市、州律師協會進行調解,省廳直管律師事務所會員之間、會員與當事人之間的執業活動糾紛可申請直屬分會進行調解。
第五十八條對會員獎勵、處分和糾紛調解的具體辦法,由理事會另行制定。
第十章經費
第五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費(包括團體會費和個人會費,下同);
(二)財政撥款或政府資助;
(三)社會捐贈;
(四)會員贊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條會員應履行交納會費的義務。各市州律師協會、省直分會負責為本會收繳當地會員會費,對截留、拖欠會費的會員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補交。
第六十一條本會按定額收繳會費,具體收繳會費的標準和收繳方式由律師代表大會制定。會費標準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
第六十二條會費按年度收繳,會員應當于每年年度考核前足額繳納會費。
第六十三條會費主要用于下列開支:
(一)召開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其他工作會議、業務研討會議、座談會等;
(二)秘書處的辦公經費和人員支出;
(三)本會組織或參加的國內和國際交流活動;
(四)律師輿論宣傳;
(五)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活動的開展;
(六)維護律師合法權益、獎勵會員;
(七)為會員提供學習資料、培訓和出版書刊;
(八)特殊困難會員補助;
(九)會員福利事業和文體活動;
(十)向中華全國律協繳納會費;
(十一)其他必要支出。
第六十四條會費收支具體管理辦法由理事會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條律師協會秘書處應加強對會費的收繳和管理,制定會費的預、決算方案和計劃,單獨建立會費收支帳目,每年將會費收支情況提交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審計結果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向會員發布,接受監督。
本會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非盈利性目的。
第十一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批準的外國和港、澳地區律師事務所在本省設立的辦事機構及常駐律師,根據有關規定,受本會的監督、管理。
第六十七條本章程由全省律師代表大會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過制定和修改,必要時由本會會長辦公會提議,經本會理事會到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過可以對本章程作補充性規定。
第六十八條本章程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xx省司法廳和xx省民政廳備案。
鄉鎮老年人協會章程篇7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律師協會管理,保障律師的合法權益,規范律師行業管理和律師執業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律師協會是由律師組成的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自律性組織,依法對律師實施行業管理。
全國設立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設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律師協會,設區的市(自治州、盟)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市(州、盟)律師協會。
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分會。
第三條律師協會的宗旨是: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忠實于律師事業,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提高律師的執業素質;維護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律師事業的健康發展,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促進社會的文明和進步而奮斗。
第四條律師協會接受同級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下級律師協會接受上級律師協會的指導。
第二章職責
第五條律師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支持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
(二)制定律師執業規范和律師行業管理制度;
(三)指導律師事務所規范化工作;
(四)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提高整體執業水準;
(五)負責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
(六)負責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日常管理和登記,受司法行政機關委托進行律師事務所、律師的年檢注冊工作;
(七)制訂律師教育規劃大綱,開展律師執業前培訓和執業后的繼續教育,制訂實習律師的培訓大綱和教材;
(八)處理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投訴;
(九)調處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十)宣傳律師工作,出版律師刊物;
(十一)組織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開展對外交流;
(十二)開展律師福利事業;
(十三)建立并完善律師執業責任保險制度,保障律師依法執業;
(十四)協調與相關司法、執法、行政機關的關系,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議;
(十五)司法行政部門及上級律師協會委托行使的其他職責;
(十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會員
第六條律師協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為律師協會的個人會員。依法批準設立的律師事務所為律師協會的團體會員,下一級律師協會為上一級律師協會的團體會員。
第七條個人會員的權利:
(一)在律師協會內部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享有合法執業保障權;
(三)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學習和培訓;
(四)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專業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五)享受律師協會舉辦的福利;
(六)使用律師協會的圖書、資料、網絡和信息資源;
(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的意見和建議;
(八)對律師協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九)通過律師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
第八條個人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律師協會章程,執行律師協會決議;
(二)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律師行業規范和準則;
(三)接受律師協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四)承擔律師協會委托的工作,履行律師協會規定的法律援助義務;
(五)自覺維護律師職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九條團體會員的權利:
(一)參加律師協會舉辦的會議和其他活動;
(二)使用律師協會的圖書、資料、網絡和信息資源;
(三)對律師協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團體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律師協會章程;
(二)傳達、學習和執行律師協會的各項決議;
(三)教育律師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四)組織律師參加律師協會的各項活動;
(五)制定和實施內部規章制度;
(六)為律師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條件;
(七)組織和參加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八)按規定交納或代收會費;
(九)承擔律師協會委托的工作。
第十一條個人會員應當在本人執業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辦理會員登記手續。
個人會員到異地執業辦理轉所、變更執業登記時,必須到新執業地律師協會辦理會員關系轉移手續,提交原登記地的律師協會出具的會員關系轉移證明并填寫會員登記表。
第四章律師代表大會
第十二條律師代表大會是律師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代表由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
律師代表大會每三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經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決定,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律師代表大會必須有超過半數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十三條全國律師代表大會代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從個人會員中選舉產生,也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理事會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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