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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歐洲聯盟條約(馬斯特里赫特條約)

比利時國王陛下

丹麥女王陛下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總統

希臘共和國總統

西班牙國王陛下

法蘭西共和國總統

愛爾蘭總統

意大利共和國總統

盧森堡大公殿下

荷蘭女王陛下

葡萄牙共和國總統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女王陛下

決心把建立歐洲共同體的歐洲一體化進程推向一個新階段;

考慮到結束歐洲大陸分裂的歷史重要性和創立未來歐洲建設堅實基礎的需要;

堅持對自由原則、民主原則和尊重人權及基本自由原則以及法制原則的信念;

愿意在尊重他們的歷史、文化和傳統的同時加深他們人民間的團結;

愿意進一步增強機構職能的民主性和效率,以便使其能夠在一個單一的組織機構內更好地完成所賦予的任務;

決心實現他們經濟的強大和同步發展并依據本條約的規定建立一個包含一種單一及穩定的貨幣的經濟和貨幣聯盟;

決定在完善內部市場、加強團結和環境保護范圍內,為了他們人民的目的,促進經濟和社會進步,并實行確保其他領域進步同經濟一體化相適應的政策;

決心建立他們國家國民共同的公民身份;

決心實行一項包括最終構建共同防務政策的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這種政策可能在一定時間后導致共同防御,從而增強歐洲的同一性和獨立性,以便促進歐洲和世界的和平、安全及進步;

通過本條約引入關于司法和國內事務的規定,在保障他們人民和國家安全的同時,重新肯定促進人員自由流動的目標;

決心繼續在歐洲人民之間建立一個更為緊密的聯盟的進程,在這個進程中一切決定的作出應依據從屬原則盡可能地與全體公民緊密聯系;

鑒于促進歐洲一體化需要采取進一步的措施;

決定建立歐洲聯盟,并為此特指定以下人員為他們的全權代表:(略)

上述全權代表互相交換全權證書認為妥善后,議定條款如下:第一編共同條款第A條通過本條約,締約國各方在它們之間建立一個歐洲聯盟,本文以后簡稱為“聯盟”。

本條約標志著在歐洲人民之間建立一個更為緊密的聯盟的進程進入了一個新階段,一切決定的作出將盡可能與公民緊密聯系。

聯盟應以歐洲共同體為基礎,由本條約所確立的政策和合作形式予以輔助。它的任務是,以揭示團結和一致的方式,整合成員國間及它們的人民之間的關系。

第B條聯盟確立下列目標:

——通過加強經濟和社會的協調和建立經濟和貨幣聯盟,包括最終引入本條約規定的單一貨幣,特別是通過建立一個沒有內部疆界的區域,促進經濟和社會平衡和持續的進步。

——特別通過實行一項可能在一定時間后導致共同防務的其中包括最終實現共同防務政策的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在國際舞臺上表明其同一性;

——通過聯盟公民身份的引入,加強對其成員國國民之權力和利益的保護;

——發展在司法和國內事務的緊密合作關系;

——保持完全的集體一致,并以此為基礎,按照第N條第2節所確定的程序,考慮本條約所引入的合作政策和形式在何種程度上需要修改,以確保共同體機制和機構的有效性。

本條約所確定的聯盟目標依據本條約所確定的條件和時間表,尊重歐洲共同體條約第3條B款界定的從屬原則予以實現。

第C條聯盟由一個單一的組織系統為之服務,該組織系統應在尊重和基于集體一致的同時確保為達到目標所進行的活動的一致性和連續性。

聯盟特別應確保包括其對外關系、安全、經濟和發展政策的一致性。理事會和執委會負責保證這種一致性,在它們各自的職權范圍內保證這些政策的實施。

第D條歐洲理事會應為聯盟的發展提供必要的原動力和確定其總的政治方針。

歐洲理事會由成員國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和委員會主席共同組成,由成員國外交部長和一名委員會委員予以協助。歐洲理事會一年應至少舉行兩次會議,擔任理事會主席國的成員國的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為會議主席。

每次會后歐洲理事會都應向歐洲議會提交一份報告并且提交聯盟進展的年度報告。

第E條歐洲議會、理事會、委員會和歐洲法院應一方面在歐洲共同體條約及其后修正及補充的條約和文件的條款所確定的條件和規定的目標下,另一方面,在本條約其他條款所確定的條件和規定的目的下行使它們的職權。

第F條1.聯盟應尊重政府體制以民主原則為基礎的各成員國的民族特性。

2.聯盟應以尊重由1950年11月4日在羅馬簽署的《歐洲保護人權和基本自由公約》所保證的并源于各成員國的憲法傳統的基本權利,作為共同體的總原則。

3.聯盟應自籌實現其目標和貫徹其政策所必需的資金。第二編為建立歐洲共同體對《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條款的修訂第G條《歐洲經濟共同體的條約》應依據本條款的規定作出修改,以建立一個歐洲共同體。

A——整個條約:(1)“歐洲經濟共同體”一詞由“歐洲共同體”予以取代。

B——第一部分“原則”:(2)第2條由下述條款代替:

‘第2條共同體的任務是,通過建立一個共同市場和一個經濟和貨幣聯盟及通過實施與第三條和第三條A款有關的共同政策或活動,在整個共同體內促進經濟活動的和諧的和均衡的發展,持續和非通貨膨脹性的增長而不影響環境,經濟情況的高度同步化,高水平的就業和社會保障,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的提高以及成員國間經濟和社會的聚合與團結。’

(3)第3條由下述條款代替:

‘第3條為了達到第2條所確立的目標,按照本條約所規定的條件和時間表,共同體的活動應包括:

(a)在成員國間取消商品進口和出口的關稅和數量限制,以及具有同等影響的一切其他措施;

(b)共同商業政策;

(c)一個以在成員國間消除了貨物、人員、服務和資本自由流動障礙為特點的內部市場;

(d)第100條第C款所規定的關于內部市場人員進入和流動的措施;

(e)農業和漁業領域內的共同政策;

(f)運輸領域的共同政策;

(g)確保內部市場的競爭不被扭曲的體系;

(h)共同市場發揮作用所要求的成員國法律趨于近似;

(i)社會領域的政策,其中包含一項歐洲社會基金;

(j)加強經濟和社會的聚合;

(k)環境領域的政策;

(l)加強共同體工業的競爭能力;

(m)促進研究和技術發展;

(n)鼓勵跨歐網絡的建立和發展;

(o)支持實現高水平的健康保護;

(p)支持技能教育和培訓以及成員國文化的繁盛;

(q)發展合作領域的政策;

(r)與海外國家和領地取得聯系,以便增加貿易和共同促進經濟和社會的發展;

(s)支持加強對消費者的保護;

(t)能源、公民權利和旅游領域的措施。

(4)補充下述條款:

第3條A款1.為了實現第2條所確定的目標,按照本條約所規定的條件和時間表,成員國和共同體的活動應包括,采取一項以成員國經濟政策緊密協調、內部市場和共同目標的確立為基礎,并與自由競爭的開放市場經濟原則相一致的經濟政策。

2.同以上所述一致,并按照本條約的規定以及其中所確定的時間表和程序,這些活動應包括,確定不可撤銷的匯率以導向單一貨幣(ECU)的實現,單一貨幣政策和匯率政策的界定和實現,兩者的首要目標應是維持價格穩定,并在與這個目標不相悖的情況下,根據自由競爭的開放市場經濟原則支持共同體的一般經濟政策。

3.成員國和共同體的這些活動須同下列指導原則保持一致:穩定的價格、健康的公共財政及貨幣環境和持續的收支平衡。

(5)應補充下述條款:

‘第3條B款共同體應在本條約授予的權限內,根據本條約規定的目標開展活動。

在非共同體專屬權限的領域,應依據從屬原則,只有在擬議中的行動目標成員國沒有充分能力予以完成,而出于擬議中的行動的規模和效果的原因,共同體能更好地完成時,才由共同體采取行動。

共同體的任何行動都不應超越完成本條約的目標所必須的限度。’

(6)第4條由下述條款代替:

‘第4條1.委派給共同體的任務由下列機構執行:

——歐洲議會;

——理事會;

——委員會;

——法院;

——審計院;

每個機構應在本條約授予的權限內行事。

2.理事會和委員會應由經濟和社會委員會和具有咨詢地位的地區委員會予以協助。

(7)應補充下述條款:

‘第4條A款應依據本條約制定的程序建立歐洲中央銀行體系(以下稱為“ESCB”)和歐洲中央銀行(以下稱為“ECB”);它們按照本條約及附錄中的ESCB和ECB章程(以下稱為ESCB章程)所授予的權限行事。’

第4條B款特此建立歐洲投資銀行,它應依本條約及附錄中的章程所授予的權限行事。

(8)第6條予以取消,第7條改為第6條,其第2段由下述代替:

‘理事會可依據第189條C款所確定的程序采納旨在禁止這種歧視的規則。’

(9)第8條、第8條A款、B款和C款分別改為第7條、第7條A款、B款和C款。

C——補充下述部分:

‘第二部分聯盟的公民身份

第8條1.特此建立聯盟的公民身份。

具有成員國國籍的每一個人都是聯盟的公民。

2.聯盟的公民享有本條約賦予的權利并承擔本條約規定的義務。

第8條A款1.聯盟的每一個公民,在本條約以及為實施本條約而采取的措施規定的限度和條件范圍內,有權在成員國領土內自由流動和居住。

2.理事會可以采納一些規則以落實第1節所賦予的權利;除了本條約另有規定外,理事會應根據委員會的提議并在取得歐洲議會的同意后采取一致同意的行動。

第8條B款1.在其不是國民的成員國居住的每一位聯盟公民,在他所居住的成員國內,應同那個國家的國民一樣享有選舉權和作為市鎮選舉的候選人的權利。這種權利的行使以1994年12月31日前由理事會根據委員會提議并同歐洲議會協商后以一致同意作出的詳細安排為條件。這些安排可允許成員國以特殊問題為理由而部分豁免。

2.在不損及第138條C款和為實施這一條款而采納的規則的前提下,在其不是國民的成員國居住的每一位聯盟公民,應在他所居住的成員國內,同那個國家的國民一樣,享有選舉權和作為歐洲議會選舉的候選人的權利。這種權利的行使以1994年12月31日前由理事會根據委員會提議并同歐洲議會協商后以一致同意作出的詳細安排為條件。這些安排可允許成員國以特殊問題為理由而部分豁免。

第8條C款每一個聯盟公民在他是國民的成員國沒有駐在代表的第三國領土上,應受到任何成員國外交或領事機構的保護,就象保護該國的國民一樣。1993年12月31日前,成員國應在他們之間建立必要的規則并開始為得到這種保護權所需的國際談判。

第8條D款依據第138條d款,每一位聯盟公民都有向歐洲議會請愿的權利。

每一位聯盟公民都可向依據第138條E款建立的專門調查官員起訴。

第8條E款委員會應在1993年12月31日前,就本部分規則的執行情況向歐洲議會、理事會及經濟和社會委員會提交報告,以后每3年報告一次。這份報告應重視聯盟的發展。

在此基礎上及不損及本條約的其他條款前提下,理事會可就委員會提議并同歐洲議會協商后,以一致同意行動通過加強或增加本部分所賦予的權利的條款,并建議成員國根據各自的憲法要求予以采納。’

D——第二及第三部分合并如下:

‘第三部分共同體政策’

在此部分內:

(10)第49條的第一句話由下句代替:

‘一旦本條約生效,理事會應依據第189條B款所確定的程序并經咨詢經濟和社會委員會后,用指令或規則的形式制定必要的措施,以便逐步實現第48條所確定的工人自由流動,特別是:’

(11)第54條第2節由下節代替:

‘2.為了實施總計劃,或無該總計劃時,為了達到就某一項特殊活動獲得開業自由的階段,依據第189條B款所確定的程序并同經濟和社會委員會協商后,理事會應以指令的方式采取行動。’

(12)第56條第2節應由下節代替:

‘2.在過渡期屆滿以前,經委員會建議并同歐洲議會協商后,理事會應以一致同意行動發出指令,協調由法令、法規或行政行動制定的上述規則。但是,在第二階段結束后,依據第189條B款確定的程序,理事會應作出調整屬于每個成員國規則或行政規定的指令。’

(13)第57條應由下述條款代替:

‘第57條1.為了便于人們從事個體經營活動,依據第189條B款確定的程序,理事會應作出關于相互承認文憑、證書和其他正式資格憑證的指令。

2.為了同樣的目的,在過渡期屆滿以前,理事會應作出指令協調成員國對從事個體經營活動有關的法律條款、條例或行政規定。經委員會的建議并同歐洲議會協商后,理事會應作出關于修改至少在一個成員國屬于職業培訓和自然人準入條件的現存立法的規定的指令。在其他情況下,理事會應依據第189條第B款有關程序作出決定。

3.關于醫療和醫療有關的職業和藥劑職業方面的逐步解除限制,將取決于各成員國對從事這些職業的條件的協調。’

(14)第4章題目由下述代替:

‘第4章資本和支付’

(15)補充下述條款:

‘第73條A款自1994年1月1日起,第67條至第73條應由第73條B款、C款、D款、E款、F款和G款代替。

第73條B款1.在本章條款確定的框架內,成員國間和成員國與第三國間所有對資本流動的限制都應予以廢止。

2.在本章條款確定的框架內,成員國間和成員國與第三國間所有對支付的限制都應予以廢止。

第73條C款1.第73條B款的規定不影響1993年12月31日前成員國或共同體法律對涉及直接投資企業(包括房地產投資)、提供金融服務或向資本市場投入證券的第三國資本的流出或流入所作的限制。

2.為了達到成員國和第三國間的最大程度的資本自由流動的目標并在不損及本條約其他章節的前提下,理事會可以就委員會的建議,以特定多數對第三國的資本進出,其中包括直接投資(含房地產投資)于企業,提供金融服務或向資本市場投入證券等采取措施。本節中措施如果構成對共同體關于第三國資本流出或流入自由化立法的一種倒退,則須按一致同意原則作出決定。

第73條D款1.第73條B款應不損及成員國的權利:(a)實施對由于投資地或居住地不同而處于不同地位的納稅人區別對待的各成員國的稅法的有關規定;(b)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防止對國家法律和條例受到侵害,特別是在稅收和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督領域,或制定以管理或統計信息為目的的資本流通通報程序,或采取符合公共政策或公共安全的措施。

2.本章的條文應不損及同本條約相一致的對建立企業權利的限制規則的適用性。

3.與第1節第2節相關的措施和程序不應構成對第73條第B款所確定的資本自由流動和支付的人為歧視或變相限制的手段。

第73條E款作為對第73條B款的豁免,1993年12月31日在現有共同體法律的基礎上享有豁免權的成員國可根據當時豁免的范圍維持對資本流通進行的限制,最晚直到1995年12月31日。

第73條F款在特殊情況下,如果第三國的資本流通形成或正在形成經濟與貨幣聯盟運轉的嚴重困難或嚴重困難威脅的,經委員會建議并同ECB協商后,理事會可以以特定多數同意對第三國采取不超過6個月的保護措施,如果這種措施是非常需要的話。

第73條G款1.在第228條A款設想的情況下,如果共同體采取的活動被確認為必要,理事會可以依據第228條A款確定的程序,對有關的第三國的資本流通和支付采取必要的緊急措施。

2.在不損及第224條和只要理事會還沒有依據第一節采取措施的前提下,某個成員國可以,因嚴重的政治原因和以緊迫性為由,就資本流動和支付對某個第三國采取單方面的措施。最遲在這種措施生效之日前,通知委員會和其他成員國。

理事會可以,經委員會的建議以特定多數同意,決定有關成員國應修改或取消這種措施。理事會主席應向歐洲議會通知理事會的任何這種決定。

第73條H款1994年1月1日前,適用下述條款:

①每個成員國都有責任認可,用債權人或受益者所居住的成員國的貨幣進行與商品、服務或資本的流動相聯系的任何支付,和資本及收入的任何轉移,其范圍是本條約在成員國間的貨物、服務、資本和人員的流動已實現自由化的程度以內。

成員國在其總的經濟狀況和特別是國際收支狀況允許的條件下,應宣布它準備實施超出上一節規定范圍的支付自由化。

②在貨物、服務和資本流動受到限制的原因僅僅是支付限制的情況下,這些限制應逐步通過運用在細節上已作出必要修改的本章和與取消數量限制及服務自由化有關章節的規定予以取消。

③成員國承諾不在它們之間引入任何新的本條約附錄三所列的與無形交易有關的對轉移支付的限制。應依據第63條至第65條的規定逐步取消現有限制,本章第1、2節和其他條款已有規定者除外。

④如果需要,成員國應對為實現本章所述支付和轉移支付所采取的措施進行磋商;這種措施應不損及本條約確定的目標的實現。’

(16)第75條應由下述條款代替:

‘第75條1.為了實施第74條,并考慮到運輸方面的特殊情況,理事會應依據第189條C款中的程序并同經濟和社會委員會協商后,作出下列規定:(a)由一成員國領土出發或到達一成員國領土或通過一個或幾個成員國領土的國際運輸所適用的共同規則;(b)非成員國居民的運輸工具可以從事成員國運輸的許可條件;(c)改進運輸安全性措施;(d)任何其他有關規定。

2.第1節中的第(a)和第(b)段所指的規定應在過渡期內予以制定。

3.作為第1節規定的程序的豁免,考慮到關于運輸規章制度原則的規定的實行有可能對某些地區的生活水平和就業以及運輸設備的經營活動產生嚴重的影響,這些規定應由理事會經委員會建議,并在同歐洲議會及經濟和社會委員會協商后,以一致同意制定。在這樣作時,理事會應考慮為適應由于建立共同市場而產生的經濟發展而進行調整的需要。’

(17)第三部分的第一編的題目由下述代替:

‘第五編競爭、稅收和法律

近似化的共同規則’

(18)第92條第3節應加入下述一節:

‘(4)提供援助以促進文化和遺產保護,這種援助應以不影響共同體內貿易條件和競爭,即不與共同利益沖突為限。’

——原有第(d)項改為第(e)項。

(19)第94條由下述條款代替:

‘第94條經委員會建議并同歐洲議會協商后,理事會可以以特定多數同意制訂任何適當的條例,以便實施第92條和第93條,特別是確定實施第93條第3節的條件及從該項程序中免除的援助種類。’

(20)第99條由下述條款代替:

‘第99條經委員會建議并同歐洲議會及經濟和社會委員會協商后,理事會應以一致同意行動通過關于協調營業稅、消費稅和其他形式的間接稅的立法,這種協調以確保在第7條A款規定的時間限制內內部市場的建立和運轉需要為限。’

(21)第100條由下述條款代替:

‘第100條經委員會建議并同歐洲議會及經濟和社會委員會協商后,理事會應以一致同意發出指令,以使各成員國對共同市場的建立和運轉發生直接影響的法律、規定和行政規定趨于接近。’

(22)第100條A款第1節由下述代替:

‘1.作為第100條的豁免和除了本條約另有規定之外,下述規定應適于第7條A款確定的目標。理事會應依據第189條B款的程序并同經濟和社會委員會協商后,采取措施以使那些以內部市場的建立和運轉作為其目標的成員國的法律、條例或行政規定趨于接近。’

(23)補充下述條款:

‘第100條C款1.經委員會建議并同歐洲議會協商后,理事會應以一致同意確定哪些第三國的公民在穿越成員國邊境時必須持有簽證。

2.但是,在第三國出現緊急情況導致產生該國公民突然向共同體流動的威脅的情況下,理事會經委員會的建議以特定多數表決,可以在六個月內對來自有關國家的公民提出簽證要求。本段確定的簽證要求可以依據第1節中的程序延長。

3.自1996年1月1日起,理事會應以特定多數表決采取第1節中的有關決定。在此日之前,理事會應經委員會建議并同歐洲議會協商后,以特定多數表決采取有關簽證的統一形式的措施。

4.在本條款的范圍內,委員會應審查向理事會提交建議的成員國所作的任何請求。

5.本條款應不損及成員國維護法律和秩序及捍衛國內安全的義不容辭的責任。

6.本條款適用于根據歐洲聯盟條約關于司法的國內事物合作的第K條第9節作出決定的其他領域。同時也服從該條決定的表決條件。

7.成員國間對本條款涉及的領域有效協定的規定在被依據本條款作出的指令或措施取代之前繼續有效。’

(24)補充下述條款:

‘第100條D款依據歐洲聯盟條約第K條第4節建立的,由高級官員組成的協調委員會應在不損及第151條規定的前提下,幫助理事會作好有關第100條C款事項的準備工作。’

(25)第二篇第三部分的第1、第2和第3章由下述條款代替:

‘第六編經濟和貨幣政策第一章經濟政策第102條A款成員國實施其經濟政策,應以致力于實現第2條所規定的共同體目標為目的,并遵守第103條第2節中主要的準則。成員國和共同體應依據自由競爭、促進資源有效配置的開放市場經濟原則以及遵從第3條A款確定的原則行事。

第103條1.根據第102條A款的規定,成員國應把它們的經濟政策看作是一個共同關心的問題,通過理事會加以協調。

2.理事會應根據委員會的建議以特定多數表決制定成員國和共同體經濟政策的主要指導原則草案,并應向歐洲理事會報告。歐洲理事會應以理事會的報告為基礎,討論成員國和共同體經濟政策的主要指導原則并得出結論。

以此結論為基礎,理事會應以特定多數表決,通過這些主要原則的建議。理事會應將其建議告知歐洲議會。

3.為了保證成員國經濟政策更緊密的協調和成員國經濟發展的持續同步化,理事會應在委員會提交的報告基礎之上,監督每個成員國和共同體的經濟發展以及經濟政策同第2節中主要指導原則的一致性,并經常作出全面的評估。

為了這種多邊監督的目的,成員國應向委員會提交關于其在經濟政策領域中采取的重要措施的信息以及它們認為必要的其他該類信息。

4.依據第3節的程序,一旦確認為某個成員國的經濟政策與第2節中主要指導原則不一致或有損害經濟和貨幣聯盟正常運轉的危險,理事會可以經委員會建議以特定多數向該成員國作出必要的建議。理事會可以經委員會建議以特定多數同意作出將其建議公開的決定。

理事會和委員會的主席應向歐洲議會報告多邊監督的結果。如果理事會已作出使其建議公開的決定,可以邀請理事會主席出席歐洲議會的主管委員會。

5.理事會可以依據第189條C款確定的程序,制定本條款第3節和第4節中的多邊監督程序的詳細條例。

第103條A款1.在不損及本條約中任何其他程序的前提下,經委員會建議,理事會可以以一致同意決定合乎經濟狀況的措施,特別是在某些產品的供應出現嚴重困難的情況下。

2.在某個成員國處于困境或受到超不可控制的意外事件所引起的嚴重困難的嚴重威脅時,理事會可以經委員會建議以一致同意在一定條件下向該成員國提供共同體的財政援助。如果這些困難是由自然災害所導致,理事會應以特定多數表決行事。理事會應將其決定告知歐洲議會。

第104條1.共同體機構或團體、中央政府、地區地方或其它公共權力機構,受公法支配的其它團體或成員國公共事業向ECB或成員國中央銀行(以下稱為“國家中央銀行”)的透支便利或其它形式的信貸便利將受到禁止。ECB或國家中央銀行對它們的債務證券的直接購買也將受到禁止。

2.第1節不適用于那些公共所有的信貸機構,在儲備供應方面,它們被國家中央銀行和ECB給予與私人信貸機構同等的待遇。

第104條A款1.共同體機構或團體、中央政府、地區及地方的或其他當局、受公法支配的其他團體或成員國的公共事業非出于謹慎考慮而采取的介入金融機構的任何特權措施將受到禁止。

2.理事會應在1994年1月1日之前,依據第189條C款確定的程序制定實施第1節中禁令的定義。

第104條B款1.如將損及某一特定項目的合作實施的共同財政擔保,共同體不應為任何成員國的中央政府、地區及地方的或其他公共機構、由公共法支配的其他團體或公共事業承擔責任和義務。如將損及某一特定項目的合作實施的共同財政擔保,成員國不應為另一成員國的中央政府、地區及地方的或其他公共機構、由公法支配的其他團體或公共事業承擔責任和義務。

2.如果需要,理事會依據第189條C款的程序,可以制定實施第104條和本條款禁令的定義。

第104條C款1.成員國應避免過度的政府赤字。

2.為了發現嚴重錯誤,委員會應監督成員國的預算狀況和政府債務總額的發展,特別是應按照下述兩個標準檢查預算紀律的遵守情況。

(A)計劃的或實際的政府赤字對國內生產總值的比率是否超過參考值。除非:

——或者該比率已大幅且持續下降并達到與參考值接近的水平;

——或者對參考值的超出只是例外的和暫時的并且該比率仍接近于參考值。

(B)政府債務對國內生產總值的比率是否超出參考值,除非該比率正在顯著減小和以令人滿意的速度接近參考值。

參考值在本條約附件的超額赤字程序議定書中予以詳細說明。

3.如果某一成員國沒有滿足這兩個標準或其中之一的要求,委員會應準備一份報告。委員會的報告還應考慮政府赤字是否超過政府的投資開支并考慮所有其他相關因素,包括成員國的中期經濟和預算狀況。

如果雖然滿足了標準的要求,但認為某一成員國有赤字過大的危險,委員會也可以準備一份報告。

4.遵照第109條第3款建立的委員會應對委員會的報告提出看法。

5.如果委員會認為某一成員國存在和可能產生過度的赤字,它應向理事會表明看法。

6.理事會應經委員會建議以特定多數同意,并在考慮有關成員國可能希望作出的任何說明以后,全面評估決定是否存在過大的赤字。

7.在依據第6項已確定存在過度的赤字情況下,理事會應以在指定期限內結束那種狀況為目的,向有關成員國提出建議。(依據除第8項規定的以外,不應公開這些建議。)

8.如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對理事會的建議作出有效的行動,理事會可以將建議公開。

9.如果某成員國堅持不執行理事會的建議,理事會可以作出決定指示該成員國在指定的時限內采取理事會認為是改善情況所必需的赤字削減措施。

在這種情況下,理事會可以要求有關成員國按照特定時間表提交報告,以便檢查該成員國的調整工作。

10.在本條約第1至第9節的框架內,不得運用第169條和第170條確定的起訴權力。

11.一旦某個成員國沒有執行依照第9項作出的決定,理事會可以決定實施,或根據具體情況強化下述措施的一個或多個。

——要求有關成員國在發行債券和證券前公布將由理事會確定的額外的信息;

——請歐洲投資銀行重新考慮其對有關成員國的借貸政策;

——要求有關成員國向共同體提交適當規模的無息存款,直至理事會認為過度的赤字已得到糾正;

——征收適當的罰款。

理事會主席應將其所作出的決定告知歐洲議會。

12.在理事會認為有關成員國過度的赤字已得到糾正時,理事會應撤消依照第6項至第9項和第11項所作出的全部或部分決定。如果理事會事先已公開建議,則在依照第8項作出的決定被取消后,應立即公開聲明有關成員國過度的赤字已不復存在。

13.在作出第7節至第9節、第11節和第12節中所提到的決定時,理事會應依據第148條B款確定的成員國加權票數(不包括有關成員國代表投票數)的2/3多數,對委員會的建議作出表決。

14.本條約附錄中關于過度赤字程序的議定書陳述了實施本條文所述程序的其他規定。

理事會應經委員會的提議并同歐洲議會和ECB協商之后,以一致同意采納適當的條款以取代所述議定書。

除本節的其他條款另有規定的外,理事會應在1994年1月1日以前,經委員會提議并同歐洲議會協商之后,以特定多數表決制定所述議定書條款的實施的詳細規則和定義。第二章貨幣政策第105條1.ESCB的基本目標是保持價格穩定,在不損及價格穩定目標的前提下,ESCB應以有利于達到第2條確定的共同體目標為目的,支持共同體的一般經濟政策。ESCB應依照有益于資源的有效分配的自由競爭的開放市場經濟的原則以及第3條A款確定的原則行事。

2.ESCB的基本任務是:

——制定和執行共同體的貨幣政策;

——經營同第109條相符的外匯業務;

——保有并管理成員國的官方外匯儲備;

——促進支付體系的規則運作。

3.第2節第3款應不損及成員國政府保有和管理周轉外匯余額。

4.應同ECB商議:

——任何擬議中的涉及ECB權限的共同體行動;

——成員國涉及ECB權限的任何立法草案,但以理事會根據106(6)條規定的限度和條件為限。

ECB可以向適當的共同體機構或實體或成員國就它權限范圍內的事務提出意見。

5.ESCB應幫助審慎監督信貸機構和穩定金融體系的主管當局順利執行政策。

6.經委員會建議并同ECB協商及歐洲議會同意后,可以以一致同意通過授與ECB關于審慎監督信用機構和其他金融機構(不包括保險單位)政策的特別任務。

第105條第A款1.ECB具有在共同體內批準貨幣發行的全部權力,ECB和國家中央銀行可以發行這種貨幣。在共同體內,只有ECB和國家中央銀行發行的貨幣才具有法幣的地位。

2.成員國可以在ECB批準的發行量內發行輔幣。依照第189條第C款中的程序并同ECB協商后,理事會可以在允許輔幣在共同體內穩定流通的必要限度內,采取措施協調所有將要進入流通的輔幣的面值單位和技術規范。

第106條1.ESCB由ECB和國家中央銀行組成。

2.ECB具有法人資格。

3.ESCB由ECB的決策機構管理理事會和執行局管理。

4.在本條約附錄的議定書中制定了ESCB的章程。

5.ESCB章程的第5條第1節、第2節、第3節,第17條,第18條,第19條第1節,第22條,第23條,第24條,第26條,第32條第2節、第3節、第4節,第32條第6節,第33條第1節第1段及第36條可以由理事會或者經ECB建議并同委員會協商后以特定多數,或者經委員會建議并同ECB協商后以一致同意予以修改。兩種情況都需獲得歐洲議會的同意。

6.或經委員會建議并同歐洲議會及ECB協商后,或經ECB建議并同歐洲議會和委員會協商后,理事會應以特定多數同意通過ESCB章程的第4條、第5條第4節、第19條第2節、第20條、第28條第1節、第29條第2節、第30條第4節及第34條第3節中的規定。

第107條在行使其權力和執行本條約和ES-CB章程賦與的任務履行義務時,ECB、國家中央銀行或它們的決策機構的任何成員都不應從共同體機構或組織、從任何成員國政府或從任何其他組織尋求或接受指示。共同體機構和組織以及成員國政府有責任尊重這個原則,并且不謀求對ECB決策機構或國家中央銀行的成員在他們執行任務時施加影響。

第108條最晚在ESCB建立的那一天,每個成員國都應確保包括其國家中央銀行章程在內的國內立法同本條約和ESCB的章程相適應。

第108條A款1.為了完成賦于ESCB的任務,依據本條約的規定及在ESCB章程確定的條件,ECB應:

——在執行ESCB章程第3條第1節第1段、第19條第1節、第22條和第25條第2節確定的任務的必要限度內和在第106條第6節中所提到的理事會將會制定的規則規定的情況下,制定規則;

——采取必要的決定以完成本條約和ECSB章程授予ESCB的任務;

——提出建議和發表意見。

2.規則應具有普遍適用性,它應在整體上具有約束力并直接地適用于所有成員國。

建議及意見沒有約束力。

決定對該決定的對象有著全部的約束力。

第190條至第192條適用于ECB作出的規則和決定。

ECB可以作出公布其決定、建議和意見的決定。

3.在理事會依據第106條第6節制定的程序所通過的限度內和條件下,ECB有權力對沒有按其規則和決定承擔責任的企事業征收罰款或分期罰款。

第109條1.作為第228條的豁免,經ECB或委員會的建議,就力爭達到一種與價格穩定目標相一致的共識與ECB磋商后,以及同歐洲議會協商后,依據第3條確定安排的程序,理事會可以以一致同意就匯率體制中ECU與非共同體貨幣的關系締結正式協定。經ECB或委員會的建議,和就價格穩定的目標同ECB磋商達成意見一致后,理事會可以以特定多數同意采納、調整或放棄匯率體系中ECU的中心匯率。理事會主席應將ECU中心匯率的確定、調整或放棄通知歐洲議會。

2.在缺乏第1節所述同一個和多個非共同體貨幣的匯率體系情況下,經委員會建議并同ECB協商后,或經ECB建議,理事會將以特定多數同意,確定對于這些貨幣的匯率政策的總方針。這項方針應不損及ESCB保持價格穩定的基本目標。

3.作為第228條的豁免,當共同體需要同一個或多個國家或國際機構就貨幣或外匯領域事務談判協議時,經委員會建議并同ECB協商后,理事會應以特定多數作出談判或締結協定的安排的決定。這些安排應確保共同體以一個聲音說話。委員會應參加全部談判。

依據本節締結的協議對共同體機構、對ECB和成員國有約束力。

4.除第1節規定的以外,經委員會建議并同ECB協商后,理事會應以特定多數同意決定共同體對經濟和貨幣聯盟有特殊關系的問題在國際上的態度,及以一致同意表決遵照第103條和第105條規定的權力分配決定其代表。

5.在不損及共同體權限和共同體有關經濟和貨幣聯盟的協議的前提下,成員國可以同國際組織談判并締結國際協議。第三章機構條款第109條A款1.ECB的管理理事會由ECB執行局成員和國家中央銀行行長組成。

2.(A)執行局由主席、副主席和其他四名成員組成。

(B)執行局的主席、副主席和其他成員應由成員國政府在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一級上,根據理事會的建議,在同歐洲議會和ECB管理理事會商議后,以一致意見選擇在貨幣或銀行事務方面有公認地位和專業經驗的人士擔任。

他們的任期是八年,不得連任。

只有成員國國民才有資格成為執行局的成員。

第109條B款1.理事會主席和一位委員會成員可以出席ECB管理理事會的會議,但無表決權。理事會主席可以向ECB管理理事會提交動議供審議。

2.在理事會討論有關ESCB目標和任務的事務時,ECB主席應被邀請出席理事會的會議。

3.ECB應向歐洲議會、理事會和委員會以及歐洲理事會提交一份關于ESCB的活動和前一年及當年的貨幣政策的年度報告。ECB主席應將這份報告提交理事會和歐洲議會,它們可能以此為基礎舉行一般性的辯論。

應歐洲議會的要求或根據ECB主席和執行局自己的倡議,歐洲議會的主管委員會將聽取ECB主席和執行局的其他成員的陳述。

第109條C款1.為了促進成員國政策的協調以使內部市場最大限度地發揮作用,茲建立一個具有咨詢地位的貨幣委員會。

它具有下列任務:

——監視成員國和共同體的貨幣和財政狀況及成員國的一般支付制度,并就此經常向理事會和委員會報告;

——應理事會或委員會的要求或根據其自己的倡議,向這些機構發表意見;

——在不損及第151條的前提下,幫助理事會在第73條F款、G款,第103條2節、3節、4節和5節,第103條A款,第104條A款、B款、C款,第109條E款2節,第109條F款6節,第109條H款,第109條I款,第109條J款2節以及第109條K款1節中的準備工作;

——至少每年一次,檢查執行本條約和理事會通過的措施所導致的資本流動和支付自由的狀況;檢查應包括與資本流動和支付有關的所有措施;貨幣委員會應向委員會和理事會報告檢查結果。

成員國各指定兩名貨幣委員會成員。

2.在第三階段開始時,應建立一個經濟和財政委員會。依據第一節建立的貨幣委員會應解散。

經濟和財政委員會有下列任務:

——應理事會或委員會的要求,或主動地向這些機構陳述意見;

——監視成員國和共同體的經濟和金融狀況并經常向理事會和委員會報告,特別是報告關于與第三國和國際機構的金融關系;

——在不損及第151條的前提下,幫助理事會準備在第73條F款,第73條G款,第103條第2節、第3節、第4節和第5節,第103條A款,第104條A款、B款,第104條C款,第105條第6節,第105條A款第2節,第106條第5節和第6節,第109條,第109條H款,第109條I款第2節和第3節,第109條K款第2節,第109條L款第4節和第5節中所指出的工作,以及完成理事會交給它的其它咨詢和準備任務;

——至少每年一次,檢查作為執行本條約和理事會正式通過的措施結果的資本流動和支付自由的狀況;檢查應包括與資本流動和支付有關的所有措施;本委員會應向委員會和理事會報告檢查結果。

成員國、委員會和ECB各最多指定兩名本委員會成員。

3.經員會建議并同ECS和本條款所述委員會協商后,理事會應以特定多數同意,制訂有關經濟和金融委員會組成的詳細條款。理事會主席應將這樣的決定報告歐洲議會。

4.除了第2節中確立的任務,如果并且只要有第109條K款和第109條L款中規定的豁免成員國,該委員會應監視那些成員國的貨幣和財政狀況以及一般支付制度并就此定期向理事會和委員會提交正式報告。

第109條D款對于第103條的14節、除第14節之外的104條C款、109條、109條J款、109條K款及第109條L款第4節及5節范圍內的事務,理事會或某個成員國可以要求委員會提交一份建議或提案,委員會應審查這一要求并將結論毫無延誤地提交理事會。第四章過渡條款第109條E款1.實現經濟和貨幣聯盟的第二階段應從1994年1月1日開始。

2.在此之前,

(A)每個成員國應:

——在必要時,在不損及第73條E款前提下采用適當的措施實施第73條B款及第104條和104條A款第1節中確定的禁律。

——如果必要,為進行第B段中規定的評估,采納旨在保障實現經濟和貨幣聯盟所需的持續趨同,特別是關于價格穩定和健康的公共財政的多年規劃。

(B)在委員會報告的基礎上,理事會應評估關于經濟和貨幣趨同化的進展,特別是關于價格穩定和健康的公共財政以及有關內部市場的共同體法的實施進展情況。

3.第104條、104條A款第1節、104條B款第1節和不包括第1、第9、第11及第14節的第104條C款中的規定應從第二階段起開始實施。

第103條A款第2節,第104條C款第1節、第9節和第11節,第105條,第105條A款,第107條,第109條,第109條A款、B款和第109條C款第2節及第4節應從第三階段起開始實施。

4.在第二階段,成員國應努力避免過大的政府赤字。

5.依據第108條,第二階段期間每個成員國應適時地開始實現其中央銀行獨立性的進程。

第109條F款1.在第二階段開始時,建立歐洲貨幣機構(以下稱之為“EMI”)并開始工作;它具有法人資格并由一個理事會指導并管理,該理事會由一位主席和國家中央銀行行長——其中之一為副主席,組成。

主席應由成員國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一級根據成員國中央銀行行長委員會(以下稱之為“行長委員會”)或EMI理事會的建議并同歐洲議會和理事會協商后,以一致意見指定。主席應從有名望并具有貨幣或銀行事務專業經驗的人中選擇。只有成員國國民才可以成為EMI主席。EMI理事會指定副主席。

本條約附錄中的議定書中有EMI的章程。

行長委員會在第二階段開始時解散。

2.EMI應:——加強國家中央銀行間的合作;——以保障價格穩定為目的,加強成員國貨幣政策的協調;——監督歐洲貨幣體系的運轉;——就國家中央銀行權限內的問題及影響金融機構和市場穩定的問題進行協商;——接管將解散的歐洲貨幣合作基金的任務;EMI章程規定了解散的程式;——促進ECU的使用及監視其發展,其中包括ECU清算機制的順利運行。;

3.為了準備第三階段,EMI應:——準備第三階段實施單一的貨幣政策所必需的工具和程序;——在需要時,促進在其權限范圍內指導統計的收集、編輯和分類的規則和作法的協調。——準備國家中央銀行在ESCB框架內運行操作的條例;——提高跨國界支付的效率;——監督管理ECU鈔票的技術準備工作。

最晚在1996年12月31日,EMI應詳細說明ESCB完成其第三階段的任務所必需的規章、組織和邏輯框架。該框架應在ECB成立之日提交給ECB以做出決定。

4.EMI經理事會成員2/3多數同意可以:——就貨幣政策和匯率政策的總方針以及每個成員國所采取的有關措施的基本方針提出意見或建議;——向成員國政府和理事會提交對可能影響共同體內部或外部金融狀況,特別是歐洲貨幣體系運作的政策的意見或建議;——向成員國貨幣當局就其貨幣政策的實施提出建議。

5.EMI以一致同意可以決定公開其意見和建議。

6.EMI在其權限范圍內提出的任何共同體行動建議,都應同理事會協商。

在理事會確定的權限內和條件下,經委員會建議并同歐洲議會和EMI協商后,以特定多數同意,在EMI權限范圍內的成員國當局的任何法律規定草案都應同EMI協商。

7.理事會經委員會建議并同歐洲議會和EMI協商后,可經一致同意授予EMI第三階段準備工作的其它任務。

8.本條約規定賦予ECB咨詢作用之處,在ECB建立之前,ECB的職權應認為屬于EMI。

本條約規定賦予EMI咨詢作用之處,在1994年1月1日前,EMI的職權應認為屬于行長委員會。

9.在第二階段期間,在第173條、第175條、第176條、第177條、第180條和第215條中“ECB”一詞應視為EMI。

第109條G款不應改動ECU覽子的貨幣構成。

自第三階段開始之日起,ECU的價值的確定應依據第109條L款第4節的規定,不可廢除。

第109條H款1.一旦某個成員國的國際收支或者由于其國際收支的整體不平衡或者由于它們所采用的貨幣種類而處于困難之中或受到困難的嚴重威脅時,以及一旦這種困難極有可能損害共同市場的運轉或共同商業政策的逐步實施,委員會應立即調查該成員國的狀況,以及該成員國依據本條約盡自己的一切力量已采取的或可能采取的行動。委員會應宣布它們推薦給該成員國的措施。

如果成員國采取的行動和委員會推薦的措施不能有效地克服已出現的或將要出現的困難,委員會應在同第109條C款提到的委員會協商后,建議理事會為此準予相互協助和適當的措施。

委員會應使理事會時刻掌握情況和態勢的發展。

2.理事會應以特定多數同意批準這種相互協助;它應通過指令或決定確定這種協助的條件和細節,它們可以采取如下形式:

①對成員國求助的任何其它國際組織采取一致的態度;

②在處于困難中的成員國保持或重新引入對第三國的數量限制的情況下,采取避免貿易扭曲所需要的措施;

③批準其它成員國的有限度的信貸,以他們的同意為前提。

3.如果委員會推薦的相互援助未被理事會批準或者如果批準了的相互援助和采取的措施缺乏效力,委員會可以授權有困難的成員國采取保護措施,委員會應確定這些措施的條件和細節。

理事會可以以特定多數同意廢除這種授權和改變這種條件和細節。

4.除第109條K款第6節規定的情況外,在第三階段開始后本條款停止適用。

第109條I款1.一旦國際收支發生突然危機以及第109條H款第2節意義范圍內的決定未被立即采取,有關成員國可以出于防范的目的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這種措施對共同市場運作造成的干擾必須限制在可能的最小程度,并且不得超過克服突發困難所必需的范圍。

2.這種保護措施應在生效前告知委員會和其它成員國。委員會可以建議理事會依據第109條H款批準相互援助。

3.在委員會發表意見并同第109條C款所提到的委員會協商后,理事會可以以特定多數同意決定有關成員國應修改、中止或取消上述保護措施。

4.除第109條K款第6節規定的情況外,本條款應在第三階段開始之日起停止適用。

第109條J款1.委員會和EMI應向理事會報告關于成員國實現經濟和貨幣聯盟履行其責任的進展情況。這些報告應包括檢查各成員國國家立法,其中包括其國家中央銀行的章程與本條約第107條和第108條以及ESCB章程的一致性。這些報告還應按下述標準檢查每個成員國為實現高度持續趨同化方面的成就:——實現高度的價格穩定;這要明顯地表現在通貨膨脹率接近最多三個價格穩定性最好的成員國的水平;——政府財政狀況的承受力;這要明顯地表現在實現了政府預算沒有出現第104條C款第6節中確定的過度赤字的狀況;——至少連續兩年遵守歐洲貨幣體系的匯率機制所確定的正常浮動幅度,不對任何其它成員國貨幣貶值。——成員國趨同的持續性和對歐洲貨幣體系匯率機制參與的持續性將由長期利率水平反映出來。

本節提到的四個標準和它們應得到遵守的相應階段在本條約附錄的議定書中有進一步的說明。委員會和EMI的報告還應考慮ECU的發展,市場一體化的結果、國際收支經常項目的狀況和發展以及單位勞動成本和其它價格指數的發展的檢查。

2.在這些報告基礎之上,理事會經委員會建議以特定多數同意應評估:——每個成員國是否具備采用單一貨幣的必要條件;

——大多數成員國是否滿足采用單一貨幣的必要條件,

并向由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一級的理事會會議報告其結論。應咨詢歐洲議會并將其意見告知由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一級的理事會會議。

3.在考慮第1節所述的報告和第2節所述歐洲議會的意見后,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一級的理事會會議應最遲在1996年12月31日之前,以特定多數同意:——以第2節所述理事會的建議為基礎,決定大多數成員國是否具備采用單一貨幣所必要的條件;——決定共同體是否適合進入第三階段,

以及如果決定進入第三階段——確定第三階段的開始日期。

4.如果到1997年年底,第三階段的開始日期還未確定,第三階段應于1999年1月1日開始。在1998年7月1日前,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一級的理事會會議在重復第1及第2節確定的程序(不包括第2節的第二段)并考慮第1節所述的報告和歐洲議會的意見之后,應以特定多數同意并以第二節所述理事會的建議為基礎,確定哪個成員國具備采用單一貨幣的必要條件。

第109條K款1.如果依據第109條J款第3節確定日期的決定已作出,理事會應在第109條J款第2節所述的建議為基礎之上,經委員會建議以特定多數同意決定是否有(如果有,哪些)成員國可以有本條款第3節規定的豁免。這種成員國在本條約中被稱為“有豁免的成員國”。

如果理事會已依據第109條J款第4節,確定哪些成員國已具備采用單一貨幣所必需的條件,那些不具備條件的成員國應根據本條款第3節規定而豁免。這些成員國在本條約中被稱為“有豁免的成員國”。

2.至少每兩年一次,或應有豁免的成員國的請求,委員會和ECB應依據第109條J款第1節確定的程序向理事會提交報告。在同歐洲議會協商后并經由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一級的理事會會議討論后,理事會應經委員會建議以特定多數決定哪些有豁免權的成員國具備了依據第109條J款第1節確定的必要條件,并取消該成員國的豁免。

3.第1節所述的豁免應限定下述條款不適用于該成員國:第104條C款第9節和第11節,第105條第1節、第2節、第3節和第5節,第105條A款,第108條A款,第109條和第109條A款第2節第2段。排除該成員國和它的國家中央銀行在ESCB中的權利和義務在ESCB章程的第四章中制定。

4.第105條第1節、第2節和第3節,第105條A款,第108條A款,第109條和第109條A款第2節第2段中的“成員國”應視為無豁免的成員國”。

5.有豁免的成員國在第3節提到的本條約條款中所述理事會決定的表決權應予以中止。在這種情況下,由于第148條和189條A款第1節的豁免,特定多數是指依據第148條第2節無豁免成員國加權表決權數的2/3,在需要一致同意時是指上述那些成員國的一致同意。

6.第109條H款和第109條I款應繼續適用于有豁免的成員國。

第109條L款1.在依據第109條J款第3節作出第三階段開始日期的決定之后,或根據情況,在1998年7月1日之后,應立即:——理事會通過第106條第6節所述規定;——無豁免的成員國政府應依據ESCB章程第50條確定的程序任命ECB執行局的主席、副主席和其它成員。如果存在有豁免的成員國,執行局的成員人數可以少于ESCB章程第11條第1節規定的人數,但決不能少于四名。

執行局一旦任命,ESCB和ECB應立即成立并準備本條約和ESCB章程所述的全面運轉。它們的權力應自第三階段開始之日起完全實施。

2.ECB一旦建立,如果必要,就應立即接替EMI的工作。由于ECB的建立,EMI應予以解散;解散的方式由EMI章程規定。

3.如果及只要存在有豁免的成員國,并在不損及本條約第106條第3段的前提下,ESCB章程第45條所述的ECB的總理事會將被組建為ECB的第三決策機構。

4.在第三階段開始之日經無豁免成員國一致同意,理事會經委員會建議并同ECB協商后,應確定各成員國貨幣不可改變的匯率,以及由ECU取代這些貨幣的不可逆轉的固定匯率,由此ECU本身將成為貨幣。這項措施本身不更改ECU的對外價值。理事會依據同樣的程序并采取迅速將ECU作為單一貨幣引入那些成員國所需的其它措施。

5.如果依據第109條K款第2節確定的程序,決定取消豁免,經無豁免成員國和該有關成員國一致同意,理事會應經委員會建議并同ECB協商后,確定ECU取代該成員國貨幣的匯率,并采取將ECU作為單一貨幣引入該成員國的其它必要措施。

第109條M款1.在第三階段開始之前,每個成員國都應將其匯率政策視為一種關系到共同利益的事情。在此過程中,成員國應考慮歐洲貨幣機制框架內以及發展ECU中所取得的合作經驗,并尊重這些領域的現有權力。

2.從第三階段開始,且只要某一成員國有豁免,第一節應以類推的方法適合于該成員國的匯率政策。

(26)第三部分第二編中第四章標題應由下述代替:

‘第七編共同商業政策’

(27)第111條應取消。

(28)第113條由下述條款代替:

‘第113條1.共同商業政策應以一致原則為基礎,特別是關于關稅率的變化,關稅和貿易協議的締結、自由化措施一致性的實現、出口政策和貿易保護措施諸如出現傾銷和補貼時所采取的措施。

2.委員會應向理事會提出實施共同商業政策的建議。

3.在需要同一個或更多國家或國際組織談判協定時,委員會應向理事會提出建議,由理事會授權委員會開始必要的談判。

委員會在進行談判時,應同理事會指定的幫助委員會完成此次任務的專門委員會協商,并在理事會可能向它發出的指令范圍內進行這項工作。

第228條中相應條款應予以實施。

4.在行使本條款所賦予的權力時,理事會應以特定多數采取行動。’

(29)第114條應予以取消。

(30)第115條應由下述條款代替:

‘第115條為了確保各成員國依據本條約所采取的商業政策措施的執行不遭受貿易扭曲的阻撓,或這種措施間的差異在一個或更多成員國引致經濟困難時,委員會應推薦成員國間必要的合作方法。作不到這一點時,委員會可以授權成員國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并決定其條件和細則。

如遇緊急情況,成員國應要求委員會授權其自行采取必要的措施,委員會應盡快作出決定;有關成員國應將這些措施通知其他成員國。委員會可以在任何時候決定有關成員國修改或取消這些措施。

在選擇這些措施時,應優先采用那些對共同市場發揮作用干擾最少的措施。’

(31)第116條應取消。

(32)在第三部分,第三編的標題應由下述代替:

‘第八編社會政策、教育、職業培訓及青年’

(33)第118條A款第2節的第2段應由下述代替:

‘2.為了有助于實現第1段確立的目標,依據第189條C款確定的程序并同經濟和社會委員會協商后,理事會應以指令的形式依據各成員國獲得的條件和技術規則,確定逐步落實的最低限度要求。’

(34)第123條應由下述條款代替:

‘第123條為了增加內部市場內工人的就業機會并從而提高生活水平,茲在下列規定的范圍內設立一項歐洲社會基金;它的宗旨是使工人在共同體內就業更加容易以及提高他們在地域上和職業上的流動性,特別是通過職業培訓和再培訓,使他們更易于適應工業變化和生產體制的變化。’

(35)第125條應由下述條款代替:

‘第125條依據第189條C款制定的程序并同經濟和社會委員會協商后,理事會應通過關于歐洲社會基金實施的決定,’

(36)第126條、127條和128條應由下述條款代替:

‘第三章教育、職業培訓和青年

第126條1.共同體應在完全尊重成員國在教學內容和教育體制組織的責任心以及他們的文化及語言差異的同時,通過鼓勵成員國間的合作及在必要的時候支持并補充他們的活動,幫助質量教育的發展。

2.共同體的活動應致力于:——發展教育的歐洲化,特別是通過成員國語言的教授和普及;——促進學生和教師的流動,特別是通過促進學位證書和學習期限的學術互認;——促進教育機構的合作;——發展成員國教育體制方面有共同性問題的信息和經驗交流;——青年交流和社會教育教員交流的發展;——促進遠距離教育的發展。

3.共同體和成員國應促進同第三國和與教育有關的國際組織,特別是歐洲委員會的合作。

4.為了有助于實現本條款所制定的目標,理事會應:——依據第189條B款確定的程序,同經濟和社會委員會及地區委員會協商后,采取鼓勵措施,但不包括成員國法律和規章的任何協調。——經委員會建議以特定多數表決,提出建議。

第127條1.共同體應實施一項支持和補充成員國行動的職業培訓政策,與此同時,完全尊重成員國在職業培訓內容和組織方面的責任。

2.共同體的行動應致力于:——便于適應產業變化,特別是通過職業培訓和再培訓;——改進初始和后繼的職業培訓以利于勞工市場的職業一體化和重新一體化;——便于接受職業培訓及鼓勵教員和受訓人員,特別是青年人的流動;——促進教育及培訓機構同企業間的培訓合作;——發展成員國培訓體制間就共同性問題的信息和經驗交流。

3.共同體和成員國應鼓勵同第三國及與職業培訓有關的國際組織的合作。

4.依據第189條C款確定的程序并同經濟和社會委員會協商后,理事會應采取幫助實現本條款確定的目標的措施,但不包括成員國法律和規章的任何協調。

(37)補充下述條款:

‘第九編文化

第128條1.共同體應協助促進成員國文化繁榮,在尊重成員國民族和地區文化差異的同時突出共同文化傳統。

2.共同體的活動應以促進成員國間的合作為目的,如果必要,在下述領域支持和補充他們的活動:——促進對歐洲人民文化和歷史的了解和傳播;——保存和保護具有歐洲意義的文化傳統;——非商業性的文化交流;——藝術和文學創作,其中包括視聽部門。

3.共同體和成員國應積極促進同第三國及文化領域的國際組織特別是歐洲委員會的合作。

4.共同體應在依據本條約其它條款采取的行動中將文化方面的問題考慮進去。

5.為了有助于實現本條款確定的目標,理事會:——依據第189條B款確定的程序并同地區委員會協商后,應采取鼓勵措施,但不包括成員國法律和規章的任何協調。在第189條B款制定的整個程序中,理事會應以一致同意采取行動。——經委員會建議,以一致同意通過建議。’

(38)第四、第五、第六和第七編由下述代替:

‘第五編公共健康

第129條1.共同體應通過促進成員國間的合作,及如果必要,對他們的活動給予支持,致力于保障高水平的人類健康保護。

通過促進對疾病起因和傳播的研究以及健康信息和教育的研究,共同體的活動應指向疾病的預防,特別是主要的病源,其中包括對毒品的依賴。

健康保護的要求應成為共同體其他政策的組成部分。

2.通過同委員會的聯絡,成員國應在第1節確定的領域內協調他們之間的政策和規劃。通過同成員國保持密切的聯系,委員會可以提出任何旨在促進這種協調的有用的倡議。

3.共同體和成員國應促進同第三國及公共健康領域的國際組織的合作。

4.為了有助于實現本條款確定的目標,理事會:——依據第189條B款確定的程序,同經濟和社會委員會及地區委員會協商后,應采取鼓勵的措施,但不包括對成員國法律和規章的任何協調;——經委員會建議以特定多數同意通過建議。第六編消費者保護第129條A款1.共同體應致力于獲得高水平的消費者保護,通過:

(A)在完善內部市場的范圍內,依據第100條A款采取的措施;

(B)支持和補充成員國所執行的保護消費者健康、安全和經濟利益以及為消費者提供足夠信息等政策的專門行動。

2.依據第189條B款確定的程序并同經濟和社會委員會協商后,理事會應采取第1節(B)段確定的行動。

3.依據第2節采取的行動不阻止任何成員國保持或實行更為嚴厲的保護措施。這種措施必須同本條約保持一致。這些措施應告知委員會。第12章跨歐網絡第129條B款1.為了有助于實現第7條A款和第130條A款確定的目標以及使聯盟公民、經濟經營者們和地區的及地方的集團從建立一個無內部邊境的區域中獲得充分的利益,共同體應致力于在交通、通訊和能源基礎設施領域內建立和發展跨歐網絡。

2.在開放的和競爭的市場體制框架范圍內,共同體的行動應以促進國家網絡間的相互聯系和相互兼容以及加入這種網絡為目的。它特別應考慮島嶼、內陸和邊緣地區同共同體中心地區間的聯系的需要。

第129條C款1.為了實現第129條B款中所述目標,共同體:——應確立一系列的包括跨歐網絡領域內擬議中的措施的目標、優先次序和范圍的指導方針:這些指導方針應指出一些具有共同利益的工程項目;——應實施確保網絡特別是在技術標準化領域內的網絡的相互兼容性所必需的任何措施;——在成員過出資進行上一節指導方針框架內指出的具有共同利益的工程項目中,可以在金融上對成員國進行支持,特別是通過可行性研究、貸款擔保和利率補貼;共同也可以通過依據130條D款最晚在1993年12月31日之前建立的“聚合基金”為成員國在交通基礎設施領域內的專項項目提供資金。

共同體的活動應考慮工程項目的潛在的經濟活力。

2.成員國應同委員會聯系協調它們國家一級的政策,如果這些政策對完成129條B款提出的工程項目可能有重大影響。委員會在與成員國密切合作下可就促進這種協調提出一切有用的倡議。

3.共同體可以決定同第三國就促進相互有利的工程項目以及確保網絡的相互兼容性進行合作。

第129條D款第129條C款第1節中所述的指導方針應由理事會依據第189條B款中所述程序并同經濟和社會委員會以及地區委員會協商后,正式通過。

同某成員國領地有關的指導方針和具有共同利益的工程項目應獲得有關成員國的同意。

理事會依據第189條C款確定的程序并同經濟和社會委員會以及地區委員會協商后,通過第129條C款第1節中提出的其它措施。第13章工業第130條1.共同體和成員國應確保共同體工業具有競爭力所必要的條件的存在。

為此目的,同開放的和競爭的市場體制向一致,它們的活動應旨在:——加速調整產業的結構變化;——鼓勵共同體范圍內有利于企業特別是中小型企業創立和發展的環境的形成;——鼓勵有利于企業間合作的環境的形成;——扶持更好地發掘工業潛力的創造發明、研究和技術開發政策。

2.成員國應在同委員會保持聯系的前提下相互協商以及,一旦需要,應協調它們間的活動。委員會可以提出任何有用的創議以促進這種協調。

3.共同體應通過依據本條約其它條款采取的政策和行動促進第1節確定的目標的實現。理事會經委員會建議并同歐洲議會以及經濟和社會委員會協商后以一致同意,可以決定采取特定的措施支持成員國為實現第1節確定的目標而采取的行動。

本章不得成為共同體實施任何可能導致競爭扭曲的措施的根據。第14章經濟和社會的凝聚第130條A款為了促進其全面的協調發展,共同體應發展和執行可導致其經濟和社會凝聚加強的行動。

特別是共同體應致力于減輕各地區的發展水平的不平衡以及最不利地區(包括農業地區)的落后程度。

第130條B款另外,成員國應以實現第130條A款確定的目標為方向執行它們的經濟政策并協調這些政策。共同體政策與行動的制定與實施和內部市場的完成應考慮第130條A款確定的目標并應有助于它們的實現。共同體還應通過其結構基金(農業指導與保證基金--指導部分;歐洲社會基金;歐洲地區發展基金)、以及歐洲投資銀行和其它現有金融手段所采取的行動支持這些目標的實現。

委員會應就為實現經濟和社會凝聚所取得的進展以及本條款規定的各種措施的有助于這種進展的程度,每三年向歐洲議會、理事會、經濟和社會委員會以及地區委員會提交一份報告。如果需要,該報告應附有適當的建議。

如果必須采取基金之外的特定行動并且不損及共同體其它政策框架內決定的措施,理事會經委員會建議并同歐洲議會、經濟和社會委員會以及地區委員會協商之后,以一致同意采取這樣的行動。

第130條C款歐洲地區發展基金旨在通過參與落后地區的發展和結構調整以及正在衰退的工業區的轉變,來幫助糾正共同體內的主要的地區不平衡。

第130條D款在不損及第130條E款的前提下,理事會經委員會建議并獲得歐洲議會的批準以及同經濟和社會委員會與地區委員會協商之后,應以一致同意確定可以包括基金的歸類在內的,結構基金的任務、優先目標和組織結構。理事會還應按照同樣的程序確定所適用的一般規則和為確保它們的有效性和各種基金相互之間以及同其它現有金融手段之間的協調所必需的一般規定。

理事會應依據同樣的程序在1993年12月31日之前設立一個“凝聚基金”為環境領域的項目以及交通基礎設施領域跨歐網絡提供財政幫助。

第130條E款與歐洲地區發展基金有關的決定的實施應由理事會依據第189條C款確定的程序并同經濟和社會委員會和地區委員會協商后予以執行。

第43條和第125條應分別繼續適用于歐洲農業指導與保障基金——指導部分和歐洲社會基金。第15章研究與技術開發第130條F款1.共同體應樹立加強共同體工業的科學與技術基礎的目標并促進其更有國際競爭力,同時促進本條約其它章節發揮效能所需的所有的研究活動。

2.為此目的,共同體應在整個共同體范圍內,鼓勵包括中小型企業在內的企業、研究中心和大學的高質量研究與技術開發活動;它應支持它們之間的協作努力,特別是通過開放國家公共合同、共同標準的確立以及清除這種協作的法律和財政障礙,使企業能充分開發內部市場的潛力。

3.本條約范圍內所有的包括示范項目在內的研究與技術開發領域內的共同體活動應依據本章制定的規定予以決定并實施。

第130條G款在執行這些目標過程中,共同體應完成下述活動,以補充成員國所采取的活動:

(A)通過促進與企業、研究中心和大學的合作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的合作,實施研究、技術開發和示范計劃;

(B)促進共同體在研究、技術開發和示范領域同第三國和國際組織的合作;

(C)普及和優化共同體研究、技術開發和示范活動的成果;

(D)促進共同體內研究人員的培訓和流動。

第130條H款1.共同體和成員國應協調它們的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以便確保國家政策和共同體政策的相互一致。

2.在同成員國保持緊密合作的前提下,委員會可以提出任何有用的創議以促進第1節中所述的協作。

第130條I款1.一項確定共同體所有活動的多年框架規劃應由理事會在同經濟和社會委員會協商后依據第189條B款確定的程序予以采納。理事會根據第189條B款程序采取的行動都應取得一致同意。

框架規劃應:——確立第130條G款規定的活動所要達到的科學與技術目標并確定相應的優先次序;——指明這類活動的大致輪廓;——確定共同體財政上參與該框架規劃的總體最高限額和詳細條例并確定每項活動的份額。

2.在情況發生變化時,框架規劃應得到調整或補充。

3.框架規劃應通過各項活動發展的專門計劃得到貫徹。每項專門計劃應確定實施的詳細條例、期限和提供必要的手段。專門計劃所確定的必需的資金總額不得超過框架規劃和每項活動確定的總體最高限額。

4.理事會經委員會建議并同歐洲議會及經濟和社會委員會協商后以特定多數同意正式批準該專門項目。

第130條J款為了實施多年框架規劃,理事會應:——確定企業、研究中心和大學參與的規則;——制定普及研究成果的管理條例。

第130條K款為了實施多年框架規劃,可能決定僅由某些成員國參與的補充計劃,在共同體可能參與的前提下,這些成員國應為這些補充計劃提供資金。

理事會應制定適用于補充計劃的條例,特別是關于知識的傳播和其它成員國的加入。

第130條L款在實施多年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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