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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QBJW101-01汽車產品關鍵質量特性檢驗標準QBJW101-01汽車產品關鍵質量特性檢驗標準發布日期:2019年月日實施日期:2019年月日工廠Plant更改記錄更改單號版本更改人日期主要修訂內容1.目的和適用范圍1.1目的為強化汽車產品關鍵質量特性的檢驗、保證汽車產品關鍵質量特性得到有效控制,特依據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制定本標準。1.2適用范圍本標準適用于汽車工廠生產企業生產過程檢驗、出廠檢驗、質量監督和確認檢驗。2.引用文件無3.術語與定義關鍵檢驗項:GB7258標準要求的質量檢驗項目。重要檢驗項:GB7258標準未包含,但企業標準、工藝文件要求的檢驗項目。例行檢驗:在生產最終階段對生產的產品進行100%的檢驗。確認檢驗:為驗證產品持續符合標準要求和客戶要求而進行的,在例行檢驗后的合格產品中隨機抽樣,依據標準要求對所有質量特性進行的檢驗。對工廠檢測能力不具備的檢測項目,需委外檢測。檢測頻次不低于相關法規和企業內部標準要求。監督抽查:為驗證產品持續符合標準要求和客戶要求而進行的,在例行檢驗后的合格產品或經過程檢驗中待檢項檢驗合格的產品中按照規定的比例或周期進行的抽樣檢驗。4.標準內容4.1總則4.1.1檢驗項目的確定本標準中的所有檢驗項目均來源于GB7258標準的相關要求。因本標準包含了所有車型的關鍵質量特性,企業可根據自身產品結構適當刪減無關的檢驗項目。4.1.3檢驗方式的調整①例行檢驗項目不得調整為其它檢驗項。②在檢驗能力允許的條件下,確認檢驗項目和監督檢驗項目可調整為例行檢驗項目。③在實施確認檢驗時,應同時對例行檢驗項和監督檢驗項進行確認。4.2關鍵質量特性檢驗標準關鍵質量特性檢驗標準見附錄A。5.附錄附錄A關鍵質量特性檢驗標準附則本標準(規范)由工廠質量部提出和解釋。本標準(規范)由工廠質量部歸口管理。本標準(規范)由工廠質量部起草。本標準(規范)主要編制人:本標準(規范)于2019年月日首次批準發布,2019年月日實施。附錄A關鍵質量特性檢驗標準序號檢驗項目標準要求檢驗方式檢驗頻次適用車型檢驗崗位1整車1.1整車標志LOGO在車身前部裝有一個永久性的與品牌相適應的商標例行檢驗100%通用出廠檢驗標牌1.標牌的位置:

1.1每一輛車應具有標牌;

1.2標牌應位于車輛前進方向的右側。因結構限制,亦可放在便于接近和觀察的其他位置。如:

①半承載式車身、非承載式車身結構的車輛在右縱梁上;

②一廂式車身的車輛在車身內部右側;

③二廂式車身、三廂式車身的車輛在發動機機艙內右側。

1.3此位置應是不易磨損、替換、遮蔽的位置。

1.4對于經過兩個或兩個以上階段制造完成的車輛,中間制造廠、最后階段制造廠應負責編制相應的車輛標牌,標牌應固定在其制造或改裝的部件上,此部件應滿足2.1的要求,標牌的位置應符合1.1,1.2,1.3條要求。

1.5制造廠可在車輛多處標示標牌,但至少應有一處符合1.1,1.2,1.3條要求。

1.6至少有一處標牌的固定位置應在產品說明書中標明。例行檢驗100%通用過程檢驗2.標牌的固定

2.1車輛標牌應永久性地固定在不易拆除或更換的車輛結構件或部件上。

2.2標牌應牢固地、永久地固定,不損壞則不能拆卸。應保證標牌不能被完整拆下移作他處使用。例行檢驗100%通用過程檢驗標牌項目內容:

1、所有車輛標牌上均應標明:

品牌、整車型號、制造年月、生產廠名及制造國;

2、各類汽車產品標牌應標明的其他項目內容

①載客汽車: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型號、發動機最大凈功率/轉速

、最大允許總質量(以下簡稱“總質量”)、乘坐人數(乘員數);

②載貨汽車: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型號、發動機最大凈功率/轉速

、總質量(半掛牽引車除外)、整車整備質量(以下簡稱為“整備

質量”)、最大允許牽引質量(無牽引功能的貨車除外);

③專項作業車: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型號、發動機最大凈功率/轉

速、總質量、專用功能關鍵技術參數。例行檢驗100%通用過程檢驗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還應標明驅動電機型號和峰值功率,動力電池系統額定電壓和額定容量(安時數),儲氫容器型式、容積、工作壓力(燃料電池汽車),純電動汽車不標發動機相關信息例行檢驗100%電動汽車過程檢驗乘用車、旅居車可不標發動機最大凈功率轉速,但還應標明發動機排量,乘用車具備牽引功能時還應標明最大允許牽引質量。例行檢驗100%乘用車、旅居車過程檢驗總質量小于12000kg的貨車和專項作業車可不標發動機最大凈功率轉速,半掛牽引車還應標明牽引座最大設計靜載荷。例行檢驗100%總質量小于12T的貨車;

專項作業車過程檢驗VIN汽車應具有唯一的車輛識別代號,其內容和構成應符合GB16735的規定確認檢驗企業內部規定通用質量監督應至少有一個車輛識別代號打刻在車架(無車架的機動車為車身主要承載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銹蝕、磨損的部位上.例行檢驗100%通用過程檢驗乘用車的車輛識別代號應打刻在發動機艙內能防止替換的車輛結構件上,或打刻在車門立柱上,如受結構限制沒有打刻空間時也可打刻在右側除行李艙外的車輛其他結構件上。例行檢驗100%乘用車過程檢驗總質量大于或等于12T的貨車、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及所有牽引桿掛車,車輛識別代號應打刻在右前輪縱向中心線前端縱梁外側例行檢驗100%總質量≥12T的貨車

所有牽引桿掛車過程檢驗打刻車輛識別代號的部件不應采用打磨、挖補、墊片、鑿改、重新涂漆(設計和制造上為保護打刻的車輛識別代號而采取涂漆工藝的情形除外)等方式處理。例行檢驗100%通用過程檢驗從上(前)方觀察時打刻區域周邊足夠大面積的表面不應有任何覆蓋物。例行檢驗100%通用過程檢驗打刻的車輛識別代號從上(前)方應易于觀察、拓印、拍照。例行檢驗100%通用過程檢驗字母和數字的字高應≥7.0mm、深度應≥0.3mm確認檢驗企業內部規定通用質量監督乘用車及總質量≤3.5T的封閉式貨車深度應≥0.2mm確認檢驗企業內部規定乘用車

總質量≤3.5T的封閉式貨車質量監督打刻的車輛VIN總長度應小于或等于200mm,字母和數字的字體和大小應相同(打刻在不同部位的VIN除外);打刻的VIN兩端有起止標記的,起止標記與字母、數字的間距應緊密、均勻。例行檢驗100%通用過程檢驗VIN一經打刻不應更改、變動。同一輛車上,不應既打刻VIN,又打刻整車型號和出廠編號。同一輛車上標識的所有VIN內容應相同。例行檢驗100%通用出廠檢驗對具有電子控制單元(ECU)的汽車,其至少有一個ECU應記載有車輛識別代號等特征信息,且記載的特征信息不應被篡改并能被市場上可獲取的工具讀取。例行檢驗100%帶ECU的汽車過程檢驗乘用車和總質量≤3.5T的貨車應在靠近風窗立柱的位置設置能永久保持的車輛識別代號標識,該標識從車外應能清晰地識讀,且非經破壞性操作不能被完整取下。例行檢驗100%乘用車

總質量≤3.5T的貨車出廠檢驗乘用車還應在行李艙從車外無法觀察但打開后能直接觀察的合適位置標示車輛識別代號,并至少在5個主要部件上標示車輛識別代號;但如制造廠家使用了能從零部件編號溯及車輛識別代號等車輛唯一性信息的生產管理系統,主要部件上可標示零部件編號。例行檢驗100%乘用車出廠檢驗總質量大于或等于10T的欄板式、倉柵式、自卸式、罐式掛車還應在其貨箱或常壓罐體(或設計和制造上固定在貨箱或常壓罐體上且用于與車架連接的結構件)上打刻至少兩個車輛識別代號。打刻的車輛識別代號應位于貨箱(常壓罐體)左、右兩側或前端面且易于拍照,若打刻在貨箱(常壓罐體)左、右兩側時距貨箱(常壓罐體)前端面的距離應小于或等于1M,若打刻在左、右兩側連接結構件時應盡量靠近貨箱(常壓罐體)前端面。例行檢驗100%總質量大于或等于10T的欄板式、倉柵式、自卸式、罐式貨車出廠檢驗一致性:車輛上所有VIN號應與與流程卡上的VIN一致。例行檢驗100%通用出廠檢驗發動機標識發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應打刻(或鑄出)在氣缸體上且應能永久保持,在出廠編號的兩端應打刻起止標記(沒有打刻起止標記的空間時不打刻)。

如打刻(或鑄出)的發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不易見,則應在發動機易見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發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的標識。例行檢驗100%燃油動力力過程檢驗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應在驅動電機殼體上打刻電機型號和編號。例行檢驗100%電動汽車過程檢驗一致性:發動機(驅動電機)上的所有型號、出廠編號(電機型號和編號)應與發動機(驅動電機)合格證和整車流程卡上的保持一致。例行檢驗100%通用出廠檢驗1.2外廓尺寸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的外廓尺寸應符舍GB1589的規定確認檢驗企業內部規定通用質量監督1.3軸荷和質量參數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的軸荷及質量參數應符合GB1589的規定。確認檢驗企業內部規定通用質量監督1.4核載質量參數核定機動車最大允許總質量依據發動機功率、最大設計軸荷、輪胎的承載能力及正式批準的技術文件進行核算后,從中取最小值核定。確認檢驗企業內部規定通用質量監督轉向軸軸荷分別與該車整備質量(空載)或總質量(滿載)的比值應大于或等于30%確認檢驗企業內部規定乘用車質量監督轉向軸軸荷分別與該車整備質量(空載)或總質量(滿載)的比值應大于或等于20%確認檢驗企業內部規定除乘用車外質量監督乘用車、旅居車乘坐人數核定前排座位按乘客艙內部寬度大于或等于1200mm時核定2人,大于或等于1650mm時核定3人,但每名前排乘員的座墊寬和座墊深均應大于或等于400mm,且不應作為學生座位核定乘坐人數。確認檢驗企業內部規定乘用車

旅居車質量監督除前排座位外的其他排座位,在能保證與前一排座位的間距大于或等于600mm且座墊深度大于或等于400mm(對第二排以后的可折疊座椅座間距大于或等于570mm且座墊深度大于或等于350mm)時,按座墊寬每400mm核定1人;但作為學生座位使用時,對幼兒校車按每280mm核定1人,對小學生校車按每350mm核定1人,對中小學生校車按380mm核定1人。單人座椅座墊寬大于或等于400mm時核定1人。確認檢驗企業內部規定乘用車

旅居車質量監督旅居車、設計和制造上具有行動不便乘客(如輪椅乘坐者)乘坐設施的乘用車,設置有后向座椅時,在與相向座椅的座間距大于或等于1150mm且座墊深度大于或等于400mm時,按座墊寬每400mm核定l人。確認檢驗企業內部規定乘用車

旅居車質量監督旅居車設置的側向座椅,及車長大于或等于6m的乘用車設置的側向座椅和不符合上一條規定的后向座椅,不核定乘坐人數。確認檢驗企業內部規定乘用車

旅居車質量監督旅居車的核定乘員數應小于或等于9人,但幸長小于6m時的核定乘員數應小于或等于6人。旅居車的鋪位(包括由桌椅轉換而來的鋪位〉不核定乘坐人數。確認檢驗企業內部規定旅居車質量監督客車乘員數核定按乘員質量核定:按GB/T12428確定。確認檢驗企業內部規定客車質量監督按座墊寬和站立乘客有效面積核定:長條座椅(指座墊靠背均為條形的供兩人或多人乘坐的座椅)按座墊寬每400mm核定1人,但作為學生座位使用時,對幼兒校車按每280mm(對幼兒專用校車按每330mm)核定1人,對小學生校車按每350mm核定1人,對中小學生校車按380mm核定1人;單人座椅座墊寬大于或等于400mm(對學生座椅為380mm)時核定l人。設有乘客站立區的客車,按GB/T12428確定的站立乘客有效面積計算,每0.125平米核定站立乘客1人;雙層客車的上層及其他客車不核定站立人數。確認檢驗企業內部規定客車質量監督按臥鋪鋪位核定:臥鋪客車的每個鋪位核定1人,駕駛人座椅核定1人,乘客座椅(包括車組人員座椅)不核定乘坐人數。確認檢驗企業內部規定客車質量監督可折疊的單人座椅及駕駛人座椅R點所處的橫向垂直平面之前的座椅不應作為學生座位(椅)核定人數。確認檢驗企業內部規定客車質量監督幼兒校車的核定乘員數應小于或等于45人,其他校車的核定乘員數應小于或等于56人。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客車的核定乘員數應小于或等于

56人,其中二軸臥鋪客車的核定乘員數應小于或等于36人,三軸臥鋪客車的核定乘員數應小于或等于40人。確認檢驗企業內部規定客車質量監督其他其他要求詳見GB7258標準(有效)//通用/1.5比功率≥5.0kW/t

比功率為發動機最大凈功率(或0.9倍的發動機額定功率或0.9倍的發動機標定功率〕與機動車最大允許總質量之比.確認檢驗企業內部規定除無軌電車、純電動汽車外質量監督1.6側傾穩定性和駐車穩定角客車、發動機中置且寬高比小于或等于0.9的乘用軍在乘客區滿載、行李艙空載的情況下測試時,向左側和右側傾斜的側傾穩定角均應大于或等于28°(對專用校車均應大于或等于32°);且除設有乘客站立區的客車外,在空載、靜態條件下,向左側和右側傾斜的側傾穩定角均應大于或等于35°。確認檢驗企業內部規定通用質量監督總質量為整備質量的1.2倍以下的機動車:在空載、靜態狀態下,向左側和右側傾斜的側傾穩應角應大于或等于28°。確認檢驗相關標準規定除消防車外的其他機動車質量監督總質量不小于整備質量的1.2倍的專項作業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在空載、靜態狀態下,向左側和右側傾斜的側傾穩應角應大于或等于32°。質量監督其他機動車:在空載、靜態狀態下,向左側和右側傾斜的側傾穩應角應大于或等于35°。質量監督消防車的側傾穩定性要求應符合GB7956.1的規定。確認檢驗企業內部規定消防車質量監督1.7圖形和方案標志汽車按照GB4094、GB/T4094.2的規定設置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圖形標志。確認檢驗企業內部規定通用質量監督機動車標注的警告性文字應有中文。確認檢驗企業內部規定通用質量監督旅居車和旅居掛車旅居室內的專用裝備設施應明示相應的安全使用規定。確認檢驗企業內部規定旅居車和旅居掛車質量監督所有貨車(多用途貨車除外〉和專項作業車(消防車除外)均應在駕駛室(區)兩側噴涂總質量(半掛牽引車為最大允許牽引質量);其中,欄板貨車和自卸車還應在駕駛室兩側噴涂欄板高度,罐式汽車和罐式掛車(罐式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除外)還應在罐體兩側噴涂罐體容積及允許裝運貨物的種類。欄板掛車應在車廂兩側噴涂欄板高度。冷藏車還應在外部兩側易見部位上噴涂或粘貼明顯的“冷藏車”字樣和冷藏車類別的英文字母。噴涂的中文及阿拉伯數字應清晰,高度應大于或等于80mm。確認檢驗企業內部規定貨車

專項作業車質量監督其他要求詳見GB7258標準(有效)確認檢驗企業內部規定通用質量監督1.8整車周正性車體外緣左右對稱部位高度差應小于或等于40mm例行檢驗100%通用出廠檢驗1.9漏水檢驗在發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散熱器、水泵、缸體、缸蓋、暖風裝置及所有連接部位均不應有滲漏現象。例行檢驗100%通用出廠檢驗1.10漏油檢驗機動車連續行駛距離不小于10km(例行檢驗時應不小于5km),停車5min后觀察,不應有滲漏現象。例行檢驗100%通用出廠檢驗1.11車速表指標誤差車速表指示車速V1,(單位,km/h)與實際車速V2(單位,km/h)之間應符合下列關系式:

0≤V1-V2≤(V2/10)+4例行檢驗100%通用出廠檢驗1.12駕駛人耳旁噪聲駕駛人耳旁噪聲聲級應小于或等于90dB(A),監督抽查≥10%通用質量巡檢1.13排放污染物符合《各車型尾氣排放限值表》規定的要求例行檢驗100%通用出廠檢驗1.14整車行駛噪聲符合《整車質量檢驗與評定標準》中規定的要求確認檢驗企業內部規定通用質量監督1.15整車工況排放符合《整車質量檢驗與評定標準》中規定的要求確認檢驗企業內部規定通用質量監督1.16整車經濟性能符合《整車質量檢驗與評定標準》中規定的要求確認檢驗企業內部規定通用質量監督1.17整車制動性能符合《整車質量檢驗與評定標準》中規定的要求確認檢驗企業內部規定通用質量監督1.18整車轉向特性符合《整車質量檢驗與評定標準》中規定的要求確認檢驗企業內部規定通用質量監督1.19整車動力性符合《整車質量檢驗與評定標準》中規定的要求確認檢驗企業內部規定通用質量監督2發動機和驅動電機2.1發動機啟動、怠速性能發動機應能起動,怠速穩定,機油壓力和溫度正常。例行檢驗100%汽柴油車出廠檢驗2.2發動機功率發動機功率應大于或等于標牌(或產品使用說明書)標明的發動機功率的75%。確認檢驗企業內部規定汽柴油車質量監督2.3柴油機停機柴油機停機裝置應有效。例行檢驗100%柴油車出廠檢驗2.4發動機機件發動機起動、燃料供給、潤滑、冷卻和進排氣等系統的機件應齊全。例行檢驗100%通用過程檢驗2.5電機系統純電動汽車的電機系統應運轉平穩。例行檢驗100%純電動汽車出廠檢驗3轉向系3.1基本要求汽車的方向盤應設置于左側,專項作業車、教練車按需耍可設置左右兩個方向盤。例行檢驗100%通用出廠檢驗汽車的方向盤應轉動靈活,無卡滯現象。汽車應設置轉向限位裝置。轉向系統在任何操作位置上,不應與其他部件有干涉現象。例行檢驗100%通用出廠檢驗3.2回正能力汽車正常行駛時,轉向輪轉向后應有一定的回正能力(允許有殘余角),以使機動車具有穩定的直線行駛能力。例行檢驗100%通用出廠檢驗3.3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機動車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應小于或等于:

a)最大設計車速大于或等于100km/h的汽車車:15°。

b)其他汽車:25°。監督抽查≥10%通用質量巡檢3.4不足轉向特性汽車應具有適度的不足轉向特性。確認檢驗企業內部規定通用質量監督3.5直線行駛能力機動車在平坦、硬實、干燥和清潔的道路上行駛不應跑偏,其方向盤不應有擺振等異常現象。例行檢驗100%通用出廠檢驗3.6方向盤外緣的最大切向力在平坦、硬實、干燥和清潔的水泥或瀝青道路上行駛,以10km/h的速度在5s之內沿螺旋線從直線行駛過渡到外圓直徑為25m的車輛通道圓行駛,施加于方向盤外緣的最大切向力應小于或等于245N。確認檢驗企業內部規定通用質量監督3.7轉向助力裝置專用校車應采用轉向助力裝置;其他機動車轉向軸最大設計軸荷大于4T時,也應采用轉向助力裝置。

裝有轉向助力裝置的機動車,轉向時其轉向助力功能不應出現時有時元的現象,且轉向助力裝置失效時仍應具有用方向盤控制機動車的能力,例行檢驗100%通用出廠檢驗3.8車輪定位汽車的車輪定位應與該車型的技術要求一致。企業應制定《各車型四輪定位參數限值表》下發執行。監督抽查10%通用質量巡檢3.9橫向側滑量對前軸采用非獨立懸架的汽車,其轉向輪的橫向側滑量,用側滑臺檢驗時側滑量值應小于或等于5m/km。例行檢驗100%前軸采用非獨立懸架的汽車出廠檢驗3.10方向盤鎖緊螺母力矩方向盤鎖緊螺母力矩應符合企業標準,并制定《各車型方向盤鎖緊力矩限值表》下發執行。監督抽查≥20%通用質量巡檢3.11零部件轉向傳動軸、轉向節及臂,轉向橫、直拉桿及球銷應連接可靠,且不應有裂紋和損傷,且轉向球銷不應松曠,所有開口銷裝配可靠到位。例行檢驗100%通用出廠檢驗4制動系4.1基本要求機動車應設置足以使其減速、停車和駐車的制動系統或裝置,且行車制動的控制裝置與駐車制動的控制裝置應相互獨立。例行檢驗100%通用出廠檢驗制動系統的機構和裝置應經久耐用,不會因振動或沖擊而損壞。監督抽查10%通用質量巡檢制動踏板(包括教練車的副制動踏板)及其支架、制動主缸及其活塞、制動總閥、制動氣室、輪缸及其活塞、制動臂及凸輪軸總成之間的連接桿件等零部件應易于維修。例行檢驗100%通用出廠檢驗制動系統的各種桿件不應與其他部件在相對位移中發生干涉、摩擦,以防桿件變形、損壞。例行檢驗100%通用出廠檢驗制動管路應為專用的耐腐蝕的高壓管路,安裝應保證具有良好的連續功能、足夠的長度和柔性,以適應與之相連接的零件所需要的正常運動,而不致造成損壞。

制動管路應有適當的安全防護,以避免擦傷、纏繞或其他機械損傷,同時應避免安裝在可能與機動車排氣管或任何高溫源接觸的地方。

制動軟管不應與其他部件干涉且不應有老化、開裂、被壓扁、鼓包等現象。其他氣動裝置在出現故障時不應影響制動系統的正常工作。確認檢驗企業內部規定通用質量監督汽車制動完全釋放時間(從松開制動踏板到制動消除所需要的時間)對兩軸汽車應小于或等于0,80s,對三軸及三軸以上汽車應小于或等于1,2s。確認檢驗企業內部規定通用質量監督機動車在運行過程中不應有自行制動現象,但屬于設計和制造上為保證車輛安全運行的除外。

當掛車與牽引車意外脫離后,掛車應能自行制動,牽引車的制動仍應有效。確認檢驗企業內部規定通用質量監督4.2行車制動機動車(總質量小于或等于750T的掛車除外)應具有完好的行車制動系,其中汽車的行車制動應采用雙回路或多回路。例行檢驗100%通用出廠檢驗行車制動應保證駕駛人在行車過程中能控制機動車安全、有效地減速和停車。行車制動應是可控制的,且除殘疾人專用汽車外,應保證駕駛人在其座位上雙手無須離開方向盤就能實現制動。例行檢驗100%通用出廠檢驗行車制動應作用在機動車的所有車輪上。例行檢驗100%通用出廠檢驗行車制動的制動力應在各軸之間合理分配。例行檢驗100%通用出廠檢驗機動車行車制動的制動力應在同一車軸左右輪之間相對機動車縱向中心平面合理分配。例行檢驗100%通用出廠檢驗汽車、掛車的所有車輪應裝備制動器。

其中,所有專用校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貨車的前輪和車長大于9m的其他客車的前輪,以及危險貨物運輸半掛車、三軸的欄板式和合柵式半掛車的所有車輪,應裝備盤式制動器。例行檢驗100%通用出廠檢驗制動器應有磨損補償裝置。制動器磨損后,制動間隙應易于通過手動或自動調節裝置來補償。

制動控制裝置及其部件以及制動器總成應具備一定的儲備行程,當制動器發熱或制動襯片的磨損達到一定程度時,在不必立即做調整的情況下,仍應保持有效的制動。

客車、總質量大于3.5T的貨車和專項作業車、半掛車,以及所有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所有行車制動器應裝備制動間隙自動調整裝置。監督抽查≥10%通用質量巡檢制動踏板的自由行程應符合企業技術。并制定《各車型制動踏板自由行程限值表》下發執行。監督抽查≥10%通用質量巡檢行車制動在產生最大制動效能時的踏板力或手握力應小于或等于:

a)乘用車:500N;

b)其他汽車:700N。確認檢驗企業內部規定通用質量監督采用氣壓制動的汽車,按照GB12676規定的方法進行測試時,從踩下制動踏板到最不利的制動氣室響應時間(A)應小于或等于0.6s,且對具有牽引功能的汽車從踩下制動踏板到主掛間氣壓控制管路接頭延長管路末端的響應時間(B)還應小于或等于0.4s;采用氣壓制動的掛車,按照GB12676規定的方法進行測試時,從主掛間氣壓控制管路接頭處到最不利的制動氣室響應時間(C)應小子或等于0.4s。A、B、C的數值(取值到0.01s,精確到0.05s)應在產品標牌(或車輛易見部位上設置的其他能永久保持的標識)上清晰標示。確認檢驗企業內部規定氣壓制動的

汽車質量監督貨車列車和餃接列車(帶有連接板的貨車和旅居半掛車的組合除外)行車制動系的匹配,應保證滿載狀態下牽引車(或掛車)制動力與列車制動力的比值大于或等于牽引車(或掛車)質量與汽車列車質量的比值的90%。確認檢驗企業內部規定貨車列車和餃接列車質量監督所有汽車(三輪汽車、五軸及五軸以上專項作業車除外)及總質量大于3.5T的掛車應裝備符合規定的防抱制動裝置。總質量大于或等于12T的危險貨物運輸貨車還應裝備電控制動系統(EBS)。例行檢驗100%通用出廠檢驗防抱制動裝置中的任何電器故障不應使行車制動器的制動促動時間和制動釋放時間延長。在需要電源進行操縱防抱制動裝置的掛車上,電源應由專用電源線路供給。確認檢驗企業內部規定通用質量監督教練車(三輪汽車除外)及自學用車的行車制動應裝備有副制動裝置。副制動裝置應安裝牢固、動作可靠,保證教練員在行車過程中能有效地控制機動車減速和停車。例行檢驗100%教練車

自學用車出廠檢驗采用氣壓制動的汽車、掛車,在設計和制造上每個儲氣筒(有壓力表等壓力顯示裝置的除外〕和制動氣室都應具有可用于測試制動管路壓力的連接器。例行檢驗100%氣壓制動的

汽車出廠檢驗4.3應急制動和剩余制動性能汽車(三輪汽車除外)應具有應急制動功能。確認檢驗企業內部規定通用質量監督應急制動應保證在行車制動只有一處失效的情況下,在規定的距離內將汽車停住。確認檢驗企業內部規定通用質量監督應急制動應是可控制的,其布置應使駕駛人容易操作,駕駛人在座位上至少用一只手握住方向盤的情況下(對乘用車為雙手不離開方向盤的情況下),就可以實現制動。它的控制裝置可以與行車制動的控制裝置結合,也可以與駐車制動的控制裝置結合.確認檢驗企業內部規定通用質量監督采用助力制動系的行車制動系,當助力裝置失效后,仍應能保持規定的應急制動性能。確認檢驗企業內部規定通用質量監督客車、貨車和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當行車制動傳輸裝置部分失效時,仍應具有符合GB12676規定的剩余制動性能.確認檢驗企業內部規定通用質量監督4.4駐車制動汽車應具有駐車制動裝置。例行檢驗100%通用出廠檢驗駐車制動應能使汽車即使在沒有駕駛人的情況下,也能停在上、下坡道上。駕駛人應在座位上就可以實現駐車制動。對于汽車列車,如掛車與牽引車脫離,掛車應能產生駐車制動。掛車的駐車制動裝置應能由在地面上的人實施操縱。例行檢驗100%通用出廠檢驗駐車制動應通過純機械裝置把工作部件鎖止,并且駕駛人施加于操縱裝置上的力:

a)手操縱時,乘用車≤400N,其他汽車≤600N;

b)腳操縱時,乘用車≤500N,其他機動車≤700N。監督抽查≥10%通用質量巡檢駐車制動操縱裝置的安裝位置應適當,操縱裝置應有足夠的儲備行程,一般應在操縱裝置全行程的三分之二以內產生規定的制動效能,駐車制動機構裝有自動調節裝置時允許在全行程的四分之三以內達到規定的制動效能。駐車制動使用電子控制裝置時,鎖止裝置應為純機械裝置,發生斷電情況鎖止裝置仍應保持持續有效。棘輪式制動操縱裝置應保證在達到規定的駐車制動效能時,操縱桿往復拉動的次數不應超過三次.監督抽查≥10%通用質量巡檢采用彈簧儲能制動裝置做駐車制動時,應保證在失效狀態下能方便地解除駐車狀態,如需使用專用工具,應隨車配備。確認檢驗企業內部規定彈簧儲能駐車制動裝置的汽車質量監督4.5輔助制動車長大于9m的客車(對專用校車為車長大于8m)、總質量≥12T的貨車和專項作業車、總質量大于3.5T的危險貨物運輸貨車,應裝備緩速器或其他輔助制動裝置。

車長大于9m的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客車、總質量大于3.5T的危險貨物運輸貨車、半掛牽引車裝備的輔助制動裝置的性能要求應使汽車能通過GB12676規定的IIA型試驗。確認檢驗企業內部規定車長大于9m的客車

12T以上貨車

12T以上專項車

3.5T上的危險品車質量監督裝備電渦流緩速器的汽車,電渦流緩速器的安裝部位應設置溫度報警系統或自動滅火裝置。例行檢驗100%裝備電渦流緩速器的汽車出廠檢驗4.6液壓制動的特殊要求采用液壓制動的汽車,制動管路不應存在滲漏(包括外泄和內泄)現象,在保持踏板力為700N達到lmin時,踏板不應有緩慢向前移動的現象。監督抽查≥10%液壓制動汽車質量巡檢液壓行車制動在達到規定的制動效能時,踏板行程應小于或等于踏板全行程的四分之蘭,制動器裝有自動調整間隙裝置的機動車踏板行程應小于或等于踏板全行程的五分之四,且乘用車應小于或等于120mm,其他機動車應小于或等于150mm。監督抽查≥10%液壓制動汽車質量巡檢液壓行車制動系不應由于制動液對制動管路的腐蝕或由于發動機及其他熱源的作用形成氣阻而影響行車制動系的功能。確認檢驗企業內部規定液壓制動汽車質量監督4.7氣壓制動的特殊要求采用氣壓制動的汽車,在氣壓升至750kPa(或能達到的最大行車制動管路壓力,兩者取小的值)且不使用制動的情況下,停止空氣壓縮機工作3min后,其氣壓的降低值應小于或等于10kPa。在氣壓為750kPa(或能達到的最大行車制動管路壓力,兩者取小的值)的情況下,停止空氣壓縮機工作,將制動踏板踩到底,待氣壓穩定后觀察3min,氣壓降低值對汽車應小于或等于20kPa。對汽車列車、餃接客車及餃接式無軌電車應小于或等于30kPa。監督抽查≥1臺/班氣壓制動汽車質量巡檢采用氣壓制動的汽車,發動機在75%的額定轉速下,4min(汽車列車為6min,餃接客車和餃接式無軌電車為8min)內氣壓表的指示氣壓應從零開始升至起步氣壓。

起步氣壓是指車輛制造廠家標明的車輛(起步后)能夠滿足正常(制動)工作要求的貯氣筒最小壓力。監督抽查≥1臺/班氣壓制動汽車質量巡檢氣壓制動系統應裝有限壓裝置,以確保貯氣筒內氣壓不超過允許的最高氣壓。例行檢驗100%氣壓制動汽車出廠檢驗氣壓制動系應安裝保持壓縮空氣干燥、油水分離的裝置。例行檢驗100%氣壓制動汽車出廠檢驗4.8儲氣筒車長大于9m的客車、總質量大于或等于12T的貨車和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采用氣壓制動時,儲氣筒的額定工作氣壓應大于或等于850kPa,且裝備有空氣懸架或盤式制動器時還應大于或等于1000kPa。監督抽查≥1臺/班帶儲氣筒的汽車質量巡檢裝備儲氣筒或真空罐的汽車應采用單向閥或相應的保護裝置,以保證在筒(罐)與壓縮空氣(真空源)連接失效或漏損的情況下,筒(罐)內的壓縮空氣(真空度)不致全部喪失。監督抽查≥1臺/班帶儲氣筒或真空罐的汽車質量巡檢儲氣筒的容量應保證在額定工作氣壓且不繼續充氣的情況下,機動車在連續五次踩到底的全行程制動后,氣壓不低于起步氣壓。監督抽查≥1臺/班帶儲氣筒的汽車質量巡檢儲氣筒應有排污閥。監督抽查≥1臺/班帶儲氣筒的汽車質量巡檢采用氣壓制動的汽車和具有儲氣筒的掛車,應在產品標牌(或車輛易見部位上設置的其他能永久保持的標識)上清晰標示儲氣筒額定工作氣壓的數值。例行檢驗100%氣壓制動汽車出廠檢驗4.9制動報警裝置采用液壓制動的機動車,其儲液器的加注口應易于接近,從結構設計上應保證在不打開容器的條件下就能很容易地檢查液面。如不能滿足此條件,則應安裝制動液面過低報警裝置。例行檢驗100%液壓制動汽車出廠檢驗采用液壓制動的汽車,如液壓傳能裝置任一部件失效,應通過紅色報警信號燈警示駕駛人。只要失效繼續存在且點火開關處在開(運行)的位置,該信號燈應保持發亮。報警信號燈即使在白天也應很醒目,駕駛人在其座位上應能很容易地觀察報警信號燈工作是否正常。報警裝置的失效不應導致制動系統完全喪失制動效能.監督抽查≥1臺/班液壓制動汽車質量巡檢采用氣壓制動的汽車,當制動系統的氣壓低于起步氣壓時,報警裝置應能連續向駕駛人發出容易聽到或看到的報警信號。例行檢驗100%氣壓制動汽車出廠檢驗安裝具有防抱制動裝置的汽車,當防抱制動裝置失效時,報警裝置應能連續向駕駛人發出容易聽到或看到的報警信號。監督抽查≥1臺/班通用質量巡檢安裝制動間隙自動調整裝置的客車、貨車和總質量大于3.5T的專項作業車,當行車制動器制動襯片需要更換時,應采用光學或聲學的報警裝置向在駕駛座上的駕駛人報警。確認檢驗企業內部規定帶制動間隙自動調整裝置的汽車質量監督4.10路試檢驗制動性能4.10.1基本要求機動車行車制動性能和應急制動性能檢驗應在平坦、硬實、清潔、干燥且輪胎與地面間的附著系數大于或等于0.7的混凝土或瀝青路面上進行。//通用/檢驗時發動機應與傳動系統脫開,但對于采用自動變速器的機動車,其變速器換擋裝置應位于驅動擋(“D”擋)。//通用/對空載檢驗的制動距離(或減速度)有質疑時,可用規定的滿載檢驗制動距離(或減速度)要求進行。//通用/4.10.2行車制動性能(用制動距離檢驗)乘用車:

制動初速度:50km/h;

空載檢驗制動距離:≤19m

滿載檢驗制動距離:≤20m

試驗通道寬度:2.5m例行檢驗100%乘用車出廠檢驗總質量小于或等于3.5T的汽車:

制動初速度:50km/h;

空載檢驗制動距離:≤21m

滿載檢驗制動距離:≤22m

試驗通道寬度:2.5m例行檢驗100%總質量≤3.5T的

汽車出廠檢驗鉸接客車、鉸接式無軌電車、汽車列車:

制動初速度:30km/h;

空載檢驗制動距離:≤9.5m

滿載檢驗制動距離:≤10.5m

試驗通道寬度:3.0m例行檢驗100%鉸接客車

鉸接式無軌電車

汽車列車出廠檢驗其他汽車,乘用車列車:

制動初速度:30km/h;

空載檢驗制動距離:≤9.0m

滿載檢驗制動距離:≤10.0m

試驗通道寬度:3.0m例行檢驗100%其他汽車

乘用車列車出廠檢驗4.10.3行車制動性能(用充分發出的平均減速度檢驗)乘用車:

制動初速度:50km/h;

空載檢驗制動減速度:≥6.2m/s*s

滿載檢驗制動減速度:≥5.9m/s*s

試驗通道寬度:2.5m確認檢驗企業內部規定乘用車質量監督總質量小于或等于3.5T的汽車:

制動初速度:50km/h;

空載檢驗制動減速度:≥5.8m/s*s

滿載檢驗制動減速度:≥5.4m/s*s

試驗通道寬度:2.5m確認檢驗企業內部規定總質量≤3.5T的

汽車質量監督鉸接客車、鉸接式無軌電車、汽車列車:

制動初速度:30km/h;

空載檢驗制動減速度:≥5.0m/s*s

滿載檢驗制動減速度:≥4.5m/s*s

試驗通道寬度:3.0m確認檢驗企業內部規定鉸接客車

鉸接式無軌電車

汽車列車質量監督其他汽車,乘用車列車:

制動初速度:30km/h;

空載檢驗制動減速度:≥5.4m/s*s

滿載檢驗制動減速度:≥5.0m/s*s

試驗通道寬度:3.0m確認檢驗企業內部規定其他汽車

乘用車列車質量監督4.10.4制動踏板力或制動氣壓要求滿載檢驗時

氣壓制動系:氣壓表的指示氣壓≤額定工作氣壓;

液壓制動系踏板力:

乘用車≤500N;其他機動車≤700N。監督抽查≥1臺/班通用質量巡檢空載檢驗時

氣壓制動系:氣壓表的指示氣壓≤750kPa;

液壓制動系踏板力:

乘用車≤400N;其他機動車≤450N。監督抽查≥1臺/班通用質量巡檢合格判定要求路試行車制動性能如符合4.10.2或4.10.3,即為合格。//通用/駐牢制動性能在空載狀態下,駐車制動裝置應能保證機動車在坡度為20%(對總質量為整備質量的1.2倍以下的機動車為15%)、輪胎與路面間的附著系數大于或等于0.7的坡道上正、反兩個方向保持固定不動,時間應大于或等于2min。

檢驗汽車列車時,應使牽引車和掛車的駐車制動裝置均起作用。

檢驗時操縱力按4.4的規定。例行檢驗100%通用出廠檢驗4.114.11.1臺試檢驗制動性能(行車制動性能)4.11.1.1

制動力百分比要求乘用車和總質量小于或等于3.5T的汽車:

制動力總和與整車重量的百分比,空載≥60%,空載≥50%;

軸制動力與軸荷的百分比,前軸≥60%,后軸≥20%;例行檢驗100%乘用車

總質量小于或等于3.5T的汽車出廠檢驗鉸接客車、鉸接式無軌電車、汽車列車:

制動力總和與整車重量的百分比,空載≥55%,空載≥45%;例行檢驗100%鉸接客車

鉸接式無軌電車

汽車列車出廠檢驗其他汽車:

制動力總和與整車重量的百分比,空載≥60%,空載≥50%;

軸制動力與軸荷的百分比,前軸≥60%,后軸≥50%;例行檢驗100%其他汽車出廠檢驗對空載檢驗制動力無質疑時,可不進行滿載制動力的檢驗。否則,可通過滿載檢驗判定。//通用出廠檢驗4.11.1.2

制動力平衡要求在制動力增長全過程中同時測得的左右輪制動力差的最大值,與全過程中測得的該軸左右輪最大制動力中大者(當后軸制動力小于該軸軸荷的60%時為與該軸軸荷)之比,對出廠檢驗的汽車應符合下列要求:

前軸:≤20%;

后軸:制動力大于或等于該軸軸荷60%時:≤24%;

制動力小于該軸軸荷60%時:≤8%例行檢驗100%通用出廠檢驗4.11.1.3制動協調時間要求汽車的制動協調時間,對液壓制動的汽車應小于或等于0.35s,對氣壓制動的汽車應小于或等于0.60s;餃接客車、餃接式無軌電車的制動協調時間應小于或等于0.80s。例行檢驗100%通用出廠檢驗4.11.1.4車輪阻滯率要求進行制動力檢驗時,汽車、汽車列車各車輪的阻滯力均應小于或等于輪荷的10%。例行檢驗100%通用出廠檢驗4.11.1.5合格判定要求臺試檢驗汽車、汽車列車行車制動性能時,檢驗結果同時滿足4.11.1.1~4.11.1.4的,方為合格。例行檢驗100%通用出廠檢驗4.11.2臺試檢驗制動性能(駐車制動性能)當采用制動檢驗合檢驗汽車駐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時,機動車空載,使用駐車制動裝置,駐車制動力的總和應大于或等于該車在測試狀態下整車重量的20%,但總質量為整備質量1.2倍以下的機動車應大于或等于15%。例行檢驗100%通用出廠檢驗4.11.3檢驗結果的復核對機動車臺架檢驗制動性能結果有異議的,在空載狀態路試復檢為準。對空載狀態復檢結果有異議的,以滿載路試復檢結果為準。例行檢驗100%通用出廠檢驗5照明、信號裝置和其他電氣設備5.1基本要求機動車的燈具應安裝牢靠、完好有效,不應由于機動車振動而松脫、損壞、失去作用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的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應由于機動車振動而自行開關。開關的位置應便于駕駛人操縱。例行檢驗100%通用出廠檢驗機動車不應安裝或粘貼遮擋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透光面的護網、防護罩等裝置(設計和制造上帶有護網、防護罩且配光性能符合要求的燈具除外)。

除轉向信號燈、危險警告信號、緊急制動信號、校車標志燈,掃路車、護欄清洗車、洗掃車、吸塵車等專項作業車在作業狀態下的指示燈具,以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和警車安裝使用的標志燈具外,其他外部燈具不應閃爍。例行檢驗100%通用出廠檢驗用戶不應對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進行改裝,也不應加裝強制性標準以外的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如貨車和掛車向前行駛時向后方照射的燈具。確認檢驗企業內部規定通用功能小組5.2照明和信號裝置的報量、位置、先色和最小幾何可見度汽車及掛車的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的數量、位置、光色、最小幾何可見度應符合GB4785的規定。

總質量大于或等于4.5T的貨車、專項作業車和掛車的每一個后位燈、后轉向信號燈和制動燈,透光面面積應大于或等于一個80mm直徑圓的面積;如屬非圓形的,透光面的形狀還應能將一個40mm直徑的圓包含在內。確認檢驗企業內部規定通用質量監督機動車應裝置后反射器。

掛車及車長大于或等于6m的機動車應安裝側反射器和側標志燈。

反射器應與機動車牢固連接,且后反射器應能保證夜間在機動車正后方150m處,用符合本標準規定的汽車前照燈照射時,在照射位置就能確認其反射光。確認檢驗企業內部規定通用質量監督寬度大于2100mm的機動車均應安裝示廓燈。例行檢驗100%寬度大于2.1m的汽車出廠檢驗牽引桿掛車應在掛車前部的左右各裝一只前白后紅的牽引桿掛車標志燈,其高度應比牽引桿掛車的前欄板高出300mm~400mm,距車廂外側應小于150mm。例行檢驗100%牽引桿掛車出廠檢驗校車應配備統一的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例行檢驗100%校車出廠檢驗5.3照明和信號裝置的一般要求汽車的前位燈、后位燈、示廓燈、側標志燈、牽引桿撞車標志燈、牌照燈應能同時啟閉,儀表燈(儀表板的背景燈)和上述燈具當前照燈關閉和發動機熄火時仍應能點亮。

汽車和掛車的電路連接應保證前位燈、后位燈、示廓燈、側標志燈和牌照燈只能同時打開或關閉,但前位燈、后位燈、側標志燈作為駐車燈使用(復合或混合)的除外。例行檢驗100%通用出廠檢驗汽車的前、后轉向信號燈、危險警告信號及制動燈白天在距其100m處應能觀察到其工作狀況,側轉向信號燈白天在距30m處應能觀察到其工作況;前、后位置燈、示廓燈、掛車標志燈夜間能見度良好時在距其300m處應能觀察到其工作狀況;后牌照燈夜間能見度良好時在距其20m處應能看清號牌號碼。制動燈的發光強度應明顯大于后位燈。監督抽查1臺/天通用質量巡檢對稱設置、功能相同的燈具的光色和亮度不應有明顯差異.例行檢驗100%通用出廠檢驗機動車照明和信號裝置的任一條線路出現故障,不應干擾其他線路的正常工作。監督抽查1臺/天通用質量巡檢駕駛區的儀表板應采用不反光的面板或護板,車內照明裝置及其在風窗玻璃、視鏡、儀表盤等處的反射光線不應使駕駛人眩目。例行檢驗100%通用出廠檢驗儀表板上應設置儀表燈。儀表燈點亮時,應能照清儀表板上所有的儀表且不應眩目。例行檢驗100%通用出廠檢驗汽車儀表板上應設置藍色遠光指示信號和與行駛方向相適應的轉向指示信號。例行檢驗100%通用出廠檢驗汽車應具有危險警告信號裝置,其操縱裝置不應受燈光總開關的控制。

對于牽引掛車的汽車,危險警告信號控制開關也應能打開掛車上的所有轉向信號燈,

即使在發動機不工作的情況下,仍應能發出危險警告信號。危險警告信號和轉向信號燈的閃光頻率應為1.5Hz±0.5Hz,起動時間應小于或等于1.5s。如某一轉向燈發生故障(短路除外)時,其他轉向燈應繼續工作,但閃光頻率可以不同于上述規定的頻率。例行檢驗100%通用出廠檢驗客車應設置車廂燈和門燈。車長大于6m的客車應至少有兩條車廂照明電路,僅用于進出口處的照明電路可作為其中之一。當一條電路失效時,另一條仍應能正常工作,以保證車內照明。車廂燈和門燈不應影響本車駕駛人的視線和其他機動車的正常行駛。例行檢驗100%客車出廠檢驗5.4車身反先標識和車輛尾部標志板總質量大于或等于12T的貨車(半掛牽引車除外)和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車長大于8.0m的掛車及所有最大設計車速小于或等于40km/h的汽車和掛車,應按GB25990規定設置車輛尾部標志板;

半掛牽引車應在駕駛室后部上方設置能體現駕駛室的寬度和高度的車身反光標識;

其他貨車(多用途貨車除外)、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和掛車(設置有符合規定的車輛尾部標志板的專項作業車和掛車,以及旅居掛車除外)應在后部設置車身反光標識。

后部的車身反光標識應能體現機動車后部的高度和寬度,對廂式貨車和掛車應能體現貨廂輪廓,且采用一級車身反光標識材料時與后反射器的面積之和應大于或等于0.1平方米,采用二級車身反光標識材料時與后反射器的面積之和應大于或等于0.2平方米。例行檢驗100%貨車出廠檢驗所有貨車(半掛牽引車、多用途貨車除外)、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和掛車(旅居掛車除外)應在側面設置車身反光標識。

側面的車身反光標識長度應大于或等于車長的50%,對側面車身結構無連續平面的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應大于或等于車長的30%,對貨廂長度不足車長50%的貨車應為貨廂長度。例行檢驗100%貨車出廠檢驗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除應設置車身反光標識外,還應在后部和兩側粘貼能標示出車輛輪廓、寬度為150mm士20mm的橙色反光帶。例行檢驗100%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出廠檢驗貨車、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和掛車的車身反光標識材料應符合GB23254的規定,其中總質量大于3.5T的廂式貨車(不含封閉式貨車、側簾式貨車)、廂式掛車(不含側簾式半掛車)和廂式專項作業車應裝備反射器型車身反光標識。

車身反光標識的粘貼/設置應符合GB23254的規定。例行檢驗100%貨車及改裝車出廠檢驗貨車(半掛牽引車除外)和掛車設置的車身反光標識或車輛尾部標志板被遮擋的,應在被遮擋的車身后部和側面至少水平固定一塊2000mm×150mm的柔性反光標識。例行檢驗100%貨車

掛車出廠檢驗5.5前照燈基本要求機動車裝備的前照燈應有遠、近光變換功能;當遠光變為近光時,所有遠光應能同時熄滅。

同一輛機動車上的前照燈不應左、右的遠、近光燈交叉開亮。例行檢驗100%通用出廠檢驗所有前照燈的近光均不應眩目,汽車裝用的前照燈應分別符合GB4599、GB21259、GB25991、GB5948及GB19152的規定。安裝有自適應前照明系統的,應符合GB/T30036的規定。例行檢驗100%通用出廠檢驗機動車前照燈光束照射位置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應保持穩定。例行檢驗100%通用出廠檢驗汽車應具有前照燈光束高度調整裝置/功能,以方便地根據裝載情況對光束照射位置進行調整;

該調整裝置如為手動的,應坐在駕駛座上就能被操作。例行檢驗100%通用出廠檢驗遠光光束發光強度要求汽車每只前照燈的遠光光束發光強度應達到以下規定的要求,并且,同時打開所有前照燈(遠光)時,其總的遠光光束發光強度應符合GB4785的規定。測試時,電源系統應處于充電狀態。

二燈制:≥18000坎德拉

四燈制:≥15000坎德拉例行檢驗100%時速大于70km/h的汽車出廠檢驗光束照射位置要求在空載車狀態下,汽車前照燈近光光束照射在距離10m的屏幕上,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線轉角或中點的垂直方向位置,對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基準中心,下同)高度小于或等于1000mm的機動車,應不高于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在水平面以下50mm的直線且不低于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在水平面以下300mm的直線;對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高度大于1000mm的汽車,應不高于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在水平面以下100mm的直線且不低于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在水平面以下350mm的直線。

前照燈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線轉角或中點的水平方向位置,與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在處置面相比,向左偏移應小于或等于170mm,向右偏移應小于或等于350mm。例行檢驗100%通用出廠檢驗在空載車狀態下,對于能單獨調整遠光光束的汽車,前照燈遠光光束照射在距離10m的屏幕上,其發光強度最大點的垂直方向位置,應不高于遠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在水平面(高度值為H)以上100mm的直線且不低于遠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在水平面以下0.2H的直線。

前照燈遠光發光強度最大點的水平位置,與遠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在垂直面相比,左燈向左偏移應小于或等于170mm且向右偏移應小于或等于350mm,右燈向左和向右偏移均應小于或等于350mm。例行檢驗100%通用出廠檢驗5.6其他電氣設備和儀表汽車應設置具有連續發聲功能的喇叭,喇叭聲級在距車前2m、離地高1.2m處測量時,為90dB(A)~115dB(A)。

乘用車、專用校車喇叭在車鑰匙取下及車門鎖止時在車內應仍能正常使用;

對任何情況下所有供乘員上下車的車門均能從車內打開(乘用車車門安裝的兒童鎖鎖止時除外),或安裝有自動探測報警裝置、在車鑰匙取下及車門鎖止時能自動探測車內是否有移動物體且在發現移動物體時能發出明顯警示信號的乘用車、專用校車,應視為滿足要求。

教練車還應設置輔助喇叭開關,其工作應可靠。例行檢驗100%通用出廠檢驗電器導線應具有阻燃性能;

客車發動機艙內和其他熱源附近的線束應采用耐溫不低于125℃的阻燃電線,其他部位的線束應采用耐溫不低于100℃的阻燃電線,波紋管應達到GB/T2408-2008的表1規定的V-o級。

所有電器導線均應捆扎成束、布置整齊、固定卡緊、接頭牢固并在接頭處裝設絕緣套,在導線穿越孔洞時應裝設阻燃耐磨絕緣套管。

電子元件應連接可靠,乘員艙外部的接插件應有防水要求。確認檢驗企業內部規定通用質量監督汽車應裝有燃料表(氣體燃料汽車為氣量顯示裝置,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為可充電儲能系統[REESS]電量顯示裝置,燃料電池汽車為氫氣量顯示裝置);

并能顯示水溫或水溫報警信息、機油壓力或油壓報警信息、電流或電壓或充電指示信息、車速、里程等信息。

采用氣壓制動的機動車,還應能顯示氣壓。汽車裝備的儀表應完好,規定信息的顯示功能應有效。例行檢驗100%通用出廠檢驗專用校車應設置電源總開關,車長大于或等于6m的客車應設置電磁式電源總開關;

但如在蓄電池端對所有供電線路均設置了保險裝置,或車輛用電設備由電子控制單元直接驅動且具有負載監控功能、電子控制單元供電線路和個別直接供電的線路均設置有保險裝置時,可不設電磁式電源總開關。

車長大于或等于6m的客車,還應設置能切斷蓄電池和所有電路連接的手動機械斷電開關。例行檢驗100%校車

客車出廠檢驗所有客車、危險貨物運輸貨車、半掛牽引車和總質量大于或等于12T的其他貨車應裝備具備記錄、存儲、顯示、打印或輸出車輛行駛速度、時間、里程等車輛行駛狀態信息的行駛記錄儀;

行駛記錄儀應接入車輛速度、制動等信號,規范設置車輛參數并配置駕駛人身份識別卡,顯示部分應易于觀察,數據接口應便于移動存儲介質的插拔,技術要求應符合GB/T19056的規定。

校車、公路客車、旅游客車、危險貨物運輸貨車裝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且行駛記錄功能的技術要求符合本標準及GB/T19056相關規定,

車長小于6m的其他客車裝備符合標準規定的事件數據記錄系統(EDR),應視為滿足要求。

專用校車和臥鋪客車、設有乘客站立區的客車,還應裝備車內外視頻監控錄像系統;車內外視頻監控錄像系統攝像頭的配備數量及拍攝方向應符合相關標準和管理規定,無遮擋。例行檢驗100%客車

危險貨物運輸車

半掛牽引車

總質量≥12T貨車

校車出廠檢驗乘用車應配備能記錄碰撞等特定事件發生時的車輛行駛速度、制動狀態等數據信息的事件數據記錄系統(EDR);若配備了符合標準規定的車載視頻行駛記錄裝置,應視為滿足要求。例行檢驗100%乘用車出廠檢驗總質量大于或等于12T的貨車,應裝備符合標準要求的車輛右轉彎音響提示裝置,并在設計和制造上保證駕駛人不能關閉車輛右轉彎音響提示裝置。例行檢驗100%總質量≥12T貨車出廠檢驗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電路系統應符合GB21668的規定。確認檢驗企業內部規定危險貨物運輸車質量監督汽車裝備以及加裝的所有電氣設備不應影響本標準規定的制動、轉向、照明和信號裝置等運行安全要求。

車身外部設有廣告屏(箱)的汽車和掛車,應保證廣告屏(箱)在車輛行駛狀態下處于關閉狀態。例行檢驗100%通用出廠檢驗旅居車和旅居掛車的特殊要求詳見GB7258第8.6.10//旅居車

旅居掛車/無軌電車的特殊要求詳見GB7258第8.6.11//無軌電車/6行駛系6.1輪胎機動車所裝用輪胎的速度級別不應低于該車最大設計車速的要求,但裝用雪地輪胎時除外。總質量大于3.5T的貨車和掛車(封閉式貨車、旅居掛車等特殊用途的掛車除外)裝用輪胎的總承載能力,應小于或等于總質量的1.4倍。確認檢驗企業內部規定通用質量監督公路客車、旅游客車和校車的所有車輪及其他機動車的轉向輪不應裝用翻新的輪胎;其他車輪若使用翻新的輪胎,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例行檢驗100%客車

旅游客車

校車過程檢驗同一軸上的輪胎規格和花紋應相同,輪胎規格應符合整車制造廠的規定。例行檢驗100%通用過程檢驗乘用車用輪胎應有胎面磨耗標志。乘用車備胎規格與該車其他輪胎不同時,應在備胎附近明顯位置(或其他適當位置)裝置能永久保持的標識,以提醒駕駛人正確使用備胎。例行檢驗100%乘用車過程檢驗專用校車和臥鋪客車應裝用無內胎子午線輪胎,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及車長大于9m的其他客車應裝用子午線輪胎。例行檢驗100%專用校車

臥鋪客車

危險貨物運輸車過程檢驗乘用車、掛車輪胎胎冠花紋上的花紋深度應大于或等于1.6mm;其他汽車轉向輪的胎冠花紋深度應大于或等于3.2mm,其余輪胎胎冠花紋深度應大于或等于1.6mm,確認檢驗企業內部規定乘用車

掛車

其他汽車質量監督輪胎胎面不應由于局部磨損而暴露出輪胎簾布層。輪胎不應有影響使用的缺損、異常磨損和變形。例行檢驗100%通用過程檢驗輪胎的胎面和胎壁上不應有長度超過25mm或深度足以暴露出輪胎簾布層的破裂和割傷。例行檢驗100%通用出廠檢驗輪胎負荷不應大于該輪胎的額定負荷,輪胎氣壓應符合該輪胎承受負荷時規定的壓力。具有輪胎氣壓自動充氣裝置的汽車,其自動充氣裝置應能確保輪胎氣壓符合出廠規定。監督抽查10%通用質量巡檢雙式車輪的輪胎的安裝應便于輪胎充氣,雙式車輪的輪胎之間應無夾雜的異物。例行檢驗100%帶雙式車輪的汽車出廠檢驗6.2車輪總成輪胎螺母和半軸螺母應完整齊全,并應按規定力矩緊固。

客車、貨車的車輪及車輪上的所有螺栓、螺母不應安裝有礙于檢查其技術狀況的裝飾罩或裝飾帽(設計和制造上為防止生銹等情形發生而配備的、易于拆卸及安裝的裝飾罩和裝飾帽除外),且車輪螺母、輪毅罩蓋和保護裝置不應有任何蝶型凸出物。監督抽查10%通用質量巡檢車輪總成的橫向擺動量和徑向跳動量,總質量小于或等于3.5T的汽車應小于或等于5mm;

其他汽車應小于或等于8mm。監督抽查10%通用質量巡檢最大設計車速大于100km/h的汽車,車輪的動平衡要求應與該車型的技術要求一致。監督抽查10%車速大于100km/h的汽車質量巡檢專用校車、車長大于9m的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客車及總質量大于3.5T的危險貨物運輸貨車的轉向輪應裝備輪胎爆胎應急防護裝置。例行檢驗100%專用校車

大型客車

大于3.5T的危險品車出廠檢驗6.3懸架系統懸架系統各球關節的密封件不應有切口或裂紋,穩定桿應連接可靠,結構件不應有殘損或變形。例行檢驗100%通用過程檢驗鋼板彈簧不應有裂紋和斷片現象,同一軸上的彈簧形式和規格應相同,其彈簧形式和規格應符合產品使用說明書中的規定。

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應緊固、無裂紋且不應拼焊。鋼板彈簧卡箍不應拼焊或殘損。例行檢驗100%通用過程檢驗空氣彈簧應無裂損、漏氣及變形,控制系統應齊全有效。例行檢驗100%空氣彈簧汽車出廠檢驗減振器應齊全有效,減振器不應有滴漏油現象。例行檢驗100%通用出廠檢驗6.4空氣最架總質量大于或等于12T的危險貨物運輸貨車的后軸,所有危險貨物運輸半掛車,以及三軸欄板式、倉柵式半掛車應裝備空氣懸架。例行檢驗100%危險品運輸車

三軸汽車出廠檢驗6.5其他要求車架不應有裂紋及變形、銹蝕,螺栓和銷釘不應缺少或松動。例行檢驗100%通用過程檢驗前、后橋不應有裂紋及變形。例行檢驗100%通用過程檢驗車橋與懸架之間的各種拉桿和導桿不應有變形,各接頭和襯套不應松曠或移位。例行檢驗100%通用出廠檢驗三軸公路客車的隨動軸應具有隨動轉向或主動轉向的功能。例行檢驗100%三軸汽車出廠檢驗7傳動系7.1離合器機動車的離合器應接合平穩,分離徹底,工作時不應有異響、抖動或不正常打滑等現象。例行檢驗100%通用出廠檢驗踏板自由行程應與該車型的技術要求一致。監督抽查通用質量巡檢離合器徹底分離時,踏板力應小于或等于300N,手握力應小于或等于200No監督抽查通用質量巡檢7.2變速器和分動器換擋時齒輪應嚙合靈便,互鎖、自鎖和倒擋鎖裝置應有效,不應有亂擋和自行跳擋現象;運行中應無異響,換擋桿及其傳動桿件不應與其他部件干涉。

采用自動變速器的機動車,應通過設計保證只有當變速器換擋裝置處于駐車擋(“P”擋)或空擋(“N”擋)時方可起動發動機(具有自動起停功能時在驅動擋“D”擋也可起動發動機);

變速器換擋裝置換入或經過倒車擋(“R”擋),以及由駐車擋(“F”擋)位置換入其他擋位時,應通過駕駛人的不同方向的兩個動作(駕駛人踩下制動踏板應視為一個動作)完成,但車速低于10km/h時通過汽車電子控制技術能有效避免駕駛人誤操作的除外。

變速器出現功能限制使用情形時,對駕駛人應有警示信息提示。例行檢驗100%通用出廠檢驗在換擋裝置上應有駕駛人在駕駛座位上即可容易識別變速器和分動器擋位位置的標志。如換擋裝置上難以布置,則應布置在換擋桿附近易見部位或儀表板上。例行檢驗100%通用出廠檢驗有分動器的機動車,應在擋位位置標牌或產品使用說明書上說明連通分動器的操作步驟。例行檢驗100%通用出廠檢驗如果純電動汽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是通過改變電機旋轉方向來實現前進和倒車兩個行駛方向轉換的,應滿足以下要求,以防止當車輛行駛時意外轉換到反向行駛:

a)前進和倒車兩個行駛方向的轉換,應通過駕駛人不同方向的兩個動作來完成,或者;

b)僅通過駕駛人的一個操作動作來完成,應使用一個安全設備使模式轉換只有在車輛靜止或低速時才能夠完成,例行檢驗100%純電動汽車

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出廠檢驗7.3傳動軸傳動軸在運轉時不應發生振抖和異響,中間軸承和萬向節不應有裂紋和/或松曠現象。發動機前置后驅動的客車的傳動軸在車廂地板的下面沿縱向布置時,應有防止傳動軸滑動連接(花鍵或其他類似裝置)脫落或斷裂等故障而引起危險的防護裝置。例行檢驗100%通用出廠檢驗7.4驅動橋驅動橋殼、橋管不應有裂紋和變形,驅動橋工作應正常且無異響。例行檢驗100%通用出廠檢驗7.5超速報警和限速功能車長大于或等于6m的客車應具有超速報警功能,當行駛速度超過允許的最大行駛速度(允許的最大行駛速度不應太于100km/h)時能通過視覺和聲覺信號報警,但具有符合規定的限速功能或限速裝置的除外。例行檢驗100%車長≥6m的客車出廠檢驗三軸及三軸以上貨車(具有限速功能或配備有限速裝置,且限速功能或裝置符合規定的除外)應具有超速報警功能,當行駛速度對混凝土攪拌運輸車大于或等于60km/h、對其他貨車大于或等于100km/h時,能通過視覺和聲覺信號報警。例行檢驗100%三軸及三軸以上貨車出廠檢驗公路客車、旅游客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貨車及車長大于9m的其他客車、車長大于或等于6m的旅居車應具有限速功能,否則應配備限速裝置。

限速功能或限速裝置應符合GB/T24545的要求。例行檢驗100%公路和旅游客車

危險品運輸貨車

車長≥9m的客車

車長≥6m的旅居車出廠檢驗8車身8.1基本要求車身的技術狀況應能保證駕駛人有正常的工作條件和客貨安全,其外部不應產生明顯的鏡面反光(局部區域使用鍍銘、不銹鋼裝飾件的除外)。例行檢驗100%通用出廠檢驗機動車駕駛室應保證駕駛人的前方視野和側方視野。例行檢驗100%通用出廠檢驗車身和駕駛室應堅固耐用,覆蓋件無開裂。車身和駕駛室在車架上的安裝應牢固,不會因機動車振動而引起松動。例行檢驗100%通用出廠檢驗車身外部和內部乘員可能觸及的任何部件、構件都不應有任何可能使人致傷的尖銳凸起物(如尖角、銳邊等)。例行檢驗100%通用出廠檢驗8.2客車的特殊要求專用校車的上部結構強度應符合GB24407的規定,其他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客車的上部結構強度應符合GB17578的規定。

車長大于6m的專用校車應為車身骨架結構,同一橫截面上的頂梁、立柱和底架主橫梁應形成封閉環(輪罩與頂風窗處除外,從側窗上縱梁到底橫梁之間的車身立柱應采用整體結構,中間不應通過拼焊連接

車長小于或等于6m的專用校車未采用上述結構的,應采用覆蓋件與加強梁共同承載。

車長大于11m的公路客車和旅游客車及所有臥鋪客車,車身應為全承載整體式框架結構。監督抽查10%校車

客車質量巡檢客車車身及地板應密合并有足夠強度。例行檢驗100%客車出廠檢驗客車應設置乘客通道或無障礙通路,并保證在不拆卸或手動翻轉任何部件的情況下,符合規定的通道測量裝置能順利通過。幼兒專用校車乘客區應采用平地板結構(輪罩處的局部凸起除外)。例行檢驗100%客車出廠檢驗空載狀態下,車長大于或等于6m的設有乘客站立區的客車的乘客門的一級踏步高應小于或等于400mm;如采用鋼板懸架,則后乘客門的一級踏步高應小于或等于430mm;車長大于或等于6m的其他客車乘客門的一級踏步高應小于或等于430mm。

對專用校車,在空載狀態下,第一級踏步離地高應小于或等于350mm(允許使用伸縮踏步達到要求),其他各級踏步的高度應小于或等于250mm。監督抽查10%客車

校車質量巡檢車長大于7.5m的客車和所有校車不應設置車外頂行李架。其他客車需設置車外頂行李架時,行李架高度應小于或等于300mm、長度不應超過車長的三分之一。

客車如有車底行李艙,則車底行李艙凈高應小于或等于1200mm;

專用校車如有行李艙體,則行李艙體頂部離地面高度應小于1000mm。監督抽查10%客車

校車質量巡檢專用校車前部應設置碰撞安全結構。若為前橫置發動機,則發動機曲軸中心線應位于前風窗玻璃最前點以前;若為前縱置發動機,則發動機第一缸和第二缸的中心線應位于前風窗玻璃最前點以前;

對車長大于6m的專用校車,若其前部碰撞性能不低于前兩種結構,可以不限定發動機布置形式。例行檢驗100%校車出廠檢驗幼兒校車、小學生校車的側窗下邊緣距其下方座椅上表面的高度應大于或等于250mm,否則應加裝防護裝置。例行檢驗100%校車出廠檢驗車長小于或等于7.5m的公路客車,若在車內設有隨行物品存放區,則存放區面積應大于或等于乘客區面積的20%并小于或等于乘客區面積的25%,且存放區與乘客區之間應有安裝牢固可靠的隔板或格柵有效隔離,隔板或格柵的安裝高度應至車內頂部,格柵的網眼尺寸應小于或等于100mm×100mm。監督抽查10%車長≤7.5m的公路客車質量巡檢公路客車、旅游客車和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應裝備單燃油箱,且單燃油箱的容積應小于或等于400L。例行檢驗100%客車出廠檢驗8.3貨運機動車的特殊要求貨廂(貨箱)應安裝牢固可靠,且在設計和制造上不應設置有貨廂(貨箱)加高、加長、加寬的結構、裝置。監督抽查10%貨車質量巡檢貨箱或其他載貨裝置,其構造應保證安全、穩妥地裝載貨物,欄板和底板應規整且具有足夠的強度。

集裝箱運輸車和集裝箱運輸半掛車的構造應保證集裝箱運輸過程中始終安全、穩妥地固定在車輛上。監督抽查10%貨車

集裝箱車質量巡檢貨車和掛車的載貨部分不應設置乘客座椅.例行檢驗100%貨車出廠檢驗貨車和掛車的載貨部分不應設計成可伸縮的結構,但中置軸車輛運輸列車的主車后部的延伸結構除外。確認檢驗企業內部規定貨車質量監督貨車駕駛室(區)最后一排座位靠背最上端(前后位置可調座椅應處于滑軌中間位置,靠背角度可調式座椅的靠背角度及座椅其他調整量應處于制造廠規定的正常使用位置)與駕駛室后壁(駕駛區隔板)平面的間距對帶臥鋪的貨車應小于或等于950mm,對其他貨車應小于或等于450mm。確認檢驗企業內部規定貨車質量監督倉柵式載貨車輛的載貨部位應采用倉籠式或柵欄式結構.載貨部位的頂部應安裝有與側面柵欄固定的、不能拆卸和調整的頂棚桿;頂棚桿間的縱向距離應小于或等于500mm,確認檢驗企業內部規定倉柵式載貨車輛質量監督自卸式載貨車輛的車箱欄板應開閉靈活,鎖緊可靠;根據需要應安裝手動鎖緊機構,確保在行駛中不自行打開,或自動開啟裝置失效時卸貨安全。側開式車箱欄板與立柱、底板之間以及后開式車箱后欄板與車箱后斷面之間應貼舍。確認檢驗企業內部規定自卸式載貨車質量監督廂式載貨車輛的貨廂的頂部應封閉、不可開啟(翼開式車輛除外),其與側面的連接應采用焊接等永久固定的方式;貨廂的后面或側面應設有固定位置的車門。確認檢驗企業內部規定廂式載貨車質量監督側簾式載貨車輛應設置有豎向滑動立柱、橫向擋貨桿、托盤、固貨繩鉤等防護裝置;且車廂內應設置有用于對貨物進行必要固定和捆扎的固定裝置,簾布鎖緊裝置應鎖緊可靠。確認檢驗企業內部規定側簾式載貨車質量監督所有集裝箱車、集裝箱運輸半掛車的載貨部位應采用骨架式結構。確認檢驗企業內部規定集裝箱車質量監督液體危險貨物運輸罐式車輛的常壓罐體應符舍GB18564.1和GB18564.2的規定,且在設計和制造上其進料口、卸料口的型式、位置應考慮受到意外撞擊時的安全防護要求。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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